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通过渐进办法改变人民代表结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39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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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进入专栏)  

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所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举措之一,是改革人民代表的构成,更多的增加社会基层人民代表的数量。报告指出,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今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所宣布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决定草案也已经表示,在新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要不低于22%;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要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还要有农民工代表。这项关于人民代表构成的改革,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大政方针决策主体,人民代表的构成是否合理与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有密切关系。通过进一步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在我国未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会发挥关键性作用。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差异,其中包括社会分工的差异、地区的差异,也包括其他因素引起的职业和社会层次的差异,这些差异最终表现为各种社会利益集团之间不同的政治诉求。在国家的公共事务中要有共同决策,而共同决策要反映各社会利益集团的要求,尽可能找到一个决策的平衡点,使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得以满足。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人民代表的构成尚不合理。例如,在当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我国中部某省的118名代表,县和县以下的干部只有3人,加上3位农村党支部书记,一共6人,占全省人民代表总数的比例不到5%。如果把县以下的代表看作是我国乡村地区的代表,这个5%与我国县以下的人口比重是极不适应的。在城镇地区的人民代表中,工人的代表也很少,农民工的代表更是凤毛麟角。显然,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反映民意,不利于它作出科学公正的决策。现在,中央决定改变这种情况,无疑是向正确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要真正通过改变人民代表的构成来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决策具有科学性、公正性,不是凭借一个命令、一个文件可以简单做到的,需要有许多配套改革措施。例如,如果不做深入改革,在扩大农民代表的数量时,很有可能仅仅是增加了一些乡村的干部或农业技术人员,充其量会增加几位种植业大户。自然,增加这些代表总是一个进步;这件事情先做起来也总是一个好的开端。但是,要真正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使他们在政治上具有更好的代表性,简单地把几位农民或农业技术人员选进人民代表大会是不够的。

其实,在我国基层社会的政治变迁中已经产生了改变人民代表构成的新的政治条件,利用好这些条件可以使改革有事半功倍之效。

一是我国近些年民间组织有了一定发育,各地出现了一些民间专业技术协会、商会、志愿者组织;农村则出现了农民的专业协会、合作社及其联社等。这些民间组织的领导人常常受到组织成员的拥戴,也能够积极维护组织的利益。由他们通过选举成为人民代表,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进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些组织是新兴的“人民团体”,它们应该获得人民代表的代表分配“名额”。

二是我国基层社会近些年在选举实践中逐渐产生了竞选的做法,特别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常常有农民候选人之间的竞争,通过这种活动锻炼了一批农村政治活动的积极人士,他们也可以积极参加人民代表的竞选活动。从长远看,竞选作为民主政治活动的基本方式还是要积极利用。

以上两个条件的利用也不要操之过急。现在要着手考虑配套改革的措施,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长远发展建立稳固基础。首先要研究人民代表名额的基本分配制度。可以考虑将人民代表名额分为两个类别,一个类别按照人口比例来确定,另一个则按照地域来确定,这样做有利于那些地域偏僻、人口数量少的地区在人民代表代表大会中有适当代表。其次,要积极提高我国基层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让各类民间组织充分发育,使其中的领袖人物转变为职业政治活动家。有了这个基础,选举的摩擦会大大减少,社会妥协将容易达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更加稳定。最后,对选举过程中的竞争也要认真规范,严格选举程序,限制竞选手段,界定贿选的判定标准。可以通过试点做好这些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形成一整套人民代表选举的法规。待这些改革逐步到位以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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