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永伟:国家建构主义法治的理论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 次 更新时间:2023-02-07 08: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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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伟  

   内容提要:国家建构主义法治表征着法治进程中对建构理性和国家权威的倚重,具体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大原则下,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基于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建构法治模式。国家建构主义法治的现实语境是:以中国共产党为轴心的意识形态基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行动策略;党委领导下的多元一体治理格局。高度复杂的社会治理是需要全社会各个功能子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所进行的治理,系统间通过党委的领导予以协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基础应当由绩效合法性向法理合法性转型,中国共产党的自我认知相应地应当由革命型政党向法治型政党转变。国家建构主义法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两账本”方式还带有一些人治的色彩和政治任务的味道,但客观上起到了督促下级政府快速形成“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心理强制作用。国家建构主义法治不排斥社会和个人的协同参与,三者形成了结构和功能上的共轭。国家建构主义法治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还会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道路选择。

   关 键 词:国家建构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  社会协同  state constructivism rule of law  party leadership  social synergy

  

   一、引言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①早在1925年,毛泽东就指出了道路选择问题之于革命成功的决定性意义。纵观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百年历程,道路选择问题关涉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其中,法治建设事实上亦存在着道路选择的问题。②为学界所熟知的“法制”与“法治”的争议,“权利本位论”与“义务本位论”的论战,实质上都是法治在道路选择上无法形成共识的某种表征。多元政治的持续发展否定了“历史的终结论”,与此相应地,法治的发展也不可能“定于一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③“决不照搬”即必须要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自觉和自我认同,其基点则是必须对我国政法制度所具有的显著优越性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

  

   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其实早有关注,并对“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④这一重大命题形成了广泛的共识。然而,在国家是否能够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基本动力机制这一中观问题上却存在较为深刻的分歧。⑤一部分学者站在积极的角度强调: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和依赖国家权威,采取理性建构的态度,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进行资源整合、社会动员,以实现国富民强,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治秩序是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基本立场与价值取向。⑥这种基本立场与价值取向被称为法治建设的“国家主义”,国家主义在立法中所呈现的色彩较为浓重,主要表现在全能主义、宜粗不宜细和建构理性主义的指导思想,借助立法规划的自上而下的展开方式,以及立法内容政策化严重等。⑦有学者即使在事实上承认了国家主义,但还是持有一种相对审慎的态度。⑧还有学者则认为,诸如“秋菊”“李雪莲”等涉法悲剧的产生,其根源就在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过度地卷入了国家主义逻辑”,⑨而这种国家主义逻辑下的法治建设策略则陷入困顿,例如,法治理念政治化导致法治共识缺位,法律实践工具化加剧社会行为失范,制度认同乏力诱发“合法性危机”,司法公信式微催生“丛林秩序”等,从而表现出相当程度上的忧虑。⑩学者们虽然在态度上或者立场上存在分歧,但在理论关注上,却形成了就法治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重大议题的视域集中。就议题本身而言,上述三种立场都给予了冷峻、客观的分析,且不乏洞见。但持中者虽在“描述社会学”的意义上做了不少工作,却在价值立场上稍显回避;怀疑者虽批评犀利,却拘泥于“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而缺乏独到的理论创见;支持者则因没有很好地区分价值论上和方法论上的两种国家主义,(11)致使其陈述无法抛开历史包袱和政治风险,从而显得畏首畏尾、“欲说还休”。

  

   越是重大议题越是需要寻求最大共识。“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12)从现有实践来看,作为一种概念策略,“国家建构主义法治”既可以表征法治进程中对建构理性和国家权威的倚重,又可以避免国家主义在表述上所带来的歧义及其附带争议,(13)其内涵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大原则下,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基于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建构的法治模式。本文尝试从内生条件(语境论)、外在目标(目的论)以及规范认识(知识论)三方面——即理论逻辑——做系统性的证成。

  

   二、国家建构主义法治的语境论

  

   当今,法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性共识。流行的法治话语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一种西方自由主义范式下的法治话语。这种法治范式的主要特征是将国家与集权等同起来,视其为一个威胁,或者是理论上潜在的,或者是现实中存在的。因此,国家与集权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视作专制和极权的化身。(14)这样一种理论认识,源于西方历史发展的特定语境。西方封建主义的发展产生了分权体制,经由资本主义的发展,用自由主义和代议制原则改造和创建了现代西方分权制衡的政府结构,(15)而法治正是在这一基础上被提炼出来的理论命题和制度构建。也因此,分权的学说及其制度架构就成了法治在发生学意义上的基因和内核。然而,不同于“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封建主义分权基因,中国的郡县制产生的是大一统下的集权基因。这种基因在历史的激荡中不断地遗传和变异,在历朝历代的反复比较选择中,促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传统,对后世中国的政治选择和制度构建具有深刻影响,也就形成了认识和陈述法治的当然语境。

  

   (一)以中国共产党为轴心的意识形态基础

  

   1912年清帝退位以后,最高政治权力处于真空状态,所有意欲夺取此权力的政治势力都必须付出全部努力,并且在竞争中说明和论证自己的合法性——最适合中国。(16)换句话说,谁能够解决当时中国所面临的最为深重的民族危机,帮助中华民族取得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谁就当然地获得合法性地位。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是一个在“两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的中国。对于当时的各种政治势力(北洋军阀、国民党、中国共产党)而言,这既是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机遇。新中国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的胜利,结束了长期的战乱和分裂,其意识形态所描绘的“乌托邦”世界——没有压迫、没有剥削的生活图景,对于长期处于生活困顿、被动挨打的中国人民来说,有着莫大的吸引力。“任何权力……一般都有为自己之正当性辩护的必要……任何支配的持续运作,都有通过诉诸其正当性之原则的、最强烈的自我辩护的必要。”(17)毫无疑问,在诸多政治权力争夺者中,中国共产党是最为成功的一个,但另一方面,由中国共产党所缔造的新中国,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面对合法性的追问。(18)因为,任何政权都必须找到与其统治相适应的、持之有据的合法性辩护,并逐步设计、演化出维护其权威的制度安排。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所有工作都必须强调其意识形态属性,以证成新中国的合法性,包括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无一例外。不仅从思想深处,还要在实际效果上展示出这种意识形态的优越性,这就是“赶英超美”的根本逻辑。正如毛泽东所说:“假如我们再有50年、60年,就完全应该赶过它。这是一种责任。你有那么多人,你有那么大一块地方,资源那么丰富,又听说搞了社会主义,据说是有优越性,结果你搞了50、60年还不能超过美国,你像个什么样子呢?那就要从地球上开除你的球籍!所以,超过美国,不仅有可能,而且完全必要,完全应该。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中华民族就对不起全世界各民族,我们对人类的贡献就不大。”(19)“实现经济上赶超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是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国家经济发展战略”。(20)新中国成立头三年,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作为根本任务,到1952年底,全国工农业总产值达到810亿元,比1949年增长77.5%,比新中国成立前最高水平的1936年增长20%。(21)如此傲人成绩的取得,建基于以中国共产党为轴心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也反向背书了那句广为人知的表达:“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不论是作为制度形态的法治,还是作为理念形态的法治,都不可能剥离意识形态基础。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一环——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行动策略

  

   基于强意识形态的需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必须要以实实在在的现实成就为其背书。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在经济凋敝、民生困顿的战后初期,想要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实现强国富民,其难度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共产党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即新型举国体制)(22)——举全国之力,实行全民总动员——以国家为主导,通过行政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宣传、组织、投入和管理的“全管全控”。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工业化为例,在资本积累的阶段,资本的大规模投入是启动工业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当时的中国,社会资源极为匮乏,工业基础极为薄弱,人口规模与社会资源总量之间矛盾尖锐。“生死攸关的处境需要不顾一切的手段”,(23)如欲快速实现资本积累并投入工业化建设,就必然要求全社会统一认识,全民参与,“劲往一处使,力往一处用”。(24)如此高度一统、整齐划一的举国动员必然需要以高度集权的体制予以推进,否则难以为继。(25)从历史上看,当中国有机会启动现代化的时候(明朝),面对的是一个反现代性的帝国专制中央集权政体,而当中国在鸦片战争之后被坚船利炮强行打开国门卷入现代化大潮后,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治权威御侮自强时,整个政治体制却濒临崩溃。长期的积贫积弱,使得以高度集权的方式重组社会,进而实现政治上的突破,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再把视线拉近,这种举国体制所展现出的效能就更有说服力了。从“勒紧裤腰带也要搞出原子弹”的军事科技研发,到“摘掉所有贫困县帽子”的精准扶贫,再到无数“最美逆行者”支援武汉,可以说,没有中国共产党坚强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超强意志力、动员力和执行力,就无法在政治、经济、社会诸领域获得为世界所瞩目的感叹和成就。(26)集中力量办大事,就是依靠集权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强化集权,最终要收“全国一盘棋”之效,正如在多次重大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全国人民所真切体会的那样——“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集中力量办大事”因其取得的丰硕成就,已经获得了较为普遍的社会信任,因而在重大战略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形成了路径依赖。实际上,在历次涉及法治建设的重大议题时,党中央都需要做出总体部署,而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并予以全面贯彻和落实。

  

   (三)党委领导下的多元一体治理格局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后,治理便成为一个政治热词,而有关治理的研究则成为显学。然而事实上,治理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是一个语焉不详、暧昧混沌的概念,甚至被有些学者直指为“一个空洞的符号。”(27)因此,即使治理一词已经泛在于当前的政治话语和社会生活之中,(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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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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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学,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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