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浒中吃牛肉的故事说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22 次 更新时间:2003-07-1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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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郭建教授讲授

俞君超笔录、整理

4月11日,3109A

引题:《水浒传》中颇多杀牛宰马的情节,加上吃食的情节,总共有140多处,而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指明是牛肉。与时代相近的其他作品相比,这个特点是很突出的。《金瓶梅》中,描写了很多吃食的场面,但是提到牛肉只有一处;《醒世姻缘》中没有提到;《三言二拍》中提到七处。

其实中国人早先是吃牛肉的,但到春秋战国时期,牛成了战略物资,用来耕地,不许杀来吃。直到20世纪,依然存在这种情况,毛主席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也规定不许屠宰耕牛。秦朝时,杀牛是罪,少说也要判一年半,牛老了必须交给官府,官府说能杀才可以杀。对于私自杀牛,官府还鼓励检举揭发。这条法律在封建时期一直维护得很好,那么为什么《水浒传》中会如此频繁地出现杀牛吃牛肉的情节呢?

总结了一下,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水浒传》是一部歌颂造反的小说,而吃牛肉恰恰代表了造反精神。作者在描写这一类情节时是很讲究分寸的。有身份的人不轻易吃牛肉,一般的屠夫不杀牛,镇关西也不杀牛,只有极像强盗的人才杀牛,比如史进在家里杀牛,母大虫、顾大嫂的黑店门口挂牛肉。

二,《水浒传》中有不少英雄聚义的场面,在这类场面中要杀牛宰马。不仅在《水浒传》里,在《西游记》里牛魔王孙悟空等七兄弟结盟时也是杀牛宰马的。

三,《水浒传》里要打仗,而作战时到了弹尽粮绝的地步牛肉成为主要的军粮。

由此可见,文学作品里总是会直接地抑或间接地反映法律问题。

放官吏债:既然题目是“从《水浒传》中吃牛肉的故事说起”,那么下面就生发开去,说一说《金瓶梅》吧。《金瓶梅》中,西门庆是开生药铺的,但是财势却如此不同凡响——关键就在于他除了做生意,还放“官吏债”,所谓放“官吏债”就是借贷给官吏。为什么官吏要借债呢?因为古代的皇帝十分“小气”,在新官到任前是不发放俸禄的,只给相当少、根本不够用的路费。所以官员只好去向商人借债,应付眼前。皇帝知道了这件事,下令禁止,犯此条的官员一律革职。表面上看,这样不利于“官吏债”的发放,然而事实上恰好相反,正是由于被法律禁止,风险性大大提高,所以商人借此把利息升得相当高,牟取暴利。普通的,一个月5%,按一月一结算,一年就是60%,这还不算,还要“二扣”,比如你像他借100两,他只给80两,利息还按100两的算,这样一来过了一年,连本带利就是160两,比拿到的钱翻了一倍。如此 高的利润,难怪不少人铤而走险呢!西门大官人也正是靠这种手段赚足了钱,又结识了很多大官。立法者可能没有料到这样的结果吧。

避风头:回到《水浒传》,这部小说里有不少“避风头”的观念。宋江、武松就是“避风头”时在柴进的庄园里相遇。会产生这种观念主要是因为古代法律上有时效的规定。西汉平均是26个月,东汉是28个月。唐宋时期每隔一年半便有一次大赦(故意杀人不在大赦之列)。元代是2年一赦。而古代的徒刑最高是三年。所以只要能躲过风头,就可以免罪。

行刑:先说一种近乎“私刑”的——元朝开始法律规定可以杀奸,这种习惯一直延续到清末。本夫有杀奸的权利,甚至还有奖赏,比如被打20棍——这可不是刑罚,而是称作“披红”的一种奖励,这样鬼就不能来骚扰了(据《醒世姻缘传》)。

关于死刑的行刑时间,一般没有特别的规定,而是一种习惯,带有迷信色彩。唐代习惯在下午2点至5点之间行刑,宋代开始是午时三刻(正午),因为那个时候太阳最大,可以压鬼气。刽子手在砍人前会说:“恶杀(煞)都来”,就是怕承担杀人的责任,伤了“阴德”。他们通常会取名姜安,因为据说鬼害怕姜太公。

等级:古代的人不知分阶级,但分等级。

关于贱民:李逵对宋江最忠,因为他是个小牢子,那个时代的贱民,而宋江对他却比较尊重,有知遇之恩。等级差别原本是习惯上的,清代有了法律上的规定,最贱的是四类人:倡、优、皂、卒(由高到低),乞丐很穷,几乎一无所有,但却不是贱民,因为他们“身无疤痕”。乍看起来的确有点匪夷所思,但是只要你明白中国古代的“孝”的观念,就不难理解了。孝,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所以一定要好好呵护,不能让它受损伤。倡的身体让别人糟蹋,优穿戏服任由别人目光扫视,皂卒由于工作的性质经常会受伤,所以被人看不起,当作贱民。

关于中介:《水浒传》里出现了“渔牙主人”,人们要买鱼吃,就必须经过他,他不在场,就不能进行交易。为什么他有这么大的权力呢?因为明清时期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商人之间不能直接交易,必须通过“牙侩”,所谓强制性中介。从事这种职业叫做入牙行,要交牙税,不过牙侩的收入非常丰厚,是个肥差,这点牙税就不算什么了。订立这条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监督买卖行为,买卖货物的单价、数量都要清楚地记录在案,这样的话,遇到欺诈性商业行为就可以有稽可查,便于取证。出现这种状况,牙侩要负责任。

关于仆人:《红楼梦》里有许多家人奴仆。明清时期,家人奴仆分两种:家仆和长随。家仆又分奴俾和雇工人。说是雇,实质上类似于收养关系,故又称作“义男”。真正属于雇佣关系的是长随。长随又分执帖(二爷)、跟班和门房(大爷),从括弧里的别称可以看见他们地位的高低。执帖的人要求相貌端正,善于交际应酬,连名字都得喜气,一般名字里都含有“(长)喜”、“(连)升”之类的字眼。跟班类似保镖,而门房是负责看门的,也是不可或缺的。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大家一定对这句话很熟悉了,它出现在什么时候,谁说的呢?没有定论。明末清初,《石点头》里提到这句话,说这是“虚套子”。《灯草和尚》、《绿野仙踪》、《比目鱼》里都有类似的提法。大约是明初开始流行起来的。

结束语:作为一种文艺作品,小说有意无意地向读者灌输了法律的意识。法律是用来约束普通人的,它对两类人是约束不了的:一类就是有权有势的人(比如权倾朝野的达官贵人),另一类是胆大妄为的人(比如落草为寇的绿林好汉,也是天不怕,地不怕,法律奈何不了他们)。打一个比喻:法律就好比是原子核,人就好比是电子。电子的能量有高有低,能量低的,就只能乖乖地绕着原子核转,而能量特别大的,就可以挣脱原子核的束缚,游离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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