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民: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95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6:48

进入专题: 和谐社会  

曹建民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调查的一手资料,分析了“矛盾凸现期”影响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抓住民族地区的个性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路和对策:1、以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的理念指导民族地区的发展;2、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3、以民主法制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民族关系 宗教关系 和谐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①和谐社会包含了和谐的民族关系。世界是一个多民族的世界,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中国。古今中外、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作为各种社会关系结构的集合体,民族关系是这一集合体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构件之一。民族关系失衡和不和谐,就会导致国家整体的不和谐,甚而动荡、冲突、分裂的危机。相反稳定和谐的民族关系则是国家整体保持稳定衡态的基础。对于多民族国家的中国,民族关系和谐始终是关系到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社会繁荣发展、边防巩固和安宁的重要问题。抓住了民族关系这个牛鼻子,就抓住了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矛盾凸现期”影响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建立后的数十年,我国的民族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这种和谐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的农业文明为特征的、较为封闭、单一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统一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当今中国的民族地区,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从封闭社会向开放性社会变迁和发展时期,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各结构要素之间的恒定关系不复存在,分化与整合之间出现失衡与失调现象,导致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产生,我国社会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中的“矛盾凸现期”,影响民族关系方面的各种新的复杂因素也在与日增多。

1、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差距、利益矛盾与心理失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治安问题增多。总体来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给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实惠,但由于区位劣势与自然、历史的原因,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不断拉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发展的愿望与落后的生产力现状和由此造成的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特别是在人与自然、资源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人居环境、生产环境先天不足,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匮乏,远远不能适应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缩小与其它地区差距的需要。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由此造成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心理失衡和不满情绪,已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经济发展引发的利益格局的调整,直接影响了群众的利益,当前造成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的主要诱因有: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司法不公和干部腐败。经济发展的落后和收入差距,还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增长。有的人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成为影响民族地区群众安全感的主要问题。如2006年12月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全家4口被杀案,震惊全国。

2、宗教活动与基层党组织活动不和谐。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组织接受党的领导,依法对宗教活动、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民族地区的主流。但是,个别地方也有不和谐,不适应的因素。民族地区丰富多彩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对当地群众的吸引力超过党的基层组织,实际上存在与党组织争夺群众的问题。当地的民族干部往往回避宗教活动对基层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的负面影响。不少地方,村支部和村委会要开展工作只能趁群众去寺里做礼拜,在人员比较集中的时机,请阿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借机布置村上的工作。一些组织人事干部认为,党组织要站的住脚,决策前一定要征求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意见,照顾到他们的利益,安排他们的人员。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就被动了。甚至有的地方出了人命官司也撇开法律,由宗教头人说了算。虽然,宗教界是一支可以信赖的队伍,他们对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大的贡献,在群众中威信较高,村级组织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可以利用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威望和积极因素,在广大信教群众中,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政策决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但是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党的威信吸引力确实没有宗教的吸引力高,一些干部对宗教事务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甚至放弃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放弃了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放弃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对宗教势力干预左右村务、政务、行政、司法等国家职能,束手无策,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基层政权的软弱使社会管理工作薄弱,有的村民长期无户口,无身份证,发生案件无从查起。

3、有神论的世界观与无神论理念的冲突。我国是多数人不信教,少数人信教,而民族地区是多数人信教,少数人不信教,这是民族地区的实际。信教是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方式,不信教就意味着对民族的背叛,对祖宗的背叛,是大逆不道的,在当地就无立足之地。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在世界观上有唯物论和唯心论,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因而,信教和不信教的人,甚至有的共产党员信教,就会产生两种世界观、两个“上帝”、两个“天堂”的冲突,是人民创造了历史还是上帝创造了世界?是追求现实还是追求来世?是为共产主义奋斗还是为将来升入天堂?这些问题摆在了每个党员和教民的面前。特别是一些汉族干部,由于在当地占少数,又不信仰宗教,受到歧视、排挤和孤立,被边缘化,各民族间在提干、就业、上学等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和谐社会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个教派的自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民族地区原有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封闭格局被打破,促使不同区域、不同文化特征的不同民族之间以“走出去、引进来”为特征的交流交往日渐频繁,但因不同的利益要求、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引起的民族之间的摩擦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也日益频繁,面对不熟悉的市场经济和瞬息万变的市场,觉得自己的命运难以把握,乞求神灵,一些宗教剥削、民族特权的现象又重新出现。有的宗教头人甚至利用宗教聚敛钱财。教民群众是有神论者,认为凡事皆由“前定”,使许多农牧民思想保守,听天由命,安于现状,阻碍了经济发展。他们在人生观、价值观上定位在修来世,宁愿忍受贫困,也要把辛辛苦苦积累的资金用于赎罪消灾。由于群众对宗教的虔诚信仰和积极捐助,许多地方的寺庙修的富丽堂皇,以至浪费宗教资源,形成宗教泡沫。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当数量的村支部和村委会却没有起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学校的数量也大大少于寺庙的数量,如甘肃东乡族自治县有清真寺532座,平均一个村,一个门宦有几座,许多群众对集资办学的热情远不如集资建寺的热情高,甚至宁愿把孩子送到寺庙,也不愿意让上学,这无疑对民族地区的脱贫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阻碍作用。

4、宗教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和家族势力复兴引发的摩擦事件增多。宗教在我国各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十分深远,少数民族大都全民信教,有的是一个民族信仰不同宗教,有的一种宗教分许多教派,有的是几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一定程度上,宗教特征就是重要的民族特征,宗教感情就是最深切的民族感情。所以,宗教问题处理不当和宗教不和睦,就会造成民族关系紧张和社会震荡;同样宗教上的不理性乃至极端,也会直接导致民族分裂。新形势下,由不同宗教和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的民族之间、民族内部的冲突和纠纷呈多发态势,特别是宗教内部存在不和谐,教派之间扩大势力范围,有的教派领袖争夺教权,争夺群众,争夺教民,试图一统其他教派门宦。同时,利用宗教对民族地区的其他组织进行渗透,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正常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导火线有的是新闻出版物发表伤害民族情感的言论,有的是悬挂宗教忌物等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行为。这些事件波及速度快,组织性、联动性强,对社会和谐影响较大,行为方式表现激烈,甚至堵塞公路,冲击党政机关。

家族势力的复兴是在包产到户以后蔓延开的,教派中的“门宦”派系也强化了家族势力,特别是在落后农牧区,对权势的依附心理和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便利,使农牧民很容易在家族组织中获得保护和安全感,由于共同的利益,家族势力对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一面,但也有封建特权,称霸一方的消极性,如在地方选举干部,解决重大问题方面,没有这些家族头人的点头许可,就很难行得通。甚至一些地方整个家族贩毒,并有保护伞,形成了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和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临夏和政县1996年马海毕卜家族盗窃杀人案,家族涉案罪犯24人。此案暴力侵害执法民警,导致和政县公安局副局长侯维正牺牲,4名民警受重伤,2支手枪被抢,7名群众被杀,9名群众受伤,汽车、房屋被烧,在犯罪嫌疑人家中还搜出少量毒品,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极大关注。最终,四处逃散的罪犯被抓捕,因盗窃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氏家族8人死刑,其他16人死缓、有期徒刑等刑罚。执行枪决时,马有安还给家人说,“别哭了,反正阳世里活的也没意思了”说明这些亡命之徒无法无天的极端性和不怕死的精神。此案是典型的家族犯罪案例,面对家族人多势重的犯罪,暴露了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和投入装备薄弱的问题,此家族长期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也说明了基层群众法制观念的薄弱。

5、严峻的生态问题导致了社会矛盾。民族地区是生态十分脆弱的地区,同时生态要素又与生产、生活要素息息相关。不断的放牧、索取、不注重保护的生产方式,以及高消耗、高污染的低层次、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造成了严峻的生态问题。对这种情况,100多年前的革命导师恩格斯早就发出警示:“我们不要过分的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个这样的胜利,自然界却报复了我们。今天我们面临着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复杂和严峻的问题”。民族地区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系所造成的生态问题将直接导致利益冲突,制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而导致民族关系的不和谐及其由此带来的整个国家社会关系的不和谐。西部民族地区牧业是一大支柱产业,而牧草的退化、短缺、极度干旱、过度放牧导致了草场沙化,水源枯竭等生态灾难,有的地方一方水土养活不了一方人口,因争夺水资源、草场的纠纷也呈增多之势。

6、境外渗透和民族分裂问题。当今世界,由民族问题造成的社会动乱、地区冲突、国家分裂比比皆是,同时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因民族问题引发的一国的动荡往往会影响周边国家,甚至波及全球。加之两极格局结束后,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泛起,“人权”“民主”“自由”“民族自决”使一国民族关系及国与国民族关系变得扑朔迷离,复杂多变,对我国民族关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以“西化”、“分化”为直接目的的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和分裂活动也呈不断加剧之势,他们通过“支教”“献爱心”宣传西方的宗教文化价值观。“藏独”和“东突”等极端势力在影响着和谐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威胁着国家安全与稳定。

二、抓住民族地区的个性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是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总结和规律性认识,是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普遍原理,我们一定要坚持贯彻。把民族政策的普遍原理与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是推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结论。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不能人为扩大民族差异,搞民族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我们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到法律面前民族平等、人人平等。

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特色优势。因此,我们一定要正视和研究民族个性、差异,才能更好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搞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而民族宗教无小事,抓住了民族宗教问题就抓住了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的理念指导民族地区的发展

新时代、新形势下,造成社会不和谐、民族关系不融洽的各种复杂问题的出现和存在,迫切要求我们必须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全新理念,来指导民族工作,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责任、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胡锦涛总书记对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作出了十分精辟的概括,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按照这一丰富的内涵,从巩固和发展良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角度思考构建和谐社会,按和谐社会理念的要求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解决好民族问题的十分紧迫的时代要求和十分重要的历史责任。

我国新时期民族问题的表现虽然复杂多样,但最根本的还是发展问题。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民族地区存在的一切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因为“民族根本利益是影响民族关系的关键,是改变民族关系的焦点。”②因此协调民族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最为重要和首先要解决的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发展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在推进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离开了发展,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从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来关注民族地区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民族地区的发展。

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自然环境比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有的地方不通电、不通路,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差;生产力水平低,贫困问题突出,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社会发育程度低,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有的少数民族的文盲率较高,卫生条件比较差,地方病、传染病也比较突出,上学、看病的困难多。

对这些发展面临的诸多困难,全社会应特别予以关注。进一步加大战略转移和西部大开发的力度,夯实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同时,坚持对口帮扶,与帮扶单位密切合作,改变民族地区落后的面貌。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要时刻体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更要在发展中筑牢平等、团结、互助和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民族关系基础。

以科学发展为根本,巩固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求。为此,我们必须要正视影响民族关系的区域差异、发展差距拉大等需要长期艰苦奋斗才能解决、但又非常紧迫性的问题;必须正视并调整好新的发展阶段中的各种矛盾问题对巩固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影响;必须正视并引导好多元文化、多元利益格局的社会整体中各族人民在加快发展和各种利益关系调整问题上多方面、多层次的新诉求;必须正视并特别关注“政治意识形态在社会精神生活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有所淡化,民族意识有所增强,宗教感情有所复苏”③的新动向下的民族宗教问题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必须正视并解决好复杂多变的国际民族问题对我国民族关系的负面影响,高度重视和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确保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局;同时我们还必须从长远利益保障着眼,以科学发展观正视并努力争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问题。以和谐社会的理念发展经济社会事业,正视民族地区发展中的个性问题和贫困问题,通过科学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使人心思定,就不会把人逼上绝路,铤而走险的不和谐事件就会减少。

(二)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

1、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处理民族关系要坚持各民族平等和“三个离不开”原则:“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民族关系的根本途径,也是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共同愿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靠民族地区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国家和发达地区的支持与帮助。我们始终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着眼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动力与活力,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着眼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着眼于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加快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民族关系是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切实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认真做好民族工作,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让“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切实 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2、正确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不同教派群众之间的关系。

宗教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做好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努力使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需要依靠亿万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四句话”,是新时期党处理宗教关系的基本方针。

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就必须善于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宗教方面的矛盾往往呈现“积累→突发→扩展→变异→沉淀→再积累”这样一个循环链条。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妥善的做法应当是:当矛盾积累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突发时,防止其扩散,尽量减小影响;当矛盾扩散时,防止其变异,防止其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变为敌我矛盾,由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当矛盾处理完后,还要防止其沉淀下来,再度积累为诱发新矛盾的因素。新世纪新阶段,要更加清醒、更加深入地认识宗教问题的“三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把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两个关键,就会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

(三)以民主法制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和谐社会要有民主法制的体制做保障。法律原本是为调处纠纷而产生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又被赋予了许多新的任务,日渐成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当建设和谐社会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时,法律必须为此而承担更多的任务。它既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追求目标,又是建设并保障和谐社会顺利实现的有力手段。

少数民族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少数民族经济高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可以奠定民族地区长治久安的牢固基础。民族地区建设和谐社会,应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禁毒斗争,深入开展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星级文明农户等创建活动,加强对零散朝觐的组织管理,加强对经学院、佛学院的管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依法治理的进程。

1、民主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基

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宗教、道德、教育、法制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但是发扬民主,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调动大多数少数民族的积极性,无疑是最根本的因素。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是民主的法制化。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社会,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为民族地区少数人谋利益的社会也不可能是和谐社会。民主是“多数人说了算”,是“人民的统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对于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和稳定,破除垄断和特权,保障人权,实现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认真落实少数民族的各项民主权利

只有和谐、科学的法治体系,才能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通过法制建设落实少数民族的各项民主权利,首先,要树立统筹经济社会,统筹城乡,统筹人与自然,统筹区域,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协调发展的科学理念。其次,落实少数民族平等权、自主权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将支援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和经验制度化,明确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可操作性对策。第三,民族地区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制体系,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营造有利于经济、文化等发展的法治环境;顺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投资融资制度、环境保护制度、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度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有利于反对分裂、渗透、极端势力的法律制度;建立有利于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廉洁、高效、负责的人民政府,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保一方平安;建立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顺利、及时实现的司法保障机制,为实现社会和谐而服务。

总之,民主法制是建立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和依法促进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把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把注重民族宗教的关系和谐作为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构建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根本和保障,就可巩固和发展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

注释:

1、胡锦涛《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人民出版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读本》2005年3月第1版、第1页。

2、余梓东《论邓小平同志民族工作思想》,《中国民族报》2004年8月20日第12版。

3、牟钟鉴《从社会和谐看民族宗教工作》,《中国民族报》2005年4月19日第3版。

曹建民,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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