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我国民法为何称“典”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707 次 更新时间:2023-04-17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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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法典》是第一个被称为“法典”的法律。之所以叫“民法典”,其中的原因,当然首先是出于贯彻“依法治国原则”的政治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整合此前众多民法立法,解决其体系杂乱甚至互不协调的问题的需要。大体来说,民法称“典”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民法典》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性质上属于基本法

《民法典》在贯彻“依法治国原则”时承担的使命非常重大,该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贯穿性的作用。可以说,《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大家想想“基本遵循”这四个字所包含的意思。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原则,而法律中包括根本大法宪法,此外其他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和一般法。《民法典》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性质上属于基本法。基本法是规范社会基本层面问题的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这些立法涉及的社会面比较大,牵涉的社会利益比较广。这是《民法典》能够被称为“法典”的第一个原因。

《民法典》较大的体量,直接地说就是条文很多

民法作为社会的百科全书,其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极为广泛,从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群体庞大,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这一特点。《民法典》体量在成文法国家都是最大的,直接地说就是其条文是最多的。现有的法律大多只有一两百条,还有的条文更少。而《民法典》有一千二百六十个条文,而且这还是一般法部分,要是再加上特别法部分,整个大体系的条文会非常多。之所以体量这么大,是因为它要解决的事情多,需要处理的问题牵涉社会面广,而且是社会上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或者团体都必须涉及到的。

一个自然人,不参加政治活动是有可能的,比如他可以不参加选举。但是生而为人,他就是一个民事主体,至少和父母产生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如果成家了,还会和子女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个基础上还会产生财产关系和其他人身关系。甚至一个自然人,在没有出生时也会有民事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6条规定,胎儿在胚胎期就会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自出生时正式生效。这个条文的含义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在成为活体以后开始,但是在之前就有可能有权利义务的发生,权利义务可上溯到相关事实的发生。这其中首先要涉及胎儿的继承权问题,这在法律上叫特留份,就是特别保留的份额。如果在胎儿出生前父亲身故,那么这个胎儿就有继承的份额。关于胎儿的权利,在立法上还有一个虽然没有明确结论,但是学术界却得到普遍认可的规则,这就是胎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问题。当胎儿受到损害,就在法律上享有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比如说,医生给母亲吃的药造成了胎儿的畸形或先天缺陷,尤其是脑部问题。有些孩子小时候很乖,上学之后才发现脑子有问题。还有一种情况是母亲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有问题。可能出生时看上去正常,但是长大以后慢慢会显示出来。第16条的规定,在法学上被普遍认为可以解决这里的法律困惑问题:这种情形下,由于对母亲造成的损害问题可能已经解决了,因此难以再由母亲直接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对胎儿也造成了损害,虽然这种损害是在未出生时造成,但在出生以后甚至是在其成长中逐渐显现出来,给其人身带来了确实的伤害,所以应该赋予胎儿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能因为损害发生时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权利享有资格,就断然认为出生后不能主张民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就是要承认,等能够确认胎儿受到损害的时候,支持由孩子去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个问题目前有争议,但是我们法学界多数人主张承认胎儿的这个权利。

当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要发生在其存活的时期。另外一个问题是,人去世之后是否还享有权利?法律上讲,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活在世上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去世的人的权利义务会被别人继承,尤其是权利,死者自己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再承担义务。但是在民法上,这个问题也不尽然如此。因为可能会出现死者的名誉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85条专门就英烈的名誉保护问题做了规定。革命英烈已经去世,但是需要对他们的名誉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保护,不能随便污蔑英烈。当然,一般人不是英烈,亡故后的名誉也是受一定保护的,比如恶意污蔑亡故的老人,就属于此种名誉保护涉及的范围。另外像专利权、商标权等也会在当事人亡故之后的几十年内有效。因此,民法规定的不止是现世人的权利,甚至出生之前有些权利就开始了,有些权利的保护效果则可以延伸到亡故之后。无论如何,人的一生离不开民法;人的全部法律意义上的活动,也都以民事活动作为基础。人一生的财产性活动和身体性活动都在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所以民法的条文范围很广。

另外民法还要解决企业、机关团体等法人权利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问题更加受到关注。企业在发起阶段要订立协议,在这一阶段就进入民法调整的范围了,成为法人后,其内部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甚至法人破产清算,或者按照规定终止民事活动后,也会产生民事关系,这都是民法关注和调整的范围。民法规范的范围实在太大了,没有任何法律可与之相比,所以能够被称为“法典”。

《民法典》要承担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法、统率全部民法特别法的职能

《民法典》作为法律,它还要承担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法、统率全部民法特别法的职能。现在我国《民法典》有一千二百多条,但是其中没有包括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权立法、专利权立法、著作权立法这三部分),也没有包括商事法律中的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等,世界上通常认为,这些都是民事权利的立法,广义上都被称为民事立法,或者民商事立法。此外,我国还有保护特殊民事权利主体的立法比如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劳动者、消费者等方面的民事权利立法。这些立法的条文如果加起来,民事立法的体系非常庞大。不过,本次《民法典》立法是将民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开来,《民法典》只是规定民事活动和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关于特别民事权利和特别民事活动的规范,像知识产权立法、商事立法和特别民事权利立法,都没有编入《民法典》。但是,既然他们都是民事法律,他们在法律适用时都要遵从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而这些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都是规定在《民法典》之中的。所以通过《民法典》的编纂,我国在法律体系的构成上,就和谐地建立起庞大的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内在关联,这不仅仅对我国法院、仲裁机构适用民法来裁判案件十分必要,而且对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和一般民事主体守法,也都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孙宪忠,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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