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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的适用性
巴塞尔监管框架在起步之初,就非常关注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搭建了全球统一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其中,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比例,分别监测短期和长期流动性风险,并基于商业银行表内外资产负债科目计量。由于当前金融科技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项目中的还比较少,而且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计量也比较复杂,因此对金融科技公司的适用性短期内的必要性不大。此外,巴塞尔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还包括流动性限额、压力测试、应急计划、融资管理等工具,这些思路和方法都可以积极运用到金融科技公司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控制。更为重要的是,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强调从集团并表层面管理流动性风险,金融科技公司大多拥有分别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子公司,集团现金流管理难度更大,因此更应加强金融科技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监管。
系统重要性监管规则的适用性
巴塞尔协议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以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经营稳健性,缓解其倒闭对金融稳定的破坏性。从评估规则看,巴塞尔委员从规模、复杂性、可替代性、相互关联性以及全球活跃程度等方面构建了评估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的指标体系,这五大类指标可以涵盖金融科技公司的主要金融业务活动。但是,由于金融科技公司的平台属性明显,比如平台用户数量要远多于其金融业务所服务的客户数量,潜在的市场关联性更加突出,因此在设计更细项的评估指标时不能过度强调资产负债规模或者金融市场交易规模等指标,而是侧重选取能够代表金融科技公司业务特征的指标。从附加要求看,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出台了多项附加监管指标,该监管思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仍然适用,对其施加更严格的风险监管要求,可以提高其损失吸收能力和韧性。同时,还可以针对其在其他市场领域的重要性,施加其他监管要求,如反垄断、数字监管要求等。从处置要求看,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倒闭会给依赖于其平台的金融机构和客户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可能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因此,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制定相应的恢复与处置机制就显得很有必要。
信息披露规则的适用性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系统整合和充实,还对信息披露的发布要求及展现方式作了详细规定。从信息披露的发布要求和展现形式看,巴塞尔信息披露监管框架包括信息披露发布形式、频率和时间、展现方式等要求,目的是让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更加规范统一,这些具体要求可为搭建金融科技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框架提供借鉴。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看,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包括风险管理、关键审慎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等多个部分的披露要求,涵盖了数十个信息披露模板。这些信息披露模板与巴塞尔监管框架涵盖的风险信息密切相关,目的是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各类风险信息,很难直接照搬到金融科技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中。但是,可以尝试基于巴塞尔框架的设计思路,制定能够覆盖金融科技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模板,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一致性和可比性,加强金融科技公司的市场约束。
(尚航飞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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