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关于人权的几个理论问题

——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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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20世纪以来,人类在经历了两次灾难性的世界大战以后,又不断面临新的威胁。除了由于人口爆炸、生态平衡、能源危机等问题带来的困境,更为严重的是,人类发明了足以毁灭自身的核武器。此外,还有日益漫延的恐怖主义、不断引发战争的民族主义情绪以及部分国家还存在的缺乏监督机制、在国际国内事务上不负责任、以“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为行为准则的不良制度这样一些对人类构成更现实崐威胁的危险因素。这些危险因素与核武器的存在结合在一起,把人类置于头悬达摩克利斯剑的险境。除了这类人们容易注意到的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的危险,还有一类不易为人们普遍关注然而对于人类却更为深刻的危险,这就是人性本身所面临的危险。人性面临的危险包括伴随工业化进程而出现的种种副产物,例如,专业化对人性的分割,过度的物质主义对人的丰富性的遮蔽,实利主义的膨胀和人文精神的衰落导致的人性萎缩,大众传媒以大量信息包围人而导致的精神麻痹状态……。然而,人性面临的最严重威胁还是人权因种种缘由,尤其因社会政治制度不良而得不到伸张,是由人权不张而导致的许多人悟性丧失、精神沉沦。要保护人性,首先要保障人权,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妥善解决人类生存和人性所面临的其他问题。

一、人权概念的历史沿革

人权是一个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前提,以肯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概念。在思想渊源上,它直接来自人道主义伟大思潮。人道主义起源于古代人对自己在宇宙中的位置、自己的本质以及人生意义和目的而进行的探索,发展完善于近代人追求幸福,追求个性发展,追求本质力量表现的运动流程之中。作为形而上探寻的成果,人道主义一方面揭示出人的理性能力是人区别于万物的根本标志,揭示出人由于具有理性能力而与万物之间构成了作为认识者、实践者、评价者的主体与作为认识、实践、评价之对象的客体的关系,揭示了人的主体地位,并据此在价值领域确立了“人是目的”这一根本原则。另一方面,人道主义揭示出常常被社会关系、被形形色色的社会群体所遮蔽的个人独立价值。对个人的发现是近代以来人类取得巨大成就的真正秘密所在。与个人觉醒共生的,是突破地域、文化界限的人类一体的博大观念。正是人道主义对人的理性能力,人的主体地位和个人独立价值以及人类一体的揭示,直接引伸出人类自由与平等的思想,为人权概念的诞生作了最重要的准备。

17世纪以后,从人道主义发展出来的自然权利概念已经是人权的正式表达。几乎所有自然权利说都坚持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在这种天赋权利上都是平等的。这种思想曾被许多人批评为一种虚构,但这种虚构的内在真实性却决不比实存的现象少,因为,它反映了人对自身本质最深刻的领悟,与深藏于人类本性的要求相一致。人类历史尽管纷繁复杂,但其发展进程显示了一个基本趋向:不同人种、不同文化以及不同制度下的人,一旦精神走出蒙昧状态、一旦有了自我意识,哪怕在相互隔绝的状态下,都要或迟或早地表现出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人的这种追求基于一个事实:人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舒展开人的类特性,并且打开人性无限发展和深化的通道;人只有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思想、表达自由和自我管理自我决定的自由都得到保障时,才能表现自己作为有理性的存在和创造性主体的种种本质力量,也才具备了履行在世界上的责任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基础,人的尊严才能确立起来。至于平等,作为个人独立价值的体现,当然也是确立人的尊严的基本要素。正由于这个原因,任何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对精神活动的自由、行动不受无理干涉以及身份平等的要求便会自然产生,因而使相应的权利具有类似于自然规律的性质。

对这一事实的体认导致了十八世纪欧美人权运动的高涨,它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革命以及《独立宣言》、《人权和公民宣言》这两个划时代的文件。两份宣言都突出了“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的自然权利思想,包含了后来为人们普遍确认的四大权利: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免于匮乏的权利,规定了“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这种对于人类是最基本的因而也普遍适用的原则,但是这些思想和原则曾因法国革命的副产物而蒙上灰尘。法国革命中以平民专政代替贵族专政以及在平民专政中由于一部分民众表现出不负责任的乱民情绪所招致的社会恐怖,本质上与法国革命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追求、与《人权和公民宣言》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却因为这种副产物给人们留下的深刻印象而与《人权和公民宣言》同被视为法国革命的标志,致使许多人不适当地把二者联系在一起,因而,人权思想在19世纪受到冷落。然而,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类惨遭蹂躏,尤其是这个世纪出现的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形形色色极权主义公然蔑视、践踏人的权利和尊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不幸,人权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它所具有的跨文化的普遍性在灾难中充分显露出来。在人类沉痛教训和深刻反省之际,人权思想不仅得到复兴,而且越出欧洲、北美范围而被全世界广泛意识到。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把承认每个人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视为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把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不虞恐惧不虞匮乏的权利正式确立为基本人权,把以法治来保护人权确立为全人类的共同任务。这个宣言标志着,源自人道主义伟大潮流,经过人类自我体认和深刻反省而形成的人权概念其内容已经规范化;它还标志着,由于蔑视人权带来灾难已越出地域、文化和种族界限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灾难,目睹并经历了这种灾难的人们认识到人权是需要全人类共同加以保护的人类基本价值。

人权概念的历史沿革表明,第一,人类历史有一种确定无疑的伦理内容,这就是争取和捍卫人的自由,正是这个斗争的演进导致近代人权观念的出现而且逐渐在全世界范围内被确认。第二,人权是对人类基本特性、需求和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的最集中的表达,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准则具有公理的性质,因而提供了文化和价值的多样性和多样性赖以展开的统一性基础和道义基础。第三,人权作为个人觉醒的产物,本质上属于个人;作为对人的本质需要的确认,它既不由任何组织、机构授予,任何组织、机构也无权剥夺。作为对个人自然权利的表达,人权概念使任何等级制都失去了依据,它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个人与包括政府在内的种种组织、机构之间的基本关系,尤其是以此划定了高度组织起来的权力机构──政府行为的界限,并确定了评判政府的基本标准。以上三点使人权观成为人类道德构架的核心。

二、人权标准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提供基准线

《世界人权宣言》在半个世纪前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意味着它已成各国认同的人类自由权利基本宪章。这期间,世界保卫人权运动日益发展,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与国之间正常交往的基础,任何地方都无法回避。另一方面,自19世纪以来,随着人类学家对不同文化独立价值的发掘,人们开始学会以理解和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异质文化。然而,既肇始于部分人类学家在揭示不同文化的价值时对差异性的片面强调,也因为一些人把对待异质文化的开明态度矫情化,致使无条件颂扬差异却忽视甚至否认共性的文化相对主义出现了。文化相对主义作为思维片面性的产物,本身就具有消解普遍准则、瓦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相互沟通和交往之前提的弊端。它一旦扩大到与人权保障与否关系最直接的社会、政治制度评判上,认为凡是实存的便是合理的进而走向价值相对主义,并且把原本非意识形态的人权标准意识形态化,人权标准的普遍性、统一性便面临被消解的危险,道义评判标准上的混乱和倒退也就在所难免。

的确,随着各民族之间的联系日益广泛和深入,不同文化日益被人们所了解,多种文化模式并存,异质文化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成了文化发展的重要趋势。然而,文化作为人的生存方式的表现,无论不同文化之间有多大差异,比起那些使所有人都成为同类的一致性来说,差异是表层的。事实上,在晚近几十年中,人类学家通过更深入的考察已经发现,在广泛的领域和长期的人类经验中存在着所有民族都倾向于服从的普遍准则,发现了表层的文化习俗差异甚至冲突之下存在于深层的一致性,它们就源于人在基本特性和需求上的一致性以及在面临的基本生存问题上的共通性。这些一致性或共通性构成了超越地域、文化、种族界限的人类共同的价值基础。正是由于这一基础,很不相同的文化背景之下的人才能沟通和交往。因此,多种文化模式并存的前提是对人类价值和相应的公理原则的认同和尊重,正是对人类基本价值和公理的认同和尊重才使每一种具体的文化模式的独特性是有价值的因而也才是值得保存的,各种相异的文化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成为国际文化共同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从文化多元并存的事实并不能引出各种文化都有同等价值的结论。实际上,各种文化的价值取决于它反映人性的程度和满足人需要的程度。因此,文化的价值本身是一个需要根据人权标准衡量的问题。对社会、政治制度的衡量更是如此。比较而言,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环境适应和积累的产物,其产生和变迁是一个较自然的过程。而社会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变更虽受着文化传统和现实社会状况等多方制约,但却更多了些人为选择因素;当这种选择出自社会强势集团时,对大众来说,便有一种被动接受甚至被迫接受的性质。这就显然存在着一个对其合理程度或优劣的判断问题。就是说,制度的合理性或价值不能由它存在着这一事实本身得到说明,而要由特定制度下人的生存状况来说明。人的生存状况首先是由人权来标示的。

由于人权直接源于人的基本特性和基本需求,它实际上是一种最低标准,是文明的公分母。人权的崇高性并非因其标准高而是因为它作为文明的公分母具有超越任何文化或制度分歧的不可违背性。人权被践踏,人便会陷入灾难和不幸,在人权毫无保障的地方,大量的人会丧失人作为人所必不可少的类特性(如思考能力,自主能力)而不能保持在人作为人所必要的维度上。国际社会把保卫人权的作为基本目标,实际上依循的是有如卡尔•坡普在《猜想与反驳》中提出的那种“把反对可避免的苦难作为公众目标,而把增加幸福主要留待个人发挥首创精神去解决”①的思路。也就是说,保卫人权是基于防范罪行和不幸的考虑而不是出自增加福利的考虑,是基于维护人追求幸福的起码条件而同最紧迫的社会罪恶作斗争,而不是基于提供幸福本身。正因为如此,对于各国来说,人权标准表达的是政府行为不得跨越、一旦跨越便堕入野蛮和罪行的界限;它超越文化的差异和冲突,更超越意识形态之争,世界各种文化和价值观的丰富性、多样性也只能在以人权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背景上展开。因此,尊重文化的多元价值取向决不意味着取消具有普遍性的共同评价标准而搞相对主义,决不意味着对践踏人权的反人类行为的容忍。

在世界保卫人权运动中,文化和价值相对主义事实上已在扰乱着国际社会的是非判断。不仅如此,文化和价值相对主义在对待群体和个体时,表现出不平衡性甚至虚伪性。即:持此立场者在为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的经济、文化特别是政治差异辩护时,往往忽视特定群体内个人的选择自由;而当其把压制个人表现多样性的制度也视为合理时,他们对世界上文化、经济、政治制度多元并存的肯定就以对某些群体内个人在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上的多样性的否定为前提了。这使得某些国家中的强势集团可以借相对主义对外以文化多元并存的事实为借口反对普通公理,以文化相对主义和价值相对主义作为抗拒和践踏公理的遁词;与此同时,对内又坚持自己兜售的价值观以及利用政权力量,利用对大众传媒的垄断和监督而制造的伪文化是绝对的,以价值一元化排斥和打击异于官方价值观的其他价值观,要求人们以“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偏执态度对待异质文化,并借此取消人们的选择余地,压制人的主体精神。这些集团还故意抹煞一个事实:虽然人种千差万别,具体的个人又由于自己无法选择的因素而置身于千差万别的文化、经济、政治环境下,但每个人都是人类的一员,都有着共同的本能、特征、基本欲求和基本问题。他们声称人权标准因文化、经济、政治状态的不同而不同,鼓吹人权的差别性标准,实质是试图在分明是同类的人之间竖起藩篱,把人类分割为权利不均的不同等级,正如他们往往在国内又以阶级来分割人民,通过预先给予各个阶级以值得怀疑的道德判断把人民划分为不同等级。这种把人类拉回到野蛮的等级关系中的企图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而且与他们自吹自擂的意识形态的“先进性”形成尖锐的讽刺。而所有鼓吹差别性人权标准的强势集团又都毫无例外地预先剥夺了大众发言权,却又以全体人民的名义讲话,把反对人权共同标准的观念、甚至厚颜无耻地声称本国人不适于享有别国人可以享受的人权的观念强加给沉默的大多数,然后倒打一耙,指责国际社会把共同的人权标准“强加给×国人民”(其实就是指责国际社会竟然把“×国人民”看成不低于其他民族因而应与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同样权利的)。这,则是对本国人民的双重侮辱。实际上,由于人权具有跨文化的普遍性,它发乎人的本质,是人们在相互隔绝,蛰居一隔的状况下也会产生的诉求,不存在谁强加于谁的问题;真正强加于人的倒是否认人的本质要求的作法。

三、人类精神高于国家主权

人们在对待人类、个体与各种集体的态度上,有一种耐人寻味的关系:对人类整体的关切,往往与对人类个体的关切一致;而对存在于这宏观与微观的两极之间的种种规模的集体,取这种态度的人所抱的则是一种以对人类和个人的关切为基点的真实的责任感和冷静审视态度。把对人类和个人的关切作为基点,正是把人视作最高价值和目的的人道主义立场。与此对立的是极权主义者。他们心目中既无人类又无个人,而只关注狭隘的集团;他们又总是一些自大狂,以“朕即国家”的态度睥睨一切。这样的心态自然使他们要敌视源自个人觉醒与人类一体观念的人权,也自然要以“国家主权”为盾牌来掩盖罪行并继续犯罪。

“国家主权”是一个被搅得非常含混因而需要澄清的说法。首先是主权归属问题。在西方早已成为历史陈迹的专制时代,人们通常把国家主权视为君主所有,君主当然更自认是国家主权所有者。然而纵使在这样的时代,又有另一种扎根于传统的人民主权观念与国家主权归君主的观念并存,并使后者不断受到挑战。体现在13世纪的英国《自由大宪章》中的人民主权观念自不必说。在中世纪王权强大的阿拉贡王国(位于今西班牙东北部),臣民这样向国王宣誓效忠:“我们这些并不比你卑贱的人,向你这位并不比我们高贵的人宣誓,如果你能尊重我们的自由并遵守法律,我们接受你作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统治者,否则,我们就不接受”。②1581年法国国会通过的“出亡法”则以下述声明撤销了他们对菲利普二世的效忠:“当一个国王不履行他作为保护者的职责,当他压迫他的臣民,践踏他们自古代遗留下来的自由,并且把他们当奴隶对待时,他就被认为不是国王而是一个暴君。因此,这个国土上各个阶级可以合法地、合理地废黜他而另立一个国王。”③这两个文件都表明人民对君主具有最终的废立权,因而暗含了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的观念。18世纪启蒙思想家更明确地表达和论证了“主权在民”思想,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则以实践来体现了这一思想并以两个著名宣言把它作为基本政治原则确立下来。在当代,这个原则写入了《世界人权宣言》,而且成为最基本的政治学常识,即使非民主国家也不得不承认人民是主权者,不得不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写进宪法。这些表明,国家主权的归属问题在今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与主权归属问题相随的还有主权的界限问题。人类要靠一些基本法则把自己确立为人类。无论人与人之间还是国与国之间,如果没有对基本法则的探寻,没有由对这种法则的遵守而造成的必要秩序,人类将不可避免地陷入野蛮状态。事实上,自有国家以来,各国之间为了生存和正常交往,就不得不探寻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往所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体现着人类历史的伦理内容,贯彻着天赋人权和人类理性的国际法便是人类长期探索的结果,它超越一切国家的法规和传统之上,限定了各国主权的范围。任何民族如果一味强调自己的特殊性,把特殊性置于人类共性之上,任何国家如果把自己的主权置于那些奠定了人类生活基础的一般原理之上,这样的民族和国家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在国际社会中是危险的”,因为他们会毫无顾忌地破坏国际社会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一致性,而且会毫无顾忌地把人类推入战乱之中。尤其在当代,随着科技的发达,各民族之间的封闭状态早已打破,各国人民唇齿相依,加上存在着足以毁灭整个人类的核武器,任何国家试图游离于国际共同体之外自行其是,都会构成对全人类的威胁。因此,在世界日益一体化情况下。每个国家在国际大家庭中都必须行为端正,具体说,每个国家的法律须得接受公理的检查和评判,每个国家无论政府还是人民,行为都不能跨越国际公法所规定的界限。二战时期,希特勒作为侵略国依据的“生存空间说”以及在国内为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的大屠杀而制造的人种优劣的神话曾得到了许多德国人的响应;日本军政府“建立大东亚共荣圈”的侵略国策也同样在日本人民中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呼应。无疑,当时许多德国人和日本人是把侵略和屠杀别国人民视作权利的。所以,二战时期德国和日本犯下的罪行不仅是他们的政府犯下的。人类经历的这场恶梦从反面教育了人们应该这样看待主权问题: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主权属于人民;而在国际大家庭中,即使对一个国家的真正主权者人民来说,主权也是有限的,它的限度就是由那些体现了人类精神的超国界的一般原则(包括人权原则)规定的。

在这个问题上,常见的诡辩来自带极权色彩的全能政府。这类政府往往自诩为民族和国家的化身,在主权归属上偷天换日把人民的决定权据为已有,然后又以“无限主权”的强词夺理来抵拒公理,抵拒人权,使“国家主权”成为藏污纳垢,掩饰罪行的方便借口;当其干脆宣称“主权高于人权”时,“国家主权”便不仅掩盖反人权罪行,而且是为反人权罪行张目了。在这类政府利用“国家主权”犯罪时,令人遗憾的是一些自己充分享受着人权的名人在一旁教训国际社会要“尊重别国主权”,“不要干涉别国内政”。似乎一提起“主权”或“内政”,任何罪行,哪怕是大屠杀的血腥罪行也可以取得豁免权。这些名人在表面的公允、客观背后实际上有着他们自己的偏向:他们把主权看成了政府随心所欲、不受限制的权力而不是这些国家的人民自己选择和决定的权利。这样,他们事实上就已经在以他们对暴政的纵容、支持态度和对暴政下被剥夺了人权甚至惨遭杀戮的人民的冷漠而干涉了人民的主权。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基础。每一个国家发生的与这些价值相冲突的事件都是全人类性的,都理所当然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干涉。“不干涉内政”、“尊重主权”只能在人类共同价值背景下理解,而不能用来为背离人类共同价值作辩解,更不能成为施行暴政或为暴政开脱的借口。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不可违背之理:人类精神高于国家主权。

四、人权归属于个人,人权内容不可分割

如前所述,人权概念以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它源于人的类本质,是人对自身本质体认的产物。因此,不仅不由政府所授,而且内在地规定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政府跨越这个界限,便构成对人权的侵犯。但所有全能政府都倾向于摆脱限制,于是,某些与权力调情的文人便一反人权概念的本然意义,杜撰出“集体人权”说,称“人权首先是民族的生存权和独立权”,称“集体人权高于个人人权”,把民族的生存和独立同个人人权对立起来;在个人人权上则声称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优先于思想、言论等自由,把人的生存、发展与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对立起来。然而,这两个对立却都是经不起理性审视和事实验证的虚构。

首先,人权概念的产生与一个重要的历史进程同步:集体权利向个人权利移位以及相应的集体责任向个人责任演进。这一进程表明的正是前面已提到的带动西方社会从中古时期步入近代的关键性事实──个人价值主体地位的发现和确立。个人不再淹没于形形色色的群体之中,不再是没有独立价值的群体附属物,而是应享有权利也具有责任能力的独立主体。人权概念通过对个人权利的界说揭示也正是过去长期被笼罩在社会历史和社会关系上的神秘雾障遮蔽着的个人的真实地位,由这一概念所突出的个人权利同时也就奠定了个人负责的基础。因此人权概念反映了人对自已的认识完全摆脱了以群体淹没个人的原始蒙昧性。在人权概念正式诞生三个多世纪以后而且其意义已被人们广泛意识到的21世纪末,以所谓“集体人权”取代个人人权,实际上是制造新的原始蒙昧性,把对人的认识拉回到还意识不到个人真实价值的原始阶段,以便重新以集体遮蔽甚至吞噬个人,而且在吞噬个人以后还可以宣称:这是维护集体人权的需要。

借助于集体人权概念,民族的生存、独立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对立便虚构出来了。但是,任何民族的生存与独立都勿需以对构成该民族的个人的剥夺和压制为前提。从根本上讲,民族整体与个体之间是共荣共损的关系,而且在这共荣共损的关系中,良好的个体素质是民族生存、独立与发展的前提,而良好的个体素质是决不可能在一个剥夺个人权利、对个人压制过甚的民族那里普遍形成的。虚构民族生存、独立与个人基本权利的对立,无异于宣称:民族的生存权和独立权就是这个民族的政府在国内横行无忌、践踏人的权利和尊严而不受国际社会评判的权利。

另一虚构同样荒唐。人自然首先要生存,但是人之所以是人,在于人除了有其他许多自然物种所共有的生存需要,还有使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的基本需要,也就是通过人权概念来表达的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那些基本权利。如果一个民族把视野局限在诸如经济利益、安全保障这些生存问题上而忽视那些对于确证人的本质至关重要的问题,那么这个民族最辉煌的前景也不过就是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以戏谑嘲弄笔调描绘的那个“猪国”。而事实上,在这些声称个人生存权高于其他人权的地方,连猪国的“辉煌”前景也是不可得的,恰恰就是这些地方的人民生存最无保障。原因在于,这些地方的政府在优先考虑社会成员生存问题的名义下剥夺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其他人权,如知情权、表达权、结社集会权等等,使社会成员丧失了保卫自已生存权的起码手段。当人民丧失了这些权利后,同政府的关系就成了纯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权力毫无制约,人民既不会有生存所必须的真正经济保障,也不会有可靠的人身安全。例如,当这些国家把发展经济作为高于一切的目标时,即使经济真的发达了,由于不可能有受到全社会监督的透明而公正的分配(这种监督要靠社会成员行使基本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的社会机制来形成),经济发展带来的财富增殖并不会给人民多少实惠,而主要是提供给特权者更多挥霍和占有的条件。普通个人在面对权力的巧取豪夺时,如果不想忍气吞声,便只有铤而走险。在人身安全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威胁时,例如,受到无理搜查、无理拘捕、无理监禁时,也同样如此。

人无疑也要谋求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讲发展权是人权未偿不可。然而人的发展首先意味着展开人的本质力量。接受教育的权利,享受文化的权利,形成思想、表达思想、自我抉择的权利等均是“发展”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把这些权利去掉,“发展权”便成为毫无意义的语词把戏。尤其是接受初、中级教育,这是每个人发展人性并在成年后得以作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踏入社会的必要准备,因此,如果讲发展权,受教育的权利应是最基本的发展权。人不受教育,既难以打开人性发展的道路也难以具备合格的社会人的基础。在这一点上,我国面临的情势相当严峻。我国宪法早就规定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应该说,我国义务教育从50年代以来就有过不小进展。但自80年代中、后期始,由于向中、小学生收取高额学杂费和名目繁多的摊派,义务教育名存实亡。与少数富有家庭一掷万金送孩子进“贵族学校”同样触目的是绝大多数家庭为让孩子上学而承受沉重经济压力;更为触目的是,每年因交不起学费而无法入学的儿童达百万之众。与每年的百万儿童因贫困失学而被剥夺走向未来的权利形成尖锐对照的是,我国每年仅公费吃喝就要挥霍掉近2000亿人民币④,更不用说还有举世闻名的化公为私、贪污受贿、重复建设、盲目建设所造成的巨大浪费。面对这种不合理,人民曾长时期因缺乏新闻言论自由、因参预社会事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无法进行干预。

因此,无论讲生存权还是发展权,都不能回避人在思想、言论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保障,不仅构成人发展的前提,而且正是这类权利才真正体现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需要。现代生物学研究成果表明,在由刺激引起的感官和肌肉的活动机能中,人并不高出于动物多少;而在大脑与其他器官系统之间的能量分配上,人与动物完全不同。人脑在养分供给上享受着绝对的优先权,其程度明显高于动物。因为人脑消耗的能量多,消耗的原因最广,大脑兴奋的流向形式在纯局部上极少受到僵硬的限制。⑤这一生物学事实也证明了人的思想,言论自由源自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对这些自由的否定,是要求人把大脑弃而不用,因而是对人的本质最粗暴、最野蛮的否定,这种否定的必然后果是人的退化。

在当代某些国家,否定人的思想、言论自由,惩罚对这种权利的运用是制度化的。在这些地方,大众传媒是完全受国家政权控制的宣传工具,学校则由开发民智和独立研究的机构蜕化为政权用于灌输的渠道,各种宣传工具和灌输渠道以有组织的,系统的谎言毒化人的思想、瘫化人的理解力;而警察、监狱则首先用于对付那些还保持着健全思考力并且有勇气表达自己的思想结果的人。所有这些制度化的反人权措施都旨在取消人们的思想,在现代社会制造原始的部落一致性。而人自身,由于人权被剥夺,同时也就丧失了自我负责的基础。结果,这种社会总是盛产几类人:不能思想、不能判断的低能者,精神怠惰、逆来顺受的奴隶与为非作歹、反人性的罪犯。这几类不同的人表征的都是人性的收缩与退化。人性收缩与退化是人类的不幸,但却是极权制度赖以长期维系的条件,而人的崐各种本质力量的舒张必然导出对民主政治的需要,构成对极权统治的根本威胁。因而,人权与极权政权天然对抗,不可调和。

当代世界,人性面临种种威胁,与人权根本对立并大幅度降低人性水准的极权主义是人性面临的最大威胁。同极权主义的斗争是全人类共同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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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猜想与反驳》中译本第49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在1986年8月版,付秀重等人译。

②转引自:刘易斯•芒福德著《城市发展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265页

③转引自G•H•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中译本(商务,1986年4月版)下卷,第440─441页。

④公费吃喝每年挥霍两千亿根据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一书的材料。此外,本应享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因家贫而上不起学所导致的悲剧也屡屡发生。4月27日的中国青年报有一则触目惊心的消息:湖北省通山县五位9岁上下的贫困学童为挣钱交纳学杂费,不得不到鞭炮作坊这样的地方去干插炮引的危险活路。4月12日,作坊被人不慎引爆,五个孩子全炸成重伤,其中一女孩伤势过重而死,截至报纸发稿时间,另四个孩子仍未脱险。

⑤材料引自:马克斯•舍勒著《人在宇宙中的地位》中译本第7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初稿于1993年,修定完稿于19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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