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喜荣:在宪法轨道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 次 更新时间:2023-01-04 09:53:21

进入专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八二宪法  

任喜荣  

   要目:

  

   一、现代化建设实践推动宪法发展

  

   二、国家各项事业全面纳入依宪治国轨道

  

   三、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四、结语

  

  

  

   摘  要:我国现行宪法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产物。现行宪法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分别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2018 年经历了五次修改,确保了宪法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通过宪法的全面实施,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宪治国轨道。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坚定宪法自信的宪法文化基础已经形成。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在得到系统性落实。四十年的宪法发展史证明,现行宪法是使国家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面向未来, 宪法应该更加注重实施和监督,通过发挥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关键词:总章程;国家根本法;现行宪法;宪法自信

  

  

   宪法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1982 年 12 月 4 日,我国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之后分别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2018 年经历五次修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四十年来,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宪治国轨道,宪法为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在得到系统性落实。“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近年来,通过深入开展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公民的宪法意识普遍增强,宪法精神正在得到弘扬,依宪治国的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日益牢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四十年来,宪法是使国家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面向未来,宪法应该更加注重实施和监督,通过发挥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一、现代化建设实践推动宪法发展

  

   对历史的回顾总能给人深刻的启示。毫无疑问,对于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舶来品,但通过宪法建立何种制度自始就是国家自主选择的过程。始于改革开放,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发展成果,进入新时代的现行宪法注定要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同频共振。宪法的五次修改确保了宪法与社会的协调性,保证了宪法的规范效力,实现了宪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降低了社会变革带来的治理风险。

  

   (一)改革开放与现行宪法的诞生

  

   1978 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这是一次 “伟大觉醒”和“伟大革命”,以此为开端,中国不但实现了从生产力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而且逐渐确立对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改革开放之初,对于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邓小平深刻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现行宪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我国现行宪法在制定时主要继承了 1949 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 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1982 年 4 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指出: “建国以来,我国曾经制定过三部宪法,即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的宪法。其中1954 年的宪法比较完善,1975 年和 1978 年的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都很不完善。在 1978 年底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形势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和发展,1978 年宪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情况的需要,因此这次作了较大的修改,并且在健全人民民主制度方面比 1954 年宪法有较大的发展。”有学者指出: “现行宪法的颁布,成了我国宪法的历史的分水岭。它重新构筑起了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基础,使人民恢复了信心,增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现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1. 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建

  

   现行宪法将我国的国体科学界定为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既表明了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实质上的同一性,又全面反映了我国在阶级和阶层结构上的特殊性,坚持了中国特色。现行宪法加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了民主制度的内涵,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现行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2. 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建

  

   现行宪法全面反映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根本任务,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结构。现行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规定了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进行合法投资和中外经济合作。

  

   3. 对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

  

   现行宪法系统确认了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利、平等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权利在内的权利体系。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 对国家机构体系的科学建构

  

   现行宪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配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的权力结构。现行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明确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的职权,肯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现行宪法还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等作出了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文化大革命十年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基础上制定的,已经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二) 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的宪法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自实施以来,我国现行宪法一共经历了五次修改,每次宪法修改都是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积极回应。“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现行宪法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保持了生机与活力。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宪法序言中的更新

  

   我国宪法序言第七段是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在宪法序言的整体结构中具有特殊地位。为明确阐述国家根本任务,宪法序言第七段包含了对党的领导地位的进一步确认、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判断、对国家指导思想的阐述,以及对国家发展目标的描述。宪法序言第七段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成果在宪法中的高度凝练和概括。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在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中,有四次修改涉及该段,这保持了宪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1992 年 10 月,党的十四大召开。会议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作了新的概括,并将之写入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3 年 2 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建议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和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写入宪法序言第七段1997 年 9 月,党的十五大召开。这次会议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 21 世纪作出了全面规划。1999 年 1 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建议在宪法序言第七段中确认邓小平理论,将我国社会的发展阶段更准确地界定为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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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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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清湖宪法研习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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