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保护百姓财产是最大的民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72 次 更新时间:2011-10-2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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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把个人的财产置于和国家财产平等对待,目的就是要更充分的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物权法的重要特色之一,就是其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具体说来,无论是公有制单位,还是私人企业,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只要是其合法所获得的财产,就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曾经有个别人声称:法律对于各种财产都予以平等保护,这实际上只是对富人的名车和豪宅的保护,因为穷人没有财产,不需要物权法的保护,因此,物权法所要保护的实际上是富人阶层。在我们看来,这一观点其实是十分偏颇和有害的。法律进一步明确对于各种财产形态予以平等保护,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平等保护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宪法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还明确宣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很明显,宪法要求对于合法私有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此外,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也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庄严而神圣地在宪法中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一方面,私有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例如,某些地方的个别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拒绝给予合理补偿,这就直接威胁到老百姓的基本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是有利于维护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连基本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就无异于是空中楼阁。

平等保护是真正维护最多数民众的利益。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把个人的财产置于和国家财产平等对待,目的就是要更充分的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首先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基本利益。民生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这是最大的民生。平等保护强调了对老百姓私产的尊重,包含的内涵是非常深刻的。其中,很突出的一点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尊重财富的意识,必须保护私人财产权。例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前提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并不能随意砸毁商贩们的财物。西方人说,私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的政府和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应该是一致的,因为公权力的基本使命正是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以非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是否会借平等保护之名而被合法化?物权法的颁行绝不会发生所谓“非法财产合法化”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对于非法财产,法律并不会将其所有权合法化,包括国家在内的合法所有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这些被侵占的财产。侵占财产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则刑法必然会追究。

提倡平等保护,是否会导致“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局面?我们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误解。强调对于所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积极创造财富。物权法虽然无法直接分配财富,但它却是鼓励创造财富的法律。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鼓励尽可能多的人富起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实现这一历史使命的法律手段。更具体地说,物权法所追求的是穷人数量的不断减少、合法致富者数量的不断增加,逐渐消除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从而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孟子的名言曾为人引用:“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由此,法律制度的根本,就在于促使民众创造“恒产”从而使他们产生“恒心”,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在当代中国,物权法所极力倡导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爱护财富的意识,让更多的人拥有恒产和恒心。有民富则必有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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