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军:全过程民主的范围与限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7 次 更新时间:2022-01-01 13:44

进入专题: 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民主权利   全过程民主责任  

张爱军  

内容提要:全过程民主的实质是人民民主的彻底实行,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的统一性,核心是保证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的领导地位。全过程民主区别于西方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其本质和核心。全过程民主是赋予人民以主体性的民主,具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以及制度性和非制度性范围。其重中之重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者不可分割。全过程民主是持续性与非持续性的有机统一,具有政治制度限度、政治客观限度和政治主观限度,失去政治限度的全过程民主将会具有走向全过程民主对立面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关 键 词:全过程民主  全过程民主权利  全过程民主责任  全过程民主质量  whole-process democracy  democratic rights in the whole process  democratic responsibility in the whole process  democratic quality in the whole process



2019年11月,习近平在考察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时强调,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1]。此后,学术界就这一思想展开研究,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12期,同时在其他杂志也有零散论述,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把人民民主等同于全过程民主。但这样概括有失偏颇,从本质上说,全过程民主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民主相统一的过程。第二,全过程民主指的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全过程,全过程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的内容。“所谓全过程民主,是指在我国,人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原则始终贯通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过程民主这一提法强调的是民主的整体性和全过程性。”[2]第三,全过程民主是持续性民主与非持续性民主相统一的过程。持续性是指“全过程民主不仅包括选举环节,而且应当保持始终如一的持续性状态”[3],主要包括时间上的持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党政部门的协同性、公民参与的全过程性、多环节的连续性。非持续性是指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在时空上具有规范性和制度性,民主不能每时每刻搞选举,也不能每时每刻搞决策。第四,全过程民主是制度之内的民主。其在人大、政协、多党合作、群众自治等多个制度层面都有所体现。总体来看,这些研究成果是习近平全过程民主理论的延伸和拓展,不仅进一步阐明了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立法决策的关系,也对全过程民主的范围、深度和广度进行了探析。全过程民主是理论与实践不断拓展的过程,是全过程民主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新时期的概括和升华过程。

以上研究较少涉及全过程民主的限度,可见全过程民主仍然具有不断深入研究的必要。全过程民主的过程也是确定全过程民主限度的过程。全过程民主行进的范围、程度也是全过程民主限度的体现。只有全过程民主而没有全过程民主的限度,会导致全过程民主的无限扩张和滥用,不但影响全过程民主的质量,也会降低经济发展效率,阻碍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全过程民主的作用方式特点在于互动,既包括制度框架内部的互动,也包括制度与中国传统及政治习惯等非制度层面之间的互动。其互动体现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表现为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生活民主等互动的过程。全过程民主的重中之重在于过程,包括提出诉求过程、解决诉求过程、决策过程、立法过程、沟通与协商过程、自治过程等。其互动过程是人民民主范围不断拓展与创新的过程,也是不断界定限度的过程。全过程民主的限度主要体现在政治制度限度、政治客观限度和政治主观限度三个方面。

一、政治制度限度

全过程民主具有政治制度限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全过程民主的保障,也是全过程民主的前提限度。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的民主,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是可有可无且易失去的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人民政协制度、群众自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制度,是全过程民主的政治平台、体现和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全过程民主不断实现的过程。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限度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过程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是全过程民主的根本保障、根本引领和根本特征。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全过程民主。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重要内容就是追求全过程民主、取得全过程民主、建设全过程民主。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不断推进全过程民主的百年历史,尽管在建设全过程民主中也有挫折、有失误,但追求全过程民主的目标没有变。改革开放四十年是党领导建设全过程民主的四十年:从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从社会主义民主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人民当家作主到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丰富民主的政治形式,并通过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民主要法治化、制度化,遵循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全过程民主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也是在党的领导下为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不断提供制度保证的过程。

习近平一方面强调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即在党的领导下的政治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强调全过程民主的重点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政策过程的民主化一直是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高度重视和坚定推行的,全过程民主是政治参与的创新性理论,它超越了以选举活动为主的政治参与认知,一方面它将政策参与提升到民主的重要位置,另一方面它将对政策参与的零散认知上升为一个整体化的理论。”[4]全过程民主的核心是决策。萨托利把决策分为个人决策、团体决策、集体决策和影响到集体的决策。任何决策都会涉及内部成本和外部风险,他认为由少数精英组成的、互相妥协的、全体一致的决策才是降低内部成本并减少外部风险的决策,民众只能选举而不能决策。“乍看起来,委员会式的决策可能给我们留下一个脆弱而靠不住和需要太多条件的印象。但在现实中它却成了一种得到广泛实践的有效的决策制度,这是因为它依赖的是十分现实主义的刺激和奖励。”[5](p.230)他还说,“委员会决策是正和决策”[5](p.231)。萨托利的决策民主论只强调了精英决策的一面,而忽略了民主决策中大众的一面。从政治输入与输出理论来看,精英的决策需要落实到大众当中,并在大众当中得到反馈、验证、批评、质疑和政治参与。对于中国特色的全过程民主来说,精英的决策需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民主集中的过程,任何离开大众政治参与的决策都具有失败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二)法治制度限度

习近平指出,“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力争提出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6](p.75)。全过程民主要求依法决策,依法决策是全过程民主中法治制度范围的表现。以立法为例,立法的过程是全过程民主的组成部分,立法要民主,但其过程也具有法治限度,即立法本身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立法规则和立法程序。同时,立法过程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过程,党的领导也是立法的限度,即不能否定党的领导,要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表明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表明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也就是说,立法决策的过程是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相统一的过程。

为此,以下几个方面是必须要做的内容:“第一,必须以科学立法的形式将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确认为法律上的权利,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通过完善公众参与、教育公平、平等竞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满足社会各界的多元化权利需求。第二,通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通过‘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及‘法定职责必须为’等法治原则的落实真正把国家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而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干扰与侵害。第三,通过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为公民提供有效便利的法律救济渠道,使得人民的合法诉求能得到有效表达,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四,通过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培育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主要在法治框架内化解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从而防止具体的私权纠纷和民间矛盾转化为普遍的社会矛盾”[7]。

(三)人大制度限度

全过程民主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的过程,也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互动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是间接民主的形式,是中国的立法机关。民主集中制过程和人民民主的过程是全过程民主的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全过程民主过程是按照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的过程,也是民主酝酿的过程。“如果说全过程民主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核心内容和基础的,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全过程民主实践的主渠道。首先,它是最正式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通道,能够直接和真切地体现全过程民主的实践;其次,政策是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人大作为中国政治体系中最正式的决策机关,其决策的社会适应性取决于各级人大代表及广大民众对政策过程的参与程度。”[8]

人大制度限度可以具体细化为规则限度。如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委员长会议的性质与职权、会期制度、提出议案制度、会议公开制度、审议工作报告制度、出席会议人数和表决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合宪性审查相关规则、扩大议事规则调整范围、明确专门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升常委会议事的开放度和可及性、建立负责议事规则运行决策的专门组织等。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审议,3月8日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修正草案》,预计在不远的将来,全过程民主的规则与程序将会细化。

(四)人民政协制度限度

人民政协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全过程民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基本标志。人民政协的政治职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人民政协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点和优势。”[9]人民政协具有全过程民主的特殊协商民主职能,“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通过协商促进决策优化,并贯穿决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彰显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10]。人民政协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全过程性,如在决策方案议程设置阶段,积极参政议政,推动重要议题进入决策过程;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加强与决策部门沟通,实现协商与决策的有效衔接;在决策方案实施阶段,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推动决策有效实施。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限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过程民主落地的实质性内容。群众自治主要来自于村民自治、乡村自治、社区自治、社会多中心自治等。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说,国家与社会只有良性互动、互相支撑才能共同进步,国家才能有效地保障社会,社会才能有效地制约国家,即社会充分有效地行使监督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效地履行保障社会的责任。群众自治既是政治制度也是社会制度。群众自治是宏观与中观下全过程民主的基础,没有群众自治,宏观、中观下的全过程民主就会失去依托。

对此,西方政治思想家一直强调基层民主的作用,认为基层自治能够培育和强化公民文化、公民理性、公民德性、公民政治伦理,培养对国家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强化公民的互助性和互惠性。例如,托克维尔特别强调了美国地基式乡村自治的重大意义和重大作用,认为其是美国民主政治的基础。“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立的;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的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运。”[11](p.76)托克维尔对美国乡村自治的论述对中国具有一定启发性意义。

二、政治客观限度

全过程民主不但具有主观性,而且具有客观性,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全过程民主具有客观上的限度。超越客观限度,全过程民主或者会走向民主的反面,或者会事倍功半。民主的客观限度包括规模限度、时间限度、质量限度、效率限度和技术限度。

(一)规模限度

全过程民主与规模成反比。民主人数越多,全过程民主的民主性就越少,决策就越容易失灵;民主人数越少,全过程民主的民主性就越高,决策就越有效率。全过程民主必须具有规模上的限度,否则民主会因承载过重而难以运行。全过程民主除了选举人符合法律规定不受规模限制的情况外,都须受规模限制。会议人数过多,受时间和精力限制,全过程民主就会变成少数人的民主,多数人就会成为全过程民主的听众。人大的代表人数、政协的委员人数、群众自治的人数等都需要受规模限度的制约。刘松山认为,要明确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范围、大幅增加和明确常委会委员的数量以及明确副委员长的人数[12]。他还认为,“按照两个议事规则的规定,举行全国人大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举行常委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出席人数会直接影响表决的得票数”[12]。与此同时,“建议研究一下会议出席人数的法定数量,并明确规定代表、委员的请假制度,严格限制请假”[12]。不但如此,各个层级的人数规模都需要一定的限度,全过程民主并不等于所有人都参与。全过程民主是多层级的不同人不同规模的分阶段性参与,而不是全员参与,否则会导致精力成本与时间成本过大。

(二)时间限度

全过程民主与时间成反比。全过程民主时间越长,人的精力越有限,反之民主时间越短,人的精力就越强,没有时间限度的全过程民主是不存在的。全过程民主如果不断扩大规模,花费在民主上的时间就越长,越不利于民主。“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13](p.84)从宏观到中观、从中观到微观,全过程民主无一不受时间限制。例如,每年全国两会及其常委会的会议时间都有明确的限度。全过程民主是在时间限度之内的民主,而不是时间限度之外的民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人是集政治人、经济人、社会人、文化人于一身的多面体动物,这决定了人们不但要过政治生活,还要过非政治生活。后者主要包括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非政治生活若与政治生活具有相关性,就会影响全过程的政治民主;若不具相关性,则对全过程民主没有影响或者影响不大。如果人们仅集聚于政治生活,会导致政治肥大症和经济社会萎缩症。全过程民主是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重要保障,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好坏,是全过程民主实行优劣的重要标志。

(三)质量限度

全过程民主不但需要民主的量,更需要民主的质,是质与量的统一。没有质的全过程民主残缺不全,没有量的全过程民主等于没有民主。全过程民主的质的前提和基础是全过程民主的量,同时后者受到前者的约束。全过程民主的质既体现在程序上,也体现在决策上。西方一些学者在强调民主问题时往往集中在民主选举上,认为民主的过程就是化繁为简的过程,即选举的过程。但全过程民主既是精英决策的过程,也是大众全员参与的过程。民主决策的好坏取决于大众政治参与的质量。民主决策是全过程民主在质上的基本衡量标准。民主决策的质量高,会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稳定繁荣、政治收益和社会收益增多;民主决策的质量低,则会导致国家不稳定、社会经济萎缩,甚至还会影响到世界的和谐与发展,使政治收益和社会收益为零。民主决策对质的高要求是为了避免“垃圾决策”,从而防止朝令夕改、社会资源大面积浪费、劳民伤财、新官不理旧账、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的产生。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表明,全过程民主的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表明,全过程民主的质的不断提升的过程,也是国家与政治不断进步的过程。没有民主决策质的保证,就没有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四)效率限度

民主与效率是西方民主国家难以克服的难题,处理好民主就处理不好效率问题,处理好效率问题却又与民主相悖。顾此失彼是西方民主的常态,而这一难题在中国逐渐得以克服。全过程民主的规模、时间、民主的质都与其效率有着密切的关系。全过程民主规模越小,其民主的效率就越高;反之,其民主的效率就越低,甚至无效。全过程民主不是西方议会的“清谈馆”,西方民主的互相制约、相互牵制导致了民主的长期低效率。全过程民主是民主与效率相统一的民主,任何割裂二者之间联系的观点和做法都是不允许、不恰当、不科学的,都是有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及其不可分割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特征。从效率的角度来讲,全过程民主就是既能集中力量办大事,也能有效防止因效率低下而带来的大错误。

(五)技术限度

网络民主具有技术限度,科技应服务和服从于全过程民主,但不能夸大科学技术的作用并把科学技术绝对化。科学技术是中性的,应用于全过程民主,并受价值维度约束。按照对于科学技术发展持有的态度不同,可以将人们分为科技乐观主义态度和科技悲观主义态度。乐观主义者认为,“在智能文明的基础上,中国的全过程民主可以借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智能技术的支撑,进一步实现其‘全局性’‘全程性’和‘全民性’”[14]。“而通过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利用信息数据和算法的力量做到‘千人千面’,即更加精准地把握每个公民的政治意图和公共服务需求。在此基础上,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可以得到充分实现”[14]。悲观主义者认为,科学技术应用于全过程民主,会强化或者极化全过程民主,使全过程民主走向民主的反面,这也是民主没有完全采用科学技术尤其是与民主直接相关的网络技术的原因。全过程民主如果完全依靠网络技术进行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更有可能使自身处于零和博弈状态。

近些年来,网络民主理论之所以流行一段时间后退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络实行全过程民主的不可能性。网络民主的实质不是民主而是舆论,如果说网络民主存在的话,也只是网络民主舆论监督。网络民主具有圈层化、区隔化、自我封闭化的趋向并衍生出不同网络意识形态互相敌视甚至攻击的现象,这些都证明网络不是行使民主的平台。网络技术不是全过程民主的平台,不利于民主酝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网络民主越诱人,越具有乌托邦性和不可操作性,越会得到任何人都不需要的结果。即便是网络协商民主,也会在协商的过程和结果中呈现出民主的反面,追求协商民主而最终拒绝协商,追求协商民主而最终选择决裂。”[15]网络技术只是给全过程民主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既不是全过程民主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全过程民主的充分必要条件。全过程民主生活不能在虚拟的网络上,而应在现实之中。

三、政治主观限度

全过程民主不但具有客观限度,也具有主观限度。全过程民主是由人来操作和实施的,人具有主体性,在行使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时,既具有理性的因素,也具有非理性的因素。即便行使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具有理性的因素,也具有理性不及、理性有限的约束。理性还易于偏离理性自身,自觉或不自觉地滑入非理性的轨道,导致权力与权利越出各自的边界,进而被滥用。全过程民主必然和必须具有主观的限度,尽可能保持在权力和权利的边界之内。

(一)权力限度

全过程民主是具有权力限度的民主,没有权力限度的全过程民主都可能在实践中被滥用。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民主包括纵向民主和横向民主。横向民主即人民的权力,体现的也是人民的权力。如前所述,体现人民权力的民主形式是直接民主。在现代巨型社会,除了横向民主之外,还有纵向民主。纵向民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民主,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进行统治的民主,是少数政治精英对大众实行的民主。横向民主与纵向民主具有权力的核心特征,即支配与服从。横向民主是多数人支配少数人,具有导致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纵向民主是少数人支配多数人,具有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防止这两种可能性,就需要权力的限度,防止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从中国特色的意义上来说,除了权力的客观限度之外,还需要权力的主观限度,这种限度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伦理限度,全过程民主时刻都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少数加多数的整体。统治与被统治的民主要以人民为中心,全过程民主不能背离人民民主的本质,不能脱离人民这个中心。

(二)权利限度

权利限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选举参与权以不影响甚至破坏社会、他人为前提,另一方面以不影响甚至破坏公共权力正常行使为前提。全过程民主也应是公民权利的全过程行使,以防止西方民主政治选举的阶段性“唤醒”和阶段性“沉睡”。对于中国来说,全过程民主的过程也是公民权利行使的过程,后者主要体现为政治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过程在宏观政治上是对中国政治制度、主流意识形态、政治决策的信任、支持、拥护、忠诚和爱戴。在中观政治上,公民政治参与一方面具有宏观政治参与的特征,另一方面表现为区域政治及其区域政治文化特殊性偏好。对微权政治的参与是公民参与的主流,既有政治价值取向,又有政治行为。公民权利行使主要体现在微观政治权利的直接行使。

学者李连江2004年首次提出政治信任的“差序格局”,即中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随着政府层级降低而递减,对中央的信任度最高,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越来越低[16]。这一理论成为此后中国政治信任研究的共识性观点。从宏观到微观,差序政治信任明显:对宏观政治的高度信任与对微观政治的低度信任并存,低度信任与高度政治参与同时并存。这在网络上表现得尤其突出,“社群有明显的圈内人和圈外人之分,信任自然也具有内外差别。圈中人彼此待之以礼,人人互信平等,而面对圈外之人敌意、漠视、偏狭观念早已耗尽信任之感”[17](p.270)。对于微观政治来说,圈子政治、社区政治、村民政治、乡村政治明显。微观政治参与呈现两极化特征,或者是极端性参与,或者是拒绝参与。

(三)责任限度

权利与责任不可分,权利意味着责任,责任意味着权利。没有权利的责任和没有责任的权利都会导致民主的极化,甚至走向民主的反面。权利过大而责任过少,或者责任过大而权利过小,都会使民主权利扭曲变形。全过程民主权利也就意味着全过程民主责任。只有全过程行使民主权利而无全过程承担民主责任,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滥用。“责任政治建设有利于提升全过程民主的质量。如果各主体负责任地参与到民主程序当中,并通过负责任的方式实践民主的各项环节,那么所得到的民主结果即使可能不是最优的,但也一定是负责任的。在此意义上,责任政治是避免民主善之花结出恶之果的保障机制。”[18]

(四)创新限度

创新的限度在于守成,即一方面要讲创新,另一方面要守成,创新不能抛弃守成,守成不能故步自封阻止创新。守成与创新是辩证统一的,在创新中守成,在守成中创新。全过程民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是对全过程不断创新的民主。全过程民主的应有之义是不断丰富民主形式和内容并拓展民主的渠道和途径。对全过程民主的创新既包括政治精英的顶层设计,也包括大众在实践中的创新。与此同时,“全过程民主的发展空间,可以从两个视角去考察。一是注重中观、微观层面的研究和推进,以把全过程民主的原则和精神落实到实际的政治实践之中。二是找准几个重要的领域,按照全过程民主的原则和精神着力推进改革和完善,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果”[3]。如在决策体制、干部制度、财政制度、基层治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守成既包括制度、规则、价值、主流意识形态民主方面的守成,也包括对改革开放以来行之有效的民主的守成。

(五)回应限度

全过程民主也是回应式民主。全过程民主从效果论来说,要具有回应性,没有回应性的民主是不健全的民主。全过程民主的四大运作形态包括回应式民主、参与式民主、协商式民主和监督式民主[19]。回应式民主是全过程民主的运作形态之一,主要体现在对人民群众的政治诉求、经济诉求、社会诉求具有充分的回应性。回应式民主政治输入与政治输出的良性互动过程也是精英与大众良性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回应式民主能够不断优化公共决策,使公共决策不断体现民主性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伦理。回应式民主是全过程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全过程民主的质量,但也具有内容上的限度,即回应的内容主要涉及民主整体利益、民主理性共识、民主价值共识和民主规则共识,而不包括千差万别的个体诉求,尤其是不能回应个体性极端化诉求,除非个体性诉求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制度性。

四、结语

全过程民主是在制度范围内的民主,具有客观与主观的限度。全过程民主既具有开放性、公开性、过程性和通用性,也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规定了全过程民主的范围、空间、时间、限度和实现方式,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的统一。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全过程民主;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的统一,全过程民主就不能有效运行。



    进入专题: 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民主权利   全过程民主责任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0647.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0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