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钟:中国式腐败的背景——以湖南郴州李大伦案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88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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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钟  

这些年来,每年那么多高官落马,可谓是前赴后继。2006年,就有中共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纪委书记曾锦春等人身陷囹圄。一时间,郴州窝案轰动全国。网络上甚至有人讥之为“全国优秀腐败集体”。虽然已经事过境迁,可这个事例本身却依然极其耐人寻味,它背后有着中国式腐败的典型背景。这种典型背景,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大贪官作报告

李大伦从政三十余年,1999年2月至2006年6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书记。他的一首七律《感怀》就这样写道:“从政为官三十年,回首往事心怡然,休言怀才谋大略,但愿清廉归平淡,平生只念苍生苦,富民强国求发展。历尽艰辛终不悔,一腔热血荐轩辕。”俨然一副忧国忧民样。

2000年4月6日,在中共郴州市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里,李大伦宣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廉洁自律方面率先垂范,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和美色关。”自然,郴州各级干部免不了得学习李书记的这番“重要讲话”。可实际上,民谣里那句“大贪官作报告”,用在李大伦身上,非常之贴切。

就在东窗事发前一年的7月25日,李大伦还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构建惩防体系:宏观+微观》。7月27日《郴州日报》全文转载,并在“编者按”里称“供大家学习”。李大伦在这篇文章说,要依靠制度防治腐败,而当前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之一就是“存在漏洞”。

而对中国制度洞若观火的李大伦本人,就在这个“漏洞”里如鱼得水。

李大人在这篇文章里还说:“民主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发展民主,才能让腐败分子在众目睽睽之下无处藏身”。倘若谁用“民主是最好的防腐剂”做标题报道他这篇文章,肯定会迷死不少好琢磨官言官语弦外深意的人。其实,对于那些话说得“开放”的人来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技法——打点干雷不下滴雨。他李大伦能让郴州人在报刊上公开对他指指点点么?民主政治首先就不合“官情”。既然深明其中窍门,哪能弄得让自己无处藏身?

媒体漏洞对李大伦滥用权力是个利好的制度安排。作为郴州最高的党务干部,李大伦的句名言就是“把正面报道搞上去,把负面报道压下来”。本来,言论出版自由宪法里写得明明白白的,可他区区一个党委书记,就可以在他的势力范围内把它一笔勾销。郴州的媒体要监督市委书记李大伦等于是与虎谋皮。谁能够想象,在他那一亩三分地里的媒体敢爆他李书记的料?

郴州也不存在邓小平所说的“民主政治斗争”。郴州其他党派组织有“中国民主促进会郴州市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郴州市委员会”和“九三学社郴州市委员会”等等。可是任何组织都不和李大伦构成竞争性的政治关系,也不能构成竞争性的关系,不能做李大伦书记“忠诚的反对派”。按照现行宪法,人大代表不能选举或罢免市委书记,也不能把书记叫到郴州的人民大会堂来质询,就是所有的郴州市人大代表都不满李大伦,形式上能够约束政府官员的那套程序,对李大伦作为中共党委书记的大权动摇不了丝毫,而政协就更不用说了。一些官员常说要用好人民给予自己的权力,可是我敢打赌,就是问遍郴州四百万人民,也没有一个人会说自己有给了李大伦权力的感觉。

那郴州的司法机关能够制约得了这位党委书记么?撇开现行制度如何的大道理不讲,单看李大伦在黄兆林一案的表现,就知道党委书记对司法机关的权威了。黄兆林涉嫌受贿35万元,2005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许可检察院刑事拘留。可是市委书记李大伦大笔一挥,建议检察院免予刑事处理。不但黄兆林因此获得了自由,而且一位副市长还亲自在大会上宣布黄案是司法定性错误。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里,能够设想郴州市检察院可以独立地立案侦查李大伦书记么?

那么作为一名党委书记,中共郴州市纪委总管得了他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8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李大伦作为市委书记,他违犯党纪的问题,只能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根据这两个“条例”和政治现实,郴州市纪委是难以监督市委书记李大伦的。这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纪检结构,自然是腐败分子乐于见到的,因为即使从纯粹的操作技术层面来说,都会使“上级”忙不过来。

那有没有可靠的自下而上的机制呢?比如,宪法不是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建议的权利么?宜章县农民黄元勋,因为多次向媒体举报非法煤矿的事情,就被宜章县公安局以“散布谣言”的名义拘留了15天。如果黄元勋不服气,自费印刷份小报来揭露郴州的腐败,那他的罪过就更大了。就连上访,都不得超过5人,否则你就是“闹事”,弄个名目关起来一点也不难。政治自由的缺乏客观上为李大伦之流的人物减轻了来自社会的压力,他们可以利用制度性的手段捂上人民群众的雪亮眼睛,堵上人民想说的嘴。

还有一个制度背景也不应该忽视。李大伦是湖南桃源人,在他出任中共郴州市委书记之前,他并未在郴州任过职。尽管郴州市党委书记只是一个党务干部,但从《中国共产党章程》来说,中共郴州市党委应该是由中共郴州市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而且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1999年,李大伦来到郴州时,人生地不熟,可以想见,他之所以能够当选市委书记,肯定不是由于党代表们对他多么熟悉和认同。人们常说异地为官可以防止腐败。其实恰恰相反。因为通常只有不遵照本来就很弱的民主原则,才能保证某个人异地当选。这就意味着在书记的选举上把党章撇在了一边,党内民主为形,委任派官为实,它活生生的事实告诉人们,党章在权力面前不过是张纸而已。这基本上是先天地决定了中共郴州市党代会监督不了书记李大伦。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党委书记李大伦自然而然地就能够凌驾于四百多万郴州人民之上,是无其名却有其实的“郴州王”。

没有狗仔队的“骚扰”

前面提到过李大伦的一句名言:“把正面报道搞上去,把负面报道压下来。”这可不是吹牛。虽然郴州的媒体不是他李大伦家办的,但都得乖乖听他的。他李大伦在这点上,能够做到美国总统英国首相也做不到的事情。2005年的《郴州年鉴》在总结郴州日报2004年的工作时,就说它“把握正确导向,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报道任务”。

且不说郴州的头号大人物李大伦了,就连被审讯时自称在郴州贪官“只能排在第12位”的副市长雷渊利,按照现行的“宣传纪律”,郴州的媒体也动不得他一根毫毛。他在一封“忏悔”信中说,“人家背后议论我是‘玩权、玩钱、玩女人’的‘三玩’干部,我认为名副其实。” 相对于媒体,这位名不见经传的副市长,也比当美国总统时的克林顿牛。他在位的时候,郴州日报或者郴州电视台能够报道或敢报道出个雷大人的“拉链门”来么?他们玩的再怎么心跳,也没有狗仔队“骚扰”,顶多只有郴州百姓在背后戳他的脊梁骨,嚼他的舌根。

为什么能够做到这一点?这不是李书记雷副市长的本事比克林顿还大,而是他们有这样飞扬跋扈的制度空间。

在郴州,有郴州日报、郴州电视台、郴州人民广播电台、郴州通讯、“中国郴州”新闻网站等媒体。翻开2000年的《郴州年鉴》,在介绍“蓬勃发展的郴州日报社”时,其中一张彩色照片就是“园林式的郴州日报社大院”,还有一张照片是“印刷设备现代化,为保证报纸质量奠定了基础”。在2000年,完成了高88.8米的“郴州广播电视中心”大楼工程。在一个内地的地级市,这样一栋大楼,确实称得上像2001年《郴州年鉴》介绍的那样:“雄伟壮丽”。这样好的条件,照列宁当年的说法,这些最好的大楼最好的设备,应该是公民自由最好的物质保证了。

恰恰相反。按照党管新闻的原则,在李大伦当郴州市委书记的时候,自然而然就变成了李大伦能管新闻了。比如,按照常规郴州日报的社长兼任中共郴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能想象副部长直接掌管的报纸向市委书记叫板么?在郴州,媒体可以有最好的大楼,最先进的设备,但不会有新闻自由。比如,按照《郴州年鉴》的说法,2001年郴州广播局“行业管理力度大”。头一招就是“做到重大宣传采访、重要新闻要请示报告;把不准的宣传报道……要向上级请示报批;重要稿件要报市委宣传部和市领导审查。同时加强审核把关,……层层严格审核,严防死守,把问题解决在播出前”。

在这样的“严防死守”中,任何一家媒体,都不可能点名批评郴州市的任何一位政府高官或高级别的党务干部。所谓媒体,也因此往往流变成了掌权者的文化家丁。2005年的《郴州年鉴》就说郴州日报“加大内参力度,发挥党报的舆论监督优势。……把公开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容市貌建设、行业部门工作规范、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对违章、违规的不良行为进行披露和批评”。“舆论监督”不仅仅是只拍苍蝇不碰老虎,就是老虎放个臭屁,也要在显要位置称那是“重要讲话”。在李大伦任中共郴州市委书记期间,《郴州日报》等媒体不止一次报道过这位大党老爷的“重要讲话”。

不但如此,新闻机构甚至还成了封锁信息、封锁新闻的工具。按照2005年《郴州年鉴》的说法,郴州日报新开设“秘密”级内参专报,“全年发送内参稿件20篇,向市委常委报道秘密内参专报稿6篇”。媒体成了密探,成了师爷,违背了媒体的职业伦理。媒体首先面向的,是权势,而不是郴州的人民。媒体对权力的高度依附性,决定了当地的媒体不可能起到制约当地高层党政机构和高层政府官员党务干部的作用。媒体只能充当掌控者的传声筒,而对权势者的问题只能装聋作哑。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地方的报纸曾揭露过该地区在任最高级别官员丑闻的报道和言论。

就是外地媒体,纪委书记曾锦春宣传部长樊甲生们也不是没有办法。2004年,郴州市纪委与宣传部联合下发《关于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线索及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通知,规定凡是来郴州采访的记者一定要经过市委宣传部门同意或陪同采访。通过这项制度建设,又给他们封杀不喜欢的“负面报道”增添了一个法宝,就是外地的“狗仔队”闻风而来,也只会四处碰壁。

腐败与反腐败两手抓

自从曾锦春任纪委书记起,郴州每年都有人因腐败问题落马。1999年,郴州市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601件,处理党员干部491人,其中处级干部25人。用2000年《郴州年检》的说法,“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2000年6月,成立了郴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李大伦任组长,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周政坤和中共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任副组长。有意思的是,这三人日后都因腐败问题进了号子。

可就是他们,当年可是站在郴州反腐败斗争的最前列。对于喜欢用所谓“全面的观点”看问题的人来说,这三个人在郴州的反腐问题上也不是没有一点成绩啊。曾锦春当纪委书记的时候,仅2003年,中共郴州市纪委组织过党员干部观看《为民书记——郑培民》等。全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338次、任前廉政谈话1465人次、诫勉谈话235人次。每月向全市6000多名处级、科级干部发送廉政短信。谁敢说一点作用没有?!

也正是这样,在郴州出现了腐败者反腐倡廉的局面。

当然啦,在其位就多少会谋其政。一方面,腐败者通常会有自己腐败但不允许别人都腐败的倾向。2000年,郴州组织了市直机关90%以上的党员干部观看了反腐败警示教育片。这一年,还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学习了《邓小平同志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著作。8月底至11月下旬,市委、市纪委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开展以成克杰、胡长清等重大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9月27日,市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市警示教育大会,会上,正在服刑的原湘南烟草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兼总经理黄大康等人现身说法。在反对腐败的同时,腐败的权贵们也会倡导廉政,他们会给别人发奖状戴红花。2001年7月2日,在郴州市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表彰“十佳廉内助”暨“廉内助”先进事迹报告会。

另一方面,为高权重的腐败者通常又会希望别人也腐败。打击别的腐败者固然可以起到铲除政敌、显示政绩等等作用,但水至清则无鱼,要是其他官员都清正廉明,腐败者的生存环境就会恶化。因此,腐败者自然又希望别人也下水。如果他们是自己的羽翼,用自身也腐败的人就听话。比如市委宣传部部长樊甲生,那是个什么角色呢?在任安仁县委书记期间,就官声狼藉。当时安仁民谣就说:“甲生甲生,民不聊生。”可是,就这样一个有口皆“悲”的人,2002年蒙李大伦提拔成了中共郴州市委常委。这位宣传部长大人能在管制“负面报道”上面不卖力气?同样,即使不是自己的党羽,他们因为自身不干净,也会俯首听命。据报道,一些官员因为不愿把煤矿审批权交给纪委书记曾锦春,就被曾书记“双规”调查,有的人因为因得罪了曾锦春本人,也被调查和威胁。为什么曾锦春敢如此飞扬跋扈呢?一位官员就说:“这些官员本身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都怕他。”所以,高明的大腐败分子通常是腐败与反腐败两手都抓。

“双规”成了腐败利器

2006年9月20日下午,湖南省纪委正式对曾锦春实施“双规”。这位常请君入瓮的人,也被人请君入瓮了。曾举报纪委书记曾锦春三年之久的王文汉,得到消息后,兴奋地对妻子说“我们赢了!”

曾锦春是落马了。但赢者里面不包括王文汉在内的郴州人民。事实上,是国家输了,郴州的公民也输了。郴州人除了在曾锦春之流倒台时放鞭炮欢呼之外,他在台上的时候,有多少可用的办法扳倒这个横行霸道的家伙?曾锦春倒了,郴州人手里实际可用的制约党政官员和党政机构的办法多一些了吗?可以在报纸上、网络上直言不讳地纵论郴州的政事么?手里的选票能够决定官员的政治前途么?贪官污吏倒台所带来的兴奋,往往掩盖了对腐败背景的深思。其实,某个具体的毒蘑菇拔掉了,但长毒蘑菇的土壤还完好无损。

腐败可恨,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否则,就会按下葫芦起了瓢。“双规”被有些人视为反腐败的利器,可在郴州,“双规”曾是曾锦春大肆腐败的利器。当年,曾锦春有句豪言:“谁不听话,把他弄到郴州来,双规他。”因为没有对他言听计从,多位法官、检察官被他“双规”过。所谓双规,就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2000年11月,郴州市纪委“双规”民营公路收费站——郴州太和收费站三位股东。2003年底,曾锦春对其中一位被“双规”者的老婆说“省政府管不了我,你们也告不倒我”,远非只是狂妄。

从曾锦春的手法来看,他的所作所为显示出了当时中共郴州市纪委所具有的强烈的司法化倾向。宪法第37条规定得明明白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论是党员还是非党员,他们都是公民。曾锦春作为纯粹的党务人员,他不仅手里拥有可以剥夺党员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拥有剥夺非党员人身自由的权力。这就直接违背了宪法和法律,而且跟《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之规定相冲突。更有意思的是,曾锦春东窗事发后,他是否涉嫌非法拘禁,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双规”的存在,意味着事实上赋予了党务人员曾锦春之流僭越了国法的权力,它也使人们看到,“双规”本身就是一种腐败——一种滥用强力的政治腐败。

固然,将“双规”视为反腐败的“利器”,确实可以让一些贪官污吏倒台,但是也不应该忽视这样的后果,那就是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是,要是没有纪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似乎司法机关就不能主动立案侦查了。为什么不直接走法律程序呢?难道公安局、检察院“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还不值得信赖么?党纪一旦跟国法混淆起来了,或者无视甚至僭越国法,就无法正本清源,而只会使问题越来越复杂。如今,一些人使用“党法”、“党内法规”、“党内法庭”等等说法,不管意图为何,这都与倡导的建设法治国家相违背。在法治国家,尽管党可以有党纪,但必须是政党的归政党,国家的归国家。党只可以有党纪,而不应有“党法”、“党内法庭”等等。《中国共产党章程》用的就是“党的纪律”,并且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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