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春 郝大鹏 霍晓霖:碳中和经济学研究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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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春   郝大鹏   霍晓霖  


摘要:实现碳中和是我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提出的长期战略目标,需要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长期的关系。本文旨在阐述碳中和的经济学原理,从碳中和经济学的内涵、碳定价的争论、碳核算和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文献梳理和评述,并对碳中和的实现路径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的实现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和政策启示。碳中和目标和推动经济社会低碳化转型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作用和绿色技术进步很难实现,还需要碳税、碳交易、绿色金融等宏观调控措施以及有效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碳中和经济学;碳定价;碳核算;绿色发展


引言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既彰显我国愿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明确态度和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也是我国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节能减排虽然能从源头上控制碳排放,但却会对经济发展施加一项硬约束,这势必会对我国产业布局、能源结构和经济增长路径产生深远影响。碳排放约束虽然在长期会有利于企业创新、经济增长和人类发展,但在减排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可能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碳中和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而且是一个经济问题,如何平衡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长期的关系以及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目标是碳中和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碳排放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即排放碳的部门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而碳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等问题却由全体部门一起承担,并且碳排放带来的后果具有较长的滞后期。碳排放的外部性导致自由市场形成的涉及碳排放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低于其实际社会成本,进而导致化石能源使用量过多。同时,市场短期内很难给予绿色产品以合理的市场定价。因此,纠正碳排放的负向外部性需要宏观调控政策强有力的干预,其中设定合理的碳价格是关键举措。碳排放的社会成本是碳定价的基石,合理确定碳排放的社会成本有助于减少碳排放、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社会福利。碳税和碳交易是碳定价的两种主要方法,当前我国是优先发展碳交易制度,但是关于我国应该采取哪种碳定价措施的研究仍较少,并且我国为何优先发展碳交易制度和何时实施碳税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待夯实。


碳中和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绿色技术,技术进步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并且技术进步有可能陷入“杰文斯悖论”的困境中,这是因为能源效率的提升所节约的能源有可能会通过替代效应、收入效应和产出效应等所产生的新需求而被部分甚至完全抵消,即产生所谓的能源回弹效应。能源回弹效应并不是说能源效率改进措施是无关紧要的,而是说明仅仅依靠技术进步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还需要配合价格调控、总量控制等宏观调控手段。除了碳税和碳交易,宏观调控手段还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绿色金融政策等。同时,国际合作对解决碳泄露、促进全球减碳技术的发展和实现全球碳中和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大量绿色技术的创新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其收益面临巨大的风险,并且前期投入成本较高,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对弥补碳税和碳交易等政策的不足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国内学术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仍然较少,有待加强。


只有在绿色技术、宏观调控和国际合作等“多管齐下”的作用下,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碳中和目标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低碳化转型。基于此,本文梳理了国内外有关碳中和经济学的文献,从碳中和经济学的内涵、碳定价的争论、碳核算和责任划分等方面来进行总结和评述,并对碳中和的实现路径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的实现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和政策启示。


一、碳中和经济学的内涵


(一)碳中和与人类发展


气候变化是当前全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气候变化2014》指出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是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其中二氧化碳是未来气候的关键驱动因子,而气候变化会对地球自然系统和人类系统造成严重、普遍和不可逆的影响,并带来严重的气候风险。


全球变暖导致全球极端天气频发,这不仅对脆弱的全球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冲击,而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对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弱势群体和社区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即使人类停止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的相关影响也将持续数个世纪。随着全球变暖幅度的加大,突变或不可逆变化的风险将会大幅度增加。现有文献已经充分证明平均气温上升会对经济社会各方面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包括经济增长、农业、健康或死亡率等。[1-2]因此,尽早实现碳中和对人类社会的良好发展至关重要,以最小的经济成本来控制碳排放已变得刻不容缓。


(二)碳中和与经济发展


1.碳排放约束的影响


为实现碳中和必须实施一定的减排政策,这会增加高碳行业的生产成本,削弱相关企业的竞争力和生产规模,进而对投资、就业和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张友国和郑玉歆[3]研究发现施加碳强度约束会对我国投资、国内需求和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但会导致出口总量有所增加,其中化石能源供应和碳密集型部门的出口减少,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部门的出口则可能增加。Yang等[4]的实证结果表明我国在2009年提出的碳强度约束政策阻碍了我国工业行业绿色生产表现,并且没有帮助我国实现碳减排和产业增长“双红利”目标。陆旸[5]进一步证明我国不存在减排与就业“双红利”。现有文献尚未有效识别出碳排放约束对经济影响的关键机制和探究出减轻经济成本的有效措施。


减排政策不仅会促进低碳绿色产业的发展,还能减缓气候变化,进而减少人类在健康、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这有助于经济增长。Hanson和John[6]发现针对能源效率方面的投资不仅会降低碳排放,而且会对美国经济带来正向的净影响。王兵和刘光天[7]认为我国实施节能减排政策能够促进我国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并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如何通过绿色生产效率提升经济整体生产效率和实现绿色经济复苏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话题。


2.碳排放库兹涅茨曲线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文献认为,人均收入与环境恶化程度之间随时间变化的关系呈现“倒U型”,即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经济增长往往会导致环境质量的恶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开始重视环境问题,环境质量趋于改善,这被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近期,国内外文献开始探究是否存在碳排放的库兹涅茨曲线(CKC),并且现有文献对此的研究结果存在很大的争议。部分国外的文献认为存在“倒U型”的CKC[8],但是还有不少国外文献认为不存在“倒U型”的CKC[9],或者存在单调上升形态的CKC[10]。国内文献也进行了有益探讨。胡宗义等[11]认为我国不存在“倒U型”的CKC;何小钢和张耀辉[12]发现我国存在呈现“N型”的CKC;而许广月和宋德勇[13]发现我国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存在“倒U型”的CKC,但西部地区不存在该曲线。


由此看出,当前文献对CKC的研究分歧很大,还需要深入探究和分析CKC的关键影响因素。理清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区域碳排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能够帮助我们制定出有效的减排和经济发展政策,这对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和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共赢至关重要。


(三)碳中和与企业创新发展


对企业施加碳排放约束是环境规制的一种形式,目前学术界关于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基于新古典主义假设的传统理论认为环境规制会增加企业的环境资本支出,这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并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挤出效应和不利影响。[14]然而,“波特假说”系列文献认为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由此形成的先发优势可以补偿环境成本和损失,进而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共赢。


近期,国内外文献开始探究碳排放约束政策对企业创新水平的影响。Calel和Dechezleprêtre[15]基于欧盟排放交易数据,研究发现碳交易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而且不会挤压其他技术创新。刘晔和张训常[16]研究发现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政策能够提高企业的研发投资强度和创新活动,但是只对大型企业的创新投入具有显著的正向效应,对小型企业的研发创新的影响并不显著。胡珺等[17]基于我国2013年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现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显著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碳市场流动性的增加能够增强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效应,但企业成本转嫁能力会削弱该积极效应。


显然,碳中和如何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研究还不够充分,特别是减排措施是否会挤压其他创新投入、对不同类型减排主体的异质性影响以及不同类型减排措施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差异等方面的研究有待加强。


二、碳定价的争论


碳的社会成本是衡量单位碳排放的边际损害的重要指标,即以货币形式衡量当一吨碳被释放到大气中时所造成的损害的现值。合理确定碳的社会成本有助于制定气候变化政策、减少碳排放和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增加社会福利。[18]具体而言,对内可以通过对国内企业的碳排放征税或建立碳交易制度来实施减排,对外可以通过向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发挥减排效力。


碳税和碳交易被认为是解决碳排放外部性的有效途径。碳税是一种价格型工具,以庇古税为原理,对边际社会净损失进行征税从而改善社会总福利。碳交易是一种数量型工具,其理论基础为科斯定理,主张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来促使市场主体对碳排放权进行交易。在理论上,碳税和碳交易均可以在均衡状态下使得碳排放价格等于边际减排成本,这两类政策工具在实质上等效[19],但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对内定价


1.碳税


通常情况下,碳定价最简单的方法是征收碳税。根据政府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其中直接法最为常见。直接法指政府以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货币价格来征税;间接法指政府对燃料进入经济体系时的碳含量征税。征收碳税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手段,但只有合适的税率才能起到环境和经济双赢效果。Guo等[20]基于中国2010年投入产出表和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得出,合适的碳税将显著降低碳排放和化石燃料能源消耗量并小幅降低经济增长速度,高额的碳税将扭曲物价,并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福利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Cheng等[21]研究发现,碳税与能源创新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碳税对能源创新的影响在超过一定阈值时可能是无效的。


2.碳交易


碳交易允许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碳排放权交换以优化各自的碳排放量,即通过交易形成碳价格以实现碳排放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从而引导碳排放权合理配置,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碳交易可以有效降低碳排放量。Yan[22]发现美国通过区域温室气体计划(RGGI)的限额交易,平均每年可以有效降低130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量。Mo等[23]发现欧盟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EU-ETS)同样可以有效降低碳排放。沈洪涛等[24]发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能够激励企业碳减排,但主要通过减少产量而非研发减排技术来减少碳排放。


3.碳税和碳交易的优劣和适用性


碳税和碳交易各有优劣,均能够各自发挥减排效力。碳交易能够对碳排放总量进行有效控制,但碳价格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而碳税对碳排放总量约束力较弱,但却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碳价格。与碳交易市场机制相比,碳税具有管理简便、运行成本低、税率稳定、可再分配等优点,但同时由于政策调整较为严格,碳税的灵活性较差;与碳税相比,碳交易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碳排放问题,机制灵活、能吸引多方参与主体、资源配置效率高,但是缺点在于监管成本和运营成本较高,碳市场的监测、报告、核查等交易成本会明显高于碳税。[25]


虽然碳税的发展更早、体系更为成熟,近年来发达国家却更偏好于采用碳交易,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使用碳税。[26]这是因为发达国家基于政治可行性方面的考虑,通常认为推行碳交易在国内的阻碍较小,并更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而发展中国家的法治环境相对较差、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采用碳税制度更为妥善。但是当前我国却优先发展碳交易制度。管清友等[27]认为我国碳税的征收对象大多为碳密集型行业,大型国企居多,征收碳税阻力较大,并且发展碳交易有助于参与全球碳排放贸易。可以看出,我国应该采取哪种碳定价措施的文献仍然较少,采用二者相结合的政策或许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并且我国为何优先发展碳交易制度和何时实施碳税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待夯实。


(二)对外定价——碳关税


碳关税是由主权国家对碳密集型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关税。碳关税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碳关税主要被用于降低碳泄漏[28];二是碳关税能够保护本国厂商的国际竞争力,其中环境破坏成本和产品生产成本高的国家更倾向于征收高额碳关税[29]。


学界对碳关税的有效性进行了激烈地探讨。部分学者认为,碳关税有利于环境治理和改善社会福利,这是因为碳关税不仅能够缓解碳泄露、降低碳排放和保护国内高耗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30],而且碳关税有助于提升全球效率和增加社会福利,进而有利于达到帕累托最优[31]。然而,部分学者认为碳关税政策的有效性较差。Bao等[32]认为各国政府鼓励广泛使用环境友好型燃料和技术比采用碳关税更为有效。他们发现碳关税政策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性,碳关税将会降低出口价格,并将其效应传导至整个经济体。此外,碳关税政策将减少世界贸易流动,并将减排的经济负担转移至非减排国家,这会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降低。[33]


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一度提出将对中国开征碳关税。一旦美国等进口国向中国征收碳关税,将导致我国的贸易条件恶化,并阻碍经济增长,而进口国的状况则恰恰相反。[34]碳关税的实质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如果发达国家执意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开征碳关税,这势必会对我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但现在文献尚未就我国该如何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碳关税进行深入分析。我国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外交,主动调整出口贸易结构,推行低碳经济,尽快完善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及碳税制度。


三、碳核算和责任划分


碳排放与工业生产、居民消费、国际贸易等紧密相关,精准测算碳排放量是分配减排责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碳排放的核算方法主要基于投入产出模型(IO)。此外,随着对外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家及地区之间的经济活动相互交织,基于投入产出模型的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MRIO)应运而生。为识别驱动碳排放变化的关键因素,结构分解分析法(SDA)通过改变关键参数进行静态比较分析,从而估计出驱动因素对碳排放总量的边际影响大小。


(一)碳排放核算方法


目前,投入产出模型被广泛应用于碳排放核算领域。该模型的核心在于构造投入产出表,对某段时间、某个区域内所有行业的碳排放总量进行静态测算,具有简单、易操作、程序标准化的优点;其难点在于,整个模型的计算过程过度依赖于碳排放系数等参数,参数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了模型的测算精确程度。[35]Zheng等[36]使用投入产出模型,研究发现1992—2020年期间建筑业、其他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工业机械设备等是影响我国生产端碳排放量比较大的行业,而从最终需求端来看,固定资本形成和城市消费是最大的排放源。


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将传统投入产出模型进行了拓展,可以对某段时间内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量进行静态测算。一方面,通常情况下,同一国家内的投入产出数据更易得,因而MRIO模型常常被用来测算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碳排放量与碳转移量。另一方面,MRIO模型还能对国家间的碳排放进行测度,如中欧贸易中的中国净出口隐含碳含量以及全球各国之间的碳排放量比较等。[37]由此,MRIO模型能够细致刻画全球供应链上的碳流动状态,弥补了传统投入产出模型只能测度单一区域内碳排放量的不足。[38]


结构分解分析法是将一个变量的变化分解为与其相关的影响因素的变化并定量评估其作用大小。具体而言,即通过改变投入产出表内的关键参数进行静态比较分析,从而测算出单个影响因素对碳排放总量的边际影响。影响碳排放总量的关键因素包括经济增长、人口增长、技术变革、能源使用效率等。[39]


(二)碳排放责任归属


有效的减排政策需要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目前碳排放责任归属主要有两种原则,分别是生产者原则和消费者原则。[40]根据生产者原则,生产端对能源、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负责。生产者原则的缺点在于,第一,承担碳排放责任的部门将主要集中于能源产品生产部门和工业原材料生产部门,实际上这些产品被其他部门所消耗,存在责任分配不公问题;第二,没有区分出口和国内消费,即出口到外国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将计入国内排放,从而影响本国碳排放的总量限制。根据消费者原则,消费端对实际使用的能源、商品和服务中所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负责,即碳排放责任与能源、商品和服务的最终用途相关。消费者原则的缺点是,碳排放责任不容易划分和分配,并且进口商品的国家并不能对产品生产的国家使用的技术和燃料产生直接影响。


将碳排放的责任分配给生产者或消费者不应该是一个二元的决定,需要一个更公平的责任分配方案,即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碳排放责任。如何最优地分配碳排放责任,并减轻碳排放约束对传统部门的影响需要深入探究和分析。


四、碳中和的实现路径


实现碳中和需要从技术进步、宏观调控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共同发力。不仅要从微观企业或个体角度制定出有效的碳中和路径与措施,而且要从宏观角度设计出合理的总量目标、分配和调控机制。在确保宏观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更好更快地实现碳中和目标。


(一)技术进步


实现碳中和的关键是需要有效的技术进步,包括能效技术、减排技术、碳汇技术、碳捕获和埋存技术等的创新发展。然而,技术进步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技术进步有可能陷入“杰文斯悖论”的困境中,即技术进步虽然能够提高自然能源的利用效率,但却有可能导致能源的需求增加而不是减少。这是因为能源效率的提升所节约的能源有可能会通过替代效应、收入效应和产出效应等所产生的新的需求而被部分甚至完全抵消[41],即产生了所谓的能源回弹效应。


已有文献发现能源回弹效应在全球范围内均显著存在,即使到2040年全球70%的能源消耗和相应90%的排放仍有非常大的能源回弹效应。[42] Hanley等[43] 基于英格兰生产部门的数据,发现能源效率的提升会带来明显的回弹效应,这是因为能源效率的提升会导致能源价格的下跌,进而产出效应、替代效应、竞争力效应和收入效应等导致能源需求明显上升。Freire- González[44]测度了欧盟27个国家家庭部门的能源回弹效应,结果表明整体上能源回弹效应在73.62%到81.16%之间。国内文献对我国是否存在能源回弹效应进行了讨论。国涓等[45]利用中国工业部门的能源和经济数据,测算得到我国工业部门能源消费的回弹效应为39.48%,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邵帅等[46]发现我国改革开放后能源消费存在部分回弹效应,且呈曲折下降趋势,但是我国长期回弹效应偏高。但是丘海斌[47]利用我国制造业能源消费数据,研究发现我国制造业不存在“杰文斯悖论”,技术进步能显著提升节能效果,但仍存在部分回弹效应。


综合来看,能源回弹效应的存在会削弱技术进步降低碳排放的效果,并且能源回弹效应如何影响其他减排措施通过技术创新渠道降低碳排放的效果以及如何有效降低能源回弹效应需引起学术研究的重视。


(二)宏观调控政策


能源回弹效应并不是说能源效率改进措施是无关紧要的[43],而是说明仅仅依靠技术进步只能解决部分问题,需要配合价格调控、总量控制等宏观调控措施[47],并且我国能源利用过程中的学习效应呈现边际递减趋势,因而能源增进型技术进步的获得变得愈发困难[46]。因此,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实现碳中和至关重要。除了碳税和碳交易,宏观调控措施还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绿色金融政策等。例如,财政政策包含低碳产业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货币政策包括定向贷款利率优惠、绿色信贷等;其他市场化金融政策包含鼓励低碳产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发行绿色债券、添加碳标签政策等。


1.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目前,学术界开始关注绿色宏观调控政策。部分文献认为宏观政策应该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及其风险。[48]Campiglio[49]认为由于信贷创造和分配过程中的市场失灵,碳定价可能不足以填补低碳投资的空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金融监管可用于扩大向低碳部门的信贷创造和促进绿色投资,比如放宽低碳贷款准备金率等。Chan[50]基于环境动态随机一般均衡(E-DSGE)模型,研究发现碳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和气候政策的协调可以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共同目标,其中,当面临生产率冲击时,只有财政政策才能实现提高家庭福利和控制碳排放的目的。Schoenmaker[51]认为央行应该将资产和抵押品的配置从高碳企业转向或倾斜到低碳企业,进而降低了低碳公司的资金成本。


2.绿色金融


为实现《巴黎协定》气候目标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社会私人资本,必须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对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十分重要[52],并且碳金融在绿色金融中占据重要地位。


绿色金融包括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金融创新工具,它能够帮助解决污染防治、低碳发展等问题,引导资本流向碳中和领域,推动完善政府和市场合作共赢的新绿色发展模式。设计绿色金融创新工具的重要前提是要充分认识到气候风险。气候风险主要包括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其中转型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气候风险。[53]例如,减排政策会导致能源公司的资产无法有效利用,即变为搁浅碳资产。Chevallier等[54]基于局部随机模型和全球17家主要能源公司数据,模拟分析发现严厉的减排政策虽然能够有效降低碳排放,但搁浅碳资产的增加会导致能源类公司的经营风险、破产风险和违约风险等增大。Maltais和Nykvist[55]研究发现发行绿色债券的动机包括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资本成本和满足投资者对可持续投资产品的需求等,投资绿色债券的动机包括直接财务收益、商业案例收益以及合法性和制度性等。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除碳税和碳交易外的宏观调控政策如何助力碳排放方面的研究还比较欠缺。由于绿色投入和研发的收益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并且前期投入成本较高,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对弥补碳税和碳交易等政策的不足具有重要作用,因而这方面的研究值得进一步加强。


(三)国际合作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实现碳中和与控制气候变暖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协作。国际合作对解决碳泄露、促进全球减碳技术的发展和实现全球碳中和发挥了重要作用。Calvin等[56]基于CGE模型,模拟分析发现工业碳泄漏会导致成本从晚实施减排措施的地区转移到早实施碳排放的地区,因而全球不协作会导致全球减排效率低下。Paroussos等[57]认为建立气候俱乐部是国际气候合作的重要补充,这能促进各国自愿增加国家自主贡献,并加强技术传播和降低绿色投资成本。左佳鹭等[58]认为气候变化三方合作模式是传统南南合作和南北合作模式的有益补充,该模式具有互补效应强、形式灵活等优势。


由于二氧化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被认为具有减缓气候变化的关键作用,Heleen de Coninck等[59]呼吁在遵循良好协调、透明、成本分摊和沟通的指导原则下,国际社会在碳捕集与封存示范项目方面开展高效的国际合作。Helm和Schmidt[60]通过构建具有内生研发投资的气候合作模式模型,研究发现由于低碳技术的知识溢出效应会加剧搭便车的动机,各国对低碳技术的战略投资不足,从而破坏未来气候协议的潜在福利收益。因此,他们认为一个有效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需要各国高度参与,并且要建立对各国的减排努力和研发投资的合理激励措施。


(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当前,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比例高达30%。作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我国在贯彻落实“双碳”政策的过程中面临巨大挑战。“双碳”政策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现有减排技术的不足是制约我国“双碳”政策平稳落地的首要原因,加大科技投入、强化人才培养、注重减排技术创新方能更好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61]其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标准化程度有待提升,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解决环境问题。此外,制定具体的减排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现有国情和产业部门特点,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以传统化石能源为主,电力能源依赖火力发电,因而需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并着力降低火力发电比重。


目前在“双碳”目标达成的问题上,学术界仍处于“百家争鸣”阶段。丁仲礼[62]认为国家在制定具体路线图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开放态度,全局考虑,注重行业的协调共进。虽然“双碳”政策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尚不明晰,并且短期内可能引发碳税价格小幅上升,但是从长期来看,我国仍然要积极推进“双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碳达峰不能要求每个部门和每个区域同步达峰,由于很多行业存在瓶颈性因素,如果同步进行碳达峰可能会对经济造成损害,因而合理设定不同部门和地区的碳达峰目标变得十分重要。


五、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实现碳中和是我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提出的战略目标,它不仅能够帮助我国实现绿水青山的环境目标,而且能够督促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与升级,这对于我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至关重要。然而,碳减排约束会对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造成显著影响,特别会对传统高耗能产业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造成较大冲击。实现减排效率和经济增长的平衡仅仅依靠自由市场调节作用和技术进步很难实现,必须制定出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组合工具箱。在碳减排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兼顾到不同地区和群体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避免在碳排放资源配置过程中造成新的不公平和损害落后地区的发展利益。在预防和化解转型风险的前提下,有序进行绿色转型,避免用力过猛和用力不足,努力实现短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平衡。


实现碳中和目标需要一系列政策组合拳:首先,在利用技术进步实现降碳和固碳的同时,尽量减轻能源回弹效应,避免陷入“杰文斯悖论”,并且要避免要求全地区、全行业同步实现碳中和,而是要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经济、技术等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减轻碳减排对生产力发展的负面影响;其次,要合理利用碳交易和碳税等方法,给予绿色产品和技术完整的市场定价,在纠正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减轻碳约束对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再次,宏观政策要考虑气候变化风险和碳减排约束等因素,不断完善碳金融市场,做好绿色金融政策设计和规划,加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和绿色产品创新体系等方面建设,增强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管理;最后,要加强国际碳减排合作,利用减排协定、气候俱乐部、三方合作等方式促进全球绿色投资和碳减排技术的普及,并尽量减轻碳泄露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在技术、制度和经济实力等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引领全球气候变化的能力,我国应抓住时机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引领者”和“开拓者”,这既是我国基于自身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合理选择,也体现了我国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大国担当。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碳中和仍需要更多的学术研究,可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析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实现路径和安排,探究碳减排责任归属和分配机制,构建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测算绿色投资的投资乘数与传统的投资乘数的差别,进而探究如何有效发挥绿色投资的拉动作用;二是研究气候风险对经济各部门的具体影响机制和传导渠道,分析搁浅碳资产对企业经营风险和能源供给能力的影响,避免能源供给受限导致能源价格和生产成本上升;三是研究碳交易与碳税等碳定价方式的实际效果和差别,搭建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碳定价体系,并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绿色金融等宏观政策的实际效果和最优组合,构建出绿色宏观政策工具箱,进而通过绿色宏观政策有效降低绿色技术创新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四是研究碳关税对碳泄露、全球贸易和我国经济的具体影响,分析我国应该如何有效应对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碳关税的不利影响,并加强我国在全球减排合作的政策制定和效果评估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推动全球减排合作。


(来源:《经济学家》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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