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庆: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政维度

——南方市福街草根民间商会的“民族志”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38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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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庆  

内容提要 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通过协商民主基础上的谈判对话,实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基于妥协基础上的共赢。这一人类学田野观察中的福街草根商会“民族志”揭示:中国宪政建设在文本宪法尚不能转化为有效政制之转型期间,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双方都愿意在既有文本宪法框架下主动互相接触;并通过协商民主范式变通相关政策法规,在交往理性中渐趋宽容与妥协。这种“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表明,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平等基础上的协商与对话,促成互利互惠的和谐社会。地方性宪政的微观经验,还需要通过普适性的法治国途径上升为国家法律,但实已拓开当下中国国家与社会结构性良性互动关系的新路径。

关键词 国家与社会 协商民主 正当妥协 宪政经验(因素)

福街草根商会[①]的故事发生在福街——南方市繁华的一条商业街。改革开放之前,福街叫“北埗岭”——一个无人问津的旷世荒岭,不仅“无国家”而且无“历史”。南方市成为特区之前,福街属于金州地区金城公社的一大块农田。1981年成立特区,1983年它划归北埗岭工业办事处。“北埗岭”第一次转型是按照政府的规划方案,由原来农耕区转型为“三来一补”工业区。但工业区的远景规划没有如期实现,却在市场无形之“手”的强力下,第二次自发地转型为商业区。“国”字号企业大规模撤向关外后,出人意料的景象出现了:冷清的工业区突然热闹起来,大批没人要的闲置厂房成了“抢手货”,只通一条公交车的街道上人流急遽增加。厂房业主无所事事却日进斗金,政府没有“筑巢引凤”却招来巨商大贾,政府不作任何投资而税金扶摇直上。的确,这条街诚如其名,实在是“福”气冲天,商情炽盛。

在福街商机勃发、商朝涌动的演进过程中,我们故事叙说的主要对象——福街草根商会,也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明晰,跃动到了我们关注的视野之中。福街草根商会自1997年开始,从最早的“诉苦会”到2004年底终于合法注册为福街商会,历时八年之久。其间先后经历了五个阶段,产生过三任“挑头”人物,主要角色二十有余,其他人物八十多位,所涉商场业主一百多家。我们的故事——福街经验——围绕“北埗岭”从农业区到工业区,从工业区再到商业区的两次历史性转型,和南方市地方政府权威以国家规划的“蓝图”三次改造“北埗岭”,所引发的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一系列互动事件逐步展开,主要描述福街商人合群结社的自治经历。为了走出类似“北埗岭”这样“封闭性社区”的“无历史”(ahistorical)的局限,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古代理念与社区现状、传统与现代加以综合考察,[②]笔者尝试以历史与现实结合的手法来研究福街经验,以期把许多看似“分裂的证据”[③]呈现出来。故事中重要的关节点在于,福街商人在感到其利益受到威胁时,“血缘共同体”观念便应运而生,主要表现为语言共同体、社交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等等形式,最终产生了共同体行动。这些组织化的行动,“虽由纯粹‘种族’之外的条件所促成,但本身倒也能塑造出血缘共同体的信仰。人类历史在显示,政治共同体行动是多么容易产生出‘血缘共同体’观念。”[④]

一、“诉苦会”:在合宪与“非法”之间

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福区政府对福街商业奇迹的既成事实形成共识,由开始不批准经商、渐渐给予默许,终于转变为“正确”引导,并将福街商业街改造工程列为市政府1998年“为民办实事”十大好事。改造福街的善举,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 “富民”计划,事前没有征求商家业主的意见。

这一举措却引起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商业街是私营经济自发膨胀之物。在这里,业主、商家和顾客之间习惯了约定成俗的游戏规则。福街任何一条街道的废立和任何一栋楼宇的维修、拆迁或变动,都会对业主和商人的“生意”造成根本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现在福街改造工程的强势介入,打破了既有的利益生态平衡。成天想着赚钱的商家业主不得不停下“生意经”,组成了非正式的商人共同体“诉苦会”。福街早期商人到来时,他们带来了内地资金,但带不来本土文化。在陌生的福街“异文化”的场域,他们没有亲人,没有朋友,没有老乡;但同样的经历,同样的感受,同样的地方谈同样的事情,同样的麻烦里有同样的委曲。这使互不相识甚至互不买账的福街商人,慢慢地找到了共同的话题。他们谈“生意经”,更彼此“诉苦”。

经过从1994年春到1997年底这短短几年的“诉苦”活动,福街商人的“血缘共同体观念”渐渐形成,萌发了最初的政治共同体活动——早期的“会”。[⑤]“诉苦会”是以地缘、业缘关系为纽带的“联络中心”,可以通过它来增进福街商人的自我认同,也可以通过它讨论诸如与政府谈判福街楼宇改造功能之类的“麻烦”问题。我们知道,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村落的“会”有一套长期积淀而成的严密仪式,其纽带是血缘或宗族,其机制是严格的等级制度。正如许多社会学家所指出,传统中国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差序格局”,决定了非亲属的公共组织难以在这种乡土社会中萌生和发展。[⑥]但福街商人的“会”与“乡土社会”的“会”大为不同,他们除了“轮流坐庄”外,则处于一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涣散状态;特别是成员之间完全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没有任何等级制的权威存在。可见,这种“弱”的公众集体是“公共意见”的载体。这些公众集体的时间边界、社会边界和内容边界都是流动的,与决策相分离的意见形成过程就是在一个由诸多重叠的亚文化公众集体所构成的开放的、包容的网络中进行的。一种这样的多元公众集体,是在一个由基本权利所保障的框架之内多多少少自发地形成其结构。[⑦]

但是,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并不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福街商家草根组织一无注册、二无主管单位,如此以组织形式公开活动,确有“非法”之嫌疑。福街商人的社团活动,时间一长,自然传到了“有关部门”那里,时任福区民政局长的白先生曾亲自督办此事。

我们好像有个函,发了个函给他们。就是说,他们这个组织是非法的,啊,是非法的,不能以这个名义搞。你这个协会没有注册是非法组织,我就是制止你。啊,马上取缔!协会要符合这个条件嘛。有组织啊,有机构啊,有营业的上级批准啦,啊,你上级要批准你呀,否则你不可以登记呀。啊,有个组织机构啊,组织条例啊,人员名单嘛。这样你基本有一套规章制度我才给你登记呀。[⑧]

建国之初,起着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赋予了公民结社自由权。[⑨]1989年后,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性规定,这使基层民间组织产生的条件更为严格,因为凡是未经挂靠登记的民间组织即为非法组织,都有一律被列入强制取缔对象的危险状态。[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层民间组织所面对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严重对抗性质的。一方面,国家处于全能主义的权威状态,可以凭借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权力机构并运用强制的行政措施,对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加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基层民间组织没有任何合法的措施与国家权力机构平等对话。简言之,两者的地位悬殊实在空前之大。所以,从理论上分析,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组织无法能够平等地进行协商对话,似乎它们两者的关系处于这样一种悖论的状态:要么一者削弱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才能增加一些权能;要么一者继续保持并强化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则会始终处于弱势甚至无势的地步。

福街民间商人都是私营企业“老总”,既没有上级主管单位,又横跨了电子、服装百货、餐饮等十多个行业,这个自发的商人组织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福街草根组织为我国学界近年来广泛讨论的“有宪法而无宪政”之悖论现象提供了又一个例证。

但是,果真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吗?正如不能仅凭福街商人合群结社行为不具备“相关”政策法规,就判断它“非法”那样,人们也不能仅凭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宪法精神的冲突,就判断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关键要看福区地方政府与福街草根组织的互动情况与结局。具体来说,公民合群结社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事实上的限制;如果不是,这种双方之间的宽容与妥协是如何形成的?对于这一现象的人类学田野观察,即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正当妥协”: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新路径

我国民间组织研究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质是对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关系的宪政政制安排。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理论模型方面,权力中心论者主张国家对民间社团发挥主导作用,对此国内新权威主义曾作过回应,[11]但事实上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不能满足民间社团的需求,[12]文本“良宪”与缺乏违宪审查的悖论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国家行政力量全面控制社会之“细胞化”(cellularized)状态[13]。权利中心论者提倡民间社团自治,[14]形成“限政”与零和博弈之研究范式,[15]国内学界对此也曾回应热烈,[16]但民间社团抗衡国家之“消极宪政”路径,不符理性配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宪政安排。[17]权力与权利制衡论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双方均欲建立良性结构性互动[18]、合作伙伴[19]等关系以治理公共事务,形成正和博弈、达成“嵌合型自主性”理念上的国家与社会协同[20]的学术路径。此外也有学者从能促型国家权威[21]、合法性的四个场域[22]、国家在社会中[23]、治理与善治[24]等不同思路研究双方互动,或从三个部门相互依赖[25]、相互赋权[26]等角度展开论述,以探求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互动关系模式,等等。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民主范式方面,就协商民主基础上的“正当妥协”的理论基础而言,现有多种逻辑推演。如“权力对象说”和“民主条件说”似乎从社会学角度提供了一定的诠释空间。“权力对象说”强调权力并非国家所独有,甚至不局限于合法社团之域;权力可以扩大到一切同行使权力有关的形式,人们只有通过对社会互动体系的描述才能揭示其中存在的影响、力量和权威。[27]毫无疑问,权力之于国家与草根组织,在道德与规范基础上享有天然平等的地位。李普塞特在上世纪60年代明确提出:“政治社会学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分析促进民主的社会条件”,[28]即在民主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会发生磨擦甚至冲突,正是这一点才能构成协商民主的基础。有分歧,才能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求得统一与协调;在有限度分歧的基础上,通过交往理性和协商民主才能重构社会“和谐”。[29]这些观点对于理解福街草根商会所以能够在交往与协商中与国家权威“正当妥协”之现象,能够提供一定的概念支撑,但还谈不上是系统的理论依据。又如,“商谈理论”(discourse theory)、“商议性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意在揭示“内在于法律本身之内的那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以克服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国危机,[30]即关注国家与民间社会何以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对话协商中将工具理性转向交往理性,最终实现国家权威与民间力量在妥协中和谐相处。[31]这一理论认为,协商民主是潜能巨大的治理形式,它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相互理解,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32]总之,互动与妥协,这是贯穿协商民主的主旨。从这个角度看,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同样对共同体内多向度的协商机制表现出高度关注,[33]在本质上也可以被理解为协商民主论的另一表现形式。治理即在于,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34]

从民主范式方面发掘宪政路径,始终是规范研究之常规。虽然从代议制角度发掘宪政价值仍是我国宪政之必需,[35]但在投票民主有其局限性[36]、经济必然性又时常与政治结构相互冲突的情况下,[37]协商民主范式[38]有其不可替代的“共和”意义,并与政府控权与保权相平衡之新宪政论[39]形成呼应。[40]代议制民主范式忽略法律法规之外的草根组织,而协商民主范式包容民间社团,允许民间社团与地方政府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交往行动和协商对话中将各自的偏好转向公共理性,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共赢。[41]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内外学界不少研究者推崇协商民主范式,希望发掘协商民主范式在宪政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宽容精神。属于这一学术范畴的理论包括重叠性共识论[42]、商议政治论[43]、宪法妥协性理论[44]、宪政平衡论[45]、宪政协商精神论[46]、宽容宪政论[47]、对话法哲学[48]等等。协商民主论从民主范式、新宪政论从民主制度等两个方面,均论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的可能性。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对象方面,由于西欧宪政体制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与王权国家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产物,[49]西方古典宪政思想之要义在于分权制衡的对抗性原则与模式,[50]既要避免少数人的独断,也要避免“多数人的专制”。[51]我国学者在借鉴西方宪政经验时也有不少人沿此路径从公民社会来探讨我国宪政之学理,[52]但直接从民间社团来研究宪政者寥寥无几。[53]由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之当代可能性问题目前悬而未决,[54]而其核心要素即民间社团之合法性尚不充分,[55]故绕开民间社团之现实问题,以公民社会之虚拟概念来描述我国宪政经验,缺乏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实际情况看,“正当妥协”之内容乃新宪政,形式乃协商民主,两者融通于地方性宪政经验,并广泛体现于转型期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的实践中。问题在于,在已经有大量实例表明民间社团与地方政府通过协商民主范式达成“正当妥协”的情况下,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充分的关注。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方法方面,“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属于政治人类学范畴。其特点在于,它试图突破在时间和空间上对研究对象的限制,日益关注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热点,并分析全球化对主导政治经济社会运行的制度和组织产生的影响;[56]其目标在于理解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威在人类社会中怎样和为什么运作,[57]研究对象通常包括“非国家权力”、“非政府权力”、“非合法律性”在内的人类政治组织和政治行为;[58]关注焦点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互动关系。

福街商人草根组织属于尚不能被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内的新兴社会组织,本文没有从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法律框架等方面对宪政政制展开规范研究,而是从民间社会广泛客观存在的“非国家权力”、“非政府权力”、“非合法律性”的政治组织和政治行为等方面,对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在协商民主基础上“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因素展开经验分析。民族志的科学范式[59]需要研究者亲身到某一社区进行长期生活,参与该社区的社会、经济、仪式等方面的活动,并通过学习当地语汇和思考方式,理解当地文化;更需要以一定的叙述框架论说这种参与的体验与发现;还需要有宏观的社会和历史视角。[60]本文的研究即尝试描述福街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在协商民主中“正当妥协”的“民族志”故事。

三、“正当妥协”:福街的地方性知识

福街商人的“诉苦会”,是一个非常松散的朋友聚会。一开始,他们所遇到的麻烦来自政府不允许在那里开办商场的压力。他们势单力薄,举目无亲,只有同病相怜,才能找到一些共同的话语。

这个市国土局我去过好多次,有几次见他们面的话,肯定是见不到。每次去以后,总是,嗯,不会睬你喽。啊,因为你现在[生意]没做大嘛。很恼火嘛,你很小的小人物嘛!它,反正见你不见你,听你不听你就几句话算喽。你要跟他们打交道的话,哎,说好了后又变卦的,这种事是经常的事。[61]

联谊会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固定的经费,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甚至也没有稳定的成员。大家是自由进出,宽松相处。遇有需要写写画画的事,第一任“召集人”仁东建就亲自“操刀”。

大家在一起,想谈的东西越来越多,而且哩,我们在一起,我们和政府打交道哩,政府可能重视一些。因为你一家一户的就没办法。所以后来就想到,干脆我们就成立一个松散的组织算啦。反正是,一个月组织一次,轮流坐庄,反正这一次开会的时候该你出钱,那咱们就到一个饭店包一个房间,大一点就行,就这么来的,就这么形成的。那应该是1997年。[62]

他们议事的地方不断变化,哪个老总喜欢哪家菜馆的口味,这家菜馆就是他们议事“办公”的场所。联谊会遇到了什么要紧事,他们也会开展“对外”活动。因为没有自己的公章,他们在“文件”的最后一页盖满了所有同意这份文件内容的商场公章——我们暂且以 “福街商家联谊会”召集人仁东建之姓为名称之为“仁体”公函。但是,福街商家联谊会很快遇到了难题,有人称他们是“非法”组织。仁东建想到了起草章程,登记注册等合法化的事情。

大概98年初的时候,我专门到民政局去过,在白岭路那个地方。就是市民政局,他们答复说哩,要成立商会可以,第一,你必须是有一个单位[主管单位]来同意你,支持你。哎,主管单位,要同意你成立。第二,不能跨行业[一业一会,一地一会],哎对,不能跨行业。他说,你们这个福街,跨行业了。不行。属于哪个单位你就拆开给哪个单位。但是我们说不能拆开啊,我们怎么能拆开?拆开就没意义了嘛!是不是?!我们没有隶属单位。[63]

尽管没有成功,但福街草根组织与福区政府之间的交往与沟通从来没有中止过。老仁作为联谊会负责人,跟“他们”——福区经贸局和福街改造办负责人——接触日益频繁。

他们说,你们是联谊会的,可以呀!因为这是个好事嘛!我们最初成立联谊会的时候,跟他们联系过。我们搞联谊会活动,也请他们来。这都是制度性的。最初改造的时候,福街改造的过程中,他们找我,也是因为我们联谊会可以代表商家的意见。而以联谊会的形式,他们又觉得好跟上级来谈改造中的意见。[64]

这话不假。福街原本无街,甚至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既没有国家的行政权力也没有民间的活动场域。在民间“造”街的历史活动中,商人先于国家力量占据着这块“领地”。当福区政府着手“打造”商业街时,面对的是数以万计的忙忙碌碌的单个生意人,没有一个可以依托的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或“群众性”组织。为了工作,福区政府“官员”不得不和这个“非法”组织打交道。

我们就希望,最好有一个召集人,有一个代表人物,帮我们做召集啊,把我们的权力上通下达呀,嗯,把我们的想法变成大家的想法呀。嗯,有什么重要的事情,找个地点,到哪里开会,怎么弄。总得要有个说法,所以就慢慢产生了一个,希望有他们一个组织。在政府和他们打交道的时候,啊,就直接和这个组织的负责人呐,一交流,他马上就可以很快的时间,很快的速度,很短的时间,把这个会议组织起来,然后我们就去表达我们的想法。然后形成一个一呼百应,形成一个召之即来,来之能开会,开会就可以办事,这样一种状态。这是我们政府当中所产生的想法。[65]

福街原来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带,改革开放后原有的农村民间习俗和世俗力量迅速退出主流文化;新生的工业文明还没有来得及产生,又被紧随其后纯粹外来的商业气息冲得烟消云散。而且,新建立的行政管理机构面对的是更多的外来人口、更快的人口流动、更大的私人资本、更高的经济外向度等等变动因素。可以想象,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即便建立起来也会因缺乏文化积淀的支撑而难以运转自如。受政府委派到福街专门负责管理服务工作的第一任主任白山军,也是福街唯一的政府官员,他很快发现,自己初来乍到,对什么情况都不了解,而已经活跃在商业街的福街商人联谊会倒是愿意帮助他开展工作,这自然是他求之不得的。

关草国[福街商家联谊会第二任负责人]关于成立联谊会的事,民政局不批。他把这件事向我汇报,我说,关草国的联谊会不是“法轮功”,民政局还是不批准。但关草国的活动是反映他们的需求,是好事。我们政府控制不了全部的商家,他们零敲碎打,无法沟通。所以为了工作上的沟通,我大力支持他们继续活动。我与民政局沟通过关草国的事,派武敏去沟通了。民政局说,现在“法轮功”很乱,社会团体不能搞得太多,怕与政府对抗,所以不批。[66]

远在福区政府办公的民政官员没有批准,近在眼前的福街管理中心的官员却不会强令禁止它。商家联谊会照常开展工作,还对外公开招聘了一名专职秘书,负责收取会费、安排会议、处理日常会务,总之要打点联谊会里里外外一揽子的事情。办公地点就放在南方小天使乐园五楼的写字间。2000年8月下旬的一天,在福街一家刚刚开业不久的藕香塘服装商场,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三个发起人面试了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李俏妹。

我把材料填好了,然后就一起带过去面试。这一天我觉得还是蛮有意义的,这可能对我来说应该也是一个转折点噢。大概是2000年的8月20多号,有三个人来面试我,地点是在那个藕香塘。[67]

面试结束,李俏妹就成了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第一任专职秘书,也是“北埗岭”民间自治组织的第一个专门工作人员,开始每天到设在福街小天使乐园商场五楼上的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办公室上班。关草国是这个组织的第二个“召集人”,对外称作“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会长”。他和第一任“召集人”仁东建、后来的第三任“召集人”白沪南成为“挑头”福街草根商会的“三驾马车”。筹委会的“班底”就这样搭建起来了。2000年8月22日,关草国以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的名义,向福街主要商场负责人[其实很多就是他平时的熟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首期福街改造他已经认识了这些人]、南方市有关媒体发出了第一封正式公函。公函署名形式比较独特,筹委会各个商场的名称之上加盖各自公章,另外还署上“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名称并盖上菱形状的准公章印记。这种独特的公函形式较“仁体”公函更为正式,我们权且以“福街家联谊会筹委会”召集人关草国之姓为名称之为“大关体”公函,并与这个草根组织无需菱形状准公章印记的内部通知——“小关体”相区别。“大关体”公函表明,福街商人已经有了自治组织和对外的“话语权”。

现定于2000年8月25日下午6点假座,于发达路“客家王”二楼冬梅厅召开“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成立大会。[68]

这封“大关体”公函对外展示了三条信息。第一,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即将成立,它是一个组织较为完备的商人自治性团体。它由福街十二家主要商场作为成员单位,这一点基本类同于仁东建作为召集人时的福街商家联谊会;它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即南方小天使乐园五楼,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即筹委会秘书处秘书,有鲜明的会标,有预定的工作计划,还有正式的成立大会,这些都是过去“老仁”们所不具备的组织化条件,标志着这个再生的组织与它过去的母体有着质的区别。关草国送给笔者一张他当年任筹委会会长时的专用名片,名片的正面是一个彩色的筹委会会标。会标做成了一个圆形图案,中间压底是一个双重叠色的英文大写字母“V”,表示成功的含义;压在上面的是一个粗体蓝色的英文大写字母“F”,代表的是福街,字母的中间紧束着淡黄色的丝带,象征着福街商人的团结与合作;上半圆自左至右一行深蓝色的大字“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排成一道弧形扣住下方的图案,下半圆自右至左则是淡黄色的小号汉语拼音“FUJIESHANGJIALIANYIHUI”,可能是由于汉语拼音书写太长的缘故,没有再拼“筹委会”三个字,反正一般人也不会细细察看,因为它自右至左的读法实在很费力气;图案的正下方,即在竖形名片的中央部分是“關草國”三个隶体字,下方为“会长”二字;再下方一道宽阔的淡黄色横线底下是筹委会的联系方式。第二条信息是筹委会明确了自己的活动方式,即以正式会议的形式讨论筹委会的工作安排,而不是过去那种“轮流坐庄”式的“聊天”、“诉苦”。这一变化说明这个自治组织正将过去“老仁”们“长老民主”的议事方式发展为以平等为基础的民主协商。虽然“长老民主”下的议事方式也是大家认同的结果,但主要“话语权”还是掌握在召集人手里,至多是扩展到“三驾马车”的范围。第三条信息是筹委会创立了自己的合法化途径,即在自身尚未登记注册的前提下,通过邀请政府部门官员参与会议、共同议事的形式,把筹委会的社会合法性进一步扩展到行政合法性甚至政治合法性的程度;同时,市新闻媒体也被邀请到会,这是对外公开宣传的需要,更是福街商人“放大”自我认同和合法性的大胆尝试。

当时到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客人有8人,超过了预定的计划。他们是:区经贸局副局长马界凡,区经贸局右文富,区经贸局华右水,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创建办副主任俞大海,福街服务中心主任白山军,佛荔派出所李月草所长,以及杨强如、王利军两名警员。到会的还有4家南方市新闻媒体的客人,他们是南方特区报、南方晚报、南方电视台张晓东和谢立新、南国都市报宋雨虹等。筹委会“自家”成员、商场代表11人,他们是:华侨商城的关赛男,德电公司的白沪南,南方小天使乐园下属的南方绅士之家商场的尹永安,福商电子世界商场的江芙蓉,仕女之家商场的仁东建,全球电子城商场的文德才,七星商业广场的黄弘扬,巨商集团的郭飞,好再来时装城的管辉,蓝天商场的王炯。但关草国没有签到,可能是他忙于接待到会的客人,竟忘记了自己签名,原定的创新名电商场的代表则没有到会。加上筹委会专职秘书李俏妹,总计会议有24人在场,难怪李俏妹说是坐满了两桌人。

福街商家联谊会从此“发达”起来,还争取到了2001年春节户外商业促销活动的难得权利。但是由于联谊会自律不严,导致了严重的商业混乱,加上关草国过于激进的一些做法,引起了福区政府个别领导的不悦,因此福区民政局白主任前来查问联谊会“非法”的事情。此次查问仍是开明式的“警告”,并没有责令联谊会解散。使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组织衰退的是关草国自己经营的藕香塘商场破产,与他本人在福街商人群体中“卡理玛斯权威”的消失。[69]福街草根商会曾因此“休克”半年多时间,但很快,福街商人的自我认同再次唤起了他们结社的欲望,因为福街里地方政府权威日益强大和重建,商人们愈益感到“捏在一起才有份量” [70]。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任“召集人”白沪南开始正式登上福街的政治场域,他把自治组织改名为福街商家协会。白沪南是福街草根商会的“三朝元老”,他具备了在福街“挑头”的良好条件:有极好的人缘,与所在公司德电商场“老板”亲如兄弟,德电公司又是全福街创建最早、最成功的特大商场之一。2002年7月他出任“召集人”之后,福街里的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威始终处在合作、协商的良好状态。这种互动关系的形成,并无法律的依据,但为双方所认同,形似“放寮”——黎族男女在自由恋爱上一种普遍风行的特殊风俗。[71]福街商家协会聘请的专职秘书梅盛林十分敬业、能力很强,她通过与福区政协主席鲁思凡的沟通与互动,使福街商人突破了实行一年半之久的户外商业促销活动的“禁令”。梅盛林与鲁思凡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于基层民间组织的成长,发挥了“社会炼金术”[72]的重要作用。

福区政府对于福街商业发展状态越来越肯定,它已经是福区最为重要的税源地。但南方市既没有调整原先把福街建成工业区的纸上“规划”,又没有把实际开始的商业街规划权力“下放”给福街商人,结果是福街商人也不愿接受没有自己参与的福街改造方案。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权威的规划,由于福街私营经济占居绝对的控制地位,它不能在实际工作中顺利推行。因此,福街的规划,由于国家权威与民间力量的思路始终不能完全合拍,至今仍处于不断谈判、不断争执的“拉锯战”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福区政府第二次规划还没有完成,第三次规划又应运而生。福街管委办第二任主任柯家凡上任后,国家权威开始了全面复制传统管理体制的实施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收编”福街草根商会的“商会规划”。与此同时,福区总商会也主动改变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制定了若干有利于福区工商类型民间社团注册的相关政策,并启动大力扶持“自行发起、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民间商会规划,下达了2004年建立包括福街商会在内三个民间商会的政治任务。这样一来,福区总商会与福街管委办,都以自己的独特政治理念诠释了民间商会的性质与功能,形成了两套不同的“商会规划”体系。但是,规划的对象——福街商家协会——并不倾向于任何一家官方机构,他们要坚持自己办商会的独立性。这样,围绕着尚未着落的“商业规划”,和新一轮的“商会规划”,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地方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再次展开了既有合作又有分歧的对话协商活动。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这种“正当妥协”,即使在2004年12月底福街商家协会注册登记后,也一直是福街社会生活中的“主旋律”。

四、讨论:“风俗”离法治国有多远?

“当一种社会行动取向的规律性有实际存在的机会时,我们称它为‘习俗’。如果这种机会在一群人中仅仅是由于反复操练而产生的,假若这类操练是基于长期习以为常的结果,习俗将称之为‘风俗’。”[73]福街商家自治组织和福区政府机构的对话与协商,构成了福街的“习俗”和“风俗”。在弱国家权威、弱社会网络的场域里,差序格局[74]似乎失去了“法力”,商人们演化出了适于福街的游戏规则和场域惯习。[75]传统乡土社会里萎缩的国家法与兴盛的民间法现象[76]在现代商业生活中得到“复活”。现代新兴商业圈里的自我认同与共同体行动,同样产生了某种微妙的公众舆论和心理机制,和人们共同遵守的富有弹性的“民间规范”[77]。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团体发展过猛,暴露了相关法律体系和政府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的不足。迄今我国尚无关于商会的法律法规,现有的三个暂行条例,其思维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上的束缚,[78]仍是政府单向控制路径。[79]本文所倡导的地方政府与民间商会在平等基础上的交往行动与协商对话,即在于变过去沿用的政府单方对社会的控制,为现在政府与社会的双向对等谈判。在此基础上,政府既进一步“放权”,同时也获得更多社会认同;民间组织既获得更多政府支持和活动空间,同时也能被有效置于政府治理之下。

受中共十三大报告影响,国内学者曾提出社会协商对话的初始概念,并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兴起了研讨的热潮,[80]此为“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因素之发端。学界认为,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中,政治沟通的健全与否及其沟通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关系到政治生活的运行是否健全,关系到决策的科学化和社会的安定团结。[81]新世纪以来,该领域的研究似有复兴之势,官方学界普遍认为:建立协商对话制度,是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的重要渠道;在这个大背景下,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有利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中国开放社会的国际形象。[82]

长达八年的福街商人自治活动,一以贯之的就是他们协商民主的形式。代议制民主无法对商人自治组织作出制度性安排,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又强烈需求双方互动,这只能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谈判对话。协商民主范式允许民间组织在交往行为中与其他权利实体包括政府机构产生互动关系,[83]并构成“正当妥协”的宪政因素;又允许国家与社会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对话协商中将偏好转向公共理性。[84]在建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方面,协商民主是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85]

然而,即便是权威的协商民主论者,也承认此一理论的现实化途径存在诸多困惑,如协商双方地位不等、协商公正性难以确立、协商结果无法保障等,[86]这也是本文提出“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的局限性。福街商人的自治经验,虽然得到福区地方政府的默认,但仍不是法律上的接纳和政治上的认同,而仅是双方暂时的偏好转换。如何扩大“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并从法治国的政治层面加以追认,这正是建构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所面临的艰难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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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陶庆,安徽宁国人,1965年12月出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二站)政治学博士后、社会学系(一站)人类学博士后,安庆师范学院教授。本文写作:1)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05JA840001)成果;2)得到政治学博士后合作导师谢庆奎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3JZD0004)、人类学博士后合作导师高丙中教授(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主持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2JAZJD840002)支持;3)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唐士其、陈志瑞等老师提出过宝贵修订意见并付出诸多编辑之贡献。在此一并深表谢忱。

[①] 本文是在对南方市某区某商业街商人自治组织的田野基础上,对所整理资料的初步分析。本人在田野期间和其后写作期间,得到过福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该商业街商人自治组织三届主要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的鼎力相助,特此表示感谢。按学术贯例,取学名某商业街为“福街”,南方市某区为“福区”,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学名;福街商人自治组织经历了福街商家联谊会(“诉苦会”)、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福街商家协会等三种形态,文中统称“福街草根商会”,以与2004年底合法化后的“福街商会”相区别。

[②]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9页。

[③] 德思·策尼:《定位过去》,古塔·弗格森编著:《人类学定位》,骆建建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④]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ⅳ):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页。

[⑤] 麻国庆:《走进他者的世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⑥] 许烺光:《美国人与中国人——两种生活方式比较》,彭凯平、刘文静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40-345页。

[⑦]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1页。

[⑧] 访谈编号:BJ——73,采访原福区民政局局长白岸提记录节选,白岸提区政协某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12月16日。

[⑨]《新华月报》,1949年创刊号。

[⑩] 参见:《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文件阅览中心”,民社函(1997)91号,http: //www.mca.gov.cn/article /content/WJYL_MJZZ/20041013140746.html;《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文件阅览中心”,1999年民政部令第21号,http: //www.mca.gov.cn/article /content/WJYL_MJZZ/20041013145614.html.

[11] 吴稼祥:《新权威主义述评》,上海:《世界经济导报》,1989年1月16日。

[12] 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北京:《中国青年科技》,1999年总第64期,第11-14页。

[13] 参见Helen Siu, Agents and Victisms in South China,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

[14] 参见下列文献: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 Verso,1988,p51;林之华:《社会团体应当实现自治》,《理论前沿》1988年第20期。

[15] 参见York W. Bradshaw,“Book Review on 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 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State Capabilities in the Third World by Joel S. Migdal”,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5, No. 4 (Jan.,1990), pp. 1061-1062.

[16] 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113页。

[17] 谈李荣:“宪政精义——合理配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年第2期,第1-14页。

[18] 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5期,第197-202页。

[19] Lester M. Salamon, “The Ris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Foreign Affairs, 1994, 73(4), pp. 16-39.

[20] Cf., Ben Ross Schneider,“Book Review on Embedded Autonomy: States and Industrial Transformation by Peter Evans”, Comparative Politics,Vol. 31, No. 1 (Oct., 1998), pp. 101-122.

[21] Cf., Larry W. Isaac, “Book Review on The Enabling State: Modern Welfare Capitalism in America by Neil Gilbert and Barbara Gilber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 96, No. 4 (Jan., 1991), pp. 1042-1045.

[22] 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100-109页。

[23] J.S. Migdal, State in Society: Study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57.

[24] 俞可平主编,2000:《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7页。

[25] Robert Wuthnow, Between States and Markets: the Voluntary Sector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rinceton,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 pp.5-7.

[26] Wang Xu, “Mutual Empowerment of State and Society : Its Nature , Conditions,Mechanism, and Limits”,Comparative Politics . Vol.31(2), 1999, p.246.

[27] 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杨祖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页。

[28] 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9] 唐士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30]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358-409页。

[31]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23页。

[32] Jorge M.Valadez, Deliberative D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ties, Colorado: USA Westview Press. 2001,p.30.

[33] 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 五个论点》,《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1期,第19-30页。

[34] Van Vliet Kooiman, “Governa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In K. Eliassen and J. Kooiman(eds. ),Managing Public Organizations (2nd edn. ),London: Sage, 1993, p. 64.

[35] 谢庆奎:《宪政体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研究》,《新视野》2005年第1期,第48-74页。

[36] H. P. Young, “Condorcet’s Theory of Voting”,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2, No. 4, 1988, pp. 1231-1244.

[37] 李景鹏:《关于非政府组织若干问题的探讨》,《新视野》2003年第1期,第37-41页。

[38] Jhon Elster,(ed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1.

[39] 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2页。

[40] 肖北庚:《控权与保权的统一:现代宪政发展新趋势》,《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第95-98页。

[41] J. M. Valadez, Deliberative D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ties. Colorado: USA Westview Press,2001,p.30.

[42] John Rawls,“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7,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1.

[43] 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44] 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70页。

[45] 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273页。

[46] 殷啸虎、张海斌:《政治文明与宪政文明关系论纲》,《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第15-20页。

[47] 尹华容:《论宪政与宽容》,《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75-78页。

[48] 张彩凤:《对话法哲学:现代宪政的认识论基础——对英国宪政哲学的一种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30-36页。

[49] 参见Michael E.Tigar and Madeleine R.Levy, 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 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1977,pp169-170.

[50]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陈丽微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51] 乔·萨托利: 《民主新论》, 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第317页。

[52] 参见以下文献:田忠:《宪政国家: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政制安排》,《人文杂志》2000年第5期,第37-40页;赵永伟:《探寻宪政与法治的出路——从市民社会的视角》,《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284-286页;张军:《从宪政国家到市民社会——<新宪政论>之述评与思考》,《学术论坛》2003年第6期,第123-126页。

[53] 德全英:《城市、社团和法律——从中世纪城市兴起看西方近代宪政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第312-323页。

[54] 郁建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文史哲》2003年第1期,第75-81页。

[55] 苏力、高丙中等:《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56] 马克·阿伯勒: “政治人类学:新的挑战、新的目标”,《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3期,第29-41页。

[57] Ronald Cohen,“Political Anthropology”, David Levin Melvin Ember (eds.), Encyclopedia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Inc, 1996, p. 363.

[58] 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59] 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夏建中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60]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第49页。

[61] 访谈编号:BJ——83,第三次采访福街商会会长白沪南,德电公司白沪南办公室,2005年6月28日。

[62] 访谈编号:BJ——15,采访仕女之家原总经理、东亚购物城现任总经理、福街商家联谊会首任召集人仁东建,北方菜馆北海厅,2004年9月29日晚。

[63] 访谈编号:BJ——15,采访仕女之家原总经理、东亚购物城现任总经理、福街商家联谊会首任召集人仁东建,北方菜馆北海厅,2004年9月29日晚。

[64] 访谈编号:BJ——38,第二次采访仕女之家原总经理、东亚购物城现任总经理、福街商家联谊会首任召集人仁东建,东亚购物城总经理办公室,2004年11月29日上午。

[65] 访谈编号:BJ——4,采访沈北立(原福区贸发局副局长、首期福街改造办公室副主任,现已退休,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录音整理资料,南方市敏于行律师事务所沈北立办公室,2004年9月24日下午。

[66] 访谈编号:BJ——79,采访白山军(福区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原福街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福街商业街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的录音整理资料。白山军主任办公室,2004年12月21日下午。

[67] 访谈编号:BJ——14,采访原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秘书李俏妹,福街北京宾馆咖啡厅,2004年9月29日下午。

[68] 访谈编号:GH——1,南方市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召开福街商家联谊会筹委会成立大会的“通知”,2000年8月22日。

[69]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70] 访谈编号:BJ——1,采访德电董事、副总经理,福街商家协会会长白沪南,福街路北京菜馆香山厅,2004年9月21日下午。

[71] 杨成志:《杨成志人类学民族学文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72] 布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迪厄访谈录》,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73]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74] 费孝通:“差序格局”,《费孝通学术精华录》(第一辑),鲍霁主编,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57-365页。

[75] 布迪厄等:《实践与反思》,李猛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76] 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民间法》(1),谢晖等编,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77]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48页。

[78] 保育钧:《勇于改革、大胆实践,探索中国商会改革发展之路》,“民间商会实践试点研讨会论文专辑”,无锡:无锡社会经济比较研究所2004年12月编印,第4-8页。

[79] 浦文昌、荣敬本:《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80] 参见郑杭生、张建明:《试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

[81] 俞可平:《政治沟通与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研究》1988年第2期,第19-22页。

[82] 迟福林:《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与非政府组织发展》,《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第3期,第1-4页。

[83] J.M. 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 in Robert A .Goldwin and William A Schambra (ed.),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80, pp.102-106.

[84] J. S.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3.

[85] J. M. Valadez,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Self 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 Colorado: USA Westview Press,2001,p.30.

[86] J. Bohman, Public Deliberation: Pluralism, Complexity,and Democracy.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6,pp.1-2.

本文发表于《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第3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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