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文 罗敬蔚: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问题与优化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36 次 更新时间:2022-02-2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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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文   罗敬蔚  


数字经济是“十四五”时期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规模逐年增长,整体水平大幅提升,数字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和带动了租赁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成长。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产物之一,持续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尤其是近两年全球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大量线下实体贸易活动被迫停止,逐渐转移到线上进行,淘宝、京东等一系列数字平台,成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为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平台经济在带动就业、提高居民收入、解决民生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助力我国GDP增长等方面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带来了许多税收征管问题,如纳税主体身份认定难、税收管辖权不明确、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相关税收征管理论有待完善等问题,难以营造公平健康的税收营商环境。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能够推进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塑造良好的平台经济营商环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保障社会平稳运行。

平台经济的主要特征

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经济新业态,是对以数字平台为基础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平台作为中间组织者,借助现代技术优势,高效整合各种生产要素,促进跨界要素融通,赋能消费者与生产者,形成互惠互利的双边及多边市场。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极强的生命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平台经济具有多元开放性、网络外部性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等特征,这些特征有助于数字平台扩大交易范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一)多元开放性

平台经济借助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突破地域限制、打破交易壁垒、有效地克服了实体经济的局限性,展现了平台经济的开放性特征,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交易平台大大增加了相关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产生更多的贸易活动。从五力模型角度来看,平台经济没有很高的进入壁垒,从而引发了市场上大量的供应商参与其中,市场上资源、服务与需求等都得到大量的汇总聚集,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自由交易。平台交易的双方囊括了企业和个人,这也大大促进了服务的差异化与信息之间的交流渗透,更好地推进包容发展和共享发展。

(二)规模经济效应

平台经济借助互联网的无边界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有效地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消除了交易障碍,创造了更广阔空间的需求。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平台盈利主要通过赚取差价或者收取服务费等方式,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交易空间,各主体在合作共赢的前提下实现价值创造,达成了共同利益。这也彰显了平台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特征,淡化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边界,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实现整体的规模经济效应。

(三)网络外部性

网络平台是多方达成交易的纽带,凭借信息撮合机制集中了大量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任何一方数量的增多都会有利于其他利益相关方。比如,入驻平台的商家增加会带来消费者数量的增加,需求市场扩大后,供给市场又随之扩大,双方不断进行正向激励,充分体现了网络外部性的优越性与激励性,交叉外部性表现的经济效应更为显著,随着平台经济的规模收益递增,零边际成本的优势将会不断发挥和体现。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身份认定难

纳税人身份的确定是平台经济面临的重要挑战,由于平台突破了时空限制,大量货物或者服务的供给方得以在此聚集。虽然经营者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了纳税义务,但是由于部分用户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只需要按照平台的规定进行注册即可成为经营商,且纳税遵从度相对较低,因此,税务机关难以获得此类商家的纳税信息,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也尤为困难,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现象严重。在数字平台中,存在大量个人电子商务、微商等未进行相关税务登记的现象,尽管《电子商务法》中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是对实际交易的额度未予以明确规定,难以逐一甄别判断,为纳税主体提供了逃避税务登记的空间。传统纳税主体的身份趋向模糊,现有的税收政策却不能够对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出现的新问题做出较好回应,这是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面临的重要问题。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末,拼多多全年买家数量高达7.85亿人,每天活跃用户多达8亿人,可见交易规模体量之大。但对于这些采取C2C经营模式的个人网店来说,绝大多数主体均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其多数未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且不具备固定的经营与交易场所,这加剧了税务机关正确辨识纳税主体的难度。

(二)税收管辖权不明确

由于平台经济具有多元开放性,市场主体在归属地上呈现区域性或全球性,税收管辖权界限的划分逐渐模糊。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是我国目前采用的税收管辖权。在传统实体交易市场,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者的常设机构或经营场所来进行税收征管。但是在平台经济的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平台所在地与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不一致的现象,如销售行为在A地,但是发票开具地址为B地,只需在平台上达成一致协议便可以选择异地发货。因此,纳税义务发生地的认定存在困难,税企之间观点不同便产生税务争议。另外,在数字经济的作用下,平台经济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其交易过程呈现虚拟化,尤其是无形资产的税收管辖权更难以划分。因此,许多科技公司存在避税空间,根据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是根据有形资产,但科技公司作为平台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其主要收入来源更多的是无形资产,包括数据、技术、知识产权等,从而加大了向该类平台经济企业征税的难度,且科技公司跨国转移利润的现象较普遍,造成税源与税收相背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的税收流失。

(三)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

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以票控税”已无法满足多样化交易的情况。针对线下实体交易,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包括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然而面对虚拟化、无纸化的平台经济,核查企业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纸质材料存在困难,且企业注册地等信息较为分散,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难以适用于平台经济。目前,发票管理系统存在分散化现象,资金流、信息流、票据流等相对分离,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形成“数据孤岛”。平台经济下的生产要素流动加快,空间限制实现了突破。倘若继续沿用过去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关将会面临很多的问题,比如,征税机关要向大量分散的个人征收税款,无形之中增加税收成本,减低税收效率。此时,数据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税收数据的获取渠道有限。目前,各层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已在金税三期工程的推动下实现,但是与数字平台之间的共享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需要迫切变革税收的征收管理模式,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监督和数据共享。

(四)相关税收征管理论有待完善

以往的税收征管理论以传统经济为基础,但是数字经济条件下,平台经济的交易形式更加多样化、便捷化、虚拟化,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税收征管法》相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速度存在滞后性,因而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目前,部分经营者借助数字平台签订多种合同类型,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形式,取得报酬的类型更加丰富。因此,有必要对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来源和性质的正确划分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平台经济中的“网约工”这种新就业形态,其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上存在较大的筹划空间,目前缺乏明确的税收管理办法,如平台司机取得的收入所属的个人所得税类别至今存在争议,各种专车、快车在进行业务经营时,该项交易过程中涉及经营要素较多,因此,平台司机提供的服务在交通运输服务或者有形动产租赁划分上存在盲点,不同的服务类型对应不同的税率,对税收征管造成了不确定性。又如平台主播的收入归属于劳务报酬或者工资薪金,与平台多元化的合作形式、合同签订形式的多样化等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优化路径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首先,专门设立税务登记信息管理机构,对初次登记、异地经营管理等加强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主体建立不同税收数据库,按照税务登记、税种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管理的流程定期审查平台经济企业的实际税收情况,对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惩罚,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平台经济交易行为。另外,提高纳税主体税务登记信息的及时性、规范化、透明度,对平台经济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对交易发票实行严格的管控制度,督促满足税务登记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最后,优化税务登记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税务登记事项一次通办,建立“税务登记云平台”,实时办理全部税务登记事项,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

(二)推进“数据管税”进程

以“互联网+数据”为突破口,顺应发展互联网新技术的热潮,全面推行“数据管税”,实现税收征管的崭新模式。一是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要把“数据管税”的法治经济思维内化于心,全面开展企业税源数字化监管工作,聘请专业机构定期对税收数据进行审计等,鼓励税收由“管事”向“管数”转变。二是税务机关应将数字平台经济涉税法律信息网络化、数字化。通过优化交易管理流程、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推动税务信息提高透明度、增强数据可筛选性。三是应用区块链技术打造“税务链”,推动“快速落地”,通过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的结合,分析平台经济的发展脉络,逐步优化税收管理流程,拓展区块链技术在纳税信用管理领域、电子发票领域的应用,提高纳税司法合规性。同时鼓励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依法规范纳税行为,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目前,世界各国纷纷探究出台数字服务税,其中一大部分来源于平台经济产生的数字服务税,这也是我国需要加快“数据管税”步伐的重要原因,为将来数字税的实施奠定基础,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国际税收领域,使税收向网络化和数字化转变,推动平台经济进一步发展。

(三)采用多元协同的税收征管模式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要多元化发展,在政府的引导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遵从度。要深层次挖掘数字平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问题、解决合作和垄断之间的问题、破解鼓励和规范之间的问题等。税务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税务数据信息,但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分析,没有将数据进行充分利用。因此应当整合数据信息,建立税收平台,形成税收管理数据库,发挥区块链技术防篡改功能,确保数据的唯一性、确定性与不可篡改性,利用5G通信技术连接人工智能系统,搭建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桥梁,以此来解决税收治理的难题。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工具之一,数字平台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平台巨头逐渐呈现垄断化和寡头化,跨国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此时,多元协同税收征管模式尤为重要。利用“政府+平台”的主体税务协同,对平台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依法对大额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合理调节个人和平台的缴税义务,切实有效加强税收征管,让数字平台经济更加合理规范,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四)完善平台经济税收制度

平台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型的参与主体与交易方式,想要释放平台经济活力,迫切需要重视税收制度创新工作。完善平台经济税收制度,一方面需要从宏观层面入手,创新税收征管理念,从数字经济的发展角度出发,改变目前税收结构逐渐狭窄的现状,深层次、全角度调整税收结构,加快统一征税标准的实行;另一方面需要从微观层面入手,从法律层面的设计、税制的完善等角度出发,加快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立法的步伐。首先,建议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增强对新业态的税收监管权限,明确平台经济纳税主体与税收管辖权、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对税收征管要素作出更加明确的限定;其次,完善平台经济涉税信息报送制度,采取各种举措鼓励纳税主体主动申报,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凡是涉及平台经济的税制要素须加以修订或说明,使得《电子商务法》与《税收征管法》两者能够相得益彰;最后,平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简化征管复杂度,减轻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总之,想要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有序发展,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平台经济相关的税收制度。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 王凯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罗敬蔚  来源: 《中国发展观察》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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