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

——新版文集《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自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95 次 更新时间:2013-01-2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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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学术作品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维特根斯坦《札记》

我一直关注“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讲,我迄今为止所做的学术研究都是和这个问题紧密相关的,而且我的学术旨趣也在于对这个问题以及使这个问题成其为问题的各种因素的思考。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植根于我们个体的生命、特定时空的中国、以及我们所处于的我所谓的开放的“全球化”世界的大问题。本文集所收录的我从1992年以来就“国家与市民社会”论题发表的一些论文和译文,就是从一个特定的维度出发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及其研究状况所做的一个个案性的分析、反思和批判。

在“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个题域中,我的努力主要是透过对既有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解释模式的批判和反思而试图建构起中国社会理论中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并努力依据此一分析框架而揭示出中国在步入全球性现代化进程以后所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其背后所隐含的更为深层的结构性困境。这一努力的要旨在于为既有的以国家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中引入“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概念或向度,主张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存于其间的秩序在缺失国家建设的特定情势中都必须依赖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更是强调指出不同的知识系统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遭遇需要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并步向国家与社会相分离但却良性互动的社会结构。显而易见,经由“市民社会”概念的阐发而引入的这种自下而上的社会政治向度,不仅可以为型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分析框架提供一个强硬的理论基础,而且也可以为中国社会秩序的分析提供一种具有较强解释力的路径。

然而这一努力还存在着两个需要进一步追究的问题并因此涉及到了我对其他两个论题的研究。首先,立基于上述理路而建构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所具有的解释力,还只是在一般层面上或从进路角度上而言的,而在中国动态发展的我所谓的“文化非同质”的格局中,此一框架尚缺乏更为具体的解释力。因为无论是“市民社会”概念还是“国家”概念显然都是整体性的概念,而这种整体性概念的核心特征便是它把一种同质性或实体性强加给了它所试图揭示的对象。正是这种概念的同质性或实体性特征,不仅经由研究对象的简单化过程而遮蔽了中国的国家和市民社会各自内部的非同质性特征,而且还无力探及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相同质的部分。因此在我看来,这种同质性的概念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而越来越显示出它在解释方面的限度。其次,“市民社会”概念的引入并不能够当然地解决“市民社会”市民化的问题或市民社会与自由主义间的关系问题。因为一如我们所知,市民社会虽说与国家相分立,但是只要它未解决其自身的“市民化”问题——或者说未解决好实体化的市民社会与个人组成的社会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实体化的整体性市民社会对个人所具有的支配性就未必会亚于国家的宰制力。

上述第一类问题涉及到了“研究与反思”这个论题。但是,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再研究或对“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的建构本身做知识社会学意义上的反思或批判,不仅需要我们对中国社会秩序做进一步的分析、而且还更需要我们对那些在中国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知识系统及其赖以为基础的知识生产结构做更深刻的探究和批判,而这就必然会关涉到我们如何认识或反思中国社会科学的问题。前述第二类问题则会涉及到我所关注的“自由与秩序”这个论题(关于这两个论题,请参见我在《研究与反思》和《自由与秩序》两本文集中所做的更为详尽的讨论)。这个论题的设定本身,已然从理路上规定了我们还必须对西方自由主义及其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做深刻的认识并对其间的问题进行追问,而我对这个题域的切入点则是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

我在“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个论题上的多年研究虽说提出了一些有意义的观点,但我更倾向于把它们视作是一种知识上的准备和为进一步的研究所做的前提性准备工作。当然,这种准备工作还会持续下去,这不但因为这些问题本身在性质上是开放的,更重要的是它与中国当下所处的世界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紧密相关的。从较为一般的角度来说,任何理论范式的出现和趋于普遍化,总是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制度背景紧密勾连在一起的,也是与具体的研究者对这种制度性背景与他们认为可欲的制度性安排之间的关系的认识紧密相关的。这无疑为“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框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提供了一个基础。

由此出发,我们至少可以开放出两个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能够反思并推进“国家与市民社会”研究的问题:第一,中国改革以及市场经济最为突出的后果之一便是持续性地拉大“城乡二元格局”之间的位差,以及由此而新出现的“贫富差距”结构。就“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理论范式对于当下中国社会的解释力而言,它在被适用于广大的中国农村时已然凸显出了其深刻的限度,因为它无法有效地解释在“社会”这一同质性范畴的掩盖之下或者在“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都市化”取向的分析框架中源出于“贫富差距结构”的诸多经济、社会和政治现象。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一理论范式对中国社会的动态解释力做出必要且及时的反思和矫正。第二,全球化与市民社会的问题。当下的中国是处于特定的世界结构之中的,而这一世界结构主要指的就是全球结构。全球化视角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此前关于市民社会研究的理论前提、问题预设与解释框架提供了可能的维度:全球化必然意味着国家主权在某种程度上的弱化或威斯特伐里亚式的国际体系的衰微,而且与此相伴随的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既突破了“传统市民社会”概念在民族国家之内的界定,又使得“国家与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分析模式发生了危机。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全球化视角的引入还深刻地表明“国家与市民社会”中的“国家”已经发生了变化——当然“中国”也发生了变化,因而我们绝不能在未经认真追问的情况下就将“中国”视作我们研究的当然前提。这意味着我们在研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时候不仅必须对“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进行分析和研究,也必须对当下的“世界结构”本身进行更详尽的分析和探究。简言之,这些新的变化所涉及到的市民社会概念内涵的界定、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及与民主、全球治理的关系等问题,都要求我们对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进行更为深刻的分析和反思。

当然,在我看来,这一切的智性努力都必须是以当下的“中国”为思想根据的,也就是必须从“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立场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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