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秋生:我国国防军事立法的历史成就和发展前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8 次 更新时间:2022-11-30 00:54

进入专题: 国防军事立法  

周秋生  

内容摘要:国防军事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防军事立法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实现强军目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回顾我国国防军事立法六个阶段(萌芽探索阶段、初创奠基阶段、曲折发展阶段、恢复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新时代新发展)的发展历程,梳理了各个阶段的进步成就;结合笔者从事国防军事立法的工作实践和思考,分析当前国防军事立法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和聚焦强军目标等;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对国防军事立法应当着力的重点领域和下步发展作了思考,建议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研究推进国防军事法律法典化、门类化和完善军事法规备案审查等制度。


关键词:国防军事立法;历史成就;发展前瞻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国防军事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国防军事立法不断完善,为夺取战争胜利、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进一步加强国防军事立法工作,对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防军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和辉煌成就


自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以来,我们党不断把握治军规律,大力加强国防军事立法,认真解决军队内部、军民之间、国防建设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充分运用依法治军的稳定性、权威性、统一性,克服前进路上不断涌现的矛盾问题,从“作始也简”到构建中国特色国防军事法律体系,取得辉煌成就。


(一)萌芽探索阶段(1927年至1949年)。


伴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建发展,国防军事立法同步萌芽起步。土地革命时期,把建立健全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放在法规制度建设的首位,1927年9月底,毛泽东在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领导了举世闻名的“三湾改编”,并初步酝酿出“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此后历经修改,形成“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明确“中国的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进一步确立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提出编制红军法规的任务,陆续制定颁布军事法规,规范了红军体制编制、内务制度和军民关系等。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明确“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过渡到征兵制度”。为了建设和扩大红军,党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议案、训令等,如《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扩大红军问题的训令》等,随后还制定了有关战时动员的法规、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红军及参战人员伤亡抚恤办法等,这是国防军事立法的雏形。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和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以及抗日根据地分散的实际,党中央颁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实行全国军民总动员;下发了关于精兵简政的指示,保存力量、度过难关。颁布了《关于新阶段的部队政治工作的决定》《八路军、新四军供给工作条例》等一批军事法规规章。各根据地颁发了施政纲领,强调军民团结、友军团结;根据实际情况,颁布战时动员法规,对本根据地人民参军、归队、优待抚恤等方面进行规范。中央军委修订颁发了《纪律条令》《内务条令》《内务制度》等军队内部管理法规。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战时军事法规,如《华北解放区扩军归队接收送补兵员工作规则》《陕甘宁边区战时勤务动员暂行办法》等,在支援前线、保障作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为适应我军迅速发展、实施大规模作战和解放全中国的需要,党中央决定在军队中恢复各级党的委员会制度,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同时制定军队编制法规,进城纪律、解放和接管城市的规定,建立战时军事管制制度,颁布军事管制法令,公布严惩战争罪犯法规,进一步完善军事司法制度,军事立法走上正规化、统一化道路。


(二)初创奠基阶段(1949年至1957年)。


……


(三)曲折发展阶段(1957年至1978年)。


1957年之后的政治运动,特别是“文革”十年动乱,给我国法治建设包括国防军事立法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立法工作艰难发展。1963年9月28日,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5年1月19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5月22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军官服役条例也随之废止。这之后,国防军事立法活动处于停滞状态。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我国的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虽然带有“文革”烙印,但强化了党对国防和武装力量的领导,坚持了党管武装的原则。“文革”结束后,1977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军委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草案)》等9个决定、条例,内容涉及部队的教育训练、军队院校建设、组织纪律建设、保密工作、武器装备、编制体制、兵役制度、生产管理以及军队财务工作等方面。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宪法,明确“国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民兵建设,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增加了公民依法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对兵役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以利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同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的决议》。


(四)恢复发展阶段(1979年至1990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随着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国防军事立法得以恢复并迅速发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其中第五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根据这一规定,1981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还通过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1982年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国防和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基本活动原则,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防军事领域具有最高立法权,规定了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职权,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设置、地位和职权等,为国防军事法治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兵役法》,对1955年第一部《兵役法》进行了充实完善,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重新明确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为实行新的军衔制度,1988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并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士兵军衔制度;同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和《关于批准中央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为建立完善现役军人服役制度,1988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同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为了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1990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军事设施保护法》。


(五)全面发展阶段(1991年至2012年)。


1991年中央军委将依法治军确立为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国防军事立法全面发展,为形成中国特色国防军事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在立法工作安排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国务院注重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相关的国防立法项目分别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国防军事立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此后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法律。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国防法》,明确了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等国防军队建设重要内容,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军”,这是国防军事立法的重要成果。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规定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法权限,明确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部队内部实施,完善了国防军事立法体制。1999年至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国防教育法》《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人民武装警察法》《国防动员法》《军人保险法》;先后3次修改《兵役法》,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现役军官法》,修改了《国防法》《人民防空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这一时期国防军事立法数量多、领域广,为构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六)新时代新发展(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国防军事立法进入新时代,得到蓬勃发展。2015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的路线图、时间表。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增加规定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以及武警部队可以制定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国防军事立法体制。2016年,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为目标的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第三大战役”攻坚展开。2017年,中央军委发布《军事立法工作条例》,规范了军队立法的法定权限、程序和立法体例规范等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改了《军事设施保护法》、通过了《国防交通法》,进一步加强军事设施保护、规范国防交通建设,并将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有关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通过立法、修法和授权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国防军事法律体系,取得丰硕成果。2021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海警法》,明确海警机构的职能定位、权限措施和保障监督,为海警维权执法、对外合作提供法律依据。2020年11月和2021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保障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规范,维护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此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修改了6部法律:《国防教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兵役法》。另有31部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新增或者修改了涉及国防军事领域的条款。


截至2022年2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国防军事专门法律20件;此外,还有110件法律对国防军事活动以及与国防军事有关的活动作了规定,主要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军事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职权、国防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国防军事的刑事及司法制度等;同时,我国还缔结、加入30余件含国防涉外事务的条约、协定。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26件;军队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共4000多件,构建起以宪法为统帅,以《国防法》、《兵役法》等多部法律为主干,由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等多个层次组成的中国特色国防军事法律体系,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国防军事立法的重要原则


国防军事立法的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国防军事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基本规律,是经过历史考验和实践检验的国防军事立法的宝贵经验和科学方法,也是做好下一步国防军事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科学指引。鉴于国防军事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当前国防军队建设所处的新时代历史方位,除了遵循立法工作一般原则外,国防军事立法还应着重强调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国防军事立法的首要原则。中国共产党自组建人民军队之日起,即强调军队的革命性和人民性,将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放到至关重要的位置。1927年9月底,毛泽东针对以农民及旧军人为主要成分的起义部队思想混乱、组织纪律性差等问题,组织“三湾改编”,确立了“支部建在连上”、“官兵平等”等一整套治军方略,从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是我军建设发展史上划时代的创举,相关制度延用至今,成为我军政治建军的基本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指挥枪是保持人民军队本质和宗旨的根本保障,这是我们党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得出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有了中国共产党,有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人民军队前进就有方向、有力量。”新时代国防军事立法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和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形成国防军事法律法规,实现贯彻中央精神与符合法治规律相统一、军事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坚持合宪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全军要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防军事立法“依法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在国防军事立法中坚持合宪原则,是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是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的内在要求。国防军事立法中坚持合宪原则,首先要在相关法律、军事法规中落实宪法明确的坚持党的领导、军委主席负责制等制度规定;其次要求国防军事立法主体遵循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明确的立法权限,遵守法律保留等相关规定;最后要加强合宪性审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实施路径,保证国防军事法律、军事法规等不同宪法相抵触,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三)坚持民主立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涉密程度较高、涉及范围相对较小的国防军事立法中强调这一原则更有现实意义。国防军事立法的主体是军事机关,受任务时限、工作习惯、工作便利、保密要求等因素影响,往往在征求机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方面着力较多,容易忽视向社会公众和利益攸关方征求意见,向基层官兵征求意见的范围控制也比较严,这可能影响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效果。要进一步强化民主立法意识,在保密前提下,应公开尽公开、能广泛尽广泛,尤其要听取社会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建议,拓宽部队官兵参与立法的渠道,切实做到民主立法,“为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立法过程、有效表达立法诉求提供更为便捷的条件,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正义’的过程,使法律体系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保护神’”,保证国防军事立法公平公正和适当适用。


(四)坚持聚焦强军目标。


“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是对我军建设目标任务的新概括新定位,是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行动纲领和根本遵循。国防军事立法要聚焦强军目标,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准确把握世界军事发展新趋势、信息化条件下现代战争新特点和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后的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做到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相适应,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提高国防军事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要紧贴使命任务,把强军目标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国防军事立法的各领域全过程,细化为具体的制度规定,同时,“及时将强军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和规律性认识上升为法规,充分发挥法规制度对实现强军目标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三、国防军事立法的发展前瞻


国防军事立法进入新时代,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历史机遇。习近平总书记以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科学军事理论体系,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军事理论,为国防军事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明确了工作重点、提供了科学方法,是当代国防军事立法工作的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这要求对军队各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我军特色的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一是积极推进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相关保障立法。为确保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作出了四个决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随着《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的修改和《海警法》的制定,前两个决定明确的相关立法任务已完成,军官制度改革和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涉及的国防军事立法项目,即制定修改《现役军官法》、《国防动员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也正在抓紧推进,通过立法修法巩固改革成果。二是完善军事行动保障立法。随着军队使命任务的拓展和国家统一进程的推进,军队执行战争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现实紧迫性进一步增强,相关国防军事行动的法制保障还需进一步完善,如国家和部分地区平战状态转换、军队实施战区管制、战区平民权益保护、战犯的搜捕、羁押和审判处罚等,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为我军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完善涉外军事立法。近些年,为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军队出国执行国际维和、国际救援、护航任务、联合军演和海外保障基地建设等涉外行动增多,相关立法保障也应及时跟上,解决军队执行海外任务的法律依据、程序规范、使用武力规则和法律责任等问题。涉外军事立法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法律的协调对接,重视遵循国际法和多边、双边协定,进一步完善融合国际法维护我国军事利益的法律体系。


(二)推进国防军事法律法典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军事管理政策制度改革,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集成化、军事法规法典化。《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提出,条件成熟时组织军事法典编纂。当前,国防军事法律法规存在渊源不一、规范分散、公开程度不够、体系性完整性欠缺甚至上下位阶的内容冲突等问题。法典编纂过程本身就是国防军事法律法规体系化、规范化、统一化的过程,是推进国防军事法律法规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手段,能够减少法律层次上的差异性,增强法律的操作性,为建立良好法律秩序奠定法制基础。世界多国都有编纂军事法典的先例,如美国制定了将军事刑法、军事司法组织和军事司法程序融为一体的《统一军事司法典》,在编纂《美国法典》中专门编辑出版了“武装力量”卷和“战争和国防”卷;英国也将《皇家海军法》《皇家空军法》和《陆军法》统编为《武装力量法典》。近年来,部分学者撰文研究呼吁推进国防军事法法典化。同时,国防军事法典编纂是项浩大工程,需要长期规划、长期努力,当前要充分吸收《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借鉴外国军事法典编纂的有益做法,深入开展理论研究,重点就国防军事法典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调整范围、逻辑体系等理论问题和具体的谋篇布局、内容结构、立法技术、工作机制等实践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研究,为法典编纂提供深厚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三)研究国防军事法律作为单独法律门类。


中国特色国防军事法律体系日渐充实完善,涉及国防军事规定的110件法律涵盖了法律体系全部7个法律部门,19件国防军事专门法律则分布在3个法律部门,其中,宪法相关法5件,行政法12件,社会法2件。按照中央军委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计划安排,近年还将制定修改多部法律,还有数量众多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部分学者研究提出,国防军事专门法律数量较多,建议在现有法律部门分类基础上,增加国防军事法律部门。我国通常采取以法律调整对象为主、法律调整方法为辅的方法划分法律部门,国防军事法律主要调整国家和军队在国防军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规范内容;其调整方法总体上更强调义务性、服从性、强制性和要求从严、处罚较严等,具备单独设立法律部门的基础。此外,数量众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目前游离于确定的法律部门之外,应当包容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纳入相关的部门法。


构建国防军事法律部门,其主旨是为了从全局上整体上统筹规范国防军事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原则、方法等的普遍适用,保证国防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军事规章不同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相抵触,保证国防军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进一步增强国防军事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公平性、操作性,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国防军队建设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推动依法治军落实,促进军事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发展;而不是为了强化其特殊性、关起门来另起炉灶,甚至突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这是当前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四)改进军事法规备案审查。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立法法》对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的备案审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17年中央军委颁发的《军事立法工作条例》设置了“审查”和“备案”两章,明确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等的备案审查工作。军事法规的备案审查,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同,是由军队部门负责,这受到学界的关注和质疑。军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安排,与军队受党的绝对领导、军事法规涉及军事秘密等因素考量有关。随着形势发展和中央最新精神,军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研究完善,将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统一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我国立法监督工作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的,遇有重要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党中央决定,客观上增加了渠道途径强化党对军队的领导,对于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也是有必要的。例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建国以来,士兵的衔级一直由军事法规规定,直到202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才增补了此项立法空白。此外,军事法规的备案审查可以根据涉密程度灵活安排,在保密前提下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考虑到军事规章数量庞杂、专业性较强,由中央军委备案审查为宜。


建党百年发展史,也是人民军队创立成长史,是国防军事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零碎分散到体系规范的构建完善史,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新时代国防军事立法工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的科学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合宪和民主等原则,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必将再开新局、再建新功,有力保障和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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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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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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