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表达权是关键——继续关注-黑窑童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89 次 更新时间:2010-06-03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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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进入专栏)  

山西童奴,日积月累,演变为世界性的公众事件。至少三位朋友提醒我应撰写一篇评论文章(感谢周业安、陆青芜、网友“犬吠”),但我仍在犹豫,仍希望有更多的深入对话。抛砖引玉,我先说几句:童奴之谓,意思是违背了劳动者自己的意愿,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且他们是儿童。这一现象与19世纪英国“童工”和20世纪中国的“包身工”,以及当代印度和拉美诸国的童工剥削,应属同类现象。人口社会学家早有翔实记录,甚至提出了相应的理论,例如“财富流”假说——财富从子女代流向父母代,然后,由于社会进步,再从父母代流向子女代。故财富流向的测度,可与人均GDP在二维平面内构成类似“库兹涅茨曲线”那样的统计关系。测度财富的流向,可借鉴区域经济学测度任一流量在地区之间流向的方法,例如,地区间贸易的顺差与逆差。总之,童工或童奴,作为公众事件,不是一个经济学问题。

那么,它是一个政治经济学问题?就目前情形而言,它更像是一个社会学问题,或者是一个社会哲学(Social Philosophy)问题。在正常的人类社会里,在过去数百万年里,儿童权益的保护者,主要是家庭而不是任何形式的政府。西方社会演化的特定阶段,单子家庭泛滥,政府逐渐承担了儿童保护的职能。由政府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保护,因信息极端不对称而非常昂贵。政府承担儿童保护的职能,在西方社会的表现形式,首先是立法。于是,当西方文明在全球泛滥时,儿童权益普遍得到了实定法的保护。问题在于,不同文化传统以及不同社会现状,有极不同的法律成本,从而儿童保护的实效可有极大差异。

权利哲学家们在“权利”概念上已经有一些共识了,例如,(1)权利问题的初衷或问题意识,是个体对政府权力的抗衡;(2)每一社会成员界定了自身权利之后,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身权利之间必须是相容的;(3)于是,权利界定的一项重要标准是“人,生而平等。”

德沃金在为《认真对待权利》中译本撰写的长篇序言里,为中国读者列出了上引三项关于权利的看法。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有能力认真对待权利?

权利首先是权利意识,这意识若仅仅是潜在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中国当代社会而言,我同意《财经》编辑部一位朋友的看法:是关键性的新闻事件,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为什么呢?因为关键性的新闻事件,相当于“协调博弈”里的协调信号。当大众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时,权利就从潜在的转化为显在的,从而极大降低了维护权利的成本。协调均衡可以将大众对一项权利的支持转化为政治力量——即权力,从而迫使侵犯该项权利的既得利益群体让步。人类的权利史,基本上就是权力斗争的历史,是权利从上层集团逐渐扩散到大众的历史。

儿童权利的保护者,首先是家庭。所以,当代中国的童奴问题,根源是“家庭失败”。

可是,家庭的失败另有原因。试问,谁曾认真对待过农民的权利?谁曾认真对待过打工子弟的权利?谁曾认真对待过城市贫民的权利?

不要寄希望于经济学家,因为他们的学科训练不足以向他们提供良知。不要寄希望于社会学家,因为他们的学科训练不足以让他们冷静思考。也不要寄希望于法律学家和政治学家,因为他们本身太软弱!写至上午10时10分,我在搜狐博客读到了韦森的文章“中国社会怎么了?”读者可从他的文章读到中国关于儿童权益的各项十分完备的法律,呵呵,具讽刺性的完备性。

为什么公众事件相当于协调信号?因为围绕着公众事件,来自各学科的良心,被汇聚为政治力量。专业头衔不是信号,事件本身才是信号,是社会行动的信号。

事实上,我们的宪法及其法律政策,已经写明了多项最美好的权利。问题在于,是什么让它们变得如此苍白?历史告诉我们,例如,诸位可参阅亚当.斯密的法学讲义手稿A和——特别重要的B,清清楚楚地写着:历史经验表明,在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这三权当中,最容易聚集力量去侵蚀其它二者的,是执法权。难道不是吗?呵呵,所谓“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所谓“强权即真理”,所谓“might makes right”。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或抗衡。休谟说:与其与单一的恶一起生活,我们宁愿与两种抗衡的恶一起生活。没有抗衡权力的权力,或迟或早会成为腐败的权力。

就当代中国社会而言,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以及地方权力之间和中央各部门权力之间,始终存在着合作与抗衡关系。这一点,毛主席《论十大关系》讲得再清楚不过了。

但是这些相互抗衡的权力,哪一个是认真对待百姓权利的呢?不错,社会演化还未抵达我们预期的阶段。例如,迟早,地方权力继续分化,达到乡镇甚至村庄的权力抗衡,然后,普通人的权利便可得到尊重。但这一阶段绝不是等待可以达到的。就目前可见的趋势而言,“以脚投票”是强化政府之间竞争的最有效激励。所以,公民在国内自由迁徙的权利,可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它可以带来其它的制度改进。

也因此,我们支持中央政府强化“最低工资”法律的执行。因为这一权利可带来其它许多方面的制度改进。维权是一个过程,意识觉醒的过程,这一过程最重要的步骤是“表达”——必须公开表达这一觉醒的意识,否则就不能转化为权利。我们有一线希望,因为上列权力之间的长期抗衡,为新闻表达提供了足够多的空间,市场的和政治的。

家庭的失败,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教育的失败,也包括传统家庭秩序的瓦解和新秩序的缺失。在尚未确立的新秩序当中,包括在西方社会普遍且深受青年人尊重的“社会工作者”与社区之间的互动关系。可是我们的社会工作者及其他志愿者组织,为什么举步维艰?诸位自己可以找到原因。

童工现象的经济学解释是:使用童工带来了超过不使用童工的经济收益——在参与各方之间分享,这些收益诱使家庭放弃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保护者可能支付极高的成本,也诱使企业去赎买政府官员以“不干预市场生活”为理由无视儿童权利被侵犯,甚至诱使儿童自己放弃其权利。

写到此处,我读了一位“网友”的评论:与山西童奴无关,大失水准。我也不知道是谁不知所云,但我知道这位网友典型地就是金钱时代培养出来的消费主义青年。对他们来说,思想是消费品,必须是快餐,不能是修行。说实话,就是因为中国市场经济培养了太多你这样的消费主义者,中国市场才变得如此丑恶。走题了。骂你不对。你不对,我也不对。再说几句:消费主义的态度不可取,因为,不是任何事情都与任何你关心的事情有“直接关系”的,但与你关心的童奴事件有深刻联系的事情,你必须耐心思考,否则,你不可能理解。当你企图以肤浅方式解决童奴问题时,你会把中国变得更丑恶。

我们可以设想千百种途径来增加“使用童工”的成本——法律惩罚是最直接的,也最符合消费主义者们的愚蠢偏好!但经济学家知道,法律也需要支付成本,如果法律成本太高——多年来,我们美丽的宪法形同虚设,难道与成本无关吗?

间接但更有效的途径是,例如,加强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对贫困家庭和问题家庭的有效扶持而不是简单地发放救济金。“非典”时期,我恰好在杭州,对这里的社区作用有了直接体验,事实上,全国各地都来这里“取经”防治非典。其实,社区在杭州的作用被极大地激发,是因为“非典”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如果贫困家庭具有同样强烈的外部性,我们相信,社区同样会极有效地帮助这些家庭。事实上,对每一家庭的儿童状况的监督,社区最具优势,比学校更具优势。

所以,使用童工的负外部性是否强烈,与童工成本的增加有重要关系。通常,丑恶事件在我们心中激发的负效用,与我们的教养(或许还应包括教育程度)有统计的正相关性。因此,道德感的普遍缺失,既是丑恶事件之普遍存在的理由,也是丑恶事件的负外部性普遍下降的理由。

第三途径是借助于国际人权舆论和国际贸易对“童工产品”的制裁,类似于反毒品政策可以借助于惩罚毒品消费者来增加毒品成本,或“反黄”政策可借助于惩罚嫖客来增加色情业成本。

第四途径,其实是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新闻监督。我记得一次聊天,贺卫方偶然发表的看法:对法治而言,最重要的支持就是新闻自由。他的看法给我印象很深,一位法学家,从许多领域里,独独挑选出“新闻”,作为法治的前提条件,这当然也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故事。新闻被垄断了,这一次山西童奴事件,我是通过垄断新闻者的新闻报道知道的。其实,新闻是可以更自由而不会带来危险的。

第五途径,或许有效,但可能完全无效,是政府官员的直接干预,所谓“青天老爷”式的干预。遗憾,当代中国社会日益不遵循传统秩序的规则,青天老爷们的作用日益衰微。试看“奶粉事件”的后续报道,国务院总理的干预尚且无疾而终呢。

总之,对了,我忘记了是“抛砖引玉”,写多了。总之,经济学家们不应继续仅仅是经济学家,他们有话语权力,他们不应以“劳动力成本太高”为理由无视童工问题,类似地,多年以来,他们不应以“道德问题与经济学无关”为理由无视中国社会的道德问题。再重申我的立场:任何经济学在任何具体社会中的运用都是政治经济学的,不会继续是经济学的。

我写完了抛砖引玉的这几句话,等候各位发言。就在这一时刻,我突然感觉到我们社会的冷漠,如暗夜无边无际地包裹着我,湿且寒,难以呼吸了。我知道还有一些人——国内的和海外的,有与此同样的感觉。在铁屋里,连呐喊的力量也难以集聚,因为冷漠太深太久,以致他们更愿意忘记,揭开疤痕吗?太痛苦了,还是醉生梦死更好些,还是让我们肤浅地幸福着更好些。三叶虫,今天仍活着,最古老的化石是它的化石。活吧!活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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