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及其指导下的新实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7 次 更新时间:2022-09-0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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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最大成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学者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创新发展,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生动记载了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持续推进依法治国的丰厚实践经验,深刻蕴含着中华民族自古至今绵延不断的宝贵治理智慧,广泛吸纳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璀璨思想精华,科学擘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蓝图,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本文沿着这种认识,试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及其指导下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略作阐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刑事法治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功能作用,坚持大智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完善刑事法律体系,部署推进刑事法治改革,刑事法治领域发生深刻变化、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法治改革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蕴含着丰富而深邃的刑事法治理论、观点,包含大量原创性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治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屏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在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种矛盾及安全风险错综叠加的新时代,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刑事法治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新时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健全、完善符合时代特征、反映时代要求的刑事法治体系,是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和重点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的立论基础与鲜明特色

人类的社会实践既能够产生科学的理论,又需要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站在人类刑事法治文明进步发展的高度,以坚定的理想信念、鲜明的人民立场、敏锐的战略眼光和宏大的全球视野,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历史逻辑、普遍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语言精炼、内涵深邃的新命题、新理论、新观点,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科学理论。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的基本立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深植于中国特色刑事法治实践的沃土,深刻把握新时代刑事法治改革、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始终坚持刑事法治建设的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和效果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对刑事法治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主题展开,通过破解刑事法治建设的制约瓶颈和顽瘴痼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刑事法治体系,推动刑事法治理论与实践水平跃升时代新高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参与全球刑事合作的刑事法治新格局。

1.关于坚持党领导刑事法治工作的理论

在党领导法治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其核心要义就是,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核心内容、组成部分和根本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善于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不断改进党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落实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保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实现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机制化和系统化,不仅体现了党的领导的实践创新,也实现了刑事法治体系的理论创新:

一是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已经完善为党中央的全面领导、政法机关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同级党委政法委的专门领导和政法单位的党委或党组的具体领导,实现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二是出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仅次于《中国共产党章程》、“准则”类党内法规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党内法规,明确了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细化了各级党委政法委的工作职责,实现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门化,对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建设,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能力水平,意义重大。

三是建立地方各级政法机关党组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定期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报告工作的制度。这个制度对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及时、全面了解政法工作、领导政法工作、监督政法工作和支持政法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四是党中央专门设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主任,地方各级党委也设立了相应的议事决策机构。这对于加强党对法治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意义重大。

五是建立政法单位的重大事项适时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的制度。重大事项通常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案件办理、重大司法政策制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这项制度在取得党委对政法工作的支持,统一政法工作理念、执法司法标准,加强配合制约和取得良好执法办案效果等方面,作用突出。

六是建立政法单位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的记录、通报、追责制度。这项制度已经常态化运行数年,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各单位专门出台制度规定,并多次通报了全国政法干警过问、干预案件的情况,对于排除非法干扰、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意义重大。

七是建立党对政法单位的政治巡视或纪律作风巡查和工作评查等制度。这项制度对于加强各级政法单位的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意义重大、 效果显著。

八是加强党对政法干警队伍的政治教育和素质培训等,如2021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就是加强党对政法干警队伍领导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建设过硬的政法人才队伍,具有重要作用。

九是在《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刑事执法司法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衔接,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和反渎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合力打击腐败渎职犯罪。十是明确了党委政法委在反邪教、反恐怖主义方面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要求,加强了党对反邪教、反暴恐工作的统一领导,等等。

综上所述,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刑事法治的重要论述和我国刑事法治实践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只有坚持党对刑事法治工作的绝对领导,政法单位和广大干警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确保刑事法治建设初心不改、本色不变,刑事法治建设才能有明确的总目标、总抓手、战略布局、重大任务、重要保障,才能够全面科学有序推进。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成就的法治奇迹、实践的法治智慧、描绘的法治蓝图、坚定的法治自信已经雄辩地证明坚持党的领导的必要性。

刑事法治工作是政法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必须在思想理念和行动实践中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因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拥护“两个确立”,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把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作为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政治任务,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法治工作者要牢记“国之大者”,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制定立法和司法文件、办理案件、谋划部署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

2.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

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的另一条主线就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可见,“以人民为中心”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最为重要的内容和最鲜明的特征。刑事法律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承担着保障法的角色,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方面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重要。例如,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将“保护人民”作为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而《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则只有保护当事人、自然人权益的规定,故刑事法律比其他部门法具有更强的人民性和政治性,必须突出其人民立场,履行好保护人民的职责。

第一,刑事法治的各环节和全过程都要体现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地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让人民群众在参与、监督刑事法治过程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良法善治与人民美好生活的统一。

第二,以人民意志打造良法,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危害行为及时规定为犯罪,纳入刑事法律中予以惩治,在确定罪与非罪、划分重罪与轻罪、配置刑罚及相关惩罚措施等方面,完整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

第三,要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保障民生为核心内容和工作重点,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众多的刑事案件、涉及众多利益群体的刑事案件和涉及民生权益保护的刑事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公正高效办理,体现对民生权益最坚实、最有力的保障和救济,切实体现人民司法的人民性。

第四,刑事法治建设和运行要发扬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尽管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天网工程的建成,科技司法时代已经到来,但是,刑事司法仍要继续发挥群众路线这个法宝的重要作用,将公民依法有序参与刑事司法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第五,刑事法治建设要坚持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追求,彰显“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推进刑事法治进程,要始终将刑事法律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尤其要维护好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和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感等重大权益。

第六,坚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统筹保护好被害人受司法救济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实现在依法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惩罚犯罪,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实践中彰显保障人权。最后,要以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刑事法治成效的最终评判标准,切实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做到:司法公正一定要实现,司法公正一定要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一定要以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

3.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公平正义简称公正,是人类社会公认的共同价值和文明标尺,是政治学、法学等学科通用的范畴。公平正义的内涵极其丰富,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看法也极不统一。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与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具有真实的平等性和人民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他明确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他明确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刻理解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公平正义观:

第一,公正是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就刑事法治的内涵而言,个体公正是个案办理的公正,社会公正是制度的公正或法律规范的公正。个体公正要以制度公正为基础,制度不公正,个体公正就无从谈起。比如,若《刑法》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平等保护,个案裁判就无从实现定罪量刑平等。但是,制度公正不一定当然会实现个体公正,如果个案办理不公,良法也会出恶判,故制度公正要靠个体公正实现。坚持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应有之义。

第二,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关于新时代司法公正的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作了精准论述:“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据此,我们既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惯常思维,严密防范过去不重视程序公正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历史重演,也要防止落入西方国家精密诉讼程序的窠臼,过于追求司法程序的繁琐而牺牲司法的实体正义,决不把司法活动变成偏离实体正义的程序争斗甚至程序游戏。

第三,公正是公平与正义的统一。公平与正义是高度契合的两个概念,但内容各有侧重:公平更强调显性的规则平等,而正义更强调隐性的价值平等;公平具有基础性,而正义具有终局性;公平具有划一性,而正义具有丰富性。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每个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必须予以公平或者平等对待,但就被告人的诉讼能力而言,其又是不同的,且由于其经济条件不同,有的有能力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有的则无能为力。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在重大、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就可能遭受不利的处罚后果。

所以,为了矫正诉讼权利平等而诉讼能力不平等可能带来的不公,法律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等重刑的被告人,司法机关要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司法机关正在推行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县县有律师等改革,主要就是解决辩护权的公平行使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通过在坚持诉讼权利公平的前提下,对不能适应这一公平规则的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或救济,促进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既要公平对待当事人的诉权,防止厚此薄彼,又要根据实现公正的需要,对于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必要的加持。

第四,公正是保护人民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都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才能做到两全其美。如果片面强调保护人民,就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当事人的人权,进而损害司法公正;反之,如果片面强调保障人权,过度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就会影响惩罚犯罪,甚至会放纵罪犯,同样会损害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五,公正是保护被害人权利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的统一。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通常属于案件纠纷中的弱者。所以,刑事司法对于被害人要坚持实体权利保护优先原则,即对被害人受到侵害的实体权利予以优先保护、实质保护,防止出现只重视惩罚犯罪分子而忽视保护被害人实体权益的偏差。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制度的实施,尽量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以抚慰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损害,防止因对被告人处罚不到位、民事赔偿不到位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肃惩治,从而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预防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六,公正是当事人获得感和社会公众获得感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包含了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和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两个方面。在一般情况下,这两个感受是统一的,只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社会公众也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当事人给办案机关送去表示感激之意的锦旗,社会上便不会有负面评价。相反,如果案件当事人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公众往往也会“吐槽”。例如,“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裁判结果被媒体披露后,被告人于欢上诉认为一审定罪量刑不当不公,公众也几乎一边倒地对其表示同情。二审判决改判后,于欢认罪服判,公众也一致“点赞”。

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感受和社会公众的感受会出现某种疏离乃至背离的情形,当事人感受、认同的公平正义并非社会公众认同的公平正义,典型的就是被告人“花钱买刑”或与被害人私下了结,即使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但与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冲突,必须予以禁止。因此,要统筹当事人和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努力实现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思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和当代中国国家安全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战略文化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个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刑事法治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法治建设成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和实现国家安全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关键是“总体”,强调大安全理念,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金融、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粮食、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人工智能、数据等诸多领域,而且将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动态调整。因此,涉及“总体国家安全”的犯罪,已经远远超出传统刑事法律中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围。

为国家安全提供刑事法治保障,需要更加宽阔的视角和更加有力的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曾多次作出具体指示。针对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保障药品安全是技术问题、管理工作,也是道德问题、民心工程。”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食品造假行为定罪的司法解释,推动食品掺假使假行为入刑。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个人,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关于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阐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了人民群众的菜篮子、米袋子、舌尖上的安全,以及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安全,是最系统、最全面的安全观。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三个涉及食品药品犯罪的罪名,新增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提高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罪名,为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更坚强的刑事法治保障。

5.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全球视野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国籍法》《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一批重要涉外法律法规,参加了几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签订了25000多项双边条约,加入了600多项国际公约,涉外法治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这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

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推进刑事法治建设,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前国际形势波谲云诡,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维护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问题越来越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也明确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在国际法治斗争日益尖锐的当代,我们应以反制“长臂管辖”为核心,给以有效的法律回应,以阻断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在此方面,我国刑事法律域外适用的规则、程序和体系应当尽快健全、完善并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的鲜明特色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是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实践之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借鉴国外刑事法治有益成果而形成的现代法治之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在刑事法治领域的最新成果,有着贯通古今、融汇中外的鲜明特色,彰显出时代的伟力。

1.贯通古今的历史文化底蕴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民族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始终满怀历史深情,秉持文化自信。他深刻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刑事化特色,其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制精神和政治智慧,蕴含了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是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的重要历史文化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求“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从而赋予古老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使其继续在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图谱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亦让我国现代法治具有贯通古今的历史文化底蕴和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

2.融汇中外的深邃国际视野

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目标和推进全球治理的现实关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理论、法治经验及其借鉴问题,他在坚决反对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的“普世性”和“优越性”的同时,充分肯定人类在法治建设上的共同利益、共同话语和共同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从人类文明发展史来看,世界各国、各民族都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且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法治文明往往是相互影响乃至传承的。西方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保障人权、反对罪刑擅断、反对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以及反对程序恣意等刑事法治文明成果,是世界各国人民历经数千年共同创造的法治实践结晶。

文艺复兴时期的启蒙思想家们,在创立西方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理论的过程中也关注了中国、印度等东方大国的经验。因此,人类文明尤其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法治文明,其性质和功能都具有二重性:既有共同性和民族性,也有进步意义和时空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方面,不仅要切实防止夜郎自大、唯我独尊,而且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我们在学习、借鉴域外法治文明成果时,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既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更不能搞“全盘西化”。在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前提下,走适合中国国情、体现自己特色的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观点,实际上就是坚持多极世界、多元文明和多种发展路径的观点,已经被几千年来的人类法治文明史所证明,完全符合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博采众长、贯通中外的高远视野,必将成为国内国际听得懂、传得远、影响大的法治理论声音,成为推动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强大思想力量。

3.立足实践的磅礴真理伟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的最根本源泉。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刑事法治建设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始终受到党中央和主要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建设刑事法治放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位置,着力解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改革开放后第一批通过的7部法律中,就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刑事法律。此后因应需要,对严重刑事犯罪组织开展了多次“严打”斗争,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治安秩序总体稳定。以江泽民同志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1997年《刑法》修改,确立了疑罪从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等重要法治原则,废除了类推、收容审查等容易被滥用的制度。随着形势发展,对“严打”政策逐步进行调整,实现了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于2006年将实行了20多年的“严打”刑事政策调整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年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领导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从立法上减少13个罪名的死刑适用等,刑事法治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法治改革、发展实践,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的孕育提供了丰厚的实践土壤。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等重大命题,刑事法治建设随之进入程序与实体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等多项刑事司法改革举措,刑事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进步。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数十项司法改革举措,其中有的就是刑事法治举措,有的与刑事法治密切相关,完善了刑事法治体系。可以说,两个《决定》关于刑事法治的改革部署,既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刑事立法和刑事法治改革的指导,又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的内涵。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是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深厚的历史底蕴、广阔的全球视野和坚实的实践智慧的完美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政策观:创造性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灵魂和指引,是连接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治实践的桥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创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内涵和实践应用,注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明德慎罚和慎刑思想,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坚决从严、实行零容忍,对有从宽情节、认罪悔罪的犯罪分子坚决从宽,统筹兼顾、用活用足宽严两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政策预防、治理犯罪的功能,实现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用活用足从宽手段,攻心为上、教育为主,尽量感化、挽救轻罪和认罪认罚人员,促进社会和谐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愈发密切。刑事法治实践需要探索差别化处理、精细化管理,以回应犯罪形势的深刻变化,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国政法机关在创造性地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形成了大量制度成果,提升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地位,拓展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空间,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

1.激活特赦制度,体现慎刑恤囚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对特赦制度一直有明确规定,但是自1975年以来长达40年内,特赦制度一直处于备而不用状态。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主席两次签署特赦令。第一次特赦是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实行的特赦,受惠达31527人。第二次特赦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行的特赦,受惠达23593人。这两次特赦激活了沉睡已久的特赦制度,向社会传达了行刑宽容和人道主义精神,营造了祥和氛围,生动诠释了习近平总书记慎刑恤囚的刑事政策思想。

2.以发展眼光看待和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和民营企业家的重要贡献,他赞扬道:“广大民营企业家以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组织带领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艰苦创业、不断创新。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这一重要指示,字字千钧,对于稳妥处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违法犯罪案件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部署下,司法机关开展了涉民营企业家冤假错案的纠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纠正了张文中、顾雏军、赵明利等一批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依法甄别纠正历史形成的刑事涉产权冤错案件231件,共涉及当事人287人,让公平正义不再缺席。中央政法机关相继出台相关司法政策,释放了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信号,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党中央领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还明确提出“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这对于有效解决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纠正难问题,意义十分重大。

3.开展“少捕慎诉慎押”改革,将从宽政策从审判程序延伸到审前程序

近20年来,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例大幅下降,轻罪案件、认罪案件占绝大多数。在此情况下,诉讼程序中对绝大多数被追诉人实行羁押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相应下降。为从程序上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少捕慎诉慎押”改革,通过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降低被告人审前羁押率,同时改变过去“构罪即捕即诉”的惯性思维,强调处理轻罪案件要注意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能不诉的不诉,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作用。

这项改革符合轻罪案件处理规律,法律效果和经济效益显著。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少捕慎诉慎押”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表明“少捕慎诉慎押”从一个部门的改革探索上升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4月19日发布的2022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4.3万人,同比下降27.3%;不捕8.6万人,同比上升21.2%,不捕率38.1%,同比增加11.1个百分点。受理审查起诉49.8万人,同比下降1.8%;共决定起诉32.9万人,同比下降9%;决定不起诉8.3万人,同比上升42.9%,不起诉率20.1%,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到“少捕慎诉慎押”改革落地见效,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实体到程序、从审判程序到审前程序的全覆盖,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指导下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性成就。

(二)坚持从严惩治严重犯罪不动摇,对严重危害人民利益、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实行“零容忍”

在如何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态度非常鲜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惩治腐败、禁毒斗争、扫黑除恶等发表重要讲话或作出重要指示,提出都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强调对严重危害人民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1.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反对腐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场合表明以“零容忍”态度正风反腐,充分表达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他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他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近年来,《刑法》的修改、解释和适用,切实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腐败犯罪增加了死缓加终身监禁制度,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及罪犯的认罪悔罪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决定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迄今,已有白恩培等多名“老虎”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党的十八大以来,对腐败犯罪坚持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在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方面既更加慎重,又非备而不用,赖小民案就是这一政策最好的诠释。这一方面说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指导下,死刑的适用更加慎重;另一方面也说明,贪腐犯罪没有“免死金牌”,对于极其严重的腐败犯罪,该适用死刑的还是要坚决适用死刑。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严密了反腐败刑事法网: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原来“计赃论罪”的模式改为“数额+情节”的模式;新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将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现任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修改行贿罪处罚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设财产刑,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

与此同时,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完善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了检察院的侦查职权;明确了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以及留置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衔接;修改了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为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这些都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2.厉行禁毒,打好禁毒人民战争

毒品是万恶之源,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多次对禁毒工作公开发表重要讲话或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系列思想理念和工作方法,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一是禁毒工作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二是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三是必须强化重点整治,坚持多层次、多领域治理;四是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深入推动毒品预防教育;五是要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六是要坚持人类命运和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推动禁毒国际合作深入发展;等等。在实践中,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2012年至2021年,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总体为23.09%,各年度重刑率分别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8至17个百分点,重刑率始终保持高位,2021年较2015年提升了6个百分点,反映出司法机关严惩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3.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犯罪

黑恶势力是危害社会稳定和谐的毒瘤,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而且威胁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提出:“要继续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持之以恒、坚定不移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习近平总书记还将在我国开展了十余年的“打黑除恶”斗争正式升级为“扫黑除恶”。这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犯罪治理新样本。

据有关资料统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3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10多个批示,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果: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名,彻底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推动全国各地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不断优化,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扫黑除恶被人民群众誉为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扫黑除恶从专项斗争转向常态化打击,以源头治理为治本之策的长效机制正在形成。例如,在2021年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局之年,就打掉涉黑组织195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08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6万名;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9931起,移送司法机关1037人。我国群众安全感由2012年的87.55%上升至2021年的98.62%,十年来始终保持高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中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立法观:健全刑事良法体系,及时回应人民对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的期盼

刑事立法是刑事法治体系的龙头环节,有法可依与罪刑法定殊途同归。习近平总书记就刑事立法所作的重要论述,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色和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他提出,要根据人民要求和现实需要,适时推进刑事法律的立改废释。要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他强调,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改革,必须先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尔后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后上升为立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都是从先行试点开始的。用高质量刑事立法预防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刑事立法的明确要求和一贯主张。

(一)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关于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的法律

上个世纪50年代设立的劳动教养制度,长期以来受到相关规定法源位阶低、有碍人权司法保障、缺乏正当程序等质疑。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人权保障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党和国家决定对关于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的法律进行完善。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这项实行了50多年的行政惩戒制度正式被废止。2020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被废止。2020年1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收容教育”更名为“专门矫治教育”。同步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专门教育制度,收容教育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和收容审查制度,是人权保障取得的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同时,为填补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在惩治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留下的空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促进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良性发展。

(二)着眼刑罚宽缓化,推动《刑法》从惩罚法向保障法的功能转化

10年来,我国刑罚立法总体呈宽缓的趋势,表现为死刑减少、生刑变轻,加重刑罚的只是少数罪名。

死刑减少包括立法减少和司法减少。立法减少死刑一是表现为死刑罪名减少。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适用死刑的罪名由74种减为68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到55种。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9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刑法》中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还剩下46种。立法减少死刑的第二种表现是死刑适用条件提高,死刑适用难度加大,数量减少。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罪的死刑适用条件提高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后,贪污、受贿案件适用死刑已经成为个别案例。

死刑的司法减少的表现包括: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重罪案件数量下降。党的十八大以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抢劫、重大伤害、绑架等犯罪数量总体上连续下降,标志着犯罪治理进入了死刑减少、重罪数量下降的良性循环状态。二是司法解释和文件中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例如,在现行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均不再规定绝对适用死刑的标准和条件,为限制死刑适用提供更大空间。三是法官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更加严格。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适用死刑的罪名通常是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几种,其他罪名的死刑事实上处于备而不用状态,体现了对死刑适用的慎重态度和严格控制,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更加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精神。

生刑变轻的具体表现是,我国《刑法》中轻罪已经占据全部罪名的多数。党的十八大以来修改《刑法》增加的新罪名多为轻罪,《刑法修正案(九)》还增设了两个轻微犯罪罪名,使我国的罪名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基本形成了重罪(一般指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轻罪(一般指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与微罪(一般指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犯罪)的三层次结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新罪名也多是轻罪。可以认为,新时代的犯罪治理,开始把以重罪、重刑为主要特征的惩罚型刑法,逐步改变为犯罪圈不断扩大、轻罪和微罪不断增多的治理型刑法,促进了刑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等对刑事犯罪的共同治理。

(三)修改和完善刑事实体法,织密刑事法网

1.个别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一直实行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政策,并在刑事立法中着力体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低龄化、暴力化现象,极端恶性刑事个案时有发生,被害人多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之人,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为了严肃惩治实施了极其严重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伤害他人造成严重残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罪名、情节、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尽量缩小《刑法》的打击面。

2.调整《刑法》分则规定,加强民生安全领域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安全刑法观,加强对民生安全领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将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信息的预备行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入罪化,体现了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将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打早打小”特征。《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保障“前途的安全”,增设冒名顶替罪;为保障“头顶上的安全”,增设高空抛物罪;为保障“车轮下的安全”,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保障基因安全,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为保障生命健康安全,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为保障生产作业安全,设立危险作业罪等。《刑法》设立这些危险犯,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源头上阻断小恶发展成为大恶,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出台《反恐怖主义法》,将反恐纳入法治化轨道

恐怖主义是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随着恐怖主义逐渐成为全球性的世界难题,中国开始面临全面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威胁。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大决策,为深化我国反恐怖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构建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反恐法治体系,并进一步建设完善的反恐法治,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新时代反恐工作的重要论述为反恐立法提供了前瞻性指引,反恐工作已经被纳入国家安全战略。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从定位来说是一部综合法,包括了反恐怖主义的诸多内容,涵盖了从预防到打击、从实体到程序的多项内容;实现了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法定化,有助于反恐活动法治化和常态化,促进相关案件认定标准和处置措施的统一,科学有效地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确立了安全防范的多项具体举措,这些举措涉及多个部门,体现了反恐工作涉及范围的广泛性。总而言之,这部首开反恐怖主义立法一体化模式先河的法律出台,正式将反恐怖主义纳入法治轨道,主动顺应国际反恐战略转型趋势,立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以立法的实际行动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4.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实现预防和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常态化、法治化

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政策、法律规制的重点。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同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法治保障,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该法专章规定了“预防和治理”,提出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要求,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制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日常财产报告制度等全新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以法律的形式就预防和治理并重的理念明确作出规定,推动对有组织犯罪的长期、根本防治。除此之外,该法还设立专章规定了涉案财产处置问题,有助于对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打财断血,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严肃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

(四)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确认、转化司法改革成果

1.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构建新型刑事诉讼程序

法律程序是法治的运行方式和存在方式,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阶段。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首次统一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但只有一个程序即普通程序;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由单一变为“双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文件,创立了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对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由此从“双轨”变成了“三驾马车”。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程序法治建设,主持、部署多项事关诉讼程序的改革,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已经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成功地转化、吸收。这两项改革将过去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认罪程序和不认罪程序,实现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和宽严有别,深刻改变了刑事诉讼的面貌,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功范例,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

2.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提高国际追逃追赃效率

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推动,对反腐败国际合作谋篇布局,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坚强政治引领。规范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不能仅依靠国际条约,还需要有调整国内调查和执行程序的立法。

为填补我国《引渡法》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赃款赃物追缴、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以及刑事诉讼移管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空白,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这部重要刑事法律的出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所作出的顶层设计,填补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合作的国内法律空白,改变了之前我国同国外开展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无国内法律可依的局面;同时和《监察法》形成有序衔接,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完善了我国对外合作的法律依据,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我国同国外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在国内真正“落地”,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扫除了法律障碍,有利于我国履行反腐败国际条约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司法观:坚持司法为民,保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刑事司法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大量重要论述、指示和批示,原创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论,科学引领新时代刑事司法工作,有力推动刑事司法改革,促进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

(一)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对司法不公零容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是人民司法,司法的最高价值是实现公平正义,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公正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司法的根本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司法机关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目标,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工作主线,并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主线提出了一系列贯彻落实要求。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思想、观点,可从以下几点深刻把握:

其一,突出强调了公正之于司法、司法公正之于社会公正的重大意义,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其二,要求充分认识个案公正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个案的公正处理问题,提出“一个案件胜过一沓文件”“100-1=0”等重要论断。

其三,强调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这两个方面专门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其四,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内涵和社会意义,提出了“两个一定”的著名论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其五,要求严肃对待执法犯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知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里提出的“三个决不”,就是对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和司法枉法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来生动阐释司法不公的危害:“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其六,明确提出了评判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准。这个标准不是什么专业机构的评判,而是人民满意不满意,问题解决没解决,司法公信不公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表明,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让公平正义既不能迟到,更不能缺席,决不允许司法不公损害人民利益,危害司法尊严权威,破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二)遵循司法规律,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是当代世界各国诉讼活动特别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普遍规律。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诉讼制度过去在以审判为中心方面尚存在短板,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早在开庭前就确定了,庭审不过是走过场而已。这种制度缺陷严重削弱了审判程序的审查把关功能和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决定性作用,审前程序存在的问题往往难以在审判程序中纠正,最终造成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伤害了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解决这个难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这项改革高度重视,亲自解说、深刻阐述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我国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和诉讼制度结构的重大调整,难点和要点在于克服过去较大程度上存在的“庭审程序走过场,审前程序说了算”的做法,坚持法院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依法独立判断权和实体处理的实质决定权,从而有效发挥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从另一个角度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对案卷中心主义的矫正、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设目标,从遵从司法规律、保证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审判制度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作用看,应当有三个目标或任务:

首先,要做到庭审实质化或者以庭审为中心。要改变仍然存在的一些案件庭审虚化、庭审走过场或庭审形式正义的现象。因此,首要目标是做到以庭审为中心。所谓以庭审为中心,就是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着力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其次,要在全体司法人员中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审判为中心不仅是一项制度,也是一种理念、一种自觉。需要明确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绝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以整个刑事审判程序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是以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说了算;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只有法官才有权利说话,而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利说话;以审判为中心不是表示仅有审判程序重要而审前程序不重要,恰恰相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审前程序更加重要,审判程序更需要审前程序充分发挥支持配合作用。

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质上就是要审判程序符合“五个一切”的要求,发挥“五个一切”的作用。其一是一切为了审判,即刑事司法人员和辩护人员都必须出于让被追诉人受到公正审判的目的而开展诉讼活动。其二是一切围绕审判,即刑事司法人员和辩护人员的所有办案活动,都必须围绕公正审判的需要进行,公正审判需要什么,就收集什么,提交什么。其三是一切都符合审判,即刑事司法人员和辩护人员移送或提交给法庭的事实证据,都必须符合公正审判的标准,不得自立标准或者采取双重标准。其四是一切经过审判,即凡是用作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都必须经过审判程序特别是开庭程序的审查判断,未经审判程序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其五是一切服从审判,即经过审判程序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的程序决定和实体处理,其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必须尊重和服从,刑罚执行机关和当事人必须执行,非有法定诉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生效司法裁判的权威提出挑战。

第三,正确处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目的是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所谓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是经得起法庭的审查、判断,关键在于如何做到“确保”。如果仍然实行目前法院等着公诉机关送材料上门才被动接受的做法,显然是无法做到确保的。所以,为了实现确保,就需要对司法职权进行优化配置特别是对程序权力进行优化配置,确保法院在程序上有权对侦查活动、审查起诉活动发挥制约作用。这就涉及如何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提出了三个必须准确把握的问题: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坚持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一致的,是相得益彰的;二是,要在坚持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情况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得改变甚至取消这个原则;三是,要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在克服公检法三机关重配合轻制约的理念和短板,解决目前法院对于审前程序的运行难以制约甚至无从制约的问题。所以,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确保”要求还任重道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尚在路上,应当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将这项改革进行到底。

(三)坚持“无冤司法”,健全、完善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和严格防范机制

冤假错案是公正司法的伤疤,是法治之耻、人民之痛,对司法公信力破坏极大。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有错必究、有冤必雪的大爱情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直接推动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力指导下,司法机关以巨大的勇气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有关报道显示:2013年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共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64起,涉及110多人。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依法宣告5479名被告人无罪。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冤假错案不是因为“亡者归来”或者“真凶现身”而被纠正的,而是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像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都是如此。一些地方和办案机关,过去遮着、掩着冤假错案,现在勇于正视错案、纠正错案。这一改变充分显示,习近平总书记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思想已经变成了司法机关实实在在的纠错行动。

纠正冤假错案,关键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的长效制度机制。为此,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等提出严格要求,并就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作出明确规定。为落实《指导意见》精神,2013年6月,公安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办案全方位、全过程、即时性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强调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法官办案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等原则,等等。

完善防范冤错案件的长效制度机制的关键一招,就是坚决排除非法证据。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作了诸多创新:一是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形;二是明确规定采用威胁方法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三是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四是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并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等。随着这些规定在办案实践中逐步落实,反对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得到明显遏制,防范冤错案件的长效制度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四)坚持“讲理司法”,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从近年来的网络舆情和媒体热炒的刑事案件的特点看,已经出现了“刑事案件无小案”或“刑事案小事不小”的现象,公众关注的很多刑事案件,并非社会危害性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惊天大案,而是关涉重大法治价值或群体利益,人民群众感同身受,故忍不住发声。近年来,以于欢故意伤害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王鹏贩卖鹦鹉案等为代表的典型刑事案件,相关一审判决都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质疑。这些案件形式上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准绳,却饱受社会公众批评,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发生这种抵牾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发生了冲突。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关于是非、善恶和对错的价值判断,是最接近真理和正义的社会良知,因此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而不是对法条或者规范的简单解读,才是评判刑事裁判公正与否的最高也是最终的价值标准,是判决具有可接受性的社会心理基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法律如果只满足于对法律的教义学解读,不与人民群众的关注、关切共鸣互动,就可能背离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辜负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此,办理刑事案件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良心,“人情”就是民意。刑事司法不能机械照搬照抄法条,而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兼顾社情民意,保证处理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预期。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强调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执法办案兼顾法理情的重要性,为司法机关精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2021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刑事审判既不能对民意无动于衷,搞机械司法,也不能被舆论左右,搞舆论审判,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结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

(五)坚持阳光司法,让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在阳光下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刑事司法公开和刑罚执行公开高度重视,强调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随着这项改革的贯彻实施,我国的刑事司法公开和刑罚执行公开进展迅速,其中,仅人民法院建立的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所公布的刑事案件庭审直播信息和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信息,无论是案件或文书的数量还是全球的访问数量都是海量的,遥遥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这些信息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正,便利了法学法律研究,普及了法律知识,而且向世界讲述了中国法治建设成就和司法案例故事,彰显了我国司法公正、公开的良好形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推进的刑罚执行公开,克服了刑罚执行暗箱操作的弊端,促进了刑罚执行的公正透明。有鉴于此前多起涉及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被曝光,如云南孙小果被判死刑后违规减刑出狱案、北京郭文思九次减刑出狱后又伤人致死案、内蒙古巴图孟和故意杀人后“纸面服刑”15年案等,均因暗箱操作、司法腐败所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作为一项改革举措。为了将其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了计分考核办法,建立了备案审查、巡回检察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1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办理的1524万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了全面排查,对“踩点减刑”“立功减刑”等160余万件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核实认定“减假暂”问题案件8.7万件,其中减刑问题4.6万件、假释问题7890件、暂予监外执行问题3.3万件。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针对过去一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工作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工作机制,促使有关机关的执法办案更加公平公正,以不断提高减刑、假释裁定的公信力,做到民众有所呼,政策有所应,司法有所为,局面有所变。

(六)加强少年司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如何科学有效治理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党和政府要始终关心各族少年儿童,努力为他们学习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战略高度,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修改、制定相关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等等。

上述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针对罪错未成年人,在有条件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确立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措施。自2021年起,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全国审判机关内设少年法庭,统筹整合现有未成年人工作机构和编制资源,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力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在内容和结构上已经日臻完善。

结语

当前,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已经胜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在意气风发地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是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也是构建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新格局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路线图和施工图。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应当牢牢把握新时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以确保站稳人民立场,健全、完善符合时代特征、反映时代要求的刑事法治体系以确保行稳致远,推进中国刑事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确保内外法治统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学理论体系以确保智力支撑充沛。在这些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必将不断丰富发展,必将彰显出更加鲜明的科学理性和实践伟力。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5期(总第167期)。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大法官、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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