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再次审议未决 之二

——“橡皮图章 首次钢化”续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10 次 更新时间:2008-06-1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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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 (进入专栏)  

 

第17次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破产法草案时,发言者也有50多人。但与16次会议初次审议相比,反对通过破产法的,已由41人下降到27人;赞成通过该法的,则由10人上升到27人。巧得很,27:27;两种意见旗鼓相当,互不相让。于是乎唇枪舌剑,激烈辩论,上演了人大常委立法史上空前壮观的一幕 ──

长期在国家经济综合部门担任领导工作的宋劭文委员首先发言:“制定破产法是为了保证宏观经济有效管理,稳定商品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竞争,优胜劣汰。我在北戴河仔细看过企业破产法起草说明。我的理解,这项立法将使那些喜爱行政干预的人不能不认真计较起来。实行破产法当然需要配套改革,特别是职工待业保险办法。而这个办法国务院已经颁布了。因此,我是赞成通过破产法的。”

顾委员强调的重点则不一样:“企业破产处理,我看重点还是应该放在挽救企业。沈阳他们试点的3个,就是防爆器械厂黄牌警告后整顿无效,宣告破产。另外两个厂受到黄牌警告以后,职工情绪受到了很大激励,把企业整顿好了。”

来自东北的杨委员不以为然:“黄牌不好使呀,黄牌能解决具体经济问题吗?我认为沈阳3个厂没有一点说服力。”

顾委员立即提供新的材料进行反批评:“8月28日人民日报不是登了一个消息吗?现在全国11个厂搞破产制度试点,就是沈阳防爆厂破产了,其他10个都采取了整顿挽救的办法,已有5个厂有了起色。”

杨委员马上对舆论宣传进行批评:“报纸宣传有片面性。为了搞破产法,就宣传破产试点怎么怎么好。我跟你讲,咱们有时候就这样上当受骗哩!”

还是李贵委员把话题拉了回来,他说:“没有破产法,我们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矛盾没法解决。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工人吃企业的大锅饭。没有破产法,明明企业已经破产了,还让它继续存在,大家熟视无睹,好象没有什么争议似的。而实际上这对经济体制改革、对发展生产是不利的。破产法本身是一个积极的东西,是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张委员则不赞成对破产法的意义估计太高,他说:“最近,我到兰州找了些厂长、党委书记、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人座谈。厂长们普遍认为条件不成熟,有些人则根本反对搞破产法,甚至说,我们到底是搞社会主义还是搞资本主义?现在关键是厂长实际上无权,上级领导机关干涉过多,各种摊派很多,企业负担很重。许多因素是上面不正之风造成的,是企业无法抗拒的。破产法是否能解决这些问题,我怀疑。”

段、古两位委员都说,勉强搞破产法,后患很多,会出乱子。黄委员和其他一些委员也有同感,说这是关系到安定团结的大问题,制定企业破产法应十分慎重。

这时,许涤新委员站起来慷慨陈词:“有些同志一提到破产法就谈虎色变 ── 不好了,破产来了!其实破产法不是要你破产,而是要你提高警觉,做好工作,少破产、不破产。过去的老办法实际上是保护落后,包庇破产,那怎么行呢!少数经营管理不善、产品不适应社会需要的企业,当然要破产。这些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的国营企业,我看不能保护,必须让他破产。只有让它破产,才会推动其他企业改革。这就叫优胜劣汰嘛!”

顾委员再次重申两点意见:“第一,实行破产法要尽力挽救企业,把着眼点放在这方面;第二,实行破产法以后对职工生活保障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章委员补充说:“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发挥工会、职工代表会的作用,并建议今后在起草法律的有关工作一开始,就吸收工会的同志参加,以利于法律的制定。”

杨委员这时又有点坐不住了。她说:“刚才工会两位委员的发言,可能还有思想顾虑,怕说什么代表工会,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呀,不敢深说哩!我看可能有这点顾虑。破产法嘛,确实是触及工人的利益。现在许多工厂都是这样:爸爸、妈妈、儿子、女儿都在一个厂工作。一个厂破产就牵涉到他们一家几口人的生活。你发他75%、50%的基本工资,这个补贴没有了,那个补贴没有了。咱们现在又是煤炭补贴、又是猪肉补贴、还有独生子女费5元钱,都不给了,马上减少了收入。他的思想能痛快吗?在座的委员们,如果破产,把你的利益减少了,我看你的思想也会有波动。”

何英委员马上接过话来:“企业大部分还是好的嘛,只有少部分经营管理不好。破产法草案第3条已经规定了破产界限,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是指这样的企业嘛。为什么有的企业办得好,而有的企业办得不好,甚至很不好呢?这里就有企业本身的原因了。如今社会上有这种状况:有些企业已经亏了几年了,但是依然年年都发奖金。这究竟是为什么?我想,一个企业的职能,就是要向社会提供产品,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为国家创造财富嘛!如果这个企业不但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反倒要浪费国家的资财,这种企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嘛!现在通过这个破产法,是不是会使更多的企业濒于破产呢?不会的,只会使许多企业避免破产。我们宣布杀人犯是要杀头的,是不是以后就会有更多的杀人犯呢?不会的,显然会使杀人犯减少。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个企业破产,会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呢?不会的。我们有几百万个企业,少数几个企业办得不好让它破产,有什么了不起呢?我想,大张旗鼓地让它破产,只能带来积极作用,不会带来消极影响,这是我们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这个法通过后,会促使其他相应的配套法规陆续出台。破产法可以率先出台,不要等待。”

这时,一位来自贵州的列席代表从个人体验的角度上发表意见:“我是技术人员,是从工厂里一级一级干上来的。我深知,现在企业法人实际上没有完整的行为能力,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行为能力。你能让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打官司,让他承担责任吗?如果我现在在一个微利的企业当厂长,看了破产法,我第一件事就是要求调动工作……”

话音未落,岂料老剧作家曹禺委员很不客气地顶了一句:“破产法实际上是个积极因素,而不是消极因素。实行破产法是要叫我们国家的产业办得更好,而不能因为有了破产法就吓得要死,不敢办企业。”

杨委员对“黄牌”问题还是耿耿于怀,不肯放过:“什么黄牌、绿牌的,你搞个红牌它就复苏了吗?你不给它黄牌,去帮助它一下不也行吗?我就怀疑。我打算进一步调查,这黄牌是哪来的?发明创造是哪个人?……”

这时一位体育界的老领导及时而风趣地插了一句:“是我们发明的。运动员吃了黄牌如果再犯规,就要被罚出场了。”引起一阵哄堂大笑。

杨委员继续发言:“你不给黄牌不行吗?咱们是搞革命的,是社会主义国家,讲唯物主义、实事求是,弄个黄牌干什么?”

会场上又是一阵轻松的笑声。

接着,段委员,韩委员以及另一位杨委员都在发言中提到配套改革问题。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保险法都没有出台,价格调整的措施出台太慢,对破产法的实施也会有不利影响。

“是的,这是个毛病,是个缺点。”经济学家许涤新马上反驳:“但是,不能因为有这个缺点,就不从事必要的立法,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企业的负担,企业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很多客观原因,这我承认;但是,能不能等到所有的客观原因都解决了再来搞破产法呢?不能。破产法是一种动力、一种压力,实行破产法恰恰有利于推动那些客观因素的变化,这就叫辩证法。”

一位来自高等学府的陶委员对此却颇不以为然。他坚持说:“对国营企业破产法的颁行应该慎重。事实上,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也有破产问题,是否要另立其他的破产法呢?现在实施破产法的内、外部条件尚不具备,如价格体系还没理顺,能源、原材料、贷款的分配还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凡此种种,都说明在实施破产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少准备工作要做。”

列席会议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飞青同志起而辩之:“破产法是一个积极的法,不能等到条件都齐备了,才搞破产法。反之,破产法出台,可以促进其他条件的发展完善。”

这时,前任财政部长吴波委员说,“上次常委会我主张暂缓实行企业破产法。这次修改稿将企业亏损的外部条件排除了,而且破产的只是企业自己经营的财产,虽然公司法没有出台,也可以解决企业‘有限’与‘无限’的问题。工业企业法即将制定,劳动制度改革和待业的社会保险问题,国务院也已另有规定。这个法早一点出台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解决吃‘大锅饭’的问题,不会出现大问题。但必须对企业职工加强宣传教育,尽量避免引起大的震动。所以我同意这次会议通过本法。”

程思远委员也说:“原来我不同意马上通过破产法,现在主张本次会议通过,主要理由是:1.报刊舆论普遍赞成,作为人民权力机关应予考虑;2.沈阳防爆器械厂已被宣告破产,破产在我国已是既成事实;3.匈牙利、南斯拉夫、波兰等社会主义国家也已先后实行了破产法。我认为通过破产法有利于改善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增加企业间的竞争,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因此实施破产法有利无弊。”

提到舆论问题,裘维蕃委员也有赞扬之意。他说:“昨天《人民日报》关于破产法的评论员文章写得不错,解决了一些问题。实行破产法,鼓励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把切身利益同企业好坏连在一起。从试点效果看,实行破产法的作用是积极的,建议尽快通过。”

但是,对于8月28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有的人大常委则很不满意。韩委员说:“现在新闻单位的宣传一边倒,《人民日报》还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评论对全国是有指导性的,为什么不登一些反对的文章?这样的报导,实际影响我们审议法律,是向人大常委会施加影响。我不同意这种宣传报导办法。这里破产法还没有通过,那里破产法的书都出来了。有的秀才向人大寄送建议通过破产法的材料,这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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