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宽容、暴力、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99 次 更新时间:2008-06-1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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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最近读了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陈独秀与胡适》一书,作者朱洪在“卷头语”里,把陈独秀和胡适比喻为两条河流。他生动而又不乏风趣地写道:“这是两条汇聚于反封建主干道的河流,大部分的时间,它们分流而去。这两条河流的末段,似乎重新交汇,但未能殊途同归。这样的不能同流而又不能分割的两种风格的河流,纵横驰骋,流布大地,构成了上个世纪思想文化界最绚丽的景观之一。”其实,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上世纪的这个绚丽景观,岂止是思想文化界,它更为影响深远的,是为中国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留下了意义重大的经验与教训。

卷首语还说:“这两条河流,波光粼粼,满载历史馈赠给我们的厚重,奔流不息,不舍昼夜。”我们今天这个座谈会,既承接着厚重的历史馈赠,也要向历史的长河注入新的活水,使它得以“奔流不息,不舍昼夜”。

(一)改良还是革命:历史的选择和嘲讽

新文化运动的主将是陈独秀和胡适。他们从相互结识,切磋砥砺,叱咤风云,到最后分手。短短的三四年里,在中国民主革命的历史上,留下了灿烂的记录。他们是新文化运动的开创者,也是它的终结者。终结的根源在于他们之间的差异和分歧。

这种差异和分歧,早在新文化运动初期就已经显露端倪:《新青年》2卷5期发表胡适应陈独秀之请而撰写的《文学改革刍议》,6期接着刊载陈独秀为呼应胡适而写的《文学革命论》。这两篇文章把新文化运动推向高潮,同时也表现了两人的根本差异。胡适文章标题讲“改良”,陈独秀文章的标题却是“革命”。一个改良,一个革命,这个差异就成为陈独秀和胡适分道扬镳的根本原因。它的进一步发展,构成了中国民主革命的两种不同形式、两条不同道路——和平改良和暴力革命。这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发展。民国以来,民众对政治社会现状的失望和不满,导致各种新思潮的迅速传播,报刊讨论政治问题蔚然成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引发了国人关心政治的热情,知识界关注的重心,逐渐从文学向政治倾斜。苏俄十月革命胜利的消息传来,更是加快了和平改良和暴力革命这两种政治选择的分野。

历史进程表明,新文化运动以来,两种方式、两条道路的较量,暴力革命总是占了上风。这是因为,暴力革命论凭借的是把马克思主义和沙皇专制主义结合起来的列宁主义,而列宁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又与我国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传统,有着内在的相通之处。至于和平改良思想,凭借的主要是近代的自由民主观念,历史短,根柢浅。所以,在中华民族的国土上,暴力革命论有着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容易获得国人的认可。接受列宁主义的国民党和共产党都致力于建立和扩大武装力量,成为行使暴力、夺权致胜的法宝。至于和平改良论者,则因为实行非暴力的原则,拒绝或放弃建立武装的打算。思想来源和实力的悬殊,使和平改良的主张在中国社会缺少成长的土壤,因而也得不到付之实践的机会。

暴力革命的结果,总是导致专制主义的复辟。北伐胜利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专制独裁,使人们意识到暴力革命和专制独裁的内在联系。因为暴力革命需要权力的高度集中,而高度集中的权力如果没有相应的制衡与监督,势必产生新的专制。在一个生产落后、文明程度不高、而且沉浸于蒙昧主义的社会里,人民普遍缺乏民主、自由、珍视人权、张扬个性的现代观念。依靠暴力革命取得胜利的集团,是不可能建立起民主社会制度的。中国共产党在同国民党争夺政权的斗争中,曾不断宣称要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不遗余力地批判、揭露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独裁专权。汕头大学出版社在1999年9月出版的《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庄严承诺》一书,收集了中共上世纪40年代在《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等舆论喉舌上宣传民主自由的历史文献,有将近30万字之多。我们当然不能断定它们都是口蜜腹剑、口是心非的谎言,宁可相信这些是真诚的由衷之言。因为在我国民主革命的历史进程里,国民党和共产党这两大尖锐对峙的政治军事集团,体现了专制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暴力搏斗。就当时的情势来说,共产党的反帝反封建的口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民主主义要求,而国民党则代表着竭力维护其极权统治的专制主义势力。决战的结果,是民主主义取得了暂时的胜利。在我国民主革命的历史上,这是继辛亥革命、北伐战争之后,民主主义取得的第三次胜利。同前两次一样,胜利不久就出现了专制主义的第三次复辟。在这里,我们固然不能排斥袁世凯、蒋介石、毛泽东的个人野心和阴谋权术,但最根本的因素,还是中国社会的落后和愚昧。在封建专制主义极为深厚的社会基础上,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不经过深刻的、彻底的、广泛群众性的启蒙运动,是不可能建立起民主自由的现代社会的。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历尽千辛万苦,渴望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民主自由、富强和谐的新社会。历史选择了暴力革命,但暴力革命的结果,却一次又一次地带来了专制主义的复辟。暴力革命没有成为新社会的产婆,却成了旧制度的遗产继承者。袁世凯和蒋介石的专制独裁,1957年和1989年对民主运动的镇压,构成了历史对民众的良好愿望的嘲讽。20世纪的历史,宣告了暴力革命对和平改良的胜利,专制主义对民主主义的胜利。历史的嘲讽还在于:失败的和平改良给我们提供了值得继承的丰富遗产,而胜利的革命留下的,却主要是教训——血的教训!

进入21世纪后,中国社会依然面临着反垄断、反专制、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辛亥革命、北伐战争、解放战争这三大革命之所以在取得短暂的胜利后,就迅速陷入了专制主义复辟的历史循环。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社会缺乏建立民主主义社会制度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换句话说,是还缺乏民主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基础。30年的改革开放,给我们带来了经济的巨大发展,非垄断的民有经济已经占有半壁江山,一个主要是由知识阶层诞育的中产阶级随之出现于神洲大地,这是民主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它为民主革命提供了与前不同、较前有利的物质条件。我们现阶段的迫切任务,首先是要创造建设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精神条件,在经济领域继续反垄断、扩大民主主义经济基础的同时,在政治领域反对专制主义,革除一党专政的专制体制;在文化领域,则要开展一场新的思想解放运动,也就是新的启蒙运动。通过这场新的启蒙运动,从思想意识上清算已有两千多年积累的封建主义传统观念,铲除以种种华丽辞藻掩盖着的专制主义意识形态,唤起人们对个人权利的觉醒,树立民主、自由、人权、个性等现代价值观念,为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民主革命鸣锣开道。

为了避免因权力高度集中而导致专制主义复辟的覆辙,新世纪的民主革命,将接续胡适的和平改良的传统,拒绝暴力革命。作为民主革命的重要形式的新启蒙运动,也必须屏弃暴力,屏弃专断,选择和解,选择宽容。

(二)宽容的历史回顾

宽容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精神瑰宝,具有普世价值。它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采取耐心公正的容忍态度。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许多仁人智士都倡导宽容。他们从历史的教训或耳闻目睹的暴力对社会及每个成员所造成的损害里,认识到社会成员的宽容精神,是一个理想和谐的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如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崇尚个性,声称“人的无形意识是(或者应该是)世界万物的最高尺度,塑造命运的不是上帝,而是我们自己。”《宽容》一书的作者房龙在谈到宽容和个性的关系时说:“为宽容的斗争直到个性发现以后才开始。”所以他称赞苏格拉底为宽容而英勇奋斗的精神。他还认为:“罗马人在许多事情上甚至比黄金时代的希腊还要宽容,他们容许臣民自由思考。”并且“实践这样一条原则:‘待人宽则人亦待己宽’。”这个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甚至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可在这里找到最原始的痕迹。

宽容也是基督教精神的重要内容。新教的宽容精神最早可以追溯到《圣经》里的耶稣的说教。他教训门徒说:“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你们的仇敌,要爱他;恨你们的,要待他好;咒诅你们,要为他祝福;凌辱你们,要为他祷告!有人打你这边的脸,连那边的脸也由他打;有人夺你的外衣,连里衣也由他去。”甚至在被钉在十字架上的时候,他还为迫害他的人向上帝祈求:“父啊,赦免他们,因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这里记载的超越宽容的无限极端的爱,表达了那些深受压迫、丧失权利的底层民众的呼声。他们渴望着充满友爱和宽容的世界,希望用耶稣基督的那种爱仇敌的无限宽容的精神,在人间建立起“新耶路撒冷”。然而,人们面对的现实,却是一个缺乏爱和宽容的世界。房龙在《宽容》一书里认为,社会上的不宽容,来源于懒惰、无知和自私自利。而这些毛病,几乎人人都有。教会本应是爱和宽容的园地,但在这些世俗罪恶的影响下,却堕落成为暴力迫害的渊薮,给欧洲大陆带来黑暗的中世纪。文艺复兴时代的人文主义者反对神道、神权、神性,张揭人道、人权、人性,宏扬自由意志,宽容也成为人文主义、人道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荷兰的人文主义者伊斯拉谟在他的著作中所阐述的思想,被人称为“宽容的哲学”。由于一代一代具有睿智真知的学者的努力,随着民主、自由、人权、个性这些普世价值的普及和新教精神的宏扬,宽容已经日益成为现代文明世界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今年上半年,在美国的一个理工大学里发生了一起血案。一个韩裔美籍大学生枪杀了32位同学。美国民众在悼念被害者时,在校园里立起了33块悼念石,其中也有凶手一块。他们认为,凶手也是受害者。被害者的家属没有报复心理,而是用宽容的心态来回答暴力,使社会矛盾化为乌有。当地民众的博大胸怀,为当代世界树立了一个宽容精神的良好榜样。

在古代中国,宽容精神在儒家的“仁”的学说里得到很好的体现。孔子讲仁道,孟子讲仁政,都贯穿着宽容的精神。孔子以仁为修身处事的根本原则。《论语》“卫灵公”篇:“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雍也”篇里则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在“学而”篇里,孔子又教育学生要“泛爱众而亲仁。”可见,在孔子的欲施立达的处世态度和泛爱民众的待人原则里,都包含着宽容的精神。孟子将仁的重点放在政治上,讲仁政。如:“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唯仁者宜在高位”;“孔子曰:。。。。。。国君为仁,天下无敌。”施仁政,就是要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体现宽容的精神。这是儒家的一贯要求,也是同当前的民主革命的精神相一致的。

新文化运动趋于沉寂之后,胡适、蔡元培等改良派坚持奉行自由主义,主张宽容。蔡元培在北京大学提出“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为近代大学奠定了自由、宽容的办学方针。胡适甚至宣扬“宽容比自由更重要”。这些突出宽容精神的先进思想,虽然没有成为社会思想的主流,但在思想界、教育界仍然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只有两三年,就开始出现了从民主主义向专制主义倒退的趋向。思想改造和教育革命,致命地摧毁了现代观念在中国多年传播所造成的民主主义思想基础,取而代之的是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等充满暴力内涵的意识形态。加上批判〈武训传〉和批胡适、反胡风等纷至沓来的批判运动,强烈地冲击着民主自由思想和传统道德观念。1957年针对知识分子所开展的群众性的大批判和大规模的人身迫害,更使这种摧残达到高峰。在运动期间,人们被迫相互揭发,相互批判,无中生有,无限上纲,诚信泯灭,尊严扫地,亲情友情均遭抹杀,宽容精神荡然无存。暴力镇压使“说真话遭罪,说假话得利”成为新的社会传统和处世通则。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虽然经济领域对垄断有所突破,但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的专制主义却依然如故,社会上随时随地都可以看到凭借暴力的压迫和剥削。大量贪官恶吏依仗特权,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或与奸商勾结,盘剥百姓;他们掠夺人民财富,侵害人民权利,当民众起而维权抗争时,他们便不择手段地进行暴力镇压。在思想文化领域,也充满了以暴力为后盾的专横武断的压制。今年年初的查禁8本书和颁布20条禁令,去年对西山会议的口诛笔伐和今年对谢韬的围剿,都呈现出暴戾专横的阶级斗争色彩。文化专制主义和思想理论的独断主义,抛弃宽容精神,堵死了吸取西方进步的现代价值观念的通道,禁绝了研究总结历史教训的尝试。

(三)宽容呼唤着法律公平和法治公正

经济掠夺、政治镇压、文化专制,都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的。应对之道,是开展和平的、非暴力的维权运动,而不应以暴易暴。在维权运动中,应该秉持宽容精神,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抗争。印度的甘地、南非的曼德拉、美国的马丁*路德*金,都为我们作出了杰出的榜样。

但是,与暴力相较量,宽容始终是软弱的。面对暴力,又当如何?我们可以从李和平对于自己被绑架殴打的态度上得到启发。李和平说:“我在打人现场告诉打人者,我不记恨他们,我仍然爱包括打我的人在内的所有同胞,——愿法治之光照耀中国。”在这个事件里,作为基督教的信徒,李和平对殴打他的人报以宽容;作为律师,他把希望寄托于“法治之光照耀中国”。法律是宽容与暴力的平衡器,它可以解决宽容所不及的罪孽恶行。就个人来说,对待伤害我的人,可以采取宽恕的态度,不追究,不报复;但一旦诉之于法律,就全凭法律来主持公道了。法律的执行是有强制性的,其强制性的基础是国家权力,也就是暴力,但这种暴力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运用,所以它也就控制了暴力。

遗憾的是,“法治之光”并没有照耀到李和平,也很少照耀到千千万万争取维护自己权利的普通老百姓。为什么呢?

法律的精髓在于保护人民的财富和权利,惩罚压迫、剥削人民的罪犯。因此,法治具有宽容和暴力的两面性:它对守法的人民是宽容的,保护人民免受暴力的侵害,而对侵害人民利益的罪行,却必须运用暴力,强迫他们接受惩罚。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法律必须是公平的;同时,法治必须是公正的,公正的法治以公平的法律为前提。有些法院和法学杂志把天平作为自己的标志,形象地显示出法律的公平性和法治的公正性。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法律法治,颇有一些是值得质疑的。,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等,都是以加强管理为目标,包含着约束人民自由权利的条文。有些人按照这些法规去登记成立政党或示威游行,不但得不到批准,反而受到跟踪监视,甚至拘押逮捕。至于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更是为镇压一部分右派分子量身定做的地狱入门券。许多当年被划为右派分子和当代拒绝放弃练功的普通公民,不知有多少人在劳教场所备受凌辱甚至虐待致死。即使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也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各项自由权利,但宪法的长篇序言,却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成就,以此表明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合法性。实际上确立了“党大于法”的观念基础,为某些党政机关和干部,提供了法理的依据,使蔑视、践踏公民权利成为可能。因此,要创造一个和谐的宽容的社会,就应当对宪法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成为维护公民权利、保卫公民利益的有效的工具。

但是,法律只不过是法治的硬件,我们即使建立起一套以维护公民权利为主旨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如果没有公正廉明的执法人员去推行,要想达到公正的法治,仍然是不可能的。不论多么完善的法律,如果执法人员心术不正,贪赃枉法,法治的天平就会向暴力和财富的一端倾斜。他们对行使暴力者宽容,对被侵害的弱者行使暴力。近几年来,每年数以万计的群发性事件,使我们充分意识到,当今的社会是多么需要公正的法治和宽容的社会环境。

人民对宽容的需要呼唤着法律的公平和法治的公正。但是,如何使宪法和法律真正成为保卫人民权利的武器,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问题在于,无论是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修订,还是对公正执法的要求,都受制于是否有一个民主的政治体制和完善的政治结构,各种权力机构是否能够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一个一党专政的政体,很难提供一套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也很难组织起一支庞大的清正廉明的官吏队伍。所以,中国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秩序,以创造和谐的宽容社会,改变的解决之途是改革政治体制,完善官吏选拔制度,加强监督体系,包括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舆论监督和来自民间的直接监督,推进政治民主化。这是使宽容成为普遍的价值观念、成为官方和民间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的关键。

(四)宽容之道

宽容精神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精神成果,是民主主义、自由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宽容就谈不上民主自由;宽容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没有宽容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在当代的民主革命进程中,宽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宽容精神的重大意义,首先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包容性。它是对社会的每个成员(不是多数或少数成员)的品德要求,是任何社会成员都应该恪守的待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同民主自由等普世价值观念一样,宽容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及的社会精神,自由民主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你侵犯了别人的自由民主权利,他就可侵犯你的自由民主权利,如果人人如此,相互侵犯,自由民主便会化为乌有。宽容也是这样,它需要每个人的相互宽容。罗马人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懂得了“待人宽则人待己亦宽”的真理。宽容不应分层次、有亲疏,对亲人要宽容,对友人也要宽容,甚至对敌人也应该宽容。我们在维权运动中提倡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利有节的基本原则,不以眼还眼,以暴易暴,让法律来主持公道,就是秉持了宽容精神。最近我读到一个类似于前面引述的李和平律师的事例,说的是近代出版家张元济在1927年10月17日被5名暴徒绑架,索要赎金30万元。几天之后,她的侄子分两次交去1万元,绑匪了解他确实并不富有,便客客气气地用汽车把他送回家。张元济在给丁文江的信中说:“若辈。。。。如有生路,谁肯为此?呜呼!谁实为之而令其至于此哉!”他对绑匪不但没有怨恨斥责之意,而且为绑匪开脱解释。这种宽容博大的精神,正是我们民族精神的体现。

虽然宽容在本质上具有普遍性和包容性,而且古今中外都有志存高远的思想家倡导游说,但人类社会的这一思想瑰宝,事实上却从来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人类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为了维护或扩大自己的利益,人们频频使用暴力,尔虞我诈,盘剥杀戮。但也正是在这些暴力冲突的夹缝里,思想敏锐的知识分子发现了宽容的可贵和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多年的历史,是一部拒绝宽容的历史。长期灌输的阶级斗争观念,和无产阶级专政的严酷事实,使宽容从人们的思想里完全冻结了。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促使人们相互揭发,互批互斗。有的人为了减灾避祸,有的人为了立功升官,以至竞相展露狰狞的兽性。带有一点宽容色彩的温情主义也无不承受着无情能够的批判。这种深刻的精神烙印,至今仍留在人民的心头。如何消除专制暴力所造成的精神创伤,使宽容精神回归社会,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不能不严肃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次,宽容精神包含着博大的胸怀和对他人的尊重,能够推己及人,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李和平不记恨殴打他的人,张元济闵惜绑匪的铤而走险,说明他们都能为侵害他们的人着想,表现了高尚的宽容精神。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败前写的《法兰西内战*初稿》里谈到:“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这里也包含了宽容的意味。我们过去所接受的教育都告诉我们:阶级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是充满着剑与火、血和泪的斗争。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确实是这么形容的,这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阶级斗争现实的反映。但他在《法兰西内战》的初稿里,却主张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应当采取“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来对待阶级斗争。我想,宽容就是一种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马克思的这种宽容精神,根植于他对人性、人格和人的本质即自由的深刻理解。他把每个人的自由看做一切人的自由的前提条件,说明他对每个人的自由的尊重和重视。尊重别人是宽容的前提,只有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思想、他的权利、他的习惯、他的生活、他的性格等等,才能理解他人,对他人采取宽容的态度。

再次,与尊重他人相应的,是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虚怀若谷的谦虚品格。所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美德。对自己,首先要看到自己的不足——知识不足,能力不足。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时代和环境里,不同的背景和成长经历,使每一个人都具有不同的知识、品格和风貌,都各有长处,也各有不足之处。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只能达到我们所处时代和社会条件及个人的认知水平所能达到的高度。不要总是认为自己已经掌握了绝对真理,是真理的化身。其实,这样的人最愚蠢,因为他自己堵塞了通向真理的道路。应该充分理解,我们自己只是亿万社会成员之一,任何人都不可能是超人,所以也都没有理由可以傲视他人。认识了这一点,就不会过于执着地坚持自己的见解和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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