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民营经济崛起背后的腐败:现状与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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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73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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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促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官员与私营企业的互相利用和勾结已成为经济类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突出特征。而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些腐败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包括腐败类型的地域性差异、权力期权化、腐败行为合法化、腐败链加长、腐败形式越来越多等。民营经济催生腐败的基本逻辑是企业主可以通过非法行为得到合法行为得不到的资源或权利,或者非法行为更容易达到盈利目的。因此,要防止民营企业与政府官员的勾结利用,必须通过改善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抑制民营企业的违法动机,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民营经济/腐败/腐败动机/腐败成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经历了萌芽、起步、徘徊到壮大发展的历程,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制环境有待完善,民营企业在融资、土地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仍然受到各种限制,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与民营企业相关的腐败案件,官员与企业之间“互惠互利”,进行“权钱交易”,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和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给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本文以民营企业经济犯罪相关的腐败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改革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着重回答以下问题:与民营经济相关的腐败现象有多严重?其特点是什么?哪些因素催生了这些腐败现象?如何防治与民营经济相关的腐败以及如何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一、与民营经济相关的腐败现状及特点

腐败的产生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镶嵌在历史和制度环境之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结构、经济体制、政民关系会发生变化,腐败的类型和特点就会随之相应的发生变化。近两年来,有两类事件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杂志上,一是省部级高官因腐败被查处;二是曾经辉煌的民营企业家因经济问题纷纷落马。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现象经常交织在一起,腐败高官的背后都会出现出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身影,而民营企业家落马的同时也常常会有一批官员随之遭殃。中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和民研究了1998~2003年省部级官员违纪案件中涉及私人企业的情况(见表1),清晰地显示了私营企业与官员违纪之间的关联性。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官员与私营企业的互相利用和勾结已成为经济类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的突出特征。我们通过整理和分析已经披露出来的这些腐败案件,可以从中总结出如下特点:

1.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腐败类型的地域性差异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官员腐败与民营企业主经济犯罪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民营企业主利用政府官员为其打开不法活动的方便之门;另一方面,政府官员也在催化和掩护民营企业主的经济犯罪行为。而民营经济发展的地域性差异引起了腐败类型的南北差异。民营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工程腐败、项目腐败、金融腐败等现象越多;相反,近年被查处的“马德案”、田凤山、韩桂枝等窝案,则多表现为更为直接的卖官鬻爵,以金钱交换权力。换言之,南方省市的腐败,多是通过政府权力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谋求自己的利益,其腐败形式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密切相关;而黑龙江等北方省市的腐败案件则更多表现为直接用权力换取收益,没有中介性,完全是一种权力的买卖。

2.“权钱交易”的领域越来越广

20世纪80年代,腐败主要发生在掌管传统经济资源分配权力的部门。进入90年代,腐败延伸到新的经济领域,如金融、证券、建筑、房地产、公有制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圈地等等,[1]并且有向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渗透的趋势。2003年,中央纪委研究室委托地方纪委和有关统计部门,在北京、黑龙江、河北、江苏、江西、湖北、广西、广东、四川、新疆10个省、区、市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问卷调查,结果发现38.54%的受访者认为建设工程领域这一问题“比较严重”,38.53%的受访者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问题“比较严重”,29.24%的受访者认为医疗领域问题“比较严重”,26.13%的受访者认为教育领域问题“比较严重”,21.20%的受访者认为组织人事领域问题“比较严重”。[2]土地批转成为近年来腐败案件频发的新领域。据土地专家估算,全国每年土地收益流失至少在100亿元以上。

3.“权力期权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所谓“权力期权化”,是指政府公职人员在任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给民营企业主提供贷款、审批等便利,但慑于“不得接受私营企业主财物”等规定,与企业达成“君子协定”,当时不收取企业的财物,期许在退休或辞职后到企业工作或自己开办企业,通过各种途径索取高额回报。这种类型的腐败在金融领域尤为突出。据报载,仅2003年,某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市两级分行就有近10名领导干部和中层骨干相继“跳槽”至企业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任相关职务。这是金融系统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权力寻租的又一新动向。

4.通过“洗钱”,使腐败所得合法化

与“权力期权化”类似的一个现象叫做“洗钱”,即官员利用权力牟取非法收益后,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这是腐败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新特点。[3]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由于其产权灵活、监管宽松的特点,已经成为贪官们洗钱的首选之地。有学者提出了官员洗钱的多种方式,[4]包括“先捞钱后洗钱”、“边捞钱边洗钱”、“连捞钱带洗钱”以及“跨国洗钱”等。

5.“腐败链”加长,串案、窝案越来越多

一些民营企业攀附政府官员,除了看重官员自身的能量外,更多的是想通过其原有的权力网、关系网,结合更多部门、更高级别的官员,从而建立更紧密的非正常政商关系,形成更大的“腐败链”。因此,官员腐败的串案、窝案现象越来越多。

6.民营企业与官员搭关系的形式越来越多

据中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和民所言,私营企业主与官员相互勾结作案涉及的金额巨大。从对23名涉及私营企业的省部级官员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看,涉及私营企业主所送钱物高达1.47亿元以上,而私营企业因此所获利益往往是其付出的几十倍,甚至更高。非法途径给企业带来的巨大利润,使得部分民营企业主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腐蚀政府官员,官商勾结的形式越来越多,大体上包括:一是投其所好,渐进侵蚀;二是从官员的家属或身边人员入手,“迂回包抄”;三是提供女色,情色诱惑;四是通过高级干部、重要人物的介绍,拉拢谋利。[5]

7.“权钱交易”出现“西西里化”

所谓“西西里化”,是指政治人物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在民营企业日益受到重视、蓬勃发展之际,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利用人财物的快速流动,从不同角度挤入经济领域,企图为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形式由原来的“以暴劫财”变成“以暴谋财”,并在少数腐败分子的扶助下,迅速增值资本,扩充实力,形成了犯罪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从事犯罪再生产的社会功能,改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体的社会身份。据研究犯罪学的专家提供的数据表明,在已查获的30个比较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开办的67个企业中,几乎清一色都是私营经济性质(只有少数属于股份制)。[6]

8.腐败越来越直接威胁到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通常来讲,腐败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没有特定的受害者,腐败的中介物同时是财物和权利。以受贿为例,行贿者用一定数量的金钱或金钱的替代物如不动产、免费旅游甚至美女等贿赂公职人员,而相应得到的通常是别人不容易得到的某种权利或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一般是国家或公众,而不是特定的某一个或某一群人。但与民营经济有关的腐败却越来越表现出受害对象的特定性,其中尤以近期频频发生的“官煤勾结”为典型。从湖南“六。八”娄底资江特大矿难到广东兴宁等矿难,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有各种各样的内幕交易,更有甚者,政府官员自身就是这些私营煤矿的投资者。这无疑为非法矿主的罪恶行为撑起了一把把保护伞,而受害者则是那些处于绝对弱势的无辜工人。据安全监管总局统计,2004年底全国有小煤矿23388处,占煤矿总数的90%以上。小煤矿煤炭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1/3,死亡人数却占到了2/3以上。2005年4月中旬以来,全国23起特大事故,都发生在小煤矿。

二、民营经济催生腐败的成因分析

根据腐败经济学研究的一般原理,当公务员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他就具有从事腐败的动机和激励;当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这是产生腐败的微观机制。实际上,这个原理同样可以应用到行贿人的策略选择上,对一个企业经营者来说,他也有行贿和不行贿两种选择,当其认为进行贿赂活动的收益比大于其成本或风险时,他就具有行贿的动机和激励。当然,对一个有行贿意愿的人来说,其是否实施行贿行为,还决定于其有否行贿的机会以及有关制度或机构对其行贿行为的约束力度。本文主要从动机、机会以及制度约束三个方面来分析民营经济对官员腐败的催生作用。

1.民营经济的制度性权利缺位导致民营企业主具有强烈的腐败动机

私营经济之所以能在改革之后的二十几年时间里,从无到有发展得如此迅猛,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归根结底,是因为中国市场的形成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给它提供了生存的环境和发展的动力。如上文所述,民营经济整体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宽松,发展空间日益增大。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施行,使民营经济在产权保障、市场准入、投融资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改善。就遵循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则而言,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地位平等,拥有同样内容的产权并受同等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还不规范和成熟,许多新的矛盾和原有体制转型中的老问题交织在一起,民营经济在现实中的地位与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民营经济产权无论其内容还是所受的保护,总的来说都弱于公有制经济的产权。

2.政府对经济活动控制权过大增强了民营企业的寻租激励

就中国目前来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服务体系远远滞后于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与其他经济相比,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有关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方式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营经济在办理一些行政事务时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使民营经济开展市场竞争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国务院曾两次取消和调整12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但在少数部门和地方,一些新的审批项目又在产生。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方式贿赂官员更容易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通常被贿赂官员的级别越高,其所能获得的利益就越大。特别是对于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来说,政府官员手中的机会是其赢利的最好保障。

3.私营企业主的传统体制优势为其寻租行为提供了便利

私营企业主以前的社会身份,包括职业、职务对企业能否在非制度化生存的环境中生存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一个私营企业要在混合经济体制中得到发展,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与控制大量社会资源的国家行政权力和国有企业部门的关系,因为在这些部门中沉淀着大量的物资、信息、渠道等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资源。表2列示了1993年、2000年、2002年三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中私营企业主开办本企业前的最后职业情况,其中两个最为明显的变化是企业负责人所占的比例从1993年的1/6上升到1/2以上,增加了2.6倍,而普通工人所占的比例从1993年的25%下降到不足5%,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

资料来源:1993、2000、2002年全国私营企业问卷调查数据,引自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4.民营企业主整体素质较低也是寻租活动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的民营企业家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不过20多年的时间;而其中大部分是90年代民营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后形成的,到现在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实际上,我们的民营企业主并没有为如此快速的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突出表现在这一群体的整体素质较低,如果以受教育年限作为评价标准,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部分的民营企业主不知法、不懂法,更难以做到依法办事,有调查表明,许多中小企业主对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都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如何从银行获得贷款,更谈不上如何进行资本运营了。[7]因此,在主观上,这些人具有强烈的投机取巧的意愿,而体制漏洞的存在更加剧了这种意愿。

5.民营企业间的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增大了其借助于寻租手段以求生的可能性

1992年开始,一大批民营企业借助经济周期的上升势头得以生存和迅速发展,而1997年全国的经济环境出现了供大于求的转变之后,买方市场加剧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特别是政府在市场秩序管理方面的缺位,出现了“企业找市场不如找市长”的不正常现象,使得这种竞争更多表现为一种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利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并行中的种种漏洞和利益再分配中的巨大反差来实现自己不合理甚至非法的利益。根据北京市统计局企业调查队的调查,发现被调查企业对现在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评价总体上处于“一般水平”,其中对“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和“政府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反映强烈,只有6.5%的企业认为市场竞争秩序好,34.6%的企业认为市场竞争环境差,大部分企业认为行业内部过度竞争、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见表3)。

资料来源: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市企业调查队编:《北京企业调查(1997~2001)》,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

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之一就是使民营企业主面临着一种扭曲的激励机制,即非法方式比合法方式更有效、更容易达到赢利的目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民营企业的决策者自然要选择成本小见效快的行动路线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方式不外乎两大类:一类是通过自己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利润最大化,即寻利行为;另一类是通过倒买倒卖等手段在资源的政府管制和市场配置之间寻找价差收入和行政性垄断带来的收入,即寻租行为。可以认为,在民营企业成长壮大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寻租行为而非寻利行为发挥了关键的作用。首先,寻利行为要求企业具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民营企业并不具备这种经济实力和科研能力。其次,寻利行为要求完备而成熟的市场体系,而中国目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寻利行为所要求的制度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最后,寻租行为比起寻利行为在实现企业利润方面花钱少见效快,既省时又省力。应该说,在恶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民营企业寻租活动的盛行符合经济理性。

6.民营企业内部高度集中的决策机制为寻租活动创造了条件

现代企业制度主张企业内部机构(主要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互制衡,对企业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起到良好的防范作用。但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出现的时间较多,在内部机构设置以及制度建设上存在诸多不足。在股权较为集中、规模不大、内部管理层次不复杂的民营企业中,企业经济管理的所有决策权和实际的操作实施都集中在企业主手中;而采取公司制的企业由于法律的硬性规定,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对比较规范。根据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资料,20世纪90年代中期最普遍设立的是经理办公室,在1993年和1995年的调查中,有近50%的企业设立了该机构;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只有20%左右,其他机构如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等则比例更少(见表4)。

尽管2002年的调查显示,设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以及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这些机构在私营企业中的设置仍极不规范,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私营企业调查的历次资料显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权一直掌握在主要投资者手中。而且,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仍有浓厚的家族主导色彩,企业管理权和控制权的分配及其制衡关系主要存在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成员之间。因此可以说,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还远没有形成内部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特别是财会制度不健全的重要原因,为其在利益上诱导官员腐败提供了条件。

7.对民营企业寻租的惩处力度不大,进一步减低了其寻租的可能成本

在民营企业的寻租成本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其行贿后被惩罚的概率。如果这种概率太低,就会造成其寻租的成本小于收益,增加其从事违规行为的激励。研究发现,全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中,腐败罪行实际受到查处被判刑的概率十分低。而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主行贿被查处的概率更低:首先,行贿者人数要远多于受贿者,通常一个腐败官员的背后有若干个甚至几十个行贿者,有限的司法资源多集中对腐败官员的查处,而制约了对行贿者的调查和追究。其次,社会宏观环境对行贿者的厌恶感较弱,甚至抱有一种同情态度。第三,由于民营经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贡献,一旦民营企业特别是较大规模企业的经营者被查处,企业的发展、当地人口的就业等都会受到威胁,并且民营企业在其成长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维持了和政府的亲密关系,这使得地方政府有意包庇甚至纵容民营企业投资者。最后,司法系统本身也存在腐败现象,增加了民营企业主“以钱买自由”的可行性。

三、结语

任何腐败行为的最终成本都将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民营企业主向政府官员行贿的目的是利用官员手中的权力,办到通常情况下办不到或不容易办到的事情,其最终目的是得到企业发展需要的稀缺资源或是降低自己企业的运营成本。因此,企业主与官员之间的交易通常的结果都是双方利益共得,至少在当时是这样的,但这种行为的最终成本却由国家和社会成员来承担了。在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中,根据1478位被访业主的信息,2003年他们企业税后净利润为168022.3万元,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为25573.6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15.2%.[8]但中国目前的劳资权利对比格局决定了这些增加的成本最终是由企业工人的低工资来承担了。另一方面,国家也要为官员和民营企业的勾结行为买单,这主要体现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税收损失。据戴建中估算,在1989~1998的10年间,私营经济的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的差值之和达2700亿元之多,相当于1998年私营企业全部注册资金的40%.并且这种差额仍有逐渐扩大的趋势。[9]这其中,有一部分属于国家的征缴能力不足,无法把应缴税款收上来,但也有相当部分是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主结成利益同盟,有意识的不按税法规定的征税比例征缴,请企业吃“免费午餐”的结果。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寻利”是一切腐败行为的原始动机,在政府监管体制不完善、市场竞争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寻利行为盛行是经济体制转轨的理性产物。要防止或遏制这类行为的继续泛滥,就要从腐败双方“双管齐下”,降低民营企业的寻租动机、同时增加其寻租的可能成本。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填补原有的体制漏洞,增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切断官员与企业主之间的联通渠道;另一方面,也是最为根本的,就是要加大对民营经济扶持力度,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降低民营企业寻租的激励,从正向的、发展的角度,在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减少民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从根源上解决民营企业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勾结利用问题。

「参考文献」

[1]谢平,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研究:从定性到定量[J].比较,2003,(08):1~45.

[2]孙承斌。调查显示:五大领域是群众心中的“腐败重地”[Z],新华网,2004-01-26.

[3]吴丕。中国反腐败——现状与理论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104.

[4]邓科。警惕洗钱使腐败合法化[N].南方周末,2001-03-22.

[5]王和民。从落马高官看官商勾结[J].瞭望,2004,(24):11~13.

[6]康树华主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63.

[7]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99.

[8]私营企业公关支出惊人,雇工工资不升反降[N].法制日报,2005-2-20.

[9]戴建中。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主研究[A].李培林等主编。中国社会分层[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22.

「标题注释」本研究受“国家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FANEDD:200467)。

「作者简介」王磊,博士研究生,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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