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飞舟 何奇峰:行动伦理:论农业生产组织的社会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2 次 更新时间:2021-12-17 13:52

进入专题: 农业生产组织   家庭经营   规模经营  

周飞舟 (进入专栏)   何奇峰  

摘 要: 通过考察三个村庄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分析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成功与失败之道,其中劳动力的雇佣、管理和监督是关键所在。家庭经营的优势在于扎根于村庄的社会基础之上,充分利用了农民“内外有别”的行动伦理。经过案例的对比可知,外来企业的规模经营只要遵循这些伦理,也有可能通过“扎根”而获得成功。行动伦理也为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提供了伦理资源。


关键词: 家庭经营;规模经营;社会基础;行动伦理


阅读导引


一、农业生产组织的社会基础


二、家庭经营的伦理基础


三、跨越家庭的生产组织


四、余论:农业现代化与传统伦理




近些年,随着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展开,农业产业发展面对新的机遇,也面对转型的挑战。大量的财力、物力以及城市资本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中,打通了农村与外部市场连接的通道,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农业生产所面临的资本、市场和技术的瓶颈。但在另一方面,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劳动力务工潮却使得农村劳动力由过剩变为短缺,成为束缚农业生产发展的新瓶颈。在生产要素配置发生大变化的情况下,产业的组织形式是否应该进行转型就成为重要而关键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对“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讨论上。


“家庭经营”是20 世纪80 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农户在自家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依据生产要素的配置进行一部分土地流转作为补充;“规模经营”则是超出家庭经营能力、以雇工为主要劳动形式、追求实现机械和土地规模效益的生产形式。在农业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经济作物的种植领域,家庭经营一直被认为是适合中国国情、较为合理的生产形式。即使在农村大量劳动力外流、农业劳动力以老人与妇女为主的“去过密化”趋势之下,家庭经营也表现出灵活配置要素的特点,会对家庭劳力进行重新分工以实现生产生活的融合与调配。与规模经营相比,家庭经营有一些固有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是由于规模较小而与资本、技术和市场对接时处于弱势地位。在实行包产到户以来的几十年里,农村发展出了大量围绕家庭经营而建立起来的生产组织形式,如“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这些形式既保持了生产经营过程中家庭的主体地位,又通过政府的介入以及与公司、合作社的联合而解决了资本和市场的对接问题,比较充分地发挥了家庭经营的优势。


家庭经营的优势是在与规模经营相比时显露出来的。近年来,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现代化农业是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学术界称之为“资本下乡”。广义的资本下乡包括资本介入村庄规划以及加工业、旅游业等各种行为,我们在此主要讨论资本下乡经营种植业的情况。资本下乡多采用园区、基地等规模经营的方式,实际上是把种养园区和基地当作企业来经营管理,主要依靠雇佣当地农民作为劳动力。资本下乡的规模经营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力雇佣和管理的困难,这些困难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的形势下大大加剧了,以至于很多企业会采用“反租倒包”的形式“回到”家庭经营形式,撤资、跑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劳动力雇佣和管理的困难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中劳动力监督的困难,即企业管理中的办法很难应用于农业。因此,除非人均土地规模大到能够承受劳动效率下降所带来的损失,或者劳动主要以机械操作为主,以园区和基地等形式进行的集中经营通常会陷入亏损的境地。


除了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之外,农业中还有许多介于两者之间的生产形式,如农户家庭间各种形式的互助和联合生产,以及以雇工为主的种植大户。这些经营主体是如何雇佣和组织劳动力进行生产的呢? 通过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规模经营的对比,我们力图找到一些支配农村劳动力管理和组织的规律,考察这些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探讨其能否为规模经营在农业中的发展提供启示。


一、农业生产组织的社会基础


  家庭经营在中国农业生产中的优势是学术界和政策界讨论的重点问题。众多的研究发现,尽管城镇化引起的人口流动导致农村生产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却是一个“拆不散”“离不开”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核心。


人口流动使得农村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进入21 世纪以后,从人口学统计来看,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无限供给的阶段已经过去,大量的经验数据和经验研究表明,老人、妇女正在成为农业劳动的主力。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随着劳动力外流,农村家庭表现出复杂的跨地区、跨季节、跨家庭的分工形式以适应变化。研究表明,农民外出务工或返乡务农并非完全出自个人意愿,而是一个复杂家庭结构分工决策的结果。


这种以适应外出务工为主的家庭分工对我们理解农业的家庭经营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从时间维度来看,这种分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谁外出、谁留守、谁返乡是随着“家庭生命周期”而不断变化的。例如,一个家庭如果存在需要被赡养或抚养的家庭成员,那么这个家庭在外务工人员的返乡意愿则明显高于其他家庭,结婚与生育往往是年轻夫妻中妻子返乡的重要节点。其次,从空间维度看,外出务工人员仍然将农村看作是自己的“家”,留守人员也会将务工人员看作是在外挣钱的家人。家庭成员虽然不在一起,但是他们心目中的“家”是“重合”的,是同一个“家”,或者换一个角度说,“家”是随着家庭成员的分离而“撑开在城乡之间”。第三,由于返乡或留守大多出于家庭的原因,所以农村家庭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其从事的产业类型、劳动投入和生产规模都会与其家庭状况和家庭生活相匹配。例如,为照顾家庭成员而留守或返乡的劳动力就不会从事劳动过于密集或对劳动投入时间要求过高的产业。总之,家庭在城镇化的新形势下做出各种灵活调整的事实,显示了农村家庭的顽强“韧性”。这种“韧性”与农业生产之间形成了一种“生态”关系,我们可以把每个家庭的经营状态看作是一个与家庭结构、地方资源、产业机会、时间分配等因素相适应的“家庭生态系统”。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开始经历一个大规模的资本化过程。但是各种以种植园和基地为形式的“资本下乡”少有成功的范例,大部分农业资本和技术投入的载体均以家庭农场为主。对于新形势下小农经济的调整,黄宗智将其称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一方面,小农的家庭经营并未排斥中国农业的资本化,在投入、化肥、技术等方面都有显著增加,产品的商品化也迅速发展;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资本化并没有使得农业雇工大规模增加,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有学者认为这种形式的生产者是“既非农民,也非资本家的小资本生产者”。资本投入、技术进步和附加值的增加“隐藏”在传统的家庭经营形式之下而大规模实现,这简直就是一场“隐性的农业革命”。基于这种观察,黄宗智将中国农业与美国以节省劳动力为主导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区分开来,提出中国农业中具有适度规模的、“小而精”的家庭农场才是中国农业正确的发展道路。


家庭经营的韧性来自何处? 从小农家庭经营长期的历史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与人民公社集体农业的对比来看,这并非仅出于经济理性和市场选择的结果,而是与中国文明的家庭本位文化密切相关。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并讨论社会和文化因素与家庭经营的关系,这些因素被叫作“社会基础”。


“社会基础”一般指村庄的社会关系,较早的研究指出这些社会“关联”构成了村庄自治和权力运作的基础。在农村中,社会基础被看作是一整套以“关系”“人情”“面子”为基本特征的关系结构和行为取向,也被称为“乡土逻辑”。在农业生产中,“做人情”和“做面子”的社会基础构成了农业生产中生产要素配置和交易的前提,有利于农户间的合作。这些社会基础发挥了“社会资源”的功能,企业可以将家庭农场吸纳进入自己的产业链当中,并利用其资源化解社会困境。


这些研究虽然指出了“关系”“人情”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但大多是从功能性的角度入手,将其视为“资源”,是农户用来提高其生产效率的手段,与生产要素没有本质的差别。这与社会学研究中将“关系”视为“社会资本”的研究取向有关。无可否认,“关系”“人情”具有强烈的交换甚至“投资”的意涵,但是如果这样来看待“关系”“人情”,我们就面对将其还原为与财富、权力等资源同质的危险。实际上,在中国社会,“关系”“人情”具有一些特殊的含义。这些含义的要害在于,如果两个人以交换为首要目的而“搞关系”“做人情”,就失去了“关系”“人情”在中国文化中的意味,这样的关系就不能算“好”、人情就不能算“厚”。“关系”“人情”的深层基础,不是社会交换的功能,而是一套基于家庭关系的伦理体系。


徐宗阳的经验研究显示了“社会基础”的伦理内涵。在对山东某地“资本下乡”经营大规模农场的案例研究中,他发现农民对于与自己有“关系”的雇主,会给自己加上一些伦理性的责任和要求,而对于没有“关系”的人,则会遵循完全不同的伦理。在案例中,企业家所使用的主要劳动力都是从自己老家请来的,这有效地解决了劳动监督和偷懒的问题,但是却面对当地和自己没有关系的农户持续不断“盗采”玉米的问题。徐宗阳将这样的行动伦理称为“内外有别”,即老家雇来种地的农民与当地盗采的农民虽然行为方式完全不同,却持有相同的伦理。农民对此认为理所当然,有着自然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来自中国家庭本位的伦理,即对于不同的关系遵循不同的行动原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伦”指关系,“理”则指行动原则。有“伦”必有“理”,“伦”不同则“理”异。家庭成员的父子、兄弟之间,家庭之外的朋友、路人之间,不同的关系对应不同的行动原则,可以称之为“行动伦理”。行动伦理建立在家庭的“孝悌”伦理基础上,随着“差序格局”的圈层结构向外延伸,构成了社会基础的核心内容。


将社会基础拓展到行动伦理,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农业生产发展所面对的核心问题。家庭经营之所以有韧性,规模经济之所以遇到劳动力管理和监督的问题,农业中各种合作经济之所以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各类生产组织之所以成功或失败,除了讨论生产要素的合理利用和配置之外,我们还可以将分析深入到社会基础的层面,讨论行动伦理在农业生产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这些人与人之间默契的、“不言而喻”的习俗及其背后的规范性伦理,构成了影响一个地方农业生产发展的“社会底蕴”。下面我们利用实地调研的三个案例,分别讨论农业生产发展中的伦理问题,试图用社会基础和行动伦理的概念帮助探索农业生产发展如何从家庭经营向更大规模的经营方式的过渡。


二、家庭经营的伦理基础


  从2018 年以来,我们在全国不同地区开展了一系列村级调查,共调查村庄76 个,分布于甘肃、贵州、河北、河南、湖南等18 个省市自治区,调查的主体包括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以及农村改革试验等,形成了以村为单位的研究案例集。在这个系列调查中,农业产业是我们调查的重点,其中农业产业的生产组织模式是我们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我们所使用的案例均来自这个系列调查。


河北省阜平县的古嘉村位于太行山东麓,全村共147 户360 人,曾经是国家级建档立卡贫困村。自脱贫攻坚以来,阜平县通过整体规划和财政支持,在全县打造同一品牌的香菇产业,形成一种“高投入、大规模、组织化”的乡村产业发展模式。种植香菇的大棚如果是一年两季的冷暖棚,每个需要投入25—30 万元;如果是单季棚则价格略低。政府通过融资平台投资建设高水平的农业大棚及配套设施,大棚建好后,承包给民营的香菇龙头公司,再由这些龙头公司租赁给农户分户经营。2015 年以来,政府和企业累计完成投资8. 6 亿元,建设棚室4000 余栋,覆盖13 个乡镇96 个行政村,古嘉村便是其中比较成功的一个。


古嘉村园区的大棚建得较早,是只种一季的冷棚,每个大棚投资6—7 万,是由龙头公司阜平县嘉新种植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以每年每个棚3000 元的租价承包给农户经营。和阜平县其他村的经营模式相同,古嘉村香菇种植采用的是在政府和企业高投入前提下的“六统一分”模式,即“棚室、品种、菌棒、技术、品牌、销售”六个方面由企业统一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环节由农户分户承包经营。企业为古嘉村配备了服务大棚的配套设施和工作人员,负责维护棚室、发放菌棒、技术指导、收购香菇等工作。因此,农民承包大棚虽然属于自主经营,但其实除了日常管理和劳动投入之外,其他环节都被高度地组织化了。那么,既然企业已经在基础设施、市场销售等方面进行了较大投入,并且需要配备专人指导农户种植技术、控制产品质量与标准,企业为何不直接雇佣农户经营大棚,而是采用家庭经营的模式呢?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对香菇种植环节进行考察。


香菇种植的整个周期大约为6 个月,一共能够收五茬香菇。首先我们就成本和收益进行简单的计算。1 个大棚1 年的租金是3000 元,能够放置20000 个菌棒。嘉新公司向农户出售的菌棒是3 元/ 个,政府会向农户补贴0. 6—0. 7 元/ 个,因此每个到农户手中的价格是2. 4 元。香菇种植的整个工序一共有12 个重要环节,除出菇、浇水和通风几乎不需要劳动力外,如果其他的种植环节都采用雇工模式,则所需要的人工成本估算如下。其中,入袋、脱袋和扔棒每个周期1 次,每个环节每次约合0. 05 元/ 个,共计0. 15 元/ 个。放氧则需要每周期2 次,每次每棒约5 分钱。注水、疏蕾和摘菇3 个环节则需要每茬1次,每个环节每次都需要持续2—3 天左右。尤其是疏蕾和摘菇,1 个大棚就需要12 个工。按照当地雇人的普遍价格每人每小时10 元计算,在整个周期当中,每个菌棒三个环节的总花费为0. 75 元左右。因此,1 个菌棒整个周期5 茬菇的雇工成本在1 元左右。在收益方面,不同种类和品质的菌菇市场收购价差异较大,根据2017 年以来古嘉村农户实际收益来看,每个菌棒的平均收购价在5 元左右。按照一个农户承包1. 5 个大棚(1 个大棚,1 个小棚)计算,扣除雇工费用,每年的纯收入超过4. 5 万元。


如果仅从成本和收益角度来计算,无论是公司直接经营,还是大户承包大棚都能获得一定的规模经营效益。同时,小农户通过被雇佣而在大棚中获得务工收入,既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又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这样看起来,香菇种植如果按园区采取完全统一(可以叫作“七统一”)的规模经营模式的话,对公司和农户应该是双赢的。那么,这种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和效益到底在哪里呢?


我们需要对每个生产环节的情况进行更深入的考察。香菇从发芽到完全成熟,除了严格的田间管理外,还对采摘时机有严格要求。我们从访谈中得知,最适合采摘的时机是刚刚成熟、尚未“开伞”的这短短几个小时。这个时候采下的菇大一点的叫作“白光面”,小一点的叫作“白小菇”,顶部乳白,水分较少;次一级的叫作“小菇”,再次一点的叫“黑菇”,顶部发黑,湿度大;更次的叫“菜菇”,伞面打开且卷边;最次的叫“片菇”,完全开伞。2018 年,在我们调查的几天里,古嘉村的“白光面”收购价每斤5. 5 元,混装菇(白小菇和小菇)4. 2 元,黑菇2. 8 元,菜菇1. 5 元,片菇只有0. 5 元。“白光面”和“片菇”收购价相差10 倍,其品级和质量取决于有多么及时地把菇采下来,这是香菇产业能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除了摘菇需要大量劳动投入之外,“注水”和“疏蕾”也是类似的用工密集环节。


种植香菇的农户在摘菇季节经常半夜三点还在采菇,家家都备有“头灯”以熬夜采摘,甚至没有吃饭时间,因为耽误时间意味着降低收购价格。尽管从理论上计算,一个大棚雇佣2—3 个人劳动仍然是有收益的,但是雇佣劳动力日夜工作却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雇佣来的劳动力往往不能保证其劳动质量。因此,古嘉村种植香菇的农户大多承包了1 个大棚和1 个小棚,这一规模的大多数生产环节恰好是夫妻二人能够经营的。如果个别环节(主要是疏蕾和摘菇)实在需要雇人,这些农户也会采用“打电话”的方式叫来一些“关系好”或者“熟悉”的村民临时“帮忙”。


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很少用“劳动力”来称呼他们找来的人,而是叫“村里人”。这一称呼不仅仅表明种植户和这些来“帮忙”的人是同村人或“熟人”这样的关系,而且关乎他们如何看待雇人劳动和如何看待“劳动力”。在古嘉村村民看来,他们是找人来“帮忙”而不是“雇人”。虽然也按时按件计酬,但对方既然是来“帮忙”,就不能对他们做出更多的要求,不能用监督劳动力的办法来监督他们;而对于来帮忙的村民来说,既然是来“帮忙”,就应该尽心尽力,不能偷懒耍滑。另外,既然是“帮忙”,则电话要勤打,对方来了本身就是“帮忙”,来不了也正常。来了能干多久就干多久,家里有事儿就可以回去;而对于来帮忙的村民来说,既然是“帮忙”,则有空就应该来,来了就应该尽量多干些时间,家里实在有事儿再离开。我们可以看到,建立在这种“帮忙”关系基础上的劳动虽然没有管理办法和监督手段,但是有熟人间的行动伦理作保障,这种行动伦理就是亲戚、朋友和熟人间的互相体谅而不是互相要求,对对方的“体谅”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的“要求”。村民们将这种伦理叫作“素质”,这背后也有个互相“筛选”的过程,“电话本”上最常用的就是那些“高素质”的熟人朋友。正是这种“素质”,保证了大棚的农户能及时雇到高质量的劳动力,而这是规模经营的种植园区难以做到的。因为在纯粹的“雇佣”关系中,熟人和朋友间的行动伦理不会起作用,农民会待之以“外人”的伦理,这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管理和监督问题。


脱贫攻坚以来,为了增加农民收入,阜平县政府联合周边龙头企业在多个行政村建设扶贫车间,古嘉村在县政府的指导下引进了河北白沟的一家箱包厂,在村内开设加工点,由公司运输原料到村里,在加工和包装之后公司再运回保定进行销售。按照计划,如果车间能够正常运转,常年可吸纳30 多名劳动力就业,每个劳动力的保底工资是每天60 元,还会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获得奖金。古嘉村的扶贫车间每个月能够加工皮包10000 个左右,每加工1 个皮包村民能够额外获得10 元左右的加工费。在车间管理者看来,这一条件对于村民而言无疑是非常优厚的,他们既不用外出,又能够获得较高的收入。


但车间自2017 年开工以来,一直处于亏本经营的状态,主要原因是箱包加工的速度无法提升,产品质量也存在问题。在城市工厂能够正常运作的“保底+计件工资制度”在古嘉村的扶贫车间遇到了阻力。首先,车间雇佣到的劳动力主要是古嘉村40—50 岁左右的中年妇女,这些妇女和城市工厂中的女工有着很大的不同。她们之所以留守在村里,大多出于家庭中抚育、看护、陪读、赡养的需要,所以大多不能按时上下班。厂长告诉我们说,“她们早一刻也不来,不会想着可以多出点活,她们到点就下班,很少加班”,并且“家里面有事她们放下就得走”“有的来一个小时就走了,有的来半天就走了”。农村妇女的这种特点给箱包加工厂的流水线生产带了麻烦,如果一条流水线请假的工人太多,经常需要管理人员、后勤人员顶上,甚至有时候厂长都要亲自上流水线。其次,奖惩制度在古嘉村的扶贫车间形同虚设。在车间开工之初,管理人员一旦按照规章制度对迟到、早退和产品不合格工人进行处罚,这些村民往往就在心态上表示受不了,就不再来上班,其他工人也会对此有很大异议。为了让工人更好地工作,车间管理人员不仅“要哄着工人”,不能有“当领导的感觉”,即使因为生产管理批评了工人,也要立即去“哄”她,让她有台阶下,而且还必须对一些村内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重点关照”,这些人对村里的情况比较熟悉,能够协助管理。通过这些方法,车间从2018 年下半年开始才逐渐实现收支平衡。


古嘉村案例中村民在香菇种植与扶贫车间表现出的差异性充分说明了社会基础的作用。表面上看来,这是一个如何在“熟人社会”或“关系社会”中开展现代化的生产方式的问题,但我们的分析表明,“关系社会”实际上是建立在一套深厚完整的伦理体系基础之上的。这套伦理体系所支撑的既非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理性小农”,也不是被生存伦理所支配的“道义”小农,而是以差序格局、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为行动指引的中国农民。这套伦理体系把家庭放在核心的位置,其伦理责任随着家人、亲邻、朋友、熟人的脉络向外延展。家庭的伦理责任是最重要的,因此如果家里有孩子需要看护、有老人需要照顾,就会被放在优先层次;亲邻朋友的期待被放在次要的位置,“外人”则被放在最次要的位置。我们看到的古嘉村村民,在车间里可能不是一个“好工人”,但是在村里很可能是一个“好媳妇”“好妻子”;在大棚里给人“帮忙”可能尽心尽力,“素质”很高,但是给外人干活就可能偷懒而难以管理。这不是用“理性小农”或“道义小农”的理论框架可以简单进行理解和解释的。


由古嘉村的案例可以看到,农业产业之所以保留家庭经营为主要的形式,一方面是出于扶贫减贫的需要,为农民提供更多的产业机会,但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家庭经营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基础”的作用,将生产组织形式扎根于农村的伦理基础之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村劳动力雇佣和管理的问题。这也为我们提供了启示,是否只有家庭经营才能充分利用这种社会基础、发挥行动伦理的作用呢? 在揭示了社会基础的深层内涵之后,有没有可能有家庭之外的生产组织也能“扎根”于社会基础之上呢?


三、跨越家庭的生产组织


  甘肃省渭源县的圆谷村我们讨论的第二个案例,用来展现农户家庭间的生产合作形式。圆谷村共有447 户1917 人,也曾经是个贫困村。脱贫攻坚以来,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在村内的村民以老人及妇女为主。与河北的古嘉村相比,圆谷村村民务工半径相对较小,这与村庄存在种植百合与中药材的传统有关。早在2000 年前后,圆谷村便已经有村民开始种植食用百合。最近几年,在脱贫攻坚的大背景下,百合种植成为圆谷村的主要产业之一。


百合的一个种植周期为三年,其中种植与收获环节对于劳动力需求较大,而田间管理环节的大部分工作可以由家庭成员完成,我们以圆谷村百合种植户李海燕一家为例进行说明。李海燕一共种植了15垧左右的百合,垧是当地村民对土地的计量单位,每垧约合2. 5 亩。由于种植周期长达三年,如果一个家庭所有田地的百合同时种植,则意味着前两年将没有收入,所以大多数村民选择将土地分成2—3 份,每年或隔年种植,以保证每年都有百合收获。村内其他农户每茬的种植面积一般都在3—5 垧左右。


百合种植的田间管理工作主要是打药与锄草。打药相对而言不太需要劳动力,每年喷药3—4 次,每次50 元左右。但锄草环节占用了李海燕大部分的时间。除秋冬较冷的天气外,李海燕每天早上六七点就要带着午饭到地里干活,吃过午饭在地里休息一会儿还要继续干到晚上七八点才能回家。15 垧地通常是刚锄完一遍,草又长出来,就要开始锄下一遍。一旦天气下雨,在放晴后的第二天,草就会疯长,这时候李海燕一个人就无法完成锄草工作,通常需要雇佣4 个人左右,价格是每人每天80 元。锄草的工作虽然方便监督,但李海燕还是在邻村有较为固定的几个人来“帮忙”。


百合的收获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环节,其挖掘工作需要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食用百合的特点是一旦出土,就必须在几个小时以内进行真空处理,否则在空气中氧化变红,便卖不出好价钱。此外,挖百合时还需要足够的细心与耐心,食用百合外观像大蒜,但很容易散开,如果挖掘用力过猛,百合散开后同样无法卖出高价。所以在收购时,一般都是收购商来到田间,看好田地后挖出1—2 平方米作为样品,确认交易后交付定金指定时间。在约定时间到达前,农户需要召集到足够的劳动力。在收购车开进村时,种植户就要一边挖百合一边装车,全部工作在半天到一天内完成。因此,挖百合的过程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劳动力,劳动力的劳动质量还必须要有保证。


为了解决劳动力的问题,李海燕一家和其他十几户种植户自发形成了互助组,组内能够长期从事劳动的村民有28 个人左右。在百合种植和收获时,他们都会相互帮工。到收获时,有收购商来到地里看中了哪一片的百合,这些人就会在微信群里通知,约定时间到某家的某块地里集中力量完成挖掘工作。百合的播种季节较长,在立冬前的一个月内都能够种植,因此在这一段时期内,他们会自发地排好一个时间表,今天去你家、明天来我家,集中力量在一天之内能够帮助一家完成种植。他们相互之间的帮工不会计算工钱,也不会明确记录种植与收获百合的数量,只会根据需要种植和收获的大致面积安排自家去帮工的人数和时长——这不是一个精确计算的过程,但却是一个需要大家都认可的过程。这种互助形式当地称为“骗工”。


这种经营形式我们可以概括为“家庭经营+互助组”,是家庭间一种有组织的合作形式。百合收获是9—10 月,种植是在立冬之前,因此每年的9—11 月都是李海燕“骗工”组成员的农忙时期。“骗工”组有着一些值得我们注意的特点。首先,骗工组成员必须是百合种植户,家里不种百合的户即使有多余的劳力也不能来帮忙;其次,骗工组都是熟人。李海燕的骗工组里有她的父亲、“娘家夫”(哥哥)、娘家姐姐与姐夫家的亲属,还有丈夫的兄弟夫妇等都在其中,还包括一些本村和邻村的熟人。第三,骗工组的劳动过程一般是一天一户,集中在一个组员的地里干上一天。如果轮上的土地面积较小,收工就早;如果土地面积较多,就要干到比较晚再收工。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是,组员之间讲究“自觉”。即使今年自己家的地很少甚至没有百合可收,也要全力投入这一季的收获和种植劳动。我们调查的李海燕当年就几乎没有百合可收,对她家来说是个小年,但是她的丈夫8 月底就从务工的西安赶回了村里,准备骗工收百合。另外,由于每家每年所需要的工作量并不一样,而这种“集体劳动”轮番进行且不算账,在短期内就必然有人占便宜、有人吃亏。据李海燕讲,大家都知道这一点,有的时候太累,有的时候又浪费了时间,但是都这么做,谁有意见谁可以退出。


这个种百合的案例显示出作为社会基础的行动伦理在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合作经营时仍然会发生重要的作用。这种形式比古嘉村的“帮忙”更进一步,是一种有组织的合作。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种合作形式,就会发现,它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避免将劳动交换变成“雇佣”的市场性的关系。骗工组是相对封闭和固定的,并不是谁有劳力都可以来按工取酬;劳动的付出和收益只是相对的平衡,或者只是在长远的时间内维持平衡,在短期内一定是有些人吃亏而另一些人占便宜。按照李海燕的说法,这正是对一个人适不适合留在骗工组的“考验”。维持合作的最重要的因素并不是每个家庭能否获得与自己的付出相当的报酬,更不是自家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每个家庭是否能够自觉地遵循作为社会基础的行动伦理。这种伦理要求每个人对于成员相对固定、都是亲人朋友、类似于“大家庭”一样的骗工组应该像家庭成员之间一样,虽然心里有本“账”,但是又不能过于计较这本“账”。如果大部分组员都遵循这种伦理,最终的结果则是大家都会“共赢”。在实践中,这种伦理的约束实际上很严厉的,一个家庭如果被排除出骗工组,不被其他的家庭所容,就不能种百合了。


圆谷村案例展示了基于家庭的行动伦理的外延性,即这些伦理虽然基于家庭、依托于家庭,但是可以通过亲邻朋友以及熟人的网络向外延展,能否渗透、扩展至以雇佣关系为主的规模经营中去就成为我们极为关注的问题。我们的第三个案例就是这个方面的探索。


永红猕猴桃种植有限公司是贵州省六盘水市的下乡工商资本,公司负责人古月君曾经在六盘水市从事煤炭生意,从2012 年开始在水城区的下家村种植猕猴桃。公司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很难流转到成片的土地。当时六盘水地区一亩地的土地流转费为400 元左右,永红公司出价600 元/ 亩,仍然有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为此各级政府与古月君一起做村民工作。做工作的过程是很艰苦的,往往是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古月君一起,挨家挨户地陪着他们劳动,日落了还要喝个小酒,可能村民一高兴就签了协议,第二天酒醒了就反悔了,古月君就要重新做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公司与村民达成一致,以“保底(土地流转费)+收益分红”的分配方式来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具体的分配方式是,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五年,因为猕猴桃还没有挂果,公司分给农民的是纯租金(土地流转费)600 元;第二个五年,600 元租金不变,另外再给农民分红700 元,总共为1300 元。到了第三个五年,公司与农民约定,根据亩产的增加以及货币贬值情况的估算,在600 元的保底租金的基础上,再加1400 元的分红;第四个五年,猕猴桃亩产在达到3000 斤后会封顶,农民的收益就是600 元保底租金,再加1900 元分红。


有趣的是,外加的这部分分红是农民与企业通过对未来预期的估计而商定出的结果,大概是相当于每亩地收益10%左右的红利。在谈判时,农民代表甚至提出了“通货膨胀”“预期收益”等计算方式以求获得更高的分红收益。永红公司当然也清楚资本与市场状况,但仍然在农民的语境下答应了农民的要求。在古月君看来,干农业最重要的是“人心”,只有“人心”向着她,她才能长久地干下去,因为老百姓都是“跟着你干的”,往往是以“对人不对事”的态度来为公司劳动,所以只有把更多剩余价值让给农民,自己的公司才能够细水长流。古月君所谓的“人心所向”恰恰是顺应伦理基础的体现。与农民喝酒、答应农民看似不合理的“通货膨胀”的条件,不是仅仅希望与农民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以求更长期稳定的合作,而是改变农民对待自己的态度,以打破“内外有别”的伦理界限,把自己由“外”变成“内”。换言之,没有农民对待下乡资本的观念性的转变作为社会基础的核心,市场化的运行逻辑与社会关系就难以在下乡资本与村民之间建立起来。


在土地流转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公司把猕猴桃种下去,立刻就面对了第二个问题。永红公司的种植规模在6000 亩以上,最多时需要1600 人进行劳动,如何管理好这些村民就成为棘手的问题。除套袋和锄草环节需要大量集中劳动外,猕猴桃的种植全年用工较为平均,通常从2 月份开始就要进行“抹芽”。所谓抹芽,就是在开花前要把果树上多的芽人工摘掉,以防止其争抢养分。到3 月初猕猴桃树开花之后,公司就需要组织劳动力采摘雄株的雄花制粉,进行人工授粉,这一过程大约需持续半个月左右。从这一时期开始,树下的杂草也开始生长,公司需要组织劳动力专门进行锄草工作,通常是一遍锄完就开始第二遍,一直要持续到摘果之后。猕猴桃树从4 月开始挂果,公司就要组织劳动力进行疏果,需要把每一枝上的畸形果和多余果疏掉,这一过程持续要到5 月中旬结束。此后,套袋的工作需要持续近2 个月,因为每个果都要人工套袋,工作量十分庞大,中间还需要根据树木长势穿插施肥、防疫工作。到六月底雨季来临时,公司还要挖沟排水。猕猴桃摘果在9—10 月左右,摘果后需要对果树施肥、修剪与捆绑枝条,并且在冬天时翻地,这些工作一直要持续到春节前。有些年份甚至到春节也干不完,但是春节过后马上就要开始第二年的抹芽工作。


猕猴桃种植的这些环节都必须由人工完成,无法以机械替代,而人工的精细程度又直接决定了猕猴桃果实的质量与市场价格。永红公司一开始使用“点工制”,即按时计酬,结果农民出工不出力。猕猴桃需要5 年才挂果,但是还没等到挂果,公司就因为树苗存活率过低净损失超过800 万元,树苗没活下来,主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务工不用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从务工人员中选拔部分有技术、有管理能力的农民入股企业参与利润分红。古月君将6000 多亩的种植基地分为6 个大区,由6 个懂技术、有能力的村民担任大区长。6 个大区又被划分为300 多个网格,每个网格由一个网格长负责,古月君称之为班长。双方约定,按照每亩地纯利润的30%来分红,即每亩地纯利润的30%归农民,70%归公司,希望以此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参与分红的农民即包括大区长,也包括班长。土地产出越多,他们的分红也越多。此外,每名班长负责管理3—4 个本村的务工农民,这些村民只计算工资。永红公司的这种劳动力组织方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2018 年起公司开始盈利。


永红公司“网格化”的劳动力组织方式中有两点需要特殊说明。其一,农业产业的利润是很难明确计算的,但是为了能够计算出具体的分红数量,古月君与大区长、班长“约定”了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在具体分配方式上,双方协议,每亩地的1000 斤作为企业的保底成本,每斤猕猴桃算作5 元,刚好是5000 元。每亩地超出1000 斤的部分作为企业的纯收益,农民分得其中的30%。经过5 年的种植工作,农民对于猕猴桃种植成本与收益情况是十分清楚的,之所以选定1000 斤和5 元这些标准,也是由农民提出、公司认可的。其二,大区长的人选由古月君指定,班长的人选由大区长提名或自行报名,古月君面试产生。300 多名班长的产生全部由古月君亲自面试,考察内容以“人品”和“情商”为主,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如果有人偷桃子怎么办”“如果有人偷懒或者损坏了桃树、果子怎么办”等等。


古月君组织劳动力的方式与圆谷村的换工存在相似之处。从形式上来看,古月君与网格长之间、网格长与班长之间以及班长与雇佣村民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尽管实质上看,这些关系并非像古嘉村、圆谷村案例中所展现出的以家庭亲情为基础的,但却同样是以行动伦理作为支撑的。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在于,网格长有权力推荐和“提名”村民作为自己的手下的班长,班长能够直接决定自己雇佣哪些村民成为自己班子内的成员。这种雇佣方式和市场化下劳动力雇佣的本质性区别在于,这种雇佣并非是基于劳动契约的等价交换过程,而是扎根于村庄的亲朋熟人网络之中。一方面班长和村民干得好与不好能够直接被网格长和班长监督,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村民之间原本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有的是亲戚,有的是同组村民,他们所表现出来的雇佣并不是简单的“为了工资而出工”,同时还有“为了我的网格长和班长”而出工的性质。虽然古月君本人不是本村人,在从事猕猴桃种植之前与村民也不存在社会关系,但是这种“网格长+班长+农民”的方式实际上是通过层层叠叠的方式“扎根”到了村民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劳动力的雇佣和监督也充分利用了“关系社会”中的行动伦理。虽然她的管理中还是面临乡土融入的困难,但是她通过多年的摸索,把握住了农业产业组织的关键,用她的话来说是“干农业人心最重要”,所谓“人心”,就是要通过让利分红、分层雇佣等办法千方百计变成农民的“自己人”,要顺着农民的行动伦理来组织生成和分配收入。只要赢得了“人心”,企业就会扎根和盈利。


与古嘉村的案例相比,圆谷村和下家村的案例展现了农业产业组织由家庭经营到家庭之间的合作生产以及跨越家庭的规模经营成功的关键要素,即社会关系背后的行动伦理是农业产业组织的基础。外来的农业产业组织“扎根”的过程,实际上是扎根于村庄的社会基础、融入农民的行动伦理的过程。


四、余论: 农业现代化与传统伦理


  在社会学的理论传统中,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工人与农民并非简单的空间形态、产业类型和社会阶层的差别,背后还隐含了现代与传统的发展意涵。同时,在非西方文明中,现代化的过程被视为一个夷平、摧毁其传统社会结构和文化的过程,这背后隐含了一个基本预设,即这些非西方文明传统中作为价值和伦理观念的核心要素与现代化是不相容的。中国作为一个以农业立国的非西方文明,更被看作是“落后中的落后者”,这种观念表现在“三农”研究领域,最为典型的就是照搬北美农业的生产和组织形式,以规模经营、“大农业”来取代家庭经营和“小农业”。在当前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城镇化背景下,大量集中土地实行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观点更是甚嚣尘上。我们的研究认为,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应该是基于中国自身传统之上的、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这不但是唯一的成功之路,而且对于乡村振兴、中华民族复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量的历史和现实经验都表明,简单粗暴地搞土地集约化的规模经营是很难成功的。在当前的形势下,直接制约规模经营的生产要素恰恰是农村剩余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与城市中劳动力的本质区别在于他们是一些“留守人员”,或者是能力不足以外出,或者是担负了众多的家庭责任,并非理想状态的“农业工人”,不一定适合在规模的种植园区或种植基地里像务工一样务农。其次,农民普遍持守和遵循的是“内外有别”的传统伦理,他们对家人、亲人、朋友和“外人”采取有差序的对待,这给外来的规模经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中的核心问题即劳动力的雇佣、管理和监督问题。


农业产业的家庭经营、以及家庭之间的各种自发的合作形态之所以能够有效地解决农忙时期的劳动力雇佣和监督问题,是利用了农村中传统伦理的结果。传统伦理的核心要素,是对“内部人”应该尽心,而对“外部人”则不必如此。在我们考察的第三个“资本下乡”案例中,外来企业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不是采用了先进的劳动管理和监督方法,而是力图将自己变成“内部人”,充分利用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情网络,让劳动者参与企业的利润分红,获得了劳动者的“人心”。我们由此看到,规模经营只要扎根于农村的社会基础,变成农民的“自己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可以获得成功的。因此,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应该是一条综合了家庭经营、家庭合作与规模经营等多元形式的社会主义道路,更为重要的是,这条道路不但融合了中国人传统的行动伦理,而且有可能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提供伦理和价值的资源。


附记:感谢参加村级案例调查的师友,特别感谢付伟、吴柳财、李松涛、黄康佳和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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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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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6 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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