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木林:王阳明理欲之辨探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7 次 更新时间:2022-12-2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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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木林  


宋至明中叶是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化与成熟时期。理学伦理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干,同时吸收了玄学、佛学和道教的思辨特点与修养方法,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全面总结。其中,天理人欲之辨是宋明理学的重要问题,贯穿于理学的本体论、心性论和工夫论之中。以往的阳明心学研究虽有关注到阳明的理欲之辨,但大都将其纳入程朱印合处谈,未能揭示阳明理欲之辨的独特面相。王阳明将宋儒具有道统意味的天理人欲论内化为工夫修养的方法,对其进行了不同于朱熹的新解释,将客体维度的天理诠释为主体维度的纯乎天理之心,将涵养未发的超越体证转化为未发已发相统一的内在体证。

王阳明在实践朱熹格物之学的过程中,始终无法做到如朱熹所说的那样,达到物理与吾心合一的境界。由此,他放弃了朱熹之学,转而在继承陆九渊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心即理”的命题,把理与心直接等同起来。王阳明的“心即理”说主要包括心外无理、心外无事和心外无物。他认为心体是无善无恶的。一方面,心体的无善无恶是说心体是纯粹绝对的至善,且这种至善不与具体善恶相对应;另一方面,心体的无善无恶是指作为道德主体的心之善恶都不是出于一己偏好,而是完全出于“纯乎天理之心”的道德情感的自然流露。这可以从王阳明对人欲的理解中得到证明。王阳明所说的“人欲”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声、色、货、利,即所谓人的感性物质需要。他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感性物质需要不能以善恶论。实际上,人欲代表着私己的意念或意向,这种私己的意念若执着于声、色、货、利之上,就成了好货、好利、好色、好名之心,从而影响道德的纯洁性。孝悌忠信仁义礼智是人心本有的,并非人们出于某种偏好而有意为之,它们本来就在人心中,构成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据。如果连这点也给予否定,那人即不成其为人,而是“槁木死灰”。王阳明引入“良知”范畴,阐述“无善无恶”的心体何以成为道德的本体或本源,“心之本体即是良知”。心体虽然因其绝对性和纯粹性而不能等同于具体道德情境中的善恶,但心兼具性与知觉的内涵。“合性与知觉,有心之名”,心即天理、知觉。这样,心体虽然不是现实道德情境中具体的善恶,但是“心”时时刻刻在应事接物。

心在应事接物的过程中,呈现为对具体事物作是非善恶判断的良知。由于良知是落实于心之应事接物上的,故良知又是具体的,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由于良知是人的心体在具体道德情境中呈现出的,因而它既是人的道德活动的起点,也是人的道德活动的源泉。王阳明对良知作了规定。首先,良知即天理。这是王阳明伦理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它并不是超越于现实生活之上的存在,而是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本于天理的人性之自然,只要顺其自然流行,就是良知之用。良知与人的感性欲望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得益彰的,感性欲望需要良知的节制,而良知也要借助于人的感性生命活动才能展示自己的存在,最终成就自己。其次,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良知作为心之本体的具体规定,与孟子所讲的“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之“心”是一致的。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具有作出道德上是非判断的主动能力。最后,良知具有个体差异。心之本体被归结为当下呈现的良知,而所谓“当下呈现”又总是每个个体的“当下呈现”。因此,良知最终必然落实到个体良知上来。

“致良知”是王阳明一生思想的结晶,“吾平生讲学,只是‘致良知’三个字”。他认为良知虽然是纯乎天理的至善,但在人生实践中,又常常为私欲蒙蔽而不得彰显,因此需要“致良知”的修养功夫。王阳明的“致良知”思想是通过对儒家经典《大学》的新解释而完成的。“格物致知”是《大学》修养论的入门功夫,属于内圣之学。王阳明以其“心”之一元论为基础,阐释了“格物致知”思想,建立了独具特色的修养论。首先,王阳明论证了“致良知”的必要性。他认为,良知虽然是纯粹至善的天理,人人都有,而且也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呈现出来,但人们因为私欲的蒙蔽,往往不能按照良知的指引为善去恶。所以,要成就圣贤人格,就必须立志坚定,切切实实地去“致良知”。其次,王阳明认为“身、心、知、意、物是一件”,故提出“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的修养原则。把格物之功落实到身心上,必然涉及对物的理解问题。他对“物”的理解是与“意”联系在一起的,“意”是指意向或意念,是心之所发。心之所发的意总指向具体的对象,此对象既可以是具有外在物理性表现形式的物体,也可以是心理领域想象出来的对象,具有强烈的心理事实特点。再次,王阳明提出了“省察克治”“事上磨炼”“随事尽道”的修养方法。最后,王阳明提出“致良知”的修养目标是“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使“事事物物皆得其理”。《大学》以修身为本,而身之主宰是心,故修身即是正心。但是,最终还是落到“致知”上。在王阳明的伦理思想中,“致”就是“推致”的意思,即就此意念所着之物,推致“知是知非”的良知,使此事“得其理”,修身、正心、诚意、格物、致知,可以“毕其功于一役”。所以,王阳明晚年单提“致良知”,作为自己伦理思想的宗旨。格物致知直接就是道德活动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本体才彰显出来,主体才挺立起来。成物与成己,二者只是同一过程的一体两面。

理学内虽有各种分歧和矛盾,但“存天理,去人欲”是宋明理学道德学说的总纲。在天理和人欲的问题上,王阳明认为“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良知”就是克去私欲对“良知”的“障蔽”,以复明吾心之“天理”。对于“致知”与“格物”的关系,王阳明认为“格物”就是“格心”,也即“正心”,“致知格物之功”的基本方法,就是“省察克治”。“省察”就是明察私念,“克治”就是克去私念。王阳明将格物解释为格心,同时强调“省察克治”的功夫,表明他较程朱更为注重道德修养及其规范作用的内在性,而突出了道德主体的能动作用。但是王阳明也反对“离了事物”去“着空”地搞“省察克治”,而是主张应将内在的道德良知推行出来,也就是要通过外在的应事接物体现出内在的道德修养。因此,王阳明不仅要求时时刻刻注意“省察克治”以“致良知”,而且还要求“随时就事上致其良知”,而后者也就是王阳明所谓的“实学”。王阳明强调道德实践的重要性、道德行为的真诚性和道德意识的自觉性。道德行为并非“冥行妄作”,而是出于对道德意识的自觉,道德意识本身即是一种“思惟省察”的自觉活动。

既然省察克治不能离开应事接物,因此王阳明在道德修养与道德实践的关系上主张“知行合一”。他从主观唯心主义出发,反对宋代程朱知先行后学说,指出别知行为先后,就把知与行割裂成两件事了。王阳明认为,把知行割裂为二,将导致光知不行的弊病,因此他强调“知行合一”。王阳明把行消融于知之中,认为“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知即是行,若不去行,知便不是知,如见好色而不好,闻恶臭而不恶,所见所闻便不能称为知。王阳明还认为知行是并进的,不行不是知,知了即是行了,行了即是知了,知进行亦进,行进知必进。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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