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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互联网时代我国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弯道超车”,其中在世界已处于领先地位的数字司法、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等,必将在世界司法格局中和人类司法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甚至引领世界未来司法潮流。互联网法院是人类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的创新,开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具有里程碑价值,在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原则、诉讼程序、法庭形态、审理模式、裁判规则等方面,有一系列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的重大创新,尽快研究形成系统的互联网司法理论已是燃眉之急。
最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力推进,法治领域的“中国问题”“中国特色”层出不穷,几十年的法治实践创造了丰富的法治经验,也遇到了许多用传统法治理论无法解释、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完善传统理论体系,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势在必行。这一理论体系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其一,政治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其二,实践性。从我国新时代伟大社会变革实践出发,以解决当代中国法治问题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其三,时代性。紧扣时代发展脉搏,充分体现数字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其四,传承性。吸收借鉴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实国情紧密结合。其五,开放性。以宽广的国际视野,统筹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协调发展。借鉴但不照搬外国法治理论研究成果。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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