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理:财产权、共和政体与国家

——西塞罗政治哲学剖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8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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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理  

【内容提要】西塞罗根据公元前3至2世纪罗马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形成的政治思想,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是一个法人团体及其保护私有财产的非伦理目的;共和政体反映了各种政治势力的财产分配均势,实质是贵族制;自然法与人为法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主张法律的稳定性与公正性。这些思想影响了近现代西方的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学说。

【关 键 词】 财产权/共和政体/国家目的/自然法

近几年为国内学者注意的共和主义与宪政理论,其基本点没有离开近代自由主义原则,诸如清晰的、不受权力侵扰的个人权利范围,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限权政府,以及理性主义的法制体系,等等,都是当代西方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接受的内容。共和主义不满个人自由的先验性,强调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在个人自由实现上的作用,这一精神同向左偏的现当代自由主义也是一致的。西方近代首先系统阐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思想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洛克。而在制度和立宪层面将洛克学说发挥得淋漓尽致的一批思想家兼实干政治家,首推美国建国时期的联邦党人。如果我们把理论发展的线索向历史深处延展,那么公元前3至2世纪古代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以及就这一制度写出自己政治哲学的思想家兼政治家西塞罗,就是影响近现代西方共和主义与宪政理论的重要渊源。

西塞罗(M·T·Cicero,前106—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著名雄辩家和政治思想家。萨拜因等当代西方学者一般都认为,西塞罗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与影响,在于他是沟通古代希腊与欧洲中世纪、乃至近代的桥梁。如果仅仅拘泥于理论的表层,我们还难以深入理解这一评价的内涵,因为包括西塞罗理论在内的古典政治哲学,其精神、主题和论证思路,是大大不同于近代政治哲学的。例如,古代思想家主张整体国家观,崇尚国家的伦理目的,一般都尖锐地批评民主制,而近代思想家主张个人主义国家观,以个人财产的保护为国家目的,普遍选择以民选为基础的代议制政府。对比是鲜明的,而类同之处不显豁。这样,从重要的概念与理论课题入手,进一步剖析西塞罗的政治哲学,就成为发现古代政治思想与近现代思想之间的历史关联,进而揭示近现代理论实质所在的必需工作。

一、国家的非伦理目的与个人财产保护

西塞罗的政治理论代表作《论共和国》,是一篇以对话形式写就的著作。在这里,西塞罗借斯基皮奥的讲述,为国家下了一个流传千古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偶然汇集一处的人群,而是为数众多的人们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注:参见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第39页;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第206、207页。)

这个定义里包含了几个关键性的思想。一是人民的事务。拉丁文“人民的事务”(res publica),组合起来就是“共和国”(republic),和后来英文的拼写一样。在中文里,“人民的”可以译成“公共的”或“公众的”。人民应该包括罗马公民以及不享有公民权利的自由人。这种区分依托于罗马国家不断扩张的历史过程,即异族人,首先是地方贵族,逐渐取得公民权,以求分享征战得来的土地,同时大家都是罗马国家的居民。公共与私人正相对立。西塞罗强调国家的整体利益至高无上,赞美公民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同时又主张法律确认公民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私有财产。他努力调和公共事务与私人事物之间的关系。(注:D.G.Tannenbaum and D.Schultz,Inventors of Ideas:An Introduction to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8,p.67.)“事务”有时译为“事物”、“事业”或“财产”。它的涵盖也很广泛。有一处可以证实。在《反喀提林第四演说》中,西塞罗呼吁元老们保护好整个国家的事务,包括元老和罗马人民、他们的妻子儿女、祭坛和炉灶、所有人的财产、庙宇和神殿、全城的住宅和家庭、统治大权和自由、意大利的安全、整个国家。(注:参见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朱古达战争》,王以铸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12、213、215页。)西方学者十分重视“人民的事务”这个术语在国家概念发展史上的地位,认为是它取代了古代希腊人狭隘的城邦概念,把一个不断扩张的、由法律维系起来的、囊括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人们的共和国意识,注入到人们的观念中。(注:这个说法,可以参见当代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美国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加拿大百科全书》中“共和国”一词的释义。)

二是这里的权利与利益意识。当代西方学者十分重视西塞罗有关私有财产权的主张。实际上,把他的思想放到当时罗马国家的社会背景下,就可以知道他这样做既有利于元老贵族的利益,也有利于同一部分人极力维护的共和国体制。因此西塞罗反对格拉古兄弟取消平民债务、重新分配土地的改革措施,也反对与他同时的凯撒等野心家借取消债务等措施,以赢得人心、进而颠覆共和国的做法。

西塞罗的另一本代表作是《论责任》。在第二卷讨论功利的问题时,西塞罗明确提出:建立立宪国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因为人们聚居在一起而形成社会,寻求城市的保护,就是希望自己的财产不受侵掠。这一主张可以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他反对平民动辄重新分配富人的财产。他引用凯撒敕令里的一句话:“让他们住在邻居家的房子里,用不着付房租”,然后加以反驳。他讲,有些人装出一副民众之友的样子,讨好百姓,或者试图使土地改革法得以通过,把土地占有者逐出他们的家园,或者建议以前的债务应当一笔勾销,这显然都是在毁坏国家的基础。因为首先,他们是在破坏和谐,如果把一部分人的钱财夺走,送给另一部分人,和谐就不可能存在;其次,他们是在废除公平,如果不尊重财产权,公平就会完全颠覆。为了说明正确的做法,西塞罗在这里举了西西昂的阿拉图斯的例子。阿拉图斯回到被僭主统治了50年之后的故乡城市,夺取了权力,招回了曾是该城最富有的600个流放者。但是在财产和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上,他觉得很难处理。一方面,原先的富人不应该继续受穷。另一方面,不宜打乱持续了50年之久的财产权。于是他去了一趟亚历山大里亚,向富有的国王托勒密借了一大笔援款。回来后,他劝说一些人放弃现有的财产,接受等值的金钱补偿,又让另一些人接受与他们失去的财产等价的现款。结果双方各得其所,保持了社会的和谐。

第二,西塞罗尽力维持元老贵族同骑士贵族的团结,避免将后者逼迫到平民派一边去。当时罗马的骑士阶层是国家的包税人。他们从元老院购得收税权,再将承包合同分包给收税员。其中有些人发现,他们原先同意支付的税额太高,于是请求元老院解除承包合同,或是降低税额。在前61年的冲突中,骑士的请求受到以加图为首的元老贵族的反对,从而许多骑士转向凯撒一方。面对这种局势,西塞罗极力劝说元老院与骑士阶层保持团结,以求罗马摆脱凯撒与平民派的操纵。他认为,各阶级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的兴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注:参见西塞罗:《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02、204—205、207、254页。)在当时罗马国家的政治生活里,元老院与罗马人民(senatus populusque Romanus,简称S.P.Q.R.)就是罗马共和国的同义语。但是西塞罗在自己的演讲或文章中,常常在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之间插入自己出身的骑士等级(equitibus),足见他对前两个高级阶层加强团结的重视。(注:参见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第184页。)

二、共和政体与财产分配均势

西塞罗讲的共和国,已经不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提到的单一政体,即由多数人统治的正宗政体,而是由波利比阿根据公元前3至2世纪罗马共和国总结的政治制度,即综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诸因素的混合政体。如果深究这种政体,那么权力相互制约是其明显的优点。另外一点不大为学人所道,是和各种政治势力的财产分配均势有关的。

西塞罗结合国家的产生原因,谈到三种政体形式。他讲,人们在一定的地方居住下来,建设堡垒或城市,并建起各种庙宇和公共场所,形成公民社会或国家。以这种形式联合起来的人民,为了能够长久存在,都应由某种机构管理。如果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国家体制是王政。如果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就是贵族制。如果一切权力归人民,则是民主制。

西塞罗依次评价了各种政体的优缺点,进一步认为,如果这三种国家体制被破坏,就会顺着一条急速、平滑的道路通向这种或那种临近的不幸。比如,王政蜕变为无比残酷的独裁者,少数杰出的贵族变成寡头集团,而人民会变得疯狂和专横。在国家体制的这种轮回与交替中,西塞罗最严厉地批评了民主制和僭主制。他借用柏拉图对民主制的批评,认为这种体制将过度的自由给予人民,结果人民变得稍有不满便攻击长官和当权者。这种恶性扩大开来,人们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差别,于是父亲惧怕儿子,儿子蔑视父亲;教师奉承学生,学生鄙视教师;年轻人故作老成持重,老年人不顾体面地迎合年轻人。其结果是奴隶自由过分,甚至牲畜也逼迫人们为它们让道。总之,公民们的心理变得如此任性,如此放纵,从此甚至蔑视法律,变得似乎不存在任何统治者。西塞罗继续申述道:从这种过分放纵中,如同植根一样,会产生出某个僭主,也就是过分的自由使人民陷入奴隶地位。

由于前三种单一政体都不可靠,西塞罗提出第四种体制特别值得称赞,它由这三种国家体制适当地混合而成。其特点在于:一是包含卓越的王政因素,二是把一些事情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三是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这就是西塞罗所主张的混合政体。这种体制的优点首先是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其次是具有稳定性。因为那几种单一体制很容易变成其病态的反面,常常被新的体制所更替,但是这些情况在这种综合性的、合适地混合的国家体制里,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这里不存在任何引起变更的始因。(注: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第60页。)

西塞罗关于罗马国家起源的讨论,也蕴含了他对混合政体的褒扬。西塞罗以罗马国家的历史为典范,进一步申说了混合制是最好的国家体制。在此以前,希腊思想家在讨论斯巴达、迦太基等城邦的体制时,已经多少接触到混合政体的特征。但是西塞罗抛开这一切先例,单独把罗马共和国作为这一体制的代表。(注: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47—348页。)

他首先提出,罗马的国家体制之所以优于其他国家,就因为它集合了世世代代的智慧和经验。他讲,在一些国家里,最初的立法者各以自己的立法和规章建立国家,比如克里特有弥诺斯,拉茜戴蒙(斯巴达)有吕库古,雅典起初有提修斯,后来有德拉孔、梭伦、克利斯提尼等,但是罗马不同。他说:“我们的国家不是由个人,而是由许多人建立的,不是由一代人,而是经过数个世纪,由数代人建立的。”因为从来未曾有过这样的天才,当时就能注意到一切事情,此人也不可能表现出如此敏锐的洞察力,依靠自己积累的经验去理解一切。(注: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第64、82~83页。)

在王政时期的统治者当中,西塞罗最推崇第一代王罗慕卢斯和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但这里只谈与本文主旨有关的后者。第五代王“高傲的塔克文”被驱逐之后,第六代王图利乌斯进行了改革。罗马人民重新划分了等级,元老院和人民的地位相应提高。图利乌斯在规划民众大会的选举程序时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不让大部分人获得大部分权力,换言之,他让各个等级享有的权利不一样,使得表决的结果不依赖于普通人,而是依赖于富人。具体做法是:罗马人分为5个等级,骑士等级单独划出,所有人共组成193个百人团,一个百人团享有一个投票权;70个第一等级百人团、18个骑士百人团、1个木工百人团,共占有89个表决权;第二等级和余下的大多数人组成104个百人团;表决从高级等级开始,只要第二等级的8个百人团加入到前89票的阵营里,达到97票,那么其余的96个百人团只有接受表决结果。(注: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第64、82~83页。)图里乌斯把富人称为“纳税公民”(assiduus),由罗马单位货币“阿斯”和动词“给予”二字组合而成。对那些财产有限或者除了人丁以外没有任何财产的人,称他们为“有子女者”(proletarius),由名词“后代”和动词“有”组成,表明从他们那里可期待的只有“后代”,即国家的人丁维系。在96个普通人百人团里,其中每一个登记在册的人数几乎超过第一等级的总和,(注:百人团的人数不同,可以从狄奥尼修斯的《罗马古代史》第4卷第21章中内容看出。参见西塞罗:《罗马共和国时期》(上),杨共乐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49页。)但经过这样的安排,一方面谁也没有失去表决权,另一方面只有富人才在表决中起到最大作用,大多数普通人不可能再那样傲慢,那样强大,那样构成威胁。这里请注意罗马制度与文化对近代西方各国发展的影响,比如,后来的无产阶级(proletariat)这个词,就是从“有子女者”这里演变而来的。

当然,受古希腊伦理政治观所限,西塞罗并非单纯推崇贵族的财产优势。在罗马国家,贵族的政治地位是组织在一个体制与文化的网络当中的。当代西方学者阿特金斯指出,除了选举中有产阶级发挥着不合比例的影响力之外,社会上层同时占据着官职;宗教在罗马政治生活中构成重要内容,而高级教职由卸任或在任的高级官吏掌控,当选被视为社会特权;在文化上,元老院的集体权威常常被西塞罗形容为“善”的体现,“善”在这里含有社会、伦理与政治上的多重意味;不仅如此,元老附议某项议案,往往出于亲情、政治友情或个人义务的动机,代表着对动议者的尊重。(注:E.M.Atkins,"Cicero",from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Greek and Roman Political Thought,Ed.,by C.Rowe and M.Schofiel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479.)如此这般,都使我们注意一个体制背后的复杂社会关系。至于政治制度背后隐藏的财产分配关系,正是我们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中应该注意把握的一条理论发展主线。

西塞罗认为,王政、贵族和人民这三个因素,无论在罗马,还是在拉茜戴蒙和迦太基,都不是均衡地混合的。在王政时期的罗马,尽管有元老院,人民也享有一定的权力,仍然是王政占优势,这样的国家体制容易发生变化。在塔克文被驱逐以后,罗马人民对国王这一名称心怀强烈的憎恨。基于这种意识,罗马国家在图利乌斯改革后有了两个变化。一是人民的地位上升。公元前509年,瓦勒利乌斯当选为执政官,他在人民会议上发表讲演时,第一次命令扈从放下象征权力的枝束,以示承认人民的最高权力,同时把在百人团大会上通过的一条法律提交人民讨论,即任何官员不得违反申诉权杀死或鞭打罗马公民。二是元老院的作用加强。国家的绝大部分事情由元老院决议、法规和习俗决定,执政官拥有的权力按时间只有一年,人民会议的决议只有得到元老们的赞同才能生效。

西方学者认为,共和国的主导倾向仍然是贵族政体。虽然有一部分权力要授予人民,但是智慧者或贤人要起决定性作用,实际权威将掌握在元老院手里,因为自由就表现为人民被诸多良好的法律所引导,服从贵族的权威。(注:[美]施特劳斯、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1、178页。)这一观点值得注意,因为它剖析了混合政体的实质所在,讲到了知识和法律在政治运行中的作用。再深入一步看,苏联学者乌特琴柯认为:罗马的混合政体大约形成于前3世纪初叶,当时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胜利。它延续到前2世纪30年代,即格拉古兄弟改革进行的时候。从此以后,这一体制就遭到破坏。中国学者认为,西塞罗政治理论的目的,在于恢复斯基皮奥生前时代的混合政体,也就是恢复罗马共和中期以元老院为权力中心的贵族共和制。(注:参见施治生等:《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第348、353页。)而当代研究市民社会理论起源的西方学者分析道:在西塞罗看来,私有财产可以保护贵族的自主性和自由,用以保护公民防止暴政,保护国家防止腐败;同时,他又希望保护贫民,以求对付特权者和无节制的富足。这样,就要把个别阶层的利益与全体人民的利益协调起来,而混合政体恰恰可以在不同的阶级势力之间创造一种和谐与灵活的平衡,也就是把有财产的少数的利益同无财产的多数的利益加以协调。当然在这样做时,财产与元老院被置于国家权力的中心。(注:J.Ehrenberg,Civil Society:The Critical History of An Idea,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9,pp.23~25.)考虑到这一历史背景,西塞罗的共和国定义,他为共和国与财产私有制所作的辩护,他那样详细地追索罗马国家成长的历史,乃至他为《论共和国》设计的时间、场景、人物与布局,其中的动机和用心,都是富于深意的。

西塞罗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了,但是他的共和国理想长远地波及到近代,特别是影响到洛克和孟德斯鸠这些赞成共和政体的思想家们。就连西塞罗捍卫共和国的精神也影响了后人。美国独立战争之中,华盛顿等人常常自比加图,杰弗逊则缅怀西塞罗的业绩。(注:朱龙华:《罗马文化与古典传统》,第134页。)

三、法制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这里着重考察自然法思想。西塞罗的国家定义包含法治原则,明确国家是一个法人团体,而自然法正是要为人为法律的公正性,提供一个客观的、永恒的尺度。

自然法思想主要见于《论法律》。《论法律》可以看作《论共和国》的姊妹篇,形式也是对话录。不同的是,谈话的主角换成西塞罗本人、其弟昆图斯和他们的朋友阿提库斯三个人。谈话进行了一天。施特劳斯认为,西塞罗在这篇著作中提出的最好的法律,并非等同于历史上任何时期的罗马共和国的法律,而是试图重建已经失传的旧法律,或者另有起源的新法律。与历史情况的具体偏差,是由理性,即法律和正义的最高准则决定的。(注:[美]施特劳斯、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1、178页。)阿特金斯则认为,在西塞罗看来,世世代代的罗马政治家们,通过运用自己的智慧,并且遵循祖先们积累起来的经验,创造出一套与自然法十分相合的成文法,由此,这些法律也是不可违背的。(注:Atkins,"Cicero",from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Ed.,by Rowe and Schofield,p.498.)两位学者的观点略有差异,但指出罗马法律与自然法的联系,却是共同的。

西塞罗从词源学上予以论证道:法在希腊文中是nomos,意思是公平,源自动词“分配”(nemo);拉丁文中是lex,源自动词“选择”(lego)。在法的概念里,实际上二者兼而有之,即赋予每个人所应得。(注:范明生:《晚期希腊哲学和基督教神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1页。另外,可以参《论共和国、论法律》,见王焕生译,第190页。)他继承斯多葛派的思想,主张人为法的制定应该以自然法为准则。他讲,正义(jus)的始端应该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与不合法的尺度。(注:这里的“正义”(jus),采用了沈叔平、苏力的译法,参见其翻译的《国家篇、法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52页。王焕生将它译为“法”,说法导源于法律,似有不妥。在法(ius)与法律(lex)的关系上,黄风的译法更妥当,表述为:法律以法为前提条件,对法加以补充,在法律中曾经存在进行一般自我限制的条款,即如果某项规则不应当被确认为法,确认该规则的法律则是无效的,因为法以其自然性为前提条件。参见[意]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7页。)但是语言离不开民众的观念,因此必然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的条规为法律。这就有赖于最高的法律,后者适用于所有的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或任何国家形成之前。这里讲的最高的法律就是自然法。

在《论共和国》里,西塞罗已经对自然法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它同国家的定义一样,在历史上也是影响极其深远。这一定义是这样表述的:“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它的命令与禁令总是对善良的人们有影响,对恶人并不奏效。用人为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元老也好,人民也好,都不能解除我们服从这一律法的责任。它不会在罗马立下一条规矩,在雅典定下另外一条;它更不会今天立一条规矩,明天另立一条。谁要是拒不服从它,就会丢弃自己较为善良的本质,否认人的真实本性;尽管他可能逃脱人们称之为处罚的所有后果,最终也会遭到最严厉的惩罚。”(注:参见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第204~205页。)由此可见,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继承了古代希腊人理性论的遗产,同时它更加强调自然法相对于人为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

西塞罗自然法学说的一个特点,是将这种最高的法律等同于神法。他说,统治整个自然的是不朽的神明们的力量或本性,理性、权力、智慧、意愿。宇宙万物之中,只有人具有理性。人和神的第一种共有物便是理性,即正确的共同理性。他认为,由于法律即理性,因此人在法律方面与神明共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听从于同一个政权和权力,听从于神的智慧和全能的神,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西塞罗这样讲,与古希腊文明肇始时期的神命政治观有关,但实质仍然是讲自然法的普遍性与永恒性。

说到底,自然法要保证人为法律的公正性。西塞罗对人为法的性质曾经有过精彩的论断。他在一篇演讲词里说:“民法有什么特殊性质?法律的性质是不在外来影响之下改变,不在强力压迫之下屈服,不在金钱诱惑之下腐化。”(注:转引自西塞罗:《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3页。)这里讲的就是法律特有的维护公正的特征,而这一特征只能来源于自然法。在《论法律》里,西塞罗列举了历史上著名的不公正法律,比如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失败后三十僭主统治时期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晚期赋予军事独裁者苏拉等人无限权力的摄政们颁布的法律,它们使独裁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不经法庭审判,任意处死他想处死的公民,所以都是不正义的,哪怕它们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他着重指出,只存在一种正义,一种使人类社会联合起来,并由一种法规定的正义,就是正确的理性。谁不知道那种法,谁就不是一个公正的人,无论那种法已经在某个时候成文,或是从来未曾成文。西塞罗的伦理学和法学有意将公正与功利划分开来,因为他认为:如果一切都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法律就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区分好的与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自然不仅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区分高尚与丑恶。

那么这一学说与近代人的联系何在呢?首先可以肯定,近代思想家借用了自然法这一理论形式,用来为私有财产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辩护,法律的普遍性还在。其次,如果我们将近代的专制主义、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作一比较,可以说自由主义最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比如,洛克认为法律的制定者与民众均须服从法律,社会契约是不能轻易变更的,国家解体的惟一形式是外国势力入侵。布丹、霍布斯则认为,主权者可以不服从人为法。卢梭却主张,人民可以做主改变自己制定的法律,包括改变社会契约。

本文开始指出,西塞罗的政治思想与近代相比是有明显差异的,这突出表现在他的全部政治主张笼罩在伦理政治观与整体国家观当中,而近代思想的主流则是权利政治观与个人主义国家观。但结合具体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的考察,并深入分析西塞罗的政治哲学,我们仍然可以清楚地把握古代与近代的联系,这正是思想史研究的力度和价值所在,因为抽象理论将现实的本质高度浓缩,那么在某种程度上,细致地解析理论的核心概念,大大有助于后代人逼近历史的实相。在这个意义上总结西塞罗的政治哲学,那么我们可以说:他关于个人财产保护的主张处于思想体系的核心位置,共和制或混合政体学说体现的权力分配,恰恰反映了当时罗马各种政治势力财产分配的关系。其政体学说是精华所在,这里概括了罗马国家几百年的制度发展史,突出了历史转折关头重大改革的核心变动所在,而现实中罗马共和国的权力中枢在贵族元老院。他的国家定义是全部政治主张的抽象,其中对个人权利的肯定上面已经提到,这里请读者注意的是,定义里有取代城邦而出现的共和国这个新词,后代学者在翻译这个词,即“人民的事业”时,有时也表述为“公共的事务”、“民众的财产”等,它们包括个人与家庭所有,也包括自由、公共设施与政治制度。这种国家观暗含了另一层意思,即强调公共事业对保护家庭私有财产所起的作用。所有这些重要原则,都被近代自由主义和后来的共和主义及宪政理论继承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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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浙江学刊》2005第0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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