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制裁国安法官是反法治的霸权冲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34 次 更新时间:2023-05-2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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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早前发布涉港报告,提议对至少29名香港的国安法官施以制裁。美国的国家安全没有边界,却对中国香港地区的国安法司法程序实行非法干预和长臂管辖,打压履行法治核心责任的司法官员,这在本质上是反法治的。国际法没有任何授权规范支持美国这种长臂制裁,美国国内法更不能作为对他国司法程序和司法官员施以管辖的合法依据。

美国长臂制裁所依靠的仅仅是非法律的强制力量,是一种在所谓美式民主与普适价值光环掩护下的丛林式攻击行为。由于缺乏任何符合法治原则的合法性基础,美国长臂制裁受到各国批判和否定,甚至其核心盟友如加拿大、法国、欧盟等都制定有针对美方的阻断法案。2021年中国通过《反外国制裁法》也有类似的涉外法治斗争的针对性。中国国家立法机关还在紧密推进制定《对外关系法》,目的在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提供更完整的法律工具箱用于反制美国、西方非法干预。

CECC报告援引的是美国两部涉港立法:2019年《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及2020年《香港自治法案》。前者是对香港黑暴势力提供的外部保护伞;后者是对《港区国安法》的干预性反制。早在1992年美国即制定《香港政策法》以干预香港事务,而上述两部法律在美国涉港立法体系中属于“干预增强法案”。

这是两部基于美式帝国霸权的干预主义法案,干预理由是香港“人权”、“民主”、“自治”受到特区和中国政府的制度性打压,反对派人物遭到公权力镇压。这两部法律实施以来,美国已多次启动涉港制裁,类别包括出口管制、贸易制裁、人员制裁和部分金融制裁,特首和中央涉港部门首长均被纳入制裁序列。但美国一直没有宣布制裁法官,背后原因当然不是美国尊重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而是忌惮对法官的制裁引起全世界对美国法治异化的质疑和反弹。

美国从“服务型霸权”转向“压制型霸权”

美国虽实际享有全球性的霸权,惟这种霸权毕竟缺乏国际法基础和各国人民的政治同意,从而只能是一种“事实霸权”——在其道德自律和良性运转时表现为“服务型霸权”;在其道德自亏和恶性发作时表现为“压制型霸权”。

PerryAnderson教授在其《原霸:霸权的演变》一书中提及霸权的双重要素:强制力+同意。从美式霸权的实际演变来看,其内在的“强制力”日益超限膨胀,而“同意”的比例与可得性日渐衰竭。从历史规律来看,愈是霸权衰落之际,霸权主体对平等挑战者的存在性和发展趋势就愈是敏感、焦虑,从而引发霸权主体的非理性攻击冲动。指向中美关系新冷战对立的所谓“修昔底德陷阱”,是西方霸权思维的典型体现。

美式霸权正在经历从“服务型霸权”向“压制型霸权”的历史和政治转型。在美式霸权转入“下半场”的特殊阶段,美国本身将构成全球和平发展的主要障碍——它不再是全球正义和制度公共品的主要供给者,而日益成为纯粹自私性的霸权利益的顽固维护者。若霸权利益需要,美国不惜跟国际法及人类根本利益为敌。美国背叛美国、背弃初心、屈从私欲和私利,这种帝国自反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上并不鲜见。

美提议制裁港法官具四重违法性

美方提议的制裁香港国安法官具多重违法性:其一,法源上的违法性,即授权美国执法部门实施制裁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和《香港自治法案》,不具国际法基础和合格管辖权,是一种丛林式自我授权,是美国自诩的“世界警察权”自我装扮,本质是一种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可引发被制裁对象的正当报复和反制,而反制行为反而是有国际法基础和合法性;

其二,制裁法官对法治原则的违反,即制裁香港国安法官,是对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冒犯及攻击,可视为对人类社会法治原则的规范性否定,是美国霸权对普遍法治价值的凌驾和损害;其三,制裁行为的决策者和实施者构成对制裁对象的非法侵权,不仅可能引发正当反制,还可以就制裁侵权的具体危害后果发起独立诉讼,以法治方式追究美国非法制裁者的责任;

其四,美国制裁提议鼓动了一种反法治的激进主义和分离主义,这种鼓动及其破坏法律秩序的后果,会对全世界包括西方国家的法治信仰和制度安全造成“反噬”效应。

这一提议对法治原则、中美关系、港美关系及香港法治与司法独立,均造成破坏性的影响,是一个显然带有敌意和攻击性的冷战式进程。这一提议毫无意外地遭到中国和特区政府坚决反对,若其后续实施造成对中国或香港利益的具体损害,必然引发反制。

港法院可承担司法反制责任

CECC主席及其主要成员有可能因其极端反华及破坏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因,在适当条件下遭受中国的反制性质制裁。正是在美国不断加码的对华非法制裁和长臂管辖刺激下,中国法治体系建设开始聚焦反干预、反制裁、反长臂管辖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建设。一国两制范畴的涉外法律规范是中国涉外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反外国制裁法》在2021年因多重原因未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但并不意味中国政府不可以依据该法展开涉港涉外法律斗争,也不意味在美国非法制裁进一步升级的条件下不会重启法律纳入的议程。

从特区法律层面来说,在美国涉港制裁的危害性不断深化的条件下,特区政府需深入研究、检讨本港阻断法案的现状和立法完善的制度空间,甚至香港法院也可以承担起司法反制的保护责任。一国两制范畴的涉外法律斗争,需中央和特区政府的高度互信及协调行动。

该报告显然是针对今年香港国安法司法程序中的大案要案而来,即“黎智英案”和“非法初选47人案”。前者涉及港区国安法第29(4)条规定的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具体条文描述的正是对香港特区或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而黎智英作为西方扶植反中乱港势力的总代理人,曾多次公开请求外国制裁中国或中国香港,CECC的制裁提议恰恰回应了黎智英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而后者涉及国安法第22条规定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大多数人是香港反对派政治骨干,他们的涉嫌串谋行动威胁到香港特区的制度安全和管治权安全,是香港民主运动异化和走向“颜色革命”深渊的重要标志。但这些颠覆性的行动,在美国势力眼中却属于“亮丽的风景线”。

在上述案件依法审理过程中,美国报告的制裁提议是美国、西方干预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他们无非是要威胁香港国安法官,捆绑他们的海外利益或家族利益,迫使法官不敢或怠于行使国安法授予的司法职责,甚至背弃他们的司法誓言和法治信仰。

可敬的是,香港法官没有被外部势力吓倒,不可能屈从于非法的制裁恐吓,最近有关黎智英案代理权后续事宜的司法裁决就充分证明这一点。在外部势力的司法干预和制裁威胁面前,香港法官表现得愈专业、独立,愈忠于司法职守和法治信仰,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国际地位及声誉就愈高。相反,美国的非法制裁愈频繁、拙劣,愈有恐吓性,美国法治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就愈差,其霸权的规范性根基就愈松动。

美方制裁威胁推动中央更好地护港

总之,美国试图通过制裁威胁干预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压制法官的自由心证和司法操守,进而破坏港区国安法实施及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规范运行。这种反法治的霸权冲动既毫无法理基础,也不会给美国带来霸权利益的增进,不过是夕阳式“压制型霸权”的又一次非理性冲动而已。

回看香港在国安法下的民主法治体系新秩序和新篇章,及香港在融合发展和全球化发展双向进程中“由治及兴”的二次启航与进步,一国两制长期坚持的国家保护力量和制度杠杆活力,足以刺破美国所谓报告及其制裁提议的一切虚妄叙事和威胁阴霾。美国制裁威胁只会推动中央更好地从法律制度上保护香港,也会推动香港国安法官对国家宪法及国家安全的更忠诚理解和守护,更会推动一国两制范畴涉外法治体系的规范塑造和效力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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