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培元:怎样解读《论语》 ——从《乡党》篇末章注解说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99 次 更新时间:2022-05-22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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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培元 (进入专栏)  


《论语·乡党》篇末章被认为是最费解的文字,历来无确解,也未受到一般学人的重视。但是实际上,这是一篇非常重要的文字,而以往的注解,却不尽人意。

该章除了文字本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意义的理解问题。通过该章的解读,能说明一个道理,就是文字的解读与意义的理解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开的,是以理解其意义为依归的。也就是说,一方面,意义以文字为载体,靠文字来说明;另一方面,能否正确理解其意义,又关系到文字解释的正确与否。这也就是所谓义理与训诂的关系问题。

为了说明这个道理,先考察一下历代主要注家是怎样注解该章文字的。

该章的全文是:


色斯举矣,翔而后集。曰:“山梁雌雉,时哉时哉!”子路共之,三嗅而作。


现存最早的《论语》注本,是三国·魏国何晏的《论语集解》[1],他是这样解释的:

他首先引用马融之说,解“色斯举矣”为“见颜色不善,则去之也”。又引周生烈之说,解“翔而后集”为“廻翔审观而后下止也”。对于孔子所说的“山梁雌雉,时哉时哉”这句话,则解释为“言山梁雌雉得其时,而人不得其时”的感叹。最后,解“子路共之,三嗅而作”为,“子路以其时物,故供具之。非其本意,不苟食,故三嗅而起也”。意即子路以为雌雉是时令之物,故捕杀之而供孔子食用,但这并非孔子本意,孔子“不苟食”,故三嗅其气味而起。

观其全章注解,其中心意思是,孔子借山中雌雉之“得其时”,感叹“人不得其时”。但未说明,“举”和“翔”是指孔子,还是雉鸟。

此后,南朝梁代皇侃的《论语义疏》和北宋刑昺的《论语注疏》,则在何晏注解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解释。皇侃解“色斯举矣”为“谓孔子在处者见人颜色而举动也”,解“翔而后集”为“谓孔子所至之处也,必廻翔审观之后乃下集也”,即都是指孔子的出处行止而言。皇侃还将何注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增加了一些议论和发挥。如“人遭乱世,翔集不得其所,是失时矣”之类。对“三嗅而作”则发挥说,孔子若直接表示不食,恐子路生怨,若随子路之意而食之,“又乖我本心”,故“先三嗅气而后乃起”。倒是有一点,其解释很有意思,就是描述了雉鸟的性情。如“不以刚武伤性,雉之德也”(引顾欢说)。“雉之为物,精儆难狎”,“雉性明儆,知其非常”(引虞氏说)。这可能是孔子不苟食的又一个原因。

邢昺之疏,引用了孔颖达的《论语正义》,直接点明“孔子行于山梁,见雌雉饮啄得所”,即走进山中,亲自看见雌雉,因而触景生情,“感物而叹”,重点仍在“人不得其时”上。对于“色斯举矣,翔而后集”的解释,基本上与皇侃《义疏》一致。其他各句,则是顺着何注的意思说下来,其借雉鸟以比喻“人不得其时”的主旨,根本未变。

这些注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解释呢?从文字上看,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是,《乡党》篇主要是记录孔子的个人生活、饮食起居和日常礼节的,涉及社会政治处境和人际关系。因此,注者很自然地将该章的叙述与人的社会境遇相联系,更直接地联系到孔子对“不得其时”的感叹,未曾想到还有其他方面的意义。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山梁雌雉只能是用来做比喻的工具,没有其他任何价值。邢疏虽然指出,孔子行于山中,见雌雉“饮啄得所”,引起孔子的感叹,但其根本立足点,还是说明人间遭遇问题,并无其他意义。

其实,《乡党》篇中的内容,并不限于社会处境和人际关系,还记录了孔子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言行。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迅雷风烈必变”。迅雷烈风是自然界的现象,但是,与人类的活动有密切关系,因此,孔子遇到这种情况时,必然改变态度和颜色,表现出一种很深的敬畏之情,其中包括了孔子天人之学即人与自然关系学说的重要内容,这就是“畏天命”。我们所讨论的这一章,实际上就是讲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更具体地讲,是人与自然界的生命的关系问题,不是讲人的社会处境和际遇问题。

孔子讲人间遭遇的地方很多,都不是在《乡党》篇,而且都是直接表述,没有也用不着如此曲折、隐晦的方式。该章全文不仅没有人之得时不得时的任何表述,就连这方面的提示也没有。其所描述的,是孔子亲眼所见、亲身所感,直接叙事。确实发出了人生感叹,但这是就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发出的感叹,与人之得时不得时并无直接联系。

其二是,从语言文字的结构上看,《论语》有很多篇章,其开头的叙事方式,大都有“子曰”,《乡党》则省去了主语,但一看就知道是指孔子。该章开头也无主语,注者便认为,“举”和“翔”的主语是指孔子。但《论语》中的这种叙事方式,并不是必然定则,如果说,省去主词是一种叙事方式的话;那么,究竟以何者为主语,则要依据其语义而定,要看具体语境。这样的例子,并不是没有。就该章而言,后来的朱熹,就做出不同的解释。朱熹解释“色斯举矣,翔而后集”说:“言鸟见人之颜色不善,则飞去,廻翔审视而下止。”见人“颜色不善”之说,仍沿用了邢昺之说,但其最大的改变是,此处的“举”和“翔”,都是指雉鸟,而不是指孔子。这无疑是正确的。“举”者举行、飞起,“翔”者飞翔、廻翔,用在鸟儿身上很恰当,用在人身上则很勉强。“集”字也是如此。“集”之本字是群鸟落在木上,亦可解作集落某处(如桥梁或山梁)。孔子的行止(虽有弟子跟随,但主词是指孔子本人),不宜说“集”,作“翔集”或群集讲,似不恰当。其实,皇侃也意识到这一点,因而引虞氏之说,“此以人事喻于雉也”,即以雉鸟比喻人事。但即使如此,仍觉不妥。

此外,在章节安排上,注者将该章与上章“升车”云云,连在一起,说明“举”和“翔”是指孔子之行止,而“时哉”之叹,是孔子说自己。但是,就语境和语义而言,该章与上章“升车,必正立执绥,车中不内顾,不疾言,不亲指”并无任何联系,既无语法上的联系,也无内容上的联系,更无逻辑上的联系。皇疏引缪协之说,将二者硬性联系起来,说什么:“自‘亲指’以上,乡党恂恂之礼,应事适用之迹详矣。有其礼而无其时,盖天运之极也。”这种牵强附会的解释,很难令人信服。

其三是,利用文字的多义性,做出了符合注者意思的选择。最主要的就是,将该章中的“共”字作“供”字解,是供给、供养之义。所谓“共具”,就是作为食物供孔子食用。与此相联系的是“嗅”字,注者解作用鼻子闻嗅,于是,“三嗅而作”,就被解释为孔子再三闻其气味而起身不食了。

查《论语》中共有四次使用“共”字。两次是作副词,指共同之义。如:“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2] 两次是作动词,是“拱”之本字。其一是环抱、环绕之义,即“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3];其二便是该章的“子路共之”,应是拱手之义。孔子说完“时哉时哉”之后,子路随即拱拱手,文从字顺,意思连贯。如作供给讲,则要转很大弯子,中间要经过捕杀、烹煮,然后供孔子食用,语气很不连贯。既然孔子感叹雌雉“得其时”,本是欣赏、赞叹之意,子路为何理解为时令之物而捕杀之呢?况且,“供具之”是要经过一系列过程的,孔子明知非其本意,为何事先不说明、制止,而要等到煮熟送来之后才“三嗅而作”呢?很难理解。至于“嗅”字,也有不同意思、不同解释,究竟哪种解释更恰当呢?

朱熹看出了这一点。他在《论语集注》中,同时引用了三种解释。一是邢昺之说,即孔子“三嗅其气而起”;二是晁氏之说:“《石径》‘嗅’作戛,谓雉鸣也。”三是刘聘君之说:“嗅,当作■[闃字无門],古闻反。张两翅也。”在引用了三种解释之后,朱熹说:“如后两说,则共字当为拱执之义”,即不能作“供具”讲。这是有道理的。无论是“雉鸣”,还是“张两翅”,“嗅”都是指雉鸟而言,不是讲孔子。而“拱执”当是举手打拱作揖,不是作“供具”,也不是捉拿之意。将二字连起来讲,意思就连贯了,即子路拱拱手,雉鸟便无忧无虑地飞去了。

不过,朱熹对这两种说法(“嗅”字后两说虽然有差别,但总体上是一致的,故可合为一说),未置可否(关键在“共”字),并且认为,该章文字“必有阙文”,不可强解。这是一种很慎重、很客观的态度,但不知他所谓“阙文”,究何所指?我猜想,朱熹的意思是,两种解释都可成立,但都不完整、不明确,容易产生歧解。看来,朱熹也没有定见。

直到今人杨伯峻先生,总结、比较了前人的注解,提出了一个前后一贯的解释,才使该章的文义明确起来。他的解释是:孔子脸色一动,山鸡飞向天空,盘旋一阵,又落在一处。孔子道:“这些山梁上的雌雉,得其时呀!得其时呀!”子路向它们拱拱手,它们又振一振翅膀飞去了。[4] 我认为,这是迄今最好的解释。

至此,该章的文字解释总算解决了。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该章究竟告诉了我们什么?这个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因此,我们还不能到此为止,还要进一步追问其深层意义。就是说,该章的文字,有没有表达某种深层意义?如果有的话,其意义何在?这才是我们解读该章文字的目的所在,也是解读《论语》乃至儒家经典的根本目的。事实上,无论解读儒家经典,还是其他经典,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能领会其精神实质,也才算是达到了解读经典的目的。

如上所说,该章实际上是讲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自始至终都贯穿着这一条线。《论语》中的许多篇章,都是讲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这本是孔子学说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面向,也是孔子学说的基本内容之一,这就是孔子和儒家的天人之学。不过,在《论语》中,大部分篇章都是以谈话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只有该章却是孔子亲自走进山中,直接面对自然,与自然界的生命正面接触,在亲身感受中发出的感叹。其中既有行动,又有言论,生动而具体地表达了他对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思想感情,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雉鸟是自然界的生命之物,很有灵性,反应敏捷,看见人的脸色一动,便警觉地飞起,在空中盘旋,然后集落一处。这是对前两句话的唯一正确的解释。该章描写最精彩之处是“翔而后集”。雉鸟环视之后为何又落在一处呢?显然与人的活动有关(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合理的解释只能是,经过环视之后,看到孔子师徒并无害鸟之举,不是捕杀、伤害它们,而是一种很友善的态度,因而有安全感,于是便集落一处。就在这时,孔子也受到深深的感动,于是便说出“时哉时哉”的感叹。这是一种诗意般的感叹,表达了孔子的真情实感,即人与山鸟之间,有一种生命的内在联系,处在相互交流、友好相伴的关系中。不仅鸟儿不再惊恐,在人面前自由自在地饮啄;人也从中感受到无穷的乐趣,由衷地发出感叹。

这正是孔子所向往的生活。被后代传颂的“吾与点也”[5],就是表达他的这种心愿的。“知者乐水,仁者乐山”[6],也是以自然界的山水为精神家园的。“时哉时哉”的感叹,就是身处自然之中,与自然界的生命直接交流之后发出的内心表白。子路作为孔子的弟子,领会到孔子的意思,便立即拱拱手,表示对雉鸟的敬意,绝不是前引注家所说,“失孔子之意”,以雉鸟为时令之物而捕杀之,以供孔子食用。

“时哉时哉”的感叹,有很深的意涵,需要深刻体会。我认为,至少有几层含义。一层含义是,雉鸟在山梁自由自在地饮啄,既有水可饮,又有食物可啄,可谓得其所、得其时。这是就自然界的生命本身而言,有自己的栖息之地。另一层含义,也是最重要的含义是,雉鸟遇见孔子师徒,而孔子师徒并不是捕杀它们,而是欣赏、赞叹它们,它们可以放心地饮啄,故来得正是时候。这是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是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写照。但是,还不止此。对孔子而言,遇见雉鸟,更是一种难得的机会,能够从中感受到人生的快乐,体验到生命的意义,故来得正是时候。这样看来,“得其时”是相互的,对雉鸟而言是“得其时”,对孔子而言更是“得其时”。子路的拱手,除了表示敬意之外,还有报答之意。从这里引不出“人不得其时”的结论,也没有这方面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前引注家解“时哉时哉”时,认为子路以雉鸟为时令之物而捕杀之,这个解释很难成立。但是,捕杀雉鸟之人是有的,捕杀雉鸟之事也是有的,注者之所以这样注解,说明在那个时候,确实有人经常捕杀雉鸟。从这个角度看,孔子的感叹和子路的举动,就更加重要、更有意义了。它告诉我们,人应当如何与自然相处、如何与自然界的万物相处,是古今人类所面对的共同问题,今天如此,古代也如此。这实际上就是生态哲学的问题,只是这个问题在今天更加突出、更加尖锐罢了。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孔子的感叹并不是对“人不得其时”的人间遭遇的感叹,或不仅仅是这样的感叹(如果能从中引出这种结论的话),而是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由衷的感叹。这正是该章的意义所在。

如果进一步追问其更深层的意义,那么,该章所表达的是孔子和子路对生命之所以有敬畏,是由于对生命价值的肯定和尊重。自然界的生命,有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有没有生存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人们才开始提出这个问题(远不是所有人,包括学界)。但是,两千多年前的孔子不仅意识到这个问题,而且做出了肯定的回答,该章的文字就是最好的记录和说明。诚然,孔子并未提出“生命价值”这个现代概念,但是,他的言行却包含了这样的内容。如果不是出于对生命价值的肯定和尊重,孔子为何发出这样的感叹?子路又为何向雉鸟拱手呢?孔子的感叹,是对生命不受人类残害而自由生存的感叹,子路的拱手,则是对孔子思想的最好注解。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其前提是必须承认,自然界的生命,有自身的内在价值。

我的这种解读,并不是“过度诠释”或“离题发挥”,而是有根据的。举一个例子。孔子说过:“天生德于予。”[7] 又说:“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8]“德”是一个价值范畴,指德性、品德。人有德,这不难理解;骥是动物,能行千里,但孔子为什么不称赞其力,而是称赞其德?怎样理解?是不是因其有力,才有德?不是。孔子的意思是,骥即马是有品德的,是通人性的,因而是值得尊敬的,人类不能将马仅仅当作工具来使用,而要当作人类的朋友来对待。马是如此,雉鸟也是如此,推而言之,动物都是如此。这是孔子学说题中应有之义。孟子和宋明儒家,对此有很明确很丰富的论述,应当是对孔子学说的重要发展,并且成为儒家学说中最有价值的部分。

再回头看看以往的《论语》注解,倒是皇侃对“雉之德”的描述,有独到之处,也深得孔子之意,可惜他并没有完全理解孔子的思想,沿袭了何注,将本来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彻底扭转到人事问题,作为自然界的生命的雉鸟,在这里只起到做比喻的陪衬作用,失去了对人类的应有价值和意义。朱熹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有可能回到原点,但是,由于受旧注的影响,仍举棋不定。这说明,如何解读《论语》,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至于这些学者为何做出如上的注疏,除了前面的分析之外,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过,这是另外的问题,这里就不讨论了。


* 原载《中华读书报》2010年6月16日第15版。



[1] 收入《十三经注疏》。

[2]《论语·公冶长》第二十六章。

[3]《论语·为政》第一章。

[4] 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8页。

[5]《论语·先进》第二十四章。

[6]《论语·雍也》第二十三章。

[7]《论语·述而》第二十三章。

[8]《论语·宪问》第三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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