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的核心人权理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8 次 更新时间:2022-05-12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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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进入专栏)  


摘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以保障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作为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首要任务,总结并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特点和基本要求,这与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系列论述中所蕴含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基本特征的核心人权理念是一脉相承的。相关论述指出了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独特的理论贡献和实践意义,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价值基础、保障形式、保护重点、保护范围、保护特色以及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信心和决心。这一系列重要论述初步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框架,并与习近平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一道,共同构成了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对于不断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护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建构和实践保障作用。

关键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生存权;发展权;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类命运共同体


引言

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在我们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决议》是第三个关于历史问题的决议。1945年党的六届七中全会制定了《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建党以来党的历史及其基本经验教训进行系统总结,为党的七大召开创造了政治上、思想上的充分条件;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对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做出了实事求是的评价。该决议肯定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确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正确道路,进一步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前进的方向。

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十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总结了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信心源泉,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新时代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十个坚持”中,以“坚持人民至上”为基础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政策得到了充分肯定,相对于前两个决议来说,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高度重视“人权”问题,第一次对党百年奋斗过程中的人权事项表明了鲜明的立场。《决议》中共有两处涉及“人权”事项:一处是强调了通过“人权入宪”的方式来肯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决议》规定:制定新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处是突出党发展人权事业的基本理念,即“我们以保障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虽然在《决议》中,“人权”远没有“民主”和“法治”两词出现的频率高,但却非常准确和生动地反映了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中所蕴含的基本人权理念和思想,为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

近期,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了《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一书,分9个专题,共计335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15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的报告、讲话、谈话、演讲、贺信、指示等160多篇重要文献。《摘编》一书围绕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以及“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九个专题,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旗帜,树立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对深入理解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规定的关于“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内涵提供了最佳的学习辅导文献。本文拟从人权理论的基本构成要素出发,对《摘编》中所收录和汇集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各项论述进行深入和系统的分析,从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中的人权思想提供法理上的有力支撑。

一、“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具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立场

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虽未对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做过界定,也未从正面系统地阐述过人权的理论概念,但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中,从他们对无产阶级争取人权斗争的论述中,可以归纳总结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权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看来,人权是历史的,不可能脱离历史发展阶段来空洞地谈论抽象的“人权”,因此,讲人权首先要把人权话语限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具有科学性,这种把人权观与历史观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重要论述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共同会见记者时的讲话中旗帜鲜明地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巨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人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习近平总书记还从解决贫困的角度来论述人权保护的历史性。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坚持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始终把人民权利放在首位,不断促进和保护人权。中国解决了13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让7亿多人口摆脱贫困,这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事实上,中国的人权事业也是逐步发展的,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特点。在《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并没有专门阐述“人权”问题,但并不表明中国共产党就不重视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为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进行了长期艰辛奋斗。”在人权事业的实践中,“人权”概念进入政策层面也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事情。“人权”概念在第八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通过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得到了正式规范性文件的确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宣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的实践中,也曾发生过种种挫折。现在,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巨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是符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历史性”做出的一项科学论断,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指明了继续前进的方向。

二、“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重要特征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项重要内容。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指引中国发展繁荣的正确道路,中国大踏步赶上了时代。”人权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有一个“道路”问题、“方向”问题。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重要场合都反复提及了这一人权事业发展的原则立场。

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发展人权事业,不是以西方所提的那个标准为圭臬。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不需要向西方看齐,不需要西方来评判!对西方国家在我国人权问题上指手画脚的言行,要坚决顶回去!”

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邓小平早就有明确的认识。1985年,邓小平在《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一文中就鲜明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为了向世界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特征和重要意义,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特征和意义做了充分的阐述,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21年10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五十周年纪念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又进一步重申了中国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始终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精神,坚持把人权普遍性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符合时代潮流、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为中国人权进步和国际人权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是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的核心要义。

三、“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集体人权价值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强调:党中央强调,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决议》再一次重申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从“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出发,《决议》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建设关注的重点集中在对包括消灭贫困、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集体人权”的实现上。在人权发展目标上,有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之分。集体人权强调的是以人民作为人权享有的主体,突出的是在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通过集体人权来实现自己个体的人权;个体人权是通过国家宪法和法律来直接保障每一个个体享有基本自由和权利。在一个人权保障制度健全的社会中,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都不能偏废。相对于西方国家过度关注个人自由的个体人权观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非常重视“集体人权”的实现,并主张把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进人权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集体人权强调的是人权利益由全体人民“共享”,关注的是为每一个个体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物质条件。

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中对集体人权内涵的阐述不仅思想丰富,而且意义深远,对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提供了明确的人权理论的指导。在《中国发展新起点,全球增长新蓝图》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中国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权利共享”是集体人权最重要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要保障集体人权的过程中,对“权利共享”的内涵做了科学的阐述。在《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为崇高理想奋斗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永不脱离群众,与群众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有盐同咸、无盐同淡。”对集体人权的具体实现状况,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形象地概括为“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总之,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中涉及到的集体人权概念和内涵主要是从“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出发,从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角度考虑的,目的是“让人民共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目标。

四、“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强调了人权事业发展的“制度逻辑起点”

“人权”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文化传统,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有了人权思想的萌芽,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自然权利学说的推动下,资产阶级人权学说正式形成,并且广泛地影响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和人权保障制度。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仅是历史的,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除了人权价值所具有的意识形态价值属性之外,不同的人权制度与人权实践的结合方式也不一样,这就形成了在制度上具有不同侧重点和实践要求的人权保护体系。

作为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基本人权学说,普遍人权概念的内涵迄今为止已经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代人权”以自由、生命、财产和安全这些天赋人权为核心,这些人权的基本特征是其固有性,也就是说,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的,政府具有不得干预的义务和责任,所以,“第一代人权”是以政府的不干预为特征的“消极人权”;“第二代人权”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标志,它包括以政府采取积极的保障措施来实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人权的基本特征就是必须依赖政府的积极保障,是在修正“第一代人权”价值缺陷基础上产生的;“第三代人权”主要是以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为特征形成的新型的人权,“第三代人权”的核心价值就是要消灭贫困,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使人权的保护获得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旗帜鲜明地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重要特征,即“我们以保障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则进一步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护体系中人权保障的重点事项,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逻辑起点”,主要观点包括“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与此同时,要不断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人权保护范围,在“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等方面,坚持人权保护的“点线面”相结合,既突出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个首要人权的重要性,同时又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在各个方面有序的发展。

1. 以脱贫攻坚和共同富裕作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建设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着力夯实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以有效实现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2013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如果贫困地区长期贫困,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群众生活长期得不到明显提高,那就没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生存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个大问题,也是保障集体人权中必须要解决的首要人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十三亿多张嘴要吃饭,不吃饭就不能生存,悠悠万事,吃饭为大。”在解决生存的基础上,发展问题尤为突出,而发展之后共同富裕问题又成为保障集体人权必须关注的重点事项。2014年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发展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仍然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但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改善并不是全部,人心向背也不仅仅决定于这一点。发展了,还有共同富裕问题。物质丰富了,但发展极不平衡,贫富悬殊很大,社会不公平,两极分化了,能得人心吗?”为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实现共同富裕,要统筹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别、城乡差别、收入差别等问题——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 关注人民生命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平安和谐是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突出强调的国家和政府重要责任。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的人权保护是以国家和政府履行特定的宪法和法律上的职责来满足每一个公民个体对基本人权的诉求的,因此,各级政府在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基本性质属于集体人权,政府在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过程中,还要广泛地采取各种有效的人权保障措施,有效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不断实现。对此,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系列论述中有很多地方都深入地阐明了上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人权保障思想。关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反复提及和强调,并把这个问题上升到执政党执政兴国的首要任务高度来考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面对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和部署全国上下的疫情防治工作,并对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防疫要求进行了充分阐述,敦促全党全国上下认真加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义正词严地指出:“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工作,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2021年5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携手共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一文中,又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了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抗击疫情是为了人民,也必须依靠人民。实践证明,要彻底战胜疫情,必须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突出位置,以极大的政治担当和勇气,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尽最大努力做到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一个病患者,切实尊重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由此可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尊严和价值成为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中最重要的人权立场。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制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的人权保障事项,国家和政府必须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保护公民和个体在所有领域提出的合法的基本人权保护诉求,依法履职履责,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及进步提供最广泛、最有效的制度基础和保障条件。习近平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中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建设的任务和要求,所涉及的事项关系到方方面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工作的体系化、制度化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篇文献和讲话中强调要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重点健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安、人居环境等,是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把这些民生事情办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少数群体的权利也有非常全面和系统性的阐述,主要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关于少数民族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对于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关于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对于老年人权利和残疾人权利的保护,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中多有涉及。在《对老龄工作作出的指示》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而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时关注的重点对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要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在残疾人群体中,特别是具备“老弱病残”特征的妇女群体更是人权保护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强化社会服务,优先保障孕产妇、儿童等特殊人群,格外关心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群体,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

总之,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除了从宏观层面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特征、人权的基本价值要求,还注重从微观层面来具体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突出人权保障的重点领域,强调国家和政府在保障人权领域应当承担的职责和责任,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和理论依据。

五、“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科学地阐述了民主、法治和人权价值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相互辩证关系

在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是相辅相成的治理价值和手段,都是用来解决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关系,目的是建立和谐有序的治理秩序。民主强调的是在国家治理和特定社会治理中应当由多数人来进行治理,多数人治理不仅仅包括多数人票决,还包括所有成员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法治是为了解决在间接民主体制下受人民委托的公共权力机构可能会违背人民意愿的风险,通过用法律来规范公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活动,从而保证公共决策和执行始终符合人民的意志。人权是保护民主社会中的少数人利益的,即为了防止多数人利用多数决的政治权力来侵害少数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少数人群体能够得到更好的机会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通过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来防止多数人通过公共决策程序对少数人群体权利的随意剥夺。所以,在一个科学有序和谐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秩序中,民主、法治和人权三种治理价值和手段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不可偏废,必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统筹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的治理优势,形成治理合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秩序。

在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有机统一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价值体系中,人权的治理价值和功能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必须重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对人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又要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正确和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发扬民主和维护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理论的一条宝贵的经验,是马克思主义原则立场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基本价值要求。

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不仅强调要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高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同时还强调要正确处理民主与人权、法治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权保障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辅助和促进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并把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重要的制度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民主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一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和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民主权利。”“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更加有效地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关于法律在保障人权中的基础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以民法典为例,强调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关于法治与人权之间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做了精辟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总之,民主、法治、人权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和手段,在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中是辩证统一在一起的,相互之间既有制度上的紧密联系,同时各自又发挥着自身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充分体现民主、法治与人权三者之间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密不可分的逻辑关系和价值联系。

六、“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关注了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

在当今世界,人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以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契机,二战后已经在全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层面建立起具有紧密制度联系的人权国内保障机制与人权国际保障机制。中国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合作,不仅积极参加各种基本人权国际公约,同时还积极地通过国内法机制来有效地推进国际人权体系在国内法上的有效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还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主体,积极地推进中国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了世界各国人权事业的相互交流和发展。

习近平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中,比较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领域的原则立场,并且积极倡导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稳步推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不断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2015年9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强调指出:“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22016年9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时的谈话中指出:“中国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中方愿与其他国家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交流,但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对于通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来促进人类共同人权价值的进步和发展,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宣称:“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对于在国际人权交往中如何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立场,习近平总书记也旗帜鲜明地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国首先应该做好自己的事情。相信欧方能够解决好自身存在的人权问题。中方不接受‘教师爷’,反对搞‘双重标准’。中方愿同欧方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加强交流,共同进步。” 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即“我们要担负起引领方向的责任,把握和塑造人类共同未来。”“我们要倾听人民心声,顺应时代潮流,推动各国加强协调和合作,把本国人民利益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统一起来,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向前行。”

总的来说,习近平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规定的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理念的核心要义,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价值基础、人权保障形式、人权保护重点、人权保护范围、人权保护特色以及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信心和决心。这一系列重要论述初步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框架,并与习近平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一道,共同构成了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对于不断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护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建构和实践保障作用,值得理论界进一步深入和系统研究,并力争将其中的思想和理论精华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刊发于《求是学刊》2022年第2期第15-25页。为了阅读方便,省略了注释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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