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平民百姓和贫困户的金融组织为什么发展不起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19 次 更新时间:2009-07-1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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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进入专栏)  

近几年来,社会对于农村金融改革给予了热情关注,不少人欢呼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有的把这几个金融机构当成了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寄希望于它的改革而成为真正的“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我的判断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后,已经变成了农业企业、大户和农村中相对富裕户的银行,但是却不是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的银行。我更认为,在现行的体制大环境下,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也只能进行如此这样的改革,因为农业企业、大户和农村中相对富裕户显然都是需要金融服务的,而且,农业企业、大户和农村中相对富裕户代表了农村中的较高水平的生产力,他们获得了必要的金融服务,就能为社会创造较多的财富,有的还能带动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因此,简单的批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是不妥的。

我关注的是,农村中占大多数的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的金融服务长期得不到满足的问题。我先后在西部的一些农村的基层作发展项目和调研,都没有发现有正规的、平民百姓和贫困户自己的金融组织的存在,至于有关部门的试点也为数不多。被称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之一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化改革后必然走向“嫌贫爱富”的道路,企求他们把农村相对贫困的农民作为服务对象,是不现实的、幼稚的、自欺欺人的。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过去主要是从事粮棉收购放贷,近年来让它承担更多的政策性贷款,能不能为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提供金融服务,目前尚需观察。刚成立不久的邮政储蓄银行,能不能为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提供金融服务,目前也很难说。

由此看来,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自己的金融组织,千呼万唤也不见出来。那末,为什么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发展不起来?

是不是中央没有做出具体的决策呢?不是的。中央是鼓励包括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在内的所有经济组织的发展的。其证据,就是2004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我解读,中央要求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包括了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服务的金融组织,更包括了属于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的自己的金融组织。此后的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进一步的对农村“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提出了具体要求。应该说,就中央层面来看,已经决策过了。

是不是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不愿意发展自己的金融组织呢?也不是的。凡是到农村调研的人,都可以看到、听到农民对“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为自己服务的渴求。

问题到底出在哪?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据我分析有以下几条:

一是有关部门的高门槛政策,“不让发展”。

中央2004年做出发展“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后,当年并不见有关部门有什么行动,直至2005年5月,才见人民银行在山西试验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中的一种,当然是要发展的,但它毕竟只有那些有实力的公司才可以兴办,并不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更不是平民百姓和贫困户的金融组织。这是因为,所谓贷款公司,就是只能对外放贷、而不能吸收存款的一种金融活动。愿意举办贷款公司的,是看到人民银行允许对外放贷收取相对较高的利息。虽然能够举办贷款公司的,都是那些财力比较大的公司,但是这种对外放贷毕竟是放一个少一个,一旦没有了本金补充也就放不成了。而且,前几年有关部门给予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上浮利率的优惠政策后,这种贷款公司靠相对较高利息的生存空间也就不大了。这从人民银行2005年试点至今2年多来,并没有多大的试点数量增长,就可以证明。特别是,这种贷款公司从本质上看,和平民百姓和贫困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并不沾边。

2007年1月,在全国热切期盼真正的落实中央决策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的呼声中,国家银监会终于出台了3个开放农村金融的政策:一个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另一个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个是《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此,人们有理由对银监会的行动,表示欢迎。

但是综观国家银监会的这三个文件,人们也不得不表示失望和无奈。主要问题是准入门槛都太高,把广大农民特别是相对还不富裕的农民的金融合作,排斥在了大门之外。例如,新设一家银行机构就很不容易!按银监会规定,花费最少的是在行政村新设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但是还要加上启动资金,工作场所、设备、系统等等都需要花钱,人员的招聘、培训更是困难,没有四五十万是办不下来的。这笔钱对贫困地区来说实在是个大数字。据讲,有一个农民资金合作社筹集了10万元,购设备、租场所等就用去了7万多元,剩下不到3万元,怎么开展业务?!

此外,由于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机构,贷款公司则应为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而商业银行目前在主客观上都要求获取相对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希望这些身价“高贵”的金融资本为一般平民百姓和贫困户服务,则有一定难度。

二是地方政府不敢支持,“怕发展”。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当然是坚决地听从中央的号令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听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政令。这是因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政令是具体的执行政策,特别是有具体的检查、督查,不听是不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放开平民百姓和贫困户自己的金融,地方政府也就没有依据,所以也就没有人肯做主在自己管辖的地区让平民百姓和贫困户自己发展自己的金融。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主要是以任命为主的干部制度,也使地方政府官员不敢“越”金融严管的“雷池”、“高压线”半步。前几年,曾出现过金融机构达不到调控目标就对其负责人“摘帽子”的案例,以致于许多人一回想起来就后怕。许多地方政府官员觉得,反正有上面的政策明摆着,广大农民特别是平民百姓和贫困户要自己解决自己的金融服务问题,先缓一缓吧!缓一缓,没有人说什么,一旦“触”了“高压线”,倒霉的是自己,何苦呢?

三是平民百姓和贫困户中没缺少领头人,“难以发展”。

平民百姓和贫困户自己的金融组织发展不起来,从内因来看,是缺少能够带领他们行动的领头人。本来,但是凡有人群的地方,就总会出现领头人和大众即被领头人的。但是我国农村则不然,这样的领头人却是很难诞生出来。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极其严厉的金融管制政策,特别是对于农村金融的管制就更加严厉,但凡发现有人胆敢超出政策“红线”规定而涉及金融活动,那就毫不客气地动用公安部门的力量予以打击。其结果,轻则使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全部中断,赔本破产,重则把当事人抓进监狱。久而久之,从而使社会大众形成了这样的认识,即解放思想、敢想敢干、敢于创新是不包括金融领域的。农村中的精英怎能经受这样的“待遇”,纷纷谈金融“色变”。

就农村中的精英来说,既然是精英,那就是有一定本事、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他们自己如果发展家庭经营需要贷款,一般来说是可以从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贷到款的。既然如此,他们何苦自找麻烦、自寻苦头的带领乡里乡亲办农民自己的金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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