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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化法治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中潜力空间巨大。在文化法治建设中,需要进一步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纲”的地位;以法治的方式促进中华文化传承与认同;通过夯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法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方面的立法保障;完善文化安全法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在铸牢中华民族意识背景下,文化法治建设需要重视朝着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方向努力、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重视地方文化法治建设。
关键词: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法治 文化法治 文化立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乃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整体理论逻辑与实践脉络,无疑是当下民族工作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焦点。但无须讳言,目前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研究,多侧重于宏观战略的研究,其具体论证也多有同质化的倾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本文拟从文化法治这一相对具体的视角出发,来对如何以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题,进行尝试性的思考。
同时,我们讨论某一具体领域的法治实践时,无疑也需要考虑这一具体领域的内在脉络,才能做出更为有效的规制回应;因此,本文在讨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实践路径时,具体涉及的几大文化治理论域——中华文化传承与保护、中华民族符号和中华文化形象塑造、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与各民族全方位嵌入、涉民族因素风险防控;则遵循的是“文化传承——文化认同——文化融合——文化安全”的文化发展内在脉络。
一、文化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发力点与潜力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2]。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十二个坚持中,第十个坚持即是“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2]。实际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诸多实践路径与实践场域,本身也都需要有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加以规范;同时,也需要以法治作为其坚实的保障。
以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实践路径,便成为民族事务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主题。如中央统战部部长尤权所指出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衡量标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及时稳慎健全完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3]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所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存在合宪性问题[i]。而理论界关于这一主题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彰显宪法尊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与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立法等内容,[ii]或者是从“立法工作、法律实施、效能评估、民族事务、普法宣传”等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具体环节的维度,来探索以法治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路径。[4]
就目前而言,学界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讨论,还停留在比较宏观的视角,一定程度上也不能适应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紧迫现实需求。另外,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具体内容和领域的探讨,也多少有同质化的情况,缺乏足够新意。笔者以为,关于这一主题的讨论,第一,有必要直面紧迫的现实需求,充分掌握现实民族事务治理对于法治保障的需求;第二,需要深入了解哪些领域可以起到弥补短板重点发力的作用,做到精准发力;第三,坚持稳中求进,要考虑到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急于求成,充分注意策略性和操作性。
鉴于此,相比于我们平时讨论比较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等焦点议题,文化法治实际上同样可以成为一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乃至整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重要发力点,甚至可以说是相对比较容易突破的一个领域。另外,文化法治乃至文化维度,虽然不像其他制度或者维度那么引人注目,但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言,却又不可或缺甚至至关重要。“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魂魄,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5]因此,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五个认同、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等内容,以及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实践路径中“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守住意识形态阵地,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意识形态问题,持续肃清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流毒”[1]等内容,均同文化有关,也均需要文化法治的规范、引导与保障。
二、经由文化法治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路径
无论是文化概念还是法治概念,其思想史论争都浩如烟海且难以达成共识,但对于文化不仅仅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法治可以为国家文化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文化法治建设首先需要建立完备的文化立法体系等内容则无异议。具体到文化法治,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则可从法治方面,对中华文化传承保护、增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树立和突出中华民族符号和中华文化形象、确保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给予坚实的法治保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强大的物质、经济力量支撑。但从长远和根本来讲,还需要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6],因此,必须在文化法治层面,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重视保护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性、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各民族交往交融的具体场域,促进“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1],进而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建设方面,也朝进一步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共同性是主导,是方向、前提和根本”去努力。人是符号化的动物,促进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还需要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将中华文化视觉化、具象化表达出来,从“符号—认同”的文化过程视角,发挥文化符号的认同巩固作用。文化法治也必须加强国家象征、国家公园、国家地理标识、国家文化遗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的法治保护。安全,是一个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考虑安全尤其是文化安全问题。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1]。文化法治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全面发力,确保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得以弘扬、持续肃清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流毒、确保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
(一)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化法治中的“纲”的地位
促进中华文化传承讨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法治实践路径,首先需要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文化发展与文化法治建设中的纲的地位,以法治的方式增进中华文化认同、促进中华文化传承。无须讳言,我国的文化法治建设,尽管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包括国家层面的文化立法,数量仍然偏少、内容也相对滞后,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文化事业并不适应,也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国之大计的实施。[iii]
从国家文化立法层面讲,《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都历经多次修改,在立法语言中也有“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一条)等表述,但其主要定位,还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文化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甚至有学者认为上述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行政法的范畴,因为它们主要是从规范政府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出发,规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原则和措施,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7]。实际上,诸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文化立法,一方面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文化认同与传承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一方面也非常有必要在立法宗旨的语言书写与具体法律实施中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自觉意识。尤其是可以参照2022年最新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在地方人大与政府职权中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规定,这一立法行为具有巨大的立法示范意义与立法效益空间。
在文化法治的地方实践过程中,也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纲”的地位。要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正确处理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正确处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例如,可通过地方历史文化立法,加强对反映祖国统一、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共同奋斗的文化遗产保护;可从地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中归纳、提炼、抽象具有各民族共同性的元素,并给予相应的法治保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从促进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度,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入中华文化的整体和编码体系,挖掘其中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形成中华文化的历史过程与文化意涵,并从中华文化整体性的视野中理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同时,必须指出的是,保护地域性的或者少数民族文化,是“以不削弱、不危害共同性为前提,保护差异是需要的,但不能固化强化其中落后的、影响民族进步的因素针对一些过度凸显民族差异性、弱化共同性的问题,一些与实际不匹配、与发展不适应的工作模式,要立足实际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6]。例如,部分地方的民族文化保护立法、民族语言文字保护立法、民族教育立法,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偏向于强调多样性和差异性,存在着立法尺度过宽、对共同性和差异性关系处理失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认识不明晰的情况。在时下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各地区各民族跨区域流动越来越普遍,就需要根据现实制度建设的整体需求和紧迫程度,朝促进中华文化传承、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的方向进行适时调整。
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一部民族工作领域基本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其发展与完善,同样有必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2018年宪法修改中将“中华民族”入宪的基本精神和我国民族工作所面临的新的阶段性特征与挑战的回应要求,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文化传承与认同中发挥重要作用。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于1984年,修改于2001年,距今已有20余年。在该法中,共有19处提到文化,其中大部分是指“民族文化”。[iv]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权在文化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同时必须要意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工作领域的基本法,民族自治机关作为一级地方机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文化传承与认同,同样是其必须肩负起来的光荣使命。
(二)夯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治,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供给公共文化产品、举办公共文化活动,是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享有水平的重要体现,(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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