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秉文:中国产生社保案的制度原因及解决办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14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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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秉文 (进入专栏)  

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社保基金的监管与立法研讨会”,那我就谈谈社保基金监管的问题。针对刚才的课题介绍,我谈以下几个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的概念

刚才课题组介绍说社保基金的监管包括三个支柱。在谈社保基金监管之前,先来明确“社保基金”这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什么叫社保基金?这是非常关键的概念。把社保基金监管内容涵盖成五险,这么说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在谈监管时,严格意义上讲,就只有养老,因为医疗保险几乎在所有的国家都是现收现付,余额太小,只是头寸,谈不上监管,失业保险也一样,对此各国都一样。所以严格意义上讲,所谓社保基金监管是指养老基金监管。养老又分成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商业保险。这是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来的。2005年世界银行又加了两个支柱,一个是零支柱,一个是第四支柱。零支柱来自于财政一般税收,第四支柱来自于家庭养老。这些先不说,一说就乱套了。但如果把第二支柱、第三支柱都划进来,再谈社保基金监管,那就不应该了,因为第三支柱是纯粹的私人部门,遵循的是完全的市场原则,属于保监会和证监会的日常工作;而第二支柱属于“半私人部门”的性质,既有国家的政策支持,又完全实行市场运作。

所以,经济学家一般情况下在谈社保基金监管时,主要是指对养老资金的监管。在养老里,主要研究的是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的自愿型企业年金基金。这样就可以确定我们今天谈话和讨论的平台,而刚才课题介绍的有些远了一些,起码商业保险就根本不在社保基金监管的范围之内,这是课题组应该注意的。

截止到2005年底,根据官方统计数据,准确地说,我国“大社保”概念下全部社保资金累积结余为9400亿元,而不是刚才课题说的2万多亿;其中城镇基本养老统筹资金4041亿元,东三省城镇基本养老个人账户资金206亿元,农村养老保险资金310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资金1278亿元,失业保险资金511亿元,工伤保险资金164亿元,生育保险资金72亿元,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2100亿,企业年金680亿。

二、不同的融资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在分析监管时,我们很难完全以国家来分类,而主要是以融资方式来分类,可以说代表性国家,例如,如果第一支柱是现收现付的,第二支柱是完全积累制的,就应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就是说应以不同的社保模式来分类才好。比如智利,是完全积累制的私营化操作模式,账户持有人可以挑选不同的公司,或类似于香港的强积金和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其监管方式几乎完全等同于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而与之对应的美国第一支柱是现收现付的,完全购买国债,由于其融资方式的不同,其监管模式就而相差非常之大。就是说,融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现收现付,一种是完全积累,这是两个极端的融资方式。采用现收现付的国家,其资产余额的配置大多都是采取购买国债的方式,较少的国家有实业投资,并主要发生在东亚国家,所以我将之成为“东亚化”现象,例如日本和韩国。2001年以后他们都进行了改革,开始实行证券投资。另外一个极端是指完全积累制,即引入了个人账户,实行的是完全市场化的投资,这时,监管就须采取市场监管的方式。

另一个问题是,只要养老金进入市场,其监管就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模式: :一是单一监管,在这种模式里有一个或多个专门机构来共同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二是部分混合监管模式,指只有一个机构负责监管,监管的对象是保险市场和养老基金市场;三是完全混合模式,即指有一个机构监管所有的金融领域,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和养老金基金等。不管是社保基金还是企业年金,只要进入市场,其监管模式就可采取这三种方式之一,概莫能外。我国采用的显然是第一种模式。

三、中国为什么会产生社保案

上海社保案吸引了全社会的关注。报纸上都说产生社保案是因为监管不力造成的,比如说是左手管右手造成的,而应该采取税务部门征缴、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负责待遇支付的三权分立体制等等。我个人认为这只是产生社保案的原因之一,问题不那么简单,比较复杂。例如,上海社保案涉案金额34.5亿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一是企业年金,后者的数量占决大多数。由于这两部分资金的性质不同,运作规则不同,所以,他们之间的风险源就是不尽相同。对基本保险资金来说,主要是制度本身存在很多缺陷造成的,是国家没有很好地负起责任来;而对企业年金来说,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抓住不放,没有及时交给市场的原因造成的。先来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在上海社保案中,导致产生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统筹层次太低。我国社保制度统筹水平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主要是以县市级为主,即使东三省的试点号称实现了省级统筹,但实际上也不是省级水平的大收大支;连省级统筹都没实现,更不用说像发达国家那样在全国水平上实现大收大支了。现在的统筹主要是以2200多个市县级统筹为主,基金分散在2200个单位手里。在2200多个统筹单位的情况下,山高皇帝远,中央政府难以有效控制。于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源就潜伏着多达2000多个,他们各自为政,画地为牢,各行其是。 对发达地区来说,由于他们的余额较多,投资冲动更为明显,所以社保案的发生频率就较高。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投资冲动呢?因为当前社保资金的投资政策存在较大问题。

第二,投资回报率太低。社保基金投资是受到政策严格限制的,即只有两条出路,一是购买国债,二是协议存款,否则,突破了这两条就是违规。但是目前的现实是这两个出路都很难做得到,因为国债发行不够,难以购买;银行流动性也出现过剩,所以存款也很难,这两个投资渠道都很不畅通。此外,即使这两条投资渠道畅通,其投资回报率也是非常低的,一般在2%—3%左右,于是资本的本性便容易促使县市级政府寻求较高投资收益率;在没有任何规范的条件下,各地的投资行为就成为一种放羊状态,他们各显神通,容易出现坏帐,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如果再出现决策不透明,出现利益输送,性质就变了,就成为腐败了。上海社保案的根源就在于此。

以上两个原因是导致中国目前社保基金出现违规和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制度本身造成的,进而导致利益输送,产生腐败。

上海社保案的另一个启示是针对企业年金的。在上海违规的34.5亿资金中,绝对大部分企业年金,基本保险资金很少。企业年金在2004年以前一直都没有任何投资限制,而上海社保案的涉案金额几乎完全发生在2004年社保部两个试行办法出台之前,所以上海社保案指的不是单纯的投资违规,而在于投资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什么会出现腐败呢,因为企业年金掌握在政府手里,变成了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个别领导说了算,搞暗箱操作,没有监督,没有决策民主化和透明化,最终形成了腐败。从上海案的启示来看,企业年金必须按照2004年社保部两个《试行办法》的要求,彻底实行信托制的市场化投资,从政府手里解放出来,交给市场主体去运营。

2004年以前原有的企业年金经营模式有四种:政府经办模式、企业自办模式、保险公司团险模式和蛇口模式。最后一个模式不去讨论,那是个别案例。在前三个模式中,上海出事的属于政府经办模式。出事时全国有600多亿元的企业年金存量,最多的是上海,二是深圳,三是成都。上海出事之后,社保部颁布了34号文,限定在2007年底之前完成市场化的转型。上海社保案说明,企业年金掌握在政府手里就难以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于是就不可能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所以就导致问题频出。

四、避免出现社保案的出路

2006年11月,国家审计署审计了29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查出了71.4亿元的违规资金,这些违规可以分为5类,我在一篇文章中曾做过详细的分析。据悉国家审计署将马上要对县市级的社保基金进行审计。针对上面谈到的统筹层次太低、投资渠道不畅两个方面的原因,我认为,要想避免出现社保案,就首先要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改造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目前中国的社保统筹层次太低,是因为城乡差别太大,呈现经济二元化结构。之所以就连实现省级统筹都很困难,是因为一省之内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比如辽宁要实现省级统筹,大连肯定很不情愿,但朝阳却非常愿意。于是道德风险将导致发达地区缴费不积极,甚至出现藏匿资金的现象,最后形成逆向选择。为什么当时人民公社能搞成,是因为核算单位是在小队,而不是大队和公社,统筹层次低。所以,要想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提高统筹层次,那是很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将有可能导致这个社保制度会破产的。

我个人认为,只有改造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之适应目前经济二元化结构,适应目前的经济状况。一个制度只要有统有账,在二元结构下,就势必会在统筹部分导致道德风险。在统和账的28%缴费中,20%是社会统筹,8%是个人账户。要降低道德风险,只能扩大个人账户的比例即扩大制度的私有性,减小统筹比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如果27%是个人账户,1%是统筹资金,显然就不太可能有道德风险。如果所有缴费百分之百地划到个人账户,成为私有的,全国统筹肯定会立即实现。鉴于此,我建议大幅降低制度门槛即降低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这是实现全国统筹的一个好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解决社保资金的风险问题。至于政府的责任,可以采取引入基本养老的办法,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

第二,统账分类监管,实行不同的投资政策。不同性质的资金的投资应该分开。统筹资金的规则和账户资金的规则是不一样的,这两笔资金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投资策略也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就是没有效率。账户资金是私人的,是私有财产,可以继承。统筹部分具有“税”的性质,有一个PUBLIC的性质。政府用它投资,容易投向竞争部门,计划经济因素就容易回归,会破坏市场经济;如果投向资本市场,作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作为国家主导的投资,会破坏资本市场的规则。根据我目前的研究,统筹部分的投资管理,最规范的是美国,其资本年回报率为7%左右,主要是投资于特种国债。这样可以规避计划经济因素的回归,可以规避对私人竞争性部门的冲击,可以规避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同时,国家以较高的利率的形式承担起责任来,规避市场的风险。

眼下看,账户的这一部分资金必须要实行市场化投资。其投资规则几乎要与企业年金的投资规则一样。但我们现在的投资策略是统账合一,两部分资金实行一个政策,投资渠道只有两条道,回报率太低。这样导致几个问题:一是统账结合的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为什么要引入账户?目的就是要使这部分发挥财务可持续性的作用,使其具有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可是建立了账户又没有进入资本市场,建立账户的理由与合法性就不存在了。二是回报率过低,已经导致替代率逐年降低,有一些数据可以说明问题。在我随国务院社保试点评估小组去东三省的调研中发现,他们的替代率从2000年到2005年在逐年降低。如果不提高账户收益率,最终受损的还是退休工人,其生活水平逐年下降,最终有可能使他们成为一个弱势群体。三是账户基金的信托制投资管理在我国已积累了一些经验,这就是企业年金的投资制度,从去年6月份开始进入市场到现在,资本回报率为9%。也就是说我们已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另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那里毕竟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资本市场可以承受企业年金投资之重,这也形成了共识。

账户资金在实行市场化投资以后,从社保制度层面来看,它的投资体制就理顺了,就建立起了资金安全性的防火墙,那时,它面临的就几乎完全是来自于市场的风险,与上海社保案中的道德风险就不一样了。

五、我坚决反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理由

刚才课题介绍说主张将社会保障给改税,以加强监管。对此,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我认为,社会保障的供款在目前条件下是不宜费改税的,我曾发过一些文章,表达了我的看法。这里我再次做个总结和归纳。

1.所谓费改税“与国际接轨”,这纯属子虚乌有

都说费改税是与国际接轨,但我详细查过资料,发现这是一个错误。国际潮流与之恰恰相反,不是费改税,而是税改费。

从历史上看,社会保障基金的融资方式有一个演变过程。1882年德国成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一开始是费。因为当时是行业性的吉尔特组织形式,是行业管理,显然是费,带有互助会的性质,起源于海员、矿工的互助会,所以也称之为吉尔特主义。一直到二战以前,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供款,其性质是费,不是税。二战以后,确有一些国家费改税,这是英国改革的示范结果,1946年英国根据贝弗里奇报告宣布建成福利国家,实行了缴税制,但尽管如此,其贝弗里奇报告原文中使用的也全都是“费”的概念即contributions,只有一处的标题是taxation and contributions。还有其它一些国家采用的也都是费,虽然在名称上采用的是税的称呼,我为此还查过法文版的名称和术语。

判断是税还是费,不能简单地看用词,关键要看支付待遇和缴费之间的联系程度有多大。没有联系就是税,有联系就是费。只能有这一个标准,不能看用词。1946年以后,英国尽管用词没有改,但因为其缴费与待遇已经没有联系了,购买的是权利,所以是税。与其一样的有北欧国家。

社会保障供款第二个阶段从二战后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再这期间有些国家开始费改税了,这是当时历史潮流的结果,是英国示范效应的结果,但这个潮流只发生在那个时期。80年代以后,又形成了一股税改费的潮流,这也是人人皆知的一个事实。1973年石油危机、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1981年里根上台以后,新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的革命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再加上又出现老龄化,几乎导致所有国家都要往养老保险里面进行转移支付,所以改革的方向是引入个人账户,加大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减轻政府的负担,许多国家又都开始税改成费了,试图加强个人供款与受益之间的联系。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引入个人账户。如果引入了个人账户,尽管有些国家仍然叫税,但实质上已经是费了。这样的国家,在拉丁美洲有12个,欧亚有7个国家,加上2000年香港实行强积金,稍微一数就有20多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汹涌澎湃的潮流是税改费。所以,所谓与国际接轨,实际上是接错了,“费改税”接的轨是1981年以前的轨。

2.费改税无法实现社保资金自我平衡的目的

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有的经济学家都强调其基金的自我平衡,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实践是把社会保障的缴费与一般财政收入混在一起。美国是有教训的,开始时是联合账户,后来又分开了,经过几次反复,现在仍然是分开的。一定要强调社会保障费用的自我平衡,如果变成税,就不用自我平衡了。

3.费改税割断了个人缴费与未来权利的联系

加强个人缴费与未来权利之间的联系是国际潮流。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促进缴费,促进劳动供给,劳动供给多了,缴费就多了,社保制度收入也就多了,个人退休金收入就自然提高了,这是改革的大趋势。如果改成税,在理论上就割断了这种联系。

4.费改税仍不能解决偷逃问题

“从税派”说费改税可以加大征缴力度,从前几年的实践看这是事实,至少2000年—2006年是这样的。目前的征缴条例是1999年制定的,允许地方政府选择税务部门也可以选择劳动保障部门征收。于是大约有一半省选择税务部门,半数的选择了劳动社保部门。但目前的情况是正规部门已基本应缴尽缴了,而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还没有完全加入进来。如果说要加大征缴力度,费改成税的征缴效果对非正规部门来说是不会有很大改观的。关键在于社保制度有没有吸引力,没有吸引力,非正规部门是不情愿加入进来,为什么农民工要退保?逃费和退保现象严重说到底是制度不合理和不科学造成的,而不在于社保供款是否改名换姓。关键还在于进行制度改革,让社保制度有吸引力,因为它与个人所得税的性质毕竟是不一样的。不能陷入部门利益之争的误区,而要考虑长期的制度建设。

5.费改税与中国社保制度刚刚起步的现实不符

中国的社保制度刚刚起步,税的刚性要大于费,应该保留较大的改革弹性和改革空间,比如目前社保账户比例还处于变化之中,统筹部分还可以费改税,但账户部分改不改?说统账结合,统是税,账是费,但账的规模都定不下来,如何改?我们的制度正在建设和变革之中,仅做实账户的规模这一点就是有好几种试点方案,一次试点一个样,如何从费变成税?税的严肃性何在?

6.社保税的税种和税目的确立存在较大困难

一个税种或税目的设立必须考虑到其权威性与可行性。如果改成税,目前的缴税人的税基将如何确定?非正规部门的人怎么办?农民连农业税都免了,还要让他们交社保税?你说他交不交?如果把他们排斥掉,这是社会排斥,谈何建设和谐社会?

7.费改税的说法暗含部门利益之争

这笔资金到底由哪个部门征收好?各种说法都有。我个人认为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征收好。因为中国的社保制度正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几十年,如果不把权利和义务统一在一个部门,征收是税务部门,钱由财政部保管,花钱的是劳动保障部,从长期来看,就没有一个部门有责任感,无法确定责任人,容易出现三个和尚抬水无水喝的局面。这不是一个觉悟的问题,而是一个机制问题,是一个制度安排问题。我的思路是“三贴近”: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是长期的和漫长的,从参保到退休需要几十年,这个特殊性要求,决策者离资金源头越近就越有利于制度的长期建设与观察,制度运行的执行者离缴费者越近就越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决策者与执行者离得越近就越能明确责任主体,进而就越有效率。

8.费改税潜伏着加大中央财政负担的可能性

如果费改税,三个部门联合管,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掌管,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花钱,很可能加大中央的财政负担。因为管支付的人只管支付,他就有可能不顾征收的现状而只顾支付,入不敷出是财政部的事情了。试想一下,在这样的架构下如果实行几年前的两个“确保”的话,那会是什么结果?

9.没有数据说明费改税就必然降低成本

有人认为税务部门有一套现成的班子,由他们征收成本低,但我看不见得。税务部门的年终奖励要拿出多少比例?硬件建设需要花费多少?我们没有确切的数据,正是由于没有公开披露的数据,所以我们就不能说哪个部门征收成本低,或断言说哪个部门的成本高。前面我说的去年审计署的报告中公布,在71.4亿元违规资金中可以分为五类,其中就有6.5%用于构建办公用房和弥补行政经费,是4.7亿元,包括违规担保和其他房产与职工宿舍。征缴成本的确定与来源无非是两条,一条是按比例提取,一条是大收大支,实行财政拨款;但无论实行哪一条,都应在立法上应予以明确。这次《社会保险法》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我就提出了这个意见,行政成本要制度化、透明化。

六、对几个相关问题的看法

最后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1.关于中国企业年金的担保问题

刚才课题组的介绍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应成立一个担保公司。这一建议是错误的,因为中国企业年金的类型是DC型完全积累制的,是不需要担保的。建立担保公司的情况只发生在DB型制度下,DC型是无须担保的,这是以讹传讹的结果,我曾在报章上看到过。有人说美国是这样做的,但我们应该知道,美国的那个担保公司只是针对DB型的,DC型计划根本就不在担保之列。DC型的风险来自于自我投资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是来自于企业破产,因为DC型信托制的养老资产与企业的自有经营资产在法律上是分离的,没有连带关系,养老资金是安全的。中国不能搞DB型企业年金,绝对不能搞,我们只能按照社保部2004年颁发的两个试行办法走DC这一条路,而不能再设立另外一个DB制度,同时走出两条路。

这是因为,2005年的数据显示,中国企业的生命周期平均只有3.9年,如果中国做DB型企业年金,其风险就非常之大。企业破产之后,企业年金的损失如果政府不接管,就会把失业群体推向社会,会形成不稳定因素;政府要接管就容易形成巨大的财政风险。美国有DB型的企业年金计划,这是历史造成的,由于DC具有很多优点,后来就发展得很快,现在已是半壁江山,而在70年代初期DC型几乎还是零。即使对DB计划来说,美国担保公司的效率和效果也是极不成功的,因为它相当于一个再保险公司,参保公司向再保险公司买保险,定价存在很多技术难题,道德风险猖獗,逆向选择严重,处于亏损状态,大概负债已达几百亿美元。所以再保险的定价防止不了道德风险,价格反映不了参保公司真实的风险程度,这样的担保制度是不成功的。所以,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职工的利益,我国职业年金计划在立法上应该杜绝DB型计划。

2.关于监管模式

监管非常重要,监管设计关键在于投资理念。投资理念有两种,一种是谨慎人式的,一种是数量式的。决定投资理念的受到两个客观因素的制约,一是继受的法律体系,一般来说,不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实行谨慎人的投资策略,而大陆法体系一般实行数量投资策略。我看到的欧盟《里斯本日程》说,在90年代,凡是实行谨慎人投资策略的,其投资回报率平均为11%,而实行数量限制的,则只有6%。二是受到客观的经济发展条件和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如果经济发展不太成熟,一般采用的是数量式的;如果成熟,则采用谨慎人策略的。这在国际上也是一个规律和普遍现象。

投资的理念和策略不同,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也就不同。例如监管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数量限制着重的是事前监管,主要是设立门槛的问题,而谨慎人的投资策略和理念侧重的则主要是事中和事后监管,进入门槛一般较低。监管模式不一样,监管重点不一样,监管力量的配备也就不太一样,监管负荷也就不一样。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无疑我们采取的是数量式的模式。

3.关于做实个人账户

我同意刚才葛延风同志的观点,对做实账户也同样持有怀疑态度,因为做实账户以后有很多问题。

第一,资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前面我已经讲了,这里就不详述了。这是个大问题,是决定是否做实账户的一个根据呀!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做实就没有意义了。否则,就是为了做实而做实了,就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做实了。

第二,做实个人账户与经济大制度不配合,对经济增长结构不适应。我国外汇储备已于上个月超过1.2万亿,为全球外汇储备第一大国;多年来始终是双顺差的情况下,社保制度做实账户的结果显然没有为消化双顺差和外汇储备而做出贡献,结果正好恰恰相反;另外,当前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太高,高达80%,成为世界之最;再次,储蓄率也太高,达48%,也是世界之最;此外,商业银行储蓄已过15万亿,邮政储蓄已过万亿,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高达7000亿元,银行流动性过剩问题在总理政府报告里都提出来了,引起了最高层的重视。再看消费,我国最终消费已达到历史最低水平,接近50%,居民消费从1991年49%下降到2005年38%。这样一个结构已对拉动内需形成了相当不利的影响,结构性矛盾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当前宏观调控需要认真应对、经济发展需要长期解决的最突出最尖锐的挑战,甚至已经威胁到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

正如刚才说的,目前我国“大社保”概念下,本来就已经积累了近1万亿,存量如此之大的资金存量,一方面,不仅成了制约扩大内需的一个沉重负担,而且还加剧了结构性矛盾,所以,对于基本社保制度来说,我们无需再制造一个积累性质的制度,否则,要做实账户的话,一年就滚动增加1000亿。我们目前的问题是社保制度覆盖率太低,只覆盖了正规部门,才1.8亿人,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心里没底,没有预期,并且便携性很差,严重地影响了全国范围的劳动力流动,难以扩面,养老靠个人存款,所以储蓄率就高;可是如果不储蓄,就更没有保障,于是就形成了互为因果的关系,自己踩自己脚。所以,目前迫切的任务是如何要使社保制度能够尽快地扩面,是如何改造社保制度,使之能够具有扩面的能力,尽快让更多的人加入进来,能够完成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在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让广大的城乡居民享有社保制度,他们可以放心地消费与养老,而不是急着去做实个人账户。单纯去追求做实账户,我觉得把手段和目的弄颠倒了,其结果是自己憋自己。

第三,做实账户还存在着巨大的转型成本问题。为做实账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分别给予补助,需要巨大的转型成本,这在东三省试点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在今年开始的其它八省市试点中也暴露出来。对于做实账户,我个人持怀疑态度,这样做完全是固步自封,因循守旧,抱守残缺。部分积累制的实现形式除了统账结合以外,还有其它实现形式,我们所坚持的是这个理念,而不是做实账户这个行为。我们还有别的办法,比如,“名义账户”就是一个两全其美的选择,我们为什么不予以考虑呢?采用这个办法,既不用为做实而痛苦地进行巨大的转移支付,又无须为巨额的投资工具而发愁,还无须发愁“全国粮票”的劳动力流动问题,而且还能配合为双顺差和外汇储备进行瘦身,达到可以扩大内需与改善经济增长结构的目的。

2007年4月13日,《中国与世界经济》(英文刊)和《国际经济评论》编辑部联合主办了“社保基金的监管与立法专题研讨会”。这里刊发在研讨会上郑秉文教授的发言全文,已经本人审阅修改。

(原载《国际经济评论》,2007年第5-6期(总第69期),第4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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