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如何走出施政和维权的暴力困境?

——反思云南孟连事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10 次 更新时间:2008-09-30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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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据报道,7月19日上午,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500多名胶农手持长刀、铁棍、锄头等工具与警察发生暴力冲突,41名警察被打伤,9辆警车被砸坏。民警使用防暴枪,打死2名胶农,打伤15名。这是近年来发生的又一起因正当维权而演变成警民暴力冲突的事件。

消息传来,我深感痛心。一方面,我为死伤的胶农和受伤的警察以及他们的家人感到悲伤和痛惜。更让我痛心的事,某些媒体的报道和某些人物的一些论调,让我觉得这些死伤的胶农和受伤的警察白白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我担心,如果这些论调背后的政治思维继续主导政府的施政,正当维权的民众和以保护公民为天职的人民警察还会被迫兵戎相见,还会继续为社会不公、司法不公、政治不公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论调之一,警民冲突之所以发生,是胶农法律和政策意识不强,为了一己私利,不信守合同,公然与执行公务的警察对抗。

近十年来,我一直在研究底层的维权行为,提出了农民“以法抗争”和工人“以理维权”这两个解释框架。在我看来,目前农民的维权抗争行为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他们尽量从法律和政策中找到行动的依据。我接触过大量农村来的上访人员,他们对法律和政策了解的程度经常让我感到惊叹。尽管他们有时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有些偏差,但他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强的。具体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他们根据法律和政策界定自己的合法权益,衡量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民众感到利益受到侵害是维权行为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而在当前中国农民看来,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的标准是法律和政策。这在孟连事件中表现得很明显。长期以来,孟连的胶农就感到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与橡胶公司的利益分配格局受是不公平的,特别是经过20多年来的几次改制,这些橡胶公司都成了私营企业,而且近年国标一级天然橡胶价格从每吨7000多元涨到2.7万元左右,胶农要求重新调整利益分配的呼声也就日益强烈。任何一个人,只要他不故意忘记国家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曲折历史,只要他不故意忘记是广大民众为经济改革和经济体制转型承担最大压力、付出最大代价,只要他不因为自己幸免沦为弱势群体的一员而心甘情愿地为有钱有权的人辩护,都会承认胶农的要求是正当的、合理的。尽管胶农的要求可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作为根据,但他们的要求建立在他们作为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基础上,具有无可争议的政治正当性,这不正是中央主要领导人提出的“让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一个具体表现?然而,有人却认为,公司加工出售干胶的收益与胶农无关,并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收购价和分成比例的调整方法。言外之意,按照合同法规定,公司没有义务满足农户的调价要求,农户应执行合同,无权可维。显然,这些人有意无意地忘记或忽略了一个铁的事实,那就是当年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由于政府公权力的干预,胶民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充分有效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即使单纯从法律角度看,一个三十年的合同,未规定收购价和分成比例的调整方式,未约定国家政策有变时,林权的归属方式调整,显然是有问题的,而且问题更可能出在合同的强势方,而不是出在胶农。最关键的是,当前国家正在进行林权改革,胶农根据林权改革的政策要求重新确定其对胶林的权益,难道不是法律意识的体现吗?

农民法律意识的第二个体现是,他们一般都会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在现实中,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当他们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果与直接侵害他们权益的资本方谈判无效,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依靠公权机关解决他们的问题。抱着这样的希望,他们依据法律和政策到各级政府上访、到法院起诉,或求助于各种新闻媒体。只有在这些路都走不通时,他们才可能采取一些非制度化的行动。孟连的胶农就是如此。他们找地方政府上访,地方政府说这是经济合同纠纷,他们管不了,找法院去。然而,由于目前的司法审判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权贵手中,法院注定无所作为。因此,胶农只得反复找橡胶公司谈判橡胶林产权的归属。已经私营化了的橡胶公司当然不会同意作这样的调整,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胶农与他们争利。所以,那些私营老板们就强调他们对于林地的产权是通过政府改制取得的,有异议找政府去。就这样,政府不管,法院袖手,公司不理,胶农怎么办?他们采取了非制度化的行动。我不赞成诉诸武力,但我也许不得不悲哀地承认,如果寻求权利救济的路都被堵死,那么,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众来说,如果他们不想无止境地忍受不公正,暴力维权也许真是唯一的选择。如果一定要指出谁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我认为,当前最需要增强法律意识的恰恰是那些不顾民众疾苦的当政者和靠侵犯民众合法利益而获得财富的人。而那些惘顾历史和现状,摆出一副客观公正的姿态,或明或暗地指责维权民众缺乏法律意识的人,究竟是在提倡和维护法治观念,还是在向权贵和既得利益者献媚,不就昭然若揭了吗?

论调之二,民众之所以团结起来维权,最终发展成为暴力事件,是受了坏人的指使。

这次孟连暴力冲突事件,公安机关就找出了这样的“坏人”。有关报道称,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和律师插手胶农与橡胶公司的纠纷,向胶农收取一两千元不等的“律师费”,许诺为胶农办理《林权证》。报道还称,这些别有用心的人挑动胶农不把橡胶交给公司,在胶农中培养“骨干人员”,煽动闹事,甚至发展到“推翻”村组自治组织、打砸橡胶公司、对抗政府林改工作队。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与胶农有“生死之交”的孟连县公安机关的调查,我也不知道他们掌握了些什么“证据”,我只想强调一点,那就是,这些胶农为何宁愿花钱也要听这些“社会闲散人员”和律师的话而与政府及公司进行抗争,这难道是可以用这些人“欺骗”胶农来解释的吗?!请问,在胶农感到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是不是找过我们那个“以民为本”的执政党和人民政府?是不是找过那个宣称要“执法如山”的人民司法机关?我们那些号称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跑到哪里去了?在我看来,正是这些机关和人员的乱作为和不作为,才使老百姓心甘情愿让那些社会闲散人员和律师“欺骗” 和“煽动”的。

我一直认为,社会各利益群体应该拥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成立这样的组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原因是,有了这样的组织,农民的利益就有了组织性表达,就会影响到一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而且,就是发生了冲突利益,也有协商的对象。这次孟连事件就表明,胶农需要有自己的利益表达。那些所谓“坏人”只不过是满足了胶农的利益表达需要。政府要想民众不让“坏人”利用,就应该真正尊重宪法赋予民众的结社权利,使其能更清楚更强有力地表达自己的利益,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利益纠纷中占据平等的地位,有能力对不当介入利益纠纷的地方政府说不。而且,政府也有责任帮助普通群众在处理关系其基本利益的法律问题时得到优质法律服务。如果政府做不到这一点,是失职,应当检讨自己的工作,根本没有资格指责民众受“坏人”的“欺骗”和“煽动”。

论调之三,警察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介入胶农的维权案,只有当他们遭遇到了围攻后才不得不动用警力防暴。

警察当然要维护社会治安,但更要一视同仁地保护所有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现实往往并不是这样。事实上,许多警民暴力冲突事件都表明,冲突的重要根源是政府滥用警力。现在,许多地方党政的合法性得不到民众认同,地方党政只有依靠暴力来执政。无论遇到什么事,都要把人民警察派上去,表面上是显摆威风,实际上是心虚无能的表现。而且,当人民警察成了权贵者的跟班,只为利益集团看家护院时,我们就不难想象他们会对底层民众会采取什么行动了。不可否认,孟连的执政者也想解决胶农与橡胶公司之间历史遗留的林权问题,县委和县政府“多次派出工作组开展群众工作”。然而,他们的工作倾向就是让群众接受不公平的现实。而群众则认为,当年的改制就是各级政府在侵犯胶农利益的情况下让私人老板获利。正是因为政府的介入,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发展成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不满,干群关系坏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发展到最后,执政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治利益和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以整治社会治安为名,动用国家暴力机器,让公安介入,出动58名警察去抓5个“犯罪嫌疑人”,导致冲突升级,酿成惨祸。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警察在行动中对胶农开枪,是一个需要高度警惕的问题。自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案后,有些人把警察描绘成了弱势人群,认为应取消警察动用武力对待维权民众的限制。在我看来,警察当然有权使用武力对付暴徒,但警察绝对没有权力用暴力对待合法维权的民众。孟连惨案再一次证明,当执政暴力化的时候,良民也会变成暴民。

那么,如何才能增强政治合法性,走出施政和维权的暴力困境呢?我仍然坚持认为,出路有三条。首先,健全法治。在现代社会,解决经济利益纠纷的最佳途径是法律。要健全法治,需要让地方司法体系脱离地方党政的控制,在地方上建立司法独立。同时,要完善法律体系。比如在合同法中,应该明确加入“情势变更”原则,使之能够应对类似林权纠纷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第二,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警力,应追究滥用警力者 — 而非警察 — 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执政观念。政府必须尊重民众的权利,政府领导必须树立政府为全民公器的观念,正视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不奢求迅速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不动用公权力压服民众,相信群众有能力自行协商解决。政府官员应明白自己也是民众的一员,只是处于公务员这一位置,不要把自己凌驾于普通百姓之上。执政理念的改变来自于学习和反思,希望最近发生的警民冲突事件能对官员有所触动。滥用警力只有带来恶性循环,使社会中每个人的生存风险都增大。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制度必须改革,要用制度树立和保障正确的执政观念。改革政治制度,不是要改朝换代,不是要照搬西方,而是要真正落实我国公民依照宪法和现行法律应该享有的公民权利。他们应该能够切切实实地民主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他们应该能够切切实实地用选票督促他们选出的人民代表为他们的利益说话,站在他们的立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让民众能够充分有效地在体制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我国长期稳定发展的最可靠的政治保障。

本文载《天益思想库会员资料》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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