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财产税出台要慎之又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80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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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 (进入专栏)  

关于财产税的出台,用得上那句老话:治大国若烹小鲜。大的行动要考虑周全后再开局

财产税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但我们国家却没有这个税种。没有这个税种,国家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就显得手脚不那么灵便;地方政府也少了一个财源,减弱了社会管理的财力。最近,有关方面表示要出台这样一个税种,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人们都知道,拟议中的财产税被叫做“物业税”,但很多人认为还是应该叫做财产税,我也赞成。“物业税”容易让人想到这个税种只是针对房产征税,或者这个税种的设计只是为了调节住房价格。如果有关方面真的是为了调节住房价格而出台财产税,那就错了,因为这样的税种真正落实起来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还可能有不少麻烦。还是应该在一般的财产税概念之下设计具体的税目和税率。

设立税率合理的财产税有利于建立社会公正、节约经济资源。富裕的家庭财产多,从社会得到的实际服务也多。例如,社会安定、犯罪率低,显然,富裕人从这种政府服务中获得利益更大一些。贫困百姓也需要社会安定、环境优美,但他们从这里获得的利益要小于富人。所以,富人交纳财产税也是天经地义。富人多交税、穷人少交税,这种观念今后应该在社会普及开来。

不仅财产税的税率要适当,还要有一个合理的起征点。税率太低有可能不能弥补税收成本,也不能有其他积极作用。但税率太高也不行;太高了可能影响经济活力。一些大公司拥有庞大的资产,财产税率减去一个百分点,就可以为公司节省很大开支。对于家庭,财产税的征收要有一个合理的起征点。拿北京市来说,一个家庭拥有50万的财产也只是满足了基本生活的需要,也许起征点定在50万元左右或者更高一些比较合适。财产税应该是地方税,税率应该由地方政府定。

财产税不仅应该对房产征税,也应该对土地财产征税;纳税主体不仅应该包括一般家庭,也应该包括营利机构。设计财产税一定要通盘考虑各类纳税主体,以防止偷税现象发生。例如,为了给个人“炒房”降温,可以征收财产税,但如果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没有包括企业,那就麻烦了。炒房的个人可以注册一个无限责任公司,把房子算做公司财产。在公司名下“炒房”照样可以达到个人财产增值的目的,还可以不交财产税。

坊间传闻,说要按照住房面积对家庭征收财产税,这遭受了许多批评。我看批评是有道理的。农民的住房面积多高于城里人,农民是不是要多交财产税?北京五环路以外100平米的房子在价值上不抵二环路以内30平米的房子,是不是要纳一样的税?

从节约资源的角度看,对土地财产征税也是必要的。现在涉及土地的税费种类相当于交易税,并不是财产税。一些企业占用了大量土地,没办法让它把土地置换出去,造成土地资源低效率配置。征收土地财产税可以增加囤积土地的成本,有利于缓解土地投机。但是,按目前的经济体制,对土地征收财产税似乎没有道理,因为农地属于农村“集体”,城市土地属于国家,任何人不能因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交财产税。

这看起来是一个难题,其实在本质上说明我们的土地制度有缺陷。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就体现在收取土地出让金这样一个一次性行动上面,而保持所有权的代价是丢失了收取土地财产税的理由,特别是丢失了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我以为,财产税出台之前,先要在土地制度上做一番改革。

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一旦包括了企业的厂房设施和土地,按照面积征收就更荒唐了。那么,按照财产价值征税又有了一个如何衡量财产价值的问题。我看西方国家使用的财产所有制自报财产价值多少是个好办法。因为财产抵押贷款等问题存在,企业一般不会过于低报自己的财产价值。至于家庭的财产额,也不用担心主人低报。过低的报价会有政府收购的压力,或者政府因公益事业需要拆除房屋时,过低的报价也对房产主人不利。可以实行定期三年申报财产制度。按这个办法来征收财产税,还可能使财产税具有“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大学经济系的学生都懂得这个道理。在财产申报时有许多技术性问题都需要在出台财产税时加以考虑,这里就不罗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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