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超:司法档案研究中材料与史实的区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2 次 更新时间:2022-07-1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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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超  

内容提要:司法档案材料并不等于法律史实,它是法律史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从叙事的视角看,司法档案材料叙事上有真实的一面,也不缺少虚构或制造情节。寻找档案中的法律史实,除阅读档案里的白字黑字外,还应扩充档案内外材料。从本意的视角看,应给予档案平等地位,让档案开口说话,通过材料本意发现法律史实。从深描的视角看,档案材料是文字媒介转录当事人叙事。阅读司法档案材料,是转录文字的再理解。以深描区分司法档案中材料与史实,除了追踪因文字转录而遗漏信息外,亦应尽量克服想当然的主观构建,通过微观镜头观察当事人对话的细微情节,以发现鲜活的法律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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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阅读过龙泉司法档案的学者,会看到各类状纸、传票、笔录、判词,及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间往来公函,甚至还有分关书等原始材料。同样,南部县档案保有各类诉状、差票、禀状、堂谕、具结书等材料,也让研究者印象深刻。这些档案材料记录地方诉讼的历史细节,且案件数动辄数万件乃至数十万件。从史料的价值讲,原始材料优于普通再传文献;就村、镇、县层次的法律史讨论,地方档案的运用更弥足珍贵。这些地方档案材料,对于法律制度在地方实践中发生变化,又如何受到地方的限制而作出相应的调试等问题研究,既是十分必要的条件,也是极为难得的资源。由此可知,地方司法档案材料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司法档案材料本身一般都是当时的真实文字,但是这些真实文字记录的内容未必就是真实的历史事实。①就法制史研究而言,基于不真实的历史事实,运用演绎、归纳等推理方法,得出结论是不可信的。关于司法档案材料,除了理解材料文字,研究者还必须对真正的历史事实(法律史实)作出判断。历史学者向来注重文献材料的辨伪,傅斯年曾言“官家的记载时而失之讳,民间的记载时而失之诬”。②具体到司法档案材料,诉状中讲故事、虚构事实和请求案件受理之间的联系随处可见。案件事实的再现,通过诉讼原被告表述、承案文书的记录。案件的相关参与人在寻求正义、法律责任和司法程序方面存在差异,再现案件常会出现巨大的分歧。这些诉状、辩状、笔录等都可能并非史实。司法档案中有人为虚构材料,也有事、实混淆记载材料。因此,在肯定司法档案材料价值的前提下,应注意其法律史实的真伪辨别。


准确的史实是“揭示历史真相”的前提条件。“我们反对疏通,我们只是要把材料整理好,则事实自然显明了。一分材料出一分货,十分材料出十分货,没有材料便不出货。”③同一起事件、同一位人物、同一个时期,不同的人因为观念和理解不同,形成面相多样的材料。学者寻找历史真相,除了收集翔实材料或构件,“对这些丰富多彩、混杂重叠、真真假假的构件进行鉴别、筛选,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再按照自己的思维逻辑把它们拼装在一起,形成一幅图像——也就是历史学家眼中的历史。当然,这幅图像越接近于它本来的面相,就表明拼图者的功力越深厚,他也越有理由感到自身存在的价值”。④


简言之,司法档案材料本身并不等于法律史实,它是法律史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二 从叙事的视角看


从叙事视角看,司法档案大抵属于叙事材料。叙事真假的分辨,属于对材料求其是。就近代法史研究,发现法史真相,尽量寻找一手材料支撑。研究者仔细阅读一手叙事材料,会发现档案材料里隐藏了不少秘密。


例如,民国时期的龙泉司法档案,储藏着丰富的法律文书。这些纸面材料是否真隐藏秘密,为了便于读者比较,我们先看两份龙泉司法档案法律文书。


第一份辩词:


盖由劣徒季肇歧好赌好讼,案叠如鳞,又且屡屡唆人争讼,扰害地方,钊则恶而止之,遂至怀恨捏诬,远寄手书于寓在兰溪之项应铨,重付以资斧,嘱其上控。应铨为肇歧之堂妹夫,为徇私徇利,遂由兰赴省禀控……⑤


第二份供词:


因氏夫正义后娶一小老婆,看氏不起,常常打氏。氏经控前县主断氏夫给氏每月九斗米、一块钱,后氏夫又骗氏回家。在氏总想夫有回心,不听妾言,氏当回去。回去后,又仍虐待打氏,苦打,氏曾又逃往娘家。氏夫前是开设店业,因其好赌亏空。现家境不甚寒苦,亦有得吃,氏愿意跟从回去,不作别想。倘回去又要虐打,承当不去。求恩断。⑥


通观这两份文书,其篇幅较简短、字数有限,但案件的经过都有所记载。第一份辩词,被告辩称,项应铨赴省控告,为徇私诬告。在龙泉,被告曾阻止季肇歧兴讼扰害地方。因为怀恨,季肇歧嘱咐堂妹夫项应铨赴省控告自己。辩词叙事是针对原告控告,被告反以徇私诬告攻讦对方,为自身脱罪的诉讼现象。第二份供词,原告控求断离婚姻。常遭受其夫虐待殴打,痛苦不堪,原告希望法断离婚。其理由有四:丈夫娶妾后,看不起她且殴打她;丈夫常听妾言,虐待或殴打妻子;前县主断离后,曾复合仍遭受虐打;丈夫仍有财力供养自己,但回去后可能继续被虐打,不得已控求断离。这份供词叙述被丈夫不断虐打的妻子,不得已求断离。供词叙事是当时妇女控求断离的诉讼活动。


在材料叙事了解的前提下,也应注意叙事使用的措辞或修辞。第一份辩词讲述季肇歧徇私诬告。辩词描述他使用“好赌”“好讼”,借助“案叠如鳞”修饰其好讼。值得指出的是,赌与讼相互关联,显然是指季肇歧常通过讼谋取钱财。文本上将季肇歧塑造为典型的地方讼棍。诉讼修辞构造地方讼棍为图谋钱财,会教唆民人争讼的背景。讼棍季肇歧长期“扰害地方”,被告曾阻止其施害,被其怀恨而遭到诬告。第二份供词是长期被其夫虐打,控求断离。叙述纠纷事实时,原告采用“看不起”其妻、“听妾言”“好赌”“虐打”其妻、“开设店业”“有得吃”描绘其夫。同时,运用“曾有回心”“回去后,又仍虐待打”“愿意跟从回去”、担心“又要虐打”描绘自己。文书塑造了好赌、有家业、听小老婆话而虐待妻子的男人形象,也构造了愿意回去、期望丈夫回心转意的弱女子画像。


读者看到这些文书,它描绘的具体人物,都深嵌了道德措辞。法律纠纷事实充满人物修辞,制造道德化诉讼语境。在辩词语境里,季肇歧实际是地方讼棍,长期危害地方安宁。被告钊是他捏造事端,恶意指使他人诬告的受害者。供词制造三重语境:原告是无助、愿意回去的妻子;丈夫长期虐打原告;丈夫好赌、听信小老婆话会继续虐打原告。显然,文书营造了坏丈夫与弱妻子的诉讼语境,通过这种叙事与文本修辞获得审断者的共鸣,从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断。


司法档案材料叙事案情,塑造两造的人物形象,甚至制造诉讼话语。通过以此触动文书的阅读者,影响他或她对纠纷的判断,从而使诉讼朝向有利于自己一方发展。读者可能会发现这些法律文书,事实上有真实一面,也不缺少虚构或制造情节。因此,就发现司法档案的史实而言,除了阅读档案材料,还需要了解材料叙事的虚实或真伪。


在近代法史领域,司法档案作为新的第一手材料,也可能存在材料的虚构问题。以司法档案研究法律史,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上,应坚持孤证不立尽量减少结论的偏差。通过搜集不同时段、不同层次、多方面档案材料,验证档案史实,保证立论的不失真。


有学者依靠113件有明确判词的南部县档案案例,发现“其中仅三案的判词能够在《大清律例》中找到明确的依据,此外均未严格依《大清律例》裁断”。⑦“从这些案件看,州县在审断纠纷时并未以《大清律例》作为首要的考虑,而常囿于地方习俗和人伦亲情,考虑更多的是律例之外的因素。”⑧


以往,学界认为晚清时期社会力量在基层政治中发挥重要功能,但从南部县正堂清全宗档案中发现,词讼案件在档案中占有相当大比例,而琐碎非法律问题案件在州县准理词讼中占有重要比例。⑨从南部县档案看,很难得出社会力量在基层政治中发挥重要功能的结论。


以龙泉司法档案中供词、笔录为材料,杜正贞通过梳理晚清公堂的女性供词、民初的女性供词、笔录出现后女性的庭审笔录、律师辅助下女性的庭审笔录,回应民国庭审中女性地位问题时,发现“尽管男女平等是中华民国法律和诉讼程序改革的原则之一,但更加专业化的司法程序、法律语言,使男权以微妙的形式继续潜藏于诉讼过程中,由此导致女性在法庭上可能处于另一种强势话语的威胁之下,而无法表达和坚持自己的诉求”。⑩


地方司法档案自然是司法实践重要的历史记录,但只阅读档案纸面叙事有时让读者不知所云。梳理司法档案材料时,除了坚持孤证不立外,扩充材料对史实的发现也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从史学研究的视角,学者向来依靠史料展开立论。这就要求学者尽可能占有与研究对象相关的材料,增强史实的可验证。故而,史学研究一个重要取向是材料的尽量扩充。就材料的扩充,王国维提倡“以地下之新材料补正纸上之材料”。(11)傅斯年提出:“若是我们不先对于间接材料有一番细功夫,这些直接材料之意义和位置,是不知道的;不知道则无从使用。”(12)“必于旧史史料有功夫,然后可以运用新史料。”(13)简言之,为避免新材料的片段化,新材料与现存文献应平等重视。


回到法律史领域,通过司法档案材料研究近代法律史是近些年法史研究的重要趋向。对于中国近代法史,一些司法档案“以其基层性、完整性、原始性,确立了其极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为研究者探究那个时期中国法律变革和基层社会的实况,提供了最大的可能”。(14)但司法档案的整理中,仍应注重传统文献等材料的运用,尤其要通过扩充材料,让档案史实尽量接近地方真相。


例如,研究地方司法史时,除了搜集充足的司法档案材料外,近代国家的法令、诉讼制度等现有文献是解码地方史实的密匙。此外,地方官的回忆录、日记、书信等材料,民间保存的故事、家谱、碑刻记载,中下层民众、无名氏的个人记述等材料的扩充,对档案史实发现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


总言之,只阅读司法档案材料里的白纸黑字,不一定能发现法律史实。除了阅读司法档案,还应多层面、整全性梳理档案材料,尽量扩充档案外材料,让档案史实尽量接近真相。


三 从本意的视角看


从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现状看,不论是面向地方还是国家,司法史多落在档案实证之上。在肯定档案价值的前提下,也应注意不直接以虚实取舍其材料。或许仍需考察的是:档案在多大程度上能使现代读者认识司法真相。


考证近代司法史,离不开司法档案支撑,理解其本意同样重要。若能给予档案平等地位,让档案开口说话,顺其本意而用之,或许能激活档案,使现代读者认识史实。基于此,就司法档案研究中的材料问题,结合龙泉、南部县档案及其他史学研究,本节尝试从直引与转述、史事与旁情、今人与远人、识事与论理等视角讨论司法档案的本意。


从直引与转述的角度看,转述史料,不失其本意则无不可;转述若丢失本意,直引材料可能更合适。直接引述,通过材料说话,有效保障史料真实。经中间转述,史料的时代风格、约定共识、特定习惯有可能失真。文字虽有历史共性,但中间人可能囿于成见而出现无意识的走样。


就司法档案中的材料问题,直引与转述仍有值得关注的地方。地方司法档案内保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例如各类诉状、辩状、供状、笔录等一手司法材料。从司法史出发,清末已经开启司法改革,新的法律、诉讼程序等进入内地。就地方司法程序变迁,龙泉司法档案中的供词等文书可以作为直接引述材料,让读者看到地方司法转变的部分真相。


从法社会史出发,就地方民众对新法律、新诉讼程序的适应问题,司法档案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大多是由第三人转述制成。例如,诉状材料可能由地方撰状人、官代书所写;其他供词、笔录等多通过文书完成。司法档案的法律文书,不再作为直接引述材料,更多是转述材料间接让读者看到当事人的诉讼态度。针对不同的法律史问题,材料的证据力发生相应变化,直引或转述也许不能一概而论。


从史事与旁情的角度看,地方司法档案多保存了从收案、传票、庭审、裁断、上诉、执行的完整司法过程。就地方司法实践,这些档案材料作为史事确实可靠。然而,司法档案所记载的诉讼过程可能是地方司法实践的部分真相,档案外因素不可忽视。例如,自上而下诉讼制度变革,地方民众对新执法机构、诉讼程序的适应过程;再如,人情因素对地方司法的影响,地方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对司法实践的介入,往往不太容易被察觉。司法档案所记案件更多是提供线索,尚需要前后左右搜集旁情,才可能发现一个更接近真相且动态的司法原貌。


以继承案为例,龙泉司法档案里存在不少继承案,特别是异姓继承纠纷。例如,民国八年(1919)孀妇吴毛氏控吴有煜兄弟案,其诉状叙事:


……氏夫名下原又绝嗣。兹合族纂修家谱,氏邀同本支叔侄等,议择女婿朱文彩之次子名明爱,聪明忠厚,入继世侄有招名下,为嗣子,以接氏夫之禋祀。蒙族叔侄均为赞成,立仰接嗣书为凭。讯日呈电族内叔侄,俱亲见押。讵料有吴有煜、有澄兄弟谓氏将明爱入谱,要索氏钱洋不遂,竟来闭谱,不准明爱入名。(15)


关于吴毛氏控吴有煜兄弟案,只看档案材料,读者可能难以理解本案争议。查《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中承继法,吴毛氏的做法并不合立嗣规则。吴毛氏争取族内宗亲的画押,同意其外孙承嗣上谱。档案材料告诉我们,因索钱不遂,吴有煜兄弟闭谱而引起吴毛氏控诉。民初法有同宗承嗣的明文规定,但异姓子若能获得该宗族亲同意,族内会默许其继承资格。宗族族亲同意,体现在允许异姓子入其宗谱。习惯上,入谱需要逢纂修家谱时,各房房长将其所保管的族谱统一带入修谱馆。在宗亲见证下,将异姓子接入每房族谱。吴有煜兄弟却以闭谱阻止明爱入谱,从而引发吴毛氏的控诉。


龙泉地处浙西南,该邑“山多地少”,(16)宗族祭田是族内重要的财产。明爱顺利成为吴毛氏夫的接续子,将能继承该氏夫的祭田利益。入谱争议背后,还有生计资源的争夺。吴有煜兄弟向吴毛氏索要钱财,或许是该祭田轮值权益的对价。吴毛氏认为,既然明爱接续成为吴氏子孙,那么就有资格轮值宗族祭田。因生计资源抢夺,两造发生冲突,导致吴毛氏呈控至县衙。档案后面所见,县知事批示:


状悉。继承系人事诉讼,应遵章纳诉讼费方准受理。且查呈词以入赘而争继承,理由不尽充分,勿庸起诉,候族议可也。(17)


司法档案材料,不论常见抑或罕见,多是有意制成。例如,原告呈上诉状,其意希望案件被准;被告辩状,多有意反驳指控;裁断书,除回应原告诉求,意在说理平息纷争。但是,以今人视角推测文书本意,不免丢失原意。因历史变迁,今昔语境难免发生改变。语境一变,本意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即使与远人读同一份文书,今人对材料难免会生歧义。关于今昔歧义,在《〈醒世姻缘传〉考证》中,胡适认为:“他的最不近情理处,他的最没有办法处,他的最可笑处,也正是最可注意的社会史实。”(18)


就司法档案而言,今昔歧义也值得关注。例如,南部县档案关于转房案件,“兄弟之间若有身故,则生者可娶兄嫂或弟媳为妻”,(19)现代读者可能与清律一样将转房视为应禁止的恶习。但南部县档案所呈现,当时地方官对该类案件多从轻处理。依律可能处以极刑,但南部县官多“姑念乡愚无知,均免深究”,(20)审断从轻。


再如,在龙泉司法档案里,出现以妻招赘,“夫妻同议,不合乏嗣,未可分枕。共议立志择勤俭之招夫,入赘帮家。恳托媒人择得招夫董志有入赘帮家,是日凭媒妁言,礼金英洋一十三元正。其洋即日收讫,并无短少厘”。(21)依据档案材料,事实上,它是一妻二夫的婚姻家庭关系。与现代婚姻习惯存在较大歧异,却让读者看到了当时地方婚姻的部分实相。


从识事与论理的视角,龙泉司法档案记录本国的地方司法史;但晚清以来,西洋法理对本国司法的深刻影响,让司法档案里的中西界限比较模糊。就近代司法史而言,至少在制度层面,通过移植西洋法制和诉讼程序构建了晚清后法制。西洋法概念与司法术语,辗转写进司法档案。在学术层面,有学者以西学解读中国法律史,如《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精品。当然,也有以西洋标准判断本土法史现象,如将清代地方审断现象视为西洋司法范畴。这可能无意识陷入“西洋中心主义”陷阱。


就司法档案研究看,以新方法解读档案材料不一定非落在中西二元对立之上。借助西洋镜看档案里叙事现象,远距离观察到事实的梗概,可能忽视档案事实的重重细节。从本土角度看材料,可能看到的是各种杂乱无章的社会事实。晚清以来,不少文书作者较擅长将西洋术语和本土情理结合起来,为其争取诉讼优势。外来法律术语逐渐为地方所吸收,留存在司法档案中。


故此,欲识别档案本意,倒不如打破中西对立的藩篱。借助中西视角转换,或许柳暗花明;以前忽视的细节或现象又重回到研究视野。例如,注重西法术语与本土事实在地方层面的互动与交流,或者普通民众对新法术语的认识、理解或运用,甚至观念转变等,这些司法术语的迁徙过程,及其对地方社会产生的影响,都可能加深读者对地方司法史进一步理解。


四 从深描的视角看


司法档案记录的案件,当事人是案件第一讲述人;档案本身是以文字转录第一人叙事;读者阅读司法档案,是对转录文字的再理解。将司法档案视为转录文字材料,并不是认为它们是假的、非真实的历史,而是意识到这些事实本来存在于当事人叙事里,后转到司法档案文本中,再出现在今天档案读者的阅读世界。就近代法律史研究,以司法档案为直接材料加以证成法史命题,已然是近年来学术研究的新趋向。但是,司法档案材料本身的问题,尚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讨论。


学者研究司法档案材料,通过第三人以其对转录文字的阅读、理解再现案件当事人叙事。这个事实反过来又会威胁法律史的客观地位,它暗示读者档案再现的法律史不是史实而是学者的构建。如何通过司法档案接近法律史实,从深描的视角看,通过区分眨眼与挤眼、假挤眼与挤眼、模仿挤眼与挤眼,格尔茨提出“浅描与深描、假深描与深描、模仿深描与深描”(22)等思考进路。今日,通过该思考进路区分司法档案中材料与史实,除了追踪因文字转录而遗漏的信息外,亦应尽量克服想当然的主观建构,让材料尽量接近真相。


从眨眼与挤眼的角度看,只是现象地观察两个动作,其差别几乎不存在。但是,对挤眼的人而言,他是在有意向特定人传递特殊信息;且传递过程并没有被其他在场人察觉。眨眼人虽然也在做同一件事,但是没有传递特殊信息的挤眼示意。浅描只是快速捕捉到正在做的眨眼动作;深描则是发现挤眼储存社会存在的通行密码。这个通行密码,也是挤眼的社会基础和含义。就司法档案材料而言,阅读档案材料而知道它是简单的浅描;而它是什么,在它发生时,通过档案记录媒介,所要说的是什么,是档案材料的深描。研读司法档案材料,知道它,并不等于知道它是什么。为便于读者阅读,以道光二十五年(1845)五月二十八日《南部档案》一则案件材料为例,展开讨论。


为禀明存案事。情自幼凭媒说娶张氏为妻,数年未育子女,不意去今岁饥荒,蚁不但恒业俱无,栖身莫所,且而身染疾,父母早亡,并无叔伯弟兄相伴,欲贸无本,辗转无路。蚁不忍张氏青年,与蚁困毙。蚁思难已,夫妇商议,自行请媒家族及张氏家族等相商,将张氏放一生路。奈人言生妻,不敢说娶,是以赴案禀明存案,伺获觅得张氏生活之路,不致后患,沾恩不忘,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23)


通过阅读档案,读者能知晓当时南部县存在卖妻现象。本案叙述转卖生妻的法律事实,当事人甚至希望能得到官府的背书。同时,档案里出现以下参与人,妻子、丈夫宗族、妻子家族、官府、媒人、买妻方,或许还应通过他们理解转卖行为。这些当事人如何参与共同产生了一种法律事实。当各方参与人出现认识误解或者行为混乱,都能让转卖行为成为诉讼个案。从法律的角度看,妻子犯七出而被嫁卖,因法律规定为官府所认可。其他类情形的嫁卖生妻,多会离异归宗、财礼入官。在本案中,当事人不仅不回避嫁卖行为,还主动到衙门备案。


阅读本案叙事,读者发现材料表达含糊不清、前后不一致,甚至带有倾向。但是,档案以转录记载当时的情形,多以当地社会约定的通行方式传递信息。理解材料中凝练的话,回到材料文本的细节,通过这些细节发现其社会含义。“奈人言生妻,不敢说娶”,从官府审断的角度看,嫁卖生妻行为,民众大致知晓律令的禁止态度。但官府审断该行为时,不只考虑律令的一致性,可能会考虑到地方民众实情或者审断的实效。因此,当事人明知律令不许,还敢于“禀明存案”,一定程度上等于再现嫁卖生妻的一种地方约定,针对迫于生存而嫁卖生妻,官府就该情形可能保持某种容忍。


从假挤眼与挤眼的角度看,如果不知道挤眼的含义,或许不能成功挤眼。挤眼是作为社会通行密码传递并被领会,或者遇到挤眼信号后出现反馈。理解挤眼的主要障碍,在于人们以生来就知晓的挤眼习惯理解另一种挤眼,从而出现假挤眼现象。发现真挤眼含义,并不是要求复制挤眼行为,而是把它放入其本身的情景,以深描的方式在具体的社会、制度或行为过程里予以观察。以司法档案研究为例,若将档案材料视为法律史实,实际是将假挤眼当作真挤眼。发现档案史实,或许可以深描视角理解当事人叙事,从当时地方日常系统出发,依据当事人叙事判断它是什么以及不是什么。具体以龙泉司法档案中继产案件中供词为例,继续探讨司法档案中材料与史实的区分。


洪大支(原告):士芬(被告继父)元年四月二十一日亡故,临终遗嘱过的,七年后再另择嗣承继。从前,未立有遗书。此遗书显系捏造,若非伪造,何以洪姓人俱无一画押。


洪士温(证人):洪士芬系民叔伯兄弟。士芬自置产,归抱养子执管,其有二代清明祭业应归民等轮值。大珍不能轮流洪姓产业。


洪大珍(被告):民四岁抱养与洪家,听闻是姓叶的生的,身之父名唤叶柯。有此遗书,养父士芬于宣统二年正月间写民的。


管以修(证人):洪士芬民国元年世故,从前立有此遗书,民见过,押是实的。


潘五妹(证人):洪士芬是民姑父。宣统二年,伊作生日,民祝寿。大众都在他家里,伊说:“我今年老衰弱,洪大珍很勤快,唤叶马生写此遗书,将产业遗留给大珍,免得日后争生端。”是此,民见押是实的。


叶正胥(证人):士芬是民的岳丈,遗书他自己令我写的。士芬花押,是他自己打实在的,民系伊女婿,岳丈叫我如何写,民不敢不从的。(24)


本案从民国八年(1919)五月十四日收案,于民国八年九月三十日结案。以诉讼两造以及相关证人的供词考察当事人叙事的真实含义,并投射到更广泛的地方民众对异姓继承的态度。关于异姓继承,本案证人洪士温认为养子可以继承养父的自置产业,但不能接续其养父承继本宗共产,即“大珍不能轮流洪姓产业”。被告洪大珍认为养父生前留有遗书,将其产业留给自己,其中当然包括轮值的洪姓族产。就异姓子能否接续轮流宗族的共产,部分宗族成员与异姓家庭存在意见分歧。此外,两造的供词就是否真有遗书,将财产留给被告发生争议。在原告洪大支看来,由于遗书没有洪姓族人见证,“何以洪姓人俱无一画押”,认为大珍所出示遗书证据显系伪造。原告提出遗书真实疑问,立遗书时的在场人,例如管以修、潘五妹、叶正胥通过供词确认其真实。证据争议的背后,当然是遗产方面的纠纷,原告洪大支认为洪姓的遗产没有本宗成员参与而发生异姓继承,实际是不合法的继承。


在民国八年的龙泉县观察异姓继承,不能简单只看当时国家法律,例如禁止异姓承嗣,异姓继承酌分部分遗产。当然,也不能以今天遗嘱继承模式理解异姓子财产继承问题。从本案当事人叙事,关于龙泉县异姓继承的史实,有民众接受异姓子继承,通过继子传宗接续香火,并继承其财产。有民众通过将异姓子载入本宗族谱,获得本宗成员的承认。当然,也有民众坚持本宗成员财产应由本宗成员继承;至少本宗共产,不能让异姓子继承。还有民众在生前以遗书的方式传递财产。简言之,龙泉县异姓继承,实际呈现复杂多元的情形。


从模仿挤眼与挤眼的角度看,通过挤眼观察地方通行的信息密码,并非将挤眼视为面具带回来,而是取决于是否说清实际发生什么,并减少因陌生背景而出现的行为困惑。从深描的视角看,模仿挤眼并不等于挤眼;能否实现深描,主要是看能否将挤眼与眨眼区分,以及能否将模仿挤眼与真挤眼分开。浅描只是通过模仿挤眼对陌生行为建构想象的联系,很难产生说服力。


就司法档案中材料与史实的区分,模深描的情形在研究档案时也有所表现。模仿深描通过档案叙事,捕捉材料中出现的原始事实,进而寻找地方历史上所发生的事实。从深描的角度,不只是关注档案材料呈现的原始事实,重要是说清事实在地方实际发生了什么;通过梳理它所呈现档案史实,减少今人对档案材料的困惑。


以龙泉司法档案中继承诉讼裁判书为例,具体展开讨论。原告季马炎是已故季有用之侄,以亲族会议议定其为季有用嗣子,并供称被告季永成其母季叶氏并非季有用之妻,难证季永成为季有用之子,控告至龙泉县知事公署,请求恢复其继承资格。县承审员吴载基于民国十一年(1922)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裁判,“原告之请求驳回,诉讼费用原告负担”。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该亲族果认季有用等婚姻不正,应立原告人为嗣子,何不于其生前责以大义,劝其照办。该季马炎具有利益关系,亦何然无一语直至今日……当叶氏私合之初,其年尚轻,有人出而干涉,可另为计,此际年逾六十衰老待养;彼将马叶氏前夫,虽与季有用同族冒然改嫁有违伦理,然维持风化不在此时。今咎死者之既往,夺生者之衣食,恐目的不在维持风化,而在争夺遗产,穷其害之所至过于已远之风化,维持徒托空谈。现在,孤子之安全破坏实可悯。季马炎年近五旬非其家自有产业,即其能力足以谋生,何可别存希冀利己损人而鹊巢鸠占之计。(25)


这样一种实际的诉讼状态出现在裁判文书中,原告以被告“婚姻不正”为由,赴县公署控告,不一定是完全由于被告“违法”,而更可能是因为她破坏地方伦理,伤害地方风化。控告方以妨害地方风化为由,要到县衙讨个说法。就材料叙述龙泉地方事实,不只是涉及继承纠纷问题,本案多次出现地方伦理或风化话语,成为纠纷一方的兴讼理由。同时,龙泉县承审员在裁判理由开释中,也不主要以诉讼两造较少涉及的法律说理,更多通过具体道理,例如“今咎死者之既往,夺生者之衣食”等驳斥原告指控被告的说辞。从本案裁判书理由看,就继承纠纷,承审官通常以地方民众理解的表达方式取得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


通过深描视角区分司法档案中的材料与史实,从内容上,档案材料记录或者试图记录的,并非没有加工过的社会性对话。由于学者可能并非档案中的当事人,无法直接亲临庭审中对话,能接触到的档案材料只是对话内容很小的部分。当然,并不因此认为对话本身是不真实或基本虚构的,且没有必要阅读这些对话材料。但是,通过观察材料当事人部分叙事记录,分析记录背后的社会含义,或许能发现比档案材料更深刻的档案史实。


从方法上,通过深描理解司法档案,实质是从微观视角看档案材料。从曾经消失的历史对话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所说过的话并将其固定下来。通过发现对话呈现极端细小的事情,达到更广泛的解释及其抽象的分析。当然,深描的方法也并非没有问题,例如,试图将深描呈现的局部视为普遍图景的努力。就档案中发生诉讼历史的微观描述,过高或过低估计它们,都会歪曲材料本身。


五 余论


本文想要呈现的司法档案图景是,档案材料本身不是法律史实,档案材料为接近法律史真相、发现法律史实提供线索。在司法档案研究过程中,阅读档案不只囿于材料文字,而是应将其视为历史叙事,综合叙事真实、叙事本意、叙事理解来发现材料真正表达的意思。南部县、龙泉档案中部分法律文书,当然不能视为代表全国,档案本身受到地方环境及历史条件等多因素的影响,甚至也不排除地方个案的呈现。可以明确的是,司法档案本身不是法律史实的原型复制,而是借助文字媒介转录的法史材料。


因此,阅读司法档案材料时,就当事人叙述案情,除了了解其内容有真实的一面,也不能忽视可能存在的虚构问题。就叙事真相的发现,坚持孤证不立的立场,还应尽量扩充档案内外材料,让材料叙事接近其本来的面相。当然,想真正把握当事人叙事,还需要激活档案本身,让其自己开口说话,减少第三人转述或翻译过程中无意识的曲解或原意遗失,让现代读者能够重新认识档案呈现的材料本意。就理解档案叙事,可能需尽量克服想当然的主观建构,阅读材料文字并不等于理解材料所叙事实。就档案中的当事人叙事,应尽量避免以现代人的行为模式去理解,而是将其放置在当时地方日常系统中观察,判断其叙述是什么及不是什么。就其叙事内容,不只局限在档案所呈现的案情事实,而是讲清楚案件当时实际发生什么,并减少因背景差异而出现的法史困惑。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司法档案材料观察、认识和分析法史问题,当然可参考社会科学概念工具。要明确的是,社会科学概念多有其附带的条件或假设。在知晓概念前提条件下,依据准确的档案史实展开论证,应该是发现法史真相的有益尝试。就司法档案材料,尽量回到当事人语境,梳理其中的是非或曲直,或许能达至同情后理解。


注释:


①关于司法档案材料问题,代表性研究成果有侯欣一《关于中国近现代法律史史料使用中的几点体会》,《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徐忠明《关于明清时期司法档案中的虚构与真实——以〈天启崇祯年间潘氏不平鸣稿〉为中心的考察》,《法学家》2005年第5期;里赞《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方法、材料和细节——以清代州县审断问题研究为例》,《法学》2009年第3期;尤陈俊《批评与正名:司法档案之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价值》,《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罗志田《见之于行事: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可能走向——兼及史料、理论与表述》,《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王有粮《司法档案、史料与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傅斯年“史料学”思想为基础视角的略述》,《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吴佩林《〈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清史研究》2010年第3期。


②傅斯年:《史学方法导论》,雷颐点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34页。


③傅斯年:《史料论略及其他》,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第47页。


④沈志华:《静下心来看档案,踏踏实实做学问》,《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⑤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M003-01-9747。


⑥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M003-01-948。


⑦里赞:《司法或政务:清代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⑧里赞:《司法或政务:清代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⑨参见里赞《晚清州县审断中的“社会”:基于南部县档案的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⑩杜正贞:《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龙泉司法档案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文史哲》2014年第3期。


(11)王国维:《古史新政》,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第52页。


(12)傅斯年:《史料论略及其他》,第5页。


(13)傅斯年:《史料论略及其他》,第6页。


(14)杜正贞:《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的学术价值》,《中国档案报》2013年10月24日。


(15)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M003-01-04580。


(16)龙泉市档案馆编《龙泉民国档案辑要》,中国档案出版社,2009,第140页。


(17)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M003-01-04580。


(18)胡适:《胡适论学近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第258页。


(19)光绪二十一年,目录号12,档案号963,南部县正堂清全宗档案。


(20)光绪二十一年,目录号12,档案号963,南部县正堂清全宗档案。


(21)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M003-01-03018。


(22)[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2002,第3~39页。


(23)道光二十五年,目录号4,档案号289,南部县正堂清全宗档案。


(24)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M003-01-04080。


(25)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M003-01-0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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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律史评论》2021年第2卷,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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