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打开法经济学的大门——评《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91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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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进入专栏)  

1960年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1年加尔布雷西《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二篇论文,一般被视为现代法经济学诞生的标志。此后,法经济学几乎一直成为交叉研究的热门学科之一。它不仅吸引了许多法学家跨越其传统领域的墙头,也有大批经济学家、特别制度经济学家投入了极大的热情进行研究。甚至可以说,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法经济学成果依然出自于经济学家。例如,加里·贝克尔尝试将效用最大化假定运用于人类一切行为,对犯罪、家庭等进行的经济分析,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当然,法学领域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也对此作出了杰出贡献。

时至今日,经济学方法几乎应用于一切法学领域之中。在美国的法学院,法经济学早已成为一门主流学科,欧洲的法经济学也发展得很繁荣。不过在中国,法经济学研究却还处于起步阶段。法经济学大概于十几年前介绍到中国,初时还有些热度,但至今为止既没有掀起高潮,也没有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中国法律制度和实践的重要作品出现,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绍和引进,以及运用成本—收益等简单的经济学方法、博弈论等分析工具来讨论某些法学问题,甚至法经济学基础理论方面的评述和研究还相当薄弱。

《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正是一本对法经济学基础理论进行系统和深入论述的专著。该书分两篇:上篇集中讨论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下篇解读并比较经典人物的思想。与国内同类作品相比,该书有鲜明的特色:

第一,学术定位。该书是一部深入探讨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专著;但对于法经济学的初学者而言,它也很适合作为一本入门教材,因此我也倾向于把它理解为一部专著式教材。书中内容极有深度,绝不是泛泛之作,该书其中有相当部分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魏建撰写的数章皆出自其影响较大的博士论文《当代西方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研究》(西北大学2001)。

第二,突出重点。与上述特点相关,作者自然不会注重对法经济学面面俱到的描述——因为面面俱到往往会欠缺深度(就像国内许多法经济学教材那样),而是择其重点进行深入探讨。对于重点的把握,我以为该书是相当到位的。如该书重点论述的科斯定理与法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基础行为假设的理性选择理论,法经济学的精神、假设和方法论,效率视角下的公平关系的审视,康芒斯、波斯纳等人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等。只有充分掌握上述法经济学的基础,才有可能深入地了解法经济学的体系和内在精神;而另一方面,只要对上述基础原理加以透彻地掌握,对于像本人这样只打算以简单的经济学原理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人士,通常也就足够了。

法经济学是什么?按照一篇经典文献的解释,它是指“应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按作者的观点,应从广义上理解法经济学,即指对社会中法律现象和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在厘清概念后,作者对法经济学的发展史作了细致描述:从《十二铜表法》到《萨利克法典》,从孟德斯鸠、贝卡利亚到边沁、穆勒,从威廉·配第到亚当·斯密,一直到法经济学运动的两次浪潮。

随后,该书立即转向了现代法经济学的奠基人罗纳德·科斯的理论。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思想被施蒂格勒归纳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可概括为两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1)有效性命题,即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2)无关性命题,即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终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作者界定了科斯定理的概念,理清了其适用范围,评价了其影响和地位,并得出结论:该文在使法经济学从对显性市场行为转向隐性市场行为的分析上具有重要意义,并展示了法律制度对于资源配置的重要性,这样就促使分析和研究法律制度成为经济学家的重要使命。有关科斯定理的详细讨论十分必要,因为它是每一位有意了解和研究法经济学的人首先需清楚认识的基础理论。

对作为现代主流经济学基本行为假设的理性选择理论,该书第三章进行了深入分析。作者创新性地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精练了“理性”的概念,提出“新理性选择理论”,强调以此为基础的法经济学将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这是该书的主要贡献之一。

按第四章的论述,法经济学的假设即经济人假设,包括目标、能力、行动三方面。法经济学的方法论可分为三层次:方法论个人主义第一层次;思维的第二层次;技术上的第三层次。法经济学依靠源自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形成了内在的学术精神,可分为人道主义、工具主义、自由主义三层次。这种学术精神对传统法学和经济学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其中一个集中体现就是大大提高了效率与公平的兼容性。第五章试图理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出公平本身就包含平等与效率的权衡。

下篇对法经济学几位经典人物的思想进行评述。亚当·斯密最先把经济学分析扩展到法律制度。他认为:适当的制度安排既可激发经济行为主体的动机,又可充分发挥其才能,进而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相反,不恰当的制度会抑止经济行为主体的动机和才能,从而阻碍经济进步。

马克思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可概括为:从经济角度看法律,对法律现象进行经济分析,探寻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从法律角度看经济,对经济现象进行法律分析,揭示经济现象背后的法律逻辑。他与现代西方法经济学的区别在于:没有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作为研究方法的基础,以“效率”为核心的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而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融入政治经济分析中,洞察到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根源。

康芒斯是旧制度经济学代表。他极其重视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批评传统经济学把法律制度排除在外的做法。通过“交易”这一基本单位,他把法律、经济学、伦理学联系在一起。康芒斯的法经济学主要包括集体行动理论、利益和谐理论和“法制决定论”。他对“财产”与“财产权利”的区分,有关“交易”概念的一般化,对科斯等后来者产生了重大影响。

波斯纳是当代西方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他把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和法学的每一领域。《法律的经济分析》可谓迄今为止最优秀的法经济学教科书,正是这本书标志着法经济学完整理论体系的建立。波斯纳的主要著作皆被译成中文,有关研究较多,但对他的批评也十分激烈。有关批评主要集中于其效率绝对主义立场——当然,这也是法经济学所遭受的主要批评。事实上,近年来波斯纳法官逐渐对效率导向采取节制态度,注重实践理性和非经济性价值目标。

最后,作者对上述四位学者的思想进行比较。斯密、马克思、康芒斯更多地从宏观、抽象层面研究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而波斯纳主要从微观、具体角度对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进行经济分析。斯密、波斯纳运用方法论个人主义,而马克思、康芒斯坚持方法论的整体主义。

该书无疑是近年来中国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一部佳作。无论是法经济学的初学者,还是打算系统梳理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进阶者,无论是寻找一本法经济学的教科书,还是有意运用法经济学做些研究,读读这本《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都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尽管《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是一部有学术份量的著作,但它也存在一些欠缺之处:

第一,写作风格方面。正如有人说道,“缺点是优点的延长线”,可以说,该书的优点也带来了一定的不足。正因为它突出重点,甚至是过分地突出重点,导致读者不容易把握法经济学的整体体系和框架——当然,这并非作者之目标。但倘若作者能在介绍和评述法经济学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再深入探讨重点论题,将更有助于法经济学的初学者。正是由于该书一些章节直接来源于作者的学术论文,因此倘若担当专著式教材之功能,对初学者而言可能会略显艰深。在更通俗易懂地表达思想方面,该书也有些不足。

第二,内容选择方面。在对重点内容的选择上,作者忽略了当代法经济学的一些极其重要代表人物,例如贝克尔、施蒂格勒、布坎南等,对于法经济学十分重要和实用的博弈论也未加提及。该书的内容可以说略显陈旧,比如,对西方法经济学的最新动向就介绍得不够。举例而言,作者对近年来颇有影响的社会规范分析及其代表人物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只字未提。下篇“法经济学的分析比较”也仅仅比较几位经典人物的思想,而未对其他论题加以对比,特别是未将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状况纳入到比较的框架,甚至极少地涉及“中国问题”。

当然,我们不能对作者过于苛刻,一部不到30万字的作品无疑不能面面俱到,因此不必与波斯纳法官80多万字的洋洋巨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相比。而作者并非没有认识到上述局限,实际上他们也声称此书系一项阶段性成果。因此,我也期待早日阅读作者的后续成果。

魏建、黄立君、李振宇:《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版,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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