程永宏:改革以来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的演变及其城乡分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17 次 更新时间:2008-10-18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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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宏  

改革以来,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农村和城镇基尼系数基本上都处于持续上升的态势,且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这一阶段性特征与改革的阶段性高度吻合;全国总体基尼系数自1992年以来一直大于或等于014;城镇基尼系数及其贡献率增长最快,目前是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的首要影响因素;城乡差距及其贡献率波动性较大。

关键词:中国总体基尼系数;基尼系数城乡分解;主观差距和客观差距

作者程永宏,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教授(北京100872)。

*本文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政策研究"部分资助,项目编号05&ZD049.

一、引言

对改革以来全国收入差距的演变趋势、影响因素和现状的判断,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央政府也一再强调调节收入差距的紧迫性。目前关于中国收入差距的学术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收入差距水平究竟有多大,二是中国目前收入差距水平究竟是否合理。前者是一个实证问题,需要通过对经验数据的研究得出客观结论,后者是一个规范问题,需要在准确的实证研究结果和正确的收入分配理论基础上,给出合乎逻辑的证明。本文拟从实证和规范两个角度探讨这两个问题。

要想客观地判断收入差距水平、性质及其影响因素,首先必须对某些关键性收入差距指标进行定量的测度。众所周知,度量收入差距最常用的指标是基尼系数,这是由基尼系数相对于其他不平等指标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所决定的。改革以来,对中国基尼系数的经验研究出现了不少有价值的文献,但同时也存在重要的缺憾,主要是:第一,目前大部分文献都只关注农村或城镇内部基尼系数,对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的定量研究极为有限;第二,对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与农村和城镇内部基尼系数的关系缺乏了解;第三,所有研究都只涉及少数年份,改革开放以来连续时间序列的农村、城镇和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研究几乎是空白。

造成这种缺憾的原因,既有数据方面的,也有方法方面的。由于目前统计部门调查的收入数据都是城乡分离的,根据这些数据,利用现有的方法无法准确计算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与农村和城镇基尼系数的关系涉及基尼系数的组群分解问题,这是基尼系数相关方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至今还没有得到完善的结果。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外学者做出了艰苦的努力和有意义的尝试。

在中国总体基尼系数的计算方面,李实等根据两次全国性调查计算了1988年和1995年全国总体基尼系数;李强等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1994年进行的全国范围抽样调查数据,计算了1994年全国总体基尼系数。这些调查对于准确了解当时全国收入差距的状况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这些调查只是在个别年份进行的,无法提供长期的连续时间序列数据,于是,其他学者试图利用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离的统计资料,对传统的基尼系数计算方法进行改进,计算总体基尼系数。例如,陈宗胜、周云波提出一个"分层加权"计算公式,并利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计算过1988-1998年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但该算法存在一些需要讨论的问题;胡祖光、董静和李子奈也分别提出了一些经过修正的算法计算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由于一些技术或前提条件方面的局限性,这些算法的适用范围都受到较大限制,难以用来计算长期时间序列的基尼系数。此外,王祖祥计算中部六省基尼系数的方法对于计算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也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

在中国总体基尼系数的城乡分解方面,由于方法上的缺陷,至今没有文献进行过这一尝试。

向书坚引用Sundrum 提到的一个分解公式,计算中国1981-1995年的全国总体基尼系数。

该分解式针对的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情形,所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两个亚组的收入分布完全不重叠。这在现实经济中是难以满足的:中国城乡收入分布高度重叠是一个明显的事实lu.Bhatacharya和Mahalanonis lv 较早提出一个一般化的基尼系数组群分解方法,Mookherjee 和Shorrocks lw 做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该方法无需亚组收入分布不重叠的假定,但以出现一个交叉项作为代价,该交叉项的大小取决于各亚组收入分布函数的重叠程度;交叉项的经济意义也颇有争议。Silber、Shujie Yao也分别用不同方法给出类似的分解形式。

Bourguignon 、Shorrocks 等曾经指出:基尼系数不满足加和可分解性(additivedecomposability )条件,不能进行完美的组群分解。Bhatacharya 和Mahalanonis、Silber、Shujie Yao等的结果也的确不符合加和可分解性条件。加和可分解性条件主要是指:对一个收入总体进行完全划分后,总体不平等指标应该可以表示成组内差距加权平均与组间差距的总和;组间差距指标与总体不平等指标的定义相同;组间差距是各亚组平均收入的函数,与亚组内部不平等无关。

但事实上,加和可分解性条件过于严格,其中一部分是非必需的,甚至是有缺陷的:组间差距指标与总体不平等指标的定义相同,这一要求看不出有什么实际意义,仅仅能够满足数学形式上的对称性;组间差距只是各亚组平均收入的函数而与亚组内部不平等无关,这是存在疑问的。

可见,Bourguignon和Shorrocks 提出的加和可分解性条件并非没有异议。事实上,Shorrocks 在其1980年的论文中也承认:Blackorby等认为组间差距应该反映组内不平等,而不应该仅仅以各亚组人均收入的函数度量组间差距;Blackorby、Donaldson 、Auersperg 进一步论证了单纯以亚组平均收入的函数度量组间差距的缺陷,并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以各亚组"平均分配的等价收入"(equally2distributed2equivalent income ,EDEI )的函数度量组间差距的新方法,其实质是把亚组内部不平等转化为"平均分配的等价收入"而纳入组间差距指标。

不过Blackorby 、Donaldson 、Auer sperg与Shorrocks 一样,认为基尼系数不满足他们给定的(组群)可分解性条件。

他们之所以得出基尼系数不可进行组群分解的结论,是因为在他们的研究方法中,都是先验地、抽象地给出某些关于可分解性的一般条件,然后再检验各种不平等指标是否符合这些可分解性条件。由于不同的不平等指标的定义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和性质,若以某些先验的、统一的条件来界定某一指标是否可分解,难以排除这些条件过于严格的可能性。

有鉴于此,程永宏放弃Bourguignon 和Shorrocks 对组间差距指标的个别不合理的限制,实现了基尼系数的城乡分解。该分解方法满足Bourguignon 和Shorrocks提出的、除组间差距指标定义以外的其他大部分可分解性条件,而且无需"城乡收入分布不重叠"的假定,也不存在有争议的"交叉项";特别是,该分解式的结构与泰尔指数分解式类似:组内差距的权重等于各亚组收入份额,这使得分解式经济意义更明确。该分解方法最显著的特点在于,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讨论可分解性问题,而是直接利用计算基尼系数的一个新公式,以演绎推理的方法合乎逻辑地导出基尼系数分解公式,从而将总体基尼系数分解成组间差距和组内差距两个部分,并重新定义了一个城乡差距指标,该城乡差距指标符合Blackorby 、Donaldson 、Auersperg 关于组间差距指标的观点:它将各组内部差距(即城镇和农村各自内部差距)纳入组间差距指标(即城乡差距指标),但纳入的方式与Blackorby 、Donaldson 、Auersperg 不同;程永宏已经较为充分地论证了这一城乡差距指标的合理性。

本文以下部分将引用程永宏所论证的新方法,计算出改革以来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并进行城乡分解分析,得出严格的量化结果,在此基础上对一些规范性问题做出深入研究。其中,第二部分是对计算方法、原理和过程的说明,第三部分对计算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并对总体基尼系数进行城乡分解分析,第四部分在本文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对关于中国目前收入差距的一些规范性判断进行讨论,第五部分得出一些结论并分析政策含义。

四、关于当前中国收入差距的规范性判断:主观差距与客观差距的区分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基于家庭人均收入的中国总体基尼系数自1992年以来一直在0.4以上,并持续上升;若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以个人收入为基础计算基尼系数,则结果会更高;若把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考虑进来,结果会进一步升高。按照大多数学者认同的标准,基于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接近0.4,是收入差距进入警戒水平的标志,超过这一水平,就可能因差距过大而陷入社会危机,拉美国家当前的社会危机与过高收入差距的关系就是一例。

那么,针对当前中国基尼系数较高的现实,如何对中国收入差距的程度、性质和原因做出规范性判断?这是当前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其中三种较有影响的观点值得深入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统计数据计算出来的总体基尼系数,因没有考虑到地区间价格差异因素而高估了实际差距,其理由是,高收入地区价格水平比低收入地区高,因此,若以剔除价格差异因素后的"实际收入"计算,则中国总体基尼系数就不会这么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0.4的警戒线是国际经验的总结,不适合中国,因此,中国基尼系数较高并不存在危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利用中国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城乡间差距,城乡各自内部差距并不大,因此总体差距大一些也没有关系。

关于第一种观点,如果旨在用当地价格指数把当地名义收入调整为"实际收入",再计算总体基尼系数,则"实际总体基尼系数"的确会下降,因为一般说来,贫穷地区价格指数较低,富裕地区价格指数较高,剔除价格因素后,地区间实际购买力的差距会缩小,"实际总体基尼系数"当然也会下降。但问题在于,有没有足够的理由提出这样的要求或假设——计算总体基尼系数的时候必须剔除地区间价格差异的因素?是否只能用当地价格指数调整当地名义收入?总体基尼系数有没有必要分为"实际"的和"名义"的?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似乎不那么简单。

我们必须正视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持肯定意见者只考虑到,地区间价格差异会导致各地名义收入在各自本地实际购买力的差距缩小,但忽略了以下事实,贫穷地区的居民不可能永远只在贫穷地区消费,富裕地区的居民也不可能永远只在富裕地区消费;一旦贫穷地区居民进入富裕地区消费,或者富裕地区居民进入贫穷地区消费,则考虑地区间价格差异不仅不会缩小名义收入的实际购买力的差距,反而会扩大名义收入的实际购买力的差距。因为贫穷地区居民名义收入在富裕地区的实际购买力会下降,富裕地区居民名义收入在贫穷地区的实际购买力会上升,这会导致基尼系数不仅不会下降,反而上升。这意味着没有理由只允许用本地价格指数调整本地名义收入。忽略这一事实,实际上就取消了贫穷地区居民进入富裕地区消费的权利,也取消了富裕地区居民进入贫穷地区消费的权利,这没有任何法律或经济学上的依据;这种情况所暗含的市场分割假设恰恰是与市场经济原理不相容的。实际上,当前中国居民消费在地区间流动是极为常见的现象,例如,西部地区居民往往要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看病、旅行;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居民也会到西部地区旅游、投资。

第二,同一时点、同一国家,地区间价格指数之所以存在差异,恰恰是地区间收入差距造成的。因此,一般说来,地区间价格指数差异可以看作地区间收入差距的线性增函数(至少可以认为二者具有正相关关系)。这样,如果仅用当地价格指数将当地名义收入折算为实际收入,再以这种实际收入计算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实质上就等于人为地剔除了一部分地区间差距。因此,基尼系数没有必要区分为"实际的"和"名义的",也从来没有任何严肃的学术文献提出过这种区分。

关于第二种观点,认为0.4的基尼系数警戒线是国际经验的总结,不适合中国,这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因为中国在基尼系数连续十多年超过警戒水平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稳定发展。但问题在于,这种观点只是给出一个结论,没有清楚地阐明"不适合中国"的作用机制,因而属于"不可证伪"的命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必须联系中国国情做更深入的分析。

中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城乡分割、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由此必然导致复杂的城乡内和城乡间差距、区域内和区域间差距、阶层内和阶层间差距等并存。根据全国性抽样调查资料计算的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理论上来说,包含了所有各类差距,是这些差距的加权平均,也是最全面、最客观的差距指标,它不受单个社会成员对收入差距的观察范围和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把根据全国抽样调查数据计算的差距,称为"客观差距".

另一方面,在中国这样一个城乡分割、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单个社会成员,作为收入差距的观察者,他所观察到的收入差距方面的信息,不可能像全国抽样调查那样具有高度的全面性和代表性,而只能来自他所接触到的社会范围内存在的差距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社会成员都在自己的社会活动范围内自发地进行"收入差距抽样调查",只是这种抽样调查不是根据科学的统计方法进行设计的。每个观察者都会根据他的"抽样调查",利用自己的判断"计算"不平等指标。尽管这些观察者绝大多数人都不是经济学家,更不熟悉基尼系数,但他们对收入差距的观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差距与观察者个人的主观条件、活动范围、社会经历等有关,因此,我们把单个社会成员观察到的收入差距称为"主观差距";所有社会成员主观差距的某种均值就构成全社会的主观差距。

客观差距最终要通过主观差距对个人心理、社会稳定产生影响,主观差距最终受客观差距的制约,但二者并非完全等价。这就存在主观差距与客观差距的一致性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城乡分割、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经济体中,主观差距与客观差距的不一致性是非常明显的,有时候是巨大的。例如,生活在西部地区的农民,很难观察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收入群体,因此,在他们的"抽样调查"中,就不存在高收入样本,他们的主观差距就会远低于客观差距;另一方面,从偏远的贫困地区进入大都市寻找就业机会的流动人口,他们的观察视野往往同时包含较多的极高收入群体和极低收入群体,中间收入群体则相对较少,因此,在他们的"抽样调查"中,两极化的状况十分明显,他们的主观差距就会大大高于客观差距。

中国目前存在复杂的城乡分割、地区分割、社会分层等现象,大多数人口都被局限在自己所属的社会集团内,对本集团外的收入状况并不具有充分信息,他们的主观差距往往低于客观差距;同时又存在行业内、部门内、单位内的平均主义等现象,这也会导致相关人群的主观差距低于客观差距。因此,总体上看,中国目前全社会的主观差距应该低于客观差距。这应该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长期处于收入差距过大的现实中却没有发生大范围的社会动荡。

但是,随着人口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都市中的流动人群越来越多,他们的主观差距必然大大高于客观差距,并且有可能是超过警戒水平的,因此,在这些人群中极有可能发生过激的行为。这可以解释流动人群和城乡结合部人群中犯罪率较高的事实:并非这类人群具有先天的犯罪倾向,而是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地位造成他们过高的主观差距,诱发其犯罪动机。

以上关于"主观差距"和"客观差距"的概念区分提示我们,中国目前主观差距低于客观差距的现象,尽管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继续利用这种不一致性,在差距过大的形势下稳定地持续发展。主观差距与客观差距的不一致性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人口流动规模的扩大、信息传播的加速、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主观差距低于客观差距的程度可能会迅速降低,但主观差距高于客观差距的程度却不一定会迅速降低,这样,很可能出现主观差距普遍超过客观差距的情况,这对社会稳定将会产生严重威胁。

当然,以0.4的基尼系数作为收入差距警戒线,并不意味着断言基尼系数超过0.4就必然发生社会动乱,而只是提醒决策者,社会动乱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任何社会经济预警指标都具有这种"或然性".

另外,即使当前收入差距没有引起社会动乱,也不意味着当前差距就是合理的:收入差距指数常被称为"道德社会指数"(et hical social index );过高的收入差距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收入不平等指标正是对这种损失的一个度量。因此,无论如何,过高的收入差距都是不合理的。

关于第三种观点,认为利用泰尔指数进行总体差距城乡分解的结果表明,中国总体差距主要来自城乡差距,城乡各自内部差距并不大,总体差距大一些没有关系;或者认为从基尼系数看,城乡各自内部基尼系数都没有超过0.4,全国总体基尼系数超过0.4主要是因为城乡差距,因此,没有必要担心差距过大。这里存在几个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首先,对泰尔指数进行城乡分解的方法并不完善。万广华早已注意到:经验证据表明,对泰尔指数进行分解时,组间差距贡献率依赖于分组数目;当分组数目较大时,组间差距影响较小;当用于城乡分解时,由于只有两个分组,组间差距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泰尔指数分解式中,以亚组内部平均收入计算组间差距的方法,也受到Blackorby 、Donaldson 、Auersperg 等的批评,本文引言中提出的例证也证明了这种做法的不合理性。本文利用基尼系数进行的分解则表明,城乡差距的影响尽管很大,但其贡献率并不是最高的。可见,城乡差距(即组间差距的特殊形式)贡献率随分解方法的不同而不同;泰尔指数分解结果往往夸大了城乡差距贡献率。

其次,把城、乡基尼系数分开考察,以此判断收入差距是否过大,这显然从根本上违背了基尼系数这一收入不平等指标的优良性质——强洛伦兹一致性(Strongly Lorenz2Consistent),即度量收入差距的指标必须包含所有样本的观测值,而不能只包含其中一部分。因此,即使城乡收入差距对总体差距存在重要影响,城乡各自内部差距没有超过警戒线,也不能因此而否定总体差距过大的危险性。事实上,城乡间收入差距本身就是总体收入差距的一个组成部分,历史因素和经济因素造成的城乡分割现状,并不能把城乡差距造成的那一部分不平等指数从总体不平等指数中分割出去;根据上文关于"主观差距"和"客观差距"的概念界定,城乡差距恰恰会在流动人口中造成过高的主观差距,影响社会稳定。

另外,城乡内部差距尽管没有超过警戒水平,但这是以统计局调查数据为基础计算的,这一数据显然不包括各种腐败收入、偷逃税收入,以及各种灰色收入等,考虑到这类收入在中国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城乡内部差距必然大幅度上升。

五、问题、结论和政策含义

由于本文计算的基尼系数时间跨度较大,个别年份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存在问题,本文个别计算结果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例如,1992年农村收入分组数据在1993年与1994年的统计年鉴中大不一样;1995年的农村收入分组数据在1996年与2001年的统计年鉴中也不同。为了保持数据的连续性,我们一般采用与临近年份同时发表的数据。如果将来有更好质量的数据公布,则有必要根据新数据对部分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另外,正如上文所述,本文使用的调查数据不包括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统计调查方法本身也有低估收入差距的倾向。如果考虑这些因素,基尼系数将会大幅度上升。但就是这些低估的结果也足以揭示中国收入差距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足以成为判断中国收入分配状况的一个参照系。

本文提出的"主观差距"和"客观差距"概念是一种新的尝试,是否合理,有待于其他学者的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本文提供的大量计算结果还有待于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解释。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改革以来,基于家庭人均收入的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的基尼系数、城乡差距基本上都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且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这一阶段性特征与改革的阶段性高度吻合;自1992年以来,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一直大于或等于0.4,2003年和2004年分别达到0.4430和0.4418,大岛指数也分别达到11.3和11.1(参见表2),这已经大大超过公认的上限6.0;城镇基尼系数及其对总体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增长速度最快,目前是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的首要影响因素。

上述结论意味着,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收入差距过大并继续发展的事实。从降低全国总体基尼系数考虑,当前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应尽快遏制城镇收入差距增长过快的势头,因为城镇基尼系数已经成为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的最大影响因素(尽管目前城镇基尼系数仍然低于农村基尼系数,但其贡献率已大大超过农村基尼系数);其次要大幅度提高农村低收入者的收入,降低农村基尼系数;同时要尽快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以减轻或消除城乡差距对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的重大影响。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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