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潭:“旧村改造”岂能强迫民意拆毁住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58 次 更新时间:2008-10-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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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潭(烟台)  

山东省临邑县宿安乡一些村庄的“整体规划”,让不少农户吃尽了苦头。该乡正在进行的“旧村改造”,涉及拆迁的农户非但得不到一分钱补偿,反倒要自掏腰包拆掉自己的房屋;在新规划的宅基地上建房,还要交纳三千多元的“盖房押金”和“宅基费”。有的村民因找不到临时住房,只得栖身窝棚。(7月26日《法制日报》)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关注力度。由此而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最重要的历史任务。国家的目标很明确,就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生存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旧村改造无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山东省临邑县宿安乡一些村庄,竟然以“旧村改造”为名,拆毁农民赖以栖身的住房。被拆掉房子的农民,非但得不到补偿,反而要向村里交纳三千多元“盖房押金”和“宅基费”。类似的事情经常发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提高某些官员干部的政绩筹码,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本应该惠及农民的旧村改造工程变成一些官员干部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而在旧村改造变质的过程中,农民非但没有从中受益,更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宿安乡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人均纯收入不足两千元,老百姓的日子过得十分紧巴。既然老百姓的日子过得十分紧巴,当地政府本应该从改善民生出发,多为老百姓着想,改善当地贫困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可谁能想到,地方政府打着旧村改造的幌子,忽悠老百姓拆毁住房,当地的老百姓不是旧村改造中受益者,反而身受其害。那么谁成为此次旧村改造的受益者?很显然,是当地政府和某些官员干部。

其实,国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旧村改造过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做到依法拆迁,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更是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然而,宿安“旧村改造”却置农民意愿于不顾,强行推行所谓的旧村改造,这与强盗土匪何异?我们看到的是,农民们大都不敢造次,含泪亲手拆掉了自家的房子。他们的想法是:如果动用推土机强拆房,什么都落不下;而自己拆的话,一些砖瓦和檩条也许还能派上用场。对少部分“不听话”的村民,村里动用了大型铲车。

一个民主法治政府其基本要求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只有懂得尊重民意,政府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在官员干部心中,时刻想着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但是,从该事件中,政府必须吸取教训。笔者认为,旧村改造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农民的意愿,彻底割裂政府和一些官员干部权力的黑手,避免旧村改造沦为地方政府和一些官员干部的政绩工具。旧村改造工作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和官员干部必须从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这一重要任务出发,多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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