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坚:当代中国的政府管治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43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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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坚  

1:中国社会管治机制的演变

1-1:对管治源起、演变与正当性的一般性论述

1-2:从管治到等级-集权——对传统中国管治异化的剖析

1-3:20世纪中国社会管治机制的变迁——动力、阻碍与结果

1-3-1:外部势力的介入——促进管治机制变迁的动力

1-3-2:传统意识的承袭——阻碍管治机制变迁的因素

1-3-3:作为妥协产物的管治理念变化

1-3-4:具有中国特色的管治手段变化

2: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根源与表现

2-1: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根源

2-1-1:管治困境的现代化因素——一般性分析

2-1-2:管治困境的现代化因素——中国专题

2-1-3:管治困境的全球化因素

2-1-4:管治困境的人口-资源因素

2-2:20世纪后半期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演变历程

2-3: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表现

2-3-1:权力制衡的缺失

2-3-2:管治目标与行为的蜕变

2-3-3:收入与服务的断裂

3:管治困境的效应分析

3-1:管治“弱化”——概念及原因

3-2:管治“弱化”的内部效应——管治权力私有化与公共领域内腐败行为的泛化

3-2-1:关于腐败本质与产生条件的一般性论述

3-2-2:试论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的根源

3-2-3: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的演变趋势与后果

3-2-4:对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的再思考——三方博弈模式的应用

3-3:管治“弱化”的外部效应——社会行为暴力化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泛滥

3-3-1:社会行为暴力化的分类及生成条件

3-3-2:当代中国社会行为暴力化蔓延的根源

3-3-3:当代中国强势集团黑手党化的特征及发展趋向

3-3-4: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生存暴力化的特征及发展趋向

4:对管治“弱化”可能导致之未来景象的预测

4-1:管治“弱化”的加剧与地方割据

4-1-1:地方割据的基础

4-1-2:地方割据的可能形式

4-2:管治“弱化”的逆动——在“重建管治正当性”旗号下的民族主义膨胀之可能

4-2-1:民族主义的缘起与演变

4-2-2:狭隘民族主义的可能前景

4-2-3:文化与历史因素对当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影响

4-2-4:当代中国政府对民族主义的态度

4-2-5:未来民主化政府“重建社会认同/管治正当性”的努力与狭隘民族主义膨胀的潜在关系

5:对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再思考——根源、特征与前景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概略地阐述一般性管治机制的缘起、演变和中国社会管治机制的演变历程(第1节)。在第2-1节论述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根源。依照在《决定当代中国演进的四个因素》一文中提出的观点,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根源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因素:现代化因素、全球化因素和人口-资源因素。在第2-2节和第2-3节中,分别试图用动态(演变历程)和静态(同一现象的不同维度)两种方式展示当代中国的管治困境。在第3节中,试图揭示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管治“弱化”)的两种效应——即内部效应(公共权力私有化与公共领域内腐败行为的泛化)和外部效应(社会行为暴力化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泛滥)。在做了上述分析之后,试图对未来中国由于管治“弱化”而可能导致的前景作出预测(第4节):如果放任管治“弱化”进一步加剧,将有可能导致地方割据;如果为了摆脱管治“弱化”的困境而试图重建管治正当性,则有可能导致民族主义势力的膨胀。第5节可视为本章所述观点的总结。

1:中国社会管治机制的演变

1-1:对管治源起、演变与正当性的一般性论述

管治的产生来源于人性的内在困境:即由于欲望无限与能力有限之间的矛盾,迫使人们试图通过分工合作摆脱由于个体能力有限而无法应对欲望无限扩张的窘境;分工合作需要合作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利他行为,而这与人性的利己本能相抵触,因而人类必须制定一种奖惩制度以约束人类的利己本能、鼓励利他行为的持续,从而使得分工合作得以维持和演进。概括而言,一个社会得以持续存在的两个决定因素是:社会成员的合作意愿(通过合作提高能力、弥合欲望与能力的落差)、权威胁迫与惩戒的威慑。究其本质而言,管治是“胁迫与惩戒威慑”的社会化表达。[附注:在本书中,我们之所以用“管治”(Governance)替代“管理”(Management)或者“统治”(Rule),是由于“管理”一词过于强调技术性而忽略各阶层之间隐含的等级关系,“统治”一词过于强调强制性而忽略不同阶层间的妥协性。]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自给自足、市场与企业是三个可以彼此替代的经济组织结构;劳动分工导致的生产效率提高与交易成本增加之间内生着对立,这种对立的冲突决定了经济组织结构在自给自足、市场和企业之间的转变。[附注:有关的研究参见科斯(Ronald H. Coase) 、张五常、威廉姆森 (Oliver E.Williamson) 等人的论著。]当分工的交易成本超过分工带来的收益时,人们会理性地选择自给自足;反之,当分工带来的收益超过分工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时,作为分工结果的市场交易行为就会出现;在分工的基础上,当产品的交易成本超出劳动的交易成本时,劳动的交易就会代替产品的交易,于是另一种分工形式——企业就出现了。[附注:对于企业产生的原因,杨小凯和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认为:如果劳动交易效率高于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则分工会通过企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来协调;否则,分工就通过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市场来组织。因此,“分工内生企业制度,企业规模的变化则取决于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与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的相对变化。”]

如果将这一思路移植到社会领域:用“个体化生存”代替“自给自足”、用主权实体间的联盟代替市场交易、用集权机制代替企业,那么应该能够建立一种相对应的模式解释三者之间的替代选择。与“经济组织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制造利润”不同,政治组织的最高目标应该是提供尽可能高水平的生存保障。在生存保障水平与社会管治成本之间的对立冲突构成了不同社会组织形式(制度)之间的转换动力,这一对立冲突是源于人性的“欲望与能力相对落差”的扩展与外化。

[附注: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推动社会发展的普遍性力量源于人类与其它生物的本质差异,即由于人类欲望具有无限自我扩张的特性,导致在能力的增长与欲望的扩张之间存在着永恒的落差。理论上讲,缓解欲望与能力相对落差的方式可以归为两类:或者试图实现能力增长,或者试图抑制欲望扩张。但是,主导近现代文明的扩张性价值观否定对欲望的抑制,在这种价值观指导下,能力增长就成为解决欲望与能力相对落差的唯一社会性选择。然而,人类欲望的无限自我扩张,使得人类能力增长的速度永远无法赶上欲望扩张的速度,这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人类社会内生出种种弊端的根源。]

从理论上讲,在一个生存条件优越、人际冲突极少的社会里,个体化的生存方式会成为社会的主流,与之相对应的是崇尚个体独立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与此种场景最接近的现实是16-18世纪的北美社会。随着人均占有资源的减少、随着人际交往与冲突的增加、也随着人之欲望的增加,产生了“通过建立合作联盟以保障彼此生存安全和利益交换”的需求。这是作为国家雏形的氏族部落联盟产生的动力。现代社会以民族国家为主体、在联合国名义下结成的松散联盟,可以视为主权实体间的联盟在另一个层次上的再现。这种类似于市场化交易的联盟组织长期稳定存在的基础是彼此间的信任,联盟成员间的相互信任成为互利合作的依托。但是由于有限理性和利己本能的存在,以及独立于利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监督-惩戒机制的缺失,不可避免地导致成员间的信任流失。其结果是:随着机会主义(过度关注自我短期的利益而不惜损害长期利益和合作诚信)行为方式的盛行,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普遍地产生“作为合作盈利的生存安全保障不断减少”的主观认定;与此同时,信任流失导致合作成本增加,从而使不同权益主体间的松散联盟趋于瓦解。在联盟瓦解之后,其成员通常更愿意退回到个体化的生存状态之中,这是由“追求个人自由”的本能所决定的。但是社会的现实条件(欲望扩展导致的“能力提升”的需求、相互对立导致的生存环境恶化)会阻止这种后退,于是一种以等级化为特征的“纵向一体化”成为必然的归宿,这就是以强制力为依托的集权机制。

如同“因为创新能力不易通过市场交易定价、从而以创新能力为依托而催生出企业组织”一样,“生存安全保障”的不易定价特性会导致如下的结果:主权组织间合作的失效、围绕“生存安全保障”(亦即秩序与权益保障)构建具有强制力的政治集权组织。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作用在于能够将某些定价成本极高(定价效率极低)的活动纳入分工,同时得以避免对其直接定价与销售,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分工。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可以推断:政府存在的作用在于能够提供“不易定价”的社会管治(如提供公共服务、秩序与权益保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整体生存能力的提高;在一个需要大量公共服务的社会里,由于对政府定价的困难而导致将政府排除在定价和交易之外,即通过赋予政府(官僚(管治)集团)拥有社会公共服务(管治)的最终剩余权而对其间接定价。政府的存在将增加社会的管治成本,但是只要政府提供的服务能够增加民众的生存保障(即安全感),那么由于政府存在而增加的管治成本就可以被接受。

西蒙(Herbert A. Simon)从行政决策和有限理性的角度同样阐述了管治的必要性。有限理性是指在特定目标限度内个人只能对其认知所及的有限种方案做出判断并选择出“自认为最满意的”一个。个人由于有限理性的限制而不可能知道全部可能的方案及其潜在的后果,因而需要借助于建立组织并在组织内形成分工以克服个人有限理性的限制,也就是说组织的作用在于“借助组织内部的协作优势克服个人有限理性的限制”。具体的实施过程包括:首先,通过划分组织内部个人的职责范围使得每个个体只专注于他本身所负责的那部分工作,因此在对范围已大为缩小的目标行使决策时,个体的认知能力可以构思出较多的行动方案并增加对实施后果的了解,反之,如果没有组织分工,人人都必须顾及全部事务,其结果是以牺牲对细节周全、深入的思考为代价;其次,组织通过划定个体的职责范围并经常性地向个人提供特定方向的激励,促进在该方向上的能力培养和经验积累,使其决策更为专业化;第三,组织通过沟通、训练等方法使组织中的个体在决策时知道更多相关目标的信息,使得对组织目标认同的个体自觉地将方案的构思锁定在有利于整体目标实现的方向上,从而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个体盲目性和提高整体理性。

奥尔森(Mancur Olson)认为:“个人做出自愿行动的概率与其潜在的支出呈反比,与其潜在的收益呈正比。在一个垄断程度低的利益集团内,由于个体的潜在收益较低,因而行动成本必须更低,否则较难出现使集团获益的自愿行动。”[奥尔森(Mancur Olson)《集体行动的逻辑》]在无法降低行动成本的情况下,为了能够产生争取集体利益的行动,必须提高集团内部的垄断程度:垄断(权力集中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在利益集团内部自发地产生使集团获益的行动。

根据奥尔森的观点,提高垄断程度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为部分集团成员提供“选择性刺激”提高集团内部的垄断。如通过提高某些成员占集团收益分配的比重,促使其为了自身利益而产生自愿行动的欲望,这是一种“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别人”的方式。第二种方式是在大的集团内部建立人数更少的利益集团,通过降低集团参与者的数目实现提高集团垄断程度的目标。当集团中分享集体利益的成员数量足够少、而争取集体利益行动的成本/收益比又相当低时,则无需选择性刺激手段也很可能产生自愿赞助集体利益的行动。根据我们的理解,这两种产生集体行动的方式具有相同的实质,即都是通过将利益垄断权赋予集团内部少数成员从而促使其产生自愿行动的欲望。为了维持垄断权的稳固、需要在集团内部建立起集权机制,而且垄断-集权机制具有“在不同层面之间(从家庭到社区、进而到国家和超国家)逐次递进”的自发演化趋势。

从另一方面来看,集权机制之所以能够被集团内部的普通成员(相对受损者)所接受,其原因在于:一个在内部构建了集权机制的利益集团有着较高的行动效率,一个有效率的利益集团往往可以通过“对外扩张”增加该集团的利益总量,使其中每个成员都能够获取较以往(在绝对额方面而不是占有比例方面)更多的份额(至少是能够获得这样一种预期)。但是通过对外扩张获得利益增长的方式并非总是能够成功。任何一个集团都可能面临受制于外部约束而陷入“无法通过对外扩张实现集团利益总量增加”的困境。在对外扩张受阻情况下,对集团内部利益分配垄断性倾向的不满将促使普通成员产生出背离集团的意向。为了防止这种背离意向的扩展,作为集权化主要受益者的权势阶层通常会习惯于采取“建立更为强有力措施以控制普通成员”的选择。这样的发展趋势将导致如下的结果:由于压制集团普通成员的利益需求而导致以利益分配为纽带的认同感进一步下降、集团内部管理和防范成本急剧增加、普通成员逐渐被外化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对立面、不同层次间的连接方式逐渐由利益认同转为强迫管治。

概括而言,管治产生的根源在于:面对“生存安全保障”匮乏所带来的冲击,需要一个更为集权的组织机构被“正当地”(被普遍认同地)赋予执掌军队、司法、税收等社会强制力,其中的正当性源于“作为‘合法’执掌社会强制力的政府必须以确保社会共同利益最大化和维护社会公正为最高目标”。管治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则在于:它的自发性而非人为刻意制造、以及随外部环境变化的可变迁性而非固定与僵化——这是一种与“遏制某些集团和个人的无节制欲望、以实现社会全体在能力与欲望之间平衡”相关联的思想。这种“内在的”社会需求并非仅仅存在于中国,即使在欧洲和北美这些高度崇尚“自由主义”的国家,面对战争所造成的冲击和凋敝,强化政府集权的思想也曾大行其道。

无论强制(集权)性组织或是交易(联盟)性组织,都存在“因为监督机会主义而产生的管治成本”。管治成本本身并不能够决定组织形式和组织规模,决定组织的集权性(如企业、政府)或是交易性(如各类联盟)、以及组织规模边界的因素是“合作所创造的盈利”与“监督机会主义所导致的管治成本”之间的差值:当前者大于后者,则产生集权性组织;反之,则有可能退回到联盟性组织占主导的情形。一个两难的困境是:联盟性组织由于无法合理地分配合作的收益而遏制合作的发展;集权性组织虽然解决了前者的问题,却带来“过度管治扼杀个体创造力”的新问题。如何在缺乏管治与过度管治之间寻找到动态的平衡,是决定一种组织形式能否长久存在的关键;人类的有限理性决定了试错性 “尝试” 是确认与“社会化分工和交换程度”相适应的、从“极端个人自由”到“高度专制极权”各类组织形式(制度)可行性的唯一途径。

威廉姆森(Oliver E.Williamson) 在《市场与阶层组织》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企业组织结构的演变过程。威廉姆斯认为:企业的组织形态主要分为三种,即以权益集中于最高层为特征的垂直结构(即U型)、以总部与中间管理层之间分权为特征的分权结构(即M型)、由被赋予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和持有各子公司股份的总公司构成的分权结构(即H型)。U型结构的主要优点是集中统一,各部门在实行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使得最高层能够直接控制和调度资源、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若干效益好的项目,达到规模经济。其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于最高层,随着企业成长和生产日趋复杂化,将造成最高层所应对的日常事务日益繁重,不仅缺乏精力考虑长远发展,而且会由于决策层的失误造成资源浪费、从而增加企业发展所面对的不确定性风险。M型结构的主要优点是:由于各分部被赋予了一定的决策权,因而降低了最高层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风险;同时由于各分部需要为自己的决策负责,因而降低了最高层的监管力度和相应的成本;由于赋予各分部灵活调整其资源配置的权力,从而能够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从U型结构向M型结构的转变,使企业为了适应多元化和不确定性而采取的应变之举。其缺点是:各部门存在着追求各自利益而忽略企业整体利益的倾向;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各部门之间可能出现信息与技术封锁、妨碍资源共享。H型结构的主要优点是:总公司仅对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就企业整体而言,其经营风险得到控制;各分公司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决定其发展方向,从而强化分公司的利益激励。其缺点是:由于各分公司的独立性加强,使得企业的关联减弱,企业一体化所带来的技术、信息和管理方面资源共享的优势荡然无存。U型、M型、H型结构的演变过程是一个“通过内部控制与激励形式的主动性变化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过程。实践证明:U型结构由于无法应对迅速变化市场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H型结构由于无法实现资源共享而效率低下;在降低风险和提高效率两者之间折衷的M型结构显现出较好的适应性和活力。因此,威廉姆森认为:M型结构是企业为了适应外部多元化和不确定性而采取的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

实际上,这些企业组织结构与政府组织结构(管治形态)具有相似性,因而上述分析可以被移植用于对政府组织结构的分析。如果将威廉姆森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分析思路移植到对政府组织结构的分析中,就会发现:高度的单极集权制对应于U型结构、联邦制对应于M型结构、邦联制对应于H型结构。高度集权制由于僵化的决策机制而无法应对迅速变化的现实、由于缺乏对各下属团体的利益激励而缺乏活力;邦联制由于中央政府缺乏干预地方政府和各利益集团的有效手段而可能导致国家认同的瓦解;联邦制一方面赋予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和利益激励,从而提高了国家整体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央政府保有最终的强制力,使得其有能力阻止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分离倾向,从而有助于维护国家的认同。

1-2:从管治到等级-集权——对传统中国管治异化的剖析

管治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们面对欲望与能力之间的落差而采取的应对之举。只要有人类群体存在,最终都会通过管治的实施使个体被组织化、社会化。政府管治的合理性源于人类的有限理性:人类利己本能与有限理性的内在冲突决定了“对自发决策的市场机制的放任必然导致集体非理性的低效率混乱”;面对这种混乱和低效率,解决的方法是建立适度的等级观念-集权机制,将完全的自发行为强制性地规范为适度有序的决策。然而,这种观念一旦建立,人类的利己本能就可能驱使其向着异化的极致——高度集权的方向发展。

被组织化、社会化的个体的“平均理性(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水平”决定着该组织的管治形式: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低下的民众通常愿意将社会管治权力授予某一强势者(最高管治者),以获得在其强制力胁迫下形成的社会合作、并换取最高管治者和他的法定继承人对社会和平与稳定的保护与承诺,这是等级观念-集权机制在人类历史上之所以产生和长期延续的原因。这样的情形正如塔西陀(Cornelius Tacitus)所言:“一人独裁是动乱国家唯一的补救办法。”

经济学理论业已证明,为了保障分工合作机制得以正常运作,参与者可以有两个选择:或者寻求多元化的选择、或者寻求更为有效的法治保护——在“增强多元化选择”与“提高界定和履行合约条款的精确程度”之间有着相互替代的关系。[附注:有关的证明详见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第11.1节,即:为了降低合作失败的风险,“产品的买主可能维持与多个供应者的联系,或者它可能提高与现有供应者的合约中规定的条款的精确程度。”]相应的理性选择应该同样出现在政治领域,即:对于一个崇尚扩张性价值观的社会来说,理性选择的结果应该是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制度(如联邦制、民主制)或者提高以个人为本位的法治的强制力和精细度。然而,通过与现代西方社会的对比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社会的管治模式具有如下特点:既非通过增强多元化选择(而是相反的强化集权)、又非通过精确与理性的法律机制(而是借重于“模糊”的伦理道德机制)。据此可以反推出这样的结论:传统中国社会的管治模式之所以遏制了分工合作机制的自发演进,其根源应该归结为内敛化而不是扩张型的发展模式、稳态化(封闭性)而不是开放性的社会结构。[附注:关于传统中国内敛化、稳态化的论述参见拙作《中国历史的转折——关于传统中国社会衰落的“另类”观点》或《生存与超越(一)——对历史的再认识》之第1.3-3节和第1.3-4节。]

两千多年以来,传统中国社会之所以一直采用以中央集权管治为主、乡村自治为辅的政府管治模式,其根本的原因应该源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根据科斯(Ronald H. Coase)的交易成本理论,外部性的社会交易成本-收益和内部性的组织管理成本-收益的比较是决定组织规模的最主要参量,任何一个组织在理论上的最大规模应该止于“节约的社会交易成本在边际上与其支付的组织管理成本相等”的水平上。[科斯(Ronald H. Coase)《社会成本问题》]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无论外部性的社会交易成本、或是内部性的组织管理成本,都与社会化分工和社会信用水平密切相关;在一个社会交易成本高昂、社会信用水平较低(这一点往往与“政府利益与民众利益对立、分工合作的收益无法被民众共享”相关联)的社会里,社会分工被限制在较低的水平上。从本质上讲,低社会信用水平、低社会分工水平、高社会交易成本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它们源于缺乏扩张性动力的内敛化-稳态化社会结构与价值观。

自然性的地理条件使华夏民族在文明之初就必须依靠强大的集体力量去寻求发展。等级与集权意味着良好的秩序、良好的秩序意味着在缺乏技术能力提升条件下的社会管治成本降低和效益相对提高,因此“化解强大自然性压力与低水平技术能力之间的冲突”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持久地保有单极集权运作方式的强大动力。或者说,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对外扩张空间的社会,人口与资源间的紧张对立导致了对强化内部管治、抑制需求、约束欲望扩张的“偏爱”,导致等级观念-集权机制的根深蒂固。

农业社会由于经济的自足性而产生封闭性:这个社会既不需要、也不鼓励不同地域、血缘、语言、习俗、宗教和职业等集团间跨文化的交往。与社会结构的封闭性相呼应的是农业社会强烈的世袭等级性:由于农业社会的高度稳定,可以把人口明确地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归属于不同等级的成员极难改变从父辈继承来的身份,个体的纵向流动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是极端困难;社会有一套把社会分工加以永久化、绝对化和神圣化的意识形态;最突出的等级划分是脱离劳动的、占人口极少数的官僚(管治)集团(“官”)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被管治者集团(“民”)之间的严格划分。尽管不同时空环境下的传统(农业)社会,在世袭等级化的规模和社会封闭性的程度上不尽相同,但是与现代(工业)社会相比,传统(农业)社会的世袭等级化和社会封闭性无疑具有普遍性。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性、稳态化、对个体自主意识的系统性压制,使不平等普遍化、绝对化、被容忍甚至受欢迎,而且常常被固化成为集体潜意识。

由于高度集权所产生的信息、权力、利益的不对称,会逐渐产生“代理人僭越”问题。在一个缺乏扩张空间的稳态化社会里,“代理人僭越”问题逐渐激化为“官僚集团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对立”:为了维护和进一步扩展官僚集团的既得利益,一种以垄断性管治为特征的组织形式就会应运而生;由于失去了通过对外扩张解决社会内部矛盾的能力,官僚集团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而产生出“不断强化社会内部管治、意图无限制扩大管治权限”的激励。或者说: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利益总量近乎零和的限制条件决定了官僚(管治)集团只有最大限度地压缩被管治集团(民众)的利益,才能够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当处于被管治地位的社会普通成员(民众)除了留在本社会之外别无其它选择时,以官僚(管治)集团为核心的权势阶层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博弈将会在“高度的权力集中、巨大的等级差异”层次上达到均衡;单极(中央)集权机制强化了官僚(管治)集团镇压民众反抗的效率和能力,世袭等级观念瓦解了民众反抗集权管治的决心和勇气,从而迫使被管治集团的绝大多数个体安于既定的社会等级秩序。

一个以抑制普通成员的个体欲望为主导价值观的社会系统,在经过“借助‘抑制个体欲望’的价值观以降低管治成本、树立‘统治者效益最大化’的伦理以改变评估管治收益权重”的技术性处理之后,会自发地产生“管治规模逐渐延伸”的趋势,从而在渐进的过程中形成权力高度集中的社会管治机构——全能型政府。尽管这种集权化的管治通常以较低的个体自主意识、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为代价,但是在一个压制扩张欲望的社会里,这样的代价并不妨碍社会长期处于稳定(内敛化-稳态化)的状态。这是传统中国社会演进历程所昭示的普遍规律。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权力高度集中于一点(皇权)的单极集权(等级-集权)社会,它犹如汇聚于一点的“树状线型”结构,所有“枝干”均单向联系并最终受制于中心点——主杆及树根,而较少有相互间的横向关联。[附注:现代社会由于强化了每一个个体的多方向联系,因而可以视为“空间网状”结构。]这种纵向为主的结构强调主体间的等级和从属关系。对于位居中心的统治者(最高管治者)而言,由于这种模式有效地阻隔了各个个体之间的横向(侧向)联系,因而是社会管治成本最低的一种模式。对于位居各支脉上的个体而言,由于没有横向(侧向)联系而处于封闭状态,所有活动均直接或间接受制于中心,因而极大地压制着个体的活力,同时也存在着“只唯上(中心)、不唯下”的单方向趋势。这种阻隔社会个体之间横向连接的“树状线型”结构,在管治能力低下的时代,有效地降低了社会管治成本(这种成本的降低足以补偿由于对社会个体之间阻隔所造成的收益损失),因而具有其合理性并且能够保持长久的稳定:在一个由“无数个土豆”(相互间处于隔绝状态的个体和社区)构成的社会里,官僚(管治)集团只需要将管理小型社区(如家族)的经验复制若干份并加以分发和扩散即可,而无需为协调各个社区之间的关系耗费心血;作为“土豆”的各个个体和社区,如果不出现巨大的内部压力,他们会安于熟悉的传统模式以避免改变现状而构成对主导价值观和管治理念的挑战。

但是这种“树状线型”社会结构的“稳态化存在”不可避免地在制度层面上产生出一系列递进的负面效应:首先,官僚(管治)集团与被管治集团双方的“守成”心态成为建立跨社区(家族)联合的巨大障碍,一种避免相互接触、避免相互合作的惯性,一种“合作导致交易和管治成本增加、而收益并不能由成本支付者享受”的预期必然阻碍社会分工合作的自发演进,在这种思维方式的指导下,“相互封锁、拒绝沟通、独霸一方、以邻为壑”就成为当然的理性选择;其次,由于非政府的社会分工合作机制难以自发形成,政府“无可争议地”成为社会认同与社会合作的枢纽,并进而强化政府的高度集权、导致社会缺乏能够与其相制衡的其它势力;第三,政府的高度集权使得实际掌握管治权力的官僚(管治)集团具有了“特权”优势并因此而位居等级化社会结构的上层、官僚(管治)集团的利益也因此而凌驾于社会共同利益之上并与之相对立;第四,试图维持本集团“特权”优势的利己本能型塑出官僚(管治)集团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官僚(管治)集团的排他性和封闭性所导致的“流动(优胜劣汰)压力缺失”不仅催生出官僚(管治)集团的同质化、而且强化着“政府管治权力缺乏外部性制衡”的格局,缺乏制衡的政府管治权力被官僚(管治)集团异化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政府的管治由于管治权力的异化行使而背离“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正当原则。

[附注:一般而言,管治的正当性建基于如下的抉择:或者政府强化对社会的全面管治,借助政府权力抑制扩张性需求,保障社会成员能够较为平均地得到基本生存供给;或者政府鼓励个体的扩张行为,在扩张型发展中提升生产能力和产品供给水平。一个既无法“保障社会成员能够较为平均地得到基本生存供给”、又不能“在扩张型发展中提升生产能力和产品供给水平”,而是热衷于通过“管治权力的异化行使”满足官僚(管治)集团自身无节制欲望扩张的政府,其行为具有“非理性化”(企业化)的特征。这样的政府终将由于缺失管治的正当性而无法长久。]

1-3:20世纪中国社会管治机制的变迁——动力、阻碍与结果

1-3-1:外部势力的介入——促进管治机制变迁的动力

对于传统中国社会来说,如果没有外来力量的介入,以压制个体欲望和创造力为基本价值取向、已渐趋稳态化的传统等级观念-集权机制本来可以长久地维系下去。然而,随着欧洲扩张主义者的到来,产生了改变这种等级观念-集权机制的强大外部冲击力量:虽然对于伴随“现代化”而来的价值观和社会(权力与利益分配)机制的重组,不同阶层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犹疑彷徨、甚至排斥阻挠,但是随着20世纪一次次“民族危亡”的迫近,被现实逼迫的中国人逐渐抛弃传统的、以压制欲望张扬为基本特征的内敛性价值观而转向为接纳、追逐扩张性的价值观。这种转变所导致的结果是:工业化的生产模式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程度的扩展,从而瓦解了农业社会原子化的个体生存方式;对外部对象(自然界、其他群体或社会)掠夺所产生的财富效应,摧垮了稳态化社会里“小富即安”的社会心理;利益诱惑和现实压迫合而为一的力量驱动着民众,功利、扩张、一夜暴富的心态成为社会的主导;扩张性价值观被视为理所应当、并用以否定和取代传统的内敛化价值观的企图成为社会的默认选择。

传统依附型社会向现代自主型社会转变的诱因主要有如下两点。首先,封闭-依附型社会结构所具有的“降低管治成本”的优势无法弥补由于阻隔个体间横向关联所造成的创造力匮乏劣势。对社会成员自主意愿的压抑遏制了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使能力与欲望之间的平衡长期滞留在一个低水平层次,对于一个崇尚扩张性价值观或者面对强大外部扩张性力量威胁的社会来说,这样的状况无论是从强者攻击的方面还是从弱者防守的方面都是极为危险的,因而也是无法忍受的。其次,政府集权的长期化所导致的、官僚(管治)集团“以权谋私”的管治异化违背了“确保社会共同利益最大化和维护社会公正为最高目标”的“政府管治正当性原则”、从而弱化了社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之所以在今天遭到人们的普遍诘问和谴责,不仅由于用这种依附型机制应对一个由日益自主(理性化)个体组建的社会所必然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以及与权力集中相伴生的管治异化和制度性腐败,更在于依附型机制所造成的普遍人格矮化和创造力被压抑与强调扩张和进取的现代人本主义思想存在着内在的冲突。正如密尔(John S. Mill)所说:“一个矮化本国人民的国家不可能取得巨大的成就,原因是被矮化的人民无法获得充份实现自我的机会。”[密尔(John S. Mill)《论自由》]

帕特南(Robert D.Putnam)在研究了中世纪终结前后的意大利南部社会之后认为:“专制机制(即封闭等级-高度集权制度)所具有的垂直制度安排,必然在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中显示出局限性。专制机制所造成的社会网络不对称性,代表着剥削和依附(等级),完全不同于基本平等者在团结中相互联合的横向组织。以庇护-附庸(等级-依附)为基础的专制机制必然降低政府的效率,从而阻碍经济增长;政府长期软弱无力,导致自主性机构出现,而这些非正式组织的排他性权力地位,使得政府无法赢得大众的忠诚;政府积弱不振,又强化了家庭、庇护制和黑手党的地位,促进犯罪组织性的蔓延;垂直的网络,无论多么密集、无论对其参与者多么重要,都无法维系社会信任和合作制度;信息的垂直流动,常常不如水平流动可靠,其原因部分地在于,下属为了免受剥削而对信息有所保留;更为重要的是,那些支撑互惠规范的惩罚手段,不大可能向上实施,即使实施了,也不大可能被接受。”因此帕特南概括说:“就解决集体行动困境而言,垂直网络要比横向网络作用小,19世纪之所以证明资本主义比封建主义有效率,20世纪之所以证明民主比等级-集权更有效率,其秘密就在这里。”[附注:以上引文均摘自帕特南(Robert D.Putnam)《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上述的分析同样适用于面对从传统依附型社会向现代自主型社会转变挑战的20世纪中国社会。

必须提及的是,除了上述“功利性”的诱因之外,在促进20世纪中国社会管治机制变革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因素——儒家学说中的“道德优越原则”为管治机制的变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更准确地说,“道德优越原则”的应用是强化20世纪中国社会管治机制变革激烈性的价值观诱因。“道德优越原则”的确立使得人们在将管治权力奉献给管治者的同时、又设定了收回管治权或者替换管治者的途径、以防止管治权力被管治者滥用,或者说:为管治权设定符合正当性的条件——当这种正当性条件无法满足时、人们拥有通过各种(暴力的和非暴力的)方式收回管治权或者替换管治者的正当性。这种对管治者“表面服从”与“内在反抗”相纠结的制度安排是人性内在矛盾(张扬欲望与提高能力之间所引发的对立)的一种反映,也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制度安排,专横的管治者不得不在特定的条件下实施管治机制的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要求。

为了使上述观点的阐述更系统化、逻辑化,我们可以借助于耗散结构理论。根据耗散结构理论,系统的演变历程可以简述为:系统的开放性使其能够从外部吸收能量和交换物质(即有负熵的流入),随着负熵的流入、系统逐渐接近“突变”的临界点(“阈值”);组成系统的众多子系统经常性地产生偏离均值的变异(“涨落”),在正常情况下,这些涨落相对于系统平均值而言是很小的,即使偶尔有大的涨落也会被耗散掉而不对系统的整体状态造成发散性的影响;然而,在临界点附近,偶然的、杂乱无章的、随机的涨落可能被不稳定的系统放大并产生连锁反应,使得系统失去既有的稳定秩序而进入到混沌状态;随着负熵的进一步流入,系统最终超越混沌阶段而达至新的有序状态。这一演变过程具有偶然性与必然性统一的特点:在个体(子系统)层面上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引发旧状态崩溃的因素具有偶然性、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个体(子系统)在混沌阶段的状态具有不确定性、个体(子系统)在新状态下的具体形态具有不可预测性;但是就系统演进的方向而言,则具有高度的确定性——系统在混沌前的状态与演变过程中的负熵流入量决定着系统在超越混沌阶段之后所可能达至的状态。

依照耗散理论,可以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由于缺乏持续的外在激励而始终处于“混沌前的稳态化状态”,因而即使能够随机地产生出一些异端的个体和思想,也会因为整个社会缺乏适宜的环境(“将异端思想持续发展下去的激情和动力”)而使这些思想在萌芽状态中就遭到夭折(或称为“这些随机的涨落被系统消耗掉而无法产生持续的发散效应”)。然而在20世纪,随着国门的洞开,中国面临着外部资本、技术、思想的持续涌入,尽管这种外部因素导致的强制性变化对中国传统的生产及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价值观给予了致命的打击,然而也正是这种对传统的打击使得中国社会(无论是价值观、生产方式)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个体获得了尽管不充分、然而正在逐渐增长的自主选择权,在各种激励的诱使下无数拥有自主选择权的个体尝试着种种创新与叛逆,从而在宏观层面上形成了巨大的、如同随机涨落般的变化;另一方面,社会价值观与生产方式的适应性变化改变了社会对创新与叛逆的接受程度、并由此产生渐增式的连锁反应,使得社会远离了传统的稳态化秩序而演进到以混乱、变化、冲突、筛选为典型特征的混沌状态——这就是中国在20世纪所经历的、并且在21世纪仍将持续的社会演进过程。

1-3-2:传统意识的承袭——阻碍管治机制变迁的因素

依照西方社会演进的经验推测,接受了扩张性价值观的现代中国社会,本应该出现一个随着经济迅速发展而到来的社会活力普遍增长的时期。然而纵观20世纪的中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总体印象:社会活力的增长经常性地受到遏制——有限的个人自主权被强力的政府有选择地限制在局部领域(如经济领域)和部分阶层(权势阶层);与此同时,在利益诱惑下政府的管治欲望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在一个对政府权力缺少监督与制衡的社会里,“强化政府管治”意味着政府对权力的进一步垄断、对政府官员权力赎买成本的急剧增加。与西方社会的这种制度差异,可以从中国社会的传统与独特性(如巨大的人口压力与严重的自然资源短缺的矛盾、中国社会的封闭性、等级-集权的传统、后发国家的赶超压力等)中寻找答案。

由于具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因此历史上的种种习惯与理念至今仍然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起着难以察觉的主导作用,其中缺失“民间力量对政府实施权力制衡与约束”的观念就是其中的一例。传统中国社会的权力运作机制是中央集权的官僚管治与宗法家族为主体的乡村自治相结合的产物:以皇帝为首领的全国性官僚集团构成社会管治的主体,其脉络延伸至县——管治成本的逐级增加与收益的逐级减少使得全国性的官僚集团管治止于“县”;在“县”之下的管治,则依靠以血缘与地缘为纽带的地域性宗法家族。尽管宗法家族成为“县”以下的乡村自治主体,但是地域的限制、皇权的发达、传统管治理念的制约使得它在正常条件下无力实现横向的跨地域联合以形成对皇权的对抗。因此中央集权的官僚管治与宗法家族为主体的乡村自治之间事实上的不对等导致传统中国社会从来没有出现过“民间力量对政府实施权力制衡与约束”的观念。

由于晚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一直以崇尚政府集权的列宁主义为其主流意识形态,因此不仅政府集权思想得到进一步巩固,而且政府的集权能力也得到显著的强化。列宁主义者认为:如果垄断(高度集权)的机制不可避免,那么从增加社会公共福利的角度来说,应该由政府而不是由少数个人(资本家)行使这样的垄断权力,毕竟政府的权力在理论上需要受到全体民众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垄断必然性”理论,与后发国家的赶超压力、封闭社会的等级-集权传统、人口与资源紧张对立所产生的危机感结合在一起,引导民众产生对“政府垄断替代私人垄断”的高度认同,强化了政府在社会资源分配和社会政策制定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正当性。

由于现代化进程并非中国社会内在力量自发演变的结果,而是在入侵者枪炮威胁下的应激之举,因此紧迫的生存压力将现代化进程扭曲为对“现代化”技术的学习和引进,而对于“现代化”技术产生所需要的人文环境则无暇顾及。在至今仍然缺乏人本主义和理性主义深厚积淀的中国社会,内生着征服、扩张、控制倾向的现代化进程使得公共权力拥有者可以假借维护公正与秩序的名义构建出一种新的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道德等级与僭主制度),从而使得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在东方式的现代化进程中得以延续和异变——隐藏在各种意识形态旗号之下的对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的推崇经常性地浮现出来而成为社会主导。[附注:作为“对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推崇”的一个例证是,中国民众在20世纪的相当长时期内普遍地默认和接受这样一个思维:“个人自主”只被赋予少数优选的子民,其他占多数的社会成员由于种种似是而非的理由而被剥夺对“个人自主”的享受。各种“中国不适合民主制度”的言论就是这种思维的显示。]

鉴于上述诸种原因,迥异于欧美社会的“怪异”现象便在中国出现:现代化进程不仅没有瓦解传统的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供技术手段的支持,产生了强化它们的趋势。依照欧美社会的经验、应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而出现的一系列变化——如“尊重个人自主选择权力、张扬个人进取精神、普及公益教育和技术教育、宽容异端思想和行为方式、要求机遇平等与社会公正、监督与制约管治权力的行使”,至今仍然是中国人需要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

1-3-3:作为妥协产物的管治理念变化

“对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的承袭”与“面对现代化的冲击”构成了理解20世纪中国管治理念变化的基本背景。发轫于19世纪末的中国“现代化”进程所内生的对(涵盖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的追求,推翻了维系传统社会管治模式存在的两个前提条件。首先是以血缘作为管治权力继承依据的原则(世袭继承原则)遭到废弃。然而,对人本主义思想非彻底的追求和对传统伦理的惯性依赖造成这样一种结果:在以血缘作为管治权力继承依据的原则遭到废弃的同时,以民意作为获得管治权力依据的制度却并未牢固确立。于是皇帝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混杂着民众利益代理人和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继承人身份的僭主。其次是原本安于奴役地位的民众受到自辛亥革命和“五四”启蒙运动以来逐渐传播开来的朴素人本主义思想的熏陶和感染,已经不再安于对传统专制机制的俯首帖耳。事实上,就法律的字面含义而言,他们已经被赋予国家资产主人的地位。但是对人本主义思想缺乏本质把握的民众缺乏建立以个人权益为基础的新型社会价值理念和管治机制的自觉需求,加之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现实能力的孱弱,使他们无意识或者无能力行使被法律认可的“主人”的职能。在这样的条件下,一种试图融合传统与现代化对立的制度——僭主制度便成为理想与现实妥协的产物。

20世纪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在极大地消解了对世袭继承原则和世袭等级制认同的同时,却愈加强化了对道德优越原则和道德等级制的依赖。这一点突出地表现为“以德治国”的政治口号至今仍然被中国政府领导人所大力倡导。以道德优越原则作为管治正当性的基础,必然需要把最高管治者塑造为代表最高道德标准的“圣人”,以此证明他们的管治具有来源于道德优越的正当性、因而无需受到挑战。与此同时,最高管治者必须以“父辈对待子辈”的方式对其治下的“子民”表现出无微不至的厚爱和关怀,借助于这种最高管治者与被管治者(民众)之间准父子的关系巩固其“道德优越”的地位。无论现实如何,任何期望长期维持其管治的最高管治权力拥有者(理论上)都必须努力保全这种“道德优越”的幻像。[附注:关于道德等级制和僭主制度的更详细论参见第1.2-2节《等级观念-集权机制在20世纪的演变》。]

20世纪在最高管治权力传递方式中出现的“抛弃世袭继承原则、强化道德优越原则”的变化衍生出僭主制度。从管治权力的实施过程来看,僭主制度可以视为是君主制度为了适应集体理性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变体。与君主制度的相同之处在于,僭主制度是在民众普遍欠缺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的条件下将“节制”的权力授予“上天的代表”的一种管治形式,它与君主制度一样表达了人类在能力低下时代对外在力量的臣服。与君主制度不同的是,由于集体理性的发展使得“上天的代表”不再被限定于某个特殊家族,因而作为僭主的最高管治者不再能够凭借血缘关系“正当地”获取和传递管治权力与地位,因而不得不将“管治的正当性来源于世袭继承原则与道德优越原则共同作用”的机制转换为“管治正当性单一地依靠道德优越原则”的机制。僭主制度是传统家族式管治(家天下)与现代民主观念相互冲突和妥协的产物,其最主要的特点并非高度的集权管治,而是“最高管治者虽然无意于通过选举获取管治正当性的认同、却不得不接受‘失去借助血缘关系获取和传递管治地位’的事实”,它反映了人类虽然随着理性的发展而抛弃了“君权神授”的观念、却由于自主意识不足而无力建立起民主制度的尴尬。

然而,作为社会演变过程中妥协产物的僭主制度内生着两类难题、从而成为其难以持久的根源:首先是僭主制度始终面临着如何挑选适意继承人的问题——在不具有血缘关系和民意基础的潜在继承人中挑选未来的僭主(最高管治者)往往导致剧烈的内部质疑和争斗、并造成社会动荡;其次僭主制度所内生的不稳定预期必然驱使手握巨大权力的在位管治者以急功近利的心态对待权力的运用,在严重的生态危机和泛滥的制度性腐败面前无所作为正是这种心态驱使的行为结果。

在今天,传统管治模式存在的两个前提条件(以血缘作为管治权力继承依据的观念和民众对传统管治理念的遵循)已被改变,维护传统专制(世袭等级-单极集权机制)的企图与现代化进程之间的内在冲突决定了当代中国的僭主管治模式有着高度的不稳定性、因而只能是向着稳定管治模式演进过程中的一个中间阶段。僭主制度的最终归宿只能是以下两者之一:或者在放弃对现代化的追逐之后、回退到以血缘作为挑选继承人标准的世袭制度(其前提条件是民众接受此种方式)——当代中国政府在选拔官员过程中越来越借助于“裙带关系”的趋势正是试图退归世袭制度的无意识尝试;或者在“追逐现代化”的动力驱使下产生出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现代管治方式——其核心的部分包括权力制衡机制和“以民意作为挑选管治者依据”的民主选举制度。

1-3-4:具有中国特色的管治手段变化

在20世纪的一百年中,现代化对传统中国社会的冲击使政府的管治从两个方面发生了变化。首先,传统的中央集权管治体系随着外部压力的增大和政府管治能力(技术)的提高而逐渐强化,并通过村委会、街道居委会和“单位”向社会基层扩展,形成政府对社会基层的直接管治。[附注: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在稳定表面之下的暗中涌动”趋势,即:一方面,虽然自90年代中期之后“单位”的管治职能有所弱化,但是政府通过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和各类协会(社团)形成的对社会基层的控制体系并未瓦解,因此当代(2006年)中国社会治理的主要特征仍然是“过度地依赖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管治而尚缺少与之相制衡和互为补充的的‘公民自治’机制”;另一方面,随着民众独立自主意识的逐渐增强而形成民间组织(包括政治性组织和经济性组织)迅速发展的态势,政府管治开始面临挑战、蚕食而呈现出“弱化”的趋势——政府对民间组织“合法生存”诉求的压制并未扭转“管治弱化”的趋势、反而由于“迫使民间组织‘非法生存’”而面临着“更加弱化”(失控)的危险。]其次,随着社会化分工合作的扩展,传统的地域性宗法家族自治渐趋弱化,特别是50年代之后,对传统文化的否定使作为其支撑部分的宗法家族自治逐渐丧失“正当性”地位。[附注:由于在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中存在着否定“宗法家族自治”的倾向,因此近些年在农村逐渐“复活”的宗法家族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法化”的特征。]

政府管治不断地向社会基层渗透是20世纪中国社会管治变迁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现象。政府管治向基层渗透的动力源于如下两点。

首先,管治机构不断向基层渗透的趋势来自社会对政府管治的需求。或者说,现实的生存压力和后发国家实现赶超(现代化)的迫切心理导致对“强化政府管治”理念的广泛认同,技术水平的提高导致管治能力的增长和管治范围的扩展。尽管管治规模和层级的扩展必然导致管治边际成本的递增和管治边际收益的递减,但是等级-集权的传统、作为后发国家对技术现代化的紧迫感、巨大的生存压力等诸多因素,促使中国(政府和民众)在衡量管治成本与管治收益时采取了(不同于发达国家的)“修正”,从而使政府管治的强化和扩展被最大限度地纵容。这种纵容“强化政府管治模式”的极致结果就是:在20世纪50-70年代,形成了政府控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各个方面的、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这种企图“通过高度集权机制的有效运作带来模仿效率提高、从而在技术方面缩短与先发国家差距”的期望正是后发国家在赶超压力下挤压出来的结果。

其次,管治机构不断向基层渗透的另一个动力来自政府官员自我授权的利益激励。帕金森定理表明:“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机构膨胀、臃员增加、政府规模自发扩大的趋势,其动因之一就是官员谋求自身权力的最大化。正是扩张权力的内在需要,使官员制造官员、机构设置机构,政府增长呈现‘荆轮’效应。”特别地,对于象中国这样缺失民众监督政府权力运作传统的社会来说,政府官员在自我授权方面更少受到制度约束。由于政府的管治是广泛、普遍和深远的,其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较少受到独立的非政府力量的直接、有效约束和限制,因而导致一个“管治欲望无限增长”政府的出现——这是中国社会问题泛政治化的制度根源。

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半期)政府管治向基层渗透的过程可以概略地描述为:在政府管治能力(技术)增强和政府自我授权机制的推动下,政府产生出将自上而下的集权管治机制逐级下延的倾向,并在导致传统民间自治(宗法家族自治)机制几乎被侵蚀殆尽的同时,抑制着适应现代化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新型自治机制(自主的行业公会、社区组织和其它非政府组织)的创建。

在考察20世纪后半期中国政府管治方式的变化时,有两个现象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个现象是“单位”(即通过经济利益关联而形成的地域性管治组织)的兴起与衰落。[附注: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单位制”的研究愈来愈多,其分析角度也有所不同。相关的论述可以参见王沪宁《从单位到社会:社会调控体系的再造》,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曹锦清、陈中亚《走出“理想城堡”——中国“单位”现象研究》,周翼虎、杨晓民《中国单位制度》,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在强调中央政府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单位”这种地域性组织不仅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同时也是中央集权管治体系的附属和延伸,“单位制度成了一个融合户籍、人事、档案等多项职能的新‘保甲制度’。”[张维迎、邓峰《法与经济: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 》]但是近十几年来,市场机制发展带来的对中央集权体制的冲击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使得“单位”逐渐失去对其成员有效的约束与管治能力,从而在最基础的层次上正在弱化中央集权管治的基础。如果这种弱化无法被其它手段所填补,将会严重影响中央集权管治的有效性,并可能造成社会管治失控。

[附注:高力克认为(《哈耶克道德进化论与道德转型问题》):“构成计划秩序的基础的单位制度,仍是一种拟家族化的封闭的小社群。单位制度的基本特性,是功能合一性、资源不可流动性和生产要素主体之间的非契约关系。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以共同职业为特征的小型社群,是一个融生产组织、福利组织、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于一体的功能泛化的复合性组织。单位全部负担职工的生老病死和一切福利,这种全面保护的代价是单位成员对单位的全面依赖,一个人离开单位或失去单位身份,也就失去了一切生活保障。单位实际上是一个以共同职业生活为基础的福利社群和伦理社群。它是一个休戚与共的‘社会主义大家庭’,集体福利的共同生活是单位成员的社群归属感的基础。这种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单位道德,仍是一种目的整合型的小社群道德,其主要内容,是集体主义、利他主义、大公无私、奉献、忠诚、互助、友爱。这是一种义务本位的共同体道德。这种单位制度也难以避免一切小社群伦理的缺失,如人格依附、身份等级、裙带关系、权利缺位等等。这些伦理缺失严重阻碍了个人的自由和公民社会的成长。”李路路(《社会变迁:风险与社会控制》)认为:“单位体制形成于社会主义最初对中国社会的重新组织的过程中。1949年后,配合国家对整个社会体制的选择,我国在资源分配、社会调控和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建立了单位体制,构成了整个社会调控的基层体制。在单位体制下,所有基层单位都表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延伸,社会的整合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单位成为行政机构的内部组织形式。国家的意志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个单位,再通过单位而贯彻于全社会。因此,单位体制为社会管理机构对各种社会力量的调节和控制提供了新的制度架构。在这个意义上,‘单位体制’是中国城市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和社会调控形式。在单位体制下,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行为被逐一整合到一个个具体的‘单位’中,单位赋予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个人归属于单位,而单位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直接行政管理的组织手段和基本环节。单位组织同时也成为社会成员参与政治过程的主要场所。社会成员对工作场所的全面依附实质上是个人对国家的依附。因此,整个单位体制是一种向上依赖、向下控制的体制,是一种资源分配、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的体制。单位体制的形成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相一致,或者说很好地适应了当时中国的基本制度结构和社会环境。”]

第二个现象是家族制(宗法家族自治)的瓦解。从理论上说,传统中国社会是家族的扩展,在这种同构关系当中,家族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出发点。在现代生产方式(社会化分工)取代传统生产方式(家族内部分工)的过程中,家族制随着其所依赖的生产方式的被取代而瓦解。随着家族制的瓦解,以及生产社会化所带来的人员大规模自由流动,传统社会中确定个人身份的地域性、家族性标识逐渐弱化、直至失效,并由此造成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个人身份识别困难”——大范围的重名现象就是这种身份识别困难的一个直接表现。[附注:对个体的忽视已经深入到中国人的潜意识中,从中国人姓名的分析中就可以窥见到这一点:拥有十几亿人口的汉民族,只有区区数百个常用姓氏,而且各个姓氏所涵盖的人口数量极不均衡,少数大姓的人口超过千万、甚至上亿;更令人吃惊的是常用于名字的汉字不过数千,即使以双字为名,也有着相当高的重名概率;于是,为了确定某个个体的社会身份,不得不附加众多的限定,如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某一特定集体等等。这一现象,一方面源于个人作为某一集体附属的社会传统,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的集体归属感。这种在确定个体身份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其集体归属的方式,极大地制约了中国人个体自主意识的发展。]个体身份难以确定,不仅增加了政府对个体管治的难度(大量重名现象的存在既造成个体缺失自我身份识别的激励和相对应的个体荣誉感,也形成推诿责任、逃避监督与惩罚的行为习惯),并且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中国社会管治机制与管治理念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附注:如果将当代中国社会信用缺失这一问题放在“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进”这一大背景下分析,不难得出如下的结论:造成信用普遍缺失的主要原因不是由于个人道德的“弱化”,而是由于“政府管治理念和管治能力滞后于社会实践与行为的现实发展”。]

2: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根源与表现

衡量一个政府管治正当性的量化指标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平均认同程度(也可用它的逆向指标“政府使用强制力的频度与力度”),也就是说:当一个政府频频使用强制力(如警察、军队或由政府指使的暴力团体)解决社会纠纷时,意味着社会成员对该社会的平均认同程度大为降低、社会认同已不足以维系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合作与联结,同时也意味着作为社会合作与联结主导者的政府正面临着管治正当性流失的困境。[附注:由于信息保密的原因,我们无从得知为中国政府所掌握的社会治安力量的实际情况,但是每一个在当代中国有过生活经验的人都不会忽视各类“治安”人员(包括在政府正式编制内的各类警察和城市监管人员,以及各类不在政府编制内的“保安”)令人惊异的广泛存在。事实上,仅就数量而言,中国正在成为一个“警察国家”。]

2-1: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根源

造成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管治困境的根源在于:对等级-集权观念的执著导致管治机制的变革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管治机制无法迅速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较低了它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在一个“个人自主意识的提升使得政府曾经拥有的神圣光环黯然失色”的时代,政府的管治不再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它必须通过向公众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来表明其存在的理由。公共服务的缺失和官僚(管治)集团的渎职是政府管治(国家秩序)崩溃的前兆,一个不能够有效运用管治权力、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必然会被公众所淘汰,唯一可以选择的是:这种淘汰是以和平的方式还是暴力的方式。

2-1-1:管治困境的现代化因素——一般性分析

压抑欲望张扬的理念导致对“他主”、“依附”的认同,其中的原因源于一种被公认的假定: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使得人类难以内生出普遍、持久的“欲望节制”动力,因此必须借助于对外部性“超越者崇拜”而形成的道德(法律)-威慑机制。对这一假定推广的结果是形成了以臣服、等级为特征的传统管治机制。与崇尚“压抑欲望张扬”理念的传统社会相对立,现代社会采用“纵容欲望扩张、引领能力提升”的方式解决欲望与能力之间的落差。正是由于处理“欲望-能力落差”方式的差异,不仅决定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在价值观(伦理理念)方面的差异(如现代社会由于鼓励“欲望扩张”而产生出“为了扩展掠夺对象而促进技术进步”、“为了应对陌生情境而尊重个体自主和多元化尝试”的倾向,这些都是与传统社会的内敛、依附、封闭相对立的特征),而且也由此决定了以“民众自主”(民主)、“决策分散化”(权力制衡)为核心的现代管治机制与以“封闭等级-高度集权”为特征的传统管治机制的内在对立。[附注:作为现代管治机制核心的“民主制度”是对“个体自主”的逻辑外推、决策分散化是“多元化尝试”的应用。]

尽管一个崇尚扩张性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开放、多元理念)的社会比崇尚内敛性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节制、同一理念)的社会需要更高的管治成本,但是“大规模社会分工和激励个体创造力发挥”机制催生的技术进步和高效率对外扩张带来的外部收益流入足以弥补管治成本的增加额,从而使扩张性价值观在一段时间内取得对内敛性价值观的绝对优势和全面胜利。这是欧美社会主导的现代文明得以维持长达500多年、并成为当代人类主流文明的制度基础。

在一段时期内扩张性价值观对内敛性价值观的胜利对处于失败者地位的后发国家产生了“学习”、“赶超”的现代化刺激。然而倾心于现代化外在效应的后发国家管治者们通常没有深刻意识到“现代”与“传统”在价值观层面上的内在对立(现代化的扩张性价值观不仅导致个体自主、进取意识的提升,而且最终导致民众自主、权力制衡的制度;传统的专治机制不仅需要依附性人格、稳态化心理而且更依赖于内敛性价值观),试图同时实现“保持传统价值观”与“引进现代技术”这两个方向迥异的目标在制度层面上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传统管治机制的现代化困境——以内敛、节制、他主、依附为其特征的传统管治机制在受到崇尚扩张、张扬、自主、独立的现代化价值观冲击时的不适应。

与以静止和稳定为本质的传统(农业)社会相比,现代(工业)社会是一个依赖持续财富增长的扩张型社会,财富持续增长的要求使得“能力提升”成为受扩张性价值观主导的现代社会的存在基础。为了满足无节制增长的欲望需要提高生产效率、为了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需要社会化分工演进的深入和技术水平的进步。正是在被现代社会所推崇的扩张性价值观引导下,社会化分工演进和大规模技术进步成为“现代化”的两个基本特征。

作为能力提升主要路径之一的“社会化分工”(专业化分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扩展)是扩张性价值观主导的社会在“提升能力”压迫下产生的制度适应。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化分工必然引发社会-政治领域的相应变化,更准确地说,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化分工”具有向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扩展的效应:在社会领域,为了适应社会化分工引发的不确定性和多元性,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流动性——即迁徙自主和择业自主,以及与此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合作关系变革——以法律为基础的契约关系替代血缘关系成为构建新型社会合作方式的基础;在政治领域,要求废除人身依附和世袭等级制度、要求以契约(法律)为依托重新构建社会制度(管治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因此在社会-政治领域内,“现代化”意味着:建立一个以社会化分工为依托的契约型社会,使个人从依附型血缘群体内独立出来、成为社会性群体内具有完全自主权益的独立个体,并最终瓦解建立在人身依附之上的传统专制(世袭等级-单极集权)机制而构建“通过契约关系实现各自利益”的多元化自主决策机制。

能力提升的另一个主要路径是系统性的技术进步,它是扩张性价值观主导的社会在“提升能力”压迫下产生的技术适应。技术进步意味着对前人经验的挑战、也意味着必须承受“由于结果不可预知所产生的风险”,技术进步的上述两种特征决定了对等级-集权理念的颠覆:由于前人的既有经验对于后人的技术进步(创新)不再是不可或缺的工具,于是在传统农业社会广泛存在的“对前人经验(知识)的崇拜”被挑战-创新意识和自主决策意识所取代,建立在知识崇拜基础上的等级观念因此而失去合理性;由于技术进步(创新)的不可预测性,于是多元化尝试成为降低系统风险的理性选择,建立在高度同一基础上的集权机制因此而失去有效性。

历史经验和理论分析共同表明:以“可预测的法治体系、稳定明晰的产权结构、(超越血缘与地域界限的)社会合作-信用机制、(作为个体自主理念推广的)多元化自主决策方式”为其主要特征的“现代”社会制度安排,使得扩张性价值观主导的社会能够通过社会化分工合作而促使(技术)能力不断提升,能够通过社会合作-信用机制的扩展而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化分工合作的可持续性,从而突破了传统社会由于制度和技术方面原因而存在的“扩张不可持续”障碍。[附注:上述观点的准确表述是:由于制度安排的变革和技术能力的突破使得现代社会较之传统社会有了更广阔的扩张空间,因而极大地延迟了“扩张不可持续”的发生。]

在剖析了扩张性价值观与社会化分工、技术进步、“现代”社会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之后,或许可以通过对比的方式窥见出以内敛化价值观为主导的传统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与社会化分工、技术进步、“现代”社会制度之间的内在对立。

以“欲望节制”为特征的内敛化价值观的长期积淀产生出与等级观念-集权机制相适应的“臣民化”(依附型)社会心理——他主而不是自主、被动而不是主动、依附而不是独立、服从而不是挑战。正是在这种社会心理的惯性影响下,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产生出“阻断社会化合作机制的演进”和“不利于技术的推广、普及和进步”的外在效果。

等级-集权化蔓延的第一个效果是阻断社会化合作机制的演进。一个以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为基础构建的社会只需要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就可以将无数个相互独立的社区纠结在一起。在由“无数个土豆”(相互间处于隔绝状态的社区)构成的社会里,管治者只需要将管理小型社区的经验复制若干份并加以分发和扩散即可,而无需为协调各个社区之间的交互关系耗费心血。作为“土豆”的各个社区,如果不出现巨大的内部压力,他们会安于熟悉的传统模式以避免“由于改变现状而构成对管治者的挑战”。管治者与被管治者双方“守成”的心态成为建立跨社区联合的巨大障碍。一种避免相互接触、避免相互合作的惯性,一种“合作导致交易和管治成本增加、而收益并不能由成本支付者享受”的预期,必然阻碍社会合作的演进。在这种思维方式的指导下,“相互封锁、拒绝沟通、独霸一方、以邻为壑”就成为当然的理性选择。

等级-集权化蔓延的第二个效果是不利于技术的推广、普及和进步。首先,虽然在决策者“英明”的前提条件下,等级-集权化所具有的决策高效率有助于技术落后者“通过模仿先行者实现跳跃式发展”,但是在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中广泛存在的自主意识缺失和人格矮化使得执行者普遍产生“推诿责任的惰性”,妨碍技术的推广、普及和进一步发展。其次,在“技术水平逐渐接近先行者、从而缺乏可模仿和借鉴对象”的阶段,等级-集权机制内生的单一决策体系和“拒绝多元化尝试、扼杀个体自主抉择”的弊端无法应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由于“不可预知性”所导致的高风险。上述两种现象在管理学中分别被称为“激励机制障碍”和“信息机制障碍”。

所谓“激励机制障碍”是指:在缺乏个体化激励机制的组织内,由于决策层与执行层之间权益与责任的不对等,因此当决策必须通过众多利己的个体才能够实施时,如果决策层无法借助于“决策层的利益等同于全体成员利益”的“道德教育”降低监督(管治)成本,那么系统运作(特别是决策层对决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高成本将造成集权机制的瓦解。

集权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如何降低它的管治(执行、监督)成本。一个被人为设想出来的、降低管治成本的“理想”方式是使“所有成员具有完全一致的价值观” ——通过塑造非常“有觉悟”(“完全理性”的同一语)的道德人,使全体成员(包括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利益“高度地统一于长远和宏观的共同目标”(如实现共产主义)。然而人类的有限理性否定了这种假设的现实可行性:由于现实中并不存在非常“有觉悟”的道德人,因此建立在“所有成员具有完全一致价值观” 的假设(即“价值观一致”假设)基础上的集权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遭到人性利己本能的异化扭曲,从而使“高度统一”的决策(计划)实施演变成为蒙骗掌握决策大权(相应地占有相关利益)的决策(管治)者的形式化表演,作为决策(计划)执行者的众多个体在这种被异化的“服从”表演中偷偷地瓜分着属于决策(管治)者的“公共”利益。

所谓“信息机制障碍”是指:权力(决策)高度集中的机制必然内生“信息传递路径过长、信息传递成本过高、信息传递-反馈所需要的时间过长、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真度较高”的弊端,中央决策-基层实施的等级-集权机制难以对千变万化的现实情况作出及时、准确的应对。

有限能力与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任何一个决策者都始终面临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问题:“除非终极权威为无所不知的观察家操纵,并且所有的下属又都会乖乖地听命于上属的安排,否则,如果个人都只是血肉之躯,只掌握着有限的知识与技能,最高决策者便会负荷超量、力不从心,下级便会扭曲信息、取悦上级。而信息歪曲乃至信息丧失以及与此相关的绩效与期望的反差又会引发协调与指挥的失灵。”[波兰尼(Karl Polanyi)《自由逻辑》]

追求现代化导致的社会急剧变革在增强政府管治能力与欲望的同时,也对试图承袭传统(等级-集权)管治方式和理念的政府形成了巨大的挑战。“现代化”意味着社会化分工的高度发展、社会化分工的高度发展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能掌握全部体系中的一小部分信息,因而无法摆脱信息匮乏的困境;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分工程度的加深和交易活动的复杂化,加之现代通讯和交通技术的普及,出现了组织规模愈来愈庞大、社会事务和信息爆炸性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集权管治由于其层次繁多、信息传递途径冗长等因素而导致效率和适应性低下,这一切无疑加大了管治的难度,使管治能力无法与管治对象的复杂化相匹配,因而遭遇到现实的“能力提高”极限。借用自组织理论加以解释,就是:当一个组织(系统)必须用一组自上而下的规则来运作时,整个系统的行动就会复杂到不可思议的地步;由于这种自上而下的系统不可能把每一种情况都考虑到,所以这种系统总是一碰到复杂的情况就变得无所适从,总是表现得既僵硬又脆弱、常常在踌躇犹豫之中嘎然而止。

2-1-2:管治困境的现代化因素——中国专题

对等级观念-集权机制的固守与追求现代化之间的“错位”使得当代中国政府既无法引导现实社会回归到传统管治机制所能够适应的状态、又不愿意放弃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现实需要。

在“维护官僚(管治)集团既得利益、拒绝实施管治机制改革”的前提下,为了改变“作为管治主体的政府无法有效监管日趋活跃的管治对象”的状况,“强化管治的等级-集权化以抑制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发展”就成为“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必然选择。政府对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对大量不利于政府管治(相对应的官方用语是“社会稳定”)的信息(言论)予以扼杀或屏蔽,都是强化等级-集权化管治的种种实现手段。然而,在社会化分工日趋深入、个体活力日渐增强、社会成员关联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代化社会里,强化等级-集权化管治不仅导致管治的高成本、低效率,而且高度集权于政府的管治机制所造成的任何技术层面的失误都可能成为引发民众与政府对立的导火索,从而不仅损害着政府管治的正当性、而且弱化着政府管治的有效性。从下面对户籍管理制度和公共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现代化社会里等级-集权管治机制面临着“既缺失正当性又缺失有效性”的尴尬。

在当代中国政府维持等级-集权管治机制的手段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户籍管理制度。在传统依附型社会濒临瓦解、适应于现代社会的动态化管治机制难以及时建立的条件下,以维系社会稳定为己任、以“先天”因素作为区分标准、以固定化方式赋予民众不同社会地位的户籍管理制度被作为应对现代化冲击的技术性手段而得到采用。然而,具有诸如“限制社会成员自主流动与平等择业”、“遏制众多个体自主意识和创造才能发挥”等诸多负面影响的户籍管理制度,在生存资源(如就业机会、升学机会)处于整体性匮乏的时代,已经成为导致社会二元化对立和分裂的工具、成为维持社会公共资源不公正分配的制度基础,从而激化了其实施主体的非正当性。不仅如此,由于理论上存在的户籍管理制度对自主迁徙的限制与已经成为事实的人口广泛流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使得“僵化的”户籍管理制度难以及时跟踪人口流动的实际状况,从而削弱了它的现实有效性。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所产生的问题在本质上归属于激励机制障碍——由于激励机制的扭曲导致应对行为的异化:首先,由于这一制度强化了等级的封闭性、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机会不平等、从而产生对管治正当性的质疑;其次,由于被管治者对户籍管理制度消极抵制(如流动人口普遍拒绝办理“暂住证”),从而显化了由于政府管治能力欠缺所产生的管治有效性困境。

[附注: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突出地暴露了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被进一步强化了的)“非人道化”一面,引发了利益各方的反思与激励论争、最终导致取消作为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惩戒环节的“流动人口收容条例”。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就业形势紧张和(与贫富分化有着相当关联的)社会治安恶化问题凸现,部分城市逐渐出台“旨在强化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有效性”的配套政策(如针对“外来流动人口”制定新的“暂住证管理制度”)。这一现象一方面是面对现实问题恶化的应对之举、另一方面也透露出“拒绝机会平等、强化等级封闭性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思想的暗中作祟。]

面对管治能力与现实发展的巨大落差,固守等级-集权管治理念的政府认为:为了防止大规模社会失控,政府有必要通过控制信息的传播(有选择地公开信息)引导民众的选择倾向、使之接受政府的潜在控制、从而降低管治的难度。正是出于这种目的,当代中国政府至今仍然坚持“公共信息披露的等级化原则”。

公共信息披露等级化所产生的问题在本质上归属于信息机制障碍。人为设定信息传播障碍,其初衷是企图通过制造信息真空或者信息误导愚化民众、使其不作他想地服从管治者的意志。但是这种企图将产生如下三种负面的效应。首先,在一个人际交往日益频繁、信息传播日渐便捷的时代,任何人为控制公共信息披露的做法并不能够阻断信息的广泛传播、而只能导致失真信息的泛滥,泛滥的失真信息不仅加剧社会恐慌、而且将失真信息作为制定应对行动的依据可能引发集体非理性的行为。其次,在一个人际交往日益频繁、信息传播日渐便捷的时代,民众有能力获得真实的信息、从而窥破政府控制公共信息的企图,进而在感受到被蒙蔽的失落之后产生出对政府的不信任。上述两点表明:在一个人际交往日益频繁、信息传播日渐便捷的时代,等级化的公共信息披露制度并非如政府预期的那样有助于政府的管治,而可能通过不信任感的增强和非理性行为的发生,从正当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加剧着政府管治的困境。第三,信息机制障碍通常具有双向性:作为信息传递渠道的各类机构把向下(民众)隐瞒和误导作为常例的同时,也会将隐瞒和误导的做法作为成功的经验移植到向上(决策者)传递信息的过程中,从而造成决策的盲目和监督的失控。

政府利益高于社会利益的管治理念、等级化与集权型的管治机制,使得早期信号所反映的危机征兆得不到应有的及时响应,社会系统无法在危机初露霓端之时自发开启自主、分散的应对机制,从而使系统危机不断积累和恶化、直至危机的全面爆发。当代中国的人口困境、环境与生态困境、资源困境是等级化-集权型机制催生的结果,2003年发生的SARS事件更是这种机制所引发困境的一次形象展示。如果这种已经不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现状的机制继续得以维持,那么中国还会经受重大危机的冲击、直至这些接踵而至的冲击最终耗尽社会资源和民众信心。

阿尔巴托夫(Georgy A.Arbatov)在一篇分析苏联衰亡原因的文章(《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中这样写道:等级-集权化的政府“根本不适合于发现和分析变化着的社会现实……不适合于动员社会上的智能潜力去解决涌现的问题。因为决策者压倒一切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抵制变动,不惜任何代价维持现状。这个任务至高无上,所以最高层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党组织、社会科学界、大众传媒都得这么做。它们要帮助掩盖日趋严重的问题,饰以稳定、成功和进步的假相。这么做过,最后一批可以进行公开讨论的孤岛消失了,保密的领域则扩大了。每发生一次领导层所不悦的争论,就会有新的领域被界定为‘国家机密’。”面对苏联的前车之鉴,今天的中国政府仍然不得不重蹈覆辙,其中透露出中国官僚集团在“维护既得利益”这一行为目标导引下的短视与狭隘。

当代中国政府的管治困境不仅体现为如上所述的有效性困境,而且同时体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当性困境:在当代中国,作为构建管治正当性基础的“道德等级制”已经无法哄骗自主意识逐渐觉醒的众多个体,虚伪的宣传无法掩盖政府官员“道德优越”表象与“人性利己”现实之间的断裂;道德优越(以德治国)的理念导致对政府官员过高的道德要求,从而将合理的个人利益需求挤压至道德伪装的背后而成为必须刻意隐藏的非道德企图;政府过高道德定位与官僚(管治)集团现实利益诉求之间的巨大反差终将瓦解“道德优越“的神话,“道德优越”神话的破产必然引发对道德等级制和建立在其上的政府管治正当性的质疑。

2-1-3:管治困境的全球化因素

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化趋势存在着双重影响。其一是机遇:全球化过程为不发达国家在引进资本、吸收现代技术、发展对外贸易、推动经济市场化、并逐渐进入全球市场等方面提供难得的契机。中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正是主动抓住全球化机遇的典范。其二是挑战:全球化将不同程度地侵蚀国家的主权基础。特别是对于不发达国家而言,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民众利益和政府对本国的管治将不断受到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的挑战。如果说全球化给中国的本土企业造成的影响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话,那么它带给中国政府的只有对传统管治理念彻底变革的压力。正是基于上述的判断,中国政府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视为“获得自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外部推动力”。

对于后发国家而言,如果现代化是一种社会目的,那么全球化就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数量与资源占有之间有着巨大落差的国家来说,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为解决巨大的就业压力提供了机遇,为利用外部资源缓解和摆脱现实的困境提供了渠道,为借助于外部力量迅速实现技术“现代化”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作为一个后发国家,接受全球化不仅意味着中国产品走向世界,同时也意味着跨国公司逐渐进入中国的国内市场。当这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之后,必然会试图把作为“国际惯例”的西方制度、行为方式、思考方式和价值判断标准引入中国。它们会对中国的法律体系提出变革的要求,会对中国政府的垄断性管治提出挑战。

对中国政府垄断性管治的挑战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中国政府清楚地意识到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世界的联系。在一个全球民主化日益勃兴的时代,维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等级-集权政府构建管治正当性的基础。只有迅速的经济增长才能够缓和社会内部巨大的生存压力、实现社会结构和政府权力运作系统的稳定。但是与外部世界的密切联系、加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交流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捷,极大地扩展了民众的视野、判断力和自信心,使得作为稳固等级观念-集权机制手段的“愚民”政策遭到动摇并渐趋瓦解,为了维护等级观念-集权机制而压制反政府行为的做法将会受到越来越强烈的抵抗。其次,随着中国逐渐融入全球一体化进程,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济、政治势力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将越来越深刻、越来越广泛;国内市场化改革的继续发展将进一步强化私有企业和各种非政府利益集团的自立能力。这两股日益强大的力量汇集在一起将逐渐削弱政府管治社会(特别是干预经济发展)的能力。这意味着:试图通过经济增长壮大正当性基础的等级-集权政府将尴尬地遭遇到自主性困境,决定政府命运的力量将不可逆转地转移到“异己势力”的手中。

在“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逐渐成为时代主流的21世纪,习惯了在等级-集权社会里对民众颐指气使的政府官员终将遭遇到来自外部势力对其无限权力的制约,这种外部势力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将对视政府权力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中国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从乐观的角度来看,这种对政府权威的冒犯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可能开端。但是与乐观的估计截然相反,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下述两种可能性的存在:习惯了垄断性管治、将“政府(官员)利益高于社会利益”视为“国家惯例”的政府将无法容忍在全球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对政府(官员)利益与权威的损害,因此随着全球化进程而来的外部势力干涉将激发起官僚(管治)集团对狭隘民族主义的纵容;一个越来越依靠全球产业-贸易机制的政府将无力反抗随全球化而来的外部势力干涉,于是中国本土的(官僚)垄断集团与跨国垄断势力相互妥协、以损害中国社会共同利益和民众个体利益为代价换得两者的利益分享(即所谓“局内人”的“双赢”)。

上述三种可能性(开启民主化进程、激发狭隘民族主义、官僚垄断集团与跨国垄断势力相勾结)可以用诺迪克(Dani Rodrik)的“三难选择”理论加以解释。诺迪克的研究表明,在全球化时代,各民族国家在政治事务中普遍地面临着“三难选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民族国家和大众政治这三个目标中,一般来说一国只能选择其中的两个目标而必须忍痛放弃第三个目标。所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指商品和生产要素能够充分自由流动、各国政府对跨国界的经济交往基本上不加干预和阻碍;所谓民族国家是指一国政府能够独立自主地制定和贯彻其法律、政策;所谓大众政治并不一定要求直接选举和多党竞争、最重要的是相同利益的社会成员能够动员起来组成各种利益集团,而政策制定者也必须对利益集团的呼声作出回应、与本国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

如果一国政府既不愿意放弃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又无力遏制“由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社会成员组成的各种利益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日趋活跃”的发展趋势,那么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和贯彻其法律、政策的能力就将受到挑战,从而陷入管治的自主性困境;如果一国政府试图纵容狭隘民族主义以对抗外部势力干涉,他们实际上采取了放弃“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选择,其结果将是经济发展陷于停顿——在一个以扩张性为主旨的现实世界里,经济的长期停滞意味着国家能力的相对落后、最终导致国家安全和民族生存受到威胁,从而陷入管治的有效性困境;如果一国政府试图“与跨国垄断势力相勾结、以损害本国社会共同利益和民众个体利益为代价换得两者的利益分享”,他们实际上采取了放弃大众政治的选择,其结果将是政府管治正当性的流失、并最终陷入管治的正当性困境。

在一个资本具有全球性流动“特权”的时代,资本的经营者(跨国公司)具有以“退出威胁”作为武器、迫使各国政府保护其利益的优势。鉴于政府对于跨国资本的依赖——通过收取税费获取资金支持自己的运转,政府便具有了依赖性、甚至是可胁迫性。建立在历史回顾的直觉告诉我们:在一个有着悠久等级-集权传统的国家里,全球化的冲击和震痛将迫使本国的官僚集团更愿意与外来的垄断势力而不是本国的民族主义势力达成妥协,从而企图实现“和平地”分割垄断利益的目的。在一个对本民族的文化和历史传统有着强烈自豪感的国家里,民族主义者不仅被赋予着维护民族利益的道义优势、而且拥有人数众多的支持力量。因此,在利己的官僚集团与跨国垄断势力实现利益“共赢”的同时,民族主义的诉求则可能会获得民众的情感支持。在当代的中国,买办化的官僚集团与民族主义者之间的对立已经出现,并将成为导致未来中国社会动荡的一个诱因。

固守传统的专制政府对民众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的压制虽然能够暂时缓解管治困境,但是整个民族将因此丧失自我革新的机遇。在全球化竞争的时代,一个丧失自我革新机遇的民族、一个由于束缚个体自主意识而造成创造力湮灭的民族将成为衰败的民族,并最终成为扩张主义者刀俎下的鱼肉。这是一个懦弱民族的悲哀,也是一个社会为固守等级-集权传统所付出的代价。

或许,我们不应该过度悲观地看待眼前的前景,因为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给了民众以另一种形式的自主选择权:诚然,现代通讯、交通、军事技术的发展使管治集团提高了及时遏制民众反抗的能力,从而使管治集团免除了缺乏操控手段的缺憾;但是全球化时代的人口自由流动,将使所有的区域性政府面临着其治下的民众“用脚投票”的挑战——有实力的纳税人的流失将对专制政府的管治给予沉重的打击,这是一种中国民众和中国政府由于缺乏历史经验的参考而感到陌生、然而在全球化时代却是现实存在的可能选择。赫茨曼(Albert O.Hirschman)认为(《退出,声音和忠诚》):当人们碰到比较困难的选择时,退出的成本一旦低于斗争成本时,他一定会选择退出。全球化正在为在历史上缺乏退出空间的中国人提供着退出机会,从而使得身处全球化之中的当代中国人在斗争或者屈服之外可以选择“移民和资产转移”这种第三条道路。

2-1-4:管治困境的人口-资源因素

尽管有关管治的规模、方式与人口因素、资源因素之间关系的研究尚属空白,但是根据对处于人口过剩和资源匮乏压力之下的若干社会(如中国、日本)的观察、加之与近现代欧美国家的对比,大致可以推断出管治的规模、方式与人口因素、资源因素之间关系: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人口过剩对管治的影响表现为“人口过剩所造成的生存压力强化了对政府执掌的社会公正的渴望,强化了对强势管治者的依附,强化了以灾难救助(而非分工协作)为目标的‘赈灾型集体本位’观念,从而有助于形成和维持政府的高度集权”;资源匮乏对管治的影响表现为“强化了零和博弈条件下的‘剥夺与反剥夺’意识,助长了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从这种“强化对强势管治者的依附、强化社会等级化和政府集权化”的集体选择中,不难感受到在人口过剩和资源匮乏压迫下的人格矮化。

“吃饭财政”(即行政管理费与工资支出占据政府财政支出绝大部分)现象的泛化反映了在充斥着“灾民理性”的社会里生存压力所导引的一个宏观行为后果:在一个面临“人口过剩-资源匮乏”困境的社会里,“缺少外向型发展空间”和“政府(官员)居于等级结构核心”这两个共同因素的作用导致了“成为政府官员就可以获得未来稳定的生存保证”的集体认同,于是“仕途”就成为最有效抢占生存资源的途径。

[附注:苏明在《我国公共支出管理若干重大理论政策问题研究》一文中对当前中国政府“吃饭财政”的现状进行了较为系统地描述:“当前我国财政运行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就是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失控,规模庞大,增长迅猛,财政不堪重负,这是导致各级财政困境日益加深、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一个关键因素。资料表明,截止到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已达3673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大大高于同期我国总人口的27.1%的增长幅度,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2.1%上升到1996年的3.0%.这意味着在改革初期,全国总人口中,大约50个人养一位‘吃皇粮的人’,到1996年已演变为约30个养一位‘吃皇粮的人’。近年来财政供养人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相反仍在不断增长。据有关资料,到目前为止,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超过3800万人。由于财政供养人员的膨胀,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导致财政支出的相当部分被‘人头费’吃掉了,若按平均每人每年一万元人员经费标准计算,财政供养人口一年就需要财政供给经费3800多亿元,在国家总财力支出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另外,增人增加的财政压力远不止这些,还需提供办公设施、个人住房、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若将这些考虑进去,政府部门每增加一个人,一年至少需增加财政支出2万元以上,由此增加的财政负担就更为沉重。因此,当前国家财力增长的大头只能用于满足‘吃饭’和‘养人’。近些年,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增幅较大,但同期财政供养人口每年增加100多万人,加之工资制度改革的因素,近年来财政每年需要增加的工资性支出就占国家新增财力的60%以上,在不少地区新增财政收入约有80%以上用于人员经费。这表明,由于‘养人’太多,我国财政正在日益向‘吃饭型财政’发展,财政调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受到严重限制。”]

借助于“人口过剩-资源匮乏”这一视角,不难发现:在20世纪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掩盖在意识形态斗争背后的问题实质,是如何在资源有限性约束条件下和在人口持续增长压力下实现中国社会(至少是权势阶层)的富裕。当代中国的官僚(管治)集团为了维持其管治,为了避免众多低素质人口与低水平社会生产力、狭小社会生存空间的矛盾尖锐化,事实上全面承袭了历代专制政府的惯用手法——利用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机制将全体社会成员等级化,限制并压缩低等级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其结果是政府(官僚集团)的权力过大,一切社会行为都要服从于官僚集团的利益诉求,社会上没有第二种势力与之相制衡——当代中国社会的种种弊端莫不源于此。

今天,中国等级化困境突出地表现在环境和资源问题上。资源和环境问题不仅是由于人口增长和生产力发展派生出的客观性问题,也是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偏差导致的主观性问题,更是由等级制度造成的社会性问题——繁荣的收益归于现时的少部分人、繁荣的代价落在了现时的大多数人和未来人的头上。当“主流”的媒体和商家津津乐道于少数富人的奢侈时,众多的穷人正在感受物质匮乏的痛苦。正是这种少数人奢华与多数人穷困之间的鲜明对比,揭示出了这样一种不平等的现行社会机制:少数富裕人群和少数富裕地区的资源丰富源于对大多数不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群消费需求的遏制,这种遏制的实现“巧妙”地借助了垄断性市场和价格机制。

今天中国的现实是:深谙中国困境的权势阶层意识到无法依靠中国自身的力量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政治、军事、经济实力的孱弱堵塞了通过对外扩张缓解内部对立的途径;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使得被权势阶层控制的政府能够放弃维持社会共同利益的职责,而沦为权势阶层瓜分社会财富的工具。在一个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主导的社会里,缺少来自民间有效压力的权势阶层,在面临“对内压制民众需求”还是“对外扩张缓解危机”的选择中,将会再一次重复着历史惯性的选择——这是一个封闭等级-高度集权社会的必然结果。

放弃“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目标的政府,必然驱使所有的中国人投入到一场争夺生存资源的内部争斗之中。如果说“基于现实困境而在中国人之间引发占有生存资源的竞争”由于尚有其现实的合理性而使民众对政府在其中的逃避行为能够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的话,那么政府对“自由”竞争规则的人为扭曲和对权势阶层的偏袒则将使政府失去社会民众的拥护,从而瓦解其管治的正当性基础。

2-2:20世纪后半期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演变历程

20世纪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演变历程可以概括为:管治手段强化与管治有效性弱化之间的背离。在反思20世纪前半期国家衰弱、分化、遭受外族入侵的惨痛历史基础上,共产党主导的中国政府在20世纪50-70年代实行“党军模式及党政军一体化管治(政治)体制”(即通常所称的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以期加速国家整合、迅速实现技术(特别是军事技术)的现代化。此阶段可称为“管治(手段)硬化期”。李月军的《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对这一阶段的特点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然而这种以强化等级观念-集权机制、压制个体自主意识发展、牺牲民众生活水平提高为代价的模式并未换来国家能力的持续增长,反而由于其内生的种种弊端(如对个体创造力的扼制、僭主体制特有的领导集团长期内讧)而导致国家能力相对衰落(表现为与发达国家差距加大)的结果。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政府实施了以经济领域“放权让利”为主要方式的“改革”。此阶段可称为“管治(手段)软化期”。杨光的《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对这一阶段(特别是89年“六四”之后)的特点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

[附注:在本文的讨论中,我们引入两组需要特别加以区分的概念——管治手段的硬化/软化和管治成效(有效性)的强化/弱化。管治手段的硬化与软化分别与高度集权/暴力统治和权力分散/协商共治的方式相对应。管治成效(有效性)的弱化指管治的手段和管治的结果不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衡量管治手段的硬化/软化的指标是“管治的适度性”。我们认为:“管治的适度性”是一个“与社会化分工-合作程度相符合”的动态概念,因此绝对化的“纵向历史比较”不应该成为衡量管治手段硬化或者软化的依据。另外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是“权力据有”与“权力行使”的差异,这是理解当代中国“既存在管治手段硬化(权力集中)又存在管治成效弱化”“悖论”的关键。在当代中国,包括中央与地方在内的政府(更准确地说是占据政府要职的官僚(管治)集团)据有几乎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相当大的经济权力(税收、价格与资源控制、企业监管等),因此从“权力据有”的角度判断,当代中国(相对于其它市场化国家)有着更为显著的“政府集权”特点;但是“权力集中于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权力用于创造社会福利,而正是政府在(管治)权力行使方面的低效和私有化导致政府管治(有效性)的“弱化”。]

“陈思和认为,20世纪中国文化发展的‘第二阶段是由抗战为起点,而以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成熟标志的战时文化,这一时期的文化规范,一直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这种战时文化心理影响了共产党执政后建设国家追求社会发展的道路,革命的一代习惯于用革命的手段(如战时动员模式、动员技术)从事国家建设。因此,建国后采用战时动员模式开展了一浪高过一浪的社会政治运动,企图实现军事化共产主义式的社会理想。可以说,共产党建国后30年间的中国基本上是一个党的文官精英用战争经验和军事化思维创造出来的动员型国家。”[李月军《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由于党政军合一模式、战时政治文化(及其导致的对国际冷战局势严重性的过度估计)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采取了‘军营经济’发展模式。‘军营经济’也可说是一种军工复合体(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或‘备战经济’,指一个国家为追求生存和安全,政府按照备战状态,用‘军营式’的行政指令来调配整个国家的国力资源,优先发展战争最需要的军工产业,军工产业处于整个社会的核心部位。它用战争威胁产生紧迫感和动力,以生存安全为准则,不计成本和收益地运作,尽可能地摄取一切剩余积累投入军工产业的生产之中。通过‘军营经济’模式,中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提升了国家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但这是以低效率、大量浪费自然和社会资源为代价的。”[李月军《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对国家现代性影响更为直接的是,以‘军营经济’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把‘军营式’的组织方式自上而下推至基层。企业只能作为这一机器的零件存在而依附于这一机器的核心部位即政府。个人则作为备战时期的兵员存在,片面强调其组织性、纪律性和战斗性,出现了人身依附型军营式管理的‘保甲法’,在城市中个人依附于单位,在农村个人则依附于人民公社。这种典型的军营式指令经济统制剥夺了个人的权益,把个人变成了这一机器上的零件,政府对其强调服从和统一。这显然不是建设现代民族国家所需要的。”[李月军《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党军模式及党政军一体化政治体制还强化了共产党的反智意识,对知识分子特别是人文知识分子推行了强制性改造,这对中国国家现代性的成长造成了消极影响。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主要依靠各种掌握现代人文、自然科学技术的知识分子阶层,而党军模式里长期从事军事革命斗争的共产党领导人把知识分子划入‘资产阶级’,长期歧视和不信任他们。除了极个别直接参与尖端军工建设的科技人才得到尊重外,大批优秀的人文、自然科学人才在‘反右’、‘文革’中遭到迫害。这种尊重军工专家而排斥其他知识份子的做法,反映出80年代以前中国的决策层在国家管理中没有摆脱军事现代化可以‘单骑突进’的旧观念。显然,这种观念与党军模式的文武关系是密切相关的。”[李月军《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在革命时期,因战争环境所致,革命根据地的社会具有军事化色彩。抗日战争时期,延安形成了完备的军事化社会,有学者称之为‘兵法社会’。类似现象在其他后发型民族国家中也曾出现过:‘军队的社会政治训练被当作促进国家一体化的手段。军事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国家一体化的作用。武装力量是国家的象征,军队的日常生活要求士兵们突破他们的家乡观念,即使不能接受也要默认国家的权威和意识形态。武装力量也能起到‘国家学校’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人民的观念。’中国的党军模式把军队的这种整合功效发挥到了极致。”[李月军《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建国后,战争思维模式放大了共产党对国内阶级斗争和国际冷战局势严重程度的认知,构建军事化社会成为共产党应对国内外危机的重要手段。共产党通过不断开展‘学习解放军’运动、媒体宣传、社会资源的分配等各种途径推行军事化,使社会从组织建制、文化意识等层面染上了浓烈的军事色彩。”[李月军《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在党政军一体化政治体制中,军队扮演了党和国家改造进而控制社会(个人和群体)的角色,党用工具化的军队造就了工具化的社会。通过使社会军事化,军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集团的组织建制、政治文化渗透到全社会。……军人成了社会主义的标准‘公民’,成了被向往的职业;军人的道德形像成了社会价值观的指向,军队则成为整个社会的‘大学校’和道德大熔炉;随着寓兵于民和大办民兵师的号召,中国成了‘全民皆兵’的国家(Nation-in-Arms),当时流行全国的一句口号就是‘七亿人民七亿兵,万里江山万里营’。共产党还运用战争动员方式从事社会动员,开展各种社会运动,并让军队参与其中。”[李月军《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从20世纪长时间段内中国面临的总体性危机这一历史场景中理智地考察党军模式推动的社会军事化,不难看出它的双歧性。一方面,党军模式可以被看作是应对20世纪以来正常文武关系断裂和紧张的方式,与之相联系的军事化社会则是解决总体性危机的一个战略性选择。社会的军事化为国家建设和社会整合提供了公认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规范,对分裂半世纪之久的中国来说,这具有历史性意义。……另一方面,从国家转型角度看,社会军事化又妨碍了国家现代性的成长。由于党国在军事化社会中通过无所不在的政治权力对社会施行全面控制,达成了全能主义政治。社会完全被国家与政治权力所控制与吞噬,几乎丧失了自治能力。而被国家权力编织进各种准军事化组织的个人,则完全成为被动员的对象,连迁徙流动的自由尚且不保,何谈组织相对独立的自治团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国家通过对个人进行准军事化的组织制度控制与意识形态塑造,以及对团体的严格控制,把个人压缩进了既定的制度路径之中,成为国家卵翼下的求庇者。既然作为社会自治基本条件的主体已不存在,自治的社会便不可能存在。军事化所造就的等级严格的社会之政治文化是‘子民─臣民’型政治文化。建设现代国家所必需的宪政文化、法治精神、自由独立的人格等,根本不可能从军事化社会中生产出来。”[李月军《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事实上,20世纪50-70年代的党军模式及党政军一体化政治体制(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在技术层面上缩小与先发国家的差距,因而未能缓解后发国家所面对的赶超压力。面对国家能力相对衰落的现实,自80年代起,中国政府开始了以经济领域内“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改革”。从政府本位的角度来看,这一改革是企图通过对高度集权机制的有限修正(特别是在不改变既有管治理念的前提下)实现高度集权机制未曾实现的经济目标。但是这种试图不触及管治理念变化的“改革”产生出两个超出政府预期设想的结果:首先,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个活跃的“市民”群体,尽管这一群体的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尚待提升,但是它已经显现出摆脱官僚(管治)集团控制而独立自为的趋势与欲望;其次,国家能力的增长和政府管治技术的提升并没有改变“传统管治理念在现代化过程中遭到正当性质疑”的命运,因为在“政府作为一切社会活动核心”的国家里,政府管治的最终目标是“官僚(管治)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为了维护官僚(管治)集团利益而拒绝管治理念的变革不仅使得当代中国政府的管治面临着正当性困境、而且产生出管治“弱化”的效应。

“‘六四’之后中国的政治生态所发生的一系列静悄悄的变化中最重要的是:意识形态效力弱化;官僚集团的内聚力逐渐涣散,传统的‘条条块块’官僚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和‘中间梗阻’;权势集团与民众的关系逐渐恶化;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区域性官商联盟不断壮大;正式权力日益衰败而非正式权力日益兴盛;基层权力机构逐渐与底层民间社会走向全面对立;‘先富阶层’、宗族豪强、社会黑恶势力通过与官员(或其亲属)结盟的方式逐渐获得了愈来愈大的政治话语空间和政治活动能力,甚至以‘非正式的’方式实际‘接管’和行使一些至关重要的地区性管治权力。因此,毛时代所确立的、邓时代所固守的集权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内部冲击和外部抵制。”[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首先,规则体系纸面化,权力功能全面退化。在正式的权力体系中,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瞒上欺下、蒙混过关,拖延推诿、敷衍塞责,文山会海、公文旅行等等现象。这些情况在1989年以前还只是一时一地的反常现象,而1989年后则逐渐演变成通常型、习惯性的官场日常状态。不同职能的党政权力部门、相同职能的上下隶属的权力机关,其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乃至互相拆台的状况,越来越明显。”[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近十多年来,几乎没有一部法律能始终不渝地真正得到贯彻,也几乎没有一项规章制度──无论是警察们的‘文明执法守则’还是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制度’──颁布后能真正严格遵行。每年从中央到乡镇的各级党政部门下达的政令法规数以万计,却几乎没有一件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的,相反,各种政令、法规、指示均不同程度地被扭曲性执行、限制性执行和选择性执行,而上级对此也只能默认。结果,任何法令、政策或任何级别的‘领导批示’,都不再具有真正的权威,其意义充其量只是纸面上的,而所有或大或小的权力又都以某种不合正式体制的方式、在某个灰色地带成为真正的权威。潜规则大行其道,显规则黯然失色。权力层层消解、政策步步变形。大到政府机构改革、反腐肃贪、农村减负,小到治理乱穿制服、公路‘三乱’和公费旅游等等,全都是雷大雨小一风吹。貌似极端强大的专制政权、似乎无所不能的国家权力,一旦落到实处时却常常无功而返。事实上,政令传动的链条已经局部断裂,在缺乏‘非正当利益’、‘灰色收入’作润滑剂的地方,法律政令和上级权威已经驱动不了权力这架老旧机器,中国的权力体系正在日益衰败,其正常功能正在全面退化。”[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其次,中央集权体制无序地向‘多中心’、‘多极化’和‘分散化’演变。由于这一演变趋势并非建立在民主化、法治化的权力分享框架中,其过程是混乱的,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消极意义。邓小平死后,尤其是中共‘十六大’之后,高层权力开始出现‘多极化’趋势,军事、财经、人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政法等系统的协调整合越来越差;地方政府则日益坐大,对上封锁信息、对下封锁政策,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经济割据’ 大行其道;许多县级以下政府的权力已被地方豪强掌控,流氓化、土匪化、黑社会化的趋向十分明显。在作为政治统一体的一国之内,东西南北之间的经济政策差异、实际税负差异和各地的执法标准、司法尺度的巨大差异,远远大于联邦制下的美国各州,而省际市场之间的贸易壁垒更远远超过欧盟25国。”[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架构已无力在中央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官员个人利益和民众利益之间实行稳定而有效的调节和平衡,更无法在统治集团内部、统治集团与被统治民众之间进行利益整合和有效的政治动员。以财权为例,在‘分税制’实施之前,中央财政岌岌可危;实行‘分税制’之后地方财政又濒临破产。再以当前(2005年——引用者注)的‘宏观调控’为例,表面上它是为了实现经济降温和‘软着陆’,实质上,它是中央政府试图打破地方政府、当地企业和银行的利益‘铁三角’,遏制地方豪强瓜分土地资源和银行资产的一种努力,试图藉此重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经济权益,但这种努力已遭到强烈的抵制,最后只能象往常那样以‘捏软柿子’式的、‘杀鸡儆猴’式的结局收场。”[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统治集团形成‘集中统一意志’的能力已不复存在,5级政权机构的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协调(地方合法财源不足是地方政权黑恶化的原因之一),官府与民争利、机关与企业争利、中央与地方争利、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争利。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地方化、部门化、利益化、商品化、金钱化趋势日益严重,而且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互相争夺审批权、控制权、收费权和罚款权,比如办一个流动公厕竟有4个部门下发管理收费文件(此事发生于广东珠海)之类的怪事屡见不鲜。”[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再次,统治权威弱化,统治艺术钝化。毛泽东的帝王加教主式的统治权术以政治暴力、马列教义和个人崇拜三者为其支柱,实际上是携内战余威,以镇压与恐怖以及洗脑灌输为后盾的。过去二十多年来,马列教义因经济改革而濒临死亡,由‘第三代核心’发动的对自己的小规模个人崇拜几乎成了闹剧,新意识形态的构造工程再难奏效,权势集团虽然握有巨大的权力,却缺乏行使权力的足够政治道德权威,无法得到下属和民众自觉的服从。于是,最高权力当局企图以‘收买官心’的方式阻止法治和分权时代的来临,即便是掌握最高军权的军委主席,也不得不依靠晋衔拜将的方式收买上层军官,而各级党政领导则以默认和纵容贪污受贿、巧取豪夺来获得下属官僚的‘忠诚’ 。”[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缺乏政治道德权威、又没有足够财源的中央权力为了能继续号令地方政权,就不得不允许后者用非法手段夺取下层民众的利益(或者‘睁一眼闭一眼’佯作不知),结果这种对下层民众的非法剥夺就成了中国官场的日常生存方式。于是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就成了这种‘政治稳定’模式的绝对牺牲品。”[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当权势集团面对极度不满的民众时,他们丧失了所有可能的安抚民心的工具,既没有毛泽东式的共产主义画饼,也没有邓小平时代前期的经济政策实惠,空洞的嘴上‘恩德’和纸上承诺早被地方政权的‘铁面孔、铁心肠、铁手段’一笔勾销,唯一可做的便是‘一推、二拖、三打压’。面对民怨,地方与中央互相推诿,执法部门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互相推诿;实在推托不下去了,就以拖代办、迁延不决或者治标不治本;倘若民众的不满仍然未被磨灭,就对不服从者痛下杀手。”[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毫无疑问,这样的统治术绝不可能强化统治权威的民意基础,赤裸裸的暴力和恐怖即使暂时有效,也不可能获得持久的统治效力。压制民怨的结果是使不满扩大和升级,从对基层干部和政权的不满,演变为对县委、省委乃至中央的不满,由对某项政策的不满演变为对全局的不满。十多年来层出不穷的农民抗暴、市民静坐,2002年以来规模空前的‘信访洪峰’、民间维权浪潮,便是充分的证明。”[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第四,官僚机构普遍地‘不务正业’,党政机关及其官员的‘公务犯罪’无处不在,正式权力日益衰朽、非正式的权力日益兴盛,权力机构发生严重的异化和蜕变。正式权力的衰朽一方面表现为正式的权力部门在宪法和法律面前、在上级机构面前、在被统治者的合法申告面前、在弱势民众的巨大苦难面前无动于衷、消极应付或无所作为,另一方面表现为官僚机构与非正式的权力主体(主要是官商利益联盟)互相勾结、‘接管’政权。他们在正式权力的掩护下四处出击,垄断公共资源、国有财产、工商业收益或收益机会;在官府的默许下,官员的家族子弟和社会关系、地方黑恶势力、行贿者、奸商等,获得了非法运用公共权力、非法剥夺民众利益的便利和机会。”[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正式权力的衰朽与非正式权力的兴盛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导致前者的蜕变和异化,党政权力机构不仅绝少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甚至也逐渐不再向上级负责、对上层权力效忠。……从实质上看,很多党政权力机构已经变为一些主要对官员本人、本人所属的贪贿群体和本人的嫡系‘恩主’负责的机构,表面上他们不得不依附于已经空心化了的中央权威,但实质上却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半官方’或‘非官方’机构。从中共中央组织部大批更换东北的官员甚至直接插手本属于省权的厅、处级官员的任命即可看出,中央对地方权力机构的‘非官方化’蜕变深感忧虑。可是,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实际上只能依靠这些‘半官方’、‘非官方’机构维持运作,毕竟,这些充斥着贪赃枉法者、欺世盗名者、流氓黑势力的‘半官方’机构仍然比民众更值得中枢权力信任,舍此中央权力就只剩下一具空壳了。”[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第五,随着社会的分化、利益的重组,执政党开始面临慢性解体。在毛时代,中共凭借乌托邦理想的凝聚力与卡理斯玛型领袖的个人感召力,靠列宁主义的非民主组织原则和严酷的组织纪律,靠‘入党’与‘提干’、‘党票’与‘官票’之间的制度性关联,维持着其庞大的组织形态。然而,1989年以后,理想和领袖的感召力渐渐消亡了。虽然目前它仍然是全世界最大的政党,其6800万党员超过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人口总数,但这些党员并没有共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更谈不上共同的理想,也不再有令他们敬畏的领袖,党员中的平民与权势者不仅生活和社会地位天差地别,彼此的利益也全然不同。……这个政治团体诸多成员之间如此松散的关系,早已不再能产生为党奋斗的凝聚力,相反,‘大难临头各自飞’却是十分自然的结局。对许多平民党员来说,无论人们赞颂或非议这个党,似乎都与自己的利害荣辱无关。今天的执政党之主流成员更象一个‘权贵沙龙’,它最大的积极意义不过是象科举制度那样为官僚系统储备人才,但它不如科举机制那样标准化、规范化和公正化。在纷纭复杂的中国政治表象的背后,那个曾经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党实际上再也不能恢复到以往的状态了。”[杨光《当前中国的政治衰变》]

2-3: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表现

在一个有着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传统的社会里,政府在现代管治理念(人本主义)方面的欠缺、弱势的民众在强势政府面前的力量不对等,导致民众失去监督政府管治权力运作的可能。对政府管治权力监督的缺失产生如下两种结果:政府自我授权与政府管治权力的无限度增长;政府的管治权力异化为官僚(管治)集团的利益攫取权力。政府自我授权与政府管治权力无限度增长的结果是,政府管治成为反竞争的权力垄断;政府管治权力异化为官僚(管治)集团利益攫取权力的结果是,垄断的管治权力牢牢地被少数人据有、并据此形成封闭的权势阶层。

2-3-1:权力制衡的缺失

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体制曾经被认为有着如下的优点:政府权力充分扩张使得政府领导者可以借助政府权威、调动一切能够利用的社会资源(即所谓的“社会积极因素”)去实现特定的国家(政府)目标。但是,这种体系也存在着致命的弱点:由于政府的权力被置于民众个体权力之上、民众缺乏自主空间,因此社会自身无法内生出“对受理性和能力有限性困扰的政府给予独立评判”的机制,一旦政府决策错误就将造成全社会的利益损失;政府权力对民众个体权力的压制导致对非政府目标和利益的漠视,这一现象的长期持续必然导致对个人活力的全面抑制;由于民众对政府权力的无缘制衡,降低了官僚(管治)集团借助管治权力谋取私利的成本和阻碍。

在政府具有垄断权力的国家里,不可能通过众多独立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实现面对诸多两难抉择时的动态均衡,社会无法内生出自我协调与自我适应的机制,其结果只能是社会活动服务于政府目标、民众的利益屈从于官僚(管治)集团的利益。当代中国的管治理念和管治机制为这一现象提供了绝佳的例证:在封闭等级-高度集权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由于政府的强势和非政府组织的虚弱,“国家”这一涵盖了政府与社会(非政府)组织两种不同性质组织的集合体往往被等同于政府,于是国家的权益便在民众的无意识认同中化约为政府的权益,对国家的效忠和服务便“合乎逻辑地”转化成为对政府的效忠和服务,进而转化成为对管治者(君主、僭主和执政党)的效忠和服务。

由于固守传统管治理念,当代中国政府未能摆脱传统社会始终存在的“政府(官僚(管治)集团)利益独立于社会利益之外并经常性地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律”。对于当代中国的现状,从当权者的角度比较容易理解:缺少权力的制衡导致滥用权力。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论法的精神》]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作为被管治者的民众为何能够容忍管治者对管治权力的滥用达到如此肆无忌惮的程度?答案或许应该从历史中去寻找。

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社会缺乏非政府组织发展所必需的制度空间和文化理念。以尊崇皇权为核心的大一统文化扼杀了个人本位的伦理观,使得以维护个人权益为主旨的权力制衡思想无法得到社会认同;在奴化教育制度下成长起来的中国人缺乏理性的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依靠集体和权威被普遍地认同为最优的生存方式;在一个缺乏个人本位伦理观的国家里,由强大政府与原子化个体组成的社会结构无法催生出独立的民间团体,任何介于政府(即皇帝以及依附于皇帝的官僚集团)与个体之间的组织(如家族、行会)或者成为政府的附属、或者成为被政府压制的对象。

在“表象”背后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历代管治者有“把敢于对抗皇权的脑袋从脖子上‘摘’下来”的惯例。这种千百年以来形成的惯例使得民众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做权势者的顺民,对于来自权势者的掠夺,除了在内心发几句牢骚之外,不会有任何实质性的反抗;管治的残暴使得民众习惯于乞求权势者的施舍,而缺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的主动意识——即使有几个仗义执言之辈,也由于个体成本与群体收益的不对称而被淘汰出局;由于反抗残暴管治的成本太高,顺民们或者倾向于在彼此之间争夺权势者顾及不到的边缘利益,或者如隐士一般地洁身自好。

一个民众缺乏自主意识的社会往往是一个政府高度集权的社会,两者间高度契合的内在根源在于:民众的短视和懦弱不仅是培养专制(封闭等级-高度集权)的沃土,而且为政府管治权力的扩张扫除了制度和道义的障碍。因此,千百年镇压的经历、千百年奴化的历史,不仅培养了千百万匍匐于权力脚下的顺民,造就了对权贵骄横的纵容,也形成了权力制衡机制缺失的惯性。然而,这种貌似稳固的专制机制内生着“特有的”毁灭性因素:“周期性朝代更替”成为化解专制机制内在困境的有效手段。

如果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中国“周期性朝代更替”现象进行归因分析,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应该是主要原因之一。对于处在权力制衡之下的理性政府而言,其管治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平衡”、“折衷”——平衡能力与欲望的落差、折衷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对立,以保持社会的连续、稳定和一体。然而,缺失权力制衡的中国官僚(管治)集团在“人性利己”的驱使下,“习惯性”地遗忘权力运作所需要尊崇的“平衡”、“折衷”原则,“习惯性”地将本集团的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甚至蔑视其它群体的利益诉求;以激进、偏袒为指导原则的管治权力运作导致不同利益集团的对立、造成社会动荡、最终通过官僚(管治)集团的暴力替换而使积郁已久的管治困境得以缓解。尽管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地理原因,传统中国社会每每能够在旧的管治机构(王朝)崩溃之后重新建立起新的统一管治机构、并且沿袭着传统的等级理念-集权机制,但是沿袭着传统等级观念-集权机制的“新”王朝的覆灭是可以预期的必然,因为在它建立之时就已经孕育了导致它最终覆灭的力量——周期性王朝更替正是对违背“平衡”、“折衷”管治原则的官僚(管治)集团的“迟到”惩罚。

千百年以来形成的“周期性朝代更替”历史传统似乎并没有使当代中国政府的管治更为理性化,因为大量的迹象表明:缺失权力制衡的当代中国官僚(管治)集团依然在“人性利己”的驱使下,依然“习惯性”地遗忘管治权力运作所需要尊崇的“平衡”、“折衷”原则,依然“习惯性”地将本集团的利益置于优先地位、依然蔑视其它群体的利益诉求。

依照现代政治学理论,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共同利益维护者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产物。在一个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平等政治权力的社会里,“各种利益集团通过合法、公开的手段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利于其自身利益”的行为本无可非议。然而当代中国的情况却是:尽管中国政府逐渐认同市场经济体制和有限政府的改革目标,但是中国社会(普通民众)在总体上仍然受到严格的政府管治,这种管治包括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干预、对信息传播渠道的监控、对批评时政的社会舆论的压制、对普通民众政治权利诉求的蔑视;只有以官僚(管治)集团为核心的权势阶层才能够积极、有效地影响政策、形成有利于其利益诉求的格局,而作为被管治集团的平民阶层则无法对政府政策施加有效影响;受官僚(管治)集团操控的政府无法在所有利益群体面前保持公正性,而是“习惯性地”以牺牲占人口大多数的平民阶层的利益为代价满足权势阶层的利益诉求。

[附注:应该注意到权势阶层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方式在90年代中期之前与之后的差异。90年代中期之前,权势阶层尚不敢挑战以“平等”为目标的立法原则和理论基础,因此主要通过在法律、政策的执行阶段采取隐讳的手法(私性手段)实现“利益倾斜”;90年代中期之后,权势阶层对政府的影响逐渐跨越“通过私性手段”的初级阶段,而进入到“在立法、司法、行政、舆论各个环节通过公开、‘合法’的方式影响政府行为,以使其利益诉求获得(法律)制度保障”的高级阶段。]

面对政府在管治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势化,当代中国社会缺少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服务于平民阶层的非政府组织,因而缺少“纠正政府失灵”的独立力量。政府承认的工会、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各类行业协会由于从人员选拔到经费资助均高度依靠政府,因而不可能成为维护平民阶层利益的独立非政府组织。与此同时,为了竭力保护权势阶层的权益、为了刻意营造符合权势阶层心愿的“良好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不惜压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尽管官办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形同虚设,甚至根本不存在官办农会,政府却以“非法组织”的名义不遗余力地取缔各类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这种状况的延续使得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维护者的政府正在异化成为权势阶层扩张其利益的工具。

近几年来,尽管非政府组织有所发展——主要表现为非政府组织数量增加、活跃程度增强,但是违逆政府意愿、保持自主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仍然受到各种非难。那些被政府扶植和收买的各类“御用”非政府组织并不具有民意基础,由这些非政府组织营造出来的多元化社会氛围和权力制衡机制不过是为了昭显政府“开明”的表演与阿谀,因此政府无法通过与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缓解管治正当性流失的困境。

不容否认,受现代化思想影响的当代中国政府也试图尝试着借助于“民主制度”强化其管治正当性,但是传统管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妨碍了这种努力的实际成效。受等级观念-集权机制长期熏染的中国民众渴望出现一个果敢、睿智、能够成为救星的最高领导人,希望他能够“高瞻远瞩”地指明前进方向,希望他具有高度的权威将分散的力量集结起来去完成一项艰巨而伟大的使命。这种源于千百年积淀的社会心理使得民意(立法)机关与权力(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从相互制衡变成为单向服从,从而完成了“在西方三权分立模式的表象下实行东方式操作”的转换:由于政府(共产党组织、行政机构)对选举各个环节的控制(如由现任政府官员组成和控制的选举组织机构将审查候选人资格的过程变成剔除异己的过程;政府对各种信息传播媒体的控制破坏了公正选举所需要的信息自由传播,使得非政府提名候选人的竞选纲领无法通畅地传达给选举人;政府对选举经费的控制使得政府青睐的候选人相对于非政府提名的候选人具有绝对的财政优势;政府通过“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等附属机构对具有选举权的“公民”采取有组织的控制和引导),使得被逐级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们并不真正代表民意——他们感受不到民意的直接压力、也无须真正向选举人负责,加之自身在能力、经验、信息方面的欠缺,而异变为接受政府(共产党组织、行政机构)供养的举手机器,立法机构也因此而成为为各级政府(共产党组织、行政机构)提供合法性包装的工具。

虽然当代中国政府试图借鉴“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而设立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为“由民意代表组成的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上被赋予最高的立法权力、并拥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机构的功能,但是以“间接选举”(省人大由县人大间接选出、全国人大由省人大间接选出、中央政府由全国人大间接选出)为特征的管治权力让渡方式,造成民众的真实意愿在逐级的“被代表”过程中受到弱化,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逐级被权势阶层所控制,民众在事实上被排斥在政治协商(博弈)过程之外并因此丧失作为社会公共(管治)权力让渡者和最终所有人的地位与权益。“伪似”的民主选举剥夺了民众通过和平方式(主要是通过定期选举民意代表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对民众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剥夺不仅造成政府管治权力的正当性在逐级的选举中流失,而且使得权势阶层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获得制度性(法律)保障。

2-3-2:管治目标与行为的蜕变

基于历史的回顾,可以将从1949年至今中国政府管治目标与行为的蜕变过程做一次概略的描述。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代国民党而获得管治权,并不是由于共产主义理论优于三民主义理论,而是在当时选择了代表广大中下层民众利益的共产党较之代表上层利益的国民党有着更广泛的民意支持和更成功的斗争策略,是由于在民众的印象中共产党比国民党更好地维护了民族利益,也是由于国民党自我损害其管治正当性基础而导致支持力量对比发生逆转的结果。

在取得管治权的最初时期(50年代),共产党政府获得了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广泛支持和拥护,即使导致大规模死亡的(59-61年)“三年灾害”也没有动摇民众对共产党政府的信任。在此之后的20年里(60-70年代),尽管共产党政府的种种举措严重地损害了其主要支持阶层的利益(如“上山下乡”剥夺了一代青年的受教育机会并波及他们的家庭、“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运动损害了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和城市小资产者的利益、长期的政治斗争严重干扰了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陷于普遍的贫困),但是由于当时中国面临外部势力的封锁和孤立、加之民众对民族振兴和现代化的渴望,以及借助于“镇压反革命”的暴力威慑和“憧憬共产主义”的宣传说教等手段,共产党政府平抑了民众潜在的不满、并成功地延续着管治。

由于自20世纪50年代起实施的垄断性管治造成社会活力(民众自主意识、自立能力)被严重遏制,因此80年代初期以政府适度放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成为使所有参与者都能获益的“帕雷托改进”。随着经济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共产党重新为自己赢得了民众的支持——这一支持的高峰出现在1984年。然而,“政府主导”(即以政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特征决定了“改革”的不可持续性,在官僚(管治)集团势力强大的中国,“以政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改革最终异变为“以官僚(管治)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利益重新分配。因此,在90年代之后,“垄断着巨大社会管治权力的官僚(管治)集团及其利益盟友们攫取了大部分发展收益”的事实表明了曾经存在过的“官僚(管治)集团占据主导、民众构成其行动主体”的改革同盟已然瓦解。

在当代(21世纪初),中国的政府官员们(官僚(管治)集团)已经蜕变成为一群垄断着巨大社会管治权力、却较少受到权力制衡的特殊利益集团,政府的管治在实施过程中蜕变成为官僚(管治)集团及其利益盟友们攫取更多个人利益的工具,官僚(管治)集团及其利益盟友们无止境的贪婪使(由他们构成的)权势阶层的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从共容、互助的关系演变成为对抗、排斥的关系。在贫富差异、地区(特别是沿海与内地)差异、城乡差异日益扩大的现实面前,“维持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政府的第一要务和必须全力确保的目标、而不是社会发展的自然产物,对“稳定”的刻意追求成为政府压制社会异己力量的借口,“稳定”一词的真实含义已经演变成为“为了持久维持专制(封闭等级-高度集权)、为了权势阶层更‘从容’、更彻底地攫取公共资产”。尽管当代巨大的贫富差异现实触发了“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更‘公正’的利益分配”的诉求,但是为了维持其既得利益而拒绝管治理念与管治机制的变革(即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依然是官僚(管治)集团坚守的底线。

一个“人民”的政府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蜕变成为保护权势阶层利益的政府,从表面看,这种巨变的发生也许令人困惑不解。但是对中国社会的深入剖析,则揭示出这种巨变的内在必然:从价值观层面来看,中国政府的管治目标从来都不是为了“提升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而是为了“提升国家(政府)的能力”,“集体本位”而非“个体本位”的取向成为异化政府管治的价值观诱因;从制度层面来看,时至今日,中国仍然是一个崇尚等级和集权的依附型社会,当代中国政府不仅没有清除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等级观念-集权机制、反而通过遏制民间力量的自主发展而使等级观念-集权机制得以强化。

人类的利己本能决定了作为一种人类组织的政府同样具有利己的偏好,当政府中有权作出决定的个体在利益取舍面前必须进行选择时,他们更倾心于那种能为自己带来更多好处的选择。因此,就一般情形而言,等级化的社会结构、高度集权的管治机制和利己的本能决定了政府(官僚(管治)集团)在履行管治职能时,其利益取向不可能是“民本位”,而只能是“官本位”、“政府本位”,决定了“大公无私”、“克己奉公”只能是人为制造的道德虚幻、是掩盖“政府剥夺民众个体权益”这一事实的“道德伪装”。在政府本位观念的扭曲下,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不是以更好地服务民众为目标,而是以强化政府管治、方便官僚(管治)集团对社会“自上而下”的控制为目标。

通过对当代中国政府管治行为的分析不难发现如下特征:政府在竭力垄断众多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同时,意图放弃作为管治者所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代中国政府更像是一个拥有众多特许权的垄断企业:把作为政府管治基本职能的公共服务当作商品出售,为富有的利益集团“购买”政府官员的服务、干预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了交易渠道;当政府的公共服务被视为市场化的组成部分时,政府的官员们越来越像商人那样思考与行事,政府的服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也越来越倾向于富有的利益集团并通过向后者提供制度性保护而获得利益回报。自身利益的驱动使得各级政府关注于能够实现政府权力与个人利益置换的经济活动,为了自身利益的迅速“兑现”而不惜廉价出租管治权力。不计后果地减免税收、廉价提供土地和银行贷款、为了发展经济而纵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政府诸多“非理性”行为都可以在“官僚(管治)集团急于实现政府权力与个人利益置换”的框架内得到合理的解释。

[附注:关于官僚(管治)集团(政治“精英”)主导的利益重分配的方式可参考Richard Baum和Alexei Schevchenko的研究。Baum和Shevchenko根据政治“精英”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以及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企业家)的关系,确定了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的四种关系模式。在第一种模式(Developmental)中,政治“精英”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他们通过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制度环境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在第二种模式(Entrepreneurial)中,为了推动本地经济增长,政治“精英”就像企业家一样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在第三种模式(Clientalist)中,政治“精英”并不关心经济发展,他们仅仅热衷于钱权交易,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关系户谋取利益,据此从相关的企业家那里获取回报;在第四种模式(Predatory)中,政治“精英”仅仅是单纯的“掠夺者”,他们既不关心社会利益,也不与企业进行交易,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对经济“精英”进行掠夺。通过对中国政府官员获利方式的经验观察可以发现:这四种模式与政府垄断权力的能力和政府官员接受权力监督(包括上级的监督和民间的监督)的力度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随着政府权力垄断的增强和对政府官员权力监督力度的减弱,政治“精英”获取个人利益的方式逐渐由第一、二种模式向第三、四种模式转移。]

虽然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国领导人,在面临利益分配过于向权势阶层倾斜而引发的公正性困境面前,提出了“发展以人为本”的口号,但是实力强大的权势阶层不可能容许这些孱弱的“僭主”过于损害本阶层的既得利益。如果没有一场以反对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为目标、以人本主义为依托的思想革命,“发展以人为本”等诸如此类的口号将不可避免地沦为政治作秀。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正在印证这样的判断:村级选举已经沦为政府推卸财政负担的障眼法;“拓宽政治参与的渠道”成为接纳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与政治“精英”合谋共同构建牢固管治联盟的同义语。而且随着权势阶层力量的进一步膨胀,他们将迟早撕扯下“社会主义”的遮羞面纱,露出企图垄断一切权力和利益的本来面目,这一切不过是苏联解体过程中权力和利益被权势阶层瓜分的中国翻版。

2-3-3:收入与服务的断裂

在当代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实际公共服务支出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差额——政府的行政支出(亦即官僚(管治)集团的净收入)。这个由官僚(管治)集团贪婪程度与民众容忍程度决定的差额的存在,打断了政府攫取与政府服务之间的等价关联、从而导致两者间的“断裂”。“攫取与服务的断裂”隐含着当代中国政府的现实窘境:一方面,官僚(管治)集团拒绝削减既得利益以换取相对的公正;与此同时,又无力领导民众通过获取外部利益以缓解内部利益分配的冲突。

如果对当代中国政府的管治作一特征描述,可以概括为:在蕴含收益的领域(如城市建设、特许权审批)存在着管治过度和管治营利化(表现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在需要承担成本的领域(如社会福利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存在着服务缺失(表现为“职责推诿、能力低下”)。在一个政府(官员)利益与社会(民众)利益对立的国家里,一方面为了维护和保障政府(准确地说是官僚(管治)集团)的利益需要加大管治力度、耗费大量管治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对“提供财产保护”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责的推卸使其丧失了获取税收的正当性基础、从而导致“民众逃避纳税”现象的泛化——民众逃避纳税义务成为对政府失职的一种合理回应。上述两个互为因果的趋势共同构成“政府管治成本高昂与公共服务质量低下并存”(攫取与服务断裂)的主要原因。

当代中国政府“攫取与服务”的断裂源于政府(官僚(管治)集团)“攫取欲望的无节制扩张”:在现代化导致技术迅速进步的今天,中国政府的管治能力相比以往得到增强、政府管治机构不断向下延伸、造成政府官员数量的急剧膨胀;与此同时,官僚(管治)集团的攫取欲望随着管治能力的提升有了更快速的增长。政府行政支出的急剧膨胀是“攫取欲望无节制扩张”的外部表现。

下列五组数据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政府行政支出急剧膨胀的现状。(1)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从1978年到2003年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88倍,超过同期政府财政支出总额增加量的4倍多,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由1978年的7%增加到2003年的19%;仅2000年至2003年,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费就由1787.59亿元急速增长到3437.68亿元,占政府消费的比重由15.2%上升到23.2%。(2)财政部2003年3月《财政解释人员参考资料》指出:2000年,中国财政供养人口为4290万人,其中行政人员988万人,事业人员3292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1:30,其中经济不发达的西北地区达到1:20。如果按该年党政机关10043元的平均工资计算,一年的人头费就是4300多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比例约为32%。(3)根据中纪委、国务院研究室、监察部2006年进行的、题为《关于党政国家机关系统挪用、侵占公款(税收)的状况》的联合调研报告披露:全国党政、国家机关系统违规、违纪挪用、侵占公款(税收),吃喝、公款休假旅游、公款出境出国读书、公款送礼、公车私用、公款滥发奖金和福利,本年度(2006年?)高达二万亿元。(4)中央党校周天勇的在其研究报告《中美财政支出结构和公共服务程度比较——中美财政税收体制比较之二》中披露:“2003年由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企业和村民交费和列支成本支出的行政事业供养费用高达14266亿元,加上公安和武装警察的1500亿,达15766亿元,占2003年GDP 的13.52%。国家预算收入、有统计的预算外5000亿收入、没有被统计的3000亿预算外收入,整个国家总计支出37960亿中的37.58%,由被供养的行政公务人员所消耗。”(5)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在2006年3月13日发表在《学习时报》上的《政府管理改革的几个切入点》文章中提出:“2004年,我国至少有公车400万辆,公车消费财政资源4085亿元,大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以上。与公车消费相联系,据各种资料显示,全国一年的公款吃喝在2000亿元以上,二者相加总数高达6000亿元以上。”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6年3月8日发布的、名为《中国公共支出面临的挑战》的报告指出:从政府支出的公开数据来看,中国政府支出规模并不过度,但从另一方面看,政府却以各种形式控制和支配了大量预算外支出;而在其他国家,这些资源通常是由民间和非政府部门支配或是严格纳入政府预算的。根据OECD的数据,2004年纳入官方统计的中国各级政府预算内支出,占GDP的20.3%;预算外支出,主要是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保障和其他方面的支出,分别占GDP的3.3%和3.4%,这一数字还不包括大量没有被官方统计和认可的制度外支出。

在税收收入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预算外、制度外或体制外收入。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以预算外资金弥补预算内财力的不足已是财政生活中的常态。以土地开发及其收入为公共物品融资是地方政府竞争中公共物品融资的重要方式。此外,通过债务(如发行债券、借债等)融资也是地方政府竞争中为公共物品融资的重要方式。2005年11月由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国生产力发展研究》报告指出:目前(2005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占GDP的1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6年3月8日发布的名为《中国公共支出面临的挑战》的报告指出:“过度依赖于预算外支出使得中国公共支出严重缺乏透明度,同时公共行政支出所占比重过高,这两方面是中国政府在财政方面面临的重要挑战。”

当代中国存在的政府(官僚(管治)集团)“攫取欲望的无节制扩张”并非问题的全部所在,更为关键性的问题是:高昂的政府行政支出并没有带来与之相应的公共服务,政府对“提供公共服务”职责的推卸、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制度扭曲与社会信用制度缺失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滋生不安定性因素的直接诱因。

根据现代政治学的观点,向公民提供个人权益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政府的财政支出应该围绕这些职责的分配而作出合理的规划与安排,将支出重点放在公共服务领域。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与高昂的政府行政支出相比,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需要。

如果说政府行政支出表明了政府管治的高成本,那么对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保障、环境保护等的现状分析则可以判断政府管治的低效益。尽管行政开支庞大,仍然有“许多县和乡镇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都不能足额发放,更谈不上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教育、医疗卫生和其它重要领域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国公共支出面临的挑战——通往更有效和公平之路》(摘要),2006年]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推算,2004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为4027.82亿元、仅占当年政府财政支出的14%,政府预算内的卫生支出为1293亿元、仅占当年政府财政支出的5%。“高达37960亿的国家实际支出中,只有21.33%用于公民最需要的社会保障、抚恤救济、教育、医疗卫生四类项目。”[周天勇《中美财政支出结构和公共服务程度比较——中美财政税收体制比较之二》]

“教育经费支出一直是国家财政必保的一个重点,近年来虽然国家尽力确保教育支出的稳定增长,但仍远远满足不了教育发展的需要。1998年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已达到16%,但由于受财政支出总量的制约,国家教育投入数额毕竟有限,因而,教育经费占GDP 的比重仍相当低,1997年仅为2.6%,比世界5.1%的水平低2.5个百分点,比发展中国家0%的平均水平也低1.4个百分点。显然,当前我国教育投入的不足是造成教育设施条件落后、总体教育发展水平低下的关键原因。”[苏明《我国公共支出管理若干重大理论政策问题研究》]

“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的调查,2000年政府的公共卫生实际支出40多个亿,其中用于人员的工资接近18个亿,业务费用是17.45个亿,项目补助是17.84亿,名义支出是接近20亿,而公共卫生通过有偿服务的开支接近21个亿,也就是说,本该由政府开支的公共卫生服务有一半是由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直接付费的。不仅如此,在政府的公共卫生支出构成中,人员经费用于工资的比例每年都在上升,而用于真正的开展卫生活动的业务和公务费,包括采集样本和收集信息的出差费用每年都在减少,而且国家公共卫生项目的补贴,五年来也在减少。”[杨团《解决公共事物运营难题的另类路径》]“1998~2002年,政府农村卫生资金投入总量由110.34亿元增长为151.16亿元。但同期,政府对农村卫生机构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却由1.02%下降为0.69%。”[韩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确立的重大政策思路》]“以卫生部公布的农村人均可用卫生资源情况为例,1990年,农村每千人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为0.81,到了2004年,这个数字下降为0.77。”[陈黛《四万亿在望的中国式财政:大蛋糕如何分割?》]

“很多事实表明,(行政支出和政府投资)这两部分的公共支出浪费严重、效率低下。例如,根据国家审计署2004年的一项调查,在获得国债资金支持的基础建设项目中,只有一半的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国公共支出面临的挑战——通往更有效和公平之路》(摘要),2006年]“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中也存在很多无效率的地方,比如机构臃肿、以及在一些地方行政层级过多。同时,由于现行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评方式,地方政府官员更愿意把资金用于形象工程,而不是一些‘软’领域,如教育和医疗卫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国公共支出面临的挑战——通往更有效和公平之路》(摘要),2006年]“从政府部门的投入与产出看,中国政府在1996年以1元的行政经费,产出了57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到了2001年,这个数字下降到27元。”[王岐海《降低行政成本: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主题》]另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5000亿元。

现代政治学认为,政党是一种社会利益集团而不是服务于公众的政府机构,因而从理论上说,政府财政不应该被用于供养政党。但是在中国,作为等级-集权机制的产物,执政党(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联等“群众”组织)的活动支出被“合法地”加诸于政府财政支出。这种做法完全混淆了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利益集团)的本质区别,强化了官本位思想,遏制了公民社会的发育,大大增加了民众的负担。

尽管有众多整天忙于行政事务的党政工作人员,但是社会迫切需要的各种公共服务专业人员(而非“官员”)依然欠缺,即使这些有限的专业人员通常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而疏于职守、甚至忙于借助特权谋取私利。政府对金融业严格管治,却造就了国有银行大量的呆帐坏账;强调政府对城市规划的领导,却导致土地市场的混乱;警察人数持续上升的同时,社会治安却持续恶化;尽管有众多各类执法人员的存在,却没有改变治安逐渐恶化的趋势。当今的中国社会整日被“假药”、“假烟”、“假酒”、“假化肥”、“有毒火腿”、“残留农药超标的蔬菜”、“有毒食品”、“医生收红包”、“教育乱收费”、“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社会治安恶化”、“黑社会势力猖獗”等新闻包围;政府政策的朝令夕改和无预见性、环境治理与税收监管的软弱无力、走私和毒品交易的泛滥、社会治安的恶化、义务教育与社会福利流于形式,这些显而易见的事实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中国政府管治弱化和公共服务成效低下的现实。

在尊重私有财产权的前提下对社会财富的全面监管是现代政府得以存在的财政基础,民众向政府支付公共服务费用(税收)是各项公共服务(如治安、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得以开展的财政保障。只有对社会财富实施全面监管,政府才能够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和福利分配制度;只有严格执行合理的税收制度,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才能够在公正的前提下平稳运作。然而,在“对社会财富全面监管”这样一个如此重要的领域,中国政府却是如此的毫无作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转移监督制度,因而对财产增值与转移的征税也就很难健全。由于财产登记制度与财产转移监督制度的缺乏,通过国有企业转制、土地批租、股市内幕交易、银行不良贷款迅速制造出一大批“一夜暴富”的神话,而在这些神话背后是“在国内欠下巨额债务或侵吞巨额国有资本的大鳄们轻而易举地将巨额财产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和税收流失。面对如此众多的神话,“全能”的政府竟然毫不“知情”,只是在境外媒体透露之后才匆匆忙忙采取“亡羊补牢”的所谓追究——此类事件的一再发生,如果不是由于政府管治能力低下、那么只能说是一个管治目标异化了的政府有意纵容的结果。

面对急剧增加的财政支出,极力回避管治理念和管治机制变革(即“政治体制改革”)的政府曾经、而且今后仍将会祭起“机构精简”的大旗。但是我们有理由怀疑,一个缺乏人本主义思想支持、缺乏建立现代管治机制自觉的政府所主导的“机构精简”,最终是否会徘徊在传统中国社会管治机制“改革”的老路上:企图通过推卸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以降低政府财政支出,其结果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被推卸,政府财政支出却居高不下、甚至剧增;推卸对基层服务人员(相当于传统社会的“吏”)的责任而将其转嫁为社会负担,但是又拒绝赋予社会(公众)以相应的决策和监督权力,从而导致权力与责任、收益与成本的普遍错位。

与“攫取欲望无节制扩张”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攫取手段的非公正性、非合法性,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税收方面。概括而言,中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主要弊端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公民依法纳税并获得监督政府的权力、政府依法收税并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现代管治理念不同,当代中国政府在事实上仍然承袭着传统的管治理念,税收被视为被管治集团(民众)向(官僚)管治集团缴纳的贡物或者保护费,因此政府在制定税款总额、税率水平、税收种类、个人纳税负担、税款用途时处于不受制约的“超脱”地位——税收成为政府几乎拥有无限裁量权的自我授权空间。然而与政府自我授权的主观意愿相违背的客观现实是:由于恪守传统管治理念的政府无法将其自身改造成为“服务型”政府,导致税收丧失支持公共服务的正当性基础,不仅使得纳税的义务与权益相脱节(在现行制度只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不承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纳税”必然成为民众争相逃避的“累赘”),而且政府官员也习惯于将税收异化为对民众行为结果的一种经济性奖励或者惩罚手段——“对于合意的个人或者组织,政府官员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或者放任逃税给予嘉奖;对于需要惩戒的个人或者组织,‘纳税审查’是政府官员可以随时使用的‘合法’整治工具”。

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不是“纳税起征点”、“实际税率”等技术性问题,而是如何确立赋予税收正当性的现代管治理念,即如何使政府和公众接纳“政府收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公民纳税的前提是享受公民权益”的理念、并将其落实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在确立现代管治理念的基础上,广大民众(纳税人)才能够合法地进入到税收制度改革的辩论中,通过辩论而获得的共识才能够成为制定与税收相关法律的基础、由此而制定的法律才能够被民众普遍地自觉遵守。当民众有能力迫使官僚(管治)集团将赋税用于公共服务而不是官员们个人福利的时候,“赋税”才是现代意义上的赋税、而不是类似于黑社会的保护费。

其次,(在目前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下,按所得的不同类型或来源进行费用扣除,这就导致在同等收入情形下,具备多元化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可以比所得来源单一的纳税人享受更多的扣除额、其税收负担也较轻。这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分类扣除使所得来源结构的不同取代了纳税能力的不同,成为税收负担的衡量标准,这就违背了税收平等原则。”[贾拥民《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与保障个人财产权》]亚当.斯密(Adam Smith)指出公正是政府税收的首要原则:同等纳税能力的人负担同样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因此税前扣除只能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小有关,而不应该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当前,民众对税收制度的抵触,与其说源于实际税负总量大、不如说是因为税负公正的稀缺。在税收的征收、分配与使用违反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实际税负无论多寡都将影响到民众(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认同度。因此与过度关注人均税收负担的水平相比,中国政府应该更关注当前税收制度的不公正问题。

[附注:以2004年为例,根据中国国家税务局的统计数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不仅只占当年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6.8%(国外个人所得税一般都占到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且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自工薪阶层。从实施的结果来看,这种税收制度在不同的阶层产生着不同的效应:对本来就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来说,建立在低收入基础上的低税收并没有改变他们相对贫困的现状;对于权势阶层来说,他们不仅能够从低税收政策中享受到合法益处,而且更由于政府对其高额“灰色”收入的失控而得到额外的“免税”收益。]

第三,由于中国政府缺乏对社会经济活动全面和动态监管的能力、缺乏了解纳税人真实收入信息的渠道、缺乏迫使个人申报财产的有效手段、缺乏惩罚逃税行为的有效制度,加之税收制度缺乏公正性、政府官员的腐败收入与政府的税收流失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等原因,因此逃避纳税义务与法律惩罚的现象广泛存在。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由于适应个人本位的现代管治机制尚未建立而导致政府管治弱化”的现实。总体而言,政府管治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管治弱化为大规模逃税降低了制度成本。

第四,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仅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权力(见宪法第62条),而没有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征收赋税,因此导致了中国目前的政府预算体制是一种与税收法定原则脱节的、以及一种不能有效涵盖所有政府收入的预算。由于丧失纳税人的监督,政府财政支出缺乏硬性约束、拨付不透明、支出低效而浪费惊人,特别是一些不必要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成为耗资巨大、随意挥霍而无需顾及成本的奢侈,导致民众对政府公共服务诚意和能力的广泛质疑。

作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推论,权力约束必须建基于财政约束,当政府退出营利行为之后,财政收入只能依靠税赋收入,因此纳税人对政府的辖制就有了现实的经济依托。正是意识到“退出营利行为必然导致来自民众的刚性财政约束和权力监督”,因此中国政府会极力延缓甚至抗拒放弃营利行为的要求,其结果是:政府作为社会共同利益维护者的职责与谋求自我私利的利益激励之间产生的冲突将进一步激化,并最终丧失民众对政府管治正当性的认同。

3:管治困境的效应分析

“中国的经济改革的实质就是在行政分权的框架下引入市场机制。这是20多年来保持高速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繁荣稳定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外开放开始与国际经济接轨,又通过权力下放即行政分权而推行经济自由化和市场化。这些特征是理解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之特点与要义的切入点。这种改革路径也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国内市场的分割、对外经济联系中的地区间恶性竞争、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等。更为严重的问题出现在政治领域。首先是官员腐败现象的严重恶化。这固然不是单由权力下放造成的,但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提高削弱了集权机制下中央的控制力,但又无法发展出别的监督和控制方式,所以必然会导致腐败的蔓延和加剧。近年来,这种腐败已超越了官员个人以权谋私的层面(并不是说这个层面的腐败有所减轻,相反,它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开始出现了地方权力整体上向所谓‘黑帮化’演变的趋势,从而至少在地方层级正在把所谓的‘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或‘地方国家合作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逐步改变为‘掠夺型国家’(Predatory State),直接造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与此相联系的是法律体系在地方执行中的刚度进一步弱化,使本来就不具备法治特色的统治(Governance)体系越发千疮百孔。由此进一步产生了对国家整合(Integration)可能发生危机的普遍担忧。”[吴国光《“县政中国”——从分权到民主化的改革》]

3-1:管治“弱化”——概念及原因

管治“弱化”是指“作为管治者的政府无法行使有效管治、实现管治预设功能”的现象。造成管治弱化的原因既可能是由于管治能力的提升滞后于管治欲望的扩张,也可能是由于管治理念和管治机制不适用社会现实的变化、或者管治权力的异化行使造成管治正当性流失。根据弱化的程度可以将管治弱化分为相对弱化和绝对弱化两个阶段:管治以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至少是默认)为其首要存在基础,缺失社会认同意味着管治的相对弱化,处于管治相对弱化期的政府将被迫转向对“合法”暴力的依赖;如果政府既无法获得足够的社会认同、又不能够据有强大的暴力优势,就会导致管治的绝对弱化。

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文中,管治“弱化”的含义是从实施效果(有效性)而不是实施手段(方式)的角度来定义。管治“弱化”并不意味着管治范围的缩减、管治机构的消失、管治手段的软化(非暴力化),而是指管治的有效性遭到弱化、无法实现管治者预定的目标。具体而言,管治“弱化”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由于对传统(封闭等级-高度集权)管治理念的承袭而导致政府管治权力不受民众监督,在官僚(管治)集团内部自律松懈的条件下,“由于政府官员腐败行为泛化”造成管治目标异变、妨碍实现管治的正当功能;其二是由于政府管治目标异变而导致民众(被管治者)对政府管治正当性的质疑、并进而引发对政府管治的抵制——这种抵制所造成的“政府无法行使有效管治”现象在“政府本位”的观察者看来就等同于“政府管治能力的软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管治的弱化并不意味着社会强制力的缺失:由于政府管治权力不能在社会各个领域被有效地行使,因而会激发出取而代之的力量——以非政府(“非法”)强制力为依托的“黑社会”。一般而言,一个政治国家(State)的运作可以概略地表述为“作为合法管治主体的政府”、“作为管治潜在僭越者的黑社会(更为准确的说法是黑手党组织)”和“作为被管治集团的民间社会”之间的三方利益博弈。只要作为被管治集团的民间社会始终处于软弱的无组织状态,那么作为管治潜在僭越者的“黑社会”始终具有从作为合法管治主体的政府身上分割(劫掠)管治收益的利益激励;或者说面对众多“任人鱼肉”的民众,作为合法管治主体的政府与作为管治潜在僭越者的“黑社会”之间在管治收益分配方面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而在共同对付被管治集团(民众)时则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

[附注:管治“弱化”(或称“软政权化”)的概念最早由缪尔达尔(Gunnar Myrdal)提出(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他把政府分为“强力政府”(Strong State)与“软弱政府”(Soft State)两种类型,前者在管治权力运用方面具有明显的社会整合效能、稳定性与发展战略的宏观导向性,后者则相反。萧功秦(萧功秦《东亚权威政治与现代化》)根据缪尔达尔的描述,把软政府(政权)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四点:1.“反法制的互利性”,即社会成员各自运用自己掌握的某种稀缺资源,如权力、金钱等等,在违反和抵制法规的基础上为一己的私利进行交换;2.对法规遵守的松弛性与对法规解释的随意性;3.对包括下层阶层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渗透性和普遍性;贪污、腐败等各种属于软政权的行为模式彼此的互诱性和积累效应。按照缪尔达尔的观点,造成管治“弱化”的根源在于:一方面,传统的管治正当性理念不再为民众普遍接受,另一方面,新型的管治正当性理念由于对在位的官僚(管治)集团形成威胁而无法被接受,从而导致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内生出面临重构管治正当性基础时的两难和分裂,用社会学的话语表述即为“由于新旧理念均无法对社会政治生活起到制衡作用而出现失范(Anomy)状态”。这种“旧者已亡、新者未立”而产生的“疲软症”是后发展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普遍面临的困境。按照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的观点(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这种困境是传统君主制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必然陷入的一种“根本性的困境”。其原因是由于:一方面,传统君主为了追求管治的正当性不得不进行现代化改革,现代化改革初期的成功通常依赖于君主的权威——在市场机制和契约性社会纽带发育尚不成熟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政府保持充沛的权威合法性资源、并运用这种资源来强化指令贯彻的机制;另一方面,现代化改革的初期成功削弱了传统君主制的管治正当性,而传统君主制却由于其自身内在的专制逻辑难以通过扩大政治参与获取稳定的现代管治正当性。这种根本性的困境决定了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君主制的脆弱性和过渡性。]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中国,就会发现:当代中国政府同样面临着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管治困境,并且管治困境正在外化为管治“弱化”——虽然政府设定了颇具诱惑力的社会发展目标,但是与理想化目标严重背离的社会现实昭示着政府管治欲望、管治能力、管治成效之间的巨大落差,正是这种由于管治欲望无止境膨胀与管治能力提升的相对滞后甚至退化所形成的巨大落差使得依附于政府的“代理人”组织和潜在的僭越者(如“黑社会”组织)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我们认为:造成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弱化”的直接根源是“由于官僚(管治)集团以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社会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为管治目标,因此导致政府管治正当性的流失”;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现代管治理念与传统管治理念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对传统等级-集权理念的承袭导致执政的利益集团(党派)超然于民意监督和法律制约之上(当读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候,任何人都能够强烈地感受到这一点),另一方面,依照现代管治理念和标准,由该利益集团(党派)执掌的政府由于不具有民意基础和拒绝接受法律制约而导致管治的非正当性;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说,造成政府管治“弱化”的原因还包括沿袭传统儒家伦理的因素——即关系取向造成“规则弹性”(有关论述参建拙作《当代中国社会的文化困境》中的《关系取向的困境》一节)、从而损害政府管治的正当性。

管治正当性困境之所以造成管治“弱化”,其原因在于:最高管治权力机构的“权益僭取”和“非正当性存在”必然会激励各级权力机构的效仿,从而造成管治权力运作非正当性的泛化;虽然非正当性的管治权力运作会遭到法律和最高管治权力机构的明文制止,但是最高管治权力机构自身的“僭主地位”和“非正当性”使得这种制止变得软弱无力——这是对“法律制定程序的非正当性导致法律自身的非正当性”的一种回应。

管治权力运作非正当性的泛化所造成的管治“弱化”在当代中国导致两个互为因果效应的现象:当操控管治权力的主体是“合法”的官僚(管治)集团时,将产生“管治权力私有化与腐败行为泛化”的内部效应;当被法律所排斥的“非法”组织逐渐侵蚀(僭取)管治权力时,将产生“社会行为暴力化与有组织犯罪活动泛滥”的外部效应。

所谓“管治权力私有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滥用管治权力,从而导致腐败行为普遍化;另一方面,越来越多拥有实力的民间组织具有了“购买”政府管治权力的机会——只要提供合适的价格,警察、法庭、监狱、甚至军队都可以为非政府的私人势力服务。所谓“社会行为暴力化”表现在如下三个层面:首先,陷入管治正当性困境的政府被迫越来越多地采取暴力强制的手段压制越来越多的民间反抗;其次,民间组织越来越多地采取暴力作为应对政府压制和获取组织利益的手段;第三,由于政府管治丧失服务民众的目的而陷入正当性困境,因此政府官员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民间反抗、稳定社会秩序而被迫与具有暴力特征的民间组织分享管治权力、借助于这些民间组织的帮助获得管治的延续。

尽管完全的市场化制度也可以视为“出售权力效用”的机制——拥有经济优势甚至是市场垄断地位的财富集团通过收买或扶持“民意代表”而获得政治影响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操纵政府权力为本集团的私利服务,但是这种操纵毕竟需要通过合法的、公开的选举和辩论才能够实现,因此操纵的结果难以预料、而且竞价式操纵的成本高昂。与完全的市场化制度相比,不彻底的市场化改革具有封闭性的特点:首先是权力行使的封闭性——由于民主化进程滞后,使得政府的权力行使无需接受公众的监督,这种权力行使的封闭性特征不仅造成“政策多变、规则含混的黑箱操作”(这些已经成为政府官员熟知的、用于权力寻租的常规手段),而且权力行使的效用也被官僚集团所控制;其次是出售权力效用过程的封闭性——购买政府权力在法律上被明令禁止,因此只有熟识“权钱交易黑市”的利益集团才掌握“权钱交易”的通道。

3-2:管治“弱化”的内部效应——管治权力私有化与公共领域内腐败行为的泛化

“中国正处于从全能型政治向后全能型的权威体制的过渡时期,从发展社会学角度而言,中国改革开放的现行转型体制的低参与度虽然有助于抑制转型初期出现过度政治参与膨胀、从而有利于改革启动期所需要的政治稳定,然而低政治参与同时也往往导致有效监督的缺位。此外,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官员接触经济事务的机会的增多,寻租现象的普遍存在,就势必增加地方苏丹化相伴随的腐败发生的概率。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当严重的腐败发生率,引起社会民众日益强烈的不满时,某些当权者官员为了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他们会以‘政治稳定’为理由,进一步抑制与排斥自下而上的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把对腐败现象的揭露视为反现行体制的非法行为,并利用自己的权势来阻遏对自己的监督与批评。正因为如此,其结果实际上就会形成‘低参与—高腐败发生率—强权威控制—低政治参与—高腐败发生率’之间的恶性循环。”[萧功秦《中国现代化转型中的地方庇护网政治》]

3-2-1:关于腐败本质与产生条件的一般性论述

就一般意义而言,腐败可以定义为“权力的代理人在维护所有人利益的名义下以非正当的(违背与权力所有人事前约定的)方式出售权力的效用、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因此腐败在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问题。将上述定义加以推广,可以得到公共领域内腐败的定义:公共领域内的腐败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如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和实施者、国有资本的代理人)在以维护社会共同利益名义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通过‘非法’方式出售公共权力的效用、损害社会共同利益、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上述定义表明了公共领域内腐败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公共领域内腐败存在的条件(存在公共权力/社会管治)、公共领域内腐败的目的(获得私人利益)、公共领域内腐败的行为原则(以利益交换为原则)。

不同学者为了强调公共领域内腐败之三个基本要素的不同侧面,给出了如下三种定义。1.以公职为中心的定义(也称为职责偏离型定义):公共领域内的腐败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不当使用公共权力、违背职责、背离法律和制度的行为。2.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公共领域内的腐败是将利益交换原则用于公共领域,将公共权力视为具有稀缺性的资源,以最大化获取个人利益作为公共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3.以损害公益为中心的定义:公共领域内的腐败是指公共权力的代理人或集团为了获得特殊的私人利益而侵害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综合而言,公共领域内的腐败具有如下特征:腐败的行为主体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官员)或集团(官僚集团);腐败的目的是获得非正当(非法)的私人利益;腐败的结果损害了社会共同利益。[附注:无特别指明时,本文下面所说的腐败特指社会公共领域内的腐败。组织(如公司、社团)内部的腐败与社会公共领域内的腐败具有相似性,只是此时的“公共领域”不再具有社会属性、而仅仅具有组织属性——为了突出本文的重点,我们将回避对此类问题的讨论。]

从价值观层面来看,公共领域内腐败的产生归因于传统意识与现代理念之间的落差。将“借助管治权力(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定义为“腐败”是一种现代理念的产物:在传统社会里,官员们(管治权力的代理人)的腐败行为之所以受到惩罚,仅仅是由于腐败行为破坏了被君主们(管治权力的所有人)默认的关于“利益再分配”的潜规则、从而蚕食着君主们的应得利益;在现代社会,腐败行为之所以受到谴责,是由于作为管治权力代理人的官僚(管治)集团凭借管治权力劫取社会公共财产,从而破坏公正的社会分配原则,进而弱化管治的正当性基础。

在传统社会中,现在被称为“腐败”的行为被视作是一种政府的天性,是在君主与其代理人(官僚集团)之间对于显性利益分配方式的一种隐含修正。在传统社会中,管治权力不仅掌握在少数人(君主及作为其代理人的官僚集团)手中,而且管治的目的是维持管治自身的稳定而非为民众服务。由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权力与共同利益的概念,因而管治权力不具有公共属性而是一种私有的权力。管治权力的私有属性导致官僚(管治)集团除了考虑自己的利益以外几乎无需考虑承担公共责任:他们当然地把绝大多数的税收放进自己的口袋,只有在民众急需时拿出极少部分以用来维持秩序的稳定。在传统社会里,“借助于管治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属于“组织(由君主与官僚集团组成的权力系统)内部的腐败”而与身处组织(权力系统)之外的民众无直接关联;民众感到愤怒的不是腐败本身,而是由官僚集团腐败和君主残酷掠夺共同构成的财富压榨机制对民众生存的威胁。

“把一种社会现象称为‘腐败’不是单纯的描述,而是一个新的道德判断,这有赖于社会语境的历史性变化。从这个角度来看,腐败的‘问题意识’不是来自于文化本身,而是社会价值和规范变迁的结果。”[詹姆斯.斯葛特(James C. Scott)《政治腐败比较》]更具体地说,只是由于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现代”意识和制度的出现,才使民众开始对政府的管治有了基于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正当性评判。在现代社会里,对政府正当性判断的标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政府应该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少数特权者的权益;政府应该对公众负责而不是仅仅为权势阶层服务;税收代表着“公共基金”,必须通过公开、公正的形式服务于公众,而不能当作官僚集团的私人收益。如果按照这些标准,传统社会的政府几乎没有一个不是腐败的。也正因如此,在传统社会的官僚集团看来是正常的事情,在现代化社会就变得使人不能容忍。

从制度层面来看,公共领域内腐败的产生归因于“管治扩张与约束软化之间的背离”,即:一方面,强制性管治的扩张导致被公共领域所覆盖的资源和利益含量激增,从而制造出大量“化公为私”的利益诱惑与实施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对管治代理人缺少有效的外部性监督与约束,从而绝对地降低了腐败者潜在的惩罚成本、相对地增加了腐败者潜在的利益激励。事实上,管治扩张与约束“软化”是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同时具有的两个特性,正是这两个特性的相互耦合加剧了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的腐败泛化:在约束软化的背景下扩张管治,为实际掌控管治权力行使的官僚集团增加了可操控的手段和可操控的对象;在监督技术(能力)没有显著提升的背景下,管治扩张必然增加权力监督与约束的难度和成本、导致进一步的约束软化。

[附注:以往的学者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往往更多地强调其中的一个侧面。以李南雄为代表的学者从政府管治“弱化”的角度论述了腐败生成的原因。李南雄(《关于中国腐败现象的研究——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认为: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腐败并不在于公共权力存在本身,“部分原因在于党-国家(政府)组织结构内部功能的衰变趋势,部分原因在于国家(政府)干预的全面减少以及社会范围内新的协作模式发展的停滞所造成的制度真空”。也就是说,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原来公共权力架构的失效、新的公共权力架构又没有形成或还没有发生作用,因此导致了腐败的泛化。以樊纲、张维迎为代表的学者则主要关注于政府管治扩张对腐败生成的影响。樊纲(《腐败的经济学原理》)在为张维迎“腐败是一种次优选择”进行辩护时写道:中国经济生活中腐败现象多,根本原因在于“公权”存在的场合多,公权存在的场合如此之多使得腐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对如此众多的掌握着某种公权的人进行监督与执法,所需要的费用显然相当大,防止腐败、消除腐败的成本必然很高”,以至于“一个社会把那么多的资源配置在反腐败这个用途上,也是件很不经济的事”,由此腐败蔓延开来;“要想把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就要减少公权数目,缩小政府规模,把更多的事情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樊纲、张维迎等人的观点显然受到自由主义的强烈影响,但是这种观点的致命误区在于忽视了管治存在的必然性。根据第1-1节的论述,我们认为:管治对于一个社会就像摩擦对于自然界一样“令人讨厌”但不可或缺,如果驱逐了政府管治,必然会有其它形式的非政府管治(垄断)来填补留下的空白;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应该存在管治,而是由谁、在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行使管治权力,以及被管治者应该怎样针对管治者制定有效的权力监督-制衡机制。]

腐败是人类强化社会管治、提高群体生存保障的一种成本:随着社会管治规模及力度的扩展,必然导致“权力和财产的所有人对其代理人监督成本急剧增加”的趋势;当这一趋势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必然出现所有人对其代理人监督失控的危机——即所谓权力约束的软化;监督失控和利益诱惑的结合产生出代理人损害所有人利益以自肥的巨大激励。从理论上讲,只要社会管治规模及力度扩展的趋势不发生根本性转变,代理人损害所有人利益的激励将始终存在,它不会因为权力构成机制(或者财产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本质性的区别。

腐败的存在与管治的存在具有递进的逻辑关系:强化管治的结果必然造成权力行使的不平等(即强制权必然依照某种原则赋予一部分人、而施加于另一部分人)、人之利己本能使得权力的行使与利益的分配密切相连、权力的执掌者必然借助于权力的行使为自我谋取利益、不平等的权力行使机制造成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机制、对权力行使监督的缺失必然导致不平等利益分配机制的泛化——即普遍地借助于公共权力谋取私利。

虽然腐败存在着“扭曲社会公正原则”、“侵蚀管治正当性”和“妨碍社会运作效率”的诸多负面效应,但是在面临生存困境的社会里,它的出现却是人类本性的合理衍生——这种人类本性就是个人基于对“占据生存优势”欲望追逐而产生的利己与贪婪。生存欲望(准确地说应该是“占据生存优势的欲望”)无止境膨胀与生存能力有限增长之间的落差导致了人类广泛和长期存在的生存困境(或称为“人性困境”),从而刺激了集权化管治机制的发展。生存欲望无止境的膨胀和社会管治机制的集权化是产生腐败的基础性原因,由于这两个基础性原因具有人类自身无法逆转的根本性,因此腐败就如同贫富分化和社会等级化(作为利益分配的手段与结果,腐败与二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一样是人类社会机体的病毒——尽管应该被消灭、却永远无法由人类自我实现,因而消除腐败是超越现实的幻想。

只要存在个体差异、只要人类无法割舍对欲望的追逐,腐败就会像病毒一样与人类社会相伴生。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腐败只能缓解而无法根除,只能将腐败控制在“不瓦解管治的社会认同基础、不严重妨碍社会化分工的运作、不危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程度内。“如果政府想进一步地控制腐败,只可能在两种条件下实现:一种条件是反腐败的‘技术’发生了变化,例如信息的开放度提高,或者法制建设更加健全,使得反腐败的成本有所降低;另一种条件是资源配置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例如,市场的建设使得经济资源可以更多地借助于市场机制来配置,而腐败活动的资源配置功能对于全社会来说就越来越不重要了”。[孙刚、陆铭、张吉鹏《反腐败、市场建设与经济增长》]

3-2-2:试论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的根源

已有众多学者从政治学的角度——如政府管治职能的功利化、(针对政府管治的)外部性约束-监督机制与(针对官员个人的)内部性惩戒-激励机制的软化等,探讨过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的根源。在本节中,我们尝试着从如下的角度(或许可以称为社会学角度)——传统意识与现代理念之间的落差、生存危机意识的潜在导引、全球化的影响,重新审视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的腐败,以期能够得到一些新的发现和补充。

一种主观的直觉使我们认为:导致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泛化的最主要根源应该是“在当代中国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意识与现代社会所应有的理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在中国的传统意识(管治理念)中,现代意义的管治权力(如税收)被涵盖在皇权之内,而后者的正当性来自“上天”的赋予。官僚集团从法理上讲是皇权的代理人——通过为皇帝服务获得一份报酬,而事实上是皇权的捐客——通过对“皇权”的异化行使而获得超出“合法”约定的个人收益。在这种机制下,“腐败”就成为一种在被人为拔高的道德层面上被谴责、而在现实的运作中却被广泛认可的利益补偿机制:理论上讲,政府摊派的税赋应该全部属于皇帝,官员的报酬来自皇帝发给他们的俸禄,但是事实上,由于政府规模极为庞大,作为最高管治者的皇帝对官僚集团缺乏监管的能力和技术,于是本应该归皇帝完全所有的、民众缴纳的税赋就会有一部分被各级官僚所截留,从而形成对公开的利益分配机制实施隐秘地再调整的二次分配机制;此外,在传统管治理念中,由于忠诚是下级对上级的刚性承诺、是维系权力自上而下分发机制的伦理保障、是维系管治稳定和权力神化的基础,因此在不损害最高管治者(皇帝)管治稳定性的前提下,最高管治者通常在“忠诚”与“廉洁”两难兼顾时,往往将对下属的“忠诚”要求置于“廉洁”之上,而将腐败行为默认为对忠诚官员的利益补偿,亦即“廉洁通常并不构成对官员的强制约束、反腐败往往异变为对不忠诚官员的惩罚手段”。当代中国与传统中国的区别不在本质而在表象:皇帝没有了——被僭主式的政党权力机构所取代,“君权神授”的神喻改换为“xxx是最广大人民利益代表”的宣传,然而封闭等级的观念、高度集权的机制、官僚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管治目标则没有改变。

[附注:腐败是“对公开的利益分配机制实施隐秘地再调整的二次分配机制”的观点受到吴思《潜规则》一书的启发。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表述了如下观点:中国社会存在着两种社会规则——显规则与潜规则,前者是以维护皇权为目标,而后者的目的恰恰是消解前者的力量。但是由于传统中国社会里皇权的力量过于强大,使得任何削弱皇权影响的规则只能以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潜规则方式存在,而无法成为与皇权相抗衡的力量。这种潜规则的一种表现即为官员的索贿纳贿:由于没有足够的力量与皇权对抗以达成具有足够利益激励的契约,服务于皇权的官僚集团只能通过索贿纳贿(即俗语所说的“回扣”,在传统社会里,它被视为是“腐败”的常规手段)这样一种潜规则方式补偿利益激励的缺乏;由于这种部分分割皇权权益而实现官僚集团利益补偿的方式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有机会实施这种潜规则的官员除了补偿“正常的”利益欠缺之外,还存在着额外的风险补偿激励,这种风险补偿对民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往往会比“正常的”利益补偿所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从而潜在地弱化着皇权的管治正当性;此外,由于官员的地位并非像皇帝那样可以世袭,因此在分割皇权权益时,急功近利的心态便占据了主导。潜规则的流行既是制度非正当性的结果、又进一步加剧制度的非正当性、导致在既有制度中尚属正当的那些措施逐渐被贬斥和边缘化,因此在一个潜规则盛行的社会里不可能建立起对显规则(法律)的忠诚,其潜在的损害只能是逐渐销蚀并最终瓦解管治的正当性基础。]

从价值层面来看,承认公共领域内存在腐败的前提是承认公共权力只能用于公共服务、谋取公共福利,因此腐败只有在清晰界定了个人权益并因此而形成明确的公共领域的现代社会里才成为罪恶。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当代中国,一方面接受了“公共权力只能用于公共服务、谋取公共福利”的理念、从而派生出“公共领域内的腐败”这一概念,另一方面对等级观念-集权机制的承袭不仅导致公共领域模糊、个体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而且导致公共(管治)权力被官僚(管治)集团所垄断的封闭权力运作格局。这样一种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的不彻底性决定了公共领域内腐败行为的存在和泛化。

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的不彻底性在制度层面表现为如下的反差:一方面,作为“接受政府管治正当性建基于公共服务观念”的结果,政府面临着“扩张管治以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的压力,作为“现代化的进展提供了强化管治的技术手段”的结果,政府内生出“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管治水平”的冲动;另一方面,对传统等级观念-集权机制的承袭所导致的封闭权力运作格局使政府管治失去接受外部性监督的可能性,这种封闭的权力运作格局主导的必然结果是“无法保证政府的税收所得必然应用于社会福利开支、无法阻止官僚(管治)集团不利用公共(管治)权力首先(如果不是仅仅的话)为本集团利益服务”——无论官僚(管治)集团的成员如何宣称掌握权力、实施管治是为了民众的福利,在管治权力的实际运用过程中都不可能不首先顾及自身的利益,这是由人性所决定的必然。“‘以权谋私’与‘以权谋党(结党营私的小集团)’以及前仆后继屡禁不绝的大面积腐败,其实有着相当广泛和深厚的权谋文化土壤。在官场上的收受贿赂与商场上的收取回扣,不仅基于同样的文化基础,而且成为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文化默契。在这种文化心态下,绝大多数咬牙切齿极端痛恨以权谋私和腐败官员的人,更多的只是出于‘欲谋私而不可得’的嫉妒式泄愤,而不是基于对公正原则的信仰和公正程序的遵守和维护。在这样的社会生活中,所有人都只希望他人诚实守信和循规蹈矩,而自己却企图独享投机取巧和随心所欲的便利与实惠。”[杨新英《中国权谋文化与权谋政治批判》]

在政府管治权力受到约束的社会里,与公共财政(利益)和政府管治有关的决策属于公共领域,除此而外的其它决策基本上都归为私人领域,因而公共领域内腐败行为的活动空间相对较小;在政府具有广泛管治权力的社会里,不仅与公共财政(利益)和政府管治有关的决策属于公共领域,而且除个人消费之外的一切经济决策,包括生产、投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产品销售等,都普遍地具有公共属性,因而在权力约束软化的背景下,腐败行为的活动空间随着政府管治的扩大而在操控手段(权力)和操控对象(资源)两方面都得到扩展。在对管治权力难以监督的情况下,企图获得垄断利润的商人或企业家往往不是采取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方式去努力扩展市场占有份额,而是试图以较低的“贿赂”成本去俘获官僚(管治)集团、“租用”垄断的政府管治权以获取垄断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官员们出租管治权力的腐败行为有了可以依靠的广大客户群体。[西蒙.C.范赫斯切尔和I.格罗斯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激励与腐败》,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2001)认为,当代中国的腐败泛化归因于如下三个主要原因:“首先,中国中央政府积极地推动了财政地方分权,这产生了地方官员腐败的机会;其次,中国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任何有效的机制来为地方官员提供激励;第三,反腐败措施的使用,包括惩治腐败,是有高度选择性的。”]

试图融合传统与现代对立的僭主制度安排(以及与此相关联的道德等级制)并没有化解现实的矛盾:一方面,僭主受制度条件的约束而始终无法获得对国家全部资产不受争议、长期稳定的完全所有权;另一方面,社会的传统似乎默认他们对国家资产有着无限的管治权、役使权。这样一种存在着内部冲突的妥协,决定了兼具民众利益代理人和等级-集权机制继承人复合身份的僭主们必然摇摆于“对社会无偿奉献”和“化‘国有’资本为私有”的选择之间,并存在着“丧失道德与制度约束的僭主及其盟友、下属们合谋窃取国家资产以自肥”的巨大利益诱惑。来自最高权力拥有者和民众两个方向的惩罚性约束是制止政府官员形成“内部代理人”问题的有效手段;当缺失两者之一时,会引发分散的个体性腐败行为;当两者同时缺失时,作为内部代理人的政府官员就会获得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从而使群体性腐败成为必然的结果——僭主制度恰恰提供了导致这样两种约束同时缺失的制度基础。

将管治正当性建基于“道德优越”之上的管治方式决定了道德成为选拔管治权力代理人(政府官员)的唯一标准。这种以“道德”作为权力获得前提、以“奉献”作为官员基本操守的管治理念,不可避免地迫使个体将合理的利益诉求掩藏在耀眼的道德面具的背后,因而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官员获得足够的利益激励,同时也无法基于对“人性利己”本能的防范建立刚性的惩戒机制——因为对“人性利己”本能的承认在逻辑上颠覆了道德优越的神话。于是,一种作为利益补偿的潜规则就成为这种强调道德和奉献的管治理念在管治权力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必要补充。[附注:关于僭主制度和道德等级的详细论述参见第1.2节或拙作《等级观念-集权机制在20世纪的演变——道德等级制与僭主制度》。]

“党的宣传总是宣称中国共产党的每一个成员是无私的‘人民的公务员’。甚至今天党的总书记江泽民仍告诫他的同胞要‘向雷锋这个无私的榜样学习’。对于大部分都是党员的地方官员,直接地进行物质上激励和奖励的体系将与这些宣传和党的无私本质不一致。” [西蒙.C.范赫斯切尔、I.格罗斯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激励与腐败》,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2001)]因此,最高管治者必须创造出一种“既不违反大公无私的道德宣传、又能够有效激励部属效忠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限度地纵容忠诚者的腐败”和“借助反腐败之名打压抗拒者”就成为最高管治者强化对部属的控制和贯彻其管治理念的有效方式——“使用对腐败的有限容忍作为一种补偿方法提高了共产党对党员和地方官员的控制,并帮助共产党在经济决定权分散的时候保持它的政治力量。”[西蒙.C.范赫斯切尔、I.格罗斯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激励与腐败》,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2001)]

秉承“借助道德优越原则获取管治正当性”理念的当代中国政府坚持“将个人的权益抽象化地依附于集体、国家之上”,从而阻碍社会内生出“民众为了维护自身切实的权益而监督和约束代理人管治权力”的制衡机制,然而在由“利己人性”主导的现实社会里,作为“抽象主体(如集体、国家)之权力代理人”的官僚(管治)集团始终存在着凭借手中的权力、将抽象主体的利益转化为私人实际占有的利益激励。由于等级-集权机制的承袭,使缺失外部监督与制衡的政府官员(官僚集团)得以将本应用于增进公共福利的政府管治异化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化行为、同时将其自身幻化成为权力的所有人,因此构建了一条“借助于政府管治谋取个人私利”的通道。外部制衡缺失和内部约束软化不仅使得作为“社会共同利益”代理人的官僚集团面临着借助于管治权力谋取私利的强大激励、而且面临着极低的惩罚成本:因为相对数目有限的监察官员来说,以权谋私的政府官员拥有着作为“内部人”的信息优势,而且承担着“内部监察终极督促者”角色的最高管治者(僭主)甚至对部属的腐败行为采取默许和纵容以换取后者的效忠——毕竟腐败的成本无需由这些僭主们直接支付。

[附注:约舒亚.查瑞普(Joshua Charap)和克瑞斯林.哈姆(Chrislian Harm)在《制度腐败和盗窃型政府》(参见克劳德.梅纳尔(Claude Menard)主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中通过考察经济学中有关冲突和侵占、有组织犯罪及独裁方面的文献,把对腐败模式的分析放在其政治环境中进行,依循博弈论的思路,揭示出“腐败是作为政治进程中的内生现象,是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统治而有意识的系统安排”。谢淑丽(Susan Shirk)的研究(《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逻辑》)认为:在中国,纵容腐败与反腐败是最高管治者获得属下效忠的一种手段,“因为一个人知道高层领导能够随时控告他们腐败,缺乏曝光是一种有效的特殊的解决方法,因此官员作为感激交换他的政治支持。”西蒙.C.范赫斯切尔和I.格罗斯曼则进一步从所有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认为:“纵容表现出色的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和“对表现不佳的政府官员在反腐败旗号下的有选择惩罚”是作为事实上国有资本所有人的中央政府对政府官员们施加的变相奖励与惩戒——“因为中国共产主义的传统和它的政治结构,腐败和惩治腐败的威胁,以及这种威胁的选择性执行,成为了一种补偿的方式,这种方式既满足了共产党的政治目的,又向地方官员提供了一种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的激励。……腐败,无论是以贪污受贿还是以挪用公款的形式,减轻了衡量和监控经济运行的问题,因为那些作出最大经济贡献的地方官员似乎能够收取最多的贿赂,重用亲戚或拥有最有价值的公共财产。……在中国,使用腐败作为一种补偿的方式包含了一种分散的补偿方案和对收益和损失的分享,这种补偿方案与西方经济中所实行的方案是相同的。……中国中央政府避开了在西方经济中通常直接使用补偿方式来解决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问题。”(以上引言均摘自西蒙.C.范赫斯切尔和I.格罗斯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激励与腐败》,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2001。)]

事实上,当代中国的腐败泛化与最高管治者(僭主)的利益取向密切相关:最高管治者希望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维持等级-集权的管治机制和管治理念,而不希望引入发达国家通行的、针对政府官员的、建基于信息公开基础上的激励与惩戒机制,因为这种机制最终的指向是民主理念(即政府的管治权力是公众让渡私人权力的结果、因此公众在选择官僚集团方面具有终极的自主选择权力;政府的管治以实现社会共同利益而不是官僚集团权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和民主制度(即公众在理论上有权力选择政府的领导者、政府的管治权力受到公众的监督与约束)的建立。事实上,民主理念与中国传统的等级-集权管治理念截然相对:在最高管治者的潜意识中,未加明确界定的国家财富就是其私人所能够占有(操控)的财富,对腐败的纵容只是皇帝或者僭主们赏赐部下的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附注:如果从“政府本位”的视角来看,“将政府的管治异化为营利性的企业化行为、将政府官员作为营利性政府管治的主要受益者”的方式之所以能够在中国迅速蔓延,在于政府官员在攫取了强大管治权力的同时能够轻易地推托管治集团应该承担的责任。然而,如果我们将视角从“政府本位”转换为“民众本位”,则可窥见民众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缺失所产生的助推作用:人格依附的奴化教育和道德优越的虚伪宣传成为泯灭民众自主意识的麻醉剂、遏制着民众自立能力的发展和成熟,使缺乏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的民众将整治现实腐败的希望一相情愿地寄托于明君清官的出现。由于本节的主旨所限,我们无法在此就“民众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缺失对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泛化的影响”这一话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如有可能,我们将在本书的其它部分弥补这一缺憾。]

在分析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的制度根源时,不应该忽略的一个背景是“生存危机意识的潜在导引”和“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诱惑”:在看似“非理性”的腐败泛化行为背后或许隐藏着这样一个事实——面对即将到来的生存危机,管治集团及其利益盟友们正在采取基于生物本能的防范及逃生措施。生存危机意识导所引出的一个结果是“政府官员普遍存在着权力出租短期化”的心理倾向,这种短期化的心理倾向是对政府管治延续、或者对个人掌控权力“缺乏持久的心理预期”;当在潜在的生存危机意识导引下形成的“短期化心理倾向”与功利主义价值观所引发的“欲望放纵”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考虑的腐败行为必然从遮遮掩掩的“地火”迅速扩展至燎原之势。 [附注:在当代中国,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短期化心理倾向不仅仅存在于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势阶层,而且正在迅速地蔓延到社会各个阶层,从而逐渐形成及时行乐、不计长远、逃避责任的社会心理。]

尽管“生存危机意识的潜在导引”、“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诱惑”与“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行为泛化”之间的关系至今尚鲜有系统化的研究,但是对相似背景下的历史描述或许可以略微弥补这一缺憾:“清末民初,是个传统意识形态坠落,而新的意识形态又没有能建立的年月。原来的道德追求随着王朝和天下的覆灭而七零八落,新的价值观又没有在民族国家的痛苦建设中确立起来,国家状况似乎又很是不好,所以,不择手段地弄钱,成为许多政界人物惟一的选择,也是他们心理最后的依靠。……他们看不到中国的前途,也不想做点什么来为自己的祖国争取一个好一点的未来。所作所为,只是在准备后事:一旦国家崩盘,就逃到租界或者外国。”[张鸣《历史的坏脾气》]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的“家庭本位”对“生存困境之应对方式”的影响。应对整体性生存困境的方式,理论上说,既可以通过集体(社会)的共同努力、也可以通过个体化的利己自为。对于传统中国这样一个经常性遭受“由于大规模饥荒、瘟疫和战争而导致群体性死亡威胁”的社会来说,“逃生”是一种被植入到整个民族所有个体基因中的集体潜意识。由于个体在抗御巨大灾难时的软弱无力,“个体依附于集体、通过集体的力量逃避厄运”就是一种经过长期筛选之后被普遍认同的理性选择。然而在一个社会成员缺乏普遍性关联意识的传统社会里(缺乏普遍性关联意识的根源在于传统农业社会的主流生产方式是家庭内部合作、缺少培养普遍性关联意识的社会化分工合作机制),国家(政府)不仅缺乏抗御巨大灾难所需要的组织结构、而且也缺乏将分散的个体组织起来共同抗御灾难的压力。因此,为了摆脱“个体缺乏抗御灾难的能力、政府缺乏率领民众抗御灾难的资源与动力”的困境,家庭(族)就上升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的“活动主体”。

这样一种历经千百年积淀而形成的“家庭本位”观念已经成为儒家文明的核心部分,即使在经历了20世纪一百年的现代化冲击之后,至今也依然作为社会主导意识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在“家庭本位”观念的影响下,面临生存危机的个体首先想到的是家庭成员(渐次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相对疏远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救助而不是社会化的集体救助。这种选择倾向必然影响着危机应对准备阶段的行为方式:“为了个人和子女的未来幸福而聚敛财富”、“提携或相互提携亲友占据官位”等等都是可以预期的理性选择结果。[附注:权势家族之间的相互提携、“互给方便”是“家庭本位”意识的扩展。]

身处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其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都正在而且将更加强烈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腐败也不例外。关于全球化对中国腐败的影响,何清涟在《威权统治下的中国现状与前景》一文中作过如下表述:“对外开放带来的移居国外的机会,无异于给中国的贪官污吏提供了一种另类的‘政治退出机制’。这个‘退出’,不是指他们在本国政治舞台上退出权力中心,而是指他们在凭借权力资本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后,退出这个被他们折腾得千孔百疮的中国。因为有这一‘政治退出机制’的存在,中国的政治“精英”成了世界上最没有政治责任感的统治集团。由于这种另类‘退出机制’的存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两大精英集团的成员不必再与本国人民共同承受必将到来的各种社会危机,共享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对统治集团来说,剩下唯一可做的事情,就是尽量维持眼前的政治社会稳定,将目前政治体制所赋予的权力资本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保证自己最大限度地攫取财富,积累‘退出’所必须的本钱。因此,精英集团成员的行为明显的短期化。中国既然不再被贪官污吏及其家庭成员视为家园,他们自然也不必再为过分压榨而产生后顾之忧,中国历史上有关统治者与人民的传统‘舟水理论’(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也就不再起任何道德约束作用。因此,可能给眼前的利益攫取带来风险、并使统治集团失去原有地位的政治体制改革自然被统治集团无限期搁置。”

综上所述,管治理念滞后导致个人权益保护制度缺失、对等级-集权管治机制的承袭导致管治异化、生存危机意识与扩张性价值观的诱导、人格依附和个体自主意识与能力不足,这一切构成了当代中国腐败泛化的基础。腐败的泛化表明传统管治理念和传统管治机制已经不适应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社会现代化进程,民众自主意识和自立能力的欠缺、以及生存危机意识与扩张性价值观的诱导加剧了这种不适应性。当代中国的腐败泛化所反映的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更反映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由于构建新型价值观和社会制度方面的滞后而导致的社会危机,它是融合了民众生存危机、政府正当性危机、社会价值观危机为一体的综合性危机。

3-2-3: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的演变趋势与后果

用静态的方式观察,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的腐败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省份主要是以占据政府要职为目标的依附-庇护型腐败、在沿海发达地区主要是为私人利益集团提供特殊服务的政策赎买型腐败、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密集的地区主要是围绕瓜分国有资本的资本积累型腐败。[附注:参见孙志勇《当前腐败新特点》,《瞭望》周刊2003年34期。]我们认为,如果用动态的方式观察这三类腐败,就不难发现其中内含的演变趋势——从个体性腐败向群体性腐败的演变、从权力主导型腐败向金钱主导型腐败的演变、从实物(如金钱)获取型腐败向权力效用获取型腐败(即政策赎买型腐败、资本积累型腐败)的演变、从即时兑付型腐败向预期信用型腐败的演变。上述演变的背景是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管治权力的分散化、以及民主化监管-制衡机制建设的滞后。

在市场化改革之前,社会资源主要由各级行政机构按中央政府指令性计划配置(比如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高度集权的结构中,腐败者个人利益的获取是通过自为的权力滥用(即直接地利用制度规则中的各种漏洞,如“挪用或盗窃国家财物、渎职、贪污、浪费、弄虚作假”)而不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出售权力的效用”,因而是一种分散和隐秘的个体性行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渐深入,政府由直接掌握社会资源的使用转向通过掌握政策制定权对社会资源的使用加以引导。与此同时,随着“分权化”改革的展开,监督与约束官员权力行使的内部机制大为弱化、外部机制由于对“民主化”的抵制而难以建立。在此条件下,伴随市场化改革成长起来的“财富”集团就有了“通过贿赂官员以达到制定有利于己的政策与法规”的运作空间和利益激励,政府官员也因此具有了向特定对象“出售权力效用”的场所。

如果把公共领域内的腐败视为管治权力与管治效用出租(即政治影响力买卖)的过程,那么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决定了个体性的权力出租(腐败)方式,分散化的权力结构决定了群体性的权力出租(腐败)方式。在只有少数专制者垄断管治权力的高度集权时期,管治权力的出租过程是高度的卖方垄断(独裁),需要获得管治效用的购买方需要而且只能以垄断管治权力的少数专制者为贿赂对象。在权力分散化的背景下,管治权力的出租方式更接近于以分工-合作为基本特征的市场机制,因为在权力分散化的条件下,任何个体都不再具有完整的专制权力、完成“权钱交易”必须是掌握各个权力环节的众多个体“集体参与”的结果。在群体性腐败阶段,几乎所有的官员自愿地或者被迫地成为腐败集团的一员、腐败流水线上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他们出租手中的管治权力获取私人利益回报;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将部分到手的利益上贡给相关权势个体,以换取后者的庇护和合作。于是一个“官官相护、共存共荣”的腐败生态链就借助于不同层级个体间的“上贡(依附)-庇护”关系和同一层级个体间的“互惠-合作”关系打造而成。从本质上讲,相对于“采用具有利益补偿性质的潜规则获取个人收益”的个体性腐败而言,群体性腐败可以视为是官僚集团以出租管治权力、损害共同利益为代价的集体分赃。

随着社会机制的变迁、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确立,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的腐败呈现出从权力主导型向金钱主导型演变的趋势。90年代以来,中国政治生活中金钱与权力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演变,金钱势力在广泛存在的权钱交易关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从权力主导型腐败向金钱主导型腐败的演变标志着中国政府管治的弱化,即权力从‘财富获得的刚性保障’逐渐沦为‘金钱赎买的对象’。……在官商结合型的腐败中,权力即‘官’方处于受雇佣地位,金钱势力即‘商’处于支配地位,双方对腐败收益的占有是不平等的。这部份地是因为官员用以交换收益的权力资本并非其个人资产,而且他对权力的控制也受时间限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加上他的‘以权谋私’行为还面临政治上的风险,这些因素都限制了他与金钱势力讨价还价的能力。”[申明民《中国改革时期腐败类型的转变》]

从实物获取型腐败向权力效用获取型腐败(政策赎买型腐败、资本积累型腐败)演变、从即时兑付型腐败向预期信用型腐败演变是从个体性腐败向群体性腐败演变、从权力主导型腐败向金钱主导型腐败演变的逻辑结果。在一个市场化成为主流的社会里、无论是政府的权力还是服务都被视为可供交易的商品、作为一般商品交易等价物的金钱同样充当着“权钱交易”的价格衡量载体。由于“权钱交易”的目标不再是获取被个体权力所掌控的实物资源、而是抽象的政策、法规和资本(股份)控制权,因而“权钱交易”不再是为了获取实物资源的个人间行为、而转变为以赎买权力效用为目标的集团间(权力集团与财富集团)交易。如果在“权钱交易”过程中引入“信用机制”,则可以实现跨期和跨境交易,增强“权钱交易”的隐蔽性和连续性。

概而言之,如果导致公共领域内腐败的诸多因素(如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管治权力的分散化、以及民主化监管-制衡机制建设的滞后)没有发生逆转,未来中国的公共领域内腐败(即“权钱交易”)将会如同其它商品交易一样经历“从简单(如个体间、小规模、即时性、实物媒介)向复杂(如群体间、大规模、跨期性、效用媒介)”的自发演进。

对于公共领域内腐败后果的讨论,可以在经济运作、管治机制、价值观三个层面上加以展开。

通常的观点认为,公共领域内腐败通过下列方式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增加公共服务的成本从而抑制了直接投资活动;把大量资源从生产部门转移到“非生产性寻租”活动方面去;降低了政府及社会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民感受到的“公正性”,从而抑制了私人长期投资和积累资产的积极性;降低了“腐败致富”的成本,从而将大量企业家能力从经济创新活动引导向腐败和黑社会活动方面。在1999年的透明国际(Transparent Internation)德班会议上,经济学家们就指出了腐败的整体性危害:“第一,偷税漏税严重。政府收入少和开支多,因为其官员没有选择好的合同,但是那些合同却给他们个人带来好处。更糟糕的是,剩下用于社会投资的钱很少。第二,市场经济不能运转。处于有利地位的企业并不一定是生产率很高的企业和生产质优价廉产品的企业,但是这些企业懂得如何同当局打交道和向什么人送礼。第三,外国投资减少。因为贿赂实际上是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这是公司结算中增加的一种费用。”具体到中国,胡鞍钢的一项研究显示:90年代中期到后期,每年由于官员腐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9875亿-12570亿之间,大体相当于GDP的13.1-16.8%之间。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2005年9月29日发表的报告认为:2004年中国涉及贪污的金额高达4090亿到6830亿元人民币,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0%到5.0%。

如果说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在传统社会尚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这种腐败对于处在向“现代化”演进过程中的当代中国社会、特别是对于政府的管治正当性则具有颠覆性的作用。尽管公共领域内腐败在瓦解经济领域内的集权(计划经济)机制过程中曾经起到过巨大的推进作用(正是基于腐败的这一效应,张维迎和樊纲等认为“腐败是次优选择”),然而如果把社会机制不是视为一个“给定的静态结果”、而是“人类以合作为目标的动态演进过程”的话,那么我们将发现:由于腐败具有瓦解社会合作、颠覆和谐与公正原则的腐蚀作用,因而腐败虽然具有瓦解旧的不合理机制的功效,但是新的合作机制却难以在腐败泛化的环境下生成。

关于“腐败对新合作机制的生成具有阻碍作用”的论断可以通过对司法腐败和立法腐败的研究加以证实。所谓司法腐败,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由于司法不独立导致司法机构为了迎合行政机构的意愿而预先设定审判结果;其二是司法机构的办案人员基于个人利益的衡量而偏向性地使用法律、利用职务权力影响审判结果。这两者都由于“使参与诉讼的一方获得不正当收益”而损害了司法本应具有的公正性。与“司法腐败通过个体行为损害管治正当性”相比,立法腐败则更典型地表现为“通过集体共谋损害管治正当性”。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现是立法过程中的部门或集团利益保护: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部门或集团热衷于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本集团划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从而使立法蜕变为谋取部门或集团私利的工具。立法腐败与司法腐败导致的总体结果是形成了“在整体上规避法律、在体制外寻找均衡”的行为倾向,它们不仅直接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期待和信念,而且还塑造了一种有害于法治的生活经验,使民众难以摆脱传统“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认知模式、难以理解和享有法治的优长。

在价值观层面上,腐败不仅以有益于“局内人”的利益分配方式损害着“局外人”的利益、从而恶化利益分配的公正性,而且对于一个将管治的正当性建立在道德等级制基础的国家来说,官僚集团的群体性腐败将加速管治正当性的流失和政府管治的进一步弱化。诚然,在一个僭主对其属下(官僚集团)缺乏有效监管的社会里,“公共领域内的腐败”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足的一种办法有其有效的一面——它使政府官员的(隐形)收益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即作为经济发展直接受益者的商人们依照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贡献给予回赠),但是如果意识到政府的主要职能并不是促进经济发展、而是维护社会公正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忽视公共领域内的腐败(公权私用)对作为社会合作基础的信任感和公正原则所造成的的损害。因此对公共领域内腐败的评估必然与对政府功能的定位联系在一起,只有在认同“维护社会公正而不是发展经济是政府的首要职责”这一观念的前提下,才能够真正意识到公共领域内腐败的长期危害。

就个人层面而言,为了确保个人利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小群体利益)而不惜损害“他者”(关系疏远者)利益,本是人性利己本能的体现;但是在社会层面上,这种短视的利己行为往往以破坏社会合作为代价,导致作为社会合作基础的信任感丧失、集体非理性行为的泛滥、甚至社会共同体的瓦解。正是由于对上述前景的忧虑,所以才有必要借助于法律和道德的手段对利己行为给予限制,也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因,在现代社会里利用公共(管治)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才被视为是对社会合作(认同)以及作为其伦理基础的公正原则的威胁而需要被制止。在一个民众的自主意识逐渐觉醒、个人本位观念逐渐树立的时代,如果仍然无视民众的意愿而坚持“把腐败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足的一种办法”,其结果将会由于激起沉默多数(民众)的愤怒而丧失管治的正当性。

3-2-4:对当代中国公共领域内腐败的再思考——三方博弈模式的应用

[附注:在本节完成之后,我们发现了一篇用博弈论研究僭主、官僚集团和民众之间三方博弈的论文——许建明的《制度性腐败的机制》。许建明的论文通过严格的数学推导得出与我们相似的结论:“在专权政制中,公众与统治者是分离的,而且专权政制不具备正当性,这时腐败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代理问题,而是一个系统的制度问题,非卡里斯马型的统治者实施治理所依据的专权政制不具备正当性,那么如果该统治者要实现有效的治理权力,就必须对官阶集团实施腐败的激励,否则他就会恶化自身的效用水平甚至可能失去其统治地位,因此,对于专权政制及其统治者来说,腐败是必需的,不可缺少的,腐败是专权政制的内在产物。”鉴于许建明在《制度性腐败的机制》一文中给出了“专制社会腐败特征”的严格数学证明,我们更愿意将我们的工作视为对许建明所做工作的“文字化表述、具体化扩展和部分修正”。]

等级-集权机制下的反腐败可以被简化为一个由中央政府(更准确地说是作为中央政府领导人的“僭主”)主导、民众和官僚集团参与的力量不对等三方博弈。作为主导者的僭主(管治权力所有人)具有如下特点:首先,获得民众的服从和官僚集团的效忠(即维持其管治的合法性)是其行为的最大化目标,他与官僚集团的关系是双重双向的(合作型)“授权/效忠”、(非合作型)“约束/抗拒”,与民众的关系是双重双向的(合作型)“管治(服务)/认同(纳税)”、(非合作型)“惩罚/反抗”;其次,僭主管治的短期化决定了僭主在权衡短期稳定与长期稳定的利弊关系时通常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因而反腐败行动的主要目标是获得民众的短期认同;第三,官僚集团与民众的权力不对等、集体行动能力的强弱影响着僭主在评估短期认同时采用的权重。作为强势参与者的官僚集团(管治权力代理人)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作为管治实际执行者(代理人),他们的管治权力仅接受僭主的有限监督和约束(特别是在“地方分权化”之后尤其如此)、不接受民众的监督和约束,与僭主的关系是双重双向的(合作型)“授权/效忠”、(非合作型)“约束/抗拒”,与民众的关系是单重双向的(非合作型)“命令/服从”;其次,他们的行为目标是个体利益最大化,并且由于任期的短期化和不稳定而具有急功近利的显著特征。作为弱势参与者的民众(管治对象)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民众的低度理性和低度集体行动能力决定了“除非被逼至生存底线、否则选择服从”的策略(但是一旦超过他们容忍的程度、则采取暴力化的抗争手段);其次,民众的认同是僭主管治得以维持的基础,因此两者的关系是双重双向的(合作型)“管治(服务)/认同(纳税)”、(非合作型)“惩罚/反抗”,民众与官僚集团的关系是单重双向的(非合作型)“命令/服从”;第三,民众的直接胁迫对象是僭主的管治“所有权”而不是官僚集团的管治“代理权”,这种胁迫的压力只有经过僭主才能够传导到官僚集团。

为了便于量化处理,可以将“认同”的程度用“税赋”的多少表示。在作此替换之后,三方博弈的策略集就可以表示为如下形式:首先,作为管治权力所有人的僭主以获得最大税赋为目标、税赋的多寡不仅取决于纳税人(民众)的缴纳意愿而且也取决于作为权力代理人(官僚集团)的征缴力度,僭主面临的两难选择是“既需要依靠作为代理人的官僚集团实施税赋征缴(需要从总税负中扣除部分用以支付代理成本),又需要避免代理成本(即经由“腐败”渠道流失的税赋)过高、或者征缴力度过大激起纳税人的反抗”;其次,作为管治权力代理人的官僚集团通过行使代理管治权(税赋征缴)获得收益——这种收益的获得既可能来自僭主的认可、又可能来自暗中的截流,官僚集团面临的两难选择是“既需要上交令僭主满意的税赋以获得继续代理的机会、又需要尽可能多地暗中截流以扩大自己的盈利”;第三,作为管治对象的民众(纳税人)面临的两难选择是“既要通过缴纳足够的税赋获得僭主的保护和避免来自僭主(通过官僚集团执行)的惩罚、又要尽可能地减少上缴税赋的额度以最大化保留自我的利益所得”。

在僭主、官僚集团和民众之间的三方博弈中,官僚集团和民众处于直接冲突的状态、因此官僚集团和民众通常没有联合的可能(除非是僭主管治的合法性已然瓦解),僭主与官僚集团、僭主与民众的关系具有“既合作又对抗”的双重性,因此居于主导地位的僭主既可以选择与官僚集团结盟、通过重新划分利益分成方式激励官僚集团尽可能多地从民众那里获取税赋,也可以选择借助于民众的压力限制官僚集团攫取过高的税赋提留。[附注:在许建明的论文中,僭主的这两个选择策略被表述为:(命题一)“在专权政制下,统治者要维持其统治地位,必须要对官阶集团实施腐败的激励”;(命题二)“专权政制下,统治者不会将腐败作为官阶集团所应得的权益,而且会进行‘反腐败’。”]

以维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最终目标的反腐败行动,其受益者虽然包括僭主和民众,但是集体行动能力低下的特点决定了民众在整个行动过程中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如果不希望稳定的合作关系破裂,反腐败行动只能由僭主推动和督促实施。但是以获得管治合法性认同为行动目标的僭主并不只有反腐败一种选择,而是需要同时面对“通过反腐败获得民众认同”和“通过纵容腐败获得官僚集团效忠”这样两个对立的选择。由于民众具有“低度理性和低度集体行动能力”、以及具有“除非被逼至生存底线、否则选择服从”的策略倾向,加之僭主管治的短期化决定了僭主在权衡短期稳定与长期稳定的利弊关系时通常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因此面对“通过反腐败获得民众认同”和“通过纵容腐败获得官僚集团效忠”这样两个对立选择的僭主通常优先选取“通过纵容腐败获得官僚集团效忠”的策略、直到“这种策略可能会引起迫在眉睫的民众反抗”为止。

我们认为:尽管公共领域内腐败对政府管治的正当性产生长期的威胁效应,但是在现有等级-集权管治理念主导下,中央政府(更准确地说是作为中央政府领导人的“僭主们”)对此通常采取事实上的容忍态度,因此反腐败只会成为集安抚民众与威慑官员为一体的悲情表演,并且由于它的高度选择性(即为了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而成为使腐败官员们更加顺附的控制过程。[附注:这一观点在许建明的论文(《制度性腐败的机制》)中被表述为:(在专权政制下)“统治者的‘反腐败’行动未必会降低腐败水平,其缘由是专权政制中的‘反腐败’只是统治者的一种统治策略,‘反腐败’的指向具有歧视性,其操持于统治者手里,不具备独立性,是统治者剔除低忠诚度官员的一个手段。”]这其中的原因可大致可以归结为:首先,僭主管治的短期性使得最高管治者(僭主)在权衡短期稳定与长期稳定的利弊关系时通常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这一倾向性决定了面对管治正当性缺失困扰的僭主们更愿意对有腐败劣迹的官员采用恩威并施的手段换取后者的“衷心”拥戴、而较少顾忌由于对腐败官员的庇护造成的对社会公正原则的损害,因为对社会公正原则的坚持需要在长时段的利益-成本分析模式下才会显现出重要性;其次,作为反腐败终极推动者的僭主必然面临着如何衡量反腐败的利益得失,必须考虑反腐败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反腐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和政治影响(对官僚集团整体形象的负面冲击和官僚集团成员可能产生的叛逆),在需要通过发展经济证明政府管治正当性(特别是在“六四”事件之后,政府管治正当性越来越倚重于经济的发展)的社会里,为了能够实现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央政府领导人必然会宽容地看待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借助于发展地方经济而谋取个人私利”的做法;第三,虽然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民众正在逐渐接受现代人本主义的观念(其具体表征是“主权在民”的管治理念)、民众的理性也因此处于从完全盲目向逐渐觉醒的演进过程之中,为了获得民众对其管治正当性的认同,僭主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损害民众(公共)利益的腐败行为给予遏制和惩戒,但是民众“不仅缺乏理性的自立能力和保护自我利益的意识、而且缺乏约束僭主和官僚集团行为的集体行动能力”的现实决定了实质为“民众与官僚集团利益博弈”的反腐败行动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僭主的意愿、能力和威望。

由僭主主导的反腐败行动具有一个事先被划定的底线,这就是“反腐败行动必须能够强化僭主管治的合法性”——当通过反腐败获得的民众认同不能够补偿官僚集团对反腐败的对抗(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僭主效忠的弱化)时,反腐败行动就会停止、或者流于形式化的表演。从本质上讲,僭主主导的反腐败行动是一个兼具“舒缓民众反抗压力”和“操控腐败官员以强化对僭主效忠”功能的工具。在维持僭主制度的前提下,反腐败深入的程度取决于“官僚集团对僭主的影响力”与“民众对僭主的影响力”之间的力量对比。[附注:就通常情况而言,“官僚集团对僭主的影响力”高于“民众对僭主的影响力”,不过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这一点,从而有助于僭主下决心把反腐败行动向较之以往更为深入的层面上推进。]

僭主的意愿、能力和威望决定着由僭主推动的反腐败行动的深入程度,这一观点可以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四代僭主(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与官僚集团腐败之间关系的历史事实中得到佐证。在毛泽东时代,毛的民粹主义情结使他对官僚集团有着本能的抵触,因此他不惜以牺牲政府管治理性化(秩序)为代价,发动民众“自觉地”监督、约束和改造官僚集团。同时,毛本人作为开国者的崇高个人威望降低了官僚集团的抵抗意志。因此,毛泽东时代(特别是在其个人威望无人质疑的50-60年代)是一个官僚集团的腐败行为被高度抑制的时代——由于腐败者面临严厉的惩罚、因此腐败行为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和个体化特点。[附注:这一点在许建明的论文中被表述为:(命题三)“当统治者是属于卡里斯马型时,他将降低腐败水平,甚至能够根治腐败。”]在邓小平时代,由于对民粹主义的反感使邓更重视官僚集团的作用和意愿,加之他的价值观中存在着强烈的实用化、功利化倾向(这种倾向导致管治的正当性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来自“财富的增长”),因此“通过向官僚集团提供诱人的利益激励、激发起他们发展经济的动力”就成为邓小平时代的主导策略(路线)。正是在这种策略引导下,中国官僚集团的腐败从隐秘和个体化的阶段进入到半公开和群体化的阶段。作为邓小平继承人的江泽民并没有改变“注重官僚集团、注重经济发展”的邓小平路线,而且由于毛泽东时代鼓励民众“自觉地”监督、约束官僚集团的传统被“经济改革”所冲淡而使江泽民可以更少地顾及民众的意愿和作用,因此在“获取官僚集团效忠”与“获取民众认同”的对立选择中,江泽民较之邓小平更倾向于前者——而且这种做法被僭主管治短期化的意识所强化。因此,作为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江泽民时代,官僚集团的腐败不仅没有得到遏制、而且在事实上被进一步地纵容。面对“由于官僚集团侵犯民众利益而导致民怨沸腾”的局面,作为毛泽东以来第四代僭主的胡锦涛为了管治的持续必须改变自邓小平主政以来持续了20多年的“注重官僚集团”的策略,这是胡锦涛提出“和谐社会理念”、加强反腐败行动的背景。但是面对掌握庞大政治权力、已经具有雄厚财政实力支持、并且高度组织化的官僚集团,胡锦涛推动的反腐败行动必将遭到官僚集团的剧烈反抗。与腐败的官僚集团的雄厚实力相比,胡锦涛所能够借重的“体制内反腐败力量”过于薄弱、而且这一力量在本质上归属于官僚集团。这样一种力量对比的态势决定了除非胡锦涛愿意借助民众的力量,否则反腐败行动必将沦为形式化的表演——对极少数腐败官员的惩处无法遏制被激发起来的官员们的贪欲、被官员们的贪欲激怒的民众看不到反腐败行动对官员们的实质威慑。面对这种前景,如若希望继续维持其管治,胡锦涛或者他的继任人的理性选择是放弃以封闭等级-高度集权为特征的僭主制度、引入有限度的民主制度、从而借助民众的力量理性地制约官僚集团。[附注:这一观点在许建明的论文中被表述为:“‘反腐败’行动降低腐败水平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反腐败’行动操持在一个独立的执行机构手中,而这与专权政制是不相容的。”]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有志于民主化的组织必须特别注意采用理性化(法治化)的手段引导民众、防止(如毛泽东和台湾民进党那样的)“民粹化诉求”(即为了对付官僚集团的抵抗而煽动民众非理性化的情感)、抑制民间非理性力量的泛滥和爆发。

[附注:对于“僭主的意愿、能力和威望决定着由僭主推动的反腐败行动的深入程度”这一观点,许建明在《制度性腐败的机制》中作了相类似的表述:“虽然具备卡里斯马(Charisma)型魅力的统治者将会降低腐败水平,甚至能够根治腐败,但统治者的卡里斯马型魅力是天赋的,也是无法继承的,不是制度所能赋予的,因此,卡里斯马型的统治者对于一个制度(包括专权政制)来说都只不过是作为偶例的小概率事件,并不是制度运行的常态,而非卡里斯马型统治者的治理才构成制度运行的常态;而且,卡里斯马型的统治魅力仅仅依附于卡里斯马型统治者的个体身上,将随着统治者的逝去而消失;但一个制度所具有的非人格化无限生命的存在诉求与卡里斯马型统治者的个体生命的有限性是不一致的,那么,卡里斯马型统治者的治理并不能构成专权政制(和任何一个治理政制)的运行常态。”]

3-3:管治“弱化”的外部效应——社会行为暴力化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泛滥

“暴力”的基本意义是“通过外在强力,威慑、控制、伤害、乃至消灭生命主体,以满足暴力使用者的意志需要”。对于不同性质的暴力行为人们赋予它不同的名称:当暴力行为用于解决两个“同样具有合法强制力”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时,它被称为“战争”;当暴力行为用于强化强势者对弱势者的掠夺时,它被称为“镇压”;当暴力行为用于弱势者抵制强势者的掠夺时,它被称为“反抗”;当暴力行为有助于社会成员普遍地提高自主权力和个体尊严时,它被称为“革命”。[附注:虽然生存暴力的泛化为“革命”的生成提供了必要条件,然而生存暴力上升成为革命的关键是知识群体为生存暴力赋予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思想。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革命的思想必须有助于解放社会生产力。在人本主义者看来,革命的思想必须有助于促进人的自主、自尊与自觉。]

3-3-1:社会行为暴力化的分类及生成条件

管治“弱化”不仅产生内部效应——即“管治权力私有化”,而且也同时产生外部效应——即“社会行为暴力化”。管治弱化的外部效应表现在两个相关层面:首先是在合法管治无法有效实施的时空里,非法的私性暴力将取而代之;其次是随着政府管治弱化的加剧(即进入到绝对弱化阶段),逐渐壮大的民间组织将会侵蚀政府据有的暴力优势、并进而威胁以政府的“合法”暴力优势为主要依恃的社会“稳定”。

政府管治弱化及其派生产物“社会行为暴力化”将会产生两个互为一体的产物:强势集团的黑手党化、弱势群体的生存暴力化。在当代中国的主流话语体系中,通常用行为方式的特征(而不是行为目标)界定“黑社会”(私性暴力),即将“黑社会”定义为“由以实施共同犯罪为目的的一群人组成的,彼此间存在特定的行为关系,按特定的规则发生交往,并分工合作,通过犯罪作为生存发展的手段,以满足成员膨胀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秘密团体。”然而,这一定义在刻意强调行为方式的相同性的同时,也在潜意识中混淆了“强势集团的黑手党化”和“弱势群体的生存暴力化”在行为目标方面的显著差异。将这两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目标等诸多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的子类笼统地归类于“黑社会”这一范畴,隐含着“政府本位”的潜意识。尽管从对政府管治威胁的层面来看,两者(“强势集团的黑手党化”和“弱势群体的生存暴力化”)具有相似的功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笼统的归并正在造成认知的混乱和政策的误导。[附注:有学者用“灰社会”指称“强势集团的黑手党化”、用“黑社会”指称“弱势群体的生存暴力化”,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既有助于区分两者、又较为形象化的解读。]

我们认为:对于暴力化行为的性质,不应该仅仅根据行为方式、而且也应该根据行为目标进行判断——如果暴力化行为以“寻求社会公正”作为其最高目标、则具有正当性;如果暴力化行为仅仅以小群体利益为其追求目标,则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应该对“黑社会”(私性暴力)加以细分,采用“强势集团的黑手党化”和“弱势群体的生存暴力化”两个概念取代笼统的“黑社会”,从而不仅强调它们作为“私性暴力”的行为方式共性,更着意区分在行为主体和行为目标等诸多方面的不同点。

所谓“强势集团黑手党化”就是(全部或者部分的)政府垄断性管治权力被非政府暴力组织接管、并被用于维护和扩张该组织的利益。它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初级阶段,强势集团往往从盗窃、绑架、抢劫等个体化行动开始,逐渐发展到从事小规模的走私、贩毒、色情、人口拐卖、赌博、制假贩假(包括伪造假币和证件)、洗钱等活动,并试图通过零星地贿赂关键部门的官员、取得他们的庇护、免予法律惩罚。在中级阶段,强势集团开始以垄断性暴利为行为目标、着力将在初级阶段所从事的小规模非法活动发展成为被政府默许的边缘性产业,而且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而大规模收买政府官员。如果这种趋势继续发展,就会产生“黑金政治”——通过扶植利益代理人而染指政府的权力运作。作为黑手党化高级阶段的“黑金政治”,以“黑(非法的利益集团)白(合法的官僚集团)合流、利益共生”为特征,它与中级黑手党化的区别在于: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的集团不再满足于被动地寻求政府官员的庇护,而是主动地利用金钱扶植政客(官员)作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令其运用政府权力服务于本集团利益、谋取由权力垄断带来的巨大利润。如果说初级黑手党化是政府管治遭遇到困境、政府管治开始“弱化”的外部征兆的话,那么黑金政治(高级黑手党化)的出现则意味着政府管治弱化的加剧。黑金政治普遍地存在于每一个政府遭遇到管治困境的社会,同时也加速着政府管治弱化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使封闭等级-高度集权统治(或称“寡头统治”)面临着瘫痪的前景。

作为社会行为暴力化的共同产物,“弱势群体的生存暴力化”(或称“劣势犯罪”)往往与强势集团黑手党化同时出现,或者说“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是相对的概念、它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所谓“弱势群体的生存暴力化”就是弱势群体试图用暴力的行为方式获取个人或集团的生存资源。这种暴力行为,其初级阶段的特点是“小范围、经济性”,即以血缘性和地缘性小群体为行为主体、以即时性的经济利益所得为行为目标;其中级阶段的特点表现为弱势群体为发泄对特定权势人物或集团的不满、或者要求经济权益的公正分配而诉诸于暴力行动或暴力威胁;其高级阶段的特点则是以整个官僚集团和管治机制为暴力实施的对象,试图通过暴力行动重建管治机制(这一阶段就是通常所宣称的“暴动”)。

作为“弱势群体生存暴力化”行为主体的民间秘密组织,是由与权势阶层处于对抗状态、不认同社会主导价值观的个体组成的团体,它既可能是以经济互助为目的的帮会、也可能是以政治取向为主导的党派、或者以独特的信仰为依托的宗教团体。民间秘密组织的隐秘性、封闭性与权势阶层的宽容度直接相关,它与权势阶层的对抗程度取决于两者之间在利益和价值观方面的差异。民间秘密组织并不必然以“违反社会公正原则、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和其他非团体成员利益”为特征,这是区分民间秘密组织与黑手党化组织的根本标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强势集团的黑手党化与弱势群体的生存暴力化在行为手段方面具有相似性——即都借助于非法暴力实现“法外裁决””、“私力救济”,但是两者在行为目的方面存在根本差别:黑社会化行为的特征是强势集团以民众个体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为损害对象,牟取个人或集团的经济、政治利益,因此黑社会化行为不可避免地损害着社会的公正性原则;作为现实社会中的利益受损集团,弱势群体的暴力化抗争内生着纠正不合理社会分配制度的正当性。

以“法外裁决”、“私力救济”为基本行为特征的社会行为暴力化(即通常所称的“黑社会化”,既包括“强势集团的黑手党化”又包括“弱势群体的生存暴力化”)是政府管治弱化的必然结果。在“政府管治弱化”、“社会行为暴力化”、“法外裁决”与“私力救济”之间存在着逻辑递进的关联:在正常条件下,以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政府管治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对强制暴力威慑的依靠,但是确保政府管治有效性的根本基础则是民众(被管治集团)的普遍认同;民众的认同缺失意味着政府为了维持其管治的有效性将被迫转向对“合法”暴力的依赖(此时的状态为“管治相对弱化”),这是“社会行为暴力化”泛滥的开始;如果政府既无法获得足够的社会认同、又不能够公正行使“合法”暴力,那么政府的“合法”暴力将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首先是权势阶层对政府“合法”暴力的异化行使(将其异化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其次是遭受利益损害的弱势阶层对政府“合法”暴力的质疑和挑战(此时的状态为“管治绝对弱化”),“法外裁决”与“私力救济”是对“政府‘合法’暴力质疑和挑战”的逻辑结果。

在专制(封闭等级-高度集权)社会里,以政府强制力为依托的法律机制历来不可靠。首先,由于缺乏严格的私有财产保护,使得政府有“合法的”权力、在维护社会利益的旗号下、借助于国家法律制度损害、剥夺或者没收个人私有财产。其次,由于缺乏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普遍尊重,使得法律成为被权势阶层异化利用以保障其利益的工具,执行法律的结果往往是为了保障权势阶层的权益、法律的惩罚对象通常是社会中下阶层,因而出现社会中下阶层成员对法律制度普遍的漠视、抵制和“违法生存”。第三,由于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区域间经济关联程度薄弱,使得在重复博弈条件下的利益考虑模式无法通行,加之地方势力的人为干预,其结果是因为违法而被惩罚的利益损失大为降低,法律机制的运作被扭曲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游戏,法律的尊严在这种博弈中被消解。上述种种因素从不同方面弱化了法律机制的有效性。

法律机制的缺失会凸显道德-伦理机制在实现社会公正、维系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但是,这种“非正式”机制的有效性依赖如下的条件。首先是信息的通畅与对称、重复博弈的长期持续。也就是说,只有在交易(冲突)各方都知道自己的言行最终会反馈到自己最依赖的社会圈内,或者知道彼此之间还会存在长期的利益关联时,道德-伦理机制才会产生效果。其次是交易(冲突)各方具有相对平等的社会地位。如果冲突双方处于权力不对等的状态、其中一方拥有“不因为藐视道德-伦理机制而受到惩罚”的特权,那么道德-伦理机制便无法发挥作用。正是由于这些条件的限制,使得道德-伦理机制主要是在小范围(如现代社区、“单位”或传统村落、家族)内发挥作用。对于较大范围(如超越乡镇一级的规模)、以及涉及强权势力(如政府和地方豪强)的利益纠纷,道德-伦理机制失去发挥作用的基础。

当前述两种机制都失效的时候,被寄予厚望的当属政府的强制暴力威慑。然而,如果政府管治的目的是为了官僚集团及其利益盟友们(即权势阶层)谋取私利而非为了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维护社会公正,那么“合法的”政府强制暴力威慑与“非法的”黑手党行为之间的差异就变得微乎其微——奥古斯丁(St.Augustine)对此的感慨是“如果没有正义,王国和大的抢劫集团有什么分别?”[奥古斯丁(St.Augustine)《上帝之城》]也就是说,当黑手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时期,政府与黑手党就具有了同一性:丧失管治正当性的政府等同于以谋取自我利益为最高行为目标的黑手党组织,原本处于“民间”的黑手党组织膨胀到可以代行部分政府职能、以便更有利于谋取其集团利益的程度。在一个黑手党组织高度发展的社会里,政府的最精确定义应该是:兼具“使黑手党组织合法化”和“取代黑手党组织实施有组织犯罪”双重职能的暴力机构。

如果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政府)不能提供可靠公正的行政、司法保障,同时社会丧失道德-伦理机制,那么当事人为避免自己的权益损失就会“合理地”自行或求助于权势人物采取私人属性的暴力或暴力威慑行动(即“私力救济”、“法外裁决”),从而导致私性暴力的泛滥。

3-3-2:当代中国社会行为暴力化蔓延的根源

在中国帝王统治时代,民间暴力与统治者暴力的对抗始终是诱发社会动荡的根源——面对历代王朝的的暴力统治、民间以暴力相抗,而王朝的统治者则以更大规模的镇压杀戮作为回应。虽然统治者有时也实行“仁”道,但是暴力镇压始终是其维护王权的终极依靠;被压下去的民间暴力通常停留在历史的记忆之中,并在适当的时机狂暴或变态般地发泄出来。

一个习惯了暴力的民族,其暴力的基因不仅嵌入统治者体内、也同样嵌入被统治者的体内。“为什么汉语世界有(武打小说)这样一种文学形式呢?首先,为了生存‘打人’成为事实;其次,文学为这一历史事实进行审美描述。此外,‘武打小说’也是私刑的文学抒情,是公刑的文学移情,是力量崇拜的文学模式。……(武打小说)是对‘棍棒统治’的文学适应。被奴役和攻击的人往往更喜欢奴役和攻击他人,如果他不能现实地奴役和攻击,他就想象自己的奴役和攻击。”[任不寐《灾变论》]

即使在当代,“暴力致胜原则”依然被中国政府视为管治“正当性”的来源(“暴力致胜原则”在中国的“正统”话语表达形式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居于社会主导地位的政府推崇暴力致胜原则的可预期结果是社会行为暴力化的蔓延:在政府管治力量强大的时期,社会行为的暴力化单一地表现为政府对一切反抗力量的严厉镇压——“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即是政府行为暴力化的形象表达;在政府的管治渐趋弱化的时期,社会行为的暴力化将呈现为多元化的特点——既有政府对异己力量的“合法”镇压(即所谓的“公共暴力”)、也有发生在民间的“私性暴力”。

在一个政府管治由于遭遇到正当性困境而渐趋弱化的时代,借助于私性暴力(而不是基于法律、智慧、品德和个人威望)的威慑,将成为调和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这种私性暴力最初也许并非针对政府、而主要用于解决民间的纠纷,但是民间的纠纷随着规模和介入人员的扩大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政府和政府官员,最终将转化成为民众与政府的暴力对抗,并对“政府是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机构”的社会原则提出挑战。

“除战争而外,社会中的暴力大抵来自两个方向,一为国家(政府),一为民间。以暴力取得政权而未实行普选还政于民的国家(政府),乃至进一步镇压人民请愿的国家(政府),本来便是暴力政权。民间暴力涵盖黑社会犯罪、个人犯罪、突发暴力、恐怖活动之类。国家(政府)暴力大抵以意识形态化的国家理念为理由 ,而民间暴力则多半以社会不公和反抗强权为口实。”[唐逸《当前中国社会中暴力蔓延的根源》]

“几十年来的阶级斗争暴力哲学的教育和实践已经令人习惯于以粗暴方式对待他人,文革虽然已经‘过去’,但其心理基础并未消失;如今只不过是从‘人斗人’和‘人整人’转化为‘人宰人’和‘人压人’,从政治的残酷到经济上对弱势者的无情剥夺,从精神的暴力到肉体的暴力,这一切每日都到处在发生着。在这种社会状态和心理基础上,一个人极易接受‘暴力战胜’的诱导。”[唐逸《当前中国社会中暴力蔓延的根源》]

“近20年来的物质主义教育以及对一切正当的伦理价值神圣性的肆意践踏,已使人心彻底物质化和功利化,‘弱肉强食’成了社会行动的基本准则。90年代以来社会急剧的两极化,对习惯于平均主义的国民来说本来就是一种难以承受的心理压力,而当下豪华炫富和蔑视平民的风气又极大地刺激了许多人。一方面暴富者不断以其豪华诱人歆羡,而且为富不仁的作派从权贵一直蔓延到所谓的‘中产阶级’和捞到不少钱的‘知识分子’中。这些人不但没有基本的教养,而且把社会经济地位低于他们的人一概贬斥为‘竞争中的失利者’,甚至以炫富欺贫为乐事;另一方面暴富手段普遍的不光明乃至卑鄙又令人义愤,而暴富者对权力的垄断更使无权无势的平民感到嫉恨。面对这种社会氛围所产生的无法宣泄的极端抑郁和潜意识里的那种躁动不安,极容易把人们引向用暴力寻求出路。特别是那些强悍的弱势者更会把暴力看成发泄的唯一出路或抢夺资源的主要手段。”[唐逸《当前中国社会中暴力蔓延的根源》]

“如果一个社会具有相对公平的竞争机会,即令存在着贫富差别,当富人对穷人以礼相待并与之融洽时,社会矛盾还不致于极端尖锐;而今日中国的权势阶层所依恃的恰恰是完全不公平的、由他们一手遮天的权力和资源的绝对垄断,这种极端短视无知的‘精英’心态其实正在为他们自己挖掘着‘坟墓’,真正激怒社会底层使之暴躁动荡的,与其说是贫富差别的存在,勿宁说是权贵们对社会中下层民众的那种极度蔑视和任意欺凌的态度。”[唐逸《当前中国社会中暴力蔓延的根源》]

民间社会的生存环境、生存状态越来越恶劣,弱势群体在受到权势阶层的诸多不公正压迫后、会产生一种仇视权势者的反社会心理。被这种心理控制的强悍个体会表现出不分对象的滥施报复;被这种心理控制的弱势群体在对“明主清官”屡屡失望之后,会转而盼望揭竿而起的英雄、盼望高举复仇旗帜以暴制暴的救世主。政权的周期性更迭、使社会弱势群体几乎总是在周期性地期待这种渲泄性的“狂欢”。政府及官僚(管治)集团的最终命运将取决于如何应对这种来自民间的暴力行为的挑战、如何重建管治的正当性和管治权威。中外历史的经验表明了这样一个共同的规律:“以暴制暴”最终只能导致社会的巨大浩劫;政府主动的检讨将会为社会和解创造出所必须的理性环境。

“化解暴力的有效手段是解构暴力产生的语境,这种语境的构成除体制层面而外还包括意识形态化的经济理论和种种相应的传统或流行观念。要改变那种主张保护权贵利益、把资源‘配置’到极少数人手中的观念。目前这种观念正逐渐成为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从而为权势者服务,保护他们及其‘既得利益’,同时压制批评他们的声音和社会力量。强权所维护的秩序便是由极少数人以特定方式‘配置’和挥霍资源的制度,一切抵制这种秩序的力量,包括前瞻性的、通过社会互动和权力程序来扭转这种制度的努力,皆受到不同程度的 (精神)暴力的打压;而打压越利害、专横,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民众中强悍的非理性的反抗者或破坏者的反抗就越多、越频繁,这只可能让镇压者与反抗者陷入‘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唐逸《当前中国社会中暴力蔓延的根源》]

3-3-3:当代中国强势集团黑手党化的特征及发展趋向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表明:政府管治“弱化”并不意味着民众自主权力的扩展;在政府管治弱化的地区,政府的管治权力通常会被组织形态良好的利益集团接管。“黑社会”(包括“强势集团的黑手党化组织”和“弱势群体的暴力团体”)的出现是社会行为暴力化进入到有组织阶段的标志,公共领域内的群体性腐败弱化了政府管治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降低了黑社会非法生存的制度性成本。

如果以“组织形态良好、侵犯政府管治权、牟取经济利益、主体成员非政府性”作为黑社会的基本特征,那么当代中国黑社会的主要形态不是由弱势群体组成的生存暴力化组织,而是以少数政府官员为核心、借助于政府强制暴力牟取经济利益的强势集团黑手党化组织。从本质上讲,中国的黑手党化组织是一种掺杂暴力色彩的、旨在“公共权力私化”的利益集团(这一点与意大利本土的黑手党更为相像),它的组织特征、行为方式与当代中国“非政府组织不发达”、“公共权力过度集中于政府”、“政府权力缺乏民间力量监督”的社会形态相吻合。

黑手党化组织是以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为主旨的、以“违反社会公正原则、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和其他非团体成员利益”为特征的有组织犯罪团体。“黑手党化”的实质是“游离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的豪强借助非政府暴力对民众实施生存资源(利益)掠夺”。黑手党化组织的勃兴与政府管治的弱化之间存在着一体两面的对应关系,黑手党化组织的兴衰是政府管治状况的一种表象化投射:在一个政府能够有效行使管治职能的社会里,黑手党化组织往往处于隐秘的状态、甚至濒于灭绝;在一个政府管治弱化的社会里,黑手党化组织存在着迅速发展的空间,并且行为方式较为公开。

在黑手党化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一般具有草根性——即缺少对政府权力的赎买能力;黑手党化组织发展到中级阶段,通常会系统化地收买政府官员并获得政府官员的庇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依靠非法的暴力手段代行部分管治职能(如维持治安、征收税费等);黑手党化组织发展到高级阶段,通常会借助于财力资源和组织资源扶持“利益代理人”、接管政府管治权力、直至取代“合法”政府。对黑手党化组织来说,通过与政府官员的合作不仅可以减缓和消除来自政府的打击、而且能够增强压榨民间财富的效率,这是一种在成本-收益比较下的理性选择。

黑手党化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组织的封闭性和层次性。黑手党化组织是具有严密组织结构和独特凝聚方式的封闭性团体,拥有维持组织生存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组织内部等级森严、层次明显、分工细密。2.具有相对独立的亚文化。通常在黑手党化组织内部形成不同于社会主流文化的判断标准和是非观念。3.目标的非法性。黑手党化组织的行为目标是以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和非团体成员利益、甚至非团体成员的正常生活为代价满足团体及团体成员的利益需求,通过依托私性暴力谋取经济利益是黑手党化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手段的暴力性。由于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和其他非团体成员利益因而通常具有暴力强制的特征。5.结果的非正义性。黑手党化组织的行为结果违反和损害公认的社会正义原则、以及依照社会正义原则制定的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黑手党化组织泛滥的原因可归于如下几点:处于巨变过程中的社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大量缺乏稳定谋生技能的游民,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进一步刺激了这些长期游离于社会主流之外的游民群体从事“非法”活动的激励;政府管治正当性流失造成的政府管治弱化降低了非法行为面临的惩罚风险,为黑手党化组织提供了成长环境;社会-经济活动多元化与政府管治技术提升迟滞之间的差异产生出黑手党化组织得以控制和营利的领域,攫取利益的欲望和获得稳固保障的需求激励着黑手党化组织的扩张。

在当代中国,除了上述原因之外,促成黑手党化组织迅速发展的原因还包括: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的权势阶层由于其行为目标的非法性而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忌惮于国际社会和民间力量的权势阶层因此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与民间暴力组织勾结、借助于这些组织提供的“私性暴力”操纵和控制社会事务、通过放纵民间暴力组织行使私性暴力而获得对社会资源的支配权。

从当前(2006年)的情况判断,中国黑手党化组织在总体上正处于从初级向中级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的特征是:一方面,黑手党化组织在具有一定的人力、财力与暴力资源的基础上,逐渐获取“合法”的身份而开始进入社会主流,并加大收买政府官员的力度、接受较高级政府官员的庇护、在局部行业和局部区域代行管治职能;另一方面,虽然一些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黑手党化组织的“私性暴力”执行一些合法暴力组织(如警察、军队)不宜承担的任务,但是在总体上中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和政府高层官员)仍然有能力利用合法暴力组织(如警察、军队)钳制黑手党化组织的行动,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中国的管治机制不像巴西、菲律宾或印度那样为黑手党化组织成员提供成为“国家代表”的合法机会。如果政府的决策机构(如各级地方政府)和执行机构(军队、警察、司法和监察部门)不被黑手党化组织大规模收买(即不出现“黑金政治”),那么政府利用和钳制黑手党化组织的状况将不会发生变化。[附注:在此需要特别提及我们对未来中国民主化的担忧:在民主价值观未广泛普及和深入人心的前提下匆忙实施民主(选举)制度进程中,其结果将极可能是民粹主义和黑金政治的泛滥。]

初级形态黑手党化组织与中级形态黑手党化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人员构成和行为方式。初级形态的黑手党化组织通常以“有组织犯罪”方式(如绑架、抢劫、盗窃、勒索等,以及小规模的贩毒、走私、色情、洗钱、造假、人口贩卖等)实现即时的经济利益,其成员主要来自社会底层,如城市无业者(失业工人和进城农民)、退伍军人以及落魄的知识分子(退伍军人提供组织资源和暴力技能、落魄知识分子提供智力资源、而城市无业者是充足人力资源的提供者),他们与政府的关系基本处于对立状态——除了零星收买极少数政府基层官员之外,还没有大规模赎买政府管治的能力。中级形态的黑手党化组织将有越来越多具有合法身份(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名流、企业家、政府官员等)的权势人物介入,其行动方式也越来越借助边缘产业(如大规模的色情、洗钱、毒品制造与销售、人口或器官贩卖等)。

尽管从现时来看,黑手党化组织尚不足以威胁到政权的稳固,但是它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首先,这种有越来越多政府官员参与、与据有合法暴力使用权的“执法机构”相勾结的黑手党化组织的存在,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加剧民众对政府管治正当性的质疑;其次,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的黑手党化组织不会满足于依附政府权力、作为权势人物打手和金钱赞助者的状况,随着其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他们将有能力和意愿大范围地收买政府高层和核心部门官员、从而逐渐实现“主动控制(而不仅仅是被动依附)政府管治权力”的目标。因此就其长远的影响而言,黑手党化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彻底瓦解民众对政府管治正当性认同的功效。利用“民间”暴力组织(或者将合法暴力组织,如警察、军队,伪装成“民间”暴力组织)执行碍于法律制约而不能以“合法”的、“政府”的名义实施的暴力行动,尽管从短期看有利于政府摆脱舆论谴责和法律责任,但是从长期的效果来看,这种模糊合法暴力与非法暴力界限的“功利性”做法潜伏着“使政府异变为黑手党化组织”的诱因。

作为政府管治弱化产物的黑手党化与群体性腐败有着本质的内在关联。在黑手党化与群体性腐败各自发展的初期,两者在形式上有着明显的差别:群体性腐败的主体(官僚集团)由于掌握较多的权力资源而无须采取私性暴力的方式,处于初级阶段的黑手党化组织则必须以私性暴力为威慑手段以弥补权力资源的不足。然而,随着政府管治弱化的加剧,群体性腐败主体和黑手党化组织越来越多地具有利益关联:黑手党化组织的壮大使其成为政府管治权力越来越重要的赎买者,群体性腐败的泛化为黑手党化组织提供了赎买管治权力(“权钱交易”)的渠道。

黑手党化组织与腐败政府官员之间的结合是庇护性关系从体制内向体制外的延伸。这种庇护关系的形成机理在结构上与官场内部的庇护关系相似:一方面,黑手党化组织需要政府官员作为靠山以获得庇护,从而降低违法犯罪的风险成本;另一方面,腐败政府官员不仅需要黑手党化组织作为体制外的支持力量、以强化自己在权力系统的地位,而且需要黑手党化组织保护其非法的(与其官员身份不相符的)利益。于是,在腐败政府官员与黑手党化组织之间就会形成利益同盟——双方通过建立庇护-依附关系实现权力效用的交换、从而最大化地实现各自的利益。

既往的历史发展过程表明:如果权力腐败的所得不再能够满足当权者日益扩张的欲望的时候,一种通过政府权力拥有者与“民间”暴力拥有者结盟、获得更强大榨取能力的方式必然会应运而生。随着各级政府官员增加个人财富的欲望愈加强烈,政府官员被黑手党化组织收买、各级政府内的重要职位被黑手党化组织成员(或其利益代言人)占据的可能性正在变得越来越高;作为“法外生存”的黑手党化组织,当它的规模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产生更高的安全诉求——花费巨额金钱在权力机关培植代言人。从政府的角度讲,这是政府“黑手党化”的进程;从黑手党化组织的角度讲,这是组织“合法化”的进程。随着这种进程的深入,政府官员与黑手党化组织成员的角色将越来越重合:借助于黑手党化组织的暴力,政府官员增强压制民众的力量,得到通过正当渠道无法获得的利益;通过与政府官员的结合,黑手党化组织成员不仅获得免予法律制裁的“合法性”身份、降低可能遭受打击的概率和损失,而且发展成为与合法暴力组织(如警察、军队)联合行动、执行社会治安任务的“民间武装力量”。

[附注:未来还存在一种可能的发展趋势:中国国内的“黑手党化”组织与“跨国势力”的联合。理论上讲,对“政府放弃职责”行为的替代既可以通过建立亚国家组织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建立超国家组织的方式。尽管至今尚未有明显的迹象表明跨国发展的趋势已经出现,但是随着中国逐渐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国内的与国际的组织借助于各自的优势联合起来实现“双赢”的条件正在“成熟”,至今尚不清楚地只是具体的细节——双方的身份、合作地点、合作方式和“营利”模式。]

面临正当性困境的政府管治最终必然蜕变为依靠暴力的强制,而这正是黑手党化组织普遍遵从的原则,因此从这一相似性出发,可以判断当代中国的政府管治存在着遭受黑手党化侵蚀的内在通道:“政治合法性(管治正当性)的状况从来就是以受治者对统治者的权力的认可和服从程度为指标的。因此,暴力的公开滥用也从来都是政治合法性(管治正当性)降低的标志。一九八九年的暴力镇压一方面显露出中共政权严重的合法(正当)性危机,另一方面也更加重了这种危机。作为缓解危机的手段,执政者以强化经济建设和适度让渡一些社会空间来缓解危机。问题是,在政治结构不做任何调整的状况下所作的这些措施,只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情境下起到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危机。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化,利用权力谋取暴利,国家(政府)向权势阶层的政策倾斜等等都必然导致新的政治合法性(管治正当性)危机,也就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握有的权力和权力的行使的不认可和不服从。统治者表面上要维持的公正和事实上服务于或受制于权势阶层的状况,造成统治者和民众、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巨大紧张。为缓解这种紧张,在后极权时期,合法(正当)性日渐衰落的执政者一方面必然要标榜其权力的民意基础,加紧粉饰其权力,因此不能轻易动用暴力;另一方面又需要使用暴力维系统治,压制所有日渐增长的对其质疑的声音和力量。这是两种相互矛盾的需要。黑社会式(黑手党化)的暴力滥用便成为解决这种困境的一种现实的、方便的和应急式的选择。”[附注:摘自《“中国政治与发展研究所”关于中国政府黑社会化的研讨要点》中的张伦发言。括号内的说明为本文作者所加。]“近些年来,中国共产党政府为了树立新的形象,挽回民心,大肆鼓吹‘依法治国’、‘ 执政为民’、‘文明执法’,而当越来越多的各界民众依法行动起来,用各种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专制体制和官僚体制造成强烈的冲击时,中国共产党政府根本不能依法处置这些依法维权的各界民众,只好便宜从事,采用非法的、黑社会(黑手党化组织)的暴力手段予以镇压。”[附注:摘自《“中国政治与发展研究所”关于中国政府黑社会化的研讨要点》中的吴仁华发言。]

诚然,与混乱的“无政府”状态相比,“黑手党化”有着不可否认的优点:它的存在给社会成员提供了替代政府的秩序维护和信用保障,从而使得社会化分工-合作能够在较为苛刻的条件下延续。其原因是:如果发生交易的双方都有明显的集团势力做后盾,这种威慑可以迫使两方事后不违约、不彼此侵犯对方权益。但是,黑手党化组织终究是以私性暴力为基础、以“对上驯顺和对下欺凌”为基本准则、以榨取民众利益为目标的利益集团。即使黑手党化组织不以“直接威胁政府管治”为目的,它也会通过间接的方式(即通过强化压榨民众的方式)证明政府管治的无能(弱化)、削弱政府的信用(威信)、瓦解政府管治的正当性基础。

一个不作为的政府必定豢养出一个无所不为的黑手党化组织,或者说,黑手党化组织的泛化是对“政府放弃职责”行为的一种必然替代。如果政府丢弃了服务民众的职责,那么政府与黑手党化组织的角色就会发生混杂,最终政府成为公开的黑手党化组织、黑手党化组织成为不公开的政府。“政府黑手党化”是管治权力私有化、政府行为企业化的必然结果:当管治权力、特别是政府的强制力被用于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时,政府就被该集团所绑架,尤其当把持政府管治权力的官僚集团以损害其他阶层利益为指向时,政府的行为就必然呈现为“黑手党化”。这是一个等级-集权机制与商业化运作结合之后孕育出来的一具“怪胎”,是政治“精英”主导的政治权力垄断与经济“精英”主导的经济权力垄断高度结合之后形成的新型社会管治机制。

3-3-4: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生存暴力化的特征及发展趋向

默顿(Robert King Merton)认为:追求成功是个人行为的动力源泉,当一个个体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成功时,必然会寻求非法的方式。[默顿(Robert King Merton)《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当一个社会存在着如下“分裂”——“鼓励个人成功、却无法提供或公正分配个人成功所需资源”的时候,这种分裂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个体不可避免地产生深刻的影响:每个卷入竞争的个体都将“个人成功”作为最高生活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惜采取任何有效的手段;当个体由于社会性原因(如各种歧视和不公正)而可能失败的时候,避免失败的本能必然会激发起“将对法律和道德的顾忌弃置一旁”的冲动。与此同时,如果政府管治弱化——表现为对法律的违背在相当大概率上不会受到惩罚,那么逐渐升级的“非法行为的泛滥”就是一个可以预期的结果。

当一个社会普遍出现“欲望增长速度远远超过能力增长速度、导致两者的落差持续加大”现象的时候,这个社会通常将会出现整体的动荡,这是自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以来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普遍认同的观点(尽管表述的方式各不相同)。社会动荡可能造成的恶性结果是生存暴力的泛化。生存暴力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既有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不满的群体在无法通过和平的方式迫使管治者改变既有社会利益分配机制的前提下,试图通过暴力的方式强行改变或者终止既有社会利益分配机制的企图。

以生存暴力化为特征的民间秘密组织与初级阶段的黑手党化组织有着诸多相似,如底层性(其成员大多来自社会底层、特别是没有稳定职业收入的游民阶层)、经济性(以使其成员获得经济利益为活动的主要目的)、组织性-封闭性(通过等级森严、分工细密的组织化使团体获得超越成员个体能力集合的行为能力)、非法性(由于无法在合法范围内实现个人和团体的利益目标,因此必须借助于非法的手段、包括在极端情况下诉诸私性暴力)。但是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在行为目的方面的差异。

如果说“黑手党化”是“掌握暴力资源的集团对民众的压迫”在政府管治弱化状态下的一种形式,那么生存暴力化(暴力生存)盛行则更多地蕴含着“处于社会底层的个体或群体对权势阶层压迫和剥削的反抗”意味。造成生存暴力化盛行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底层广泛的贫穷与绝望、社会不公正行为的普遍化。一个在保护共同利益方面不作为的政府将激励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在面对严峻生存环境时的极端利己行为,有限理性的个体抉择汇集在一起将形成集体的无理性冲动,从而加速霍布斯所说的“丛林法则”的盛行。

在一个群体性腐败和黑手党化组织泛滥的时代,民众将被迫处于既无力约束官僚(管治)集团的贪婪、又不得不忍受黑手党化组织盘剥的境地。鼓励作为剥夺对象的民众接受“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自然性选择”,是窘困的管治者为了逃避维护社会公正职责的事实期待。然而,“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成为社会主流行为规则的结果是:人与人之间缺乏相互信任,人们唯一想要做的就是如何使自己获得能够掠夺他人利益的权(能)力;不存在最基本的社会公正规则,人们无法用和谐、共同获利的“合作(道德)”手段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目标;“伤害对手而不是战胜对手”成为争夺现实利益的最佳策略。当代中国的暴力生存是权势阶层的贪婪所引发的必然结果,站在“道德优越”的制高点上对此指责则展现了作为剥夺者的权势阶层的虚伪。

[附注:尽管暴力生存的残酷将驱使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逐渐走向组织化,但是我们认为以“反抗强权”(而不是“勾结强权”)为宗旨的弱势群体暴力组织将始终处于中国社会的边缘,它们不可能如黑手党化组织那样在未来的中国社会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的原因在于:首先,生存环境的恶化使得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成员普遍抛弃了“共同富裕”的幻想,采取大规模集体抗争的“革命”行动既缺乏勇于牺牲的领袖人物、又缺乏对“革命”成功之后的利益憧憬;其次,政府管治能力的提高、以及社会资源的严重不均衡分布限制了弱势群体的集体行动能力(当前中国的暴力抗争均属于自发的经济性行为而缺少自觉的、有组织的、超越当事人利益的政治行动)。上述两点决定了弱势群体“反抗强权”的努力将局限于“获得个体生存保障”和小规模集团行动的层面、难以聚合成为具有政治诉求的大规模集团抗争。面对当代中国权力和资源向上层(权势阶层)高度集中的态势,处于权势阶层和弱势民众之间的暴力组织的理性选择是:回避对政府和权势阶层的直接挑战,转而采取“依附权势、掠夺民众”的策略——即“黑手党化”。]

4:对管治“弱化”可能导致之未来景象的预测

[附注:本文作者特别强调:本部分的论述不是指即时的危险,而是指一种必须预防的、中长期演变的可能性。]

管治理念的混乱正在制造着未来中国社会结构形态的极大不确定性。几千年传统管治理念的逐渐瓦解、对领袖人物道德感召力的幻灭使得中国民众难以重归传统;对个人本位理念的犹疑、彷徨使中国政治领导人在“建立符合现代化价值观之社会管治机制”的选择面前止步。这种进退维谷的两难为“僭主”机制的勃兴创造了现实的环境。然而,“僭主”管治机制所具有的权力归属不确定性和权力监督-制衡机制缺乏,必然导致管治目标的短期化和损害社会共同利益而自肥的腐败行为的泛滥。这是当代中国社会管治机制内生的困境。面对这种困境,如果不能迅速跨越“以个人本位和社会契约为基础重新确立政府管治正当性”所面临的制度与观念障碍,未来中国将极可能出现如下两种情形中的一种:其一是管治弱化加剧而导致分裂——在一个由孱弱、分散的民众构成的社会里,管治正当性流失所导致的政府管治弱化使得众多(而不再是某一个)权势人物得以借助私性暴力(其初级形式是由有组织犯罪集团提供的“非法”暴力、高级形式是由听命于权势人物个人的军队与司法机构提供的“合法”暴力)分割管治权力,这将是20世纪前叶军阀割据历史的重演;其二是借助于狭隘民族主义重建管治正当性——如果能够寻找到一个“共同的外部敌人”,则社会各阶层因此而团结,被狭隘民族主义情绪激发起来的民众将跟随着具有扩张意识的权势阶层逐步走上对外扩张的道路,这是一个被狭隘民族主义情绪控制的民族在扩张性价值观支配下的必然选择,也是发达国家得以“崛起”的历史经验。在这两个貌似对立的可能性背后是根深蒂固的等级-集权理念、狭隘的自我中心主义思想的作祟。当暴力成为解决冲突的唯一选择方案时,中国的民主化理想可能将再一次被自上而下的法西斯主义动员或者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义运动所终结。

4-1:管治“弱化”的加剧与地方割据

“后发展国家现代化的根本困境在于,传统社会内部原先并不存在一种以市场和契约来进行资源配置的机制,来整合那些从国家控制中脱离出来的社会个体与社群。换言之,在社会内部的既存的市场机制与契约性纽带尚不足以有力量对社会个体与群体(它们刚从国家的直接支配中脱逸出来)构成规范性的约束之前,某些拥有传统资源的势力(例如地方官府、宗法家长、行会、土豪劣绅、保安警官、有特权的个人等等),便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势,截留国家下放的权力,并运用这种特殊地位来获取经济资源和其它各种利益,从而形成自主性的‘地方割据’‘行业割据’和‘企业割据’等等。 ”[萧功秦《现代化的两重陷阱——“软政权”与分利集团化》]

4-1-1:地方割据的基础

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中央政府面临管治正当性困境的背景下,权力下放和地方财政独立化倾向为地方割据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首先,地方财政独立化为地方割据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一种被称为经济分权制或财政联邦制的格局导致整个经济体系由拥有独立财政收入的众多地方政府主导着,这种情况削弱了中央政府在执行经济政策时的效力。这种体系利弊兼有。有利的方面在于:各个地方政府之间形成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众的多元选择——特别是在废除限制人口流动的政策之后;中央政府权力的弱化,可以阻止中央政府机构的垄断性权力扩张、防止少数中央政府领导人错误决策所造成危害的扩展。不利的方面在于:由于经济分权制与政治集权制同时存在,因此地方政府取代中央政府成为权力垄断的主体——特别是在民众政治权力不充分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分权造成中央政府权力资源的流失、导致中央政府的管治弱化,加之中央政府是非民主选举机构、其管治正当性“先天”不足,因此在各地方政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难以担负起“强有力的仲裁-调解者”的角色,进而可能造成地方政府之间的对立、国家认同的丧失。[附注:造成上述状况的关键在于经济分权制与政治集权制之间的内在冲突。解决的办法是或者“重新回归经济-政治双重集权制”、或者进一步实行民主化(即在“实现经济-政治双重分权制”的同时,通过“直接选举”赋予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基于民众认同的管治正当性)。]

始自20世纪70年代末的当代中国经济改革,在宏观层面上讲,不仅是在资源分配方面如何引入市场机制的过程,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围绕权力分配的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始终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为了促进市场机制的发展,中央政府必须放权;但是在放权的同时,中央政府又不得不考虑如何控制地方势力的崛起、以防止威胁中央政府的权威。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权力下放使得地方政府在扩大财政收入、决定物资分配等方面获得了诸多自主权力,地方政府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地位得到强化。虽然中央政府自1994年起通过“分税制”获得“国有企业征税权”,但是并没有收回地方政府主导经济的自主权,因此地方政府得以通过“招商引资”、“拓展房地产市场”等方式自主地开发出“第二财政”。

然而,权力下放和分税制在促进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同时,也造成了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的泛滥,这种经济领域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可以视为“地方割据”的初级表现。冯兴元等人在其研究论文《中国的市场整合与地方政府竞争——地方保护与地方市场分割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中列举了导致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的七项动因:1.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2.地方政府保护本地企业,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维持和扩大就业,减少失业;3.地方辖区存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并以此为名目,推行地方保护;地方政府官员创造政绩的需要;5.由于地方政府官员与地方企业负责人往往同属一个社会网络,人情关系和企业寻租往往驱使地方政府官员保护此类企业;6.某些地方部门或者地方官员的设租;7.政府管制造成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我国事实上还没有实现统一大市场。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落后地区,无论是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还是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现象均存在。……由于各地经济结构不同,要素禀赋存在差异,创新能力和产业集聚程度不一,经济薄弱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不仅不能 在中短期内减少,而且还要扩大。这些地区的龙头产业竞争力可能不如经济发达地区。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落后地区的保护意识会非常强。”[冯兴元等《中国的市场整合与地方政府竞争——地方保护与地方市场分割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内敛型经济模式的特点是缺少“基于扩张性而产生的外部利益输入”和“建立在获取外部利益输入基础上的社会化互利合作机制”,“缺乏社会化互利合作”的利益分配格局强化着各个地方政府“选择割据”(或者说是“拒绝合作”)的激励。因此在内敛型经济模式占据主导的传统中国社会里,为了维系社会认同和确保自身利益,中央政府(皇帝)唯一的有效选择是“借助高度集权的强制对地方割据倾向实施约束与控制”。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既往的历史提供了大量的如下例证:在中央政府管治权威(管治正当性)流失的时期,即在一个强大中央王朝趋于没落的时期,必然出现地方割据的局面。虽然20世纪的技术发展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各个地区相互隔绝的状况,但是现实中广泛存在的“社会化不足”(所谓“社会化不足”表现为缺少跨地域的分工合作产业机制、人员的流动仍然受到制度性约束、资源和资本的投向不是完全出于自发的盈利动机而是被迫服从于各级政府的强制指令)、以及由于中央政府的政策偏向所导致的畸形格局(财富向沿海省份和大城市集中而导致与内地省份和农村的对立、富裕的沿海地区“过度全球化”而造成与贫困内陆地区的经济脱离),仍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诱使各地方政府采取拒绝利益分享和互利合作的“经济割据”政策。诚然,“经济割据”(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是一种相对弱化的割据格局,但是如果“经济割据”不断深化、直至需要政治和军事力量为其提供保障,那么政治割据和军事割据局面的出现就不再是出人意料的结果——这其实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闭关锁国”政策的地域化表现。

其次,权力下放为地方割据的产生提供了政治基础。20世纪80年代之后,在“倡导分权”的“改革”背景下,中国逐渐实行了“行政性分权”——权力由中央政府逐渐下放到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自主权力。“在分权过程中,由于地方官员垄断了很多政治经济权力,他们变成许许多多的地方小‘皇帝’。这些小‘皇帝’不仅设立了本地的法律和政府条规,同时还设法抑制中央政府在本地的影响力。结果,中央政府的政策很难深入基层,或者政策下达基层时已经变了样。这种现象被中国的一些学者称为‘中国的再封建化’。”[郑永年《地方民主、国家建设与中国政治发展模式:对中国政治民主化的现实估计》]

“长期的党政合一,使政府间关系变成党内组织关系。中央政府的集权也就发展为党中央的集权。代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主要不是政府本身,而是党中央和各级党委。”[余晖《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来自电力、金融、工商和药品监管的案例研究》]在这样的构架下,行政性分权就有了一种来自党内组织纪律(如人事任命、反腐败机制)的约束,使得地方政府首长无法产生完全独立于中央政府的能力。但是这种“过度依靠执政党内部组织纪律实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约束”的机制很可能在未来由于民主化而产生的“对执政党地位的动摇”而遭到弱化。如果在执政党内部组织纪律约束机制遭到弱化的同时,不能够依照宪法迅速、有效地赋予中央政府新的管治正当性和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建立新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特别是当地方政府的民主选举先于中央政府的民主选举时,占有民意优势且具备足够自主权的地方政府领导人必然会对中央政府领导人的权威发起挑战。

不容否认,当代的中国政府管治机制存在着维持中央政府权威的有利因素,例如:新一代地方领导人的政治权威主要来自中央政府的政治授权,而不再是个人的赫赫战功和政治魅力,他们已经不像以前的从战火中走出来的封疆大吏那样有能力(尽管未必图谋)同中央政府对抗;中国经济的发展,包括全国一盘棋的市场化经济使得各地经济形成有机的连接;中央政府对省级主要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和中央政府主导的反腐败都有利于中央政府领导人对地方政府领导人的控制。但是,上述的“乐观”是建立在中央政府据有管治正当性这一前提之上,而事实上,当代中国中央政府正在面临着管治的正当性困境。在此背景下,特别是在中央政府核心成员出现分裂、并试图在地方政府中寻找同盟者的条件下,地方政府领导人有可能借助于“维护地方利益”的旗号挑战中央政府权威、借机取得更大的自主权。沿着这一趋势继续发展,将可能出现北洋军阀时期曾经向世人展示过的地方割据前景:中央政府管治正当性的流失使得其处于软弱的地位,地方政府在外国势力的帮助下发展成为以武力作为支撑的地方割据势力。我们并非历史决定论者,但是对当代中国与100年前的中国在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外部环境等方面的比较,使我们强烈地意识到:这种情况的出现具有不容忽视的可能性。

4-1-2:地方割据的可能形式

在中国历史上经常性地出现这样的局面:由于中央政府(皇帝)管治的弱化,王朝的末期往往是众多军阀割据一方的混乱时期,直到一个强有力的“王者”从其中崛起、并逐一将他们消灭为止。尽管中华文明大一统的价值倾向、文明核心地区易于联络的地理特征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军阀割据局面的“短暂性”,但是它在历史进程中的规律性出现仍然提示世人:当中央政府管治正当性困境进一步加剧时,王朝管治弱化时期曾经普遍出现过的地方割据局面将可能重现;特别是当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挑战与军队的分裂相结合时,更会为可能出现的地方割据提供军事保护。

在未来中国的演变中,需要特别关注军队的“从属个人化”、“利益地方化”趋势,因为根据历史的经验,军队的从属个人化、利益地方化与国家分裂和军阀割据有着互为因果的关联。2004年,何清涟在《威权管治下的中国现状与前景》一文中写道:与拉美国家相比,“中国已经具备了公共权力私人化、政府行为黑社会化、暴力行使合法化几大基本特征,只是还未完成从军队政党化到私人化这一过程。”通过近两年的观察,我们认为:中国军队已经具备了从政党化向私人化转变的条件。首先,中国军队的非国家化存在着从属个人化的隐患:有着浓厚等级-集权观念的军队高级指挥官极易从效忠政党转变为效忠政党领导人;在政党领导人的权威失落之后,极可能出现军队的效忠对象从政党领导人转向军队领导人,并随着军队领导人的逐渐坐大、出现“辖军队以令政府”的局面。其次,随着全面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的渐近,如果中国政府不能够从对外扩张中寻找到化解危机的途径,在未来将可能出现中央政府逐渐减少军队财政供给的趋势,从而迫使在同一地方长期驻守的军队与当地地方政府合谋获利——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将加强地方政府与当地驻军的利益连接、增强军队介入不同地域间冲突的可能性,而且也将造成军队的内部分裂和各行其是。

对清王朝瓦解到民国建立这段历史的回顾,或许能够为我们预测“现代化进程中的封闭等级-高度集权(现代专制)政府崩溃可能导致的变化”提供一个直观的参照:“掌握中央政权的军官团,在操控文官执政的同时,既没有足够的财力、军力翦灭地方军阀,又不能为政权的合法性提供意识形态来源,解决意识形态真空和认同危机,这是当时中国不能及时从瓦解的帝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一个重要原因。”[李月军《 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清朝末期,随着外国势力的入侵,国家的总体性危机开始显现,主要表现在政权、意识形态、主权这三方面。辛亥革命后清帝制崩溃,传统的意识形态体系失去了合法性,国家的主权危机进一步恶化。在这种背景下,未能产生新的文官政治权威,革命党人以宪政为基本框架的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方案流产了;与此同时,军队开始脱离文官政府的控制,各地省政权逐渐军事化。袁世凯掌权后,采取了推进军队与警察现代化、统一全国税收、加强对地方军政的控制等措施,企图强化对社会的监控,建立帝制国家,但归于失败。袁之死不仅意味着军事强人独裁努力的失败,更意味着重建中央政权和整合社会政治势力的企图之失败。在没有文官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相继为各实力派军阀操控,各地利益上相互冲突的军事势力抬头,它们把持了地方政权,实行军事统制。于是,中央权威为地方各军阀势力分解,‘多头军权政治’形成。”[李月军《 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军绅政权是分裂的多头军权的一种基本模式,它是在中央集权式封建国家权威破碎而现代性国家远未建立之时形成的一种特殊的过渡性政权形式。它是对旧政治制度的利用、复制,而不是改造创新。……其特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文武关系倒置。……在北洋时期的‘多头军权政治’中,军队首领或者直接成为执政者,或通过其控制的代理人掌握政治权力机关,文官则成为军事利益集团的附庸、工具或摆设,不是文官政府控制军队,而是军队控制或代替文官执掌政权。……其次是军队的分裂性与封建性。各军阀划地而治,将所占领的地盘作为生存和向外扩张的基地。……再次是军队的私有化。军队的内部忠诚指向军阀首领,而不是指向国家或代表国家主权的文官政府。军人集团各等级之间纯粹是一种私利关系,私利成为维持军队里层级忠诚的首要方式。”[李月军《 20世纪中国三种文武关系模式与国家现代性的成长》]

军阀割据是暴力私有化和管治正当性流失的混杂结果。相对于具有较多民间性质的黑手党化行为而言,军阀割据可以视为是对管治正当性流失的一种制度性修正。威尔伯(Clarence Martin Wilbur)认为:“军阀制度”是“一种有组织的政治体系,其中武力通常是权力分配和制定政策的决定因素”。[威尔伯(Clarence Martin Wilbur)《1923-1928年的中国民族主义革命》]萧延中认为:在更为广阔的层面上来看,“中国军阀政治是农民起义运动之扭曲、变形的历史形态。生活在赤贫线以下的农民和游民,依赖超越自身的权威力量,以参加军队的形式维持生存的最低条件。‘主义’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大,信仰比起生存来说也降低了位置。换句话说,能保持一定生存能力的农民,仍受制于自给自足,天人合一的自然经济的约束,过着质朴、封闭、与世无争、清贪寡欲的生活;而那些一无所有、富有野心和铤而走险的人则游荡于社会空隙之间,时刻在谋求意外的‘暴发’机会。”[萧延中《中国军阀与政治文化——一项解读中国近代历史的政治学路径》]

军阀割据的形成可归结为如下几个原因:地方财政的独立为形成地方割据提供了经济支持;各地区间联系松散,没有形成密切的经济合作和政治、文化的高度统一;由于政府管治正当性的流失,造成维系军队向心力的纽带不再依靠法律与纪律,而是转向私人关系(即个体间的忠义)。曼肯.奥尔森(Mancur Olson)通过对中国20世纪20年代军阀混战的观察,得出这样的结论:20世纪20年代的军阀混战之所以没有向着地方自治的联邦化、宪政化的方向发展,是由于这些军阀们热衷于通过武力谋求中枢的攫取者地位和赋税垄断权;在没有遭受民众的激烈反抗和外部强者侵入的条件下,这种区域性攫取者的地位对于实力有限的军阀们来说显然比推动地区间契约化的整合更有利于个人的财富积累和对税收的控制。[曼肯.奥尔森(Mancur Olson)《权力与繁荣》]

4-2:管治“弱化”的逆动——在“重建管治正当性”旗号下的民族主义膨胀之可能

如果中国的政府和民众不能主动地接受全球化时代的人本主义思想,那么未来中国的发展之路只会是如下两者之一:或者继续维持威权体制——官僚(管治)集团的组成人员可能会改变、但是管治理念和管治机制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或者在民主化之后走向对外扩张的道路——这是在扩张性价值观支配下寻求“国家崛起”的必然选择。

4-2-1:民族主义的缘起与演变

从本质来看,民族主义可以定义为“一种赋予民族成员共同身份认同、并激发他们对民族共同体效忠的集体情感”。[王绍光《民族主义与民主》]民族主义是包含种族、文化、国家(政府)三种认同在内的意识形态,它主张以民族为人类群体生活之“基本单位”、并致力于形塑特定的(民族的)文化与政治认同。超越性的民族主义是人本主义在特定历史阶段的表现形式,它以人本主义为其核心理念,强调尊重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如果在民族主义中驱除了人格平等(及外推得到的民族平等)、个体自主(及外推得到的民族自决)等人本主义内核而换之以强调具有血缘和文化关联的集体“优越”、“至上”,则成为狭隘民族主义。[附注:防止民族主义退化为狭隘民族主义的关键在于保有人本主义的核心理念,即尊重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狭隘民族主义的狭隘性不仅表现在对“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的排斥、而且也表现在对“亚民族利益主体”(如地方性社区)和“超民族利益主体”(人类共同体)的漠视,它是狭隘集体主义(更准确地说是“集团性自我中心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将具有血缘、文化关联的“民族”视为超越一切的利益主体而不能平等对待其它民族、不能正视“亚民族”(如地方性社区)和“超民族”(人类共同体)这样两个利益主体的存在,则必然催生出刻意强化“民族至上”的狭隘民族主义。

[附注:有学者认为(王绍光《民族主义与民主》):存在着一种“接受世界仍被分为不同政治实体的现实,但把民族看作由平等公民通过自愿协议组建而成的联合体,其成员资格向所有赞同其管治理念的人开放,不考虑血缘、肤色、种族和文化背景”的民族主义,并将其命名为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我们认为,由于“公民民族主义”的核心是崇尚个体自主、尊重人格平等,因此它是一种扩展、开放和多元化的人本主义,其最终的发展指向是全球化时代的人本主义(或称为人类主义),它在本质上具有消解“民族本位”的作用而难以归入民族主义的范畴。]

从缘起和演变历程来看,民族主义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形:其一是扩张型民族主义,它的表现形态是“在追求财富的贪婪欲望或者缓解本国贫富对立的压力驱使下,官僚(管治)集团主动采取对外扩张、通过获取外部资源输入缓解本民族的矛盾”;其二是自卫型民族主义,它的表现形态是“面对外部强权侵入威胁的民族(国家),为了捍卫民族尊严、维护民族独立而产生出实现民族复兴和强盛的诉求”,这种民族主义是人本主义在反对外来民族压迫和剥削方面的表达。尽管自卫型民族主义具有“反抗外来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建立独立国家”的功效,但是历史的经验同时也表明,以“民族利益”为最高诉求的狭隘性使得民族主义内生着从自卫型民族主义滑向扩张型民族主义的潜在趋势——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民族主义就曾经多次出现过演变为沙文主义(Chauvinism)和军国主义(Jingoism)的例证。[附注:在此需要强调:我们认为理解民族主义需要设置如下两个纬度——扩张型与自卫型、超越性与狭隘性。]

民族主义在本质上是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集体主义,因此探究民族主义的缘起和演变必须从探究“集体主义何以形成”开始。我们认为:集体主义的形成可以归结为两个原因——严酷的生存竞争以及面对严酷的生存竞争而培养起来的合作精神、人格矮化(个体渺小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将自我投向集体”的想象。

集体主义形成的第一个根源是严酷的生存竞争以及面对严酷的生存竞争而培养起来的合作精神:严酷的生存竞争会使利益相关各方意识到“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唯有形成合作的团体才能使自己在严酷的竞争中取胜”;团体内的密切合作以“对团体外的竞争者更为强烈的对抗”为代价——竞争的压力越大、团体内的合作越密切、对团体外的敌视也越强烈。

[附注:斯梅尔瑟(Neil J.Smelser)的结构性紧张理论、谢里夫(Muzafer Sherif)的现实冲突理论和塔吉夫(Henri Tajfel)的社会认同理论从不同侧面解释了集体主义形成的原因。斯梅尔瑟的结构性紧张理论认为:集体行为实质上是众多个体在受到威胁或极度紧张等压力下,为改变他们的环境而进行的尝试;(来自外部的或者内部的)压力越大、集体作出的反应就越有组织性;大众的歇斯底里可以有效地调动社会资源,思想的狂热可以有效地组织人力,对少数人的迫害可以加强集体的凝聚力。谢里夫的现实冲突理论认为:群体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方式反映了一个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各个群体之间的目标指向不一致时,如果某一个群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试图损害其它群体的利益,就会导致该群体与其它群体之间发生竞争,从而导致群体间的相互敌意或者歧视;反之,如果各个群体能够达成一致的目标指向、各个群体朝着同一个目标努力,那么它们彼此之间就更易于建立共同的、友好的、合作的关系。塔吉夫的社会认同理论认为: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是群体行为的基础;个体通过社会分类,对自己的群体产生认同,并产生内群体偏向(即给予“内群体”较多资源以及正向评价)和外群体歧视(即对“外群体”成员分配较少资源并给予负向评价);个体对自己的群体越认同就会对其它群体表现出越少的友好态度,个体过分热衷于自己的群体、认为自己的群体比其他群体好、并在寻求积极的社会认同和自尊中体会群体间差异,就容易引起群体间偏见、敌意和冲突。]

由于集体主义具有“强化领导者权威、形成服从与崇拜集体领导者”的功效,因此为了强化集团的一致性、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对集体领导者的服从与崇拜,集体领导者会有意识地在集团外臆造出一个被妖魔化的、无能力反击的(或者不在场的)“他者”,使集团内成员能够把造成现实困境的一切罪责加诸于其上、使其成为“替罪的羔羊”。当这种“他者”的设定以民族划线时,就变成了狭隘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强调成员之间的(种族和文化)同质性。然而对同质性的过度强调意味着对多元化的抵制,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封闭、僵化、守旧和不宽容的诸多特质:“这种同质性凸显的是一个群体与周边群体的差异,强调的是部落、文化和民族团结的存在,通过这一点,突出自己与信守不同习俗、具有不同历史或神话起源的群体的差异,且经常夹杂着对自己以外群体的厌恶或蔑视”。[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论民族主义》]因此,在承认民族主义的正当性的同时,更应该对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给予足够的关注:“共同的语言、习俗、伦理规范、历史记忆往往是特定人群致力于建立民族国家,为自己‘文化’提供‘政治保护伞’的充分条件。这同时也预设了民族主义深刻的、难于充分理性化的历史、文化、心理和感情纠葛和潜在的排他性。”[张旭东《民族国家理论与当代中国》]

集体主义形成的第二个根源是人格矮化(个体渺小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将自我投向集体”的想象。人格矮化(个体渺小化)的个体渴望借助于所从属的集体的力量,通过强调集体(如民族、国家)的成就、力量和其中英雄人物的荣耀、伟大而获得自信的心理暗示。通过“将自我投向集体”的想象,从属于集体的任何一个成员的个人成功都会被其他成员夸大为集体的共同成功,从而使生活在卑微之中的众多个体能够通过感受集体的荣耀而体验成功的喜悦、强化自我的肯定、为生存赋予超越自我的意义。与此同时,强烈意识到“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一个伟大集体之中”的个体,除了在责任意识的激励下自觉地将集体神圣化之外,往往会不自觉地进一步形成个体(自我)渺小化的思维,从而形成“更加深切地依赖于集体”的潜意识。

“将自我投向集体”的想象存在着两个负面的效应。首先,“将自我投向集体”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种功利性行为:只有成功的个体才能够被集体的其他成员所拥戴而成为集体荣耀的标志,失败的个体则面临着被集体抛弃的命运——如若不然,个体的失败会被“外界的力量”映射为集体的失败。因此由功利的个体倡导的集体主义并非无条件的利他和无私(博爱),而是一种以扩张的“本我”(集体或团体)为主体的“集团性自我中心主义”(Collective or Group Egoism)。其次,“将自我投向集体”的过程不仅进一步造成个体(自我)渺小化,而且会将“个体渺小化”的情结投射到与“他者”的关系中,从而造成“个体通过‘将自我投向集体’的方式、在各种集体(如民族)的掩盖下、不带罪恶感地采取蔑视他者的极端行为”。这种将“个体渺小化”的情结投射到与“他者”关系之中的做法可以同样扩展到与其他民族的关系之中,从而构成支撑狭隘民族主义的心理基础。

民族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功利的集体主义,其中“功利”和“集体”的概念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随着人类理性的提升,计算“功利”的视阈逐渐从狭隘、短视的“现时利己”转向较为长远的“代际互惠”,“集体”的内涵也逐渐从具有血缘性关联的家族逐渐提升到更为广泛的民族、直至人类社会。集体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困境是人性利己本能所造成的诸多困境的一种体现——即如何看待“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如何化解互助与排他的对立。

就长期趋势而言,如果“全球化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员自由交往与流动”、“全球化的频繁交往导致越来越多的个体能够超越狭隘的民族视阈界限而以人类共同体作为最高利益主体”的条件能够被满足,作为一种特定时代产物的民族主义终将随着全球化的扩展而逐渐淡化,这是人类社会长远的发展趋势。但是这种长期的趋势并不简单地否认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民族主义会对全球化展开猛烈的反击:如果基于维持贫富差距的现状而限制跨国界的人口自由流动、如果拒绝适应全球化的观念与制度改造,狭隘民族主义将会在“环境恶化、资源短缺、贫富分化”等因素的刺激下取代自由主义而上升成为非正常状态下的世界主流思潮;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不平等,那么以种族-文化划界的民族主义就会与以阶级划界的社会主义一起存在下去,直至人类社会在外部压力和内部反思的双重作用下接受全球化时代的人本主义。

4-2-2:狭隘民族主义的可能前景

利用民族主义强化内部认同的努力在试图弥补管治正当性流失所造成的困境的同时,也产生出新的困境:以“共同的历史传统和排外的利益诉求”为特征的狭隘民族主义与扩张性价值观的结合,将可能导致狭隘民族主义走向极端——诱发敌视外界的法西斯化。狭隘民族主义可以被称为“民粹化旗号之下的专制(封闭等级-高度集权)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同一般意义上的民族主义的关系就如同狭隘利己与个人主义的关系。狭隘利己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会顾及别人的利益,而个人主义的信念是,只有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别人自由地追求他们的利益才是合理的。”[戴维.米勒(David Miller)、韦农.波格丹诺(Vernon Bogdanor)主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民族主义(Nationalism)思想卷》(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在一个被内敛性价值观支配的国家里,狭隘民族主义通常表现为民粹主义的非理性喧嚣和愤怒;在一个被扩张性价值观支配的国家里,狭隘民族主义则有可能演变成为法斯西主义的对外侵略。

极端的等级观念如果作用在社会内部便演变为内敛化的压抑、如果作用在社会外部便演变为扩张性的放纵。历史的经验证明:一个以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为基础的政府,如果被外在强势力量所胁迫而造成对外扩张受到制约,就会演变成为拜占庭式的社会管治机构——相对衰弱的独裁者(管治集团)倾向于将暴力的作用对象指向在力量等级的排行中处于最底层的本国民众;如果其力量足够强大而能够支撑起对外扩张的欲望,则将演变成为受狭隘民族主义和扩张主义共同支配的法西斯政权——强大的独裁者(管治集团)不再满足对本国民众的压榨、而更热衷于将掠夺的目标指向富裕的外部。如果一个国家的内部存在着强势群体压迫弱势群体的阶级压迫格局,那么一旦时机成熟(特别是为了缓和国内阶级对抗的紧张关系),它便会将这种熟识的压迫机制投向其它国家、从而形成一种压迫性的国家(民族)关系。赖希通过对社会心理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法西斯主义不能将其看作希特勒或墨索里尼的个人行为,也不能仅当成德国人、日本人的民族特性,它渗透到人类所有民族的有机体中,它是被压抑的卑微者既反抗又崇拜强权的一种基本情感态度。”[赖希(Wilhelm Reich)《法西斯主义的民众心理学》]

长期浸染在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之中的民众普遍存在着矛盾和摇摆的态度:凋敝、贫弱的困境使民众恐惧于不确定的前景、因而甘愿顺从于任何一个能够带领民众走出社会困境的强有力权威(“英明领袖”);同时凋敝、贫弱的困境所形成的绝望心理促使民众对现时官僚(管治)集团的怀疑、并随时准备通过造反的方式拥戴新的权威。在一个个人理性和自主权力遭受压制的社会里,身处等级体系之中的民众常常集“施虐”与“受虐”于一身,他们只有在对权威的循顺中感受到安全和认可、也只有在对弱者的欺压中感受到力量和信心。内含民族复仇和对外扩张的法西斯主义正是成功地利用了浸染于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之中的民众的这种心理弱点,通过强有力的社会整合(或称为“独裁”、“集权”)缓解个人面对不确定未来所产生的焦虑,并用建立“卑贱对象”(如邪恶的阶层、邪恶的民族、邪恶的国家)的方式维系社会成员的内部凝聚力、用对外扩张的方式转移社会内部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紧张对立。[附注:关于焦虑、复仇等社会心理与极权专制、法西斯主义之间关联的论述可参见赖希(Wilhelm Reich)《法西斯主义民众心理学》、弗洛姆(Erich Fromm)《逃避自由》、勒庞(Gustave LeBon)《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通过激化民族主义情绪来缓解民众对其管治的不满,那么这种企图通常建立在“片面地妖魔化他者”和“诉诸受害者情结”的情感渲染基础之上。扭曲的情感渲染(宣传)可能造成的长期结果是:将一切内在问题的根源都归咎于外部因素,从而酝酿出盲目的排外思维、狭隘的狂躁情绪和非理性的仇视行动。对于一个遭遇到管治困境的政府来说,掩盖困境的最简单但是又最具风险的策略是激发起民族主义的热情、用臆想的外部威胁掩盖内部的矛盾。在一个充满怨恨情绪的社会里,据有话语主导权的权势阶层的理性行动策略是将民众的怨恨情绪导向外部的目标(因此而摆脱被怨恨的危险),通过激发起民众的民族主义激情而忽略社会内部的不平等现实。“因为它(民族主义)是一种廉价的精神麻醉剂,它可以让没有自由和基本人权的人们暂时忘却自己的卑微和痛苦,在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口号的过程中发掘体验到虚幻的‘伟大’和‘英勇’,尽管寻找这种体验其实常常就是向专制妥协的结果”。[张超《中国的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分析》]

然而这种策略的潜在风险显而易见:如果民意被狭隘的民族主义所左右,那么不管是民主制度的领导人还是专制的独裁者都可能被推向“为了适应民意而选择战争”这条道路。对不公正现实的愤怒极易化为非理性的狂躁,当这种非理性的狂躁被有意识地指向外部的“他者”时,在“民族”、“正义”的感召下将产生强烈的对外仇视,而当对外仇视与军事实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将产生对外实施武力报复的冲动:如果国家能力强大,就会向曾经欺凌过本国的“敌人”复仇;即使国家面临崩溃,也一定要有一个外在的敌对者承担起“筹划阴谋、实施破坏”的责任。一个对外部世界有着强烈复仇欲望的社会、一个经济实力迅速上升的国家、一个习惯于听命而非独立思考的民族、一个内部矛盾和危机丛生的时代、一个有着巨大个人感召力并被赋予巨大政治权力的领袖,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所必然导致的指向只能是扩张型狭隘民族主义(即法西斯主义)的降临。在民主价值观面前的犹疑将为扩张型狭隘民族主义的蔓延扫清制度性的障碍。

19-20世纪的历史为“狭隘民族主义与扩张性价值观的结合将孕育出怎样结果”的疑问给出了答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欧洲各国普遍陷入基于狭隘民族主义的高涨情绪对立之中。造成情绪对立的诱因首先是经济利益的冲突:以英、法等国为主导的先发国家为了维持其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垄断特权不断地在各个方面对后发的德国采取压制行动,处于经济上升阶段的德国不仅无法容忍英、法等国的压制,而且更试图瓦解英、法等国的垄断特权。日渐频繁的经济摩擦逐渐激化了各个国家的狭隘民族主义情绪,各国权势阶层(资产阶级)更是试图借助于高涨的狭隘民族主义情绪掩饰和转移日趋尖锐的国内贫富对立。于是,经济利益冲突与狭隘民族主义情绪的相互作用、加之为争夺世界资源和势力范围而组成的联盟体系的推波助澜,使得欧洲国家之间的对立从经济领域扩张至政治领域。在欧洲大陆之外扩张的“辉煌成功”经验进一步强化了对技术手段的迷信和对强权思想的推崇,促使处于对立的各国政府逐渐丧失理性的自我节制、最终不约而同地选择战争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利己本能和有限理性决定了人类的一个普遍心理特征:相对于自我反思而言,更愿意将过错归结于外部因素。正是在这种普遍的心理影响下,人类社会爆发了无数的战争和冲突。如果欧美发达国家把中国看作是一个潜在的敌人,那么中国就会“不可避免地”象一个潜在的敌人那样行事。如果发达国家不能够从100年前对待德国崛起的失误中汲取教训,那么后人将会无奈和悲凉地感叹于当代人类由利己本能和有限理性所导致的狭隘和短视。

4-2-3:文化与历史因素对当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影响

考察当代中国民族主义的特点以及预测其未来的走向需要从伦理、历史、社会心理的影响入手。我们认为:当代中国的民族主义是种族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文化民族主义(Cultural Nationalism)、政治民族主义(State Nationalism)的复合体,它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而不是在官方宣传中所刻意突出的)特点是继承了传统中国社会的等级观念和集体本位。

对历史的回顾可以发现,在过去的几千年中,中国(华夏文明)“孤独地”存在于欧亚大陆的东端,与它长期交往的是一些有着相似价值观的国家(如朝鲜、越南、日本等),这种相对封闭的环境造成了它与西方社会的隔膜。与欧洲那些在多元化氛围中形成的“竞争性”主权国家不同,中国长期处于朝供体系中心,加之长期的文化优势强化了对周边民族(国家)的优越感,因此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等级体系和严格区分界限的天下观(“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中央帝国的中心意识和文化优越感使得无论官僚(管治)集团还是民众都缺乏与外界平等交往的习惯。

“中国传统民族精神中国家/民族至上的观念是对普世价值的反动。基于集体主义的主张,传统中国强调民族/国家本位,本民族/国家的利益至上以及本民族/国家的优越感的观念十分强烈。从‘华夷之辨’到有清一代‘天朝中国’自居,无不反映了这一观念。这种思想观念极易产生狭隘的民族主义,不利于以开放的全球的视野认知世界。而且,极易萌生以私利的角度而不是以人性、民主、自由等普世价值的角度来关照世界。”[董慧、夏增民《全球化语境下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建构》]

此外,在近乎封闭的社会状态下,中国的学者们逐渐形成“察人可以知己,察己可以知人”的推测方法,以此作为自己与世界的沟通方式。这一方法代代相传,至今仍为许多中国人所沿袭。然而,将这种建立在封闭社会、单一文化基础上的推测方法用来理解多元化的世界,难免会形成主观臆断的猜测和自以为是的固执,从而形成“自我”与“他者”关系的扭曲意象。

自1840年以来的100多年历史使得中国与外部世界的隔膜感被扭曲成为强烈的不信任感,这是由于在1840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1900年的八国联军入侵和1937-1945年的抗日战争中,中国都遭受到其它国家的入侵——这些入侵不仅造成民众在财产和生命方面的损失,更催生出中国民众和政府深深的屈辱感、强烈的受害者情结。[附注:当代中国的屈辱感和受害者情结在多大程度上源于真实的外部压迫,在多大程度上源于内部的倾扎,在多大程度上源于从“文明中心”跌落之后的颓丧和失落,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专题。应该对始自19世纪中叶之后的中国近代史重新给予充分的、多元化的研究,以探究影响近代中国史的受害者情结的形成、发展经过,探讨“民族屈辱感”的真实内涵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心理及未来中国社会发展走向的影响。]虽然在最近的20多年中,中国的国家能力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过去100多年形成的屈辱感和受害者意识依然保留在中国民众和政府的记忆中而没有迅速消褪。

[附注:通过对下述新闻报道的分析或许能够形象地了解受害者情结对当代中国民众心态的影响。2006年12月24日,新浪网刊载了这样一条消息《加拿大公司拟将50万公斤有毒废物运往中国》(http://news.sina.com.cn/c/2006-12-24/092311872126.shtml),其主要内容是:“加拿大政府日前公开调查报告,发现当地27家公司由去年11月起至今的一整年内,拟将50万公斤有毒电子废物非法运往中国大陆及香港弃置,视两地为‘垃圾站’。……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加拿大环保署及边境服务局的报告指出,当局在温哥华港口先后截获多达50个含有上述金属及塑胶电子废物的货柜。”对文章标题与文章内容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新浪网的编辑在刊发此条消息时,有意识地忽略加拿大政府(环保署及边境服务局)的作用、而突出中国作为“受害者”这一事实。如果我们进一步将新浪网的标题与《星岛日报》报道同一事件的标题(《一年截獲50萬公斤有毒電子廢物.加公司視中港為「垃圾站」》http://www.singtao.ca/news.php?nt_seq_id=175339&pick=1)加以对比就会发现:新浪网的标题突出“加拿大”、“中国”,《星岛日报》的标题则强调“截獲”、“垃圾”。《星岛日报》的标题反映了一种“客体化”的视角,即对于事件本身的关注:无论事件肇始者与受害者的身份,这一事件本身就应该受到谴责。新浪网的标题反映了一种“主体化”的视角,即对于事件角色的关注:事件的肇始者是“他者”(加拿大公司)、事件受害者是“自我”(中国)。通过上述解读,我们似乎可以猜测出新浪网想要传递的信息导向:首先,通过弱化“加拿大政府”在事件中的作用而造成客体的模糊、形成“加拿大公司=加拿大”的错觉;其次,强调中国的受害者地位而呼唤读者的情感共鸣。诚然,如果类似的报道仅仅是一些“孤立”事件,那么其结果尚不足忧虑;但是,如果众多中国媒体在有关“中国”与“外国”关系的大量报道中长期地和普遍地采取“主体化”的视角,那么就必须关注这类报道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一种强化“自我”作为受害者的悲情诉求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狭隘民族主义”偏执。在过去的100多年中,这种强化“自我”作为受害者的悲情诉求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种民族情结。对上述事件的进一步解释可以借助于信息传播学的研究成果。研究社会信息传播规律的学者发现,受传者在可以获得的大量信息中,特别注意选择那些同他的立场一致、同他的信仰吻合、并且支持他的原有价值观念的信息,即人们对社会信息的反应态度受到其主观的心理构成的制约。这种主观的心理构成可以显化为三种选择性。首先是选择性接受:人们总是愿意接受那些与自己固有观念一致的、或者自己需要的、关心的信息,而总是下意识地回避那些与自己固有观念相抵触的、与自己情绪状态相抵牾的信息。其次是选择性理解:对于同样一个信息,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这种理解为人们固有的态度和信念所制约。第三是选择性记忆:人们容易记住自己愿意记住的事,而容易忘记自己不喜欢的事情。]

由于“家国同构”的观念仍然在潜意识中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因此现代的民族主义对于中国人来说仍然显得陌生,这表现为:至今,大多数中国人对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共同体并没有强烈的认同感,取而代之的利益主体往往是血缘性团体(如家族)和地域性团体(如单位),因此当国家利益与团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的利益往往被弃置于一旁。然而,这种源于传统思维和文化习惯的影响固然有防范民族主义扩张的一面,但是由于它建基于排他性而非超越性,因此同样也有纵容和鼓励排他性集体主义的一面——一旦传统排他性集体主义的主体地位由血缘性团体和地域性团体转换为“民族国家”,那么附着在传统的排他性集体主义之上的一切弊端都会自然而然地在狭隘民族主义的旗号下得以伸张。

[附注:就涵盖层面而言,民族主义可以分为“国家层面”的民族主义和“亚国家层面”的民族主义。对于一个主流民族势力不够强大的国家来说,“亚国家层面”的民族主义是关注的焦点。对于类似于中国这样一个主流民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国家来说,“国家层面”的民族主义应该是关注的焦点。“亚国家层面”的民族主义问题在本质上可以转换为“如何处理国家主权与区域自治权之争”(即“不同层面的利益主体之间如何划定和分配自主权益”),它与全球化时代的人类社会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本质的类同,因此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可参考拙作《涵盖价值理念与制度形式的民主》或《生存与超越(二)——对现实世界的再认识》第七章中关于“全球化与民主制度”的讨论。]

4-2-4:当代中国政府对民族主义的态度

中国的民族主义最早产生於中华民族面临生存危机的19世纪末,它的本意是反对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奴役、维护国家独立和民族尊严。在20世纪的一百年间,中国民族主义运动争取实现的“反抗外来势力压迫”、“维护民族独立”和“争取民族平等”目标决定了它的正当性。然而,在中国成为一个世界性大国之后,如果仍然过度地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则隐讳地透露出狭隘民族主义与扩张主义相纠合的趋势。

不容否认,当代中国政府具有“弱化扩张性狭隘民族主义”的意向,其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

首先,由于晚近20多年来,在“开放”的语境下展开的全球化使得中国的经济迅猛发展、以官僚(管治)集团为核心的权势阶层得益甚多,因此中国政府(官僚集团)至今尚无意借助于民族主义的诉求缓解在此期间产生的“贫富分化导致社会断裂”、“传统价值观滞后于现实发展导致社会认同弱化”等诸多问题,而是仍然坚持认为“这些问题不会因为退出全球化而自动消失、而只能在进一步适应现实要求的制度变革和价值观改造中加以解决”。中国政府对待全球化的基本立场决定了它不会由于内部的原因而拒绝全球化,为了迎合全球化而需要遏制民族主义思潮的泛滥。

其次,由于当代中国政府的管治正当性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念之上,尽管这种理念在当代中国已经渐趋式微,但是只要中国的官僚(管治)集团仍然有足够能力驾驭社会,他们就不会轻易地抛弃这一理论伪装,这种“实用主义”的趋向决定了民族主义在当代中国被视为对既有管治正当性理念的潜在威胁。

第三,从中国的演变历程来看,强大的外部约束力量塑造出封闭、保守、内敛的社会心理,浸淫在这种社会心理中的中国人习惯于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转换成穷人与富人的阶级对抗,并一次次地为了匮乏的生存资源而展开残酷的内部争夺。承袭传统理念和机制的当代中国在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内敛性价值观占据主导的国家,只要现行的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仍然能够有效运作(即使现在的执政党瓦解、只要新的执政党仍然坚持相同的理念和机制,这一条件就仍然满足),中国就难以产生出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外扩张冲动,因为对于官僚(管治)集团而言,对内的压榨成本远远小于外扩张可能遇到的风险损失,而且中国传统的内敛、保守价值观在评估对外扩张的收益时会起到相当大的“折减”作用。

第四,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由文化风俗差异较大的多族群组成的国家,为了国家的统一、稳定,中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倾向于采取“淡化地域-文化差异、强调各族群团结互助”的政策,对狭隘民族主义可能产生的“鼓励族群分离”的负面效应持有高度的警觉。因此,从现实的利弊得失分析,当代中国政府秉持的民族主义是“良性的”民族主义——扩张性和排外(狭隘)性都不强烈。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只要全球化趋势不发生逆转(这一点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欧美发达国家而不是中国)、只要当代中国政府能够保持足够的管治力量和权威(特别是能够继续无视占中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内地不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民众的利益诉求)、只要中国传统的内敛化价值观和社会心理仍然得以沿袭,中国的官僚(管治)集团就具有足够的动力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民族主义力量的发展、弱化民族主义的社会感召力。

但是,从现实的发展趋势来看,上述三个条件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发生改变——尽管这种可能性是未来的而非即时的,但是它们的发生并非遥不可及。

首先,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正在内生出不可持续性:从中国本位的立场来看,全球化在带来现实收益的同时,也使得“以低劳动力价格和低环境保护支付”作为比较优势加入全球化经济协作的中国面临着劳动力生存条件恶化和环境-资源状况恶化的困扰;在全球范围来看,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迫使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而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此条件下,作为“世界生产车间”的中国将必然地遭到以各种借口展开的经济制裁,并继而激发起中国民族主义者的对抗。如果中国政府“在利益分配方面继续倾向权势阶层”、“在环境保护方面继续无所作为”、“在发达国家贸易保护和制裁面前无原则退让”,那么内部的利益纷争和外部的制裁措施将会促使“把矛头指向外部他者的狭隘民族主义”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

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商人成为共产党员、随着共产党自觉地转换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作用已不复存在,以阶级对立作为理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已经不足以为当代的中国政府提供坚实的管治正当性依据。为了摆脱管治正当性困境,未来的中国政府将可能被迫转向能够提供国家认同整合的民族主义。可以预计,中国共产党公开放弃无产阶级特色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之际、就是它转向民族主义之时。

第三,晚近100多年对现代化的追逐、特别是最近20多年的“改革”“开放”,逐渐激发起中国人对扩张性价值观的普遍崇扬,日益恶化的环境困境和资源困境将在不远的未来导致中国的官僚(管治)集团无法“可持续地”通过强化对内管治获得集团收益,个人本位理念的逐渐确立、社会流动性和多元化的扩展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官僚(管治)集团对内管治的成本和技术难度,这一切的变化将深刻地影响未来中国社会的运行轨迹:除非中国改善生态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能力在短期内能够迅速提高、或者其它国家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满足中国剧增的资源需求,除非面对共同的生存困境(包括中国在内的)人类社会能够理智地内生出节制扩张性价值观的力量,否则随着国家能力的日渐增强、民族自信心的日渐高涨,信仰文化优越论的中国人在扩张性价值观支配下可能会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转换成为民族间的对立、并为了占有更多的生存资源而重新开始被压抑已久的扩张。

同样是高度的集权化和严格的等级化,法西斯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上。法西斯主义的本质是崇尚对外扩张的狭隘民族主义,而社会主义则崇尚内部的等级(阶级)划分和集权。前者以民族为界限,把承担凝聚作用的“共同敌人”置于国家(民族)之外;后者以阶级为界限,把“共同敌人”置于国家之内。对于一个有着专制(封闭等级-高度集权)传统的国家来说,从社会主义向法西斯主义的跨越仅仅只是一步之遥——对于崇尚暴力的官僚(管治)集团来说,当暴力实施的对象从阶级转为民族的时候,实际上就完成了从社会主义向法西斯主义的转变。

一个狭隘民族主义、扩张主义和专制机制复合体(即所谓的法西斯政权)的产生大致需要如下条件:1.国家有遭受屈辱的历史,因而社会上及民族精英中有排外及翻身报仇的要求;2.国家有崇拜权威的传统;3.国民中泛滥着本民族优越感的情绪;本国资源不足,急于通过对外扩张得到新的“生存空间”;5.国家能力急剧增强、国家快速崛起。[附注:以上论述借鉴了陈奎德的观点。]正是这些条件的聚合,促使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从一个向着民主与法治演进的国家急剧转变为一个集专制与扩张于一身的法西斯国家。那么,当这些条件在另一个国家聚合之后,是否能够指望它们催生出与迥异的结果?

“现今中国的执政集团虽然大力推行经济发展,但政治改革却被置于脑后。事实上,把民众对其执政的认同建立在经济绩效之上是相当危险的。一旦经济发展因腐败和其他种种制度内生的原因而遭到挫折,国内矛盾迅速激化,同时极端民族主义(即本文所指的狭隘民族主义——引者注)的发展又形成一种无法控制的社会运动,政府会不会干脆充当起极端民族主义运动的引路人?如果权威主义的国家体制和极端民族主义的政治思潮结合起来将形成什么样的畸形产物,是否就是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会不会拿解决台湾问题作为动员社会的口号?假如极端民族主义的兴起与中国每5年、10年周期的领导人更替交织在一起,会不会有领导人铤而走险寻求极端民族主义的政治支持?这些风险都是可能存在的,国人不得不未雨绸缪,冷静思考”。[张超《中国的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分析》]

政府管治的正当性困境不仅可能导致政府管治的弱化和失效,在一个缺乏强大认同感的国家里,更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对国家认同的否认、从而造成国家分裂。为了防止“国家分裂”这一结果的出现,面临管治困境的政府可能将被迫通过诉诸民族主义来强化国家认同——将共同的历史传统、排外的利益诉求作为内部关联的纽带。对中国民族主义的担忧不在于民族主义强化本民族认同的功效,而在于基于种族和文化优越感而生成的民族主义与扩张性价值观的结合所导致的扩张型狭隘民族主义。随着国家能力的增强、随着对源自西方的扩张性价值观的接受,中国具有浓厚等级色彩的民族主义将可能出现“从自卫型向扩张型的转向”。因此,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关键的问题在于选择怎样的价值观作为重建社会认同的基础——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还是全球化时代的人本主义(即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人类主义)?

4-2-5:未来民主化政府“重建社会认同/管治正当性”的努力与狭隘民族主义膨胀的潜在关系

“为了重建社会认同/管治正当性而借助于民族主义”的做法最可能发生在“专制政府已然衰落、民主价值观尚未普及”的转变期(即所谓民主化时期)。民主化所内生的“平等分享发展成果”的诉求,将促使作为等级-集权管治基础的“内部附庸化”经济机制趋于崩溃。民主化政府的产生并不会自动消除既有的社会矛盾,承受民主化强烈冲击的未来中国政府将面对如下的两难选择:或者削减沿海及大中城市居民的既得利益以补偿内陆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的利益诉求,或者将内部的矛盾与冲突导向外部、借助于经济和政治手段扩大外部利益的输入。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爱德华.曼斯菲尔德(Edward Mansfield)和杰克.斯奈德(Jack Snyder)认为(《民主化与战争》,《外交事务》杂志1995年5-6月号):专制国家向民主国家转变的时期是一个危险的、特别好斗的时期。我们认为,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官僚(管治)集团的操弄和诱导:首先,随着专制权威的衰落,后继的官僚(管治)集团急需通过有别于前任的“新”意识形态确立新管治的正当性,如果后继的官僚(管治)集团对“普遍尊重个人权益和尊严、超越族群界限”的人本主义持有抵触态度(或者说缺乏民主价值观熏陶的民众缺乏推动官僚(管治)集团接受“普遍尊重个人权益和尊严、超越族群界限”之人本主义理念的实际行动),那么官僚(管治)集团及其治下的民众可能更愿意回到传统文化和血缘关联之中寻找社会认同的基础——这将直接导致狭隘民族主义的蔓延;其次,长期处于专制统治之下的民众普遍具有强烈的受害者情结和复仇意识,当这种受害者情结和复仇意识被官僚(管治)集团有意识地指向以族群划界的“他者”时,就会进一步促进狭隘民族主义的泛滥。当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而泛滥的狭隘民族主义与扩张性价值观相结合之后,就会产生出被称为沙文主义或者军国主义的扩张型狭隘民族主义。因此,与鼓吹中国早日实现民主化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在面对诸多现实约束(如人口与资源困境、相对较低的国际竞争力、缺乏人本主义思想启蒙、民众普遍地缺乏理性自主的意识和能力、现代化管治机制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匆忙实现民主化(民主制度),将可能导致社会内部的混乱、并使混乱的负面影响向外部社会扩散。

[附注:对于狭隘民族主义膨胀所导致的社会内部混乱,周阳山的论述(《“第三波民主化与民主改革的经验教训”专题讨论会的发言》)或许能够勾画出一个值得参考的模式:“以往人们谈到种族主义(racism)时,往往是强调不同人种的外在差异,如肤色、身体特征等。而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民族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外在形貌差别,但不同族裔之间的仇恨程度却很可能超过其他国家不同种族之间的矛盾。这不仅是因为东欧的一些族裔之间有语言文化宗教上的差别,还因为历史上留下的隔阂和摩擦,以及不同民族间存在着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和无形的壁垒,某些政治人物别有用心的煽动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政治人物为了政治上的需要,常常利用民众的地缘情结制造出导致族群对立甚至族群仇视的口号,利用宣传机器进行快速社会动员,以争取或凝聚部分社会成员对他的支持和效忠。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只有民族矛盾明显的国家才会有族群冲突,在基本上是单一民族的社会里,同样可能出现族群冲突。……对族裔或者地区差异的过多渲染可能导致政党政治带上浓重的地域色彩——不是以理念或阶层而是以乡情为认同的基础,这与传统中国社会以血缘、地缘为联结纽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例如,台湾在相当程度上就存在着族裔关系的不和谐,尤其是有某些政治人物蓄意利用和制造本省籍与外省籍之间的籍贯差别来扩大其政治影响力或维护其政治利益,这就使族群差别不但不能顺利消融,相反却经常导致族群摩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未来中国是否出现扩张型狭隘民族主义,不仅仅取决于中国社会内部(如领导人的政策选择、民众的心理与情感),同时也取决于外部世界、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领导人和民众如何看待和处理渴望摆脱贫穷的13亿人所引发的冲击。尽管我们无法确知在未来中国的民主化转型过程中各发达国家将采取怎样的的对策,但是根据人类根深蒂固的利己本能可以推测:欧美各发达国家在与中国的交往中不会大幅度地出让既得利益,而且文明优越感所滋生的傲慢更可能挫伤中国人敏感的自尊心、强化中国人的屈辱感和受害者情结;当国外的强权势力漠视民主化政府所面对的实际困境、拒绝提供有效援助的时候,民主化政府在外部和内部的双向压力下将被迫通过激发狭隘民族主义情绪而将发泄愤怒的枪口指向外部世界。

发达国家的政府领导者需要了解一个有着历史优越感的古老文明在遭到屈辱之后所迸发出的愤怒,以及这种愤怒与军事实力结合所产生的危险前景。傲慢的西方政治家们应该时时回味一下历史的教训:不是对诱发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制度和价值观作深刻反思,而是凭借胜利者的特权对战败的德国施加苛刻的惩罚条款,这种短视的做法为德国日后的“民族社会主义”崛起创造了条件;狭隘的利己所导致的不公正制度必然遭到“失败者”的激烈反抗,“失败者”对不公正制度的激烈反抗最终将使“胜利者”与之一同葬身战争的火海。我们认为:既得利益阶层对本国民众诉求的主动回应和让步、现行世界秩序既得利益者的发达国家对后发国家的包容和妥协,是防止后发国家狭隘民族主义泛滥的有效方法。如果既得利益阶层和先发国家对弱势民众和后发国家的利益诉求不做妥协和让步,那么今天的自私和冷漠必将孕生出明天的暴力与毁灭。

通过与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加以比较,也许我们可以设想未来中国在“后极权”时代的可能演变轨迹。之所以将200多年前的法国与当代的中国作比较,其原因在于当代的中国与处于大革命前夜的法国具有众多的相似:一个盲目自大、骄奢淫逸的官僚集团依靠专制(封闭等级-高度集权)制度统治着庞大的、缺乏自主意识的“臣民”阶层;虽然少数知识分子尝试着开展人本主义思想的启蒙,但是广大民众仍然无缘培养起崇尚多元、宽容、人格平等、尊重个人权益的民主价值观;帝国从封闭向扩张的转变中遭遇挫折,因而自上而下的各个阶层都淤积着对外复仇的怒火。

在确认了如此众多的相似之后,我们可以比照法国大革命的进程设想未来中国大革命的演变轨迹:等级-集权的政府在应对全球化冲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软弱、屈从激怒以民族资本集团为核心的民族主义者,他们利用民众对社会现实的不满推翻等级-集权统治;被民粹主义激发起来的民众将不再是一群驯服的羔羊,他们对由中国的吉伦特派(民族资本集团)把持的政府在处理前等级-集权政府官员时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对解决各类社会难题时的迟缓和拖延大为不满,于是无力满足民众对“平等”、“自由”、“公正”诉求的民族资本集团被更为激进的势力所取代;激进的中国雅格宾派(民粹-民族主义者)同样缺乏解决国内蓄积已久的各种难题所需要的资源,因此将矛盾“外化”就成为政府的必然选择,矛盾外化的政府导向、加之发达国家在与中国的利益纠纷中所表现的“傲慢”使淤积百年的复仇怒火喷薄而出,于是在经历一系列贸易摩擦、政治对立之后,军事对抗将逐渐上升为主导;“寡不敌众”的危境催生出一位有意志力和领袖天赋的军事统帅,这位中国的拿破仑也许能够在战争中为中国带来短暂的辉煌,但是最终仍然无法使中国摆脱“遭受诸多实力远胜于己的国家联合反攻”的命运。未来演变的复杂性使我们的想象力只能停留在这一刻,其后的进程已经超出了可以理性感知的范围。不过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战争的进程或是战争所造成的破坏,大规模的核战争都将截然不同于拿破仑时代的传统战争。

5:对当代中国政府管治困境的再思考——根源、特征与前景

从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型的实质是社会关系(或者说人类合作方式)的转型,这一转型必然对管治理念和管治机制产生巨大的冲击。从社会关系的层面来看,现代化的意义本应是:建立一个以社会化分工为依托的契约型社会,使每个人能够从依附型血缘群体中独立出来、成为社会性群体内具有完全自主权益的独立个体,并最终瓦解建立在人身依附之上的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建立“通过自主性契约关系实现各自利益”的新型机制。但是,在当代中国,由于官僚(管治)集团的守旧、僵化导致社会管治机制和管治理念的变革迟滞于现实的剧烈变化,使得建立与社会化分工机制相适应的自主性契约型社会的努力遭遇到羁绊。于是,在主流经济运作方式(社会化分工生产方式)与主流社会管治机制(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之间产生了结构性的断裂。两者之间的断裂成为当代中国各种剧烈冲突的根源。

从总体看,各类纷乱的冲突可以归结为两类:第一类冲突是,由于没有正确定位政府(管治集团)与民众(被管治集团)的关系,导致政府权力的无节制膨胀,政府利益(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官僚管治集团的利益)与民众的利益相对立,最终的结果不仅造成政府管治的正当性困境、而且扼杀社会发展的动力;第二类冲突是,管治正当性困境和管治有效性的弱化导致了在社会共同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时对社会共同利益的普遍蔑视和践踏,导致了“为私人利益而侵害社会共同利益”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环境保护问题、腐败问题、国有资本流失问题和人口问题都是此类现象的典型表现。

缺乏“尊重个人价值”观念和自主意识的社会是培养专制的沃土,由驯顺、隐忍、懦弱的民众组成的社会必然纵容出一个飞横跋扈的管治集团和以管治集团为核心的权势阶层。对等级观念-集权机制的承袭使中国人习惯于认同这样的观点: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有赖于一个英明的领袖、一个伟大的政党和一个无私奉献的管治集团(即所谓的干部队伍)。然而这种忽略民众个体作用的精英模式在过去的100年中遭到无情的现实嘲讽:英明的领袖、伟大的政党和被要求“无私奉献”的管治集团所主导的救亡、赶超和复兴运动,以及围绕主导权和利益分配而展开的中国式政治“精英”更替运动,并没有使中国出现“国富民强”的局面,反而经常性地使中国付出社会秩序丧失、经济发展停滞的代价。我们无意否认领袖、政党、管治集团对中国的贡献,以及以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为依托的精英模式有其合理性因素,也无意否认政治“精英”更替运动有其内在的必然,但是100年的历程提供了足够多的证据表明:以等级观念-集权机制为核心、以管治集团为主导的精英模式兼具短期有效和长期无效(甚至有害)的特征。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中国的现状和未来中国社会应该选择的演变路径选择。中国若要摆脱“中世纪”式的管治理念和管治机制,不可能指望少数伟人的努力,因为贪婪的私欲会将“仁慈”的领袖异化为“残暴”的君主,这是在历史进程中已经多次演练过的“游戏”。

现代专制(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与传统专制(世袭等级-单极集权)机制有着内在的共性:政府的管治权力被权势阶层“合法占有”从而使民众丧失监督、制衡政府的手段和意愿,管治权力的行使得以“合法地”偏袒于权势阶层。只是随着民众自主意识的逐渐觉醒,与传统专制相比,现代的专制者需要更加巧妙的宣传与掩饰——如同“强奸被篡改为通奸”、“盗窃被美化成赠与”一样,需要将对民众权力的强行剥夺描绘成“自觉”拥护。封闭等级-高度集权的专制机制在本质上是一种为权势阶层服务的特权机制,它用怎样的口号愚弄和操纵民众只是一种“随机应变”的策略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制的社会主义与专制的民族主义之间的互换只是一种技术性策略的变化而无需涉及基本理念的重大调整。

如果一个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上天”的授予和自上而下的权力“批发”,那么强化政府的管治只能意味着对民众利益诉求的更加蔑视,因为权势阶层的高效率是以践踏民众权益和漠视个体尊严为前提。对管治权力的绝对控制使权势阶层有能力将其自身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甚至以损害民众的利益为代价而满足其阶层的利益。权势阶层垄断地位的巩固,不仅标志着金字塔型权力-利益分配结构的形成和在现时管治机制主导下的不可逆转,更昭示着未来中国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阶层之间对立进一步尖锐化的发展趋势。

等级观念-集权机制像一套遗传密码在各个层面主宰着中国。即使由于中央政府管治能力削弱而产生出相对独立的地方政府,它们也会依照其母体复制着相似的管治理念和管治机制。这种相对独立的地方政府绝不是被期待的公民社会的雏形,在它们的管治下也不可能产生出真正意义的公民社会,因为它们的本质仍然是高度的集权与封闭的等级,而且由于管治规模的缩减而形成对社会基层更为有效的管治。“借助于地方势力的相对独立实现民主化”的企图必然在现实面前碰壁。如果没有观念的革命性变革,民主制度所依赖的“公共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只能是一种奢侈的幻想:身处等级-集权机制之中的每一个个体只会在压制和被压制之间寻求个体性的平衡,而绝不会通过民主的协商机制达致权力的共享,更不会将这种权力共享模式延伸至社会各个层面。[附注:作为中华文化圈内实行民主制度的先行者,台湾在民主化道路上的“风风雨雨”可以为我们思考中国传统意识与民主化结合所产生的内在冲突提供一个样本。2004年的台湾总统大选,使我们看到了一个缺乏民主价值观(人本主义)普及的社会,在“嫁接”民主制度时所面临的困惑与尴尬。]

当代中国的一切矛盾都聚焦于对现行管治机制的“政治改革”之上。中国政府的管治困境已经清楚地表明:现代专制(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已经无力应对现实的发展,未来进一步的变革必须以瓦解封闭等级-高度集权机制、构建以人本主义思想为依托的新型管治理念和管治机制为目标。如何构建既承接中华文明的传统、又适应现代化(社会化生产方式、个人本位价值观)要求的新型管治机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当务之急。

变革需要考虑包括权势阶层(官僚集团和他们的利益盟友)在内的各阶层的利益,但是变革不可能依赖于权势阶层的利己激励,因为未来进一步的变革必然以取消他们的特权(即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少数人据以获得超额垄断利益的权力)为目标。人类的利己本能决定了“没有人会给自己签署死亡执行令”,因此变革需要政府之外的力量:对“尊重所有个体价值”思想的确立来自社会每个成员对这一思想的认可和接受,对权势阶层的制衡来自于每个个体维护自我利益的激励、来自民众的自主意识和面向未来的责任感。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作为改革对象的官僚集团垄断着公共权力,为了“巩固管治基础、维持集团边界的封闭性,以使该集团的垄断地位不受挑战”而保持着“高度的”团结;作为变革潜在受益者的民众处于分散、软弱和旁观的状态。从这样一种力量对比的格局中,很难看到自发、渐进地实施彻底政治变革的动力。面对变革的诉求被蛮横、跋扈的官僚集团所遏制的社会现实,我们不能不感慨:中国的政治文明和社会理性尚处于“蒙昧”阶段!中国需要一场思想领域的“启蒙”运动、需要重新界定个体“人”的社会地位、需要构建个体本位的社会价值观。

“将尊重个体价值作为最高社会原则和构建社会价值观基础”的理念必然与传统的等级观念发生内在的冲突,这种冲突决定着任何一个有着深厚等级传统的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都必然产生剧烈的震荡。管治集团在中国社会转折关头的蛮横、短视,将可能导致下述结果的出现:或者变革的渴求被铁腕的残酷镇压下去,从而维系着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管治机制;或者变革的渴求唤起民众对政府权威的蔑视而激发出暴力抗争的诉求,从而使中国处于相互对抗和分崩离析之中。这两种前景中的任何一种,都将指向“使中国彻底沦为国际垄断势力的附庸”的归宿,就未来中国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言,都蕴含着巨大的灾难性。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等级-集权传统的社会来说,对政权的直接冲击也许并非直接来自下层的反抗,而是在面对外来势力入侵压力下的民众背叛。认识到这一点的政府也许会采取媚外的政策,通过出让部分主权以换取“良好”的外部和平环境。然而,政府的这种选择面临着双重危险:或者由于外来势力的壑欲难填,导致主权被蚕食殆尽而最终被无情取代;或者由于对外的谄媚激发起民族主义者的反抗。可以预计,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府面对的难题将会呈现在并不遥远的未来中国政府面前,这是任何一个专制政府在面对全球化冲击面前所无法回避的两难抉择。

15世纪拜占庭帝国的灭亡、16世纪伊比利亚王国的没落和18世纪法国的大革命指明了专制社会的三种发展指向,对于历史的重温有助于今天的中国人(无论是执政者还是潜在的反抗者)对未来的自我审视和把握:继续“愚民”政策只能使众多的民众继续置身于无知和麻木之中,从而丧失“通过培养自主意识、自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应对迫在眉睫危机”的最后时机;任何以一己(团体、党派或阶层)之私而置民族存亡大义于不顾的短视行为都将使中国民族在不远的未来遭受难以弥补的打击。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挨打”不仅仅是因为技术和经济落后,更直接源于观念的落后和社会内部的分裂。为了一个本不应该继续存在的管治机制而浪费未来中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宝贵资源将成为未来中国人永远无法忘却的心痛。面对无奈的现实,我们真诚地希望:当代的中国人能够具有与等级观念-集权机制决裂的勇气,从而为建立新的管治理念扫清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但是,历史的经验让我们无法驱散这样的疑惑:未来的中国是否将坠入历史轮回的陷阱?因为走一条熟悉的道路毕竟比重新开辟一条道路要容易得多、省力得多。

[附注:本文为《生存与超越(三)--对世纪之交中国社会的再认识》第四章。2004年9月完成本章初稿写作,2006年7月完成第一次修改,2007年6月完成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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