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冬:风险社会中的复合治理与和谐社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96 次 更新时间:2012-06-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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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冬  

按照一个流行的说法,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中国也开始进入这样一个高风险时期。 当然,这种说法中的风险更强调的是社会风险和制度风险。实际上,在这个时期,技术风险、生态风险等也同样处于高发和频发阶段,因为在短短20多年发生的高速现代化、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发展模式、消费模式、生活模式以及认知模式。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等都面临着巨大的调整与改变;时间的浓缩扩张了存在的空间,各种关系交织在一起,打破了各种边界,也创造着新的边界,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体必须重新为自己定位,以获得自己的认同。在短时间发生的如此高强度的变化与调整必然产生出更多、更新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正如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说,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

在数量、强度、频度不断增加的风险面前,非常有必要反思一下现代科层制占主导地位的风险治理机制。科层制不仅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各种国际组织以及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就单个组织来说,科层制强调的部门责任、对上负责有利于保证整个组织行动的一致性、统一性,提高整个组织的效率和行动力。但是在风险社会中,科层制的弱点就充分暴露出来,因为它所面对的风险在来源上是多样的,在影响上是放散性的。如果单个组织及其成员只对本组织或部门负责,抱着“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态度,那么就可能造成风险影响范围的扩散、影响后果的扩大,出现所谓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或“组织性无政府”状态。因此,科层制的单向或纵向责任机制必须被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公共责任所替代。

所谓的复合公共责任,就是多重公共责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是社会主体行动的根本激励机制;二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也要对其他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这些利益相关者既包括自己的家庭成员、组织成员、社区伙伴、同胞,也包括其他国家的公民以及生存的环境。在交往与联系日益紧密,生存方式日益多样的时代中,对于每一个社会主体来说,只有承担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对自己负责的实现,因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才是真正的自我保护。在这种复合公共责任中,我们不仅要继续强化组织内部的垂直责任,还要发展社会成员之间的水平责任、国家之间的国际责任、每一代人之间的代际责任以及人对自然的生态责任。所有这些责任关系的核心就是以实现共存为目标的公共责任。只有把所有这些责任结合在一起,综合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形成新的复合公共责任意识,才有可能减少或避免各种短期行为、局部行为的出现。

客观地说,构建复合公共责任是风险社会下人类共同生存的必然要求。在这个公平对待每个人的风险社会中,每个行为者的生存都是和他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风险共担才能共同生存。风险的发展带来了公共的扩展与私人领域的再造双重结果,以正在形成的全球层次上的“公私”分野冲击着、替代着以地域为基础的民族国家内部的“公私”划分,从而推动了现有制度建构和理念支撑的变革。在风险社会中,扩展了的公共在一般意义上指的不是某个共同体、某个民族,甚至某个地区的共同利益,而是全球范围内人类的共存与发展。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整个社会的“共同”以及全球的“共同”替代了具体群体或区域的“公共”,而且只有在社会层次、全球层次和人类整体利益意义上,才能谈论“公共”的有效性。

复合公共责任的认知基础是风险社会中的最低共识,即共同的安全与存在。之所以把“共存”作为最低共识,理由有三。一是现代风险是普遍性的,任何人和共同体都无法避免。即便暂时避开了,也会由于措施的不力而遭受到风险扩展之害;二是只有共存才能保存人类内部的多样性。作为一个物种来说,单一性是灭绝的前兆。某个团体或共同体如果为了自身的暂时安全而牺牲了整个人类的存在,那么它也无法长久地存在下去;三是之所以“共存”是最低共识是因为,在这个物质不断充裕,但发展极端不平衡的时代,“共存”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物质财富的增加为实现共存提供了物质基础,发展的不平衡和各种差距的拉大又呼唤着“共存”的实现,以共存来消弭差距带来的对立乃至敌视。

要实现共存,行为者必须克服现有的各种局限,尤其是突破既有的利益障碍,寻求多方面、多层次的合作。因为只有合作,才能保全每个人的利益,才能走出理性的困境。这里所说的合作是在风险社会中,为了寻求共存,各个行为者自愿达成的。按照罗尔斯的看法,一种理想中的可持续合作应该是在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达成的,他们一生中都是社会合作的成员,并且代代相传。 而在风险社会中,合作是在平等的人类成员间达成的。他们可以结合成不同的共同体,组织成不同的形式,借助不同的制度,但是他们首先是作为人类成员而存在的。人类共同存在既是他们合作的最低原则,也是超越其他所有利益的最高利益。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复合公共责任的实现也同样面临着理性人行为的困境,即个体的理性与集体的非理性。一方面,个体能清晰地识别风险,判断风险对自身利益的影响以及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取各种手段逃避风险,推卸责任,从而无法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因为在风险转变成灾难的时候,求生的渴望会压倒所有的合作取向。我们在许多灾难的初期都可以看到个体理性行为导致的集体混乱,甚至相互伤害的现象。同时,在应对风险的时候,也同样存在着“搭便车”现象,把减少和抵御风险的责任推卸掉。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我们依然需要寻找有效的手段来解决理性的困境。

要落实复合公共责任,单纯依靠现有的任何单个治理机制是无法完成的,因此需要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和共存的秩序。这就是复合治理提出的根据。复合治理贯彻了治理的基本精神,即谋求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但又与目前流行的区域治理、全球治理理念不同,后两者依然是地域意义上的,没有摆脱民族国家的阴影,只不过是把地域范围扩大了而已。

复合治理有五个基本特征:首先,复合治理由多个治理主体参与的。包括国家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家庭、个人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和行为者都是治理的参与者,不能被排斥在治理过程之外,更不能被剥夺享受治理结果的权利;其次,复合治理是立体的、开放性空间。这既体现为地理意义上的纵向多层次,从村庄、部落、到地方、国家、区域,乃至全球范围;也表现为治理领域横向的多样性,人类活动的任何领域都需要治理。更重要的是,这些领域的治理是密切相关的。因此,第三,复合治理也是一种合作互补关系。只有合作,国家、市场以及公民社会这三大现代治理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弥补相互的缺陷。而且,这种合作不仅仅是民族国家内部的,还是国际性和全球性的。第四,个人是复合治理最基本的单位。尽管复合治理需要制度安排,并且是通过它来规范行为者的,但是要使治理可持续地运转,必须提高个人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只有他们具有了风险意识,把制度安排贯彻到行动中,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风险。第五,复合治理的目标是就地及时解决问题。风险的空间扩张性和时间延展性,使得风险的应对必须从时时处处入手,避免风险的扩散,由可能性风险转化成后果严重的风险。

“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是对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风险环境的积极回应。在当前的风险环境下,应该通过协调已经多元化的各种关系来取得社会共识,达成集体行动。而就风险治理来说,中国的复合治理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快现代治理机制的构建上,通过制度调整协调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提高国家与社会的双重能力,发挥各个社会行为者的能力,共同有效地应对全球性风险和制度转轨风险。具体来说,首先要增强国家的公共责任和民主治理能力,以巩固和提高合法性,维护社会与国家的信任关系,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和谐提供基础性支持。在转轨过程中,如果国家不能承担应负的公共责任,甚至治理能力减弱,那必然造成整个转轨的失序,成为所有社会风险爆发的导火索。但是要强调的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并不是单纯强调国家利用其暴力垄断地位所拥有的控制能力,而是要通过改革国家内部的治理结构,提高国家对市场和公民社会的监管能力,并且通过放权和分权等方式来调整国家与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使它们形成合作互补关系。其次,要积极培育、完善和壮大市场与公民社会,提高它们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我规范能力,充分发挥它们的治理功能,既要对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进行有效的约束,也要对市场过度扩张进行有力制约。市场与公民社会不仅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也是现代治理的基本机制。对于中国来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维护个人的权利,增强相互的宽容。再次,要提高个人、组织的公共责任感、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的识别能力,使它们在行为广度和强度提高的同时,也能提高行为和决策的理性程度。最后,要重视社会信任的培养和扩展。只有相互信任才能自愿履行公共责任。目前,在保护传统共同体精神的同时,也要扩大社会信任的范围,提高对“陌生人”和“他者”的认同感,培养大共同体意识,为整个社会的整合提供价值基础。同时,也要避免民族主义的过激化,增强对国际问题的关注度和包容度,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建立起正常的心态,以推动风险治理中的地区、国际以及全球合作,建设和谐世界。

来源: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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