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信任、社会资本和村民选举参与——基于全国代表性样本调查的实证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92 次 更新时间:2023-03-15 21:13

进入专题: 村民选举  

孙昕   徐志刚   陶然 (进入专栏)   苏福兵  


提要:基于一个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大样本调查数据,本文将定量研究中国村民选举参与的主、客观影响因素,特别是分析村民对农村基层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观政治信任对其村级选举参与行为的影响。通过定量分析村民对基层乡镇党委、政府的“政治信任”、村民“社会信任”和社会网络的影响,特别是处理了村民“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内生性问题。本文旨在揭示我国特定政治体制中“政治信任”对村民选举参与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并探讨在一个“压力型”政治体制下推行基层民主选举所可能存在的内在矛盾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政治信任;社会资本;中国村民选举参与


一、引言


自1982年宪法确认了由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下文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和选举方式给出明确规定,1998年该法律正式颁布以来,村民自治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日益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组织法规定的框架下,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基础,它为村民提供了实现选择自己领导的基本权利以及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机会。在广大农村,村委会选举已经成为村庄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件,基层村民选举已经对中国农村的政治经济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徐勇,1997;Zhang et al .,2004),村民对村委会的选举倾注了很大的热情(Wang,1997)。

显然,对于村庄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制度完善和健康发展而言,保持和激励村民村庄选举和治理参与的积极性至关重要。近10多年来,围绕村民参与选举状况及影响他们参与选举的主、客观因素,国内外学者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在客观因素方面,一些学者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研究了村庄内部特征,特别是村庄历史、社会、经济乃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对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影响,其中包括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前任村干部的表现、选举的公正程度、村庄的宗族结构和派系结构以及农村社区内部的人际关系等(胡荣,2001;肖唐镖,2001b ;贺雪峰,2000,2001;仝志辉,2004;Lawrence,1994;Oi Rozelle,2000);这些研究对认识和理解村民参与选举的社会、经济乃至政治背景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诸多影响因素中,村民的主观意识对其参与选举的影响已经成为被特别关注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已有政治学文献中,选民主观意识,如选民对自己参与政治的兴趣和能力(或称为内部效能,internal efficacy)、选民对外在政治制度的认知(或称为外部效能,external efficacy)都被认为是影响选举参与的重要因素(Rosenstone Hansen ,1993)。在已有的中国村民选举参与文献中,村民内部效能的影响也是一个焦点,但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已有研究并未取得一致意见。比如,史天健通过一项利用全国范围内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村民对政治的兴趣、理解与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民主意识,以及对在任村委会领导不满程度的提升等都会增加其选举参与倾向(Shi ,1999)。

这意味着那些具有强效能的选民,即使意识到选举可能会被干预,仍然会更积极参加投票以通过有限的民主机会来惩罚腐败的在位者。与此相反,另外一项基于苏南农村调查数据的研究却发现,那些具有更强民主倾向和内部效能的投票者反而倾向于不参加选举,而比较支持政府者会更积极参加投票(Zhong ,2002),这实际上意味着那些具有更强政治能力和民主意识的选民更倾向于认为现有选举或是被操纵,或是当选者缺乏足够权力为村民谋利益,所以不参与选举。

上述对哪种选民更愿意参与选举问题观点的不一致,实际上都涉及到基层政府,主要是直接介入村民选举的乡镇党委、政府在选举中和选后所扮演角色以及村民对这种角色认知的问题。目前,在研究中国乡村选举的学者中存在一个基本共识,即迄今为止中国的村民选举仍非完全自由的选举,而是有上级乡镇党委、政府积极介入的“半竞争性”选举。不少学者都指出,我国村委会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自上而下由政府强力推动的过程,其中乡镇党委、政府的行为的作用往往是第一位的(徐勇,1997;肖唐镖,1999;王振耀等,2000)。在实践中,乡镇党委、政府既可能积极推动民主选举,也可能成为制约村委会民主选举与村民自治的主要因素(赵树凯,2001)。考虑到基层政府在村庄政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参与选举村民自然会对基层乡镇党委、政府形成特定的主观认知,这种对外部政治体系和力量的认知,或者说政治信任水平,对选举参与行为就可能存在重要的影响;而前述关于选民主观意识对其选举意愿和行为影响如何的研究观点的不一致,就可能与研究中未控制村民对选举中以及选后扮演重要角色的地方政府的政治信任有关。

基于一个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大样本调查数据,本文将研究中国村民选举参与的主、客观影响因素,特别是分析村民对农村基层乡党委、政府的主观政治信任对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影响;同时还将考察村民之间的“社会信任”以及村民社会网络所代表的社会资本对村民选举参与的影响。本研究希望有助于了解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环境下哪种信任对基层选举参与的影响更大。进一步来说,研究试图通过揭示我国特定政治体制中“政治信任”对最基层选举参与行为的特殊作用,探讨在一种总体上看为“压力型”政治体制下推行基层民主选举可能存在的内在矛盾以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本文剩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结合乡村选举过程中基层政府作用以及选举参与的有关文献提出我们的分析框架及研究假说。第三部分简单讨论中国农村选举村民的参与状况及与政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第四部分是实证分析结果和讨论;最后是研究结论及政策含义。


二、研究综述与分析框架


与那些各级政府都由选举产生、每级政府选举与相邻级别选举之间相互独立的国家不同,我国村级选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位于村自治组织之上的县、乡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和政府在选举过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从其发展历程还是从具体组织实施方面看,村民选举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上而下”发动的特征。正因如此,我们才看到虽然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是基层民主的积极推动者,但在另外一些地方,却成为村级自治发展的主要阻碍者。

基层政府对村民选举的直接介入显然与中国特有的行政管理与地方治理体制有密切的联系。由于村民自治组织以上的各级政府官员由上级任命,各级官员的工作任务界定及对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评估都主要由上级完成。在“发展”成为政权合法性主要基础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压力型体制”,即各级政府层层下压各种任务并对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下级政府主要对上级负责,上级根据其完成各种政策性任务的绩效进行考核。如果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收入较低、非农就业较少的农业主产区,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政策性任务如计划生育、收粮、收款等容易受到农民抵制,其完成就非常需要得到村干部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就必然要通过干预村民选举选出对其开展工作最“有利”的人选。一些研究表明,在村委会选举施行的初始时期,很多基层干部担心政策性任务难以完成,对于选举的实施持消极的态度(李连江、欧博文,1998;Kelliher,1997),即便在村委会选举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以后,依然有很多基层干部表示担忧选举对基层工作的开展产生负面影响,乃至直接或者间接干预村委会选举(胡荣,2001;吴理财,2001;邱新有、肖唐镖,2001;肖唐镖,2001a 、2001b )。例如,在胡荣(2001)对福建某乡镇党委书记的访谈中,该书记就指出,“如果完全按照选举规定去做,农村会失控??村干部变成怕村民,不怕镇里面。镇的任务可以给你推一下,对上面的任务打折扣。镇对村委会很难控制。”

但并非所有地区都是这样,比如笔者近年来调查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工商业较发达的地区,乡镇主要政策性任务是招商引资,其完成并不太需要村干部配合,而这些地方的财政实力也比较强,并不需要从农业中抽取资源,妇女教育和就业机会的增加使得计划生育等工作也相对比较好做。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干预村民选举的意愿并不强烈。可见,”压力型体制“在不同地区所施加的压力大小,以及压力的性质,特别是完成上级政策性任务是否需要村干部的强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方政府介入选举的强度和方式。

如肖唐镖(2001a )所指出的,所有那些基层政府进行舞弊操作的选举,都带有一个趋同性的目的,即希望组织看中的人员能如愿当选,特别是希望原村委会班子(或其中的主要成员)能继续留任。实践中,由于村委会选举的具体实施办法往往是由乡政府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并且在实施选举的具体环节中由乡政府进行“审查”和“监督”,这就给它们干预选举的进程和结果留出了足够的空间(O ‘Brien ,2001)。乡镇干部经常利用选举程序的有关法律条文的模糊性来限制选民的选择自由,其他限制方式还包括垄断提名、搞突然袭击式的选举、要求党员投上面圈定的被提名者、禁止乡镇不满意的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若“错误”的候选人胜出,则宣布选举无效,并坚持用举手表决的方式,等等(O ’Brien ,2001)。肖唐镖(2001a )对江西40村基层选举的研究发现,在选举中除了不亲自投票、不作为候选人外,其他所有行为中都有县乡政府的作用。

各村的选举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制度引入过程,都是在强行政驱动下展开。选举的筹备、动员与组织,以及规则与程序的安排、解释与实施等都来自基层政府。

赵树凯(2001)的研究也表明,选举组织者对选举规则的破坏表现在几个环节上:一是候选人的产生,如搞指定;二是在投票过程中违犯规则;三是计票中违犯规则,唱票人与画票人为一个候选人所左右,甚至直接篡改投票结果;四是选举结果直接被上级否定甚至改变;五是村干部产生缺乏形式上的合法性。

前面的简单讨论旨在表明,中国的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不仅在村委会选举中和选举后的村庄管理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通过执行上级的各种政策性任务和为村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等途径,以不同的方式与村民形成互动,其中政策性任务的强度和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也直接影响乡镇政府介入村民选举的方式和强度。在这种互动中,村民自然会对乡镇政府在村庄政治、社会与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形成主观判断,这种日积月累的判断就构成了村民对乡镇政府“信任”程度的基础。从理论上看,村民对基层政府“政治信任”越高,或者说其对乡镇政府在村庄社会、经济发展和村庄治理中所起作用(如对政府有多大能力、以何种方式介入乡村选举、选举出来的村领导有多大权力和自由度等)的评价越正面,那么其参与选举的倾向就可能会更高。

当然,由于参与活动的行动主体是具有不完全信息的村民,他们自身的特点和拥有信息使得他们即使在面临同样的政府行为时,也会形成不同程度的政治信任水平。这种主观的政治信任程度的差别,可能会影响个体村民在决定是否参与投票时对“成本”和“收益”的评估,并最终反映在他们的参与行为上。

国外有很多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相关文献分析了政治信任和不同的政治参与之间的联系。一些学者发现,政治不信任会直接影响“非制度化”的、往往也是成本比较高的政治参与行为的发生,如直接参与抗议和对抗政府的行为(Gamson,1968)。①「另有其他的研究表明,政治不信任程度和内部效能的交叉项更能够解释“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而政治信任本身会对一些“制度化”的参与行为产生影响(Shingles,1981)。」关于中国乡村政治参与的研究也指出,对中央政府的信任会增加村民“半制度化”的上访行为的可能性(Li,2006)。相对于政治不信任,政治信任则最多带来比较低成本的政治参与行为,如参加选举(Shingles,1981)。但政治信任和更为“制度化”的选举参与行为之间是否在实证上存在联系,则目前学术界并没有达成共识,一些研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联系(Citrin,1974;Seligson,1980;Rosenstone Hansen ,1993;Abramson et al .,1995;Bratton ,1999);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发现高的政治信任会导致高的选举参与率(Shaffer ,1981;Southwell ,1985;Pattie,2001)。不过,这些研究的对象多是西方民主国家的高级别政府选举,对基层选举较少涉及;更重要的是,这些研究主要关注投票者对某级别政府信任程度与其参与同一级别选举行为之间的关系。考虑到民主国家各级政府进行的都是具有较强竞争性的选举,而且各级政府的选举之间相互比较独立,这种研究自然是合理的。但如前所述,我国基本上是只在村级存在具有“半竞争性”的选举,而且乡镇政府或多或少、方式各异地介入村民选举,所以本研究选择考察村民对乡镇政府的“政治信任”对其村级选举参与的影响。考虑到中国村民选举的特殊性,这类研究对于理解在一个总体上看属于政治集权的体制下最基层的民主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是否存在基本矛盾就具有重要的价值。

除了政治信任外,另外一个可能影响政治参与的指标是所谓的“社会信任”,即选民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如果扩展一点,社会信任可以被认为是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维度。在政治学和社会学关于选举参与的文献中,选民和选区的社会资本被一些学者认为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在帕特南(Putnam et al .,1993)看来,社会资本,即“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也有助于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在帕特南的定义框架下,社会信任,即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是度量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公民通过一些非正式组织而形成的社会网络也是一个重要的维度。参与的网络越是密集,公民就越有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合作。公民参与网络增加了人们在任何单独交易中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虽然一般而言社会资本被认为是属于社区水平的,但从个体水平看,个人社会资本对其政治参与的影响也应该存在,因为毕竟是社区内的人,而非社区本身参与网络并建立互信,所以也可以从个体角度度量其社会资本并分析社会资本对其行为的影响。

但实证研究中关于社会资本对选举参与的影响却没有一致结论。

在对西方国家的研究中,虽然有学者发现社会信任对选举参与有积极的影响,但大部分研究却没有发现存在任何影响(Brehm Rahn,1997;Krishna ,2002)。就中国情况来看,利用大样本数据研究社会资本如何影响中国村级选举参与的文献仍然很少,胡荣(2006)的研究具有开拓性。他发现村民参与的社团(或者说非政府性的社会或经济组织)越多,村民在选举中的参与程度越高。但村民之间的信任程度和社会交往程度则没有影响。该研究至少没有支持帕特南关于社区成员之间的横向交往将提高人际间信任并使人们之间更容易形成合作关系的观点。

实际上,理论上看社会信任(人际之间的信任)对投票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一方面相互信任可能有助于强化社区认同和共同责任感,但同时当人们之间缺乏信任的时候,人们也可能通过参加选举以确保自己在政治参与中表达意见。

而社团参与对选举参与则应有明确的促进作用,因为社团网络有助于人们的交流,农民可以通过社团交换信息并强化对自己政治利益的认识;社团也有助于强化成员的政治能力,成员可以通过参与社团来学习如何搜集信息、如何公开讲演、如何说服别人;最后,社团也将增加参与者被动员起来的概率,这些都有助于提升社团成员参与选举这类政治活动的能力。

综上讨论,本文将在既有研究和文献的基础上,同时把政治信任和社会资本纳入对村民选举参与的分析框架,利用一个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大样本调查数据考察中国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所用数据来源于作者在2005年组织的一次大样本随机抽样调查。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了样本省、样本县、样本乡镇和样本村。首先,我们把全国分为6个大区,在每个大区范围内随机选取1个省,最终选取的样本省分别是吉林、河北、陕西、四川、江苏和福建6省;其次,在每个样本省分别把省内所有县按照人均工业产值进行五等分,在每个等分组随机抽取1个样本县,最后确定了30个样本县;随后,在每样本县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进行了分层抽样,每个样本县抽取2个乡镇,一共抽取了60个样本乡镇;此后,在样本乡镇,也是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进行分层抽样,每个乡镇选取2个样本村,一共确定了120个样本村。最后,在每个村庄内部运用完全随机方法分别抽取了2-4个左右的村级干部(如支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和14个左右的普通村民。在去除一些无效样本后,调查共收集了29个县58个乡镇、114个村、1918名村民的有效数据。①「由于连续暴雨导致道路堵塞、黑恶势力阻挠和村庄选举中途停止等原因,调查在6个样本村没有收集到村民选举参与和其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调查访问的114个样本村共调查了1921个村民,3个村民有比较多的信息缺失,最后分析中没有采用。因此,调查的个体样本的无效样本率为0.2%.」数据包括每名被访者在最近一届选举(多数在2004年下半年)的参与情况,以及能够度量其政治信任、社会信任的一系列信息,此外还有村民本人及其家庭和所在村庄的大量信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抽样中抽取村干部和村民的概率不同,上述包含村干部和普通村民的村民样本在分析中需要进行特别处理。这项调查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了解村庄治理和村庄公共投资的关系,需要收集村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等方面的大量信息。为此,调查设计了六套村干部问卷来了解村基本情况、村干部变迁和选举、村财务、村公共投资和卫生、学校等公益事业发展状况。在每个村庄,上述问卷都需要多位村干部来回答,这些村干部除了回答特定村干部问卷外,还要作为村民的一员完成村民问卷。由于一个村庄村干部比例非常小,在一个村庄随机抽取10多个村民时抽到村干部的可能性非常小。为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村干部回答村干部问卷,调查对村干部和村民分别进行抽样。具体而言,在每个样本村庄,先在普通村民中采用完全随机的方法抽取了14个左右村民,然后在村干部中又抽取了2-4位。在后面的分析中,如果把样本村干部视作普通村民并与其他村民样本一起进行分析,就会存在样本代表性问题。由于上述抽样方法实际上给村干部设定了比普通村民高的抽样概率,样本中村干部的比例会大大高于实际村庄中村干部的比例。为解决这个问题,后面所有的描述性统计和计量分析都依据个体样本被抽中的概率计算出权重,利用这一权重对样本的描述性统计指标及回归分析结果进行了相应的调整。②「样本权重为样本抽样概率的倒数,其中,普通村民的样本权重为样本村普通村民总数除以样本普通村民数量(实际值为101),村干部的样本权重为样本村村干部总数除以样本村干部数量(实际值为2.92)。」


三、村民选举参与状况及其与政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一)村民的选举参与

根据调查资料,我们计算了样本村民参与选举的情况。如前所述,表1和后文所有表格中的统计结果都用村庄实际总人口中村干部与村民比例作为权重进行了调整。从6个样本省的情况看,我国农村选举村民参与度比较高,6省平均选举参与率达到了89%,与官方报告的上一届村委会选举中部分地区的情况差不多,稍高于上一届的全国平均水平。①[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2002年村委会选举中,各地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其中广东省为96%,海南省为97%,四川省为93.5%.选民亲自投票率为77.88%(参见王金华,2002)。]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参与率在计算时采取了较宽的标准,村民只要是通过某种方式,无论是自己填写选票、还是通过委托别人的方式参与投票,都被算为参与了选举。②[为了进一步了解村民是以自己投票还是委托投票参与,我们在问卷中也向村干部询问了他们所在的村中那些自己填写选票选民在所有选民中所占的比例。从6省来看,该比例大约在68%左右。考虑到相当部分村民是通过委托投票参与选举的,该比例比较低是自然的。我们将在以后的村级选举参与率研究中进一步分析。]此外,由于我们的调查区域涵盖范围很广,而有些地区外出打工人口比例比较高,当我们于2005年夏季进行调查时,部分(而非全部)外出打工者当时不在村内,这部分人没有参加选举的概率要高一些(当然其中一些也可能通过委托方式进行投票),因此,这里的样本未必能够完全代表全体村民,但是,这样一个随机大样本至少能够较好地代表那部分留在农村的村民,而这些村民是村庄选举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特别是考虑到本文主要研究个体村民是否参与投票的决定因素,而且我们在后面的计量分析中也控制了是否有非农就业(包括外出打工)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所分析问题的影响不大。

地区之间选举参与度有一定的差异。村民选举参与程度最高的是江苏和吉林,选民平均参与率达到了94%,其次是四川和福建;而陕西和河北两省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参与度都相对比较低,村民选举参与率分别为82%和78%(参见表1)。

(二)政治信任与选举参与

政治信任是本研究中需要研究的影响村民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村民的政治信任是一种主观认知,在测度村民政治信任时避免变量测量误差并提高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健性就显得尤为重要(Levi,2000;Li,2006)。为此,我们使用了多指标来衡量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状况。我们通过以下5个问题来衡量包括村干部在内的样本村民对乡镇基层政府的政治信任。这5个问题分别是:

C1:乡镇党委、政府树立的模范党员、干部的威信是否很高?

C2:乡镇党委、政府在农村的威信是否很高?

C3:乡镇党委、政府的政策是否真心实意关心农民?

C4:乡镇党委、政府是否有为农民主持公道的愿望?

C5:乡镇党委、政府是否有能力为农民主持公道?

如果上述不同角度问题得到的结果相似,那么说明分析结果就比较稳健。对于问题C1-C5,我们分别根据村民对这五个问题的回答建立了虚拟变量“模范威信高”、“党委政府威信高”、“真心关心农民”、“有愿望主持公道”和“有能力主持公道”。如果村民同意或者比较同意,则虚拟变量的值为1,否则为0.

在五个政治信任指标当中,政府是否真心实意关心农民、政府威信以及模范威信这三个指标是对村民的政治信任的一般性度量;政府是否有愿望和是否有能力为农民主持公道,则是从愿望和能力上来进一步区分政治信任的两个维度。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把对愿望的信任理解为对于乡镇干部的评判,而对能力的信任则更多地理解为对乡镇政府制度能力的评判。这样的区分在已有中国政治学文献中有一定的基础,比如,在李连江(Li,2006)对中国农民政治信任与上访行为的研究中,就区分了这两个维度,他发现农民对中央政府保护农民利益愿望的信任高于其对中央政府保护农民利益能力的信任,而恰恰是对中央政府能力的信任增加使得农民更倾向于上访。

表2列出了中国农民对基层政府政治信任状况的统计分析结果,同时对不同的政治信任指标,我们还根据村民的信任状况将村民分为信任和不信任两组,分别计算了两组的选举参与率,并对两组的差异进行了统计检验。分析结果表明,总体上看中国农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状况有待改善。从政治信任的5个指标看,对基层党委和政府信任的村民比例大概在37%-68%之间,其中只有一半左右的村民相信乡镇党委、政府的政策是真心实意关心农民的;认为乡镇党委、政府所树立的模范党员、干部典型的威信很高和乡镇党委、政府在农村的威信很高的村民都只有不到40%;认为乡镇党委、政府有为农民主持公道的愿望和能力的村民比例相对比较高一些,在55%-70%之间。此外,地区之间有一定差异,相对来说,吉林和四川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状况比较好,而福建和陕西则比较差。①[受篇幅限制,这里不列表格进行详细分析。]

②在大样本下,双总体比例差近似服从正态分布,因此,这里我们采用正态分布检验来比较两个比例的差异。关于双总体比例差检验,详见Rabe2Hesketh Everitt,2004.

总体上看,对基层党委和政府比较信任的村民倾向于积极参加选举。用C1-C4这4个指标来衡量政治信任时,村民中信任基层党委和政府的选举参与率都明显高于不信任基层党委和政府的。比如,所有样本村民中,认为党委政府威信高的村民参与选举的比例为91%,而不认为党委政府威信很高的村民参与选举的比例只有87%,统计上明显低于前者。另外,除对于“政府是否有能力主持公道”

这个指标信任组和不信任组选举参与率没有明显差异外,用其他三个指标衡量政治信任时,政治信任和选举参与之间也表现出一定的正相关关系。①[我们也分省分析了村民政治信任与选举参与的关系,结果与用所有样本分析得到的结果相似。]

(三)社会资本与选举参与

社会资本是我们要研究的影响村民选举参与行为的第二个重要因素。研究从社会信任(social trust or interpersonal trust )和农村的非正式组织两方面来衡量村民的社会资本。

对于社会信任,我们具体利用下面的5个问题构建了一个反映村民之间信任程度的指标。这些问题是:

D1:如果你为大家的利益吃亏受罪,大家一定拥护你吗?

D2:如果你为大家主持正义,多数人会回报你吗?

D3:如果你家有小孩,你临时要出村,会把小孩交给别的村民帮助照看吗?

D4:如果村里人有急用向你借钱,你会不会借?

D5:如果你家有红白喜事,村里人会不会来帮忙?

我们利用上述5个问题建立了一个可加性指数来度量每个村民对于村里人之间相互信任程度的判断。村民信任指标的构建方法是将每一个问题的得分首先标准化到0和1之间,即用得分除以整个问题的最大分值。然后再用相同的权重将5个得分加总,获得最终的村民间的社会信任指数。②[该指数的可靠性系数(Cronbach‘s alpha coefficient )为0.45.]

村民是否参加非政府性质的经济、社会组织,或者成为社团组织成员,也是衡量村民社会资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维度,也可能构成影响村民选举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们的实际调查中发现,中国农村中的生产技术协会、老人协会,乃至宗教组织的发展,也可能有助于建立一个村民进行交流和集体行动的平台和网络。调查问卷询问了村民是否是村里的社会、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构建了虚拟变量。

表3和表4分省报告了村民的社会资本状况。各省村民的社会资本存在显著差别。表3显示,就社会信任而言,经济相对落后的河北、陕西、吉林农村内部的社会信任程度较高,平均得分都高于318;而经济较发达的福建和江苏则相对比较低。村民参与非政府性质的经济、社会组织表现出与社会信任相反的特点。

表4显示,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福建非政府组织发育比较好,村民加入组织的比例比较高,分别都有11%的村民加入了不同类型的组织;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四川、陕西、吉林的村民参与组织比例则相对较低,仅有5-7%的村民加入了不同类型的组织。上述总的模式大致符合社会信任与非政府性质经济与社会组织变化的规律,即经济发展的过程可能同时伴随着农村阶层的分化、乡村内部社会信任的下降,以及农村各种组织的发育。

根据表3的统计结果,我们发现社会信任与村民选举参与之间反而有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社会信任比较高的河北(4.04)和陕西(3.88)选举参与率比较低,分别只有78%和82%;而福建、四川和江苏社会信任相对都比较低,平均得分都低于3.7,但选举参与度却都比较高,都在90%左右。

当然,这种负向关系是在没有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得到的,其是否确实存在仍有待于后面更严格的统计分析。

表4报告了对村民加入非政府性经济、社会组织与其选举参与关系的简单统计分析结果。我们将村民分为加入组和未加入组,并计算了两组选举参与率的差异。从所有样本看,加入组村民的选举参与率为93%,显著高于未加入组村民的选举参与率(88%)。分省看,除江苏和福建两组村民选举参与度没有明显差异外,其他省份也都是加入组的村民比没有加入组的村民更倾向于参加选举。同上述对社会信任的简单统计关系一样,上述分析只是给出了选举参与和其关键影响因素之间的简单统计关系,变量之间的确切关系,特别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待于更严格的统计分析。


四、实证分析结果


以下我们将运用计量分析模型在控制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下,进一步严格地分析政治信任和社会资本对农民参与村庄选举行为的影响。

(一)模型

我们把村民个体选举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模型设定为Probit模型,如下:

其中下标j 代表县,i 代表特定县的特定村民。模型中被解释变量P 是村民是否参与了选举的虚拟变量,1代表参加,0代表没有参加;PT代表村民的政治信任;ST代表村民之间的社会信任;X 代表一组控制变量,其中也包括社会资本的另外一个维度,即“村民是否加入任何非政府经济、社会组织”的虚拟变量;μj 代表县层次影响村民选举参与行为但不可观察因素的影响(非观测效应);εij是扰动项,控制其他不可观测的影响因素。

为了准确分析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对选举参与的影响,模型控制了一系列反映样本村民社会经济特征的变量。首先,我们将被调查者受教育年限作为重要的控制变量。在对西方选举的研究中,普遍认为教育程度高的选民、男性选民以及政党成员更倾向于参加选举(Shi ,1999;Zhong ,2002)。而在研究中国村委会选举的文献中,对教育的影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与对西方民主国家选举的研究结果相同,认为教育水平的增加倾向于增加参加投票的几率(Shi ,1999);而另一种观点是教育程度高的人由于对选举的民主性有较多的怀疑,从而在这种政府发起的、受限制的选举中倾向于弃权(Zhong Chen,2002)。

我们还在模型中加入了村民的年龄和年龄平方项。年龄作为重要的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样本村民在村庄事务中所处的地位。

一般来说,在村庄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群体是中年村民。因此,这部分人也应该是参加村集体活动比较活跃的。这种观点也与以往的研究结果符合,即年龄对选举参与的影响是拟线性的(Shi ,1999;Zhong Chen,2002;胡荣,2006)。此外,村民是否参加选举还取决于一些“外部激励”,也就是村庄治理对于村民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如果这种影响程度越大,村民应该有更强烈的参加投票的动机。我们用是否有非农就业、是否在村中自己经营生意、家中是否有人在政府部门工作以及家中没分到地的人口比例这几个变量来度量这种潜在的影响程度。一般来说,对有非农就业者而言,村庄内部事务对其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这些村民对于选举的关心程度也比较低;而那些在村中有自营工商业者、家里未分到地人口比例较高家庭者的利益与村庄治理,如村里的管理与公共产品提供情况、土地分配情况更紧密相关,因此可能更有动机参与村委会选举。

由于被解释变量“是否参与了选举”是一个二元选择变量,分析中我们将模型(1)设定为Probit模型,并采用极大似然方法来进行估计。①[对“带权重回归分析方法”的说明详见古扎拉蒂,2002.]此外,为了控制内生性问题,我们还将模型设定为一个非观测效应模型,其中μj 是不可观测的县级非观测效应。

这是由于我们的样本分别来自6个省的29个县,各县的实际情况不同,而如果一些没有观测到的县级变量与模型的解释变量之间相关,则模型参数的估计结果将是不一致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在模型中控制了县级的非观测效应。

最后,如前所述,在村民样本中村干部和普通村民属于非等概率抽样,直接将村干部和普通村民放在一起进行分析会导致模型参与估计偏误。为了消除抽样问题给模型估计可能带来的偏差,我们采用了可以解决这类抽样问题的带权重回归分析方法。②[带权重的回归分析方法,见Deaton,1997.]

(二)统计分析结果

表5给出的村民选举参与Probit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表明,村民对于乡镇党委、政府的政治信任对其村委会选举参与行为有比较显著的正影响。衡量政治信任的5个指标中除基层政府是否能主持公道外,其余4个变量对村民参与选举的概率都有显著(或边际显著)影响且参数估计相差不大。这表明研究结果非常稳健,村民是否参与选举与其对基层政府的信任状况确实有明确的关系。由此可见,在中国现有的基层民主制度下,由于乡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和选举后的村庄治理中都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村民对于乡级政府的政治信任对其参与制度化的政治活动有重要影响。对于那些比较信任乡级政权的村民,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被视为一种获取自身利益和实现政治价值的重要活动。而那些对于现任基层政府持有怀疑或者不信任态度的村民,或认为乡政府会直接严格控制选举,或认为即使是选举出来村干部也会因乡镇政府对村庄事务的(不当)干预而无法发挥作用,从而倾向于将村委会选举看作“走形式”并选择不参与。

统计分析结果还显示,相比于对乡镇政府主持公道能力的信任,对于乡政府主持公道愿望的信任在解释村民的选举参与时更起作用。这与李连江(Li,2006)关于上访的研究结果不同,这可能是因为与上访比较,选举参与行为是一种更加制度化、风险也更小的政治参与行为。上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存在的特定问题,而参与选举则不是为了解决特定问题,此时上级政府是否有能力主持公道(解决问题)则相对次要。而村民对政府主持公道愿望的信任对其参与选举更加重要,如果农民认为乡镇干部连主持公道的基本愿望都缺乏,则不愿参加选举。

社会信任(即村民之间的信任程度)对村民是否参与选举并没有明显的影响,模型中社会信任指数的参数估计都不显著。虽然前面的简单统计分析发现社会信任与选举参与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但由于这里的分析结果是基于更严格的多因素分析,所以更为可信。而且该结果与胡荣(2006)对于中国乡村选举研究的结果也是一致的。

综合前面的分析结果,在两种主观信任中,对基层政府的政治信任对选举参与行为的影响显然更重要。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中国的村委会选举更主要的是村民和上级政府也就是乡政府之间的博弈与合作。在这样的背景下,代表乡—村关系的政治信任就成为影响选举参与的关键激励因素。

随后来看社会资本的另外一个维度即社会网络,使用指标是村民是否为“非政府的经济、社会组织成员”的虚拟变量,从表5的回归分析结果来看,它与村民选举参与倾向之间并无显著关系。同样,虽然前面的简单统计分析发现社会网络与选举参与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里的分析结果是基于更严格的多因素分析,所以应该相信这里的结果。

实际上,我们的模型中解释变量“是否为村干部”与村民“是否为非政府社会、经济组织成员”有非常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如果在模型中去掉“是否为村干部”,村民“是否为非政府社会、经济组织成员”虚拟变量的系数则变成正显著。

有趣的是,此处的结果与胡荣等(2006)对福建两个县分析得到的结果有所不同。

我们对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和对部分地区的回访发现,我国农村的“非政府的经济、社会组织”多数与村干部,乃至乡政府有密切联系,而且在加强村民政治参与和维护农民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关于中国农村“非政府的经济、社会组织”发育状况及其作用,我们将另文讨论。

统计分析也验证了年龄对于选举参与影响的拟线性,年龄和选举参与间存在着倒U 型关系,极值点在50岁左右。这些中年村民是农户中最主要的劳动力,他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都与村庄治理情况密切相关,因此,这部分人通常更加关注村庄的主要事务,也就更倾向于参加选举。另外,党员和村干部的选举参与倾向比较高,在村中自己做生意的人(和家中没分到地的人口比例在边际上的人)也更倾向于参与选举,相反,那些从事非农就业的村民参与率较低。这表明那些在村中相关利益更强的村民更有动机参加投票。

表5村民参与选举决定因素Probit模型估计结果①[表5中省略了县级非观测效应的估计结果,在四个回归方程中,分别有4、3、4、4个县虚拟变量在10%水平下显著。]

(三)内生性问题的处理

从计量角度看,前面的分析可能存在关键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即回归显示的关系只是相关关系,而非一般社会科学研究所需要界定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由于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指标度量的是村民的一种主观意识,并且因地、人而异,理论上就存在以下三种可能性:或者村民的主观意识会受到其所处社区环境的一些特点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在回归中无法完全被控制(虽然我们已经通过控制一些非观测效应即区域虚拟变量试图减少这种可能性);或者在度量信任的指标中存在测量误差;或者被解释变量选举参与会反过来影响解释变量政治信任与社会信任,即所谓的“反向因果关系”。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使上述系数估计不一致。

一个解决潜在的内生性问题的方法是运用工具变量法来估计模型。工具变量估计的前提是要能够找到有效的工具变量,有效工具变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它通过、且只通过可能内生的解释变量(本文中是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来影响被解释变量(选举参与);其次,工具变量必须是外生的并且对内生解释变量有显著的影响(Woodridge ,2001)。如果工具变量是有效的且解释变量是内生的,那么研究应采用两阶段估计结果;如果工具变量是有效的,但解释变量不存在内生性,则应接受之前的非工具变量分析结果,因为这时工具变量法会损失估计效率。总之,只有在充分处理了解释变量内生性问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比较有把握地说统计分析结果代表了因果关系,而不仅是相关关系。

为解决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除了控制非观测效应(即区域虚拟变量),我们还为政治信任、社会信任指标寻找了一组工具变量,并对模型进行了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估计中我们用一些代表历史事件的变量(包括本村参加过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或抗美援朝的人数、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非正常死亡的人数,以及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到迫害的人数)来作为政治信任和社会信任指标的工具变量。通过一系列统计分析和相关检验,我们不仅发现我们的工具变量具有很好的有效性,而且更重要的,从统计学上可以排除模型中的关键解释变量(即政治信任、社会信任)存在内生性的可能性,这意味之前不使用工具变量的估计是可信的、且从统计分析上效率更高。①[篇幅所限,内生性问题处理和工具变量估计结果略去。]


五、结论


在我国,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参与是其“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研究表明,村民是否参与村委会选举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其对乡镇基层党委、政府的政治信任程度;而之所以对乡镇基层党委、政府的信任影响村民参与更低一级(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是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及其所带来的“压力型”地方治理机制所决定的。乡镇政府不仅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和选举后的村庄治理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其执行上级的各种政策性任务和为村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与村民形成互动。在这种互动中,村民会对乡镇政府在村庄政治、社会乃至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主观判断,构成了村民对乡镇基层党委、政府“政治信任”程度的基础。本研究也发现,村民对基层政府“政治信任”越高,其参与选举的倾向就可能会更高。研究还发现,村民社会资本的不同维度,无论是社会信任还是“非政府社会、经济组织”对选举参与都没有显著影响。

上述政治信任对选举参与效应的分析,实际上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一个各级政府官员都由上级任命和监督的“压力型”体制与在农村最基层推行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是否存在矛盾?就1我们的实地调查和上述分析来看?,为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政策性任务,受到上级各种考核任务压力的基层乡镇政府可能不得不直接干预村委会选举,特别是当这些任务的完成需要村干部配合的时候,这种干预的激励就更强,而这一方面将可能直接降低选举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将降低村民对基层政府的政治信任,从而不利于村民的选举参与和村民自治的发展。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中央政府通过基层民主改善干群关系的目标,和其通过上级有效控制以保证各种政策性任务完成的目标之间其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由于这个矛盾内生于目前的政府管理体制,要解决它并非易事。总体来看,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包括考核指标调整,即政策导向的变化使基层政府从既有体制下的“管制型政府”逐渐向新体制下的“服务型政府”转变,以此提高村民对基层政府的政治信任;同时,更根本的是在未来的改革中需要逐渐在乡乃至县的更高级别引入和加强群众的民主参与。如果本文提供的证据有助于表明我国现有村委会选举的发展受到既有基层治理体制的阻碍,那也就说明进一步向上推进乡镇民主选举将不仅有助于促进乡镇政府对基层百姓真正“问责”,而且也将有利于村委会选举这种最基层民主进程本身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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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农业策研究中心(孙昕、陶然、徐志刚)

美国瓦萨大学政治科学系(苏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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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p16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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