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关于当前中国能源经济的几个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0 次 更新时间:2023-03-18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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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 (进入专栏)  

一、中国对当前国际经济的双重责任

自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它的深层次影响至今仍未完全消失,国际经济至今仍处于深度调整之中。其根本原因在于上一轮科技进步和产业调整所提供的功能现在已经接近尾声,传统经济体制和发展模式的潜能也在逐渐消失。但发展不平衡问题远未解决,现有经济治理机制和架构的缺陷却在逐渐显现。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大国、经济发达国家和重要的发展中国家都把结构调整和创新驱动放在首位,把激活本国经济和激活国际市场作为责任。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际上肩负着对世界的发展的两重责任。一是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政策,通过结构调整,通过地区、城乡和行业的协调使民生问题和增加市场活力问题得以缓解,这就是中国承担的责任之一。另一方面,中国将尽自己所能,通过“一带一路”使沿线的发展中国家能稳定地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增加贸易活动,并促进参加“一带一路”的发达国家能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使经济社会继续有动力,有活力。中国同样把自己和国际上相关国家的合作放在优先位置,并将持续进行下去。


中国在现阶段对经济增长率做了调整,即认为不能再像前些年那样一味追求高速度、甚至超高速度,从而改为保持中高速增长,使年经济增长率保持在6.5%~7%左右。从国际比较方面说,6.5%~7%的增长率既是可以做到的增长率,也是可以持续下去的增长率。在转型过程中,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靠创新取得新业绩和新活力。这样,中国经济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能保持稳定,持续发展,并使居民的收入水平持续提升。


二、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对中国实体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分析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构建对中国实际经济发展的意义。实际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和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基础,因此中国现阶段有必要大力扶植实体经济的发展,否则将错过时机。


中国目前完全有能力走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的前列。这是因为,目前中国已经掌握了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特高压、智能电网核心技术和装备;中国的风电、光伏等产能已经占全球的一半以上,完全具备能源网的发展先机的技术优势,再加上中国目前在发展新能源方面的综合实力,因此,只要中国继续努力,并且同其他国家诚心合作,中国完全有能力在全球能源网建设中居于优势地位。


市场是可以创造的,能源市场同样如此。一方面,有需求,必然就会有供给,而且供给方会以优质的能源供给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有了供给,也必然就会有相应的需求,供给方会争相以优质的能源供给来吸引各个不同领域的需求,从而形成新的供给引领新的需求的格局。需求拉动供给,供给引领需求,这就是实体经济得以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机遇。经济中提供了种种不同的机遇,其中明显地包括了对能源的新需求和新供给的期待。谁能抓住机遇,谁就能开拓市场,创新市场,占领市场。


关于市场的创造、需求的创造和供给的创造,已被实体经济的发展所证明。中国目前完全有可能既推动经济结构的加速调整,又能实现产业升级,并在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开辟新的供给和新的需求。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加强合作,正是时代给我们创造的发展良机,我们不能错过这一良机。


三、中国目前应当加紧《能源法》的制定

无论是法律界、经济界还是行政管理界,近年来一直在呼吁要加紧制定《能源法》。这已经成为普遍的呼声。


制定《能源法》的目标之一是:必须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确立新能源发展战略。这是因为,绿色发展是当前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最大目标,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活和生产。如果不早日制定《能源法》,法律效力不足,对违法者惩处缺少法律依据,并且也不利于绿色发展的国际合作。


制定《能源法》的目标之二是:为调整中国的能源结构做好准备,淘汰落后产能有法可依,能源结构调整也有法可依。


制定《能源法》的目标之三是:确保中国的能源安全,降低能源消耗量。具体地说,就是要节约资源,以保证中国能源的自给,同时还有利于国际能源合作。


然而,根据中国《能源法》多年来之所以难以制定,一个关键问题在于部门利益的干扰。能源链条长,从而不可避免地形成多头管理的格局,无论哪一个部门都认为自己有责任维护自身的利益。不管这种多头管理格局有不少不合理之处,也没有一个部门愿意放弃原有的利益。


那么,在多头管理的格局下,能不能通过部门间的协商来解决疑难问题呢?实践表明这仍有很大难度,因为多头管理的结果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而只能使问题拖而不决。也就是说,多头管理只可能使《能源法》的制定陷于“协商、再协商、第三次协商……”的困境。


经验告诉人们,如果多头管理的现状不变,不管由哪几个部或局来从事《能源法》的制定,都不可能使《能源法》早日出台,甚至“并局”“并部”也解决不了这些难题。唯一可行的办法只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重新起草《能源法》。在立法过程中,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各有关部、局的意见。至于各个部、局的责任,也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能源法》明确下来,同样有法可依。


不由部门立法,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在中国已经有成功的经验,《证券法》就是一个先例。而且,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并不是以后不可以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界修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法律,已有不少先例,这是正常现象。


四、从“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转向“社会人”或“现实人”假设

最后,我想借这个机会谈一谈从“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向“社会人”或“现实人”假设的转变问题。


“经济人”假设,又称“理性人”假设 ,首创于古典经济学。从18世纪70年代起,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交易者都是“经济人”,又称“理性人”,都追求最低成本、最大收益。这被称为“斯密教条”。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依然推崇“经济人”假设或“理性人”假设。


然而,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市场的不断扩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企业和劳工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频繁,市场的不和谐出现了。“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被认为失灵了。越来越多的交易者陷入了困惑之中。无论在投资领域还是在消费领域,也无论在企业和企业之间还是企业和雇工之间,甚至在雇工和雇工之间,“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逐渐让位于“社会人”或“现实人”假设。这是工业化走向后工业化期间的明显的变化。


正是在新的形势下,交易者们已经越来越懂得按照“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可能是行不通的。人人都坚持最低成本、最大收益是达不到目标的。假定采取不妥协的战略,硬拼下去,结果必定是两败俱伤,是“双输”。这样的结果谁都不愿意看到。


于是,交易者们逐渐从“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转变为“社会人”或“现实人”假设。这就是战略思想的转变。


根据“社会人”或“现实人”假设,交易者要重在协商,重在和解,重在分享,重在共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一味硬拼下去,结果是两败俱伤,是“双输”。不如各自后退一步,双方协商、和解,取得分享、共赢。这样的后果是斗争双方都能接受的。


经济学从来都是供人思考的一门科学。人是“社会人”“现实人”,反映了人是离不开社会,离不开现实的。人们希望通过协商取得和解,人们也希望在协商、和解的基础上取得分享,取得共赢,这可能比人是“经济人”“理性人”的假设更符合社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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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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