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光:“黄宗羲定律”是定律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4 次 更新时间:2022-05-25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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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光  


21世纪初,秦晖教授通过诠释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的有关论述,概括出中国财政史的“黄宗羲定律”,即中国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并称这一“定律”是“王朝时代的又一个怪圈”。此后,这一“定律”被一些人视作定论,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举凡讨论历史上的财政变革都可见其身影。不过,细考史实不难发现,无论是黄宗羲的见解,还是今人演绎的“黄宗羲定律”,在解读中国历史上的重大“并税式”财政改革时,都存在显著缺陷。

如何理解“重出之赋”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并举证唐两税法和明一条鞭法改革之后产生的“重出之赋”和“重出之差”,都是因为两次改革归并了旧税名的缘故。他感慨道,“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其实,黄宗羲这一见解并非独创。早在南宋,吕祖谦在评论“杨炎变租庸调为两税,只取一时之便,不知变坏古法最不可”时,就指出:“大凡治财,最不可坏旧法,最不可并省名目。名目既省,则后来复置容易矣。”黄宗羲之说显然承自吕祖谦。他们都强调重大税法改革之后的“重出之赋”、“重出之差”,皆是新税法归并或取消了旧税名的结果。

秦晖根据黄宗羲的相关论述,演绎出中国财政史上的“黄宗羲定律”。应该说,他提出的“并税式”改革这一概括基本符合黄宗羲的本意;不过,他扩大了“并税式”改革的适用范围,进而推导出“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的“怪圈”论。

要之,无论是黄宗羲的原意还是秦晖所谓的“黄宗羲定律”,都旨在评论中国财政史上“并税式”改革的成败,并对如何防范税改之后再出现严重的加税问题提出相应看法。这是他们的本意和适用范围。然而,后来学者以“黄宗羲定律”论述中国古代王朝繁重的加税问题时,多有过度演绎,进而泛化为解释中国古代王朝处理财政困难的“定律”。

历代王朝在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时,鲜有采取节省开支的应对措施,多是采用加税的挹注手段。例如,汉武帝时“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便重赋于民,令民产子3岁则出口钱,并“榷酒酤,管盐铁,铸白金,造皮币,算至车船,租及六畜”。再如,唐朝于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改革,建中二年至四年即陷入与河朔叛藩的大规模交战,导致“常赋不能供”的财政困境,于是税外加税,把全国诸道两税钱征收总额增加20%,并采取“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甚至“括率商户”等各种挹注手段。因此,“量出以制入”才是古代王朝处理财政困难的事实上的“定律”。诸多王朝末期反复出现的赋税苛重和官逼民反现象,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说是这一“定律”造成的恶果。但是,这一“定律”与黄宗羲的论述或“黄宗羲定律”是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黄宗羲定律”难以成立

厘清黄宗羲原意和“黄宗羲定律”的本意之后,我们就应该围绕“并税式”改革这一问题,判断其立论能否成立。

首先,评价中国历史上重大的“并税式”改革及其影响,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二是税制付诸实施的社会环境。这两个方面虽然都会影响税制改革之后是否会再产生重税,但两者之间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上述唐朝于建中年间为筹集军费而采取的各种加税行为,都与两税法并省旧税名无关。

黄宗羲所指的“并税式”改革之后的“重出之赋”、“重出之差”,其原因在于税改实施之后政治、军事局势动荡造成财政困境,是税收环境恶化的产物,而非源于“并税式”改革并省了旧税名。例如,北宋南方的身丁钱米,沿承的是五代十国时期南方诸国的税制;五代至北宋,北方实行的还是夏税、秋粮的两税法。可见北宋南方身丁税的“重出”与两税法改革归并庸、调之名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必须从南方诸国的政局和财政环境去另找原因。总之,黄宗羲的论述和“黄宗羲定律”把重大“并税式”改革之后出现的繁重加税现象,都视为“并税式”改革的必然后果,即使是应用于某一朝代的某一时期,在逻辑上也存在缺陷,他们所揭示的“因果关系”,可能是主次不分,甚至是本末倒置的。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黄宗羲的论述和“黄宗羲定律”都不能通贯地解释中国历史上所有重大的“并税式”改革。

运用“黄宗羲定律”去讨论历史上“并税式”改革者,多以唐朝两税法为始。其实,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并税式”改革并不始于两税法。汉献帝建安九年(204),曹操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这就是针对汉代税收制度的一次著名的“并税式”改革。其以每户交纳2匹绢、2斤绵,归并了西汉以来人头税性质的赋(口钱、算赋、更赋),及东汉后期纷纷不绝的“特选横调”。曹操的税制改革是为了纠正豪强和贫弱下户之间税负严重不均的弊病。户调虽然采用固定的平均名义税率,实际征收时地方官员要先评估各个纳税户的财产多少,再将平均名义税率转化为若干等次的实际税率。这就是“平赀”制度。显然,曹操的“并税式”改革大大减轻了东汉后期以来普通民众的实际税负。那么它是否“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呢?史料显示,曹操的租调制及“九品混通”的配税方式,基本为魏晋南北朝诸政权所奉行。这一时期民众负担加重的主要表现是现役征发的加重,而这部分内容并不在租调制改革范围内,不能作为评价曹操“并税式”改革的依据。

继曹操之后,北魏孝文帝于太和十年(486)对租调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新税制以“一夫一妇”取代“户”为基本计税单位,是为了纠正按“户”计征时“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的豪强宗主隐冒现象,有利于平均税负。同时,以“帛一匹”这一定额税率归并了此前的“公调”、“调外费”和“杂调”,大大减轻了民众实际负担。

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其实也是一次“并税式”改革。其以“丁调”归并了北魏至隋区别婚否状况的良人之调,以及奴婢之调、耕牛之调,并采用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唐前期还先后开征每亩2升的“地税”,以及每年在固定全国征收总额后,再据户等高低配征到户的“税钱”(俗称“户税”)。它们都是独立的国家正税,与“丁调”所归并的各种前代调名无关。租庸调制和地税、税钱一起实行了100余年,在安史之乱爆发前并未“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

唐朝前期长期实行轻徭薄赋的国家税收政策,先后经历了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开元盛世,到天宝年间国家财政空前富足,这种政治局势和社会经济长期稳定、财政状况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并税式”改革得以保持良好效果的必要条件。同时,这也与唐太宗提倡的民本思想密切相关。唐太宗所谓的“本”具有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民为国本”,二是“农为民本”,三是“不失(农)时为本”。民本理念对唐前期维持税收稳定政策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综观中国古代税收改革史,仅以黄宗羲的论述为依据,就概括出“黄宗羲定律”和“怪圈”论,是不能成立的。

“积累莫返”不符合史实

有学者把黄宗羲说的“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用列式表达成: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王安石税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并引用这一累进列式,作为推论出“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的重要论据。但是,“积累莫返”的累进列式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且不说这一累进列式所表达的农民负担直线式上升图景,并不符合历史发展变化规律,即便就列式的具体内容而言,也不尽符合有关史实。例如,第一个列式“两税法=租庸调+杂派”就不正确。现有研究已经判明,两税法归并的不只是租庸调,还包括地税、税钱和安史之乱中产生的各种地方性杂征,列式应为:两税法=租庸调+地税+税钱+杂派。但是,即使用后一个列式去证明两税法改革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准确。事实上,唐德宗时的宰相陆贽就指出,两税法据旧征税数取定各州征收总额,“所在徭赋,轻重相悬……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有流亡,则已重者摊征转重;有归附,则已轻者散出转轻”。即两税法改革后,既有一些地方总体税负加重了,也有一些地方总体税负减轻了,不宜一概而论。而且从长时段来看,这一套累进列式完全没有考虑历代王朝也曾针对“重出之赋”采取过不少轻徭薄赋的政策。

对这一列式设计的不合理性,限于篇幅,就不再征引史实加以说明了。简单地换个角度看,中国古代以亩产量为基准的农业生产率提高相对缓慢,如果千百年来农业税不断直线式加重,众多的自耕农岂非要不断地破产乃至全部佃农化?然而事实是,直到新中国成立前,自耕农在农村人口中仍然占有不小比例。对此,杜恂诚表述为“中国古代农民长时段赋税负担的周期性变化”。总之,这一套累进列式所表达的自唐朝两税法改革以来农民税收负担不断加重的图景,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以此为重要论据概括出的“黄宗羲定律”和“怪圈”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了。

当年秦晖概括出“黄宗羲定律”,意在强调推行“并税式”改革必须有其他配套的制度安排,才能达到切实减轻民众负担的预期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理论概括缺乏坚实的史实依据,一些引用者又不究其本意过度演绎,无论继续作为研究中国历史上税制改革的一种分析工具,还是作为现实税制改革的龟鉴,都可能引起误解,形成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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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历史评论》2022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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