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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佛教盛行、道教兴旺的唐代,韩愈立足于捍卫儒家圣人之道,开辟了一个纲领性的法理命题:依道治国。就像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把法作为国家治理的依据一样,依道治国是把道作为国家治理的依据。根据韩愈的叙述,作为治国依据的道是儒家圣人之道,与老子之道具有本质的差异。儒家圣人之道的实体内容是仁义,具体体现为礼乐刑政。仁义是道之端,礼乐刑政是道之末。通过“求端讯末”,韩愈建构了一个赖以载道、据以治国的规范体系。从思想渊源来看,依道治国命题在内容上主要承袭了孟子的思想,在方法上吸收了禅宗的“教外别传”观念。从思想影响来看,韩愈的依道治国命题构成了“宋学”或“道学”的先导,为宋代的“四书”编纂提供了思想铺垫,构成了中国法理学史在汉宋之间的一个关键性纽结。
【关键字】韩愈;法理;经学;仁义;四书
唐代延续了近三百年,且一向享有“盛唐”之名。然而,有唐一代的思想,却被描述为“盛世的平庸”。唐代的思想既然在整体上趋于平庸,唐代的法理学似乎也不宜称为“繁荣”。背后的原因,当然可以从多个方面去探讨。这里只说其中的一个原因:在唐代的士人群体中,较之于严谨的学术思想,华丽的文学艺术具有更高的显示度,吸引了更多人的心智,让更多的智识精英趋之若鹜。即使是在学术思想的范围内,远离法理学的佛学也更加引人注目;至于靠近法理学的经学,则处于明显而普遍的衰落状态。
不过,即使是在唐代这样一个思想相对“平庸”的“盛世”,中国法理学史的演进依然没有停息,它依然会遵循自己的逻辑向前流淌,并有所呈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倘若要在唐代的士人群体中,举出一个代表性的法理人物,以之展示唐代法理学的精神与风格,以之显现唐代法理学在中国法理学史上留下的印迹,那就应当首推中唐时期的韩愈。为什么是韩愈?或者像一个汉学家那样提问:“什么使韩愈与众不同?”我们的回答是:一方面,是因为韩愈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韩愈影响后世的一个主要领域是经学,也是法理学。
试看宋初的石介在《尊韩》篇中的一个论断:“道始于伏羲氏,而成终于孔子。道已成终矣,不生圣人可也。故自孔子来二千余年矣,不生圣人。若孟轲氏、扬雄氏、王通氏、韩愈氏,祖述孔子而师尊之,其智足以为贤。孔子后,道屡塞,辟于孟子,而大明于吏部。道已大明矣,不生贤人可也。故自吏部来三百有年矣,不生贤人。”石介还借此篇进一步指出:“孔子之《易》《春秋》,自圣人来未有也;吏部《原道》《原仁》《原毁》《行难》《对禹问》《佛骨表》《诤臣论》,自诸子以来未有也。”按照石介的这些述论,孔子是集大成的圣人,孔子之后没有圣人,至少没有同等高度的圣人;韩愈则是集大成的贤人,韩愈之后没有贤人,至少没有同等高度的贤人;如果把孔子看作儒家圣人群体的首席代表,那么,韩愈则是儒家贤人群体的首席代表。
自宋初开始,一直到明清,秉持类似“尊韩”态度的思想精英,远远不止石介一人。历史上,虽然批评韩愈的声音也不鲜闻,但从总体上看,“尊韩”的观点还是占据了主导地位。譬如,明代的薛瑄就把韩愈与董仲舒相提并论:“汉四百年,识正学者董子;唐三百年,识正学者韩子。”清代的戴震在自己的《孟子字义疏证》一书的序文中,也把韩愈作为权威人物来引证,他说:“韩退之氏曰:‘道于杨、墨、老、庄、佛之学而欲之圣人之道,犹航断港绝潢以望至于海也。故求观圣人之道,必自孟子始。’呼呼,不可易矣!”如此称许韩愈,可以理解为:戴震是把韩愈作为自己的“先行者”来看待的;戴震对“孟子字义”的“疏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韩愈“尊孟”的仿效与接续。
在唐宋之间,尤其是在宋代以后的中国思想史上,韩愈为什么受到了较为普遍的推崇?讨论唐代思想,为什么总是不能绕开韩愈?对于唐代以后的华夏文明秩序及其原理,韩愈到底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面对这样一些追问,我们可以从法理学的立场来回答:在佛教、道教盛行的唐代,韩愈立足于儒学、儒道的复兴,开辟了一个既根植于古老传统又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法理命题,那就是:依道治国。
如果说,当代中国的法理学有一个关键性的主题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韩愈的法理憧憬,则可以描绘为:依道治国,建设儒家主义道治国家。在古今之间稍作比较,即可以看到,开辟依道治国这样一个纲领性、关键性的法理命题,是韩愈对中国法理学史所做出的标志性贡献,堪称唐代法理学的标志性成果,同时也构成了中国法理学史的标志性环节。
在依道治国这样一个法理命题中,其核心范畴当然就是道。韩愈关于依道治国的论述,自然也是以道作为轴心而展开的。有鉴于此,为了阐明韩愈开辟的依道治国命题,有必要先行叙述作为治国依据的道,特别是它的生成与传承。接下来,勾画韩愈建构的一整套赖以载道、据以治国的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考察依道治国命题的思想渊源及其产生的思想影响,以揭示这个命题在中国思想史及中国法理学史上的意义。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语。
一、作为治国依据的道:圣人创制的规范
如果要给韩愈贴上一张最为简略的思想标签,那就是“道”;如果要为韩愈绘制一幅写意性质的思想肖像,那也只能着眼于“道”。对韩愈来说,道是最高的价值,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的终极依据,这就是韩愈开辟的依道治国命题的核心要义。在此,我们可以参考苏轼(1037-1101)在《潮州韩文公庙碑》中对韩愈的一个评价:“文起八代之衰,而道济天下之溺,忠犯人主之怒,而勇夺三军之帅”。这四个方面,代表了苏轼为韩愈所作的盖棺定论。苏轼列举了韩愈的四个“亮点”,其中的“文”、“忠”、“勇”暂且不论,如果只看“道济天下之溺”,那么,这句话既描述了韩愈的思想贡献,同时也揭示了韩愈对中国法理学史所作的贡献。
以道拯救天下,就是依道治理天下,当然也是依道治理国家,亦即依道治国。苏轼所说的“天下之溺”是指“天下沉沦”,这是一种比“天下之乱”更加不堪、更加危险的境况。道既然能够“济天下之溺”,既然能够把处于“沉沦”状态的“天下”提振上去,那就更能够“治天下之乱”,更能够促成天下由乱到治。道的规范性由此显现出来:如果依道治国,则可以治国家之乱,“济国家之溺”;如果依道治天下,则可以治天下之乱,“济天下之溺”。换言之,道是实现国家治理、天下治理的依据;同时,道也是实现国家治理、天下治理所依据的规范。那么,作为治国依据的道,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规范? 它缘何而生?从何而来?这些根本问题,都可以在韩愈的相关论述中找到答案。
(一)道是儒家圣人创制的规范
从起源来看,道出于儒家圣人的创制。在《原道》篇的末尾,韩愈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解释了道的本质与由来:“曰:斯道也,何道也?曰:斯吾所谓道也,非向所谓老与佛之道也。尧以是传之舜,舜以是传之禹,禹以是传之汤,汤以是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孔子传之孟轲,轲之死,不得其传焉。”这句话流传广泛,影响深远,既是韩愈颇具代表性的思想名言,同时也包含了丰富的法理意涵。
一方面,它阐明了道的起源,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相当于提出了一种法律起源理论或规范起源理论。在史家眼里,韩愈这段话以及《原道》这篇文献的意义,主要是建构了一个“道统”。譬如,陈寅恪在《论韩愈》一文中就认为,韩愈首要的贡献,就在于“建立道统,证明传授之渊源”。所谓“道统”,就是道的“统绪”。具体而言,那就是:儒家圣人之道从尧开始,一直传递到孟子,在尧与孟子之间,形成了某种“一线单传”的关系。这是立足于“统”的角度,亦即思想传承的角度,来理解韩愈这段话以及《原道》这篇文献。如果我们改从法律起源或规范起源的角度来看,韩愈这段话的主要旨趣就在于:阐明作为治国依据的道是如何生成的。简而言之,道是儒家圣人创制的;更直白地说,道是尧创制的。
尧这样的圣人,为什么要创制道这样的规范?圣人创制道的动因、动机、动力何在?在《原道》篇中,韩愈对此已有交待:
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驱其虫蛇禽兽而处之中土。寒,然后为之衣,饥,然后为之食;木处而颠,土处而病也,然后为之宫室。为之工,以赡其器用;为之贾,以通其有无;为之医药,以济其夭死……如古之无圣人,人之类灭久矣。何也?无羽毛鳞介以居寒热也,无爪牙以争食也。
这段话从形而下的角度,解释了圣人创制道的意图:为了保障和维护人类的生存。
至于圣人创制道的方式,虽然韩愈在《原道》篇中没有专门的叙述,但我们可以在其它文献中找到相关的记载。譬如,《尚书·尧典》开篇就指出:“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由此我们看到:道的起点是尧内在的德性之光,它持续不断地散发出来,从内到外,从中心到边缘,层层推进,不断扩展,文明的秩序由此形成;文明所及之处就是教化所及之外,教化就是道的外化(详后)。
道的这种生成方式或创制方式,在法理上,可以概括为圣人立法。在人类历史上,与这样的立法方式相并立的,还有神人立法、众人立法等等。其中,众人立法就是近代以来的民主立法,神人立法的典型形态是“摩西十诫”。各种不同的立法方式,可以对应于法律起源的各种理论及实践,也可以对应于关于法律本质或法律本体的各种理论。如果说,众人立法是民主时代的法律现象,神人立法是神权时代的法律现象,那么,根据韩愈所见,圣人立法(或“圣人立道”)则是圣王时代的法律现象。
另一方面,儒家圣人创制的道具有永恒性,它永不失效。虽然从源头上看,道是尧创制的,但是,道一经创制就永远存在。源于尧的道,可以在圣人之间进行传递。按照韩愈的描述,尧把自己创制的道传给了舜,再由舜往后传递,经过禹、汤、文、武、周公、孔子,最终抵达孟子。孟子是道的最后守护者或承载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道的另一个特质:道不仅是圣人创制的,而且只有圣人才能承载道,道与圣人是一体的。
根据圣人与道的关系,可以看到两种圣人:其一,创制道的圣人,那就是尧。其二,传递道的圣人,那就是从舜到孟子的圣人。无论是哪种圣人,都是实施依道治国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圣人,道就不能呈现出来,道的规范作用也不能发挥出来。圣人与道的这种关系,既迥异于民主时代众人与法的关系,也不同于神权时代神人与法的关系。就民主时代的众人立法来看,众人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一旦创制了法,法就获得了独立的生命,法与创制它的众人就脱离了关系,就像一个新生的婴儿脱离了孕育他(她)的母体一样。就神权时代的神人立法来看,神一旦创制了法,譬如“摩西十诫”,神一旦把这样的法交给了摩西,只要神没有直接表示撤销或废除,它就永远有效,且一直发挥规范作用。
相比之下,圣王时代的尧即使已经创制了道,但这样的道并不能脱离圣人独立发挥规范作用。一方面,只有圣人才能创制这样的道;另一方面,也只有圣人才能承载这样的道,也只有圣人才能让这样的道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发挥规范作用。由此看来,道是一种附条件的规范,这个条件就是要有圣人在世。只有当道寄生于圣人身上,它的规范作用才能显现出来,它才能充当国家治理的依据。
(二)源于儒家圣人的道在显隐之间多次变换
如前所述,只有圣人在世,道才可以发挥规范作用。反之,倘若世间没有圣人,道就不能发挥作用,甚至不能呈现出来。不过,即使世间没有圣人,源于早期圣人的道也不会灭失,因为道具有永恒性;道只不过是隐匿起来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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