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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自贸试验区(港)加快落实RCEP服务贸易开放措施
RCEP对服务贸易开放采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存模式,开放承诺超越了WTO以及“10+1”协定中承诺的开放措施,达到了最高水平。在自贸区(港)可加快落实这些服务贸易开放措施,在医疗、教育、旅游、金融、电信、国际运输、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研发测试、产品维修等领域,与协定成员国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推动自贸区(港)成为服务业开放的先行示范区。
(三)吸引RCEP国家人才到自贸试验区(港)创新创业
RCEP对自然人跨境流动也做出了明确的承诺,区域内各国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可享受居留签证便利。自贸试验区(港)作为我国开放创新的前沿,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需要对在自贸试验区、自贸港工作的国际高端人才、境外科技人员、创业投资者等提供更加便利的人才跨境流动服务措施。建议在这些自贸试验区(港)内设立国家移民局分局,将出入境管理、工作签证的发放和移民管理的权限集成下放到这些自贸试验区(港)。在自贸试验区(港)建立有利于RCEP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这个人才生态环境的构建,需要绿色宜居的环境、包容且富于冒险精神的制度文化以及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学校、医院、餐食等。
(四)探索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加快形成数字贸易发展新模式
RCEP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规定。RCEP在第8章“服务贸易”附件二、第12章中,对数据保护、跨境传输、网络安全等进行了专门约定。第12章“电子商务”规定了跨境传输数据的规则,并限制成员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施加各种限制,包括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等。RCEP还对贸易相关文件材料数字化、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垃圾邮件等领域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跨境贸易的同时,保护区域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抓住RCEP生效的机遇,在一些条件成熟的自贸区、自贸港建设国际数字自贸港,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这将有利于把自贸区建设成为我国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的重镇,也有利于我国在新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中获得主导权和话语权。
作者: 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 符正平;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刘金玲 来源: 《中国发展观察》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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