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圭武:仇富现象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96 次 更新时间:2007-11-0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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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圭武  

仇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利益问题是实质,仇富也不例外。对社会而言,仇富问题往往是一个焦点问题,能否解决好,对社会持续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因为有爱,所以有恨

从人性的一般特点看,产生仇富的深层原因是个人对财富所具有的强烈占有欲。仇富是仇富人,爱富是爱财富,不是爱富人。仇富的本质是爱富。这里仇是手段,爱是目的。对别人拥有财富是仇,对自己拥有财富是爱。财富本身是硬币,恨与爱只是这枚硬币的两面。对自己而言,体现的是硬币爱的一面;对别人而言,体现的却是硬币恨的一面。

从社会现实角度看,爱富是大多数人都有的一个很正常的心理。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富之心,也是人皆有之。当然,个别不爱富的“超人”也是存在的,但这里仅谈的是一般情况,而不是一些特殊情况。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则从吾所好。”(《论语·述而》)古人还说:“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但读书后面有一个目的,就是: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有关调查也发现,虽然大家认为富人奢侈(57.1%)、贪婪(52.7%)和腐败(45.0%);但同时92.9%的人又希望成为富人。

从理论分析角度看,仇富也是爱富很自然的一个逻辑延伸。一方面,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另一方面,资源又是稀缺的。如何让有限的资源满足无限的欲望,其中个人尽可能多的占有资源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而资源稀缺的客观现实也就意味着,当别人占有较多资源时,自己更多占有资源的可能性就会减少,从而自己满足欲望的手段就会减少。这对个人而言就会产生一种痛苦感。仇富就是这种个人痛苦的一种外泄表现。相反,如果一个人彻底放弃了对财富的欲望,那么,他或她也就没有必要产生仇富心理。所以,排除其它因素的影响,一个人仇富的心理与爱富的心理应当具有一定的正比例关系。另外,根据边际效用递减法则,在物质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般人们对拥有物质财富的效用水平相对较高,所以,贫穷有加剧仇富心理的作用;相反,随着一个人财富的增加和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其仇富心理也有一个递减的趋势。

恨有,更恨不该有

产生仇富心理既有一般人性方面的因素,也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根源。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和制度的不完善会进一步刺激和加重人们的仇富心理。

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和制度的不完善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会产生如下不合理后果:一是造成财富存量在个人间的不均衡;二是造成财富流量在个人间的不均衡;三是造成个人财富获取规则的紊乱。

上述三种情况都会加重人们的不满足感和仇富心理。一是从财富的存量角度看,人的满足感和效用水平既取决于财富的绝对持有水平,也取决于财富的相对持有水平。人具有两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财富的绝对持有水平一方面主要满足人对自然属性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满足人的社会属性的要求;而财富的相对持有水平则主要满足人对社会属性的基本要求。自然属性是肉体,社会属性是灵魂。自然属性体现的是存在本身,而社会属性体现的是存在的意义。而存在的意义是存在的主导。由于财富的绝对持有水平的提高不一定就意味着财富的相对持有水平的提高,所以,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财富的总效用水平不一定就一定能得到提高。而当个人间财富水平差距较大时,财富的总效用水平反而有可能是下降的。当财富的效用水平下降时,仇富心理也会随之增加,因为这种下降是与富人的比较中产生的。二是从财富的流量角度看,当一个人的投入与回报与别人不对等时,就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财富流量的差距主要体现的是收入水平的差距。由于分配制度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人们相同的付出不一定能得到相同的回报,这时人们就觉得不公平,心理就会不平衡,就会有一种失落感和不满足感。并且随着人们之间收入水平差距的扩大,人们的这种不满意度也会增大。由分配制度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会使人们对财富来源的合理性产生质疑,所以仇富也就有了一定的理由。三是从财富获取的规则看,违规现象的增加会加重人们的仇富心理和愤怒心理。规则的实质是利益,规则的核心功能就是为人们之间获取利益划定行动边界。而当规则失效或效率较低时,人们就会对财富获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产生怀疑,这时产生仇富心理也就有了客观依据。

造成上述三种情况的直接根源是社会经济的落后与制度的不完善,而富人并不是直接的罪魁祸首;当然,富人也可能在其中起到一些不好的作用,但这并不能将主要原因都归到富人身上。世上的富人并不都是坏人,世上的坏人也并不都是富人。但社会发展的逻辑往往是:每逢社会矛盾激化和不满意度的增加,富人往往这时就成了人们发泄不满的直接对象,成了人们发泄不满的替代品,问题就是谁叫富人那么有钱有财。富人的财富这时也就成了扫帚星,破财免灾也就成了一种客观需要。所以,若社会发生不稳定和危机,不仅对穷人不好,而且对富人也不好。对富人而言,弄不好,就会人财两空。

怕字当头

仇富的效应是多重的。

有些学者认为,仇富有一定积极意义,如对追求公平有促进作用。从哲学的角度看,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凡事皆有利有弊。但仇富的消极作用也是很大的。仇富对富人造成的一个直接效应就是“怕”。

一是怕消费。一方面,人们有通过消费成就自我的需要,从而相应就会产生一些炫耀性消费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仇富现象的存在,一些富人也惧怕消费。因为消费有会可能引发一些不好的后果,如人身财产的不安全、周围人的嫉妒等。而消费的抑制最终对经济增长是不利的。所以,仇富对富人和穷人都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对富人。因为没有好的经济增长,对富人和穷人都不利。

二是怕投资。因为投资对富也是一种张扬。有投资,就有生产,也就有供给;同时,有投资也就有需求,因为投资需求也是需求的一部分。所以,投资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对国民经济都有促进作用。从这点看,仇富对经济的消极作用是长远的。当然,仇富也会对一些非生产性投资有一定间接刺激作用,如用在安全保卫方面的投资就会有所增加,但非生产性投资对推动经济增长没有长远效应。

三是怕慈善。《中国妇女报》有一篇文章分析指出,由于行善渠道不畅及富豪们担心仇富的心态等主客观原因的存在,阻碍了中国富人们的行善之举。这种分析有一定道理。因为慈善也是一种露富的信号。而在仇富的环境下,露富的风险又是很大的。所以,尽管慈善会为慈善者提供一种精神收益,但在人身财产损失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减少慈善也符合个体理性的要求。而慈善的减少对社会的消极作用也是很大的。一是会更加刺激人们的仇富心理,导致人们认为富人是“为富不仁”。当然,产生“为富不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也有富人自身方面的问题,但仇富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二是不利于分配的合理化。慈善是相对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种分配。慈善对补充市场与政府分配的不足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三是慈善的不足也减少了社会发展的人道性。慈善体现的境界是“爱”,而仇富更多体现的是“恨”。“爱”是健康人性的基本要求,而“恨”是人性的异化。“恨”既是“恶”的副产品,也是是“恶”的催化剂。“恨”对社会而言,消极作用要远大于积极作用。

四是怕国内。仇富有可能导致资金外流,而资金外流对国内经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目前,我国一些有钱人向国外转移资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路在何方

仇富不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手段。富人中有合理致富的,也有不合理致富的,对富人也要区别看待,不能一概而论,一概仇之。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应立足于综合治理和制度创新,让大家都有一个合理和公平的致富机会,而不仅仅是只有一小部分人有,而大部分人没有或者很少有。

第一,要大力发展经济,这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有了大蛋糕,问题解决起来就会相对容易得多。

第二,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核心是要体现公平原则。在社会整体层面,公平与效率是有机统一的。公平不是平均。有了公平的制度体系,劳动者的投入与回报就能对等,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就高,社会经济产出也就会有效率。所以,不公平的制度体系不仅会影响一个人的相对收入水平,而且也会影响到一个人绝对收入水平的提高。同时,我们应在政策制定和制度创新上要优先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因为这种做法与公平原则并不矛盾,而是对公平原则更合理的一种运用。

第三,要积极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要大力惩治各种形式的腐败,要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现象。腐败对仇富心理有很大诱发作用。二是要规范市场秩序,要严厉禁止坑蒙拐骗和市场欺诈行为,提倡公平竞争,要尽可能限制垄断的消极作用。

第四,要提高民众的决策参与度。有关研究证据显示,参与权指数对满意度具有一种统计显著性的积极影响。参与权指数每增加一单位,平均满意度就会增加0.11个单位。(参见S.弗雷等著《幸福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59页)

第五,要建立和健全个人财产保护制度,产权界定要尽可能清晰。产权清晰一方面有利于养成尊重别人财产的观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权益。

第六、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因为健全的保障制度既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物质上的保障,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这对仇富心理也有一种减轻作用。

第七,要加强教育。要从小学和中学抓起,教育人们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人生观。既要提倡合理致富,也要提倡正确做人和待人。富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如果大家都这样,社会也就有了和谐,仇富问题也就不成其为问题。

第八,要进行人文精神方面的创新。宽容、理性、秩序等观念是解决富人不合理致富和人们不理性仇富的基本人文要素。对此,要加大精神层面的开放力度。改革开放不能仅停留在经济层面,物质建设与人文精神是密切相关的,二者构成一个互动的有机体系。要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的东西。要在精神领域为仇富心理提供一个转换和消解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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