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俏彬:探析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变革方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5 次 更新时间:2022-08-20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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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  


根据中国信通院的测算,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突破45万亿元 占GDP比重达到39.8,数字经济正在向纵深扩展,任何生产力层面的变化,或迟或早总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传递到生产关系层面,促使后者做出相应调整。税收制度作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感受到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与挑战,变革的需求不断增强。基于前期研究,笔者试图粗线条勾勒出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可能的变革方向,供各方面批评指正。

第一,流转税可能的变化方向。数字经济条件下,传统三次产业之间的边界趋于模糊,商品和服务高度融合,这使得以“环环征收,道道课税”的增值税从原理上讲不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层面的变化。税基方面,笔者认为一个与数字经济的内涵更相适应的生产税种,很可能将不再严格区分制造业、农业与服务业,不再严格区分生产还是销售,不再严格区分总销售值与新增加值,而是以总销售为对象进行征收。税率方面,与此同时,数字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频次、产出、总量将远远高于工业经济时代,这也为进一步降低税率创造了条件。纳税人方面,由于个人前所未有地参与到社会经济协作网络当中,因此“人人都是经营主体,个个都是纳税人”,个人无需事先注册登记就自动成为经营主体,身份证号自动成为税号,只要发生应税生产经营行为、只要产生收入,相关的纳税义务自动产生。

第二,“两个所得税”可能的变化方向。从企业所得税看,数字经济时代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体除了企业,增加了平台这个“新物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难于对此进行调节。未来很可能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分化出专门针对大型平台的特殊所得税,并根据平台的业务量、数据规模、用户数、经营收入等指标,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平台越大,税率越高;平台越小,税率越低,越趋近于普通的企业所得税。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和地位可能急剧提升,成为最主要的税种和最重要的税收调控工具。这主要是因为,在数字经济时代,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将从企业为主纵向分化,向上攀升至平台,向下延伸至个体,加之数字经济是高度的“知识(技能)的偏好型”经济,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偏好如果不加以调整,在时间的累积作用下将逐渐放大,最终酿成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少数人居于财富金字塔的顶端而多数人陷入贫困,带来严重的社会分裂问题。

第三,税收区域分享可能的变化方向。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大量的消费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进而带动了与消费相关的税收、就业等从农村到城市,从西部到东部的重新分配。如果不加以妥善应对,很可能成为继城乡差距、东西差距、南北差距之后,新的区域之间的数字差距。目前,我国税收分享主要是基于传统的行政区划,再辅以中央政府的统一协调和再分配。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主要集中于资本、技术、人才密集之地,如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但其业务遍布全国、利润来自各地,这对现有区域间税收分享制度提出了调整和改革的要求。笔者在对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和欧洲增值税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发现在解决由数字经济引发的区域收入分配冲突的问题上,我国的单一体制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未来这一优势很可能也会在税收分享体制方面有所显现。在这其中的道理可能是,由于数字经济的泛在性、区域之间的穿透性、巨大的规模性,客观上需要一个“大政府”、“政府之上的政府”(全球政府)与之对应,不仅统辖范围大,市场规模大、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基本一致,区域之间壁垒最小,最有利于数据流动和数字经济顺畅进行,这一点在国际上不易做到,但却正是我国的体制优势。

第四,税收征管可能的变化方向。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主要围绕着企业纳税人这一主体建立,形成了从收入确认、成本扣除、税收征缴到违规处罚等的完整的规则体系,自然人纳税管理内容相对而言不那么重要和迫切。但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产消者”大量涌现,数以千万计的个体深度、频繁地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个人取得收入的来源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复杂,生产经营性收入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转让等高度融合在一起,对自然人进行纳税管理的要求快速显现。笔者判断,逐步打造出一个完善的自然人税收制度,将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有别于当下税收制度的一个最主要的方面。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基础主要是票据,亦即“以票管税”。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将全面转向“以数管税”,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性急剧凸显。平台作为“企业的企业”,很可能将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共享税收征管权力。一个可预测的趋势是:平台将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共享税收征管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和政府分享在平台上经营的企业的相关数据、共建社会信用系统、对在平台上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人履行代行监管与规范之责、代扣代缴税收、进行税法宣传,等等。

第五,税收国际合作可能的变化。数字经济时代,各国之间围绕数据的主权问题、安全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的冲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激烈。2021年7月,137个经济体已就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方案达成一致,预计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双支柱,其中“支柱一”引入了“价值创造地”来重新划分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和利润分配权,“支柱二”旨在通过引入全球最低税率,为各国税收竞争设定一个底线,以结束长期以来各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而在企业所得税率方面的“逐底竞争”。下一步,国际税收改革还涉及到全球气候目标下各国税收政策的协调问题,这对于正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我国十分重要。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不仅要积极参与其中,还要适时提出中国方案,主动形塑未来国际数字经济新格局,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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