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自由至上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分析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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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  

【摘要】自由至上主义将其理论基础置于“自由”概念之上,从“所有权”这一核心自由项出发,构建分配正义学说的理论大厦,试图通过对所有权的规范来实现正义的社会分配。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都承认“自我所有权”,并由此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两派的根本分歧体现在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方面: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人们对自然资源及其产生的利益拥有平等的权利;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则偏向于先占者,肯定先占先得的权利。依据其理论主张,我们从右派自由至上主义学说中可能引申出纵容违反道德直觉的自愿交换、反对一切再分配、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政策主张。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学说虽然论证了财产税、遗产税等政策的合理性,但仍然主张取消个人所得税,对违背道德直觉的自愿交换也未能进行有效的规范。因此,两派自由至上主义学说都存在很大局限,需要对此加以批判。

【关键词】自由至上主义所有权;自我所有;自然资源


自由至上主义是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流派。这派学说将其理论基础置于“自由”概念之上,从“所有权”这一核心自由项出发,构建分配正义学说的理论大厦,试图从所有权的角度解决社会分配问题。自由至上主义者有左派与右派之分。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主张取消一切再分配政策,绝不向“平等”这一政治理想妥协。相反,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试图通过对人们取用自然资源的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来论证房产税、遗产税和馈赠税等再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起源于约翰·洛克,罗伯特·诺奇克是其重要的当代阐释者之一。左派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有希尔·斯坦纳、皮特·瓦伦泰、迈克尔·大冢、艾伦·吉伯德、巴鲁克·布罗迪、菲利普·范·帕里斯等。本文将首先分析诺奇克的持有正义学说,在此基础上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为切入点,引出两派在所有权及税收等相关问题上的政治分歧,最后指出自由至上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存在的四个问题。


一、诺奇克的持有正义学说


诺奇克是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支持最小国家和放任自由市场,反对任何形式的再分配政策。对于诺奇克来说,自由市场实现了资源配置方面的纯粹程序正义。所谓纯粹程序正义,指的是其程序本身就足以保证结果的正当性,无须依据独立于程序的标准对结果进行二次修正。用诺奇克的话来说就是:“通过正义的步骤从正义的状态中产生的任何东西都是正义的。”他认为,人们自愿交换的累积性结果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应该被无条件地接受。人们无须扩大国家的功能,来对市场交换的结果做任何修正,也不应对人们的自愿交换进行任何限制。在保证人们最初获取之正当性的前提下,累计多次“自愿交换”的结果也必然是正当的。也就是说,如果每个人手里的东西———“持有”———都是通过正义的程序得到的,那么每个人的“持有”就都是正当的;这时,从社会整体视角来看,社会的“分配”也就是正义的。这就是诺奇克“持有正义”理论的核心思想。

诺奇克将“持有正义”归结为三条原则:(1)获取的正义原则;(2)转让的正义原则;(3)对违反前两个原则的矫正原则。在这三条原则中,关于“获取的正义原则”,诺奇克借鉴了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在洛克看来,人们因为拥有自己的身体而拥有身体进行的工作和劳动,并因此而拥有其劳动成果。人们通过劳动而取得所有权的前提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权。这在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被称为“自我所有权”: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身体所进行的劳动以及劳动所产生的劳动成果拥有一种不容他人侵犯的专属权利。洛克最先在《政府论》下篇中表达了这一观点:“每个人都拥有对于自己的人身的所有权;除了他自己,任何别人对此都没有权利。我们可以说,他身体的劳动以及他双手的工作都属于他自己。”人们拥有“自我所有权”,这是左派和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共同接受的观点。“持有正义理论”的第二条核心原则是“转让的正义”,这其中包括自由市场上所有的“自愿交换”以及市场外的礼物馈赠、遗赠等自愿行为。在“转让的正义”中,“自愿”是一个关键概念,因为只有“自愿”的行为才被看作正当的,其结果才可以被无条件地接受。可以说,“自愿”是任何“转让行为”之正当性的基础。持有正义的第三条核心原则是“矫正的正义”,其含义很简单,就是对违反前两条原则的情况进行矫正。诺奇克认为,由于人们并不一定会遵守前两条正义原则,所以需要对人们的持有进行符合前两条原则的矫正。在他看来,持有正义的三条原则构成了一种确定物品归属的纯粹程序正义。在这个程序之外的任何再分配政策(包括所有税收)都是多余的,也是不正当的。

在上述三条原则中,最具争议的是第一条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洛克给出的论证思路是:我拥有自己的身体,拥有自己的劳动,并由此而拥有自己的劳动产品。然而,在这一推导中有一个问题被忽略了,那就是,劳动对象的所有权最初是怎么来的?例如,我捡了一块木头,用它做成一把椅子,我似乎对这把椅子拥有了所有权。但是,我对那块木头是否拥有所有权呢?如果我对木头并不拥有所有权的话,又怎么能对整把椅子拥有所有权呢?事实上,我的劳动创造的并不是整把椅子,因为木头本身并不是我的劳动成果,而是自然资源。诺奇克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对洛克的推导提出了质疑:“为什么一个人的资格应该扩展到整个物品上面,而不是仅限于他的劳动所创造的附加价值上面?”但是,诺奇克并没有对这个问题深究下去,而是声称自己考察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持有正义”理论的复杂性。然而,这种自我反省式的考察实际上已经动摇了“持有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因而动摇了“持有正义”理论的根基。人类社会所有的物质生产都必须以某种原材料为劳动对象,而这些“原材料”(土地及其所蕴藏的自然资源)最初并不是人造之物,不是人们的劳动成果。人们并没有充足的理由毫无限制地将任何自然之物据为己有。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深入讨论了人们取用自然资源的限制条件。


二、取用自然资源的洛克条款


在人们对自然资源是否拥有所有权以及如何取用的问题上,西方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看法:第一,所有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共同的所有权,人们在取用自然资源时,只需遵循相应的条件,而不必经过他人的同意;第二,所有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共同的所有权,人们在取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取得他人的同意;第三,自然资源是无主物,人们对自然资源没有所有权,但是每个人都有在某种限制条件下取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前面两种观点被称为“共同所有”观点,而第三种观点则被称为“共同取用”观点。下面,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三种观点。

洛克所持的正是上述第一种观点。他在开始讨论所有权问题时引用了《圣经·旧约》里的说法:“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洛克之所以如此假设,并不仅仅因为他是虔诚的基督教徒,更重要的原因是,如果人们对自然资源没有权利,不能依据自己的意志占有或取用自然资源,那么人类就无法维持自身的存在。假设人们对除了自己的身体以外的任何东西都没有权利,那么人们甚至不能呼吸(对空气没有权利)、不能移动(对空间没有权利)、不能进食(对食物没有权利),等等。在洛克看来,这与自然理性相违背,与自然法相违背。他认为,人们对自然资源有着共同的所有权。但是,如果一个人在取用自然资源(例如一棵苹果树上的苹果)的时候必须征求其他所有人的意见,那么还没等到所有人表示同意,这个人就已经饿死了。所以,人们在取用自然资源的时候不必征求其他人的同意。人们通过劳动,将属于自己的东西掺入其劳动对象之中,或者使其劳动对象变得更有价值;那时,人们就自然而然地取用了自然资源。洛克论述道:“他的劳动把它(自然资源)从自然手里取了出来,从而把它拨归私用,而它还在自然手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等地属于所有人的。”洛克虽然否认取用和占有自然资源需要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是他并不认为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无限制地取用或占有自然资源。洛克提出了著名的对取用自然资源的限制条款:将足够多而同等好的资源留给他人享用。这在关于所有权问题的讨论中被称为“洛克限制条款”。

“洛克限制条款”是关于自然资源之取用条件的经典论述。洛克认为,当人们在取用自然资源的时候,必须将“足够多而同等好”的资源留给其他人共有。在当代政治哲学的讨论中,学者们纷纷指出“洛克限制条款”的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改进。吉伯德认为,“洛克限制条款”只适用于资源充足的情况,而不适用于稀缺资源的取用问题。当资源已被全部占用时,新来者该如何获取?洛克限制条款解决不了这一问题。此外,包括吉伯德和诺奇克在内的许多学者指出,“洛克限制条款”是无法上溯的。其中,诺奇克的证明如下:A、X、Y、Z四个人住在同一片土地上,A为了生活耕种了土地的1/3,X和Y也相继占有了土地的1/3。这时,Y的占有显然违反了洛克的限制条款,因为他没有给Z留下足够多而同等好的东西;而Y之所以会这样做,完全是因为X在他之前占用了土地的1/3,而X之所以会这样做又是因为A首先占用了土地的1/3。由此回溯,A对土地的获取也违反了洛克的限制条款。这一证明表明,如果严格遵循洛克的限制条款,任何违反限制条款的私人占有都涉及之前所有人的占有,并使之前所有人的占有变得不合法。

为了解决“无法上溯”的问题,诺奇克重新解读了“洛克限制条款”,并提供了一个“弱版本”的“洛克限制条款”。他认为,如果我们将“把足够多而同等好的资源留给其他人占有”转变为“把足够多而同等好的资源留给其他人使用”,就能够解决洛克限制条款无法上溯的问题。试想,在上述A、X、Y、Z四个人占有土地的例子中,当Z到达时,土地已经被分配完了,Z没有土地可以占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Z没有土地可以使用。A、X、Y都有可能将自己的土地租给Z,让其使用土地并从土地中获利。诺奇克进一步认为,如果在这一过程中Z的境况没有变差(与没有使用土地之前比较),那么A、X和Y之前的占有就是正当的。由此,他将限制条款修改为:一个人在取用自然资源时,其占有不应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差(与他没有取用自然资源之前相比),这被称为“准洛克限制条款”。

经过诺奇克修正的洛克条款受到了多方批评。包括威尔·金里卡和G.A.柯亨在内的学者认为,诺奇克是在极其狭隘的意义上来理解“境况变差”,忽视了先占者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对后来者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例如,后来者只能在先占者的土地上劳动,失去了对生活的自主性,等等。由此看来,“准洛克限制条款”是偏向“先占者”的限制条款,没有对人们取用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自然资源的取用须征得同意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许多思想家并不同意洛克所持的取用自然资源不必征求其他人同意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自然资源属于所有人共有,那么人们在取用时就必须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其中,卢梭在讨论私有制的产生时所作的论述最为著名:“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这句话中所说的“人们居然相信了他的话”指的就是人们对于某人取用自然资源并将其据为己有表示认同。所以说,如果我们承认人们共同拥有自然资源的话,其他所有人的同意就成为某人将自然资源据为己有的必要条件。但是,正像洛克指出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能及时地征得所有人同意,如何解决这个将共有的自然资源据为私有的理论难题呢?

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吉伯德试图借鉴社会契约论的论证路径来解决上述难题。他在一篇题为《自然权利》的文章中捍卫了一种他称之为“关于自然权利的硬自由至上主义立场”的观点。他认为,除非得到行为者的同意,否则不能否定个人使用某物的权利。因此,必须得到所有其他人的同意,才能够取用或占有人们共有的自然资源。在吉伯德看来,这种“同意”并不是实实在在的同意,而是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假想的同意”。因此,我们只需假想一种所有理性人在平等而自由的公平条件下都会同意的“条件”,而只要某人对自然资源的取用或占有满足了该条件,就可以被允许。如此一来,通过设定一种“假想的同意”,吉伯德就解决了如何将人们所共有的自然资源据为私有的困难。按照他的说法,人们在将共有的自然资源据为私有时,并不需要征得所有人的实际同意,而只需满足所有人将会同意的那个条件即可。

吉伯德进一步构想了理性人在自由而平等的条件下将会同意的自然资源取用条件。他认为,确定取用条件的过程是处于不同境况的人们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展开的议价过程。考虑到一些残疾人也可能参与到这一过程中,而他们无法从对自然资源的取用中获取与他人同等的利益,因此契约的签订倾向于产生一种“福利国家”。也就是说,站在残疾人的立场,他们只有在能够分享健全人通过取用自然资源而获取的利润(例如通过耕种一片土地而获取的利润)的条件下,才会同意其他人对自然资源的取用。由此,人们对“福利”有了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从自然权利中衍生出来的,并不构成对自然权利的侵犯;相反,对福利的权利正是自然权利所要求的。

吉伯德还讨论了人们对稀缺资源的取用问题。他认为,人类社会是新老交替的,新的社会成员必须与原有的社会成员分享有限的自然资源。假想的契约应使不同年龄段的人同样获益,共同分享自然资源带来的利益。站在自己利益的立场上,这些新人不会采纳一种将抑制其长辈的劳动积极性的契约(例如,对自然资源的原占有者收取100%的税收),但也不会同意他们什么都分不到,或者是原有的成年人愿意给他们多少就给他们多少。所以,针对稀缺自然资源的取用所设定的条件将平衡原占有者与新加入者之间的利益,使得他们能够从稀缺的自然资源中获得同等的利益。我们可以构想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如果一片土地被A占有,A每年从土地上获利100元钱;那么,当B成年的时候,他就有权分享这片土地所创造的利益。因为,所有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的权利,这片土地原本属于A和B所共有,A和B对这片土地及其产生的利益拥有平等的权利。所以,应该对A从土地的获益(100元/年)中收取50%的税收,以补偿B由于A对土地的独占而受到的损失。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吉伯德虽然赞同洛克所说的人们原本共有自然资源,但他对人们将这种自然资源据为己有设定了严格得多的要求。这种对先占者权利的严格限制为财产税的征收提供了论证。


四、作为无主物的自然资源


如上所述,一些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自然资源最初不属于任何人,是无主物。这是当代学者关于人们对自然资源之权利所持有的第三种观点。这种观点与“自我所有权”理论是一致的。因为,自然资源既不是任何人的身体,也不是人们劳动的产物,所以不属于任何人。这派学者虽然否认自然资源最初属于任何人,但他们认为,人们拥有共同取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在满足相应的“取用条件”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取用甚至占有自然资源。

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对诺奇克的“准洛克限制条款”进行了深入的批评,并重新建构了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提出了多种更为严格的取用限制条件。巴鲁克·布罗迪认为,人们在取用自然资源并据为己有的时候,其对资源的占用使得其他人无法再占用同一资源。如果这种占用没有得到其他人的同意,那么这一占用就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由此,受此占用影响的其他人就拥有了获得补偿的权利,即分享占用者通过取用这一自然资源获取的相应利益的权利。打个比方,A占用了一片土地,这使得B不可能再占用这片土地,在B并没有对A的行为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这侵犯了B的权利。因此,B就有权分享A从这片土地获取的利益。那么,B应该以什么份额分享A从这片土地获取的利益呢?在此,布罗迪将分配正义的历史原则与约翰·罗尔斯推崇的差别原则结合起来,形成了一条混合的分配正义原则。布罗迪认为,任何根源于历史过程的分配,如果以满足社会中最不富足者的利益作为限制的话,则都是正义的。也就是说,一方面,先占者对资源的占有侵犯了未占有者的权利(使其不能占有相同的自然资源);另一方面,这种占有创造了社会财富。因此,未占有者就有权要求分享先占者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这种分享以“满足社会中最不富足者的利益”为限制。依据布罗迪的构想,为了维护被先占者侵犯的后来者的权利,人们不用上溯到第一个占用者,也不用将历史全部推翻重来,而只需在现有的财产所有者与无产者之间进行再分配,而这种再分配应该推进“社会中最不富足者”的利益。布罗迪的观点为一种旨在推进“社会中最不富足者”利益的财产税做出了论证。

斯坦纳也提出了不同于“准洛克限制条款”的自然资源取用条件。他认为,人们拥有两种原初权利:自我所有权和平等地分享无主的自然资源的权利。由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最初都是无主物,所以地球上所有人对所有的自然资源都拥有获取“平均份额”的权利。当然,在实际取用的过程中,一些人先取用,一些人后取用;一些人取用得多,一些人取用得少;而对于一些后来者来说,甚至没有什么可供他们取用的。这就给人们提供了重新分配对自然资源之占有权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斯坦纳认为,我们在讨论自然资源的取用时,关注的是自然资源的“价值”,而并非简单指自然资源的数量。例如,在钨丝灯泡发明之前,“钨”这种金属的价值可能并不高,也没有多少人去取用它;但是,在钨丝灯泡发明之后,其价值就会大大增加,而对“钨”这种金属的取用也会导致人们之间获利不均。由此,斯坦纳构想了一个“全球基金”,其中设立一个“全球基金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将对全球自然资源的总量及其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出人们少取用或多取用的程度,并依据人们取用的不平等程度在人们之间进行再分配(不一定是将资源进行直接的再分配,可以依据其价值以货币形式进行再分配)。通过如此设定的“全球基金”,人们对无主物的原初权利最终体现为对全球资源的“总价值”的平等分享。打个比方,在一个只有A、B、C、D、E五个人的星球上,这个星球的所有自然资源的总价值为10。那么,依据斯坦纳的理论,每个人都有取用价值为2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在现实的取用过程中,A取用了3,B取用了2,C取用了4,D和E还未取用。那么,“全球基金委员会”就应该要求A向“全球基金”归还1,C归还2,而D和E则可分别取用2。也就是说,未取用任何自然资源的人可以取用其他人亏欠“全球基金”的量,再加上还未被利用的无主的自然资源。斯坦纳进一步认为,人们取用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是普遍性的,并不受国界的阻碍。也就是说,对于某一特定的自然资源来说,全世界的人都有权利平等地分享,而无论这一自然资源属于哪个国家。由此,斯坦纳关于均分全球自然资源的构想为人们在全球范围内征收资源税做出了论证。

总之,在所有权的问题上,首先,自由至上主义的左派和右派都承认“自我所有权”,主张人们对自己的身体和劳动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其次,对于自然资源的取用,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偏袒先占者,设定了较为宽松的取用条件;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对传统的洛克条款进行了修正,并在其基础上提出了各式各样的限制条款。这些限制条款并不像右派学者主张的“准洛克限制条款”那样偏袒先占者,而是平等地对待不同时间、甚至不同世代的自然资源取用者,给予他们平等分享自然资源及其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五、对自由至上主义的批评


无论是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还是右派自由至上主义,其所有权理论都存在不足。从其理论出发,可能推导出支持与道德直觉相违背的自愿交易、反对一切再分配以及反对个人劳动所得税等政策主张。这些政策主张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下面,笔者将从“自我所有权论”、右派自由至上主义“反对一切再分配”、市场失灵以及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反对个人所得税”四个方面剖析自由至上主义存在的问题。

第一,自由至上主义的左派和右派都赞同“自我所有权论”,亦即在主张人们拥有“自我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应该赋予人们对自己身体及其劳动在逻辑上最强的控制权和转让权,并且将“自愿”作为转让或放弃行为者对自己身体或劳动之所有权的依据。然而,强调行为者对自己身体的完全的所有权,有可能导致支持一系列与道德直觉相违背的自愿行为。例如,既然我拥有我的身体,那么我就可以随意处置我的身体:人们可以损伤自己的身体———自残;可以结束自己的生命———自杀,等等。在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专属权利的假设下,这种种“自愿行为”都变得具有了正当性。由此,自由至上主义者就可能允许自由市场上出现卖淫、器官买卖、代孕、奴隶贸易、各种类型的绝望交易等与人们的道德直觉相违背的交易。而这样的政策主张显然是荒谬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和道德都会对与道德直觉相违背的自愿交易进行限制,虽然限制的程度可能存在差异。许多理论家对自由至上主义存在的这一问题进行了批评。例如麦克尔·桑德尔、伊丽莎白·安德森和德伯拉·萨兹,他们主张对市场上可以买卖什么进行限制,以保护人类尊严,保护相关善的社会意义,并尊重同胞公民,将其视为道德上的平等者。

一些自由至上主义者试图解决“完全的自我所有权”可能导致的非道德的自愿行为这一问题。瓦伦泰和斯坦纳在《左派自由至上主义及其批评》一书中讨论了一种可能的解释:完全自我所有权赋予人们转让自己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其他人接受这些权利的权利。在他们看来,自我所有权意味着人们可以出卖自身,但是没有人拥有接受这个“被出卖的自身”的权利。按照这种说法,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使得人们可以将自己卖身为奴,但却没有人有权利去购买其他人。由此,“卖身为奴”的事件就不可能发生。“自我所有权论”强调行为者对自己身体的完全的权利,这与东、西方的传统道德思想都有背离之处。

第二,依据诺奇克的持有正义学说,只要人们最初的获取是正当的,那么经过多次自愿交换之后的最终结果也是正义的。与此同时,诺奇克对人们取用自然资源作出的限制非常弱,而且偏袒先占者。这就使得那些率先占用自然资源并获得巨大利益的人的财产具有了正当性。诺奇克反对在拥有不同财产的人们之间进行任何自由市场之外的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换句话说,在诺奇克看来,正当获取加上自愿交换(赠与)构成了一种纯粹程序正义,人们应该无条件地接受这个程序的结果,而不应该出于其他理由人为地修正这一程序的结果。如果人们以再分配的政策修改自由市场的最终分配结果,就将侵犯人们的所有权,甚至危及人们的自我所有权。由此,他不仅反对向人们征收劳动所得税,也反对征收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因为,在他看来,对财产征税就是对人们积累的劳动征税,侵犯了人们的所有权,不具有正当性。基于此,诺奇克反对一切由公权力主导的再分配政策,认为税收不应包含在国家功能之内。

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将财富再分配等同于强迫劳动,这一点受到了芭芭拉·弗里德等学者的批评。在他们看来,一些人拥有大量财产,这些财产得到国家的保护,他们理应为此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另一方面,反对一切再分配的政治学说必然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巨大的贫富分化。在这样的社会中,那些流离失所的人、没钱看病的人、没钱上学的人等都将得不到国家的救助,而只能依靠私人的慈善。这会导致社会中许多不幸者的基本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穷困潦倒、朝不保夕,甚至造成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而且,经济领域的贫富分化还会进一步带来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分化。富裕阶层将统治整个国家,而贫困阶层却缺乏对公共生活的影响力。因此,一个完全没有再分配的社会很有可能是一个在经济和社会层面极度不平等的社会,是一个弱势阶层的自尊和权利受到极大伤害的社会。

第三,自由至上主义者一般认为,放任自由市场能带来经济的繁荣,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对所有权和放任自由市场的坚持却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困难,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例如,在一些自由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这是因为,从短期来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报率很低,没有企业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来推进公共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的适当干预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强制性的再分配手段筹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公共空间、国家公园等惠及所有共同体成员的建设项目,恰恰是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必要举措。正如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对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批评所言,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完全依赖“自愿交换”的系统可能认识不到相关的重大利益和经济利益。不可否认的是,市场失灵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因此,自由至上主义不仅可能带来极度的贫困,还有可能带来普遍的贫困。一些自由至上主义者试图回应这一批评,例如,埃里克·马克认为,这些批评低估了私有市场解决所谓的市场失灵的潜力。然而,在一种过分强调私有权和个人利益的政治经济体制中,公共利益的缺失是不争的事实。

第四,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虽然主张征收土地税、遗产税、馈赠税等财产税,但同样反对征收劳动所得税。因为,他们认同“自我所有权”,认为人们拥有自己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劳动。在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诺奇克的下述说法是正确的:“对劳动所得征税等于是强迫劳动。一些人认为这种主张显然是真的:从一个人那里拿走n小时的劳动所得犹如拿走n小时,犹如强迫这个人为了另外一个人的目的而工作n小时。”换句话说,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对劳动征税实际上是强迫劳动。然而,在一个国家的分配制度中,个人所得税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市场公平有着巨大的意义。现实中最明显的案例就是美国华尔街的高管们,他们的劳动收入是普通劳动者的上百倍。而他们在劳动市场中的高额回报并非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努力。出生在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遗传了较高的智商、获得了优质的初期教育等因素与他们自己的努力共同塑造了他们的高收入。可以说,那些获得较高劳动收入的人是社会中的幸运儿,这种幸运与他们自身的努力并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在当代分配公正研究领域中有一派学者被称为运气平等主义者,他们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补足那些原生运气较差的社会成员,正义的分配应该奖励个人努力,而不应该奖励较好的运气。由此看来,在劳动市场中获得很高收入的社会成员并不能独享自己的劳动所得,而应该将其中一部分与那些没有他们这么幸运的社会成员分享。从这个角度来说,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缩小贫富差距、改善低收入阶层的生活状况,是一个正义社会应该做的事情。

综上所述,自由至上主义者试图通过对所有权的严格规定而塑造一种正义的社会分配。他们的理论涉及自我所有权、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人们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对于自我所有权,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右派自由至上主义者共同认为,人们对自己的身体及身体的劳动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不应向人们征收劳动所得税。两派的根本分歧在于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左派认为,人们对自然资源及其产生的利益拥有平等的权利;右派则偏向于先占者,肯定先占先得的权利。这一分歧使得两派学者对人们取用自然资源的条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相比于右派,左派对取用自然资源的限制条件更为严格,这为财产税的制度设计留下了空间。基于此,财产税、遗产税以及“基本收入”等政策在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理论中得到论证。整体上看,无论是左派自由至上主义,还是右派自由至上主义,从其学说中引申出的政策主张都可能造成负面的社会后果,因而都必须对其展开批判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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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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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2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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