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权利司法保护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59 次 更新时间:2022-09-2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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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 (进入专栏)  


引言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阐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总结提炼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其中,“坚持人民至上”的宝贵经验,是中国共产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执政伦理的集中体现。因此,无论是深刻总结、充分运用党的历史经验,还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都需要站稳人民立场。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人民立场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落实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现代司法的本质在于保护权利,司法是权利保护的关键环节。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尤其需要站稳人民立场,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通过程序保护和救济合法权利,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中共中央2020年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第四部分专门对“加强权利保护”进行了部署,其中包括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

一、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司法的根本目的

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历史。《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的使命型政党,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宗旨,以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使命,具有强烈的历史主体意识与责任担当,必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兑现对人民的价值承诺与伦理关切。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利益着想,让人民幸福就是党的事业。全面依法治国也是这样的事业,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基础、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认识。

作为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民的理论,人民立场是其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明确了价值依归,这一价值理念在制度建设中体现为根本、基本、重要制度保障,并将价值追求嵌入法治工作队伍的观念里,从而约束他们的行为。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契合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目前,法治建设的重点应当是推进并保证法律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了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法律,如果不能将其有效实施,那么人民权益和人民福祉也不可能实现。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环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领域,也是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关键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管仲的话来强调司法对人民福祉的重要意义,意思是法度必须公正,不公正就会判案不公平,从而导致治理不合理、事情不应时,进而导致老百姓无法申冤、功利实业不能兴办,最终就会国家贫穷、民间骚乱。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古今中外国家都有“断案”的职权职责,通过受理、查处、裁决社会纠纷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在现代社会,司法是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发挥着社会稳定器和政治稳定器的作用。然而,法律只有从文本变成现实,才能真正实现价值、发挥作用,仅仅停留于纸上的法律,没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司法是法律从纸面走向社会的重要中介,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平台。在某种意义上,有什么样的司法,才有什么样真实的法律。

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法律在制定之后、有效实施之前,只是文书状态;有效实施才使法律真正获得生命,从纸面的规范落实为现实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变为实然状态。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需要完善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的机制。要想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公正司法是重中之重,必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安排,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毛泽东曾鲜明指出人民民主专政下司法机关的人民性:“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起,我国司法机关都冠以“人民”二字,人民性是司法机关的鲜明属性。这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人民的”,表明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二是“为人民的”,即司法机关要为人民服务,坚持司法为民。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人民司法的根本目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司法为民。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以及环境怎样变化,司法人民性的红色基因不能丢,司法为民的神圣职责不能变。坚持司法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也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当代中国司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型司法发展道路。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始终把人民的利益和意愿作为推进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和发展;一切依靠人民,司法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凝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尊重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和所发挥的作用,使司法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

坚持司法为民,人民才会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始终围绕人民进行,以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在司法改革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使人民群众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承担相应的义务。真心对人民群众负责,回应人民期待,诚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司法得到人民拥护。发挥司法的法治示范和宣传教育作用,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辨是非、定分止争,让尊法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保障权利的武器,以及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有效渠道,切实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培育全社会依法用法的法治环境,引导全体人民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司法机关要坚持司法为民,公平、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司法履行定分止争的法律职能,既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线,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依法回应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证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及时得到救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总之,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实施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就是司法要保障全体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落到实处。我国把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格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文化权等。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还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例如,我国《民法典》中单列“人格权”编,同时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人格权益作了详尽规定,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人格尊严,突出彰显了基本人权价值;《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并明确了权利救济方式和侵权责任等。应当加强对这些权利的司法保护,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就应得到公正、及时、高效的司法救济。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人民群众期待享有更加广泛和充实的权利,法治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护公民权利落到实处,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增进人民福祉。

二、建设公正廉洁的司法工作队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基于这一法理,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性,坚持抓住起关键作用的“关键少数”,要求发挥“以吏为师”的表率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因此,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必然需要建设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司法工作队伍。

在一段时间内,司法工作队伍公正廉洁方面的问题成为制约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比较多,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群众反映的这种现实不良现象。其一,案件过程中托人情、找关系。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存在这种现象。在法院审判环节,有时存在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现象。甚至存在所谓“捞人”现象,通过操作摆平腐败案件、改变死刑判决。司法判案不是“有理走遍天下”,而是成了“有理的也到处找人”。其二,一些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相互勾结,充当“司法掮客”,被老百姓说成是“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影响十分恶劣,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中国是个讲究人情的社会,人们善于经营社会关系,办事偏好从人情出发,讲究所谓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司法领域,那么就会带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

二是有的司法人员与黑恶势力勾结。“捞人”现象的存在,“花钱买命、提钱出狱”能得手,其原因就在于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人与黑恶势力勾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这种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长期进行聚众滋事、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执法者听之任之,甚至充当保护伞。司法人员与黑恶势力勾结,不仅仅是一些人从腐败中获益的问题,而是背后可能涉及人权、人命。司法人员获得腐败利益,无辜的人就要受到冤屈,甚至有牢狱之灾。人民群众对这类现象的反应强烈,必须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这类腐败现象。

三是领导干部插手案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相关现象。其一,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或者直接插手干预个案,让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做违法的裁判。其二,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作祟,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知道或不顾忌法律的存在,甚至认为法律是条条框框,依法办事是束缚手脚。其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基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越来越关注一些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显然,领导干部插手案件,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不利于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现象不改变,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深入推进。

上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正如培根(Francis Bacon)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那么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司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必须建设一支公正廉洁的司法工作队伍。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扭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

职业良知就是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具体是指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领悟社会对自己的特别要求,从而具有的社会责任意识。职业良知对从业人员具有动机定向和行为监督的作用,对符合职业道德的动机和行为给予激励并促使其坚持下去,对不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动机、情绪、欲望、冲动予以否定、纠正或克服,从而引导从业人员作出恰当的行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拥有很高的职业良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背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业良知甚至做人良知的缺乏。有的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偏偏就做出了错误裁判,背后就是职业良知出了问题,而“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就是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秉公用权,维护法律尊严,守护公平正义,自觉践行群众路线,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因此要强调职业道德建设,尤其要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树立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坚守法治就是形成法治信仰、坚守法治信仰,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受人情、金钱、利益、权力等法外因素干扰,切实做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决不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更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人情、关系、权势、金钱时,就会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司法人员生活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现实社会环境中的诸多因素必然对他们产生影响,干扰司法的社会因素总是存在,关键是遇到干扰时要坚守法治不动摇,要能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坚守法治,要求司法人员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偏不倚,铁面无私,公正司法。坚守法治,本质是为党和人民利益而坚持,为宪法和法律权威而坚持,应当成为司法职业道德的基本遵循。

制度约束就是要通过制度来保障,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就是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基础性制度约束。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基础性重大改革任务,是保障司法权依法运行、司法人员公正廉洁的“制度笼子”。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其目标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依法问责、运转高效的新型司法权运行体系。取消行政化的案件审批制,确立法官和合议庭、检察官和办案组的办案主体地位,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的交往行为,完善预防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司法行为规范,敦促广大司法人员从生活和工作多维度坚守,确保公正司法。

公开运行就是要保证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司法监督,构建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公正廉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司法公开可以作为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的重要利器。公开可以促进公正,透明可以保证廉洁。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应公开。司法公开意在接受人民监督、让人民评价,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把司法公正的检验权和评判权交给了人民群众,消除社会对司法的疑惑和顾虑,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不断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司法公开的规模和质量在世界范围内力度最大、进步最快、在线程度最高。建立了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资源库,坚持深化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平台建设,采取“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这种最集中、最彻底的司法公开方式,让司法公正看得见、可监督、能评价,表明司法接受人民监督评判的高度自觉和公正司法的充分自信。

三、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

权利救济是司法的基本功能,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健全完善诉讼制度,优化诉讼程序机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标是推动形成科学完善的诉讼制度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根本目的还是保护人民权益、保护公民权利。“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权利保护。其一,强调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其二,强调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利保护,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所有权利的保护,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各方面,但司法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段防线。诉讼是权利司法保护的最重要渠道,因此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至关重要,它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司法程序保证合法权利的充分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把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作为重点任务,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诉讼权利保障提高到了新水平。人民群众的诉求依法得到公正对待,权利的司法保护得以切实加强,司法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

第一,立案登记制改革。其目的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增长明显,“立案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之前存在的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几乎绝迹,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真正成为了历史。与立案登记制改革相配套,法院系统还加强诉讼诚信建设,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第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回应现实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典型样本。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以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名誉荣誉为重点;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主要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公益诉讼的实质,是由检察机关代表权益受到损害的不特定主体来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公益代表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基本属性和底色,法律监督是其本质属性和特色。实践证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大大加强了对公益的司法保护。

第三,强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力图通过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必然要求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权利,是保障实体权利的必要工具,必须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规则,完善出庭作证机制,实现庭审实质化,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四,加强对执业律师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意味着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以及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作出全面规定,健全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2015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司法人员和律师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司法人员应把律师作为平等的同行对待,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重视他们在庭审中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建立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权通道,确保律师权利被侵犯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

第五,保障申诉权利和预防冤假错案。申诉权利是指当事人对国家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申诉权利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是受法律保障的程序性权利。申诉权利可以用于监督司法机关,防止错误裁判的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一些冤假错案后来得以纠正,就是由于当事人的长期申诉得到重视。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好评。造成冤案的深层次原因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因此,必须重视制度建设。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四、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

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还需要司法便民利民。如果司法资源使用不便,那么权利保护的愿望就可能落空。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就应当始终着眼人民权益,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摆在重要位置,站稳人民立场。从中央苏区人民司法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从“马背上的法庭”到智慧法院,人民司法的鲜明底色和优秀传统始终不变,加强司法便民利民成效,一直是提升司法服务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要把重心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怨的现实问题上,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第一,建设便民利民的诉讼服务体系。司法便民利民,就是方便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便利的司法服务,让当事人打官司更便捷、更舒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等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都是为解决异地诉讼难而提供的公共服务。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就是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断改进司法作风,通过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建设便民利民的诉讼服务体系,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实现改革更加惠民、司法更加亲民、诉讼更加便民,让各类当事人都能享有同质化的司法服务,亲历司法的过程,感受正义的裁判,让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群众。2014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为民服务体系,坚持司法服务跟进人民群众的需求,让司法服务惠及广大城乡群众。各级法院全面建成诉讼服务大厅,畅通大厅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常规立案渠道,不断提高当场立案效率。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开通网上预约立案和网上立案,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立案手续。帮助技术运用困难的群众解决数字鸿沟,创建“就近起诉”模式,跨域立案服务网点全覆盖,人民群众异地诉讼难、诉讼累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形成了以当场立案为主体,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等为支撑的全覆盖、立体式、多元化登记立案体系。同时,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力图充分发挥多种快速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全面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的建设,打造全覆盖、立体式、综合式的诉讼服务平台,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诉讼不便,服务当事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推动司法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普遍设立诉讼服务站点,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及时解决纠纷。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深入到企业、社区等群众集中、纠纷集中的地区,让“流动的人民法庭”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诉讼的需求,让各类当事人亲历司法的过程,感受正义的裁判。诉讼服务向网络空间延伸,保证诉讼服务全天无休、随时可及。诉讼服务进入“智慧时代”,实现从现场办向“网上办”“掌上办”转变,通过PC端、移动端办理立案、交费、保全、鉴定等事务,诉讼服务永远无休、“永不打烊”,群众可以“脱域”打官司。

第二,建设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具体包括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因此,需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完善服务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建设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就是要让当事人请得起律师、打得起官司,保证基层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2022年1月,司法部发布《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明确“十四五”时期,我国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依法办事、解决矛盾纠纷,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高效便捷。同时,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在基层社会,需要依托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尤其需要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解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末梢的资源不足难题。在疫情防控中,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就很强劲。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都需要强化法律服务,并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第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并不必然意味着将所有的矛盾纠纷都推向法院,而是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减少讼累。因此,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诉源治理。1963年11月,毛泽东批示推广“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总结阐述、推广发展“枫桥经验”。“枫桥经验”逐渐从以对敌斗争为中心的社会管制经验,发展成为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经验;由单纯的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发展成为平安建设的抓手;由单纯的群防群治色彩,转型为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因此,要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加强诉源治理,建立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有利于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更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改善司法服务、提升司法质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创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构建诉讼与非诉讼分层递进、有机衔接、协调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引导更多纠纷在诉讼外解决。树立调解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系统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工作体系。司法应依托基层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多元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纠纷解决在基层,是基层司法能力的体现,也是司法便民利民的延伸含义。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在线调解平台,通过一站式、集约式、菜单式服务,为群众提供多样化纠纷解决方案和权利救济渠道。群众打官司,可以自主选择纠纷化解方式,非常便利。法院逐步从单纯以诉讼方式化解纠纷,转变为多元纠纷解决方案提供者。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其中有关加强权利司法保护的阐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权利司法保护理论。这一理论深刻揭示“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鲜明指出“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出“司法要保障全体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落到实处”的科学论断,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建设公正廉洁的司法工作队伍、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机制等一系列加强权利司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命题。它回应了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时代使命和实践难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根中国大地、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产物,是面向司法改革新任务、回应司法实践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前瞻性成果,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走在时代前列。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权利司法保护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产物,是中国司法改革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理论自觉基础上把握中国法治经验的产物,是坚持“四个自信”的理论成果。因此,它必然成为加强权利司法保护的科学指导思想,引领新时代权利司法保护的深化。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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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2022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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