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晗:国家想象之镜: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另一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05 次 更新时间:2022-12-29 19:00

进入专题: 女权概念   国家想象   女性赋权   性别分析  

翟晗  


摘要:  晚近出现的二元社会性别视角,无法容纳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丰富面向。近代中国的思想场域中,早期思想家不仅描摹了女性走出私领域受教育而从事职业,同时更好教育了下一代,而且在抽象的法理层面将“女权”与“民权”观念交织。在这样的思想状况中,中国女性的能力、权利和地位与国家想象产生直接联系,承载了知识精英们对未来富强中国的期待。由此,近代中国思想场域中理想的女性形象成为了未来国家想象的镜像(reflection)。这种国家想象与女性形象互相定义的思想机制,不仅与西方女性主义将男性视为女性对立面的二元认知结构相异,而且迄今为止,依然影响着中国性别话语的深层认知结构。

关键词:  女权概念 国家想象 女性赋权 性别分析


导论

新词意味着历史变迁,隐含着权力结构悄然的构建,也暗示着前述权力结构可能介入规范生成的过程,抑或制约规范解释。作为舶来的概念,“女权”与法学视域中的性别平等及女性权利息息相关。在中国作为现代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女权”往往包纳显著不同的权利诉求并栖身区别明显的现实情境。简要列举,当代中国“女权”概念以及女性主义理论的主要思想来源也至少包括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与国家主义。在当下,无论是从个案中通过宪法(学理)解释阐发社会主义宪法上的性别平等,还是关注当代中国女性身体权利的公法意涵,乃至理解围绕“女权”的社会争论,都无法回避“女权”概念携带的历史。不仅如此,为周延起见,法学研究也需要面对这一概念的历史含义,才能于中国现实中,合理地分析女性作为法律主体所求诉的“性别平等”到底有何种内涵、进而如何实现。在流动的现实情境中,舶来的概念通过包括翻译在内的话语实践获得自身的合法性,并且借由这样的合法性进入规范表达。近代以来,关键法政概念多经由这一过程成为现代汉语中的固定语汇,亦可言之为东西相遇、交冲大背景下,法政概念的近代命运。[1]

女权思想在中国历史中有其内生的根源与特点。中国男女平等思想萌芽大约出现于晚明的人文主义思潮,中经清初的进一步发展,直到太平天国革命,延续了近三百年,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男女平等理论{1}(P.275)。自近代以来,像西方那样声势浩大的女权运动也并没有在中国出现过。同样在近现代中国历史的表征(presentation)中,由女性权利与性别平等产生的政治、社会和经济诉求,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政治动能,是被更宏大的政治工程或者目标压抑,还是通过某种复杂的过程、被当时的政治实践吸纳或者转化?这一母题也暗示着女权概念在进入中国历史情境后呈现出的丰富面向,并不能由同主题上晚近才出现的西方理论框架简单进行解释。[2]

以社会性别分析为主流的西方女性主义研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中国后,受到中文法学研究的关注和借鉴。现有研究已经注意到域外女性主义法学兴起的现实情景。西方女性主义法学依托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运动”,裹挟内在诸多流派与矛盾,又延展至“后现代法学”的领域之中。[3]近年因新情势层出,女性权利逐渐获得更多讨论空间与必要。如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该修正案通过时,八二宪法本身还存有“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条款,并且这一条款至今尚未经历文本修正。[4]不仅如此,实践中新的诉讼也不断折射出,当代女性权利保护的多元诉求与相关立法价值取向之间逐渐凸显的张力。[5]

“女权”概念尚未在中文公法领域研究中得到妥当情境分析(contextual analysis)。这一现状不仅阻碍了宪法判断进入关键社会议题,而且使得女性权利的司法保护无法与适当的宪法价值体系进行理论对接。[6]纯粹规范研究无法回答前规范的命题,只有在历史与现实的溶液里才能将此处隐含的前置命题“显影”:已经成为规范体系一部分的法律概念,它们获得规范性之前,或者在尚未具备规范性的场域中,作为语词本身参与的话语实践在历史中首先要获得合法性。[7]同一法政概念的跨语际旅行,在现实中以概念和思想的跨国转移为实现条件。法政概念往往先借由翻译直接进入法律知识的生产,才得以经由立法活动和法律适用而成为法律渊源。就中文研究而言,纯粹规范分析容易忽视的,是同一法政概念进入近代中文语境的跨国旅行过程,更勿论反省这一过程作为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ation)的微观样态,在何种认知与现实情境中才得以实现。换言之,概念“旅行”通过一国知识精英对域外理论进行挑选、转述和阐释得到实现,这一过程往往受后者所处现实与当时整个时代思想情境的激发或者制约。[8]

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以“女权”概念为线索,中国近代的思想场域生成了什么样的女性形象、嵌入何种话语体系,如是话语体系向何种历史现实进行了智识回应?同时,本文还期待对一个根本的方法问题进行实质检讨,即在近代中国“女权”概念及其所在的结构中,究竟有多少理论空间可以留给后世生成的社会性别概念进行重返式探究。

一、现有研究与方法检讨:“女权”概念及其当下的理论境况

女权概念远非新鲜主题,已经受到女性史研究和女性主义法学的关注。作为革命史的一部分,本土女性研究本来就天然地带有“妇女解放”的母题。[9]我国大陆地区当代女性研究自1970年代末兴起,与全面推进经济体制的改革相伴。[10]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剧烈变迁成为了1990年代“社会性别”理论进入中国思想界的现实条件{2}(P.37)。在此之后,通过现实的学术推广与知识生产机制,社会性别及其二元分析方法迅速成为当代中国女性研究的主流范式{2}(P.34)。

就历史学对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研究而言,日本学者须藤瑞代的专著《中国“女权”概念的变迁》是一部绕不开的作品。然而须藤瑞代这一研究由于过度强调思想史,且结论落于中国近代“女权”始终在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张力中生存,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而书中所纳入的国际关系视角仅含纳了当时历史背景下日本与中国知识女性精英的跨国生活与实践{3}(P.199、207)。虽然此书作者本身也对这一方法存在警惕,但是没有成功克服性别研究范式中的西方中心主义偏见。实际上,在同一主题上存在另一种可能的历史路径:“正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想象开启了近代女权运动的话语空间和行动空间,‘国民—国家’的结构使女性得以摆脱‘家—国’结构下个人对家族的依附而成为独立的个人。中国女权运动是现代国民国家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11]。类似的立场上,近年来关于近代女性形象与国家想象的联系,还出现在以家庭单元为观察对象的思想史研究中。[12]

在近代思想史的脉络中,“民权”“人权”与“女权”于1878至1900年在中国相继出现,其中属“女权”最为晚。无论是史学还是法学,现有研究在以这三个概念为主题的方向上积累甚多,不胜枚举。[13]若深究其作为法政概念之间的关系,往往容易令人从三者之间构建逻辑关联。对此,本文则持另一观点:这三个重要概念无法在具体的思想情景中被分割——往往在具体的思想家那里,对女权的阐发经由了对人权或者民权的讨论,也恰恰是经由这两个逻辑上的上位概念,女权概念及其思想话语得以与当时的国家想象建立直接联系。所以,比起人为割裂或者建立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更合适的分析考察可以是以“女权”概念为中心,看到以上概念共享的思想脉络与话语实践中构成的交织形态,并进而适当归纳为抽象结构。这也是下文分析中采纳的分析进路。

对于特定概念的认知是如何通过具体精英的行为与书写进入规范表达,并非本文写作的目标,但需要交代的是,话语分析作为研究方法本身已经进入相关学科,并经历了方法论意义上的检讨。[14]黄兴涛认为,在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中,“话语”多用来指称、论述或分析“概念”“观念”“思想”及“思潮”等历史现象,或者直接明确表示以话语来研究历史问题{4}(P.149)。在福柯意义上,话语是“一些非实在而有价值倾向性和权力支配性的说辞,具有构建知识和现实的能力,而话语分析就是探讨做这些说辞产生后人们怎样多方面地理解它、从而赋予它怎样多重含混的意义;层叠的言说实践又体现了复杂的社会权力关系,从而导致让人意想不到的历史内涵和政治后果{4}(P.152)。如是方法检讨的结论与立场可为本研究所用,尤其是“对重要的思想文化事件和现象的那些历史阐述本身作为探索和反思对象”{4}(P.156)。

法政概念在“前规范”意义上的历史面貌,亦与呈现规范的语言表述直接融接。近年来,宪法表达(constitutional expressions)、宪法语言(constitutional language)正逐渐成为传统宪法文本分析与解释的替代进路。[15]最典型的研究动态是,宪法序言在宪法自我定义的研究中变得尤为重要。经由成文宪法的表达,研究者可阅读出一部宪法关于自身特质(constitutional identity)的自我定义。[16]如果说宪法表达更多关注文本层面,那么经由宪法语言的研究则离规范性更近:作为法律语言的一种,宪法语言的独特性常常体现在宪法条文中有意为之的空白。所以即使是在实证法意义上,也有必要厘清法律解释的“前问题”:这些法律语言的前提(presupposition)是什么——这样才有可能得到某一法律概念适当而准确的解释。这也是本文服务宪法学科之处。

二、初步勾勒理想女性面貌:康有为与梁启超

在1900年之前,改良女性的论调已经出现在清末维新派的论调里。通过对“女权”概念的论说与阐发,康有为和梁启超师生二人的思想初步勾勒了理想女性的面貌。[17]

现有研究多以《大同书》为康有为女性说的起始,对康有为女性说核心内容的概括亦几近陈词,然而依然有必要带着检讨去重新审视。现有共识是,康有为女性论的主张是“大同之世,天下为公,无有阶级,一切平等”纲领之下男女平等的具体表现。现有研究中往往梗概地将康有为女性思想的提炼为以下核心公式:“人权经天赋”的前提上,男女平等实为世界大同的条件,并且认为男女同为“天民”,故应平等地享有自己独立的“天权”。带着性别议题上社会性别或者男女平等的视角,今人目光往往投到男女皆为天民而均受天权之处即止。但实际上,在陈述完男女共享天权之后,康有为直接将男女同享天权的论点延伸至“国政”,认为既然男性以享有天权的人身可追求参与国家政治的公共事务,那么男性也不能压抑同享天权的女性在此的追求:“人之男身既知天与人权所在,而求与闻国政,亦何抑女子禳其权哉。女子亦何听得男子独擅其权,而不任其天职。”{5}(P.199)于是,参与国政成为了男女共享天权到性别平等的指向与底色,也是本文回溯思想家女性论点嵌入的话语权力结构的必要性之示例。不仅如此,康有为的女性论中已经出现男女“同为国民,则有民权”的思想痕迹{5}(P.200)。

康有为的女性论集中体现在“戊部·去形界保独立”,这篇呈现出的女性思想远比“大同世界愿景中的男女平等思想”这样的概括复杂细腻。康有为将妇女之苦概括为:不得仕宦、不得科举、不得充议员、不得为公民、不得预公事、不得自立、不得自由。康有为直言妇女之苦的根源在于男性压抑女子,曰之“夫以男女皆为人类,同属天生,而压制女子”{5}(P.223)。康有为不仅注意到男女在家庭生活领域从事不同的经济活动,而且将男女体力上的强弱之分推演至国家之间政治,认为与女性气质相连的文化、艺术与男性气质代表的强力武功相比,虽显弱势,但实属文明象征,并认为“文明之事,终在弱国而不在强邦”{5}(P.227)。

康有为对婚姻制度亦有检讨。他认为一纸婚约应当有明确存续的期间,“不得为终身之约”{5}(P.247)。传统的婚姻礼仪被康有为视为先圣对传统家庭结构中女性较男性弱势地位的补强手段,认为传统家庭关系中的妻者即男子的“齐者”,所以夫妻间要行相敬如宾之义;将妻子视为齐者,康有为认为此乃平等之谓,“以除旧俗奴役之弊而明平等之风”{5}(P.236)。在康有为看来,此时女性仍属一家之私人而不为一国之公民。所以康有为强烈主张压制女性有害于立国传种,必须通过变法使女子地位独立。[18]

梁启超的女性论比其师更鲜明,即使他并未明确使用过“女权”一词。基于梁启超本人经历,他思想脉络中的女性论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是1897年到1902年参与变法时期,第二个时期其女性论发表于1922年,思想内容随着国内局势的变动也产生了很大变化,后一段并非本文考察内容。就其思想女性论的第一时期而言,梁启超认为女性从心智和体力上均需改善,而具体主张都以国家富强为最终目标,这也是相较康有为,梁启超女性论的鲜明之处。第一时期中,梁任公笔下专述女子权利的文章主要围绕便有“论女学”“戒缠足会叙”“倡设女学堂启”“禁早婚议”“人权与女权”等十数篇。对于梁启超的女性论,现有研究往往将梁启超在1897年发表的“论女学”视为其女性权利思想的系统表达{3}(P.26、27)。值得一提的是,在“论女学”发表的前一年,即1896年,梁启超已经在“变法通义”中明确主张“欲强国必由女学”,并认为兴女学的行动起点是废缠足{6}(P.44)。梁启超谴责缠足,起点是缠足会妨碍女性的发展。他认为缠足是对占中国半数以上人口的女性施加的罪人般的刑罚。在他看来,女性后天的衰弱由缠足而生,尤其会影响女性的学习能力。在“戒缠足会叙”中,梁启超开篇便抨击缠足陋习,强烈感叹古时仁者对肉刑都时常检讨,却“扶阳抑阴”,“是故尘尘五洲,莽莽万古,贤者如鲫,政教如海,无一言一事为女子计”{7}(P.18)。

借由反对缠足,梁启超检讨中国女性的教育问题,指出当时中国女性的教育有双重目标:职业与母职。“戒缠足会叙”中对缠足陋习的抨击指向女性教育,逻辑为:虽然中国积弱,但“欲强国本,必储人才,欲植人才,必开幼学。欲端幼学,必禀母仪。欲正母仪,必由女教”{7}(P.18)。在“论女学”中梁启超提出“天下积弱之本”,“必自妇人不学始”{6}(P.41)。女性教育由此与国家前途积极关联。[19]梁启超将女性囿于家庭、依附男子生活的状况称为“妇人分利”,并且直言妇人分利不仅使得女性极苦,而且也导致男子极苦。推而论之,当时中国忧贫的根源即在于“妇人分利”使得“一人须养数人”{6}(P.41)。以此为前提,“论女学”阐发女性教育并不简单是诗文教化,而是指向了职业教育。换言之,女性接受教育的现实目标是为了“以一身所作之业”,“为一身衣食计”,这也要求女性学习职业中“所以然之理及其所当行之事”{6}(P.41)。与此同时,梁启超也指出女性受教育的另一目的基于女性为人母的身份,受了教育的母亲才能给孩子好的胎教和幼儿教育{6}(P.43)。

基于女性与国家未来的紧密联系,梁启超认为国家强弱与女性的强弱成正比。在“论女学”的篇末,梁启超将“西方全盛之国”和“东方新兴之国”作为比较,说明“女学”最盛地方,“其国最强”,乃为美国;次盛者,“其国次强”,包括英、美、法、德和日本;及至印度、土耳其和波斯这样的国家,梁启超认为“女学衰,母教失,无业众,智民少,国之所存者幸矣”{6}(P.45)。于是,一国女学的强弱在梁启超的女性思想里成了一国国力强弱的表现,梁启超也由此表达出对未来中国的期待:“三代女学之盛,宁必逊于美、日哉?”{6}(P.20)[20]

三、开始彰显女性之“权”:马君武与金天翮

1902-1903年之间社会进化论在中国舆论中日渐宏放,马君武的翻译和金天翮的著述将“女权”概念推而广之,进一步言说理想的女性形象{8}(P.215)。此时“女权”概念的内涵有所深化:通过在翻译中重述彼时西方女性思潮,马君武初步阐发了“女权”之“权”的规范含义,并由此主张女性参与政治。金天翮则将女性教育与强国指向之间的智识关联进一步强化, 。

1902年(即光绪二十八年),马君武通过少年中国学会发表了“斯宾塞女权篇达尔文物竞篇合刻”(下文记为“女权篇”),该文是斯宾塞《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1851)第16章“女性之权利”(The Rights of Women)的中文翻译,与达尔文社会进化论的中文翻译合编。一年后,马君武译介了密尔《论妇女的屈从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1869),更名为“女权说”,发表在梁启超创办的《新民丛报》上。[21]马君武“女权篇”被认为是清末第一部出版的有关女性问题的译著,产生了积极的时代意义{9}(P.150-153)。该篇分为十个章节,若仅从二元性别角度察之,我们能得到的主要观点有三:首先,男女在权利上平等,一国女性状况体现了一国的文明程度;其次,夫妻之间存在权利关系,而应该摆脱夫唱妇随的野蛮模式,成为“文明”的夫妻;第三,女性也应当有参政的权利。以上三点具体言说有一条清晰的规范主线,即阐发女性之权的意涵,为女性赋权。

经由对女性之“权”的定义,女性与国家之间的关联在翻译中被深描。“女权篇”第二节有言:“此所谓权利者,即人人能自由练习其固有之能力是也。”{10}(P.18)女性只有与男性平权,才得以有机会自由练习和发展自己固有的能力,“而发达其心才”{10}(P.18)。当“权利”被定义成了“人人能自由练习其固有之能力是也”,“女权”也由此变成了女性练习其固有能力的自由,由此达致的男女平等,也就成为了自由平等公理的具体体现,并非反之。

“女权篇”关于女性权利的论证并不囿于男女之间的地位。在第二节论证完女性基于生命而有权利能力后,第三节便进入对世界国家文明程度的描述,也成为了第四节开头著名论断存在的语境,这一著名论断即为:“预知一国人民之文明程度如何,必以其国待遇女人之情形如何为断,此不易之定例也”,即女性地位体现国家文明程度{10}(P.19)。然而第四节结束处笔调一转,将家庭内部男女之间的权力压制关系类比国家内部“君民间之压制”。这才有第五节中,对“野蛮”的批判,而后者的体现即“命令者”,即彼时尚存的专制者。“女权篇”对专制的批评也很明白:“专制何谓?谓屈他人之意志使必从己也。奴隶何谓?谓不能自有其意志,而服从他人之意志,以为己之意志也。”{10} ( P.20)“女权篇”把殖民者对黑奴、暴君对奴隶与丈夫对妻子的压制关系直接类比,不仅为反对专制压制,而且也为引出如下判断:“以平等之自由为原理,可断一切事理之是非。”{10}(P.20)恰恰是借助前述类比,基于自然权利的平等起于二元性别之间,随后超越二元性别,展现了可上升至一般法理层面讨论的可能。类似的类比逻辑在“女权篇”中还有显著的一处,即:将婚姻中男女平等地位与文明风气直接关联,通过补强原性别命题上的论证,论辩走向也突破了性别命题、直涉国家命运。

马君武的第二篇译介“弥勒约翰之学说·二、女权说(附社会党人女权宣言书)”可视为对斯宾塞“女权篇”核心观点的强调{10}(PP.134-137)。作为所载原文的第二部分,“女权说(附社会党人女权宣言书)”篇幅本身很短,开篇即言欧洲今日文明的来源是两大革命,即君民革命与男女革命:“欧洲君民间革命之原动力,则卢骚之民约论Social Contract是也。欧洲男女间革命之原动力,则弥勒约翰之女人压制论The Subjection of Women是也。”{10}(P.134)这一篇对女性权利内涵的讨论专注政治权利,即“女人有为其国之政府所善治之权”,出发点也恰恰是“事之最可奇者,即今世之国民不许女人有政治权。”{10}(P.135)马君武在本篇的翻译中存在明显的侧重与选择,仅仅截取了原文对于女性参政议政权利的讨论,忽略了密尔讨论女性参政权并不排斥女性对家庭的贡献。{3}(P.57)“女权说”将女性享有权利的问题和革命直接相连,密尔也成为了“诚女权革命之伟人哉”。由于家庭被视为国之脊骨,女性与其他男性家庭成员(父与夫)的平等也自然变成了在国家中对女性政治地位的要求。

马君武在翻译中还将选择过的密尔女性论与当时欧洲社会主义党纲中男女平等的内容进行嫁接。马君武并没有解释过为何要做如是嫁接处理,但这篇的结尾再次暗示了家庭与国家类比的目的:“凡一国而为专制之国也,其国中之一家亦必专制焉。凡一国之人民而为君主之奴仆也,其国中之女人亦必当为男人之奴仆焉。二者常若影之随形,不相离也。人民为君主之奴仆,女人为男人之奴仆,则其国为无人。无人之国,不国也。苟欲国之,必自革命始,必自革命以致其国中之人,若男人、若女人,皆有同等之公权始。”{10}(P.137)

1903年,金天翮发表了对近代女性论影响甚大的《女界钟》。[22]《女界钟》全书分十节,除了小引、绪论、结论,其中七节主体内容分别论述女子的道德、品性、能力、教育方法、权利、参与政治和婚姻进化论,对此前的女性言说与论述几乎达到了全方位的回应与体系化。[23]如梁启超主张的女性通过职业成为生利之人,在《女界钟》中获得了从“营业之权利”具体角度的论证;而此前“兴女学”这样笼统的口号在《女界钟》里被转化成了建立女子师范学校这样具体的纲领,同时直接批评了女性教育不应限家政的学习,“夫家政之为学,单纯而简捷,口讲手画,不三日而毕矣”{11}(P.40)。马君武“女权篇”中主张的女权革命,在《女界钟》中成为民权革命必须与女权革命同时进行的强烈观点:“18、19世纪之世界为君权革命之时代。20世纪世界为女权革命之时代。”{11}(P.64)于是中国有了自己后发的优点:在西方相继发生的民权革命和女权革命,在中国可以同时进行。“民权与女权,如蝉联附萼而生,不可遏抑也。”{11}(P.4)

金天翮呼女权、鼓革命,意在为了国家未来而重塑中国国民。如果仅把《女界钟》作为女权读本,作者这一贯穿全书的根本目的易被忽视,更勿论准确定位镶嵌在“重塑国民”话语结构中的女权言说。《女界钟》通篇将女性称为半国民,意为“国民之半部”,即女子与男子各居国民之半部分{11}(P.97)。女性研究在分析《女界钟》时言必称的“国民之母”论断其实出现在全书开头,即绪论部分。从全书的结构与逻辑看来,“国民之母”不是结论而是为全书的论证体系提供前提。至于“国民之母”意味着什么书中交代也非常清楚:“而女子者,国民之母也。今吾中国‘国民’之称其无有矣,其代名词则‘万姓’是也。是代表吾国民无精采、不风骨,徒于史姓韵编占一席地而已。夫个人之品性,虽由外界之风俗境遇熏染刺激而化,亦自因内界之数十代遗传根性酝酿陶铸而成。而根性之传,必离母以附子,阳施阴受,顿渐各殊。故国民无师,其所师则女子也。”{11}(P.4)

对国民之母的期待本质上是对国民之师的召唤。把女性尊为国民之母之后,金天翮马上交代的是“国民”本身精神、风骨不佳的现状,然后站在遗传和进化的角度把国民根性改良的期待寄于女性身上。从这一点出发,此后《女界钟》里一些今人称之为“国家主义”的观点才顺理成章,包括第二节“女子之道德”中提到三千年来中国女子常注意私德,“而于公德则直可谓之未尝闻也”,“公德者,爱国与救世是也”{11}(P.12)。又有第三节“女性之品性”提到,当今女性如果按照活泼机警、英爽迈往、破除迷信、摆脱压制为标准塑造自身品性,那么为半部分之新国民成矣;“夫国民之幸福惟我辈力造之,无可疑也。”{11}(P.10)在第六节“女子之权利”中,女权被剥削的境况不仅不出意外又与中国民权被剥削的地位想类比,而且还被归因于“野蛮时代圣贤之垂训”与“专制世界君主之立法”。基于革命立场,作者直言若想摆脱女性被剥削的境况,“终不可以向圣贤君主之手乞而得焉”{11}(P.48)。以上论说之目的,亦于《女界钟》结尾道明:“吾放眼观中国女子之社会,现状既如斯矣;吾回眼观中国男子之社会,其现状又如斯矣。而如其急起也,爱自由,尊平权,男女共和,以制造新国民为起点,以组织新政府为终局。”{11}(P.82)

四、“女权”如何直面国家:近代女权思想的隐匿结构

为厘清近代“女权”概念自始所蕴含的法政意涵,本文需要进一步定位并分析近代女权思想所置的深层结构。中国近代女权研究常有两处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是经男性知识分子阐发的女权思想和女性主体性(female subjectivity)之间的紧张关系;二是女权思想的言说和行动中女性为“人”与国家之间的张力。第一个问题揭示的,实际上是近代女权思想知识生产的现实结构。这一现实结构要么被温和形容成中国近代女性解放运动的超前性特点,即男性往往是妇女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女性反而成为追随者{1}(P.275),要么直接被批评成“男界钟”。[24]与此同时,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也非常容易落入国家主义挤压女性权利生存空间的论断。本来,对于女性主题的各学科研究而言,国家往往容易成为批判的象征符号甚至铁板一块的假性认知对象。在本文论证的范围内,解决前述两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思想发生的历史情境中看到在早期知识精英的言说中女性如何超越性别、与国家建立联系。

此前研究少有论及的一点是,康有为的女性思想几乎埋下了近代中国知识精英女性言说主要脉络的伏线。核心观点可整理为三:第一,将男女关系与国际政治类比;第二,就生存的处境而言,中国女性通过何种途径穿越并走出私领域的家庭;第三,当时的中国女性以何种公共身份到达国家面前。如果仅仅以女性为主体来关注,或者以男女平等为线索来串联康有为彼时的思想,极易丢失其言说女性的语境与目的。[25]

比起康有为在朴素公理框架下展开的男女平等观念,梁启超的女性论对现实的批判更为强势。在康有为前论埋下伏线之处,同样面对积贫积弱的中国,梁启超不仅把女性地位的提升和国家未来的强盛直接联系,而且微妙地注意到了女子教育有两个面相:一是女性进入职业领域成为“生利之人”,二是更好地承担母职、为未来中国养育下一代。这一点上梁启超明显超越了同时代思想家。[26]对此,先论往往归纳为“以教保种”的题中之意,实乃有失偏颇,忽略了梁启超所论女性教育的职业面相。对本文此论有一旁证在于,如果忽略梁启超对女性教育的双重主张,就无法理解他对传统“才女”的批评态度:“古之号称‘才女’者,则批风抹月,拈花弄草,能为伤春惜别之语,成诗词集数卷,斯为至矣”,“本不能目之为学。”{6}(P.42)梁启超所主张女性教育的标准,则在于“内之以拓其心胸,外之以助其生计”{6}(P.42)。若女性心怀天下,则必然没有余力计较家庭内部的私事。梁启超相信“有才千人,国可以立;有才万人,国可以强”{6}(P.261)。如是前提下,女性通过教育走向职业领域成为生利之人指向的强国远景,使其女性论思想拥有了超越二元性别的宽阔意涵。

近代“女权”概念的论说往往与“民权”交织,这是对未来国家的想象得以与女性权利产生联系的关键环节,也是论说中女性之“权”彰显的特别之处。康梁将家庭关系中女性与男性之间的不平等类推至国际关系,类比近代中国弱于西方“文明”之国的彼时状况。在此基础上,马君武对西方女性论的翻译将女性之于男性受压制类推至民之于君同样受压制,女性成为了类比的起点。马君武的翻译将“权利”定义为有机会自由练习和发展自己固有的能力。在此之上实现男女间平等自由是为了证明,既然女性受压制的地位可以借由实现权利来破除,那么破除民受君压制的关键也在于主张民权。此时女性的权利诉求,也超越了康梁笔下通过自身——或生利或保种——来服务国家的概括主张,开始显现法理层面的权利观念。

金天翮女性思想里的权利认知非常独特。《女界钟》第六讲“女性之权利”将权利视为“快乐之物”,典型论述如“快乐有时而不可得,则不得不以苦痛助之,非独国际国权,其于个人之私法尤为切要”{11}(P.48)。《女界钟》同一讲也在论述中体现出明显的私法与公法分野的观念,直接对私法领域里保护个人权利进行战斗式阐发:“而快乐有时而不可得,则不得不以苦痛助之,非独国际国权,其于个人之私法尤为切要。……法律之所不能保护,而我自保护之;算数之所不能解释,而我自解释之。苟欲侵犯我分寸之权利,则必竭吾一身之力以战斗之”。{11}(P.48)不仅如此,以公法与私法分野的明确认知为前提,《女界钟》讨论女性权利这一讲结尾的论断超越女权,落在了民权与国权的关系:“私法之成立,于公法有何妨害与冲突?此殆不知民权昌而后君权荣、国权固,不涉目于政法学界者类如此也。然亦问吾民权利思想之发达,果为一私人之利便与否也?国者,积人而成。国权之受苦痛,乃与吾身有直接之关系。”{11}(P.54)

近代知识精英们描摹的中国女性形象、定义的女性权利是时间和代际的产物,而非一人一著或一文之功。在以国家为底色的时代画布上,中国近代女权思想在出现时也并非鲜明而均匀的色块,而是作为近代启蒙思想的重要一部分,与同时代的其他关键议题同时被涂抹挥洒。[27]相比之下,西方女权思想发育自现代民族国家定型之后,女权诉求也从政治领域中逐步向社会领域渗透。无论是在法国、英国还是美国,其女权思想的发育都已经在民族国家的现代观念形成之后,被当时中国的知识精英所见,后世则将其称之为古典女性主义批判的理论。[28]的确,对于近代中国而言,西方的权利观念在近代民族危机的时刻汹涌而来,使得女性权利议题被更为宏大的强国目标包裹。于是借由性别平等,彼时作为时代先驱的思想家们将女性与男性一起,作为中国未来的新国民,带到了国家面前。

非常有趣的是,近代男性思想家对未来“女性”的理想化构建,不仅体现出“国家”这一存在的映射,还显出社会进化论影响下的乐观主义。就本文之所见,无论是康梁师徒还是马金二人,对于当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将女性接受教育、从事职业、养育后代视为中国从根本上富强起来的基础。对未来更好更强的那个中国几近信念的认知与论说,落成了女性资质可以提升的信念。由此,在社会进化论带来的线性时间观里,与旧中国站在一起的女性形象虽弱,却向未来映射出彼时形象中蕴含的强大力量。[29]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女权”言说,改良旧时代女性资质以成为文明女性,与富强中国互为表里:女性形象由此与国家想象互相定义。

结论:作为国家镜像的女性形象

通过展现“女权”概念在近代思想脉络中展开的过程,本文证明了二元性别视角无法容纳近代中国思想场域中“女权”概念的丰富历史面向。“女权”概念不仅追求女性在私领域中与男子地位平等,还具体指向受教育从事职业、以及更好教育下一代的双重责任。在抽象的法理层面,中国近代的“女权”在发展中出现了与当时“民权”观念交织的形态。在这样的思想状况中,中国女性的能力、权利与地位与国家想象产生直接联系,并承载当时典型知识分子们对未来富强中国的信念。于是超越具体的二元性别结构,近代中国思想场域中理想的女性形象,成为了未来国家想象的镜像(reflection)。——这种国家想象与女性形象互相定义的思想过程,不仅与西方女性主义将男性视为女性对立面的二元认知结构相异,而且迄今为止,我们认为它依然影响着当代中国性别话语在社会认知中的深层结构。

同样通过历史,本文在认知立场和研究方法上主张:未来研究若要继续回答“如何提升中国女性境况”,那么舶来的女性主义及其包括的二元性别范式仅为可选择的手段之一,而远非目的。社会性别话语的重要性体现在通过理论反映女性在现实处境中的障碍和困难,并能引导研究找出问题之所在,甚至可以期待有所改变。然而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改变。至此,无论女性研究还是社会行动,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主张女性权利真正指向的,应是“生而为人的女性”。换句话说,女性权利从根本上关照的,是人的种种境况在女性身上的展开,而不是相反。未来对女性权利的“历史—社会”研究在接受规范视角审视的同时,应当邀请历史现实进入规范分析,必要时亦应经由历史而重塑规范。


注释:

[1]如“宪法”一词在近代经历的古今转换,参见崔学森、赵海城:“回归借词‘宪法’——基于中日文化交流视角的考察”,载《明星国际研究》(明星国際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研究)2018年第10卷。对中国近现代法言法语来源的历史观察,另参见王健:“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载《法学》2002年第4期。

[2]“社会性别作为一个有用的历史分析范畴”出现在1986年。Joan Wallach Scott, Gender: A Useful Category of Historical Analy- sis,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91, no.5(December 1986), pp.1053-1075.

[3]中文法学文献中较早关注到西方女性主义法学思潮与“批判法学”的关系,参见沈宗灵:“女权主义法学述评”,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将女性主义法学归为后现代法学三大主要流派的研究进行介绍,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从后现代女性主义立场比较中外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参见马姝:“中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研究之比较”,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4期。

[4]对全面开放二孩政策的宪法学回应,参见秦奥蕾:“生育权、‘计划生育’的宪法规定与合宪性转型”,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该文温和地指出,我国宪法上的计划生育制度三十年是经济主义思路的政策化法律化体现,佐证这一进路当性的经济背景与社会环境正在成为历史。

[5]典型案例如2017年出现在上海的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以及2019年年末在北京开庭审理的全国首例“冻卵案”。就前一案,2019年7月,前一案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至2020年5月,后一案尚未宣判。

[6]本文作者认为,当代法学界对于“女权”概念缺乏本土定位、进而导致理论法学对女性权利尚未提供明确价值指引的研究现状,对国内公共舆论中“女权”概念的污名化趋势负有一定的智识责任。

[7]以行政法为例,翻译在中国近代行政法学起源中的作用,参见王贵松:“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载《法学家》2014年第4期。

[8]近现代法律移植的微观过程中,关键人物如何挑选、接受与认知西方法学知识,参见朱明哲:“法学知识的跨国旅行——马建忠和19世纪末的法国法学”,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

[9]当代中国最早的妇女学研究机构是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史研究室,成立于1978年。此后全国妇联妇女运动史研究室不断整理并出版中国妇女运动史资料,时间跨度从1840年至1949年。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女性史研究的主流一直是革命运动中的妇女解放,并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在此不必赘述。2013年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可视为这一研究脉络上的系统性成就。自1992年《妇女研究论丛》创刊,一直到2016年,中国大陆才有专注妇女和性别史研究的学术刊物《妇女与性别史研究》,创立于上海师范大学。我国台湾地区同类期刊《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993年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创立。

[10]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中国大陆女性研究的发展,参见谭深:“妇女研究的新进展”,载《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5期,第66-74页。

[11]参见宋少鹏:“中国女权思想真的被西方思想绑架了吗?”,载《读书》2010年第9期。

[12]典型研究参见赵妍杰:“为国破家:近代中国家庭革命论的反思”,载《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3期。

[13]近代中国民权语词的经典法政研究,参见王人博:“民权词义考论”,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14]新近一份研究检讨法政概念所依赖的话语结构和智识资源,可视为这一方法论立场上研究法政概念旅行与移植主题的典型,参见尤陈俊:“‘法律文化’概念在中国(1930—1985):一个知识考古学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15]当代国际比较宪法研究这一文本化研究的倾向也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语义宪法”(semantic constitution)相对独立于“规范宪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的方法论意涵。

[16]同一文献脉络中,存在从历史制度的角度探求当代中国“宪法特质”的比较研究。See Han Zhai, The Constitutional Identity of Contemporary China: The Unitary System and Its Internal Logic, Leiden; Boston: Brill/Nijhoff,2019.

[17]一般认为,“女权”一词在近代中国最早出现于1900年《清议报》上登载的“男女交际论”。这篇文章在序言提到了“先生喜言女权”,但这篇文章本身与本文所检讨的“女权”并无紧密关系。

[18]就言说者的行为而言,在与梁启超的师生关系之外,1883年康有为于家乡南海设立“戒缠足会”,虽未久存,但戊戌维新前,各地多据“南海戒缠足会”的简章予以补充并进行实践。这亦是康有为女性思想在当时扩散的现实机制。

[19]当时女性并没有参加科举考试或者修身立国的途径。就接受教育而言,也仅限于上流社会家庭教育中的诗文或者“女四书”。一般认为,“女四书”包括《女诫》《女范捷录》《女论语》和《内训》。

[20]本文所引梁启超《饮冰室文集》1914年广智书局版本,体例为每一类部的文章重新编页。故此处页码属《饮冰室文集上》“教育”一部第二十页。除本注之外所有同标前引的页码属《饮冰室文集上》“通论”一部。所有《饮冰室文集下》引注页码属“杂文”一部。

[21]马君武在这两部翻译作品中对女权概念的具体挑拣,以及与原文的详细对照工作,参见宋少鹏:“马君武‘女权’译介中的遮蔽和转换”,载《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5年第5期。宋文也注意到马君武将男对女的压制升华到君之于民的压制,并认为马君武在翻译中强调东方专制本身会转移读者对于彼时西方制度落后一面的关注。下文仅讨论君民之间压制这一比项对于中文语境中讨论女性之权可能的积极意义。

[22]马君武发表“女权说(附社会党人女权宣言书)”的同一年。1903年是中国近代女性史上一个重要的年份,同年里还有陈撷芬在上海创办“女学会”与《女学报》,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发布电文劝谕女性勿缠足。一般认为,金天翮《女界钟》对中国思想界持续的影响至少持续到五四时期,同时代其他女性论者难出其右。

[23]关于金天翮《女界钟》的文献汗牛充栋,多与本文核心论点无直接关联,在此不作赘引。

[24]将金天翮《女界钟》称为“男界钟”的典型批评,参见刘禾、王政、高彦颐:“从《女界钟》到‘男界钟’:男性主体、国族主义与现代性”,载王政、陈雁主编:《百年中国女权思潮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25]《大同书》之外另有《实理公法全书》,后者亦体现了康有为男女关系平等的思想在“公法”与“实理”框架下的展开,因为康有为在当时持有的“平等”概念就是从朴素的数学公理中阐发得来。这本著作过去并未刊行,一般认为作于1888年前后,但有手抄版本流传于世。目前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有见馆藏,美国国会图书馆收藏有该件微缩胶卷。后《实理公法全书》内容被收入我国台湾地区出版的《万木草堂遗稿外编》,编者为康有为弟子蒋贵麟,成文出版社1978年版。

[26]与本文此处相左的判断,认为梁启超对于才女的批评未超出前代思想家,参见方祖猷:《晚清女权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4页。方著将梁任公此处对才女的批评与1877年李圭《环游地球新录》中提出“吟红咏绿”并非才女的观点相较。

[27]在更长的时间线上,后来还有女性知识精英利用男性的现代性诉求所开拓的话语空间与政治空间来进行行动。典型人物如张竹君、吕碧城和何震。

[28]西方女性主义对西方政治理论的三波批判,参见迪马特·巴贝克:“政治哲学中的女性主义——女性的差异”,载[英]米兰达·弗里克、詹妮弗·霍恩斯比主编:《女性主义哲学指南》,肖巍、宋建丽、马晓燕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9]社会进化论对近代中国线性时间观的塑造,参见王汎森:“近代中国的线性历史观——以社会进化论为中心的讨论”,载《新史学》2008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臧健:“中国大陆近年中国妇女史研究之概况”,载《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995年第3期。

{2}宋少鹏:“立足问题,无关中西:在历史的内在脉络中构建的学科”,载《妇女研究论丛》2018年第5期。

{3}[日]须藤瑞代:《中国“女权”概念的变迁:清末民初的人权与社会性别》,姚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4}黄兴涛:“‘话语’分析与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5}康有为:《大同书》,中华书局1935年版。

{6}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上》,广智书局1914年版。

{7}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下》,广智书局1914年版。

{8}方祖猷:《晚清女权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9}刘巨才:《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史》,中国妇女出版社1989年版。

{10}莫世祥主编:《马君武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金天翮:《女界钟》,陈雁编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翟晗,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来源:《政法论坛》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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