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之:一场戏剧:反腐败中的腐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031 次 更新时间:2008-05-08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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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之 (进入专栏)  

说实在的,我很不愿意谈论腐败问题,倒不是害怕惹麻烦,主要是恶心——腐败,就像腐败了的东西一样令人作呕,谁会有兴趣经常把它翻弄出来说长道短呢?然而,用毛主席他老人家那句话来说,就是“树欲静而风不止”,你越是害怕触及它,它越是不断地出来撩扰你,结果还是得说两句。

事情仍然起因于一则报道:2006年5月24日上午,原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唐吉凯被沅陵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法院判决认定:唐吉凯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条件,通过其他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先后收受他人22万元。唐吉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先后3次将收受湖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民的15万元行贿给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某领导。贿钱15万转送原省高院领导。

为了更清晰地欣赏贪官的丑恶行为,请容许我再引用一些细节:2000年11月,省高院某领导过60岁生日,李民与唐吉凯相约前往祝寿。在省司法厅招待所二楼走廊,李民送给唐吉凯1万元的红包,唐吉凯予以收受并将李民送的红包送给了该领导的妻子,其妻当晚将此次生日礼单给该领导看了,并说唐吉凯送的最多是1万元;2001年3月,唐吉凯专程前往北京看望在北京开全国人大会的省高院某领导。在北京保利大厦唐吉凯住的房间里,李民再次送给唐吉凯人民币4万元,唐吉凯予以收受并送给了领导的妻子;2002年春节,唐吉凯打电话给李民表示:今年中院领导班子要换届,希望给省高院某领导拜年时的礼物搞客气点,次日晚上,在省高院某领导家楼下,李民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了唐吉凯,唐吉凯予以收受后送给该领导,帮人中标又收数万元;2003年唐吉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伙同其妻陈利辉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帮助科勒牌洁具、长沙碧海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标,并获取较大的中标份额,收受科勒牌洁具、长沙碧海实业有限公司尹晓峰和湖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张端清贿赂5万元……限于篇幅,引用到此为止。

我想问一句:上述场景,像是发生在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事情吗?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官员做的事情吗?不像,完全不像,相反,它倒让我想起了艾因•兰德曾经描述过的某种社会状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个社会,而是通过‘帮规’组织起来的暴民集团。”(艾因•兰德:《政府的性质》)在这个丧失了正义的社会中,政府官员不再是人民权利的保护者,而是成为人民权利最危险的侵犯者;不再是维护人与人之间道德准则的服务者,而是成为这种准则的肆无忌惮的破坏者;他们不受任何法律、道德、良心的制约和约束,像羊圈中的豺狼一样残忍地践踏和欺凌法律、道德与良心;在这种状态下的政府也不再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而是一种用极端隐蔽和恐惧的方式控制公众生活的机构;在这种状态下,“我们很快发现了这样一种颠倒:政府可以做它想做的任何事情,而公民只有的到同意才可以去做。”(艾因•兰德:《政府的性质》)艾因•兰德断言:这种政府“是由一种野蛮力量控制的机构,它代表的是人类历史最黑暗的时代。”

我无意由此推及唐吉凯周围的权力场就是这样的黑帮集团,我更无意认为他所服务的机构成为了艾因•兰德所描述过的那种机构,但是,唐吉凯的所作所为的确具有黑帮成员进行黑道交易的色彩,他们已经大胆到了如入无人之境的程度,卑鄙无耻到了超越人类最基本道德底线的程度,这的确让人惊讶。之所以让人惊讶,是因为我们免不了就要提出这个问题:在这些黑帮为所欲为的时候,这个国家的主人——据说是人民——都跑到哪里去了?他们为什么不发一言?为什么保持着可耻的沉默?这很容易让人想到这样的事情:一户人家请来了保姆(公仆),让他来管理家务,这个人却把家里的东西都搬到大街上卖了,卖不了的也都砸了,烧了……按照常理,这个时候主人一定会愤怒起来,揪住这位保姆(公仆),质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可是,我们没有看到这种情形,没有人出来揪住那个败家的保姆。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主人完全不知道他的家产被保姆(公仆)拿到大街上卖掉了,也不知道没有卖掉的都被砸了,烧了;二是主人并不是主人,至少他自己不认为他是这个家庭的主人,相反,历史和现实都告诉他,这个家庭的主人其实是保姆(公仆),你怎么好去管人家保姆卖自己的东西呢?所以他也就不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承担任何看守的责任,于是,他明明看到保姆在偷卖家里的东西也装作没看见,明明看到家具在燃烧也还是装聋作哑。这样,保姆(公仆)就会越发胆大起来,甚至连房子也要卖掉烧掉……最后会发生什么事情呢?呼啦啦大厦倾,落得个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净,这个时候,保姆(公仆)早就卷带着变卖家产的钱财远走他乡(出国)去了。主人这时候才会知道房子原来是自己的,为时晚矣。

可能有的同志会说,事情或许不像你说的那样糟糕,这个败家的保姆(唐吉凯)不是最终被主人捉出来了么?他并没有把家具全都搬到大街上卖掉,也没见他砸烧什么东西呀!而且,房子真的就要塌吗?

请让我再讲述一件事情。

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蒋艳萍利用担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和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承揽业务、发包工程、调动工作、安排职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贿赂人民币187.4589万元。蒋艳萍还于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期间,采取假承包方式,通过虚开民工工资和租费单、材料发票等手段,先后13次从本单位管理的10项工程中,贪污项目上交公司的管理费72.4981万元据为己有。此外,公诉机关起诉指挥蒋艳萍受贿的一笔1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属介绍贿赂。另蒋艳萍拒不说明合法来源产有493.64万元。法院在宣判中强调指出,蒋艳萍不仅受贿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受贿的手段狡猾、隐蔽,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且案发后在羁押场所拉拢、腐蚀看守所人员帮助她多次与他人串供,应依法予以严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其受贿、贪污、介绍贿赂的赃款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很好。人民终于尽了管理自己财产的责任,让挥霍和毁坏家产的保姆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只不过,让人稍稍感到尴尬的是:审理“三湘女巨贪”蒋艳萍案件的主审法官,竟然正是我们前面说到的那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模范法官唐吉凯同志!

唐吉凯,邵阳人,今年40岁,毕业于复旦大学,后来又在华东政法大学读硕士,事发前,仍在攻读博士学位。早年,唐吉凯当过长沙市中院刑庭副庭长,后来又到原长沙南区法院即现在的天心区法院当主要领导,后出任长沙市中院副院长一职。由唐吉凯主审的最著名的案件之一,就是“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案”。当时选择庭审法官的标准是“有审判大案要案的丰富经验和很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而唐吉凯亦不负众望,在审判中表现相当出色,颇受各界好评。除了主审蒋艳萍一案,唐吉凯做的另外一件引人注目的事情,是在长沙市中院进行了一场力图破解法院“执行难”的改革,被称为“长沙模式”,全国各地法院纷纷来此取经。唐吉凯因此也获得了“学者型法官”的称号。出事前,唐吉凯已经以长沙市中院常务副院长的身份,拟破格兼任湖南省高院副院长,但文件尚未下发,他就于2004年8月份被“双规”。在这种情况下,唐吉凯的家人“稳不住了”,把几十万元钱放在了一家超市的寄存柜里。戏剧性的是,这些钱被超市的保安怀疑是爆炸物,结果由此暴露,引出了我们这篇文章开头部分的内容。

呜呼!既然审理蒋艳萍案件的法官唐吉凯也成了“道中人”,我们能否保证审理唐吉凯案件的法官不是“道中人”呢?我们能否保证审理唐吉凯案件的法官的法官不是“道中人”呢?能否保证审理唐吉凯案件的法官的法官的法官的法官的法官……不是“道中人”呢?由此,我们还能够感觉到这个家庭的主人在尽自己的职责么?他们仍然不在!我们看到的是保姆(公仆)和保姆(公仆)之间的打情骂俏,是给主人看的一场玩笑!

只要这出名为《反腐败中的腐败》的戏剧继续上演下去,只要这个家庭的主人仍旧缺位,只要我们的制度设计仍旧使主人无法尽主人的职责,这个家庭的财产就将继续被保姆(公仆)瓜分,就将继续被保姆砸掉和烧掉……这样想来,你还认为前面的那种想象(呼啦啦大厦倾,落得个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净)是危言耸听么?

(20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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